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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侵权法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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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侵权法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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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重要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其有悖于传统民法的“补偿”价值,所以学者们对在大陆法系中导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侵权领域范围的扩大以及侵权行为危害程度的加深,在我国侵权法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成为解决以上问题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作用入手,分析了在我国侵权法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 惩罚性损害赔偿/功能/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构建 惩罚性损害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制止侵权行为的重要方式,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其特有的惩罚及阻吓功能在制止侵权行为发生,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系间立法理念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对在民事领域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持谨慎态度。

而我国因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排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坚持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的发展,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损害赔偿首先走入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并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了加强,这些都是对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但应当指出的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已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出现,但其适用范围有限,功能的发挥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

为了充分发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笔者建议在侵权法中全面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台湾学者曾世雄认为:“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赔偿事故未曾发生者然。”由此可见,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或恶意侵权行为的不断出现使得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愈加苍白无力,因此产生并发展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不是对原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否定,而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项制度。

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产生了很多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就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并无其他。

第二种观点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在于惩罚和威慑,第三中观点认为预防与评价才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所在。第四种观点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除了补偿、制裁之外还有遏制的功能。

第五种观点认为,补偿、惩罚、威慑、鼓励市场交易等都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第六种观点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应包括损害填补、吓阻、惩罚以及私人执行法律的功能。

笔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一下三方面:

(一)补偿功能 损害赔偿的最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损害赔偿方式的一种,也当然具有补偿功能。惩罚性损害赔偿旨在补偿通过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得到完全补偿的损害,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补偿功能不足的弥补,这也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是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权利回复到侵害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在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损失额是容易计算的,而在人身或精神受到损害时,损害往往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而难以计算,单纯地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使受害人的精神或人身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

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则是在补偿了受害人的一定损失后,又对一些无形损失进行额外补偿,这样更有利于回复受害人的权利状态。

2、受害人为寻求权利救济而支出的各项诉讼成本是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补偿给受害人的。受害人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如果这些支出得不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将会被扩大化。

有调查表明,在侵权案件中,平均的诉讼成本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的30%,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才能得到完满的补偿。 以上这些情况非单纯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而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则能较全面地补偿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补偿功能。

(二)惩罚功能 惩罚功能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本质的功能,它表明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关注的不仅是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更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惩罚与制裁。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具有严重恶性的侵权行为,通过给予加害人较补偿性损害赔偿沉重得多的赔偿金额,实现对侵权人的制裁。

惩罚功能来源于“报复主义”理论,其基本思想是法律本应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理论,任何人无权未经他人的同意,要求他人放弃其权利。强迫他人放弃权利,而与自己的权利进行交换,纵使符合经济效益,也有违道德观念,应当受到惩罚。

在侵权行为中,隐含着加害人对被害人具有一种不当的主从与优越关系,加害人对于社会价值存在着错误评估,认为可以利用他人,成就自己。惩罚的目的即在于以公开可见的处罚方式,重新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相对的价值关系,修复被害人因侵害事件无法实现其价值的损失。

例如,美国著名案例Grimshaw v.ford motor Co.一案中,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具有瑕疵,导致汽车爆炸,车上小孩严重烧伤。陪审团判决被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亿2500万美元,其理由是福特公司基于成本效益分析,视被害人为一种价格,而非人的尊严,其不法行为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基于报复主义,应予以金钱惩罚。

(三)阻吓功能 通过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来阻吓未来的过错行为,防止相同或同类的行为再次发生是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所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阻吓功能包括特别阻吓和一般阻吓,前者在于使加害人深刻感受到必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不再为相同或类似的不法行为;后者是为了设立一项先例,使一般人不敢从事与加害人类似的不法行为。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阻吓功能来源于“有效阻吓理论”。[11]依据该理论,加害人应将不法行为造成的所有成本,内化为自己的成本,亦即加害人应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而使加害人仅在其行为产生的利益大于损害赔偿数额时,才会选择从事该行为。

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机制中,若所有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均获得赔偿,则该机制将可迫使加害人内化其行为的成本,避免加害人从事不法行为。因此,相对于惩罚功能的事后补救思维,阻吓功能的事前预防导向,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更好地阻吓加害人从事不法行为。

二、我国侵权法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目前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的困境 因为受到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与立法传统的影响,我国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采用的是补偿性损害赔偿,即受害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日益显现出一些弊端与困境。

1、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很好地实现侵权法的目的 侵权法之所以出现,正是为了解决与阻吓社会中的侵权行为,不管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它都一种是抑制侵权行为的机制。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指出:“有一种传统的观点‘侵权法的目的在于阻止人们危害他人···在侵权法中,预防则以课予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如果人们不得不为致损害他人而支出损害赔偿金,那么他们就不会收敛其有害行为。

’”[12]日本学者后藤孝典也认为,抑制功能才是侵权法的最终目的。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侵权法律制度体系下,对侵权行为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阻吓。

一方面,补偿性损害赔偿只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在此情形之下难以抑制主观恶意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强的侵权行为。孔雀绿、苏丹红、大头娃娃、三聚氰胺等事件层出不穷,危害程度日益加强,现行的赔偿制度在惩罚、阻吓不法行为中表现出明显的不足。

另一方面,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当责任事故发生,由乘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将侵权损失分摊给社会上的所有投保人,将原来本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社会,侵权人的个人侵权成本转化为由社会所有投保人承担的社会成本。因此,责任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侵权法对加害人行为的惩罚,难以阻吓将来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

2、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体现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要求 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漫长发展历史中,无论坚持的是一元主义还是多元主义,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从来都未被动摇,过错是现代各国侵权法中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标准。耶林有言:“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13] 过错是不法加害行为的主观要素,它本质上是指社会对个人行为的非道德性、反社会性的价值评价。过错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以及对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漠视。

由于这种轻慢和漠视,他应受到谴责和惩戒。[14]这种谴责和惩罚不单体现了社会对加害人的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更是张显了法律的威严,阻吓社会潜在加害人为相同或类似的不法行为。

因此,由于过错而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应当含有一定的惩罚性。然而在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之下,侵权人只需赔偿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使有可非难的主观恶意也在所不问,在此情形之下难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3、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能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补偿性损害赔偿的目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从而使受害人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然而随着侵权行为种类的增加,危害性的加强,补偿性损害赔偿在补偿受害人损失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足。 首先,在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结果不能立即现象的损害中,由于缺乏损失计算的标准而使之不能完全获得补偿;其次,法院在适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判决时,往往不会考虑通货膨胀及税收问题,同时还有在诉讼中所付出的人力、物理与财力,也不可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中进行完全的补偿;再次,弱势受害人往往会迫于诉讼中沉重的经济负担而放弃诉讼。

据统计,在德国,汽车事故的起诉率为2%-3%,其他人身伤害的起诉率为0.2%;在荷兰,全部人身事故的受害者大约仅有2%的人起诉。[15]在第起诉率的情况下,相当部分的侵权人可免去赔偿责任,受害人则因放弃诉讼而使损害无法得到赔偿。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是鼓励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 按照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的观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保护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它保护市场体制中自愿交易的神圣不可侵犯,防止对市场交易的替代。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非自愿交易应该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惩罚,以维护资源交易的市场环境。

[16]可见,在经济学分析学家看来,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对此,美国法院在1996年的Kemezy.v.Peter案件中,波斯纳法官提到“在自愿交易成本很低而受到侵犯的案件中,有必要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以保证人们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交易。

”[17] 惩罚性损害赔偿能鼓励市场交易,原因在于它使潜在侵权人认识到交易比侵权更有利。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低于侵权人非法获利而又不能完全补偿受害人损失情况下,一个潜在侵权人就会从事侵权行为,而潜在受害人就力图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破小财免大灾”,考虑通过购买,使潜在侵权人放弃侵权行为。

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利益的需要,而事实上这种支付因为不存在交易机制也不可能发生。总之,如果赔偿金太低,会增加潜在侵权人为侵权行为的几率。

二是如果侵权人从受害人手里夺走财产而无需支付完全价值,潜在侵权人会全力以赴夺走财产所有权。比如,版权侵权人会专心复制他人的专有版权资料,而版权所有人会采取措施防止他人的盗版行为,这样会造成社会浪费。

上述两种情况皆可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加以避免。如果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侵权人的损害赔偿金超过其非法获利,他就放弃侵权转而与财产所有人进行交易。

另外,如果仅适用补偿性赔偿,双方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交易成本就会变成诉讼成本,而诉讼要比交易昂贵得多,因而双方会放弃诉讼而自愿进行交易。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中国的产品大量出口,外国的产品也大量的进入我国市场,国际间民事、经济的交往越来越多。

这就必然要求我国的经济规则和法律制度等必须与国际接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必须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即各成员国应当给予其国内的外国人与其国民形同的待遇,即相互之间要获得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与我国交往比较密切的欧美国家大多数都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此项制度,这就造成了一方面,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如造成了他人损害,只需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我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如致人损害,则须按照他国的法律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二者适用时产生了巨大的差距,我国现行法律在无形之中为本国公民要求平等待遇设置了障碍。

因此,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与世界的接轨,进而保护我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我国侵权法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思想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历史根基和社会基础 在我国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早已出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思想,如早期的“加责”制度、唐宋时期的“倍备”制度、明朝时期的“倍追钞贯”制度,这些制度都是在原有责任的基础上课予加倍的赔偿金以示惩罚。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经历了数千年的传承之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思想在我国已经具备了深厚的历史基础。

我国传统文化中,素有“恶有恶报”的观念,在社会公众的交易中也长期存在着“假一赔十”、“缺一罚十”的交易习惯,对不法行为人课予较高数额的赔偿金成为了社会公众朴素正义观的体现。目前,在一些社会交易中,一些厂商也愿意以类似的承诺作为自己商品品质的保证来吸引消费者,并为广众所接受。

由此可见,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思想已为公众所认可,并与我国社会大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吻合。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我国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思想与我国民法理念一致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对于民事违法行为,除了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大多规定了民事制裁方式,以此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这体现了民事法律领域对不法行为人进行民事惩罚的思想和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2条也明确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在民事立法中通过规定制裁性的责任方式,来体现民事立法中所蕴含的制裁和惩罚理念。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民事立法是一致的,其思想并没有违背传统民事法律理念,并不为传统民事法律所排斥。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我国民事法律中并无不可,是与我国民法的性质相适应的。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已经有所突破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在民事赔偿制度中一如其他法律法系国家和地区,强调损害填补原则,并无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然而我国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的一倍”之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逐渐受到了学者与立法者的重视,并先后出台了一些涉及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1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19]。

另外,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赔偿金。”这是迄今为止中国立法者规定的最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远远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倍数额赔偿金。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虽不足以说明我国在民事法律体系中设置了损害赔偿制度,但至少可以说,这反映了我国已迈出了突破绝对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的关键一步。

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适用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准刑事罚”的性质,其惩治力度比补偿性损害赔偿强,因此应严格规定其适用要件,防止此制度被滥用。联系我国情况,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我国在侵权法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可适当参考如下情况:

1、主观过错严重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针对那些恶意的、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事务行为而实施的,因此,只有在那些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美国判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早期的美国法院对一些故意伤害他人尊严,伤害他人或持强凌弱侵害他人权利,对妇女施以攻击、强奸和性骚扰等行为,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近几十年,美国许多法院在判决惩罚性损害赔偿时,也注重故意的要件,如故意殴打他人,无正当理由拘留购物者、故意欺诈他人,无故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等。

(2)被告动机恶劣,即加害人的动机和目的在道德上具有应受谴责性。在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加害人应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如Enright v.Grove一案中,被告攻击原告并过失限制原告自由,法院认为被告轻率地不顾原告权利和感情的行为可推论出被告有恶劣心态,而判决惩罚性赔偿金。

美国有14个州明确规定,被告只有具有恶意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单纯的过失行为,不得判定惩罚性赔偿金。[20]我国可借鉴该规定。

(3)毫不关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对损害态度冷漠。美国国会1982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损害是基于毫不顾及可能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损害的,应负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既可对潜在加害人加以警告,又可宣示社会上不容许此种漠视他人权利的行为。

(4)重大过失,有意且鲁莽的行为或轻率不顾他人安全,即知道或应该知道危险行为的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使之发生。如Claunch v.Bennett一案,被告与朋友在市区道上以时速90英里赛车发生事故,至原告受伤,原告本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因其轻忽他人之安全,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1]

2、行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 由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注重惩罚,所以一般不适用于那些轻微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惩罚性赔偿针对的是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如故意欺诈他人遭受损害,滥用权利,粗暴地捆绑他人,对他人实施暴力,不断对受害人施加严重的损害等,这些行为已经超过了社会容忍的限度,需要通过惩罚性损害赔偿来制裁行为人,并阻吓不法行为的发生。

美国学者Rustad也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针对的是反社会的行为,是在刑法难以解决问题时适用的,对一般的过失行为并不适用。最高法官在某些案件中也强调,惩罚性损害赔偿只有在被告的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法官O’Connor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性质上是惩罚性的,但在适用时应区分民事和刑事制裁,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被告过错严重的情况。[22]

3、对是否需要客观存在现实损害观点之辩 对于现实损害是否构成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美国一直存在争议。美国多数法院认为,除非原告能证明其遭受到现实损害,原告不得请求惩罚性赔偿。

但也有些州的法院认为,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被告违反法定义务即可。还有些州采取折中主义,不苟求原告证明其遭受的现实损害,而径直就侮辱或诽谤案件请求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此并未达成共识。[23]对此问题,王利明教授支持以现实损害为基础的观点。

对此笔者并不敢苟同,将现实损害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将会存在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尤其是某些因侵犯人格尊严而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一些未能立即显现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原告有可能因无法举证而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无法得到补偿。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现实损害作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的适用条件。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在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时也应当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即要求损害结果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在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时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1)被告的财产情况、经济条件。

(2)被告过错的性质和影响程度。

(3)加害行为对原告的影响。

(4)被告不法行为持续期间,及被告是否隐匿其不法行为。

(5)被告发现不法行为后否应超过该利益,以求之阻吓功能。

(7)原告为恢复损害所支出的费用。

(8)被告是否对损害进行公正的补偿。等等。[24]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 赔偿数额的大小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方面。批评者往往会以赔偿数额过大为由建议减少甚至禁止这种赔偿,美国一些州的法律也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了限制,如弗吉尼亚州,或者对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的最大化比例做了限制。

[25]80年代以后,美国侵权法的改革也倾向于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和数额进行一定的限制,其做法主要有:

1、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比例关系。 然而两者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惩罚、阻吓加害人,后者是为了回复被害人之损害,前者考虑加害人的非难性,后者衡量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后者来决定前者的数额实在有欠妥当。

而且轻微恶性有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相反恶性重大其损害结果未必巨大,以实际损失来衡量主观恶意以及道德非难的做法并不科学。

2、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 有了最高限额,加害人可以事前计算损失成本,而以个人预算转嫁给他人,或通过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去除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能产生的责任。

这种通过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之成本外部化的做法,对于加害人可能产生的极小制裁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阻吓功能荡然无存。且因赔偿金的数额被限定,因侵权行为而获取的利益却是无限,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加害人会为了获利而选择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必会增加。

3、对原告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限制。 由于认为原告获得其不应获得的金钱是不公正的,很多美国法院会因此将全部或部分金额交给政府。

这种做法一方面忽视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另一方面会打击了受害人主张权利的积极性,破坏了惩罚法性损害赔偿制度本身所营造的激励机制。 因此,笔者认为不宜以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而可以考虑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与外国的立法相比较看来,我国《消法》第49条的一倍惩罚,《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十倍惩罚显得过于僵硬且缺乏实际操作性。具体而言,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可参考如下因素:

(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及被告的主观状态。

(2)该行为对原告及社会的影响。

(3)该赔偿数额能否有效起到惩罚、阻吓之功能。

(4)被告的经济状况。等等。

注释: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崔明峰、欧山:《英美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王小红:《论惩罚性民事责任》,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 王利明:《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王立峰:《惩罚性赔偿的道德基础》,载《山东审判》,第150期第19卷。 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M]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5期,第163—219页,(2002)。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Plaintiff’s Windfall from Punitive Damage Litigation ,105Harv .l.Rev,No.8P1902. Galanter et al.,supra note 40,at 1432—1433;Jean Hampton,Correcting Harms Versus Righting Wrongs: The Goal of Retribution ,39UCLA.Rev.1659,1686(19

9

2).Hereinafter cited as Hamption,[Correcting Harms],转载于转载于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M]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5期,第163—219页,(2002) 74 Cal.Rptr .348(Ct, App,19

8

1) 转载于转载于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M]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5期,第163—219页,(2002) Dobbs ,supra note 2,at 844—846,转载于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5期,第163—219页,(2002) [11]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5期,第163—219页,(2002) [12]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正金娜译:《法律原则的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年版,第251页。 [13]转引自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14]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58页。 [15]薛红:《演变中的侵权责任和人身伤亡事故问题的解决》,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03页。

[16] Werner Z.Hirsch,Law and Introductory Analysis ,Academic,Inc.1979,p.155,转载于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5) [17] A,Mitchell Polinsky and Steven Shavell,Puntive Damages :An Economic Analysis ,111Harv.L Rev,No.4(19

9

8),p.946,转载于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5) [18]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解释》的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5) [21]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M]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5期,第225页,(2002) [22]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05) [23]徐海燕:《我国导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学思考》[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 [24]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M]台大法学论丛,第31卷第5期,第231页,(2002) [25]朱凯:《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及适用》,[J]中国法学,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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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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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的类型之一,研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务,特别是研究掌握这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与著......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新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难题......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1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中,侵害人除了需依法承担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以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通过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达到教育、预防及警示社会公众的目的。现代各......
著作侵权损害的酌情赔偿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2-26
著作侵权损害的酌情赔偿,是指在著作侵权发生损害的情形下,由裁判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因素,在法定允许的限额内,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作为赔偿金额给予著作权人。虽然不是每一件著作侵权纠纷中都会涉及酌情赔偿,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15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民事救济制度,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们提供维护权益的法律保护。通过它的补偿功能、制裁功能、威慑功能以及鼓励职能对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制造和销售者加以规范和......
试析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1
论文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普通法系国家创制,大陆法系国家多不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均未在制度层面对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定。我国倾向大陆法系,但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为代表的法律中,均......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内容论文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
试论西藏吐蕃时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2
摘要:通过敦煌出土的一系列吐蕃文献资料可以发现,吐蕃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商品交换以及债的关系。而债的关系又主要包括两种:损害赔偿之债以及契约之债,而本文则对前者展开研究。这一时期有关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规范有许多,如狩猎伤人......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发布时间:2023-01-23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七) [ 前面的话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备,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尝试从精神损害赔偿制......
探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和普适性,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诉讼、仲裁中,我国消费者因此时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基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3-03-13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摘 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
我国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
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4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赔偿原则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其存在问题饱受争议。惩罚性赔偿具有多重功能包括赔偿、惩罚和遏制等。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十分重要,为符合损害赔偿的实质要求,赔偿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在其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之间,应当有所规范。如此,才能让惩罚性赔偿更为合理,能够实际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实现自身的价值。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功能;.........
关于海洋油污损害赔偿的现实与理性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十多年来,海上船舶溢油事故频发,油污损害赔偿的争议不断,其核心的问题是赔偿范围的认定,特别是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赔偿问题,从国际到国内,从理论到实践,对此不同的观点或针锋相对,或含糊不清,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笔者结......
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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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三鹿乳业集团虽然破产了,但关于“三鹿奶粉事件”我们还记忆犹新。这一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有如下两点值得反思:(1)作为侵权人的三鹿公司与另外21家责任公司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大约9亿元)后,共同出......
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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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遵循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借助比较法之研究方法,围绕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与数额计算、侵害行为的诉讼时效及被许可使用人诉讼主体资格等具体问题全面阐述了作者的见解,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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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内容提要: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经从无到有,由简单而成熟的发展过程,现在已成为民法理论和实务......
惩罚性赔偿性质问题研究_经济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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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十余年来,实施中已经引起了一连串的争议,而同时期在台湾确立的此制度却并未造成实践上的困境。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同一制度在两岸的实施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效果,就在......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本文从危险责任论和环境侵权行为出发讨论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在环境利益原则下研究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环境损害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的方法、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等基本制度,并......
试论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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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开始频繁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模式,因而在不同地区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二者竞合问题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争议;又因赔偿方式选......
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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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更深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冲突所涉及的领域也有更多的冲突发生。为此,世界上一些国家除对传统的保护物质性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外,还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
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为中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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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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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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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两大重要成果。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
我国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初探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统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和相关内容。因此,本文从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界定出发,通过比较英美法的“第三人休克损害”和大陆法中的“精神打击制度”,引出我国需要构建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从适用范......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证据认定_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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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既是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考验法官智慧和公心的一道难题。 概括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_经济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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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船舶油污损害的加剧,我国正酝酿制订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立法。本文提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应由四大基本制度构成,即适用范围制度、赔偿主体制度、赔偿范围制度、赔偿限制制度。 论文关键词: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 大......
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属于限制性债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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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适用《1969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下称CLC1969)的油船污染为非限制性债权,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损害属于《海商法》调整的限制性债权,将油污损害赔偿请......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3
内容提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大缺陷。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进行深入理论探讨借鉴国外相关的立......
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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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加害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本文称之为限制性损害赔偿。限制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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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中国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惩罚性赔偿受到一贯的忽视。实际上,这种与补偿性赔偿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以其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越来越对当今民法学领域特别是损害赔偿法......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3-16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但曾在立法层面显得零乱而无章法,一直未形成统一、系统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上予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被广泛适用于各种“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金数额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释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是一种可辨认身.........
国家侵权更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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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人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对国家侵权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一直便有些大惑不解。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面临修改之际,关于国家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自然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广大法律学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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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
论赔偿损失司法制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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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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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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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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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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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归责任原则及损害赔偿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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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商标在商吕经济中的普遍使用,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
论赔偿损失(4)司法制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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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6)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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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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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入沉默制度的思考_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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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沉默权制度是西方国家诸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分歧。 [关键词]:......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10)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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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当然,查找这类辞典,一是要找英文版,以避免被水平不高的中文版译者误导;二是要找最新版本。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在第六版之前,尚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门解释。过去我们有的只懂中文的教授在资料中找不到外国有关商标“反向假冒”的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4)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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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9)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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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一部分民法研究者及一部分侵权法教科书,将仅仅可以戴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狭义侵权责任或Tort责任)上的小帽子———“侵权构成四要件”,硬要戴到侵权责任(即广义侵权责任或Infringe ment责任)上去,已经给正常的司......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8)法学理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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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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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就是解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定性的问题,并将受害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归入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
我国婚内侵权赔偿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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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近多地发生夫妻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对婚内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现象,学术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文拟对婚内侵权赔偿问题进行法律研究,为我国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提供学者建议,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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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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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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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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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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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完善,但该项制度适用并未达到预期立法效果,各地法院对涉及食品安全类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很大争议,本文在分析先行审判特点及问题基础上,从立法统一、诚实信用原则及比例适当原则的引用方面探索制度弥补办法,以解决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缓解我国食品安全严峻的形势。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诚实信用比例适当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及性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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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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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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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国民自身利益维护意识加强的产物。伴随着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精神损害赔偿再一次受到重视,仅原则性的若干规定使得国家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24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目前,笔者发现,不少论文和论著在论及离婚损害赔偿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一般侵权损......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一)
发布时间:2023-04-13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一)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一)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救济与目的性扩张(一) 一、引言 二、本案事实......
食品安全责任中惩罚性赔偿探究
发布时间:2016-04-27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编辑整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中惩罚性赔偿探究,供您参考,我们会持续更新,请留意,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字典范文网查看。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责任竞合 内容提要: 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 要】 本文分析了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悬殊的原因及其危害,提出了合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问题的对策。要遵循法治原则,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原意;秉持公正严格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医疗损害赔偿分担机制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医疗侵权 医疗损害赔偿 社会医疗保障 商业医疗保险 内容提要: 医疗技术的发展及其固有的高风险性,使得医疗损害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标准的行为预期,也超过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而单纯依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无法填补医......
论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2-11-17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 医疗损害事故通常是基于患者的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在患者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院的过错,使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或者由于医院的错误诊断等其他原因而导致患者出现不必要的人身损害。由于医疗事故可能出现......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8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
刑事伤害赔偿赔罚并用的可行性及其立法与适用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刑事伤害应当赔偿。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予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刑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发布时间:2023-03-07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改革是通过《德国第二次损害赔偿法修订法》(以下简称德国新损害赔偿法)完成的,使《德国民法典》及......
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7
张丽案中的犯罪人刘某在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后立即上诉,其实强奸犯罪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是一种普遍现象。一项调查以色列和美国强奸犯对其被害人的态度的研究证实,约有一半的美国罪犯(47%)和2/3的以色列罪犯(61.9%),否认其给被害人造......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八、防范学生伤害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一)学校对教育者应该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1、增强教育者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 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立足于不出事儿,特别是不出大事儿。 要做到这样,我们必......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近年来, 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 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一种客观现实,也是......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6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8
今天,我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时间比较紧,只有一个上午的时间,在此就只能作比较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
学生伤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4
下面笔者将对美国、英国、联邦德国和法国的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 (一)美国教职员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美国除纽约等一些州外,根据传统不成文法中“政府免责的原则”,学区作为公立学校举办者不承担学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