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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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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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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摘 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民法典;适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判例法所创造的,更多地被称作“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damages/ exemplary damages)。国外法律专家对之定义为:“就是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s)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1]在我国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呈现出较繁荣的景象,但时下存在的问题和争论依然很多。本文主要从其确立的必要性和可适用性角度论述我们的一些观点,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规范、调整当前无序民事生活的必要选择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不是主观臆造或凭空产生的,它总是和一定历史阶段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着。我们主张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正是基于该制度的独特功能非常适应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民事生活不理想的现状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新道德体系没有建立、人权保护起步较晚等原因,当前在我国民事生活中侵权、欺诈等无序情状比较严重。典型多发的情形,如:不尊重他人基本人权,凭优势地位———包括凭有权、有钱、有势或体格的强壮等随意侵犯他人;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等等。它们有的仅仅是一种羞辱,如扇个耳光;有的损害健康甚至侵害生命,如2004年春在安徽阜阳发生的“劣质奶粉侵害婴儿案”,使上百名婴幼儿健康或生命受到伤害。公民在生活中缺乏一定的安全和秩序感,这不能不与我们当前的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根本就不健全密切相关。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林林总总的不法行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却难以得到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救济。因为当前我国法律救济的途径不外乎刑事、行政、民事责任方式三种。但多数情况下,不法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体制、历史等原因,我国行政机关职责不清、效率不高,造成行政责任追究常常处于缺位的状态;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呢,又主要是补偿性的,它强调等价、公平等原则,但当不法行为人有较大主观恶意时,仅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实际上等于让不法者用少量的补偿金换得了侵害他人的权利。这不就等于说“只要有钱就可以随意侵犯他人”了?很显然,这和我国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权和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认为,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能给予行为人应有的制裁,达不到有效遏制或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目的。这种法律制度上的漏洞负面作用是很大的,它能对人们的行为观念、社会风气等产生较为恶劣的、深远的影响,如一些不法分子屡犯不辍、一些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公民(包括一些受害者本人)对待不法侵害的态度要么麻木逃避、要么反应过激%D,不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一些不理智的以恶抗恶的暴力手段或报复行为等。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独特功能

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胜诉后受害人得到的总赔偿金(s)是通常赔偿金(c)与惩罚性赔偿金(p)之和,用公式表示即为s=c+p。我们通常所说的惩罚性赔偿是p部分,但也有人认为是s部分(即所谓的“广义的惩罚性赔偿”)。该公式显示,这个制度的适用,在经济学上,不仅对受害人意义重大,对不法行为人更有着深刻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该制度的主要功能进行一些探讨。

其一,惩罚功能。从英文中“惩罚性赔偿”使用“Punitive damages”或“exemplary damages”之词可以看出(尤其是后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心或曰根本目的在于“惩戒”。上述公式中的P部分实际上就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付出的额外的代价。因该代价额计算方法不是仅仅基于受害人已经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不法行为人的既得利益,故一般较高。正因为它高于(有时甚至是几倍于)行为人的既得违法利益,往往能使行为人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从而能给予不法者应受的惩罚。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一般是主观上恶性较大的“有资产者”,赔偿的“惩罚性”而非“补偿性”能有效地避免“有钱就可实施不法行为”的不合理状况。

其二,预防(或遏制)功能。在经济学上,当预期的责任成本大于(至少是不低于)违法收益,且这种责任成本现实性极高时,则能有效地遏制不法行为。如前所述,惩罚金p部分数额较大,惩罚性极强,在惩戒不法行为者的同时,会令其他意欲效尤者望而止步。刑法学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理论引进到这里,正得其所。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行为人(或加害人)本人通过惩罚起到特定的教育、预防作用,同时这种惩罚也警戒了其他意欲实施不法行为者,能起到很好的一般预防作用。与特殊预防作用相比较而言,一般预防更重要,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

惩罚、预防功能和特殊、一般预防作用一样,都是一行为同时产生数效果。惩罚的同时产生预防作用,预防以惩罚为基础,又不局限于惩罚本身,而是扩展了它的功效。因此,惩罚性赔偿的两种主要功能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以上两种功能,但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还包括补偿在内。如果使用广义上的含义,则c部分(一般所称的补偿性赔偿)就是法院判决行为人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当然可说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我们使用的是狭义上的定义,那么是否p部分也有补偿的功能呢?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常常是因为补偿性赔偿制度不能对受害人提供充分补救的情况下而适用的,可见惩罚性赔偿也具有赔偿功能”[2].我们理解他所指的“赔偿功能”,就是补偿性赔偿功能。但显然这样的立论依据是不足的,因为它不能解释如果补偿性赔偿制度能给受害人充分补救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或者说,在此情况下难道就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了吗?所以我们觉得“补偿之主要功能说”很值得商榷,至少理论上存有瑕疵。当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可以具有补偿的功能,但它应该是次位的,是适用该制度客观上可能达到的效果,而非应有之义与损失对价的补偿。我们也不否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曾经立足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然而该制度发展到今天,早已经不以补偿为主要目的(否则,该制度在很多情况下适用根本就不合理,具体后文有涉及),那么我们为何还要坚持补偿功能是其主要的功能之一呢?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行政、刑事责任方式的异同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带有惩罚因素的民事责任方式,从根本目的上讲,它与刑事、行政责任都是为了惩罚并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但它们之间存在以下方面的根本差别。

首先,性质不同。虽然惩罚性赔偿与刑法上的罚金、行政法上的罚款有相似之处,如都是通过剥夺不法行为者的财产而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它们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处以罚金要以行为人触犯了刑律且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是严重违法的结果,具有强烈的刑事属性;罚款则是有权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它是执法方式之一,它与前者都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的公法行为;惩罚性赔偿与前两者很大不同的一点,即是它的私法性质,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受害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主张对不法者的惩罚。

其次,责任追究的时间上有前瞻性与滞后性的差异,从而会导致社会经济效益的巨大差别。例如对于伪劣产品的销售行为,受害人主张惩罚性赔偿, 必然也受到了损失,但这种损失往往只是伪劣商品本身,还未及于对人身、其他财产可能造成的伤害。若由公权力方主张行政、刑事责任,则通常是已经发生了较大或巨大的人身或其他财产上的损害结果。比较它们这种追究时间上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更能及时的遏制不法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个人及社会客观上达到的经济效益明显优于后者。

再次,一般预防效果上的不同。仅适用公法责任方式,因可得非法收益总体上往往大于可预期的责任成本,并且行为人易于找到规避的方法从而降低责任风险,这样就使得一些不法行为者“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屡屡犯禁。这也就是说,对不法者不能进行有效地惩罚,就不可能很好地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最后,责任双方当事人不同,惩罚的利益归属不同,会产生积极行使权利和怠于行使权力的差异。惩罚性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是受害人,与社会利益代表人的公权力一方不同,他们对不法行为有着切肤的伤痛,在巨大的可得的赔偿利益的驱动下,会有更清晰的权利意识,会更积极地主张理应享有的权利。社会大众在权利意识上不再麻木,这本身就会对不法行为以更有效、更有力地惩罚与打击,并最大可能地遏制之。

(四)驳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几种观点

在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论争中,一些学者对确立该制度持反对意见。他们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判例法专有的制度,而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故不应盲目引进。

(2)此种责任方式带有刑事惩罚性质,它混淆了民、刑之间的界限,违背了民、刑分离的理想[3].

(3)惩罚性赔偿要求行为人付出超过于实际损害的赔偿金,缺少法理依据,当受害方涉及多数人时,如果对加害方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更是不公平的;惩罚性赔偿金若全部由受害方所有,法理上的依据也嫌不足。

(4)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会引发赔偿责任相关的保险危机,会使生产商提高产品成本,最终把惩罚性赔偿金转嫁到广大的消费者身上。

(5)会诱使受害人滥用该制度,从而增加司法部门诉讼压力,且阻滞市场交易。

(6)缺少标准,赔偿数额无法准确计算,实务中会导致陪审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实不尽善尽美,但以上几种理由自身也很难立得住脚,根本不可能否定这项制度。

上述理由(1)实际上并非持比较法的观点,且有过于保守之嫌。我国法律虽多继受大陆法系的制度,但不能简单归类于大陆法系。我国现行的许多立法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引进等),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而且两大法系的日渐融合是法律界早已不争的事实。我们认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制度,本不该贴上标签。只要需要且有效,就应大胆“拿来”,而不应拘泥于“它是英美的还是大陆的”这样的顽固观念或偏见的束缚。关

于理由 (2),不可否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包含有刑事惩罚的因子,对民事责任进行了发展,但它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民事责任的性质。传统民法学大多认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的,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4].但现代民事责任方式的功能已有很大发展,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民事责任具有惩罚的功能(如王利明、刘荣军等就持这样的观点)[5].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训诫、具结责令悔过等责任形式来看,事实上我国民法也具有惩罚性。而且,正如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它有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使法律的调整及于民、刑之间的空白地带,同时却又没有否定两者分离的理想。退一步来说,民、刑分离也不是绝对的。诚然,在我国传统上的民事责任制度严重刑罚化,民、刑不分,以刑代民,但如果现在过分地强调分离,使民事责任方式一点儿惩罚性都没有,矫枉过正,可能会淡化民事法律的调整功能。

理由(3)认为加重的赔偿有违民事责任的等价、公平原则,而我们的看法恰恰与之相反。因为法律要求不法者所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和其预期可得的违法收益(不是已得的收益)基本相当的,有多大过错,就给多大惩罚,因此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倒是补偿性赔偿“损害多少就补偿多少”,貌似公平,却在客观上出现“以一定的价格即买得损害他人的权利”的问题,实质上很不公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性赔偿打破了一般补偿性赔偿的形式公平,而更趋向于追求公平的实质内涵。需要说明的是,惩罚性赔偿只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适用,它的价值就在于有可惩罚性而惩罚,并非针对一切民事违法行为。所以它只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发展,而不能视为否定。

当受害人是多数人时,简单机械地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实会出现对不法行为人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但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技术层面进行解决。

法律让受害人得到惩罚性赔偿金,因其高于受害人的损失会不会成为不当得利呢?我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基础上适用的,补偿性赔偿金对价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则要衡量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可能获得的利益。惩罚性赔偿金归于提起诉讼的受害人,并非不当得利,它是法律激励受害人积极地提请保护从而有效地惩罚、预防不法行为的一种特殊机制,本身目的就不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关于理由(4),我们认为引发保险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归责于惩罚性赔偿,尽管它确是法律、保险等领域的专家应该进一步通力合作、深化研究的问题。另外商家会不会把高额的保险费加在产品成本里面,从而“转嫁”给消费者呢?我们确实有理由担心,因为实践中有些商家也正是这样做的。不过,法律却完全没必要去禁止商家这样做,也无从禁止,这个问题可以留给市场去解决。也就是说,法律根本就无从知晓产品成本中哪一部分是保险费的支出,管不了,也不应该管。商家愿意提高产品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是其自己经营上的选择。商家的经营,自有市场经济的规律去约束,因此理智的商家不可能不考虑到价格与质量、供应与需求等市场因素而任意行为。否则他只能是自取灭亡,终究会在市场经济的游戏中被淘汰出局。

理由(5)所担心的利益驱动,的确会使一些“受害者”(包括知假购假者)过分随意地行使诉讼权利,但长远来看,其结果不会像有些学者担心的那样增加诉讼压力、浪费司法资源,也不会阻滞市场交易的运行。首先,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也需要成本,且该成本随着标的额的增大而呈累加趋势。不符合惩罚性赔偿较严格的法定要件,提起诉讼者必然为之付出一定的代价。其次,受害者(包括知假购假者)提请惩罚性赔偿, 阻滞的多是不正当的交易。而不正当的交易被阻滞,可给正当的交易一个更广阔的公平竞争的空间,从总体和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市场经济良性秩序的建设的。

理由(6),很显然,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质的问题。对此,我们将在下文进行探讨。

二、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适用性

在这部分,我们将讨论几个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之适用有关的问题,以便于该制度功能的更好发挥和实务操作。

(一)如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立法中的地位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应把它规定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还是规定在某单行法规中?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尝试着规定了俗称“双倍赔偿”的制度,但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确立及完善,学界颇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 [6],另有专家却主张将之纳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7].在这个问题上,对应否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没有异议,但在其适用的范围上意见分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应该规定在某单行法规中呢,还是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中?

我们主张惩罚性赔偿应纳入《民法典》中,但不是《侵权行为法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应仅仅调整侵权行为,还应包括合同行为在内。国外,惩罚性赔偿就主要适用合同案件,其中在美国,该制度在合同领域的适用是侵权案件的三倍[8].在我国,合同欺诈、故意违约等行为非常严重,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合同案件纳入其调整范围。

惩罚性赔偿是一项被实践证明了的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应该在民法典民事责任部分对之进行规定,以便于它在我国民事领域的统一适用。如果规定在某单行法规中,根据我们现在较混乱的司法现状、参差不齐的法官素质,实践中肯定会造成类似情况不同的法官依不同法律判决而出现结果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形。比较而言,在民法典总则之民事责任部分的后面规定之,当会与一般补偿性赔偿等制度互相补充、相得益彰。有人可能担心,这样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要到处适用、泛滥成灾吗?这种担心很见智虑,但其实不必———因为惩罚性赔偿有着严格的适用要件。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包括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惩罚性赔偿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故通常应严格其适用要件。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该制度既能适用于侵权领域,又能适用于合同行为,但并非就意味着各种情形下其都能适用。在其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的过错往往决定着该制度的是否适用。通常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可能适用它,一般过错或根本就没有过错,只应考虑适用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惩罚性针对的就是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时所持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

正是由于上述主观要件的特殊性,学界一些人颇置疑该制度能否适用于合同领域, 因为通常合同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但我们认为,合同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与该制度的适用没有矛盾,因为其一般原则之外还有例外的情形, 即: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作为其例外的情形而适用,只不过更加严格罢了。

(三)当受害方为多数人时,应如何解决

受害人为多数人时,我们不能多次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那样的确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方法:

其一,使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代表人的制度,可以给我们以很好的帮助。也就是说当原告方为多数人时(有确定的多数人与不确定的多数人之分),可以依法推举或指定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由法院一次性判决不法者支付全部的惩罚性赔偿金,然后由法院按确定的人数在一定期间后(这里涉及催告的问题)合理分配,以避免不法行为人被多次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其二,规定先诉人利益保护制度。这项制度在受害人确定时不适用, 它仅适用于不确定的多数受害人。当原告方为不确定的多数人时,法律优先保护先诉人的利益,后诉讼人所得赔偿金要逐步递减。当然,这里的先后是指一定的期间的先后,而非期日的先后。这样既可以避免侵害人赔偿总额没有上限,使侵害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发生赔偿不能,又能激励受害人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和不法行为作斗争。但这种方法与《民事诉讼法》诉讼代表人制度有冲突,即否定了后者就相同情况适用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的规定。

比较而言,当受害人为不确定的多数人时,后一种方法更有效,但需修正《民事诉讼法》;前一种方法更易行,但对受害人的激励作用不够。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方法,因为依我国法律实施的惯例,这种冲突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解决,而无需大动干戈,专为这一点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后一种方法,先诉讼人多得赔偿金与保护其他受害人的利益不是矛盾的,相反,却是一致的。因为惩罚性赔偿两大功能的实现,本身就体现着对其他受害人(包括潜在的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何况其他受害人后诉讼所得的补偿性赔偿并未递减。规定先诉人利益优先保护制度,不是为了剥夺后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促使其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款规定以来褒扬和贬责之声不断。褒之者,赞扬其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先河;贬之者,指斥其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我们觉得这两种观点都是很有道理的。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也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而不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款项为基础,来合理地确定其比例关系。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多借鉴于美国及台湾地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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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①第一,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论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16
[摘 要]快递服务中的损害,其类型主要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对于快递延误,应事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适用保价条款规定。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
论赔偿损失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 某市个体工商户张三为将其一套机器设备运至湖北省荆门市,在出租货车场上找到李四,2000年3月13日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由李四将张三的一套机器设备运至荆门市,由张三押车,李四负......
论赔偿损失(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损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学说确定的规定,一般未见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没有一般性规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时代也承认该原则。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解释的通说都承认该规则。《德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如该法典第......
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
审计违规行为惩罚制度的困境分析与改进
发布时间:2022-10-12
审计违规行为惩罚制度的困境分析与改进 计违规行为惩罚,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
浅谈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
发布时间:2023-05-29
目前对于惩罚本质内涵的理解存在两种向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报应,我们称之为报应性惩罚观;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警戒,我们称之为功利性惩罚观。1、报应性惩罚观它关注的是违纪学生的不端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之程度。它通过向违纪学生施加相应的痛苦体验,企图达到使其赎罪的目的。它追求的是一种以恶报恶的对等关系。它坚信,学生“犯了罪错承受痛苦,在道德上是合理的;相反,犯了罪错得不到报应,正义的天.........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探究
发布时间:2022-11-27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将在讨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客体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精神损害适用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损伤,或者感情上伤心、烦恼、苦恼,以金钱赔偿作为救......
我国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初探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统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和相关内容。因此,本文从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界定出发,通过比较英美法的“第三人休克损害”和大陆法中的“精神打击制度”,引出我国需要构建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从适用范......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2-11-05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
论现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14
当今社会是高速发展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在价值取向丰富的今天,一些破坏婚姻家庭的现象也开始增多,如包二奶、一夜情、吸毒等。随着如今社会多元化,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离婚损害赔......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本文从危险责任论和环境侵权行为出发讨论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在环境利益原则下研究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环境损害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的方法、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等基本制度,并......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08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内容提要: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经从无到有,由简单而成熟的发展过程,现在已成为民法理论和实务......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4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范围为公民......
如何准确确定劳动案件的赔偿金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撰文:杨帆律师(广州) 来自:中国劳动争议网前言: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打劳动官司也日渐进入人们的生活。不少劳动者以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其实不然,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常识还停留在较低水平,亟待提高,......
产品责任之赔偿范围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案情甲在乙商场购买一台丙厂生产的某牌54时彩电,使用不久。一日,甲在看电视时,不想该彩电发生爆炸,将甲脸部炸伤,造成甲九级伤残。甲经与丙商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一、要求乙商场返还购买彩电的款项5000多元,二、要求乙商赔偿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3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进行深入理论探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6-23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内容提要】基于法律效力层次的理论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创新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创新 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创新 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创新 安全保障义务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近年来,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对此类案件......
论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2-11-17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 医疗损害事故通常是基于患者的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在患者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错,使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或者由于医院的错误诊断等其他原因而导致患者出现不必要的人身损害。由于医疗事故可能出现......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中 文 摘 要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医疗事故纠纷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分清理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将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3-16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但曾在立法层面显得零乱而无章法,一直未形成统一、系统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上予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被广泛适用于各种“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金数额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释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是一种可辨认身.........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6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
被惩罚的天使
发布时间:2015-08-25
在一个寒冷的冬夜里,一个鞋匠在守了一整天空荡荡的店铺后,拖着一身疲累,返回他那破旧的小屋。一路上,他想:“家里没剩多少面包了吧!这个冬天,一刻比一刻更冷……”他忍不住打了个哆嗦,拉紧他唯一一件薄薄的外套。 就在这时,鞋......
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16
一、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 关于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96条规定:国际航班是经过一个以上国际领土之上空间的以航空器从事旅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尽管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中很多因素,比如受......
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三鹿乳业集团虽然破产了,但关于“三鹿奶粉事件”我们还记忆犹新。这一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有如下两点值得反思:(1)作为侵权人的三鹿公司与另外21家责任公司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大约9亿元)后,共同出......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8
目 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第一页)1、精神利益的物资转化性2、精神损害恢复的物资性 3、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第二至三页)1、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2、不能有效......
论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1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为了使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适用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有必要对有限合伙进行探讨,本......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颁布和......
法律惩罚正当性理论分析及合法性怀疑
发布时间:2023-04-21
一、法律惩罚研究范畴的前提预设 (一)惩罚概念的语义分析 纵观法律的发展史,最早的法律是与惩罚相关的法律,如今我们构架起来的宏伟繁杂的法律体系,其根源是从惩罚这一原点发展起来的。在人类社会的构建中,惩罚也发挥着至关重......
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可......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6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5
(一)前言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当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 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近代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
发布时间:2023-05-21
【摘要】从清末开始,中国法制逐步与世界接轨,但国家赔偿制度却迟迟未能建立。清末至北京政府二十余年间,由于国家赔偿责任并未被所有国家承认,因此该阶段中国也未能建立起国家赔偿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国家赔偿制度在国外......
法院赔偿程序的简省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人民法院履行赔偿义务。人民法院赔偿在其程序的设置上,比其他的国家赔偿简省,操作更方便。 一、法律规定 司......
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及其适用
发布时间:2022-10-24
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及其适用 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及其适用 一般人格权的确立及其适用 「摘要」:文章在说明一般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的基础上,主要致力于从社会实证、法理论构成及法规范体系等层面为......
以“Astra”案为例探讨条件与惩罚性条款
发布时间:2022-07-29
一、案情简介 二、英国王座法庭-商事庭的判决 商事法庭的Flaux法官宣判,承租人构成毁约,并且肯定了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是构成租船合同毁约的条件。Flaux法官作出如上判决的依据在于: 首先,在NYPE46作为标准格式的定期租船合......
试论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发布时间:2023-05-07
随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开始频繁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模式,因而在不同地区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二者竞合问题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争议;又因赔偿方式选......
“惩罚”教育的艺术
发布时间:2022-11-22
“惩罚”教育是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但是“惩罚”不等于“体罚”。“体罚”是对学生身心的压制、打击,往往是在教师没有经过慎重考虑的情况下对学生突如其来的伤害。而教育的“惩罚”则是教师深思熟虑的结果,......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与重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与重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与重构 内容提要: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是......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
发布时间:2023-04-18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民事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
试论求偿权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求偿权的适用 试论求偿权的适用 试论求偿权的适用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构成中,由于被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损害,且损害的原因源于经营者,那么经营者则应该......
试论西藏吐蕃时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2
摘要:通过敦煌出土的一系列吐蕃文献资料可以发现,吐蕃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商品交换以及债的关系。而债的关系又主要包括两种:损害赔偿之债以及契约之债,而本文则对前者展开研究。这一时期有关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规范有许多,如狩猎伤人......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八、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一)学校对教育者应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增强教育者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 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立足于不出事儿,特别是不出大事儿。 要做到这样,我们必......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近年来, 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客观现实,也是......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1)
发布时间:2013-12-17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4
下面笔者将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和法国的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 (一)美国教职员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美国除纽约等一些州外,根据传统不成文法中“政府免责的原则”,学区作为公立学校举办者不承担学校教育......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3-12-19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在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最重要的是死亡赔偿金赔偿责任。对死亡赔偿金,我国《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二)(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及免除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究竟怎样划分,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前者为学校未尽到......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一)
发布时间:2023-02-14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一)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一)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一) 中文摘要 近年来, 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三)
发布时间:2013-12-19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三)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三)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三) 下面笔者将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和法国的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 ......
谈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8
论文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
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发布时间:2013-12-19
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侵权确认与司法侵权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侵权确认是指具有确认权的机关,对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侵权依法作......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四)
发布时间:2022-12-16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四)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四)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四) 八、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一)学校对教育者应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增强......
我请求老师惩罚女儿
发布时间:2023-07-02
早上送女儿去幼儿园,老师向我“告状”,说女儿中午不睡觉,还翻来翻去地弄出各种声响,甚至故意去敲床,吵醒小朋友。班里的三位老师轮流说了她不下二十遍,可她依然不改。老师希望我回去再好好“说说她”。 回家后,我问她:“......
公证赔偿的思考/熊晓峰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西安宝马彩票案把本就处于尴尬境地的公证处推向风口浪尖,使得公证的形象和发展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公证责任、尤其是公证赔偿责任一时之间成为了公证行业内外的热门话题,随着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改革的方案》确立的公证过错要赔偿......
机动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12-19
机动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机动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机动车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一、 概述 机动车损害是指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给他人人身及财产造成的损害(本文如未做特别说明时均包......
最重的惩罚是误赏
发布时间:2015-08-24
上世纪初,湖北有家卤鸭店,制作的卤鸭香酥可口,畅销省内外。店主准备追加投资大干一场,这时发生了一场大事故,几百名顾客在食用卤鸭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腹泻,后来才发现有人在卤锅里暗中投放了泻药。虽然事件很快得到平息,但店铺......
浅谈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7
论文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
探析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11-2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内容摘要: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论医疗过失赔偿责任适用原因力规则的具体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2
内容提要: 在确定医疗过失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即法医学通常所说的损害参与度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仅承担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原因力所造成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地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避免......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二)
发布时间:2023-02-11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二)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二)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二) 四、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及免除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究竟怎样划分......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24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目前,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权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