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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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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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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油污责任赔偿体系/损害赔偿范围/污染损害 内容提要: 伴随着全球海上油类运输的日益频繁,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和严重性也随之递增。一起重大油污事故往往会导致成千上万起的索赔,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便成为建立责任主体和受害人之间的联系的必要条件。

当前,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与之配套的《成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基础设立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在广泛有效的适用过程中确定了有关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则明细,确保对油污损害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保护的同时也能够保证海上油类运输得以顺利进行。 随着现代技术和航运事业的日趋兴隆,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成为海洋环境、沿海区域乃至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致命威胁。

大部分油污是由于油轮在海上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而造成,当然也有由卸油过程中的渗漏所导致等其他原因。众多海上事故的结果显示油污不仅仅导致一些海洋物种濒临灭绝,同时对污染海域附近的居民生活也构成了威胁。

(注释1:Major Oil Spills,http://www.endgame.org/oilspills.htm,2010年4月9日。)由此,船舶油类引起的污染,无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足以广泛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鉴于任何沿海国家都无法对公海行使管辖权,建立一个有效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体系向油污受害者提供及时、充足的赔偿便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从公众对于大规模海上油类运输引发的环境威胁的知晓出发衍变为一个涉及规则义务和刑事与民事责任的独特领域。

(注释2:Tsimplis M.N,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ping Activities(2008)14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w,pp.101-152.)在现有的国际体系框架下,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正确有效处理油污损害索赔案件的前提,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

一、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 二战后全球对石油的需求量剧增直接促成了海上油类货物运输量和国际油轮队伍的迅猛扩张,1967年Torrey Canyon号油轮装载了12万吨原油在英吉利海峡搁浅,灾难造成前所未有的严重油污并带来各种未曾预料到的问题,主要涉及: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责任基础和损害赔偿的程度。油污损害不同于船舶碰撞等已构建好的程序,除涉及船方、货方和船上可能遭受损害的其他主体外,还牵涉到第三方利益。

进一步讲,油污损害赔偿这个问题不仅仅体现了环境维护方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人两方之间的政治冲突,同时也是涵盖了如何在航运业,石油公司以及保险业三方之间分摊损害赔偿数额的商业利益紧张关系。(注释3:De La Rue,C and Anderson,C.Shipping and the Environment,1st ed(London:LLP,1998),pp.7-8.)国际海事组织(IMO)肩负了建立一个确认油污责任和确保受害人得到赔偿体系的任务,分别于1969年和1971年拟定了《1969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成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1基金公约》)。

这两个公约构建了最初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体系,保证了受害人较以前更加便捷地获得赔偿。在1992年和2000年,IMO对两个公约进行了修改以提高油污受害者可获赔偿限额。

(注释4: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IMO,http://www.imo.org/Legal/mainframe.asp?topic_id=358,2010年4月9日。)2001年3月,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参照1969年公约模式制定的《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主要调整船舶的燃油舱燃油泄漏导致的污染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现行国际油污赔偿体系不调整非油轮的燃油泄漏污染损害,该公约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

(注释5:Bunker Convention,IMO,http://www.imo.org/,2010年4月9日。)此外,IMO也相继拟定了不少有关责任赔偿问题的其他法律公约,例如由1996年国际海事组织外交会议确立的《1996国际海上运输危险与有毒物质有关的责任损害赔偿公约》(《HNS公约》),(注释6:“公约遵循1969和1971年公约结构,规定船东负责按船舶吨位计算的限额,任何索赔超过这个限额将由征收进口有毒有害物质基金中支付,这项综合方案将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和货主共同筹措资金。

旨在建立行业基金综合性的《HNS公约》体系复杂,并且需有12个拥有巨大船队和进口有毒有害物质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英国政府已经通过使该公约生效的重要法律,这将促使该公约在适当的时间通过公布法定文件而生效。”Patrick Griggs(国际海事委员会主席):“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当前的国际海事立法”,载《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年第1期,第8页。

)理事会已经认可法律委员会关于2010年召开外交会议以采纳《1996HNS公约》议定书的建议。(注释7:HNS Convention,IMO,http://www.imo.org/,2010年4月9日。

) 在《1969民事责任公约》之前,英美法下油污的受害方可以侵权的疏忽、滋扰或侵入向船东索赔,但必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注释8:Esso Petroleum Co.v Southport(The Inverpool)[1955]2 Lloyd’s Rep.655 HL.)公约考虑了受害方在举证油污损失的程度、范围、因果关系等事实中的较大难度,首次提出了对造成油污损害的油轮船东施行严格责任。

同时,公约中规定了的强制保险,即载重超过2千吨散装“持久性油”为货物的船舶必须投保足够的油污责任险。在强制保险下,受害方可以直接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其他对船东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的人提起赔偿之诉,最终将赔偿责任转移给船东互保协会(P&I Clubs)。

(注释9: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是一个船东互保协会,现代互保协会规定承保范围,由船东出资为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提供金融保障。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便是互保协会承保风险之一。

协会成员分摊各自的责任,作为保险人的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目前国际上有多家的船东互保协会在运作,其中13家协会已加入国际保赔俱乐部(International Group of P&I Clubs),共提供了全球海上90%吨位的责任保险。

http://www.igpandi.org/,2010年4月10日。)公约还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比《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注释10:该公约于1957年制定于布鲁塞尔,又称《1957布鲁塞尔限制公约》。

广泛适用于全世界大多数航运立法并为当时许多海事诉讼设定赔偿限额标准,其适用需满足船东没有实际过错或私谋,该公约针对财物损失每吨仅1千金法郎的责任限制金额,其中包括了油污损害的赔偿。)数目更大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金额,(注释11:“船东依据公约在每一次事故中享受每吨2千金法郎的责任限制。

但是总额不超过2亿1000万金法郎”Art V

(1),1969 CLC.)对应了公约“保证对船舶油污受害方给予足够赔偿,并成立统一国际规则与程序来确定责任与如何充分赔偿”的订立目的。1978年Amoco Cadiz(注释12:The Amoco Cadiz[1984]2 Lloyd’s Rep.304.)事故,油轮在法国海岸搁浅漏出22万吨原油,造成了严重油污,成为历史上最大量近岸的一次漏油。

它到来了一连串诉讼,受害方法国认为《1969民事责任公约》赔偿额度太低,便在美国向Amoco油公司索赔,并成功否定了船东的责任限制申请,最终获得了2亿5千万美元的赔偿。该事故警觉公约赔偿金额的不足,结果带来了1984年与1992年议定书以提高赔偿金额,分别是《1984民事责任公约》与《1984基金公约》,以及《1992民事责任公约》与《1992基金公约》(P.250)。

IMO又在2000年进行修订将责任限额再一次提高,并于2003年11月生效。次年5月在IMO外交会议通过了《2003建立补充基金议定书》,《1992基金公约》成员国可以自愿选择加入补充基金提高额外的、第三等级赔偿。

(注释13: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IMO,http://www.imo.org/Legal/mainframe.asp?topic_id=358,2010年4月12日。)在油污基金与船东互保协会的合作下,国际责任赔偿体系对油污受害方提供明确、公平赔偿待遇的宗旨受到了保障,如果事故总损失较低,仅由互保协会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损失较大时,则由基金去弥补互保协会承受范围之外的不足部分。

(注释14:Oosterveen,W,Some Recent Developments Regarding Liability f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Oil Pollu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n EUMember State,(2004)Environment Law Review,p229.)也有学者从经济分析角度对公约提出质疑,创设基金以减少费用的同时分摊赔偿机制的责任应该根据风险的比例施加于那些带来风险的人,然而,这样的原则理念似乎没有运用在基金公约的制定中。起草人明显更注重在船东和货主之间平衡责任而没有意在为风险制造者设计一个最佳预防油污的激励机制。

(注释15:Michael Faure,Wang Hui,Economic Analysis of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s,(2006)Journal of Maritime Law&Commerce,Vol.37,No.2,p214.)基金大会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2005年油污基金大会有11位出资方坚持对于不合规格的油类运输问题加以重视以预防油污事故,(注释16:92Fund/A.10/7/5 of 16.09.2005.)船东互保协会也同样建议针对此问题成立专门工作组。(注释17:92Fund/A.10/7/3 of 23.08.2005.)也有相反意见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提交IMO内部解决,(注释18:92Fund/A.10/7/6 of 28.09.2005.)不论最终问题由哪个国际组织负责,都说明国际油污赔偿体系是为了实现初衷而一直在努力。

二、污染损害 研究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的赔偿范围,应从构建体系的公约入手。“污染损害”在《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民事责任公约》中界定大致相符,都指从船舶漏出或卸出的油类在船舶外部造成的污染损害或损失,并包括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由预防措施造成的后续损害或损失,只是后者将概念明确扩大至“环境损害”,但限于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恢复措施所需要的合理费用,以及将“污染损害”地理适用范围延伸至了专属经济区或一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所确立的相等区域。

(注释19:Art I

(6)&Art II,the 1969 and 1992 CLC.)相应地,《1971基金公约》和《1992基金公约》直接吸收了《民事责任公约》中关于“污染损害”的定义。(注释20:Art 1

(2),1971 and 1992 Fund Conventions.)《燃油公约》也适用了与《1992民事责任公约》相同的“污染损害”概念,(注释21:Art 1

(9),the Bunker Convention.)从而保证了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在这一核心概念上的统一性。 根据1992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在处理了大量不同案件基础上出版的2008年《索赔手册》,(注释22:Claims Manual,http://www.iopcfund.org/npdf/2008%20claims%20manual_e.pdf,2010年4月14日。

)“污染损害”包涵清洁和预防措施、财产损失、结果性损失、纯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几种主要类型。基金主管机构,即大会和执行委员会认识到赔偿体系的功效有赖于所有缔约国对公约的统一解释,因而专门设立了“一般性标准”以指导适格索赔。

(注释23:“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索赔:费用或损失必须是实际产生了的;费用必须是与认定为合情合理的措施有关的;索赔人的损失或损害必须是由污染所致;损失或损害索赔必须与泄漏造成的油污染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索赔人只有在遭受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情况下才有权获得赔偿;索赔人应当出示适当的文件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损失、损害或费用。”Claims Manual,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Fund 1992,December 2008 Edition,pp13-14.)只有在损失或损害能够被确实证明的情况下,索赔才能够被受理。

2007年11月发生在俄罗斯的Volgoneft 139事故中,其中由俄罗斯自然资源部环境监察局提起的环境损失索赔是基于理论模式计算出的抽象量化损失,违背了《1992民事责任公约》关于“污染损害”的规定,而未能获得受理。(注释24:The October 2009 Sessions of the Governing Bodies-In brief,http://www.iopcfund.org/npdf/Oct09e39.pdf,2010年4月14日。

)证据的所有因素都需要涉及,也必须有足够证据让船东、保险人和1992油圬赔偿基金公约依据实际费用金额、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做出自己的判断。当然,每类索赔都有自己特性需要单独考量,考虑到索赔人、有关行业或国家的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允许索赔人在提交证据时享有一定灵活性。

除了纯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以外的其他几种主要损失都可以归为实质损失,基金公约在传统侵权理论中也是主要被承认的类别。根据油污基金2008年年度报告附件

2

4、25分别关于1971基金公约和1992基金公约受理案件损失类别显示,迄今为止包括沉没、搁浅、碰撞或是船体破裂等诸多原因造成的各种油污事故,清洁费用都是损失赔偿中最显著的一笔支出。在最近一次可统计损害的Hebei Spirit事故中,清洁和预防措施费用的赔偿额高达1500亿韩元(约8200万英镑),占总赔偿额的一半。

可以看出清洁费用是油污损害赔偿的最主要对象,因而公约为其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包括为了清除船舶溢出的油类以及防止溢油或污染发生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清污和防污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和损失(P.74)。在提出清洁费用索赔时,需明确可受理的清洁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

有大量案例关于清洁和预防措施的费用,例如Showa Maru清洁、替换海草养殖网,Vistabella清洁受污染的游艇,Oued Gue-terini清洁发电厂吸水管道所收污染,以及Aegean Sea和Braer涉及清洁岸上建筑物,受到吹散到空中的浮油污染。(注释25:FUND/WGR.7/3,http://www.iopcfund-docs.org/ds/pdf/71wgr7-3_e.pdf,2010年4月15日。

)财产损失和结果性损失都属于直接的实质损失,现存各国法律制度都对实质损失形成了完善的赔偿制度,关键在于由油污受害方去证明泄露油类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纯经济损失 公约在不同成员国的统一适用对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不同国家法院作出的不同判决会严重地妨害公约统一适用实践。鉴于大多数国家缺乏法律先例,而在确定可追偿损失范围时又存有诸多困难,特别是在确定可受理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94年10月第35届国际会议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为成员国法院在该领域面临复杂争议或阐述新的法律原则提供帮助。

(注释26:国际公约与航运法规: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指南,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5卷,第463-465页。)指南将纯经济损失列为与相继经济损失即直接损失相对,指请求人因财产有形灭失或损害以外的原因而遭受的资金损失,并将可以受偿的纯经济损失限于由污染本身所引起的损失范围内,除证明损失与污染事故之间存有因果联系外,还要从索赔人的活动与污染区之间地理上的距离、经济上对受损的自然资源的程度依存度、在直接受污染地区经济活动中所占比重、自身能减轻其损失的范畴、损失的可预见性及造成请求人损失的并存原因影响等方面来考虑污染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程度的近因。

由公约确立的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没有直接对纯经济损失作出规定,但油污基金原则上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接受纯经济损害索赔,至今已有成千上万例索赔实践,基金主管机构已建立起一套自己的有关纯经济损失索赔可行性标准。例如,渔民的渔网没有被直接污染,但由于他们通常捕鱼的海域受到了污染而又没有别的海域可以捕鱼,这些渔民便遭受了纯经济损失。

又如位于受污染的公共海滩的旅店或饭店的所有人因为污染造成宾客数量减少的损失也属于纯经济损失。一些针对纯经济损失所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可以获得赔偿,如旨在预防或减少重大油污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市场策略。

(注释27:Claims Manual,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 1992,December 2008 Edition,p13.)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是一个旨在为油污损害提供赔偿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一个针对油类溢出影响人口范围的一般体系,也不是为生活受到油污威胁的人们提供经济保障的一般制度。赔偿体系的核心在于公约中所定义的损害或是损失,如若不能证明损害或损失,便无法获得受偿权,这才是目前公约体系所设定的情形。

(注释28:1992 Fund 6th Intersessional Working Group,http://www.iopcfund-docs.org/ds/pdf/IOPC-APR10-5-1_e.pdf,2010年4月25日。)当然,公约及基金拟定的索赔标准并非完全约束缔约各国法院的审判行为,在解释公约时须参照《维也纳公约》,(注释29:“为了符合解释条约的目的,与缔约方关于达成条约解释合意有关的缔约方之间关于条约解释或条约适用以及条约适用的任何后续实践都应该纳入考虑”Art.31.3(a),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内国法院在不违背公约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作出符合自己的解释。

在几个典型的纯经济损失索赔案例中,索赔方都因未能满足近因关系而未能获得赔偿。由苏格兰最高法院审理的Skerries Salmon Ltd v The Braer Corporation(注释30:Skerries Salmon Ltd v The Braer Corporation 1999 S.L.T.1196(OH).)案,位于油轮漏油的设得兰群岛的一家鲑鱼养殖公司由于生产的鱼类和鱼类产品需求量和价格降低要求船公司赔偿其损失的收益和必要的行政费用。

法院坚持根据《1971商船法》(注释31:Merchant Shipping(Oil Pollution)Act 1971 gave effect to the 1969 CLC.)无权对公约有意限制纯经济损失作扩大解释,法院没有采用基金公约赔偿标准,而是根据普通法关于责任、损害、损失、因果关系等熟知的法律概念将该损失排除在纯经济损失之外。在英国Landcatch Ltd.v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注释32:Landcatch Ltd.v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1999]2 Lloyd's Rep.316(IH).)案中,原告根据《1971商船法》和《1974商船法》(注释33: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4 gave effect to the 1971 Fund Convention.)向1971基金提出油轮Braer搁浅造成海岸线污染使其遭受购买者减少的损害赔偿,法院根据普通法确认赔偿权利所依据的著名“遥远度测试”予以拒绝。

同样地,在P&O vBraer(注释34:P&O Scottish Ferries Ltd.v The Braer Corporation and Another and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1999]2 Lloyd'sRep.535(OH).)中,往返于设得兰群岛与英格兰本岛之间提供渡轮服务的营运商向Braer的船东和保险人提出索赔,英国法院遵循Landcatch v IOPC中关于完全的相关经济损失论断而做出了同样的判断。可见基金公约对于旅游业遭受的纯经济损失索赔人分为两大类,直接向旅游者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且其经营因受污染地区旅游者数量减少而直接受到影响的索赔者(如旅店、露营、酒吧以及饭店的所有人),与不是直接针对旅游者,而是向其他商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索赔者(如批发商、纪念品制造商和旅店洗衣工)。

因后一类索赔的损失和污染之间没有足够紧密的联系,基金将其归为“第二等级索赔”,往往无法根据公约得到赔偿。(注释35:Mans Jacobsson,The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Regime for Oil Pollution from Ships-International Solutions for a GlobalProblem,(2007)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Vol.32,No.1,p27.)英国上诉法院在The Sea Empress(注释36:Alegrete Shipping Co Inc v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Fund and Others(The Sea Empress)[2003]1 Lloyd's Rep.327(CA).)也同样遵循了苏格兰法院在Landcatch中成功建立起的判决依据,驳回了从事渔品加工的Tilbury公司上诉请求。

上诉法院认为禁令使得上诉人在远离污染区域进行的制作、包装和运输产品受到的损失属于次要的经济损失,反倒是位于污染海域而无法向上诉人供应缔约田螺的渔民才有权提出索赔。上述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被认为是对于《1995商船法》关于海上油污造成经济损失的正确适用。

(注释37:Darren Wall,Pure Economic Loss Revisited-the Sea Empress(2003)3

(2)Shipping and Trade Law,pp.3-5.)此外,值得一提的是1999年发生在法国的Erika事故导致了大量针对1992基金的索赔诉讼,在大陆法系法院如何处理按照普通法国家对公约的适用中所认可的纯经济损失还处于未知状态。2007年10月20日,法国法院呈交了大约150多份基于该事故的判决书,绝大多数纯经济损失的索赔都被1992基金驳回,并且所有判决都倾向于1992基金的索赔可行性标准。

(注释38:92FUND/EXC.34/6,http://www.iopcfund-docs.org/ds/pdf/92exc34-6_e.pdf,2010年4月15日。)

四、环境损害 国际油污赔偿体系对于环境损害的处理可以追溯到首例涉及环境损害索赔的1979年AntonioGramsci事故。苏联油轮Antonio Gramsci在波罗的海苏联海域搁浅,泄露的大约5500吨原油造成严重污染,覆盖了包括瑞典斯德哥尔摩群岛、芬兰和波罗的海地区。

苏联签署了《1969民事责任公约》却未加入《1971基金公约》,提出430万英镑环境损害赔偿,由于公约没有明确排除环境损害,1971基金便未能在诉讼中提出异议。芬兰由于未加入任何油污公约没有进入诉讼,最终苏联在与瑞典的较量中成功获得了180万英镑赔偿,但苏联政府提出的依据其国内法律计算环境损害,即以收回浮油数量推算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遭到基金的拒绝。

(注释39:Larsson,M.The Law of Environmental Damage,1st ed(Stockholm: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9)at pp192.)之后,基金大会工作组声明“只有遭受了可量化损失并在内国法下有法定受偿权的受害者才可能根据提出索赔”。这表明索赔只有在公约成员国的内国法也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为公约所承认。

于是,基金大会在1980年通过一个关于“以纯理论模式计算出来的抽象量化损失不予赔偿”(注释40:FUND/WGR.7/4,http://www.iopcfund-docs.org/ds/pdf/71wgr7-4_e.pdf,2010年4月15日。)的原则,之后苏联在Antonio Gramsci1987年第二次搁浅提出的同样索赔因为没有“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为基金所拒绝。

同样如1994年意大利海域Haven号事件,意大利政府没有提供环境损失计算方式,(注释41:FUND/EXC.40/4,http://www.iopcfund-docs.org/ds/engframeset.html,2010年4月15日。)以及前面提及的2007年俄罗斯Volgoneft 139事故,基金均认为不能对损失进行量化,环境损害就不可能得到赔偿。

2002年Tasman sea号油轮污染渤海湾案作为《1992民事责任公约》在我国的首次运用,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提出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第一案,最终判决被告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伦敦汽船互保协会赔偿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以及调查、勘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费及研究经费245.23万元,确定了海洋生态环境价值。海洋局提出的海洋沉积物、潮滩生物环境、游泳动物恢复费用等海洋生态环境赔偿请求因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损害的范围的存在及其具体的数额而未获得法院支持。

(注释42:牟彩霞:船舶油污事故中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载《珠江水运》2007年第1期,第46-47页。) 《1992民事责任公约》中“油污损害”定义已经明确包括环境损害,并规定过去已经发生的和将来需要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都属于环境损害赔偿范畴。

比如收费的海洋公园或自然保护区由于油污直接导致收入减少或是商业海洋产品的捕获量因油污而直接下降都属于环境损害带来的经济损失。然而,对于一个习惯并熟练处理经济损失或损害的体系,在处理不涉及任何商品、资源的经济或市场价值的损失时自然存有一定困难,在评估损失时涉及非常主观的方面或是在确定不同环境要素的经济价值时应用大量假设,这也被批判为所有民事赔偿法律体现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

(注释43:Oosterveen,W,Some Recent Developments Regarding Lability for Dmage Rsulting from Ol Pllution-from the Prspective of an EU MmberSate,(2004)Environment Law Review,p231.)2002年10月,1992基金大会采用的一个更现代的“合理的复原措施”概念,并增加至《索赔手册》中,使得可赔偿的环境污染损害符合量化标准。 基金《索赔手册》允许对公约环境损害范畴内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并列出以下索赔标准:措施应该对于环境自然恢复过程有显著改善;措施应该防止事故带来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措施应尽可能使其他生物的生活环境不再恶劣或其他自然、经济资源不再受到损害;措施的费用应当与损害的程度和期间以及合理预期的效果成合理比例。

由于自然环境具有巨大的恢复潜力,通常一次重大油污事故不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永久性损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理的复原措施可以加速环境的修护,这些措施的费用便可以获得赔偿。(注释44:Claims Manual,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 1992,December 2008 Edition,p36.)索赔的评估需要在实施复原措施时可掌握的信息基础上进行,赔偿只针对实际上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复原措施。

根据掌握的信息界定油污造成的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复原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尽快进行,并且由基金支付研究费用。确保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必须依靠事故后研究提供可靠和有用的信息,因此这些研究工作要求专业性、科学严谨、客观性和平衡性。

由事故发生地的成员国成立专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来从事或者合作参与研究以及复原措施是基金建议的最佳方式。

五、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发展 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适用环境差异很大,成员国中最发达和最不发达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相差甚远,根据普通法传统和大陆法传统建立的法律体系也存有很大差别。这些事实要求基金根据各国的不同状况调整处理索赔的程序,同时又要确保所有索赔人受到平等对待。

因此,明确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赔偿范围是正确运用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首要前提,以期在保证海上油类运输顺利运行的同时对油污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促进国际油污赔偿体系的统一进程,这也正是国际油污赔偿体系下的公约制定初衷。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为了统一油污损害赔偿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的保护,也在油污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分别制订了《油污损害指南》和《索赔手册》为顺利解决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提供帮助。

毋庸置疑,由民事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所创立的国际赔偿制度也并非尽善尽美,只是数年来在众多案件中的合理运用足以证明其是现存赔偿制度中成功范例之一,尤其是绝大多数赔偿请求都以谈判的方式友善解决。 国际油污赔偿制度是国际合作解决全球问题的一个良好范例,促进了在油轮油污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近年来基金受到的最大挑战之一便是应对事故复杂性和个别索赔数量总额的增加,如发生在2007年12月的Hebei Spirit事故导致大于10万起索赔,大大超过了较早的Erika的7千起和Solar 1的3万2千起。面对如此巨大数量的索赔案件,基金加速执行了他们新技术发展水平的网络索赔管理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显著改善案件处理程序。

(注释45:Fund Annual Report 2008.)1992基金大会虽在2005年决定不对《1992公约》进行修改,但法律不是静止的,并且是伴随着社会发展同政治、社会和经济一同改变的,所以修改很有可能发生。为了保证国际社会对于国际赔偿制度的关注,它必须符合21世纪社会的需要。

只有实现了这个目标,才有可能维持一个全球赔偿体制去避免区域性的解决油轮油污责任赔偿问题。 注释:杨良宜:《海事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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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九、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以上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篇幅阐述了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不谈清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有了上述的理论体系作依托,探讨机动车损害赔......
浅谈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7
论文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
探析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17
一、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仍然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但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论文概要]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包含了三方面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前提......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深入研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领域的各项制度 虽然我国每年都处理大量的交通事故,但在认真地进行理论上的分类探讨,使实务中的各项制度成熟完善,发挥解决纠纷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方面做得不够,许......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从民事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就要对双方进行过失有无的判断,判断过失的基准是注意义务的有无及其性质,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见和回避损害的发生,行政法规违反行为的有无只是这种注意义务有无中的一项内容,还有损害事故发生当时的现场情况......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6] 西原春夫:《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3页。 [37] 关于"信赖原则"的详细情况,请参照前引拙著第8章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信赖原则。能够阅读日文的读者,可直接阅读西原春夫先生所著《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成文......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1
[60] 案情报道见2001年10月17日《北京晚报》。 [61] 吉村良一:《侵权行为法》,有斐阁2000年版,第155页以下。 [62] 《交通事故证明书》名古屋名东区警察署,事故记录番号第0112号。加害人代理人保险公司为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上述这4项都是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需要进行研究,但却没有引起我们重视的领域。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领域,但它却涉及到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日本战后侵权行为法学的学术成果,正是判例和学说......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4
只有依靠法官与学者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合作,拿出符合法治原则的科学的研究成果,才能扭转这种常年的积习,实现侵权行为法制度的法治化(可能有人会问:怎么侵权行为法制度还有什么"法治化......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于"在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样对并非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可以及时地进行处理。 尽管我国现行法中没有直接的......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上述各国的规定,同我国"残疾人用机动车"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实际上,那些残疾人机动车辆,如果按照公安部解释规定的"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这一要件(这种作为非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的限制时速的监查落实,是政府的职责),......
浅谈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国民自身利益维护意识加强的产物。伴随着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精神损害赔偿再一次受到重视,仅原则性的若干规定使得国家精神损害......
探析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30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日渐活跃,人们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呈现增多趋势,而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具体情形也更趋复杂。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但现行法律对此种关系的规定却很有限,尤其是在认定雇佣关系后......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探究
发布时间:2022-11-27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将在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客体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精神损害适用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损伤,或者感情上伤心、烦恼、苦恼,以金钱赔偿作为救......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244页。 [12]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29页。 [13]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83页。 [14]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617......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研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四、近代损害赔偿法的不足与法律政策的变化 (一)近代赔偿法的不足和乐观的理性主义的失败 由于存在上述的特点,近代损害赔偿法适用的必然结果是对受害人救济的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大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生产越来越复杂,分工越......
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侵权行为所致。然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因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国家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有何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在许多国家,由于存......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24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目前,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权损......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目 次 前言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与各国立法现状 二、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沿革 三、机动车与道路交通事故 四、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 五、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六......
产品责任之赔偿范围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案情甲在乙商场购买一台丙厂生产的某牌54时彩电,使用不久。一日,甲在看电视时,不想该彩电发生爆炸,将甲脸部炸伤,造成甲九级伤残。甲经与丙商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一、要求乙商场返还购买彩电的款项5000多元,二、要求乙商赔偿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试析
发布时间:2022-11-09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责任主要有三种学说: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2-12-22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内容提要] 我国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缔约过失理论......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2.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性质 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一个非常......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这里,我们举两个大陆法系国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条文: A 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机动车运行之际,致人死亡,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或者物品受到损坏时,该机动车的保有者(Halter),对受害人负担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的义务(......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七、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论 实际上,通过上面对国外和我国实务和学说的考察,我们已经看到,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其成立不以责任人(无论保有人与驾驶人同一,还是分离)主观......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有学者曾结合环境污染的实例从学理上对无过失责任主义进行过探讨,他指出,过失责任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如果这样,那么,工厂排放的煤烟造成附近农村耕地土质劣化使农业减产和工矿有毒废水的排放造成人身损害,以企业......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改革开放以后,上一世纪80年代重开民法典编纂工作时,"交通运输工具"被作为单独的条文加以规定。在1980年8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五、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方向,总体而言是强化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更加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最能代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发展趋势的,是进入本世纪之后的德国《第2损害赔偿法规定修正法》。该......
试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2-12-13
论文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关系到一个人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基础的问题,也是最应该弄清楚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分析和阐述其中的不......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美满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规......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研究(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8
关键词: 损害赔偿范围 确定 法律政策 法技术工具 内容提要: 由于人类共同生活的特点和因果联系的普遍性,现实生活中的损害是广泛的和复杂的,而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仅仅是经过法技术多重过滤后的有限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此有限救济范围的......
论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4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范围为公民......
关于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现实与理性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十多年来,海上船舶溢油事故频发,油污损害赔偿的争议不断,其核心的问题是赔偿范围的认定,特别是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赔偿问题,从国际到国内,从理论到实践,对此不同的观点或针锋相对,或含糊不清,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笔者结......
商标侵权归责任原则及损害赔偿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4
【内容摘要】 商标在商吕经济中的普遍使用,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3. 精神损害动态赔偿的法理基础及法律经济学分析 3.1 “精神损害动态赔偿”的法律定义 长期以来,精神损......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第三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12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婚姻关系维系家庭稳定,夫妻忠实是维系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根本。因而研究夫妻忠实关系,以期合理解决婚姻案件、指引正确的婚姻观成为古今中外执政者的重要政策和目标。我国社会当前较普遍存在的“第三者”现象......
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初探
发布时间:2022-08-07
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初探 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初探 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初探 “呼风唤雨”是古代人的一个梦想,现如今梦想已经成真。人们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面对旱情......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一 从一部侵权赔偿责任的书谈起 张新宝教授翻译的德国冯•巴尔所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①一书,是了解与研究外国这一领域法学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好书。其作者是西欧侵权法的权威之一;其译者,则是中国侵权法领域的权威之一。......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我国刑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除专利侵权外),情节严重的,均须负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情节严重”,绝不仅仅是说“损害赔偿责任”越大、赔偿数额越高的,越要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像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发生了......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本文从危险责任论和环境侵权行为出发讨论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在环境利益原则下研究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环境损害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的方法、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等基本制度,并......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试论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发布时间:2023-05-07
随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开始频繁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模式,因而在不同地区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二者竞合问题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争议;又因赔偿方式选......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3] 当然,查找这类辞典,一是要找英文版,以避免被水平不高的中文版译者误导;二是要找最新版本。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在第六版之前,尚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门解释。过去我们有的只懂中文的教授在资料中找不到外国有关商标“反向假冒”的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另一方面是Infringement问题。这一术语,才真正应译成“侵权”。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之类绝对权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侵害。这种侵害的行为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但远远不限于)损害赔......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法、德这两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基本相同的。许多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与这两条是“相同”或“近似......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我们的“侵权法”在基础理论上,将Infringement的责任与Tort的责任混淆为一,将确实适用于Tort的“过错”前提套在了全部Infringement上面,我国相应的诉讼中缺少了“协助侵权”概念(Contribut......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摘要]: 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
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发布时间:2022-11-0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地迅速发展,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申请赔偿的金额也不尽相等。我国现阶段在司法领域已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一定的研究,然而我国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有所规定。文章尝试就精神损害赔偿所涉......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 摘要: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
国家侵权更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自本人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对国家侵权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一直便有些大惑不解。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面临修改之际,关于国家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自然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广大法律学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们的一部分民法研究者及一部分侵权法教科书,将仅仅可以戴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狭义侵权责任或Tort责任)上的小帽子———“侵权构成四要件”,硬要戴到侵权责任(即广义侵权责任或Infringe ment责任)上去,已经给正常的司......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法院在侵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如果不先声明“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是绝不敢接下来判其停止侵害的。即使那事实上明明白白是侵害,判决书中至多敢讲“不法侵害”,绝不敢确认这种“不法侵害”实质上就是“侵权”。这几乎近似......
CPA对客户职员舞弊损害赔偿之责(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2006年,上海G外高桥曾以审计不尽责为由向国内排名高居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索要2亿元天价赔偿.时隔3年, 一小股东起诉外高桥,要求赔偿损失,而普华永道则成为共同被告, 本案于2010年7月以和解全面告终.......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1)
发布时间:2022-11-18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5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
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有利于改变目前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极不统一的局面,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保护......
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28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实践当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理念。因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间接的,其效力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出来,所以其损害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在现实生活中,......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备,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尝试从精神损害赔偿制......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试论
发布时间:2023-03-27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我国民法理论和......
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29
【摘要】海洋石油污染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一直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纯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引起的。本文着眼于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
略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2-07-31
略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略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略论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3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进行深入理论探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
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一、引言:精神损害赔偿以肉体与灵魂的平等为出发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出现宣告了个人依靠自力救济(如决斗)捍卫人格尊严时代的全面终结,是人类观念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精神损害赔偿意味着在名誉等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社会的一般等......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5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23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科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
动物致人损害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21
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其免责事由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5-07-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已由最初的一元化向现在的多元化发展,呈现出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格局。因此,在实践中多元化的救助机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上)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上)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上)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素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考查中国的已然法和典型案例入手......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18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
论国内外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31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功能 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指为了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责令被告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或是财产权利的损害的事实在承担了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再额......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法律公平的实现
发布时间:2013-12-19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法律公平的实现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法律公平的实现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法律公平的实现 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适用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以及时救济受害人并促进机动车驾......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发布时间:2023-03-07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改革是通过《德国第二次损害赔偿法修订法》(以下简称德国新损害赔偿法)完成的,使《德国民法典》及......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几点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有我国人身权保护制度里程碑的深远意义。但这在适用范围上,这一《解释》中有的条文是否完善,及条文间是否相互协调还值得探讨。本文首先讨论了间接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限制性......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范围和赔偿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20
一、因工负伤的主要适用范围 所谓的因工负伤主要就是指劳动者在进行正常劳动的时候,由于工作中的意外导致的伤残和死亡。其因工负伤的主要适用范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 很多劳动者在上班......
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海商法》调整的限制性债权,将油污损害赔偿请......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的类型之一,研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务,特别是研究掌握这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与著......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孕妇在怀孕期间受到外来侵害,致使胎儿在腹中受到伤害,那么胎儿在出生后能否要求赔偿呢?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
关于日本核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07
一、损害赔偿法的双重目的 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该法律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对受害者的保护;另一个是有助于核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律对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做出了规定,发生事故的核电站或者核......
国家赔偿责任对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6-09-19
一、公有公共设施的涵义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国家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设施,既包括人造设施(公路、桥梁、机场等),也包括在国家管理之下的自然设施。 二、我国目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现状及弊端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出现国......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09-19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 [摘要]: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而我国对此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致害责任的......
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8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规定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就是关于公民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探究(下)
发布时间:2023-03-22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探究(下)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探究(下)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探究(下) (3)是否支持胎儿的抚养费请求? A、美国实务中对于胎儿的抚养费请求的态度主要有三种: 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2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自从德国人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于1886年发明世界上第一台内燃突机汽车以来,因其高速、快捷、便利,人类开始......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14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归责原则 内容摘要 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对过错方的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伤害给......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8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探析
发布时间:2013-12-19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探析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探析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探析 「摘 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08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内容提要: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经从无到有,由简单而成熟的发展过程,现在已成为民法理论和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