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探讨_民法论文(1)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探讨_民法论文(1)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09 00:28:34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探讨_民法论文(1)
时间:2023-08-09 00:28:34     小编:

摘 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拆是行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民事抗拆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只能是“事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拆的形式,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检察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但由于民事抗诉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十分原则,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种种困难。甚至使民事检察监督名存实亡。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使民事抗诉制度真正体现制度价值。本文主要从民事抗拆监督的范围;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民事抗诉案件中抗诉人的地位与权利以及抗诉案件的审理法院等方面作具体分析、判断,进而提出符合民事诉讼理论的方法,以期对现实中的一些做法提出改进。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及民事抗诉监督的范围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 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民事抗诉的特征: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具有法定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须具备如下事实和理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

5、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

(二)民事抗诉监督的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提起抗诉?在实践中检、法两家争论较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的抗诉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属于检察院抗诉的范围。

这条规定虽然大体上划定了抗诉的范围。但也留下一些不确定之处:一是抗诉监督的范围是及于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的生效判决、裁定,还是仅仅局限于某此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判决?二是对裁定的抗诉是否及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十种裁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也不明确。

对于这些法律规定的模糊界域,法院和检察机关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民事抗诉监督的范围应包括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全部裁定。基于此认识有的检察机关不仅对法院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中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且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破产程序中人出的裁定提出抗诉,法院则认为检察机关不仅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抗诉而且还对先于执行的裁定提出抗诉,法院则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的裁判仅限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可抗诉的裁判必须满足“事后监督”的要求。

从这一认识出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先于执行的裁定、对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于法无据,不予受理。有人认为这表明法院试图限制缩小检察监督的抗诉监督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启动审判程序,也不能通过参加诉讼对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这说明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受到时间和程序的双重限制。前一限制表明检察机关不得单独对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管辖异议、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裁定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如认为这些裁定确有错误,只能等到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在对判决抗诉时一并提出抗诉。后一限制实际意味着只有当错误裁判落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可以适用这程序再审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排列似乎表明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来纠正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无再审的必要。执行程序是为强制实现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设立的程序。

因此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也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故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包括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等都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另外,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的案件。

因这类案件与公民的人身权密切相关,在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结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明确了人民法院关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也不属于检察院抗诉的范围。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违反管辖受理诉讼,违反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现象。

在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也存在滥用司法权,违法做出裁定的情况。少数法官的这些司法违法行为既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法制,也给诉讼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对这些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也是完全必要的,然而在目前的“事后监督”模式下,这些发生在审判过程中和审判程序以外的滥用司法权的行为,恰恰成为检察监督的盲点,因此修改民事诉讼法,准许检察机关以参与诉讼的方式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认为:当检察机关与法院在监督范围上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当由我国的权利机关来解决,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二、民事抗诉的意义及抗诉人地位和权利

(一)民事抗诉的意义民事抗诉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行民事抗拆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就使检察监督的原则落实到了程序上,改变了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民事审判的职能却没有具体程序制度初实施的现象。

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权的实施。

2、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制度,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互相制约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和效的判决或裁定,可以提出抗诉,而抗诉能否成立,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作出裁决,这种互相制约,对于保障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避免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错误,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3、实行民事抗诉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错误的裁判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的错误判决提出抗诉,对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民事抗诉案件中抗诉人的地位和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检察人员在庭审中的地位如何,法律没有规定。

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后,应当派员出席抗诉法庭,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阐明抗诉;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检察人员具体活动如下:

1、宣读抗诉书。审判长宣布开庭和合议庭人员名单后,应当宣布依法出庭的检察人员名单,并说明本次开庭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引起,然后由出庭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

经过宣读抗诉书,象征着正式引发了再审程序,抗诉书的法律效力已经实现,此时是否需要再另行专门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出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因为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将此项任务理解成了类似于参与法庭辩论或者就庭审调查的案件事实发表意见,这些做法是不合法理的。

因为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并不是要干预法院的独立的审判权,而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就可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这种意见由于是“抗诉的根据和理由”,就必然会带有某种倾向性,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影响会打破当事人双方的诉论攻守平衡,确实会给人造成帮一方打官司的印象,甚至有些出庭检察人员在法庭上与某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论起来,这就更明显带有帮一方当事人打官司的嫌疑。这样一来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诉论所保护的私权就过于深了,而且也影响了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检察官对案件形成的内心确信影响了法官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

因此,“暂行规定”中的“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由”应当就是指在宣读抗诉书时完成的说明程度为限。如果法官认为对其中的一些根据和理由并不清楚的,出庭检察官可以应法官的要求进行说明,而不宜参与到辩论中去,也不宜主动对案件审理的实体问题进行评价。

2、参加法庭调查。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现象,一是检察人员提请法庭就某个问题向有关人员发问;二是检察人员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前一现象认为,检察人员参加法庭调查,主要是监督法庭是否依法对全案进行审理,而不需要直接参与对诉讼标的争议的审理。后一现象认为,出庭检察人员的任务是支持抗诉,以审判长许可,有权针对抗诉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向有关人员发问。

本文认为前一现象比较合理,理由如下:A、这是由检察监督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由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基于法律监督提出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抗诉人的地位既不同于进行审判的审判人员,也不同于再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是处于特殊的地位。

开庭审理时的诉讼及程序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在再审庭审过程中,不能再发表意见。

B、这是由民事诉讼的私法性质所决定的。民事诉讼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诉讼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一个本质征。

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私法的范畴。而检察院则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如果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支持一方发表意见,则破坏了这种诉讼主体间的平等性,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的。

C、这是由法律规定检察监督的“事后”特点所决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规定,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这种监督就是在案件处理完后,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提出抗诉,发动再审程序,而无权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实行监督。

因此,即使人民法院再审的庭审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也只能在案件审结后再以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实行监督。出席庭审的检察员在再审过程中要求发表其他方面的意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3、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由;这一任务可以归纳在第一任务中即宣读抗诉书,因为,宣读抗诉书,必然需要阐述抗诉的根据和理由。从而正式引发了再审程序。

4、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再审法庭对抗诉案件的审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如有违反,出庭检察员应采取适当的行式提出监督意见。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法院审判活动违法的情况(例如非法剥夺一方的举证权、陈述权等),则出庭检察官就没有必要发表意见,干涉独立审判权。但是有一种情况应当视作例外,就是检察机关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抗诉时,则由于国家和社会不具有亲自出庭的可能性,所以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当通过检察官来行使,在这种再审法庭上,检察官应当通过积极的作为行为来替国家和社会行使权利,以维护其实体民事权益。

这时的出庭检察官参加法庭调查和阐述抗诉的根据和理由两大任务就完全不能简单地被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涵盖。尤其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达成某种妥协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时,出庭检察官发表不同于当事人双方的抗诉理由以维护国家利益就显得更为必要和重要。

三、民事抗诉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对民事抗诉案件的调查取证问题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能不能进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如何,这些问题也是实践中一直争论不休的难题。作为法律依据,民诉法对此仍然没有明确规定,而高检院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则规定可以“••••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勘验、鉴定。

"要对检察机关的取证问题有个正确的认识,仍然不能脱离民事诉讼法理和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对象和目的。作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大最主要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民诉法第64条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

法庭所确认的事实只能是有证据证明和支持的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这时由于法庭已不可能亲历涉讼的纠纷当时所发生的事实,故只能以证据情况来再现,这种再现可以探究和接近事物的本来面目,但却无法完全客观(因为证据本身和对证据的判断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有学者把这种事实称为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如果对自已的主张不能举出足以使法庭认定的证据,其责任应当由举证责任人来负,可能导致某一事实和基于此事实上的主张不被法庭所认定,严重的话,也可能导致全案败诉。

而如前所述,民事检察抗诉是体现国家“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通过检察机关来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审判权有无遭到滥用和误用的一种修正,其重点在于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公正性的否定性评价,并将受损害的私权利重新纳入司法救济的程序。检察机关的抗诉直接针对和评价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并不是帮任何一方当事人打官司。

因此检察机关判断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只能以审判机关在当时的证据条件下作出的判断是否达到了民事审判 所要求的“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为依据,而不能以事后的变化了的证据来苛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审查抗诉案件,一般应当以法院审理时所接触的所有证据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不宜以自己事后的调查取证来证明法院办的案件“主要证据不足”或“使用法律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导致的败诉后果,只应当有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能有法院来承担,这是民事诉讼法理的要求,也是符合程序公正的理念的。

事实上,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怠于行使权利而导致败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但不应该抗诉,而且应该支持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如果当事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了新的重要证据,则应当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来获取司法救济,而不能由检察院抗诉来越俎代庖。理由是检察机关的抗诉实际上是以法院的错判为前提的,而在当事人举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实际上法院并没有错判;而申请再审则不一定以法院的错判为前提。

比较民诉法第179条和185条就可以看出,第179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的第

(二)至第

(五)项与185条规定的抗诉案件范围完全相同,但179条多了第

(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见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检察机关发现了新的证据,都不是提起抗诉的理由,而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审查申请抗诉案件时,不能进行调查取证,事实上高检院的“暂行规定”所明确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所必需的。因为民诉法所规定抗诉情形第

(三)、

(四)两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 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往往不会在案卷材料中得到直接的反映,需要检察机关通过自身的积极调查行为来获取证据和查明事实。这种取证的理论上的权力基础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而并不是帮某一方打官司。

此外,民诉法第64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所说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法律上的客观原因,而不是指当时人因为对法律的不熟悉、不理解等客观原因。

法律上的客观原因是指一些法律法规制度民致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其身份在法律上不具有获取证据的能力,例如查询个人存款等。这种证据法律规定由法院来取,是一种义务性的规定。

当案件需要时,尤其是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法院不履行取证义务,就可能导致了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对这种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申诉要求抗诉的案件时,就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就无从维护法律公正,也无从证明法院有无错误裁判而进行法律监督。

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是必需的,但应当慎用,一般情况下的审查都应以法庭案卷材料的证据为判断标准,不宜过分地自行取证。否则就把法律监督职责变成了帮一方打官司,必然会破坏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改变诉讼攻守双方的力量对比,打破诉讼平衡,这是不足取的,但为了查明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审判人员有无违反职务廉洁性或公正性的行为时应当以此调查取证,法院违反法定取证义务时,检察机关也有权自行调查取证,在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到底是针对什么取证后,也就不难得出检察机关所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

检察机关自行取得的证据可能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对该民事案件不具有证据价值,也不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只作为对法院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纪律、行政、刑事责任的证据。第二类是法院具有取证义务而不取的证据,此种证据检察机关在取得后,可以在提起抗诉同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认为有疑问的,也可以重新取证,认为没有疑问的,则不必另行取证以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在法庭上与人民法院自行调取的证据同等对待,在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后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二)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主要是从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来看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作出具体规定,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则规定了民事抗诉案件的四大案源:

1、当事人申诉;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申诉;

3、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组织转办;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从这四大案源来看,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是相当广泛的,几乎可以说人民检察院无论以什么方式,只要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都可以提出抗诉(除判决、裁定末生效;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三种不予受理的情况外)。

而这一规定却很难说是符合民事诉讼原则和原理的。若一个民事案件经过法院判决,而当事人已经服判了,那么哪怕是这个判决确有错误,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是否仍有权纠缠不休,一定要提起抗诉重新启动司法程序呢?由于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私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在诉讼过程中体现为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唯一贯穿我国民事诉讼始终的民诉法特有原则。在当事人服判的情况下,就表明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处分,也就是说在他的立场和角度来说,他认为服从判决对他更为有利或者并无不利。

对当事人这种权利的处分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时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再挑起诉讼,从权利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来看现然不当,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且违背民事诉讼的性质;还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毕竟依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提起和发动民事诉讼的权利属于当事人,除非涉及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况且还会造成检、法之间的争议:如果以检察机关的意见为准,就与宪法规定的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院行使终审权的原则相悖。

如果法院坚持自己的意见,检察机关会不断抗诉。这种情况使法院的裁判不具有既判力,起不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其结果变相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因此,本文认为;民事抗诉的案源一般情况下只能来自于当事人申诉。

在纯粹涉及私权的场合应当由他们进行意思自治。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其它两 种案源作为补充。

由于国家也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权维护国家权益,可以根据自行发现,他人检举,申诉的案源而提出抗诉。

(三)对调解和执行中的裁定不能抗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事案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调解有其简单便捷、节约司法资源等优点,是有我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不过我国民诉法把调解作为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待,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但既然调解被赋予了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也就具有了判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

于是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因事后对调解书不服,到检察机关来申诉。但民事诉讼并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调解的抗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就调解提起抗诉的,不予受理。

我们理解民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调解的抗诉权的理由应当是:调解本来就是自愿结案的,而不是法官依职权判决的,那么在对涉案的实体权利义务处理上就不一定体现为双方的均等,是允许对一方有利一方不利的,既然如此,一方事后的反悔不应成为重新启动司法程序的理由。这种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现实中的调解毕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一些法官办人情案,恶意利用调解不能上诉的法律规定,以欺骗乃至威胁的手段来达成调解结案。

民诉法已经通过第180条规定,赋予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权利,说明立法者也已经意识到了现实中确实存在这两种情况。那么把与判决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调解排除在检察的抗诉监督之外,就显得理由不充分了,特别是对内容违法的调解,完全可能以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更有必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手段来进行纠正,对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而实践中另一类多发的申诉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中的裁定的申诉。对这种裁定,人民法院规定也是对抗诉不予受理的。

由于执行中的裁定其法律效力也会对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有些学者和检察实务界的不少同志提出应当将此纳入检察的抗诉监督视野之内。从理论上说,执行行为无权改变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执行行为并不是法院的审判行为,执行中作出的一些裁定,也是体现为一种行政权行使的裁定,这不同于司法权行使的裁定。

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不能以抗诉的形式提起。因此,本文认为从权力行使的性质上来认识执行中的裁定的话,确实不应以抗诉的形式来行使检察监督权。

但是不能以抗诉的形式进行法律监督丝毫也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不可以进行监督、不能受理。本文认为检察机关对此类举报仍应受理,如果查明执行人员有违法行为、作出违法裁定的,应当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检察监督。

对执行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无正当理由不予理睬,导致严重损害国家、社会或当事人的权益,构成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栽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下一级人民法院抗诉,由那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此问题上,检察院和法院有分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而同级法院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几乎一律以裁定或函转的方 式交给作出被抗诉裁判的下级法院审理。本文认为,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可限的,而法院的做法则明显不妥。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抗诉权而引起的再审,应有别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引起的再审,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法院无权审理上级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案件,而且司法实践中接受的法院大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将检察机关置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这也无疑影响到法律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第

一、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抗拆权,其立法意图固然一方面是为了对抗诉的条件把握得更加准确,使抗诉的提出更为慎重,但另一方面,显然也包含了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应由其上级法院予以再审的意思。

二、法院的做法既不利于对错误裁判的纠正,也不利于发挥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事实上,由原审法院纠正自已的错误显然要比由上级法院来纠正困难得多,尽管在再审案件中需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必竟这种纠错是在同一单位乃至同一庭、室的同事之间进行,更何况有些原审裁判本身就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法院院长同意决定才做出的呢?面对如此情形,即使再审合议庭成员是公正无私的,但其所承受的压力和面对的阻力却是可想而知的。

相反,由上级法院再审,一方面既减少了因自已纠正自已错误所带来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又为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上级法院通过对抗诉案件的审理,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审判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将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一律交给下级法院再审,显然会削弱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

三、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地位,决定了上级法院不宜将案件交由做出被抗诉裁判的下级法院审理。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这种监督不只是一种观察,也不只是一种判 断和评价,它必须能够起到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被干扰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因此法律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权力,一种被用以制约其他国家权力行使的权力。而要使这种法律监督权真正起到对被监督权力的制约作用,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威,至少其他地位和效力与被监督的权力是平等的或相对峙的。

否则法律监督就只可能是一种虚设。因此,我们认为既然上级检察机关已就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向上级法院提出了抗诉,上级法院就应当再审,而不能以裁定或函转的方式将案件再交由做出被抗诉裁判的下级法院审理。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凡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一律都要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呢?似乎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具体而言可将下列抗诉案件归上级法院再审:

1、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存在疑难的案件;

2、适用法律上无定论的新型案件;

3、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具有典型性的案件;

4、根据审判委员会决定做出的案件;

5、原审法院无级别或地域管辖权的案件;

6、因地方保护而作出错误判决的案件。对那些错误明显且下级法院易于纠正的案件,则应当由下级法院再审,为了减少在此问题上的摩擦,统一认识,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工作组,对此问题作出专门研究。

在研究和协商的基础上,由两院对那些抗诉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再审,为了减少此问题上的摩察,统一认识,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工人组,对此问题作出专门研究。在研究和协商的基础上同两院对那些抗诉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再审,那些抗诉案件交给原审法院再审共同作出决定。

另一种方案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一律由上级法院再审。前一种解决方案的优点在于能够兼顾有利于纠正错误裁判、有利于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作用 和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判,能够在两者之间取得某种平衡。

但是,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那些抗诉案件,应由上级法院再审,那些抗诉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作出联合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具体案件应由那一级法院审理仍然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检、法之间仍会发生冲突,为了解决所花费的成本仍可能是很大的。这是该方案的缺点所在。

后一种方案虽然难以做到兼顾平衡,但它可以一劳永逸的消除检、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操作起来简便易行。所以,第二方案比较好。

参 考 文 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民事行政检察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3、杨翔:《完善我国法治运行过程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

4、章剑生:《论影响实现行政诉论价值目标的法律机制及其对策》,载《法律科学》。

5、曹呈宏:《民事抗诉若干问题》,灼灼华法网。

6、张晔军:《对民事抗诉再审两个问题的思考》中国法学空间网。

7、中国民商法律网:赖紫宁、罗杜芳 《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8、宋朝阳:《人民检察民事抗诉再审若干问题探讨》,中国法学空间网。

9、廖永安:何文燕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期刊网。

10、郭建华:《民事抗诉制度的研究》,中国期刊网。

1

1、柴发邦:《中国民事诉论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1

2、刘金柱:《法院自身监督:与谁讨价还价》中国律师。

1

3、章武生:《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1

4、法伟:《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1

5、杨立新:《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发展前瞻》,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

6、刘家兴:《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1

7、马原:《民事诉讼法》条文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民事调解制度探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院民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 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经历了从建国后的过热到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再至进入21世纪以来重新兴起的历程。重......
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摘 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为基础的,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因此,该理论从整体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的客观规律。需要对其理论体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责任的问题,即两种责任同时予以解决。其立法本意是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被害人的诉讼负担,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同时简化审判机关的诉讼程序。近年来......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质证制度不仅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庭审阶段的重要环节,因而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或缺。但遗憾的是,这一制度不仅为司法实践忽视,而且也一直为法学理论所旁落,显然,这与民事质证制度的应有地位极不相......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字] 检察监督 民事诉权 民事抗诉 监诉人[摘 要] 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理论界对此虽有讨论,但少有系统的论述。本文依据民事诉讼各个阶段,分别对检察机关在其间的地位作了一定的探讨,以期对此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8
内容提要: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
小议民事诉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传统民诉理论在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始终充斥着各种诉权学说的争议,理论的争议往往导致实践的困惑。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权(以下简称“诉权”)的理解和保护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加之我国诉权立法上的瑕疵,使广大法......
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重构中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 一、审级制度与民事诉讼理念 审级制度的产生与设定是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密切相联的。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私......
试评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是处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情况的一种具体方式。它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产物。虽然在功能上与破产法律制度相似,然而却不能与之相媲美。笼统、简单的现行法律法规也不能满足现实......
论国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摘 要] 协议管辖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协议管辖制度之所以被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是因为其自身诸多优点所决定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协议管辖制度在近年呈现出一些新的发......
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几点思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1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①。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
论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三、民事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广义上不仅指对产生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更应该包括对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不仅包括......
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从知识传统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的概念、术语、原则、制度与理论框架主要渊源于西方的法典类型。它在我国新型法律体系以及在大学学科课程中的地位,是在本世纪最初十余年间以挽回法权为主旨的立宪修律活动的直接推......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9
诉讼调解是一种在某个中立者的协助下,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自己解决矛盾。本文结合针对我国法院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或司法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
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一、自认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及特征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①广义上的......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从民法的性质入手,认为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的体系,并且应当在民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民法的性质私法......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时限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这种程序模式所尊崇的哲学理念为实事求是、追求客观真实以及坚持有错必纠。这种程序模式是以追求实体真实为主要目的,但是,却以丧失正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牵涉到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构筑。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4-05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畅进行的制度,也是保障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的制度,使当事人的诉权......
试论民商事案件抗诉提请再审权的界定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从世界各国的法制史看,无论司法制度多么发达的国家,由于客观因素影响,裁判民商事纠纷案件,要避免错案是不可能的,因而需要再审程序予以纠错,尤其是两审终审制国家。我国法律规定启动民商事纠纷案件再审的主体有当事人、人民法院与人民......
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行为保全制度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2
【内容提要】本文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借鉴国外及台湾地区在这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提出在我国设立该制度的立法建议。【关 键 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海事强制令/行为保全 从......
民事上诉审制度现状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制度,是为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而设置的不可缺少的诉讼程序制度。该制度中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因此上诉审制度可被称为是对受瑕疵裁判影响的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制度。在......
法律类毕业论文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
发布时间:2016-04-06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法律类毕业论文。 一、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法理依据 首先,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国家利益和......
谈民事再审制度改革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发布时间:2013-12-19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
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引言 放眼当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使用频度最高的话语莫过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了。但在国内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今天,对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呼吁者却寥寥无几。当然有观点认为,涉外民事诉讼是内国民事诉讼......
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6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
民事诉讼法断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1
在初识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 ,加以之前对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略略谈一下自己的一些不成体的理解和感想,是为断想。兼谈民事检察制度,则是有感于千百年来中国民权未彰,公权强霸,至今权利难制权力,权力之间缺乏制衡,而人们怀着深......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9)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我国民法典基本上应参照德国民法典体系,借鉴其他国家民法典中的长处,反映我国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民法典的第一编应为总则。民事主体部分除自然人、法人外,应反映合伙发展的现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作出简要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16
摘 要 这些年来,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逐步完善中,但是其立法现状还是存在许多不足,这种不足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不乏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立法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的司法实务,导致司法实务缺乏操作性,全面客......
对确立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想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设计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驱导司法公正。但因为立法的粗疏性,使得民事再审程序的强职权主义法理念与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实践中显......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
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1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三、制定民法典的思路 (一)关于制定民法典的速度的思考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速度是快了,还是慢了,现在应当快点还是慢点好?快与慢是相比较而言。世界各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有快有慢。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民法典,这......
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关于如何确定诉讼标的的范围,历史上存在着新、旧诉讼标的学说。旧说以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诉讼中含有多少个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就有多少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新说则以当事人在诉讼上的主张作为诉讼标的,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只是作......
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引言 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
民事再审案件中止、终结诉讼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试图纠正错误裁判的一种启动再审的程序。然而,我国却并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再审程序。当然,许多学者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混为一谈,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如: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对......
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5
摘要:自认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价值。文章试图从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法理基础、自认的理论分类、自认的效力、自认的制度价值等问题逐步展开讨论研究。 关键词:自认;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效力。 一......
对民事代理权制度的几点探讨(1)
发布时间:2022-12-10
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代理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代理在日常生活中也越发显得平常,这种行为逐渐深入到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但在代理权的性质、发生、行使等一系列的问题上,法学界中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家观点也会在不断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9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而存的独立的一种一审程序,体现了诉讼程序的经济原则和我国民事诉讼的两便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不明确,以及简易程序本身疏漏颇多的问题,以致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中......
论民事之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上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仅就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论述。旨在完善我国民事之诉理论,并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对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反思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论文关键词:民事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问题 反思 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不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对其他法律关系也会产生影响。关于民事主体资格这一基本法律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此对现有的......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2
论文摘要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设想。一、 再审程序的概念1. 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运用之我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官的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由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法官在民事诉讼......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展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展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展 内容简介: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
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行为保全,是在当事人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院责令行为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的保全方式。这与英美法系下的禁令制度有着相似之处,但仍有区别。借鉴外国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我......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禁令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20
禁令制度源于英国,在英美法系是一套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它对涉控的民事侵权行为予以禁止,对保护与诉讼相关的民事权利和推进诉讼程序具有积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禁令制度,但海事诉讼中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知识......
民事之诉法理探微(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7通常情形中,“事实”即便是法律上的重要事实,也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是,一味如此,可能产生不利。因此,合理规定例外情形是明智之举。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提起要求......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浅探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文摘要: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 论文关键词:民......
证券纠纷民事责任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本文按证券合同纠纷和证券权益纠纷两大类别对若干常见的证券纠纷的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重视,尽快制定一套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的系统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证券合同纠纷......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作为“母法”的宪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适用宪法仅仅是法官们的习惯,并无法律及政策上的依据。自1988年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起,宪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个例陆续出现......
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伴随我们进入新世纪第四个年头,在世界各国相继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现代中国何去何从就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立法机关所面对的最......
法系意识论在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研究中的意义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05
我国民事诉讼法现代化普遍化的过程中,是我国法律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我国法律学术的发展,分析法系意识论,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是其他学术方法所不具备抑或不可替代之的。 1. 法系意识论与比较法学 法系意识论与比较法学相比,两......
论独立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之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7
关键词: 民事抗诉再审程序/独立 内容提要: 由于检察机关的主体特殊性,具有非对抗特性的纯粹抗诉再审程序与基于当事人对立结构而设计的一审、二审程序并不相容,加之一审、二审程序并没有与检察机关参与再审诉讼相关的内容,因此,不能简......
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契机,讨论了理想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我国超职权主义的传统民诉模式的形成背景及在诉讼实践中的困境,指出理想的民诉模式是以当事......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3-12-19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内容提要]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
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
发布时间:2023-03-21
摘 要 在我国,要达到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民事优先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随着社会法律问题的日渐复杂变化,必然昭示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们并不能忽视其立法价值,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民事......
从诉权看民事诉讼启动主体的扩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就形同空文,诉权正是这种保障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的规定不恰当地缩小了民事诉讼启动主体范围,限制了公民的诉权。目前学界所通行的诉权二元论所存在的缺陷也......
我国法院“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研讨
发布时间:2022-08-08
民事诉讼的模式探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大课题,与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地位、法官地位等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是,长期以来对我国法院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也就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不......
民事诉讼法的另岸风景――读《美国民事诉讼法》
发布时间:2015-08-21
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获得公众认可的、由公共财政予以支持的基本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程序设立之目的就在于民事争端能得到公正、高效和经济的解决,最终实现对私权的保护。美国民事诉讼法因其复杂的程序规则以及严密的概念术语,体现......
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 性质 请求权 论文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却很少,这对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国即将编制民法典,希望这一制度能得到更多的关注和......
民事审判与事实探知的相对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基本司法权能就是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存在这样的理念:即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争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诚然,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这一点并没有错。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需考量的因素众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当今世界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比如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国际化、程序的专门化或多元化,以及民事诉讼法越来越多地包含新科技因素等等。......
对我国法院“基层式”民事诉讼模式的论述
发布时间:2015-07-27
民事诉讼的模式探究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大课题,与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地位、法官地位等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是,长期以来对我国法院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也就仅仅局限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不......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物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为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
审时度势: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前言 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自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自199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走过11个春秋。如果以10年左右为一个周期来审视和检讨立法的得失,那么现在便是一个恰当的时期来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构造和运作实施进行......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广义上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是指对事实的承认。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因而多数国家对其......
民事发回重审裁定能否抗诉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8-05
【摘要】法学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抗诉范围争论不一。其中,对于检察机关能否对发回重审裁定提出抗诉,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地有效进行。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深入理......
我国现代商号制度的完善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商号是商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识别性商业标记。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商号制度,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对商号制度中的商号概念、商号权的性质、商号的特征、商号的权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完善我......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论文关键词:夫妻 ......
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3-06-14
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 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
合同免责事由探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内容论文摘要: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阻碍等诸多原因,带来了诸多的纠纷,当事人在法院审理中往往以免责进行抗辩,以期免除其责任。对免责事由的认定差异,是法官从不同利益角度考虑......
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论文论文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公民权利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增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问题目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对宪法诉讼的概念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澄清,并在借鉴国外宪法诉讼制度的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 近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证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原因......
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制度构建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纪路易十四时法国将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定名为总检察官,这就是西方检察制度的最早形式。以下就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制度构建。 从产生到现在,大多数国家在设置检察机关时都始终......
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宽松起诉资格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5
[摘 要]:宽松的起诉资格是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以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为被告的诉讼中,确立宽松起诉资格要求顺应世界潮流,赋予非直接受害者以起诉资格,并可以借鉴集团诉讼的做法提起群体诉讼;其次要促进属事要......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9
在我国,对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规则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着较大分歧。鉴于此,本文试图准确解释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并阐释其分配规则。 一、理解民事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既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原则的诉讼制度的必然内......
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 公有权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权的物权法构建是我国物权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体制结构性难点。国家所有权物权法构建的基本问题,是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及其与国有财产占有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问......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立法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经初步体系化。文章对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作了一个简明的阐述,从宏观上表达了对民事诉讼证据规......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调查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4
摘要:对德美证据收集制度加以比较研究,可看出,在提供证据义务的范围和相关性标准方面,德国的制度要求比美国的严格。对于证据收集而言,把诉讼资源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分配作为一种视角,更能看清楚德美两国证据收集制度的区别。在比......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 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 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28
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就把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在1806年写入法国法典中。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 1976年法国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监督的方法......
设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探讨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以下简称刑附民)诉讼制度的设置,旨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既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紧凑与集中,又兼顾附带民事诉讼的简便与快捷,以避免人民法院分别裁判间的矛盾,提高诉讼的效率与效益。其设置并经司法实践证......
试论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0
摘 要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于诉讼中可以获得在这一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帮助。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专业人员的协助成为可能。以下将日本......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弊端和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第9条和第八章专章都对调解作出了相关规定。调解能够及时解决民事争议,节约司法能源,利于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