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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之构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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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之构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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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抗诉再审程序/独立 内容提要: 由于检察机关的主体特殊性,具有非对抗特性的纯粹抗诉再审程序与基于当事人对立结构而设计的一审、二审程序并不相容,加之一审、二审程序并没有与检察机关参与再审诉讼相关的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重复利用原来的一审、二审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应当针对检察机关的特殊性构建独立的民事抗诉再审程序。 对于再审案件的审判,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笼统地规定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

由于内容过于简略,再审程序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如再审管辖、再审范围、再审方式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实施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这种规定只是单纯地考虑到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而没有考虑到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没有针对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特殊性规定与之配套的程序内容,检察机关虽然是抗诉再审程序的启动者和主要参与者,但它本身却成了再审程序中的空白和盲点。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的再审中,大多只是宣读抗诉书,这样,抗诉只是起到引起再审程序的作用,而无法实现审判监督的职能,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再审程序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一审、二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对立结构,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亦不同于单纯处理当事人权益争议的

一、二审程序,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是以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为审理中心并且以检察机关作为主要主体的程序。因此,基于当事人对立基调而设计的诉讼程序,根本无法满足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需要,法律应当在一审、二审程序之外,另行规定独立的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

一、抗诉再审程序的独立性 抗诉再审案件的独立性,主要是指抗诉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不相融性。由于这种不相融,决定了抗诉再审案件不能适用原来审理该案的一审、二审程序审理,而应当设计专门的、独立的程序来审理抗诉再审案件。

(一)抗诉再审程序的纯粹化视角 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再审程序启动之后,三种不同启动方式所提起的再审案件就统一适用单一的、无实质性差别的再审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通常意义上所讲再审程序,经常呈现为一个混杂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诸多因素的审理程序。同样,抗诉案件的审理,亦往往并不局限于抗诉本身,而涉及到与抗诉无关或是无实质关联的诸多因素,比如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的利益考量等。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宣读完抗诉书后,抗诉案件的审理就基本转化为普通的再审案件。这种做法不但使检察机关的抗诉在再审程序之中失去了其应有的特性,而且也使得人们在思维上形成了某种惯性或定式,那就是不再从单纯的抗诉再审视角来思考抗诉再审的问题,而是将一些本来独立的、无实质关联的再审程序内的因素混杂在一起思考问题,给抗诉再审平添了诸多难题。

比如,如何协调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与当事人的请求之间的关系?这本来属于两个程序之间的协调问题,但现在基本上将其作为一个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内的问题来看待。笔者认为,再审程序虽然由三个不同的体系构成,但这三个体系之间是存在区别的,虽然可能会在某些程序内容上混杂在一起,但它们之间并不是重复的或是重叠的,而是相互独立的。

对于再审程序内容的理解应当根据不同的体系,区别对待。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范畴的程序构成应当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视角来理解,而对于属于抗诉再审范畴的程序构成则应当遵循抗诉再审的内在规律来设定。

不同程序的内容在客观上可以进行配置要素上的混杂,但各个程序本身均必须按照自身的特有规律和既定轨道运行,否则,必然引起程序的混乱。 就单一的程序构成而言,抗诉再审程序属于再审程序的一种。

不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抗诉再审程序仅仅是指由检察机关的抗诉所启动的、以审理抗诉请求为主导内容的再审程序。尽管这个界定在概念上并不是特别准确,但就指向对象来看,基本上能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法院决定再审程序清晰地区别开来,并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剔除出抗诉再审程序。

虽然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可能会在再审程序中与其他程序相混杂,但这种混杂,是一种相互独立的程序个体之间的混杂,并不是可以相互否定和替代的混同,不能否认抗诉再审程序不同于其他两种再审程序的独立存在性。现实中的抗诉再审程序,除了审理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之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与抗诉请求无关的内容。

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这个再审程序中除了抗诉再审程序,还包括其他的程序内容,或者说这个再审程序本身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而是搀杂多种程序内容的混合性程序。 抗诉再审程序的纯粹化视角,就是要求从抗诉再审程序自身来认知、理解抗诉再审程序,从那些真正属于抗诉再审范畴内的因素来分析抗诉再审程序,避免那些非属抗诉再审程序的因素,特别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因素造成对于抗诉再审程序的误解。

(二)抗诉再审程序的直线形主体结构 纠纷通常以双方利益主张对立的形态出现,而作为纠纷解决程序也采用与之相应的构造。在这种构造下,让原告与被告一直以对立的形态参与到整个诉讼中,在对等地赋予双方可充分主张利益地位与机会的基础上,法院对其做出判决。

可以说,现实地存在处于两造对立地位的当事人是诉讼成立的必要条件。两造对立的当事人和居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所组成的三角形式结构,是最基本、最典型和最理想的民事诉讼构造。

虽然在抗诉再审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结构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但当事人的这种对立已不再是抗诉再审程序审理的主线和必要内容,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已经由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益纠纷转变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由于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身份,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内的角色只能是独立的、代表国家利益为相关诉讼行为的主体,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介入是完全中立的,是出于法律监督和公益要求而进行的。

检察机关程序内的一切行为,都是从其自身的法律定位和公共利益需要为出发点,围绕其抗诉请求展开的,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这一点在行为结构与程序运行上,与通常程序中当事人的行为主要围绕其诉讼请求展开有相似之处。

因此,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程序中的诉讼职能既不能为法院的审判权所吸收,也不能被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权所融化,其参与民事诉讼完全基于独立的诉讼职能,而非对任何一种既存诉讼力量的简单强化。 虽然检察机关与法院同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但在再审程序中,法院的基本定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审理的对象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

在这个意义上讲,二者具有类似于通常程序中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图表,只不过检察机关具有国家背景和公共利益代表色彩而已。这一切只是表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程序主体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不能改变检察机关的类似于“当事人”的程序地位。

同样,法院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以代表国家利益的国家法律监督者的面目出现,但其在程序中的裁判者的定位,决定其不能在程序中提出特定诉求,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诉求。再审程序中,只能由检察机关来担当国家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这一点上,法院与检察机关具有根本性的不同。

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抗诉再审程序中唯一具有并且程序需要具有“当事人”身份的主体只有检察机关。原来程序中的当事人是否出现在抗诉再审程序中,并不影响抗诉再审程序的存续。

当事人参与再审程序,可以成为再审程序特定主体,它要么是作为申请再审的主体出现在程序之中,要么是作为抗诉再审程序的辅助性角色出现在程序中。仅就审理抗诉请求的角度来讲,当事人并不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

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可以完全自主地依据自己的意愿从事相关的法律行为,它的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但当事人的利益并不是检察机关行为的背后因素。从行为动机和行为控制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具有国家利益的背景,根本不受当事人私益的束缚和限制。

当然,检察机关的抗诉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具体利益,在形式上会形成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参与抗诉程序并不是为了个体的私利,而是出于法律监督的特定目的,其行为的指向对象不是当事人,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并不具有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对立关系:首先,在程序主体结构方面,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检察机关的抗诉者身份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通常程序中的“原告”,但由于它与本案的实体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虽然在诉讼程序中可能会与其他主体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它并没有真正与之在实体权益上相冲突的作为“被告”的对方当事人;甚至在没有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抗诉再审程序亦可以仅就审理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进行审理。其次,在抗诉再审程序中,虽然检察机关有现实的抗诉请求,但它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而是要求法院对于先前裁判中的某一事实、某一认定、某一环节等是否存在违法性进行确认。

再次,就程序启动及程序内部来看,检察机关的抗诉是出于法律监督的公权职能,因此,检察机关对于程序的启动及程序进展事务并没有如当事人那样的处分权,而必须按其职权要求尽力尽责实施相关诉讼事项。 由此可见,在抗诉再审程序中,基本的主体结构关系就是作为抗诉者的检察机关与作为审判者的法院之间的直线形结构关系,审判的中心就是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是否成立。

从这个角度讲,抗诉再审程序基本上属于类似非讼程序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当然,此处所说的直线结构仅仅是从抗诉再审这个单一的视角而言的,而并非从再审程序的整体内容而言的。

如果再审程序除去审理抗诉内容之外,还涉及到其他内容,那么,这个程序就会因为不是纯粹的抗诉再审程序而可能脱离程序主体的直线形结构,但这种情形的出现并不是由抗诉再审所导致的,而是由再审程序内容中非属抗诉再审程序内容的部分所造成的。

(三)抗诉再审程序与

一、二审程序的不相融 从形式上看,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还是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再审案件中的当事人仍然是原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或者是原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仍然适用原来的审理程序似乎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可能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了相对独立的审判监督程序,但它仅仅是针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而言的,具体到再审程序形态内部,并没有为程序设定具体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适用原来的一审或二审程序。

从这个意义上讲,再审程序并不具有实质的独立性,它只是

一、二审程序在再审阶段的重复利用而已。如果仅仅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视角来看待再审的程序结构,我们并不否定再审程序适用原来一审、二审程序的合理性,因为,在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启动的再审程序中,程序主体与案件系争的利益格局实际上还是发生在原来的当事人之间,再审程序与原来的一审、二审程序相比,亦仅仅是审理的阶段发生了变化,案件的实质内容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一审或二审程序完全可以满足再审案件的审理要求,没有必要另行创设一种新的程序。

然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案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同,如前所述,它是由检察机关出于法律监督目的而启动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检察机关已经取代原来的当事人成为程序主要主体。虽然抗诉再审程序并不排除当事人对于程序的参与,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抗诉再审程序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当事人对立结构的束缚,检察机关取代了当事人而成为了程序的主导者,一审、二审程序显然已不能适应抗诉再审的需要:首先,我国的一审、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对立结构而设计的诉讼程序,其中根本没有规定与检察机关抗诉有关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抗诉再审重复利用一审、二审程序,显然缺乏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抗诉再审中,程序审理的中心内容已经从当事人的利益主张转变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请求,程序主体间的利益对抗亦转变为检察机关的独立主张,审理程序所体现出的非对抗性特性与基于当事人对立而设计的一审、二审程序格格不入。

二、抗诉再审程序的构建基点 由于抗诉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主要源自于检察机关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构建抗诉再审程序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处理检察机关这个特殊主体在再审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与通常的主体相比,检察机关特殊性在于它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身份,这种身份既是检察机关介入再审程序的依据,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再审程序的保障,这两个方面就是抗诉再审程序建构的基点所在。

(一)检察机关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唯一公益主体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三种再审程序启动方式。虽然从理论上讲,三个主体启动再审程序的出发点略有不同,法院主要是依职权、当事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权、检察机关则是出于法律监督的目的,但在具体的再审理由方面,三者基本相同,并没有实质的差别。

再审理由的相同,使得三个主体在程序启动方面具有了身份上混同或相互替代的可能性,这就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在程序启动方面显现出与其他两个主体所不同的法律特性,进而影响了检察机关在整个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虽然有观点否认程序启动属于再审程序的内容,但对于抗诉再审程序而言,在程序启动方面确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和作用,是检察机关抗诉制度的生存前提。

1、废除法院的决定再审权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法院决定再审的理由为“确有错误”,但基于监督理念而产生的法院决定再审程序,发现“确有错误”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监督过程,法院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权实际上就是内部的法律监督权。因此,法律尽管没有赋予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但其在决定再审程序中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就是法律监督者,虽然与作为国家法定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相比,存在主体定位上的一定差别,但以监督者的身份提起再审这一点来看,二者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差别,而具有相当高程度上的身份雷同。

由于法律监督者的职能领域是具有特定范围的,两个身份雷同的主体在同一范围内从事同一行为,在没有明确分工的条件下,必然会引起竞争。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在它的固有领域内插入一个竞争者,实际上就是变相弱化或否定其作为唯一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特色。

从再审的理由看,作为国家法定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提起抗诉的理由与当事人的理由相同,被限定于法定的十四种情形,而法院的内部监督权则适用“确有错误”这一抽象、笼统的规定,很显然,“确有错误”的情形除去法定的十四种情形之外,还包括由法院自行把握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法院决定再审的范围要大于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

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法院有意愿提起再审,那么其不但可以在检察机关所有的抗诉领域内决定再审,而且还可以在检察机关不能抗诉的领域内决定再审。只要法院在其决定再审领域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完全可以占领检察机关抗诉的所有领域,使检察机关的抗诉领域淹没于法院的决定再审之中。

同时,由于法院不但是原来案件的审理者,还是案件卷宗和关键材料的掌握者,相比于检察机关,距离案件更近,对于案件的情况亦更为了解,其在把握再审原因方面,具有检察机关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在现实中,许多法院排斥检察机关对于裁判案件的法律监督,通过不提供案件卷宗材料等方式拒绝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审理情况的监督,从而使检察机关难以准确把握是否存在再审理由,这在客观上也约束和限制了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

由于法院决定再审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痼疾,现实中,法院已开始撤出审判监督的领域,主动决定再审的情形已不常见。在法律监督而启动再审程序方面,法院的主动退让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提供了一定的独享空间。

同时应当看到,这个空间的获得是法院主动退让的结果,而非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的安排。笔者认为,既然检察机关与法院同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且宪法已经将检察机关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那么就没有必要再赋予法院以内部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将对裁判的法律监督权完全授予检察机关,废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使检察机关成为代表法律和公益提起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

2、抗诉理由的严格公益性 虽然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出发点在于行使其法律监督权,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明确固定在法律监督领域内,而是将抗诉理由基本等同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这种无视抗诉特性的做法,给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首先,既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理由均为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那么这些理由本身的公益性质就存在疑问。

其次,由于当事人相比于检察机关,更能及时全面地接触案件,在相同的再审理由下,当事人申请再审往往要先于检察机关的抗诉,一旦当事人充分行使了再审申请权,检察机关的抗诉就必然面临着因与当事人申请再审重合而被虚化的可能性。再次,由于民事诉讼是处理当事人私权争议的程序,检察机关依据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同的理由提起抗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当事人私权的不当干预。

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意愿相冲突的情况下,不顾裁判错误涉及的权益主体的性质,不加区分地提出抗诉引起再审,极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检察机关一旦将当事人的意愿纳入到是否提起抗诉的考量因素中来,则又会使检察机关的抗诉受制于当事人,与出于法律监督目的而提起抗诉的法律定位相违背。

笔者认为,在再审理由方面,应当将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区别开来,根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性而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严格界定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凡是涉及当事人私益的,均由当事人以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均由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如果同时涉及到当事人私益和公共利益,则可由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分别提出申请再审和抗诉。

同时,还应当看到,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不是出于司法职能的正常行使,而是出于对司法监督权的使用。从监督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不能仅因为审判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与检察机关的意见分歧不能弥补就行使抗诉权,只有当存在足以影响判决的明显违法行为或法律及证据判断上的明显错误时才能启动抗诉程序。

也就是说,再审抗诉因为不是基于普通司法权能的行使,在抗诉条件的要求上比普通抗诉程序更为严格甚至苛刻使用。在提起抗诉时,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从法律监督的基点出发,按照公益的法律标准判断是否应当提起抗诉,不能将抗诉当作是对某些特定个体利益保护的手段,更不能将抗诉当作制约法院审判权的工具。

(二)检察机关的独立程序主体地位 抗诉再审程序是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而启动的再审程序,检察机关的抗诉不但是程序审理的核心,也是程序存在的意义所在,因此,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不能仅仅体现在程序启动方面,更要体现在程序运行方面,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程序内具有独立程序主体地位。 检察机关的程序独立地位源自于它所代表的利益的独立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诉讼程序中没有自己的私益,亦没有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相纠结的利益。这种利益关系上的独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只能代表法律和公益为相关的诉讼行为,而不受其他主体的束缚和干预。

独立的程序主体地位,具有两个层次的意义,第一层次要求检察机关程序定位的内在化,第二层次则是独立性。内在化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进入到再审抗诉程序之内,成为程序内的一个角色。

检察机关对于民事再审程序的介入,是带着宪法所赋予的职能和使命而来的,它是以民事诉讼中第二公权力(第一公权力为“审判权”──以它们在民事诉讼中的介入先后为序而划分)名义介入民事诉讼过程的,必定获得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内在化角色,而不是那种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的松散型外在角色,诸如新闻观察员、庭审旁观者等等。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角色与外在角色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就是在于:内在角色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角色,它们肩负一定的诉讼职能,要完成一定的诉讼使命,因而具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内在角色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乃是法定化的特定诉讼关系,而非一般的社会化关系。

而外在角色则不具有特定的诉讼职能并不形成法定的诉讼法律关系。赋予检察机关以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内在角色特质,乃是对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主体认可,也是对检察监督机关应有的程序性尊重。

[11]检察机关的内在化角色与独立角色是关联在一起的,内在化角色确证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性尊严,同时也对其实现诉讼职能提供一种程序定位上的保障;而独立化角色是在内在化角色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又一个要求,其基本含义就是要求检察机关程序内的一切行为,都以其自身的法律定位和公共利益需要为出发点,围绕其抗诉请求展开,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这一点在行为结构与程序运行上,与通常程序中当事人的行为主要围绕其诉讼请求展开有相似之处。

检察机关在抗诉再审程序内的独立地位,对于再审程序的构建有以下意义:第一,在程序内容上,将检察机关与当事人严格区分开来,当事人的诉求及利益不再是检察机关参与再审的依据,检察机关的程序主体地位来自于它自身的法律定位,不能从当事人的角度否定检察机关的程序地位,而检察机关亦应当严格根据这种法律定位从事相关的诉讼活动和诉讼行为。第二,检察机关作为程序主体具有当然的主体权利,比如查阅卷宗、调查取证、参与庭审等等。

当然,作为程序主体亦必然承担一定的程序义务。第三,再审程序必须针对检察机关的特殊性设计相关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与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在避免私权束缚公权的同时,也避免公权干预私权自治;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给予当事人知情权,抗诉书应当送达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作为抗诉程序的第三人发表意见;检察机关自主提起的抗诉再审,可以只撤销原错误判决而不重新划分原判决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程序事项可以只改正相关程序内容而不必涉及实体内容等等。

注释: 谭兵:《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70页。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8页。

[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11]汤维建:《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王德玲:《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87页。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1页。 肖亮、崔晓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司法诠释》,《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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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履行程序却没能完成审计的受托责任,原因在于审计师仍然存在着独立性缺失问题。独立性的缺失应该从制度安排、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和严格的 法律 责任入手,以保证注册 会计 师的独立性和应有的道德标准进而保证审计质量,以......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
发布时间:2023-06-16
【摘要】我国现行诉讼程序在总体框架上呈现结构分立而功能交汇的特征,立案程序在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上独立于审判程序而在功能上与审判程序混为一体,在当下“大调解”模式下更与诉外解纷程序之间混沌不清。本文以区分司法的社会责任与职业......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09-24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已经多年了。已确定的改革成果有公开审判制度、当事人举证制度、当事人抗辩式审判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刚......
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几大法律期刊、报纸曾纷纷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在规定的半价时间内打长途电话1分钟,被告却没按半价收费,多收了原告0.55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1 。此案引发的争议较多。其中一种意见从诉......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2-07-27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我国民事诉讼救济程序之缺陷与重构 内容提要: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轻易推翻的......
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论文摘要: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8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传唤证人及对证人询问,而处于一种消极、超然的地位,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向法庭......
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发布时间:2023-02-20
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启动民事抗诉案件鉴定程序应慎重 民事抗诉案件鉴定是指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依据职权或当事人......
论追求高效的民事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15-08-21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诉讼案件不断增多,高效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现如今,我国各个法院每年都要处理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味地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每一件民事诉讼案件是......
民事再审案件中止、终结诉讼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试图纠正错误裁判的一种启动再审的程序。然而,我国却并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再审程序。当然,许多学者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混为一谈,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如: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对......
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契机,讨论了理想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我国超职权主义的传统民诉模式的形成背景及在诉讼实践中的困境,指出理想的民诉模式是以当事......
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探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摘 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拆是行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民事抗拆制度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只能是“事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错误的生效裁判提起抗拆的形式,对民事审判活动进......
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之我见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绝对的客观真实与程序利益的矛盾根据诉讼法的有关理论,程序法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亦称目的性价值,体现在程序的公正、自由和效益上。民事诉讼法的外......
谈民事再审制度改革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
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对于健全执行的体制功能颇有建设意义,本文拟从执行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切入,通过对执行证据关系的经济分析以提炼执行证据规则,进行体系性论证。这也是对证据制度的大胆探索,以期在现行执行体系下对......
建立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程序之我见(1)-传播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长期以来,由于法治观念的淡漠,行政时效的紧迫、行政事务的繁杂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实体的合法、合理,而对必要、正当的行政程序却注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对行政行为......
论民事审前制度比较与建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3
目 录论文摘要 ----------------------------------------------------第一页一、美、德、法、中“审前程序”比较----------------第二页二、充分认识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第四页三、制度建构----------------......
论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㈡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处分权 当事人 再审程序 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9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而存的独立的一种一审程序,体现了诉讼程序的经济原则和我国民事诉讼的两便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不明确,以及简易程序本身疏漏颇多的问题,以致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中......
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裁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6
「摘要」程序性裁判的确立体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性裁判范围非常局限,且法律后果单一,使得程序逆行成为程序性裁判的必然结果。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制,首先应当健全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规则;......
浅谈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刑事再审程序; 存在问题; 改革方向 【论文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救济程序,它与普通的救济程序相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生效裁判为对象,而后者以未生效裁判为对象。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一些局限性,......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3-06-16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快速与多元化的发展,各国的民事纠纷逐渐增多,而伴随着数量的累计,纠纷类型也在发生着改变,这就使得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日趋白热化。为此,怎样缓解诉讼迟延,并在改善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
论诉之利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基于正当利益的司法保护及中国实践黄 忠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内容摘要】在解决新类型诉讼的过程中,针对法律不明的现实,理论上对传统意义上的诉之利益概念进行了拓展。本文将从正当权利的司法保护及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角......
民事之诉法理探微(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7通常情形中,“事实”即便是法律上的重要事实,也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是,一味如此,可能产生不利。因此,合理规定例外情形是明智之举。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提起要求......
建立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程序之我见(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长期以来,由于法治观念的淡漠,行政时效的紧迫、行政事务的繁杂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实体的合法、合理,而对必要、正当的行政程序却注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对行政行为......
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公司解散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告股东的适格为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应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标准。在解......
诚实信用与民事诉讼秩序的保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摘要:当前,由于立法规范与司法做法的欠缺,我国在诉讼秩序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问题;即审判权与诉讼权的滥用;虚假与规避法律等妨害诉讼的行为;瑕疵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由此它危害了司法权威,影响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如何......
论构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机制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 刑事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及生命,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就需要严格控制和不断完善。刑事程序分流制度,一方面着力于对国家刑罚权力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保障了刑罚功能的实现,其最终所能确保的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发布时间:2022-07-21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查原则定位 内容摘要:通过对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新审视,指出我国民事上诉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8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而未确立简易程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趋势,这种现状已经不能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护相对人的诉权、缓解案件增多和司......
民事上诉审制度现状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制度,是为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而设置的不可缺少的诉讼程序制度。该制度中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因此上诉审制度可被称为是对受瑕疵裁判影响的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制度。在......
论执行案件恢复立案的听证审查程序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0
「内容提要」对执行和解、债权凭证、中止执行案件的重新恢复立案执行,是当前执行立案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立案前的听证审查,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将产生积极效果。 「关键词」立案 恢复执行 听证......
小议民事诉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传统民诉理论在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始终充斥着各种诉权学说的争议,理论的争议往往导致实践的困惑。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权(以下简称“诉权”)的理解和保护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加之我国诉权立法上的瑕疵,使广大法......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研究的出发点和调查方法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除了介绍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参照之外,最主要的方法是从立法论及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应当”......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在重审、再审程序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4-29
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存在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可以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可是就是这个被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的原则,却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本文简单介绍了上诉不加刑原......
《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民事检察监督之回应(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2
段厚省 郭宗才 王延祥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订;检察监督;回应 内容提要: 对于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在六个方面作出回应:一是有关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争论应当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应当谨慎认真地......
审时度势: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前言 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自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自1991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走过11个春秋。如果以10年左右为一个周期来审视和检讨立法的得失,那么现在便是一个恰当的时期来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构造和运作实施进行......
民事审级制度之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8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剧增,以一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的理想被打破。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上诉的渠道被两审......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3-07-21
一、引言 在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论。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直接规定。直到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制度构建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纪路易十四时法国将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定名为总检察官,这就是西方检察制度的最早形式。以下就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制度构建。 从产生到现在,大多数国家在设置检察机关时都始终......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下)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下)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下) 四、民事诉权论 民事诉权论探讨的主要问题是,诉权的根据、性质、内涵、要件和保护等。在此,......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上)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上) 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上) 一、概 论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 本章所讨论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问题,主要限定在......
民事诉讼法断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1
在初识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 ,加以之前对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略略谈一下自己的一些不成体的理解和感想,是为断想。兼谈民事检察制度,则是有感于千百年来中国民权未彰,公权强霸,至今权利难制权力,权力之间缺乏制衡,而人们怀着深......
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它不是对抗性的,也不是权威压制或者违背法律意识的"和稀泥"式,而应当是当事人......
探析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而未确立简易程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趋势,这种现状已经不能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护相对人的诉权、缓解案件增多和司......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牵涉到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构筑。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
浅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及效力
发布时间:2023-07-28
内容提要: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运行不一致。本文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及效力作初步探讨,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应主要针对问题瑕......
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0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诉讼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它是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既不依附于,也不从属于普通程序或其他的诉讼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改革动因。(一......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公正与效益成为现代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简易 程序的适用正是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利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程序正义 程序经济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
论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的独立化发展
发布时间:2022-11-13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
简析民事诉讼法之法院职员回避(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依大法官釋字第601號解釋,國家任何公權力之行使,均應避免執行職務人員因私人利害,影響任務之正確性及中立性,因此設有迴避機制;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可供參照。惟迴避制度對法院及法官尤其重要,故......
浅探民事诉讼的共同诉讼(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文摘要: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如多个原告对同一财产主张共同共有。 论文关键词:民......
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伴随我们进入新世纪第四个年头,在世界各国相继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现代中国何去何从就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立法机关所面对的最......
论民事保护令的实体与程序构造
发布时间:2023-02-17
摘 要 民事保护令适用主体包括受害人、施暴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经受害人同意的相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其适用客体丰富,综合人身、财产、矫正等方面。因其适用客体的广泛性,采民事保护令概念相较于人身保护令显得更为合理。民......
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4
【内容提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我国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存在“外双轨”与“内双轨”两个“双轨制”。所谓“外双轨”,就是民政机关与法院均有权主管婚姻效力纠纷。所谓“内双轨”,就是在法院内部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都......
从顺位权试析民法之实体程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程序/民法程序/顺位权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为物权法顺位权概念尝试下定义谈起,分析了程序、程序法、民事实体程序的概念。民事实体程序有其独立价值。文章较为全面地对顺位权这一典型民事实体程序权利的主体、客体,顺位权的......
程序再铸:我国诉答程序的创新
发布时间:2023-04-18
这样的做法与有的学者所提出的“答辩失权”制度是有相通之处的,对于答辩失权制度,有人批评道“对被告的要求过于苛刻、严厉”。笔者不以为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告懈于答辩、马马虎虎、敷衍了事,或者“心怀不轨”故意不答辩以期在庭......
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4
[内容提要] 伴随着对诚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的演进过程的总结,本文就在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简要地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未来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证据法立法......
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 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 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 伴随着民事审判改革的进行,程序的问题或多或少地引起了人们一定程度的重视。实务界在理论界不注意的时候便已经悄悄开始了改革的步伐......
浅谈司法独立视角下人大与法院关系之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6
[论文关键词]司法独立 人大法院宪法关系 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司法腐败的存在,引发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对“司法独立”合理与否的争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司法独立的简单存废,而在于我们的司法制度一方面妨碍了司法权的独立,另一方面却放......
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背景 近几十年来,世界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诉讼爆炸”的现象,如何应对诉讼案件在类型与数量上的日益增长成为了世界性的课题。主要西方国家纷纷进行了以强化法官职权、加重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运用之我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官的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由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法官在民事诉讼......
刑事审前协商程序的司法控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司法控制/协商程序/审前阶段 内容提要: 协商性司法下,审前程序不再仅具有为审判程序作准备或程序分流的简单功能,更具有独立的实体处分和纠纷解决功能。由于协商程序中检方滥权现象的存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中出现了法官......
论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2
论文摘要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同时,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
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9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国际商法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是对国际商法自身属性认识不够,判断失误所致。在事实上,由于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
民事诉讼视角下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个人独企资业法虽然已经颁布很久了,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也似乎是个老问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作为诉讼主体的规定有差异,学术界的看法也不一致:有的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的......
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4
【正 文】 中国在国际刑事审判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中国乃至亚洲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视和理解都是举足轻重的。一直以来中国非常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这令我感到欣慰。 本文的主题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1)以及它对于免受政治影......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八二年宪法较以前三部宪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宪法保障实施制度,这是勿庸置疑的。然而,新宪法实施八周年以来,违宪事件绝非罕见。宪法的保障机制不仅要有一系列社会的、组织的和法律的设施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大法的地位,更重要和更......
三段论法在民商事审判中之运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我们知道当事人发生私权纷争,请求法院裁判(法律效果)时,为使审判之结果更趋合理,法院进行法律判断时,通常是运用三段论法,即以法律法规为大前提,具体确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来推论法律法规效果的有无为结论的法则,作为法律判断的程......
独立董事论衡
发布时间:2023-01-26
独立董事论衡 独立董事论衡 独立董事论衡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 与独立董事概念提法相联系的还有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专家董事等概念。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
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2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两个基本构成要素,一个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即构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为数个,则构成数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 通常,法院的一次审判程序审理......
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2-09-26
一、我国独立董事概述 (一)我国独立董事产生 (二)独立董事的特征 第一,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这种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