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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司法审查 奥地利和美国宪法 比较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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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司法审查 奥地利和美国宪法 比较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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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的名字是和他首创的“纯粹法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他同时又当之无愧地被誉为“奥地利宪政之父”。奥地利——乃至于后来整个西欧——的宪政模式,基本上是按照他的理论构想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称凯氏为“欧洲宪政之父”或许也不过分),而他本人也一度出任过奥地利宪政法院的大法官。

尽管“奥地利模式”生不逢时,诞生后不久就被法西斯政权所取代,且凯尔森最终也迫不得已流亡美国,它毕竟首创了欧洲的宪政审查模式,并且虽然走过了一大段弯路,它今天却证明几乎和美国的宪政审查模式具有同样的生命力。这篇名作是凯氏来到美洲后不久对欧洲宪政模式作出的经典阐述。

迄今为止,宪政审查在世界上无非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C.J. Marshall)在1803年创建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

无论马歇尔大法官的论点如何雄辩有力,都不能改变一个基本事实,即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在美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是一项开天辟地的创举。在当时,这种创制行为只有在美国才可能发生,因为那里不仅有一个在传统上受到高度尊重的司法体系,而且这一体系的顶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中上升到和立法机构平行的地位(否则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司法传统更为悠久的英国直到前不久还在争论着到底要不要一部《权利法案》)。

美国宪政文化的特殊性注定了司法审查体制不可能不改头换面,就在欧洲大陆获得“本土化”。欧洲宪政必须具备适合自己体制与文化的独特模式,它体现在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宪政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s)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问题。

当然,建立这种不同模式的努力不仅仅是出于历史的偶然或文化偏见。美国模式无疑是最古老的,并在修修补补之后一直延续到今天;且就和大众政治的政党模式一样,起源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发挥过巨大作用。

但古老的东西总不太可能是完美的。至少在理论上,美国式司法审查存在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

这也是凯尔森认为不能照搬美国模式的原因。在本文,这位严谨的法学家从欧洲视角探讨了这些问题,并用他对奥地利宪政的切身体验说明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宪政被认为是文明世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而宪政的“试金石”就是“更高的法”对普通立法的控制——尤其是司法控制;没有它,国家至多只能实现普通的法治,而不可能达到它的最高阶段。就这一点来说,凯尔森的宪政理论具有相当超前的预见力——直到奥地利宪法制定后半个世纪,法国才迟疑地放弃了对司法审查的敌视态度,致使它的宪政尝试比德、奥晚了许多年,且法国对宪政审查的接受仍然是相当不彻底的,因为第五共和所建立的事前而非事后审查的独特体制带有某些根本的局限性。

法国一直接受人民主权至上的理论,一度对美国的宪法审查模式不屑一顾,但美国宪政虽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的来说还是一帆风顺的。相比之下,欧洲宪政却历经坎坷。

好在第二次大战之后,欧洲——尤其是联邦德国与奥地利——又回到了凯尔森当年提出的洞见,并经过宪政法院的不懈努力,到今天已发展出一个可以与美洲相媲美的宪政模式。阅读凯尔森从美国对奥地利宪法构想的回顾,后人不得不惊叹它和今天的运作何其相似。

一、 引言 在此所讨论的奥地利宪法是1920年10月1日的宪法,直到1930年1月1日仍然有效;在那一天,宪法文本被奥地利首相正式公布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法规汇编》(负责发表立法的官方杂志)。所有后来的修正案都将不被考虑,因为它们是在一个准法西斯政权下制订的,且具有限制立法合宪性的民主控制之倾向。

1920-30年的奥地利宪法为保证立法(statutes)与法令(ordinances)的合宪性提供了保障。后者是行政机关而非议会所制订的普遍法律规则。

在奥地利以及其它欧洲大陆国家,这些法令要比在美国发挥着重要得多的作用。法令有两类:基于立法的法令,即职能是执行立法的法令,以及和立法类似的直接“依据宪法”而被制定的法令,即为取代立法而发布的法令。

法令的重要性起源于行政权力在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据的特殊位置。在那里,它们在作为法律适用机关的权能上和法院具有同样地位。

在原则上,行政行为和司法决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另外,行政机构——尤其是像国家元首和部长等高级机构——有权发布普遍法律规范,且这些普遍法律规范——即行政法令——和立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因此,行政机构不仅是法律适用而且是法律创制机关,且具有和立法机关特征相同的权能。 “直接依据宪法”发布的法令可能以和立法同样的方式违宪,“依据立法”而发布的法令如和立法不吻合就构成了违法。

既然宪法规定,依据立法而发布的法令必须符合这些立法,制订违法的法令也构成违宪。依据立法所制订法令的违法性具有间接的违宪性。

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中,法令的司法审查比立法的司法审查更重要,因为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而创制普遍法律规则之危险,远远超过了违宪立法之危险。 一旦美国行政机关在实际政治与经济演变过程中取得和欧洲大陆行政机关类似的法律地位,法令的合宪性问题将比它今天在这个国家发挥远为重要的作用。

二、奥地利宪法中的司法审查 立法(这个词在此采用最广泛的意义,也包括法令的制订)的合宪性能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获得保障:制订违宪规范的机关个人责任和违宪规范的不适用(non-application)。奥地利宪法同时规定了两者,在此只对后者有兴趣。

违宪规范的不适用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实现:授权法律适用的机关检验他们在具体案例中所适用的规范的合宪性,并如果他们发现该规范是违宪的,拒绝在该特定案例中适用之。这在原则上是美国的法律状况。

法律适用机关宣布普遍规则违宪并拒绝在特例中适用之的事实表明,这个机关被授权使普遍规则在具体案例中无效;但只是对具体案例而言,因为普遍规则本身——立法与法令——仍保持有效,并因而能被适用于其它的具体案例。 这种解决方法的弊端在于下列事实,即不同的法律适用机关可能对立法的合宪性存在着不同意见, 因而一个机关可能会适用立法,因为它认为立法合宪,而另一个机关却基于其所宣称的违宪性而拒绝适用。

对立法是否合宪——即宪法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缺乏统一决定,乃是对宪法权威的极大危险。 在1920年宪法生效之前,奥地利法院只是在关于立法的及时发表问题上检验其合宪性。

然而,法院审查法令的合法性——因而其合宪性——的权力却并未受到限制。因此,立法的司法审查只是在很狭隘的范围内才是可能的。

扩大这一体制正是1920年宪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授权每一个法院无限权力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并不被认为是一件可取的事情。

以上所提到的在宪法问题上不统一的危险实在太大了;因为在奥地利及欧洲大陆的其它国家,行政机构无权检验立法的合宪性,因而有义务适用立法,即使法院——例如最高法院(Oberster Gerichtshof)——宣布立法违宪。另外还须指出,在奥地利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除了普通法院之外,还有其它法院——尤其是行政法院——偶尔必须适用和普通法院同样的立法。

因此,完全不能排除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然而,最重要的事实是:在奥地利,最高普通法院——所谓的最高法院——关于立法或法令合宪性的决定对下级法院没有约束力。

后者并未被禁止适用最高法院先前宣布违宪因而在特定案例中拒绝适用的立法。最高法院本身并不受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规则的限制。

因此,法院在特定案例中宣布违宪的同样立法,可以被同样的法院宣布为合宪,并在另一个案例中获得适用。由于这些原因,为了宪法的权威,对立法的司法审查的中央化是极为可取的。

通过把立法的司法审查保留给一个特别法院——即所谓的宪政法院(Verfassungsgerichtshof),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第137-148章实现了这种中央化。同时,宪法授权这一法院以撤消(annul)它发现构成违宪的立法。

撤消整个立法并非总是必要的;如果违宪条款可以和立法的其它部分分开,那么法院可以只撤消该条款。法院决定不仅使立法或其特定条款对具体案例无效,而且也使它对所有将来的案件普遍地无效。

一旦决定生效,被撤消的立法就停止存在。法院的撤消决定在原则上只是在事后(ex nunc)生效;除了我们以后将要谈到的例外,它没有追溯力。

这种追溯力很少具备理由,不仅因为每一种追溯效力都有严重后果,而且特别因为决定涉及到宪法立法者的行为;且立法者也有权解释宪法,即使他在这方面受制于司法控制。只要法院尚未宣布立法违宪,立法者在其立法行为中所表达的意见就必须获得尊重。

但撤消立法的宪政法院决定缺乏追溯力的规则却有一个例外。被法院决定撤消的立法不再被适用到提出司法审查并导致立法被撤消的那个案例。

既然这个案例发生于撤消之前,后者针对这个案例而言具有追溯效果。 撤消的判决在其发表之日起开始生效,除非法院规定了延迟。

这种延迟不得超过1年(第140条第3段)。它允许立法机构在撤消行为生效前,用一项新的合宪立法取代那项受到非难的立法。

如果提出立法的司法审查的案例决定于撤消生效之前,那么被撤消的立法必须适用该案例。在这种情形下,撤消行为针对这一案例也没有追溯力。

宪政法院撤消立法的决定和一项立法废除另一项立法具有同样的特征。它是立法的消极(negative)行为。

既然宪法授予宪政法院一项立法职能,即在原则上被保留给议会的职能,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规定宪政法院的成员必须由议会选举产生,而和被行政机构任命的其它法官不同。根据宪法的联邦特征,奥地利议会由众议院(Nationalrat)和参议院(Bundesrat)组成。

结果,正副总统及一半宪政法院成员由众议院选举,而另一半法官则由参议院选举(第147条)。接受这种组成法院的方式,是为了使宪政法院尽可能独立于行政机构。

这种独立性是必要的,因为宪政法院对行政的不同行为具有控制,尤其是对国家元首、总理和其他部长们所发布的法令进行司法审查,而发布这些法令的权力在政治上是最为重要的。通过误用这种权力,行政机构能轻而易举地压制议会,从而取消国家的民主基础。

1929年的奥地利宪法改革绝不仅是因为法院和行政之间的冲突而针对宪政法院的。修正案并没有改变法院的管辖权,但规定其成员不再由议会选举,而是由行政机构任命(1929年12月7日的联邦立法第65段)。

事实上,旧的宪政法院被解散,并被新的法院所替代,其中几乎所有成员都是行政机构的政党追随者。这是最后不可避免地导致法西斯主义政治演变的开始,并要为纳粹对奥地利的兼并未曾遭遇任何抵抗的事实负责。

三、美国司法审查模式及其问题 尽管美国的法院只有在具体案例中拒绝适用它们宣布违宪的立法之权力,法律适用机关在实践中发生冲突的危险在此并不象在宪政法院建立前的奥地利那样大。首先,既然这个国家没有独立于法院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尤其是命令、法令等)的约束力最终取决于法院决定,而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其次,那里也没有和普通法院不同的行政法院。第三,最高法院的决定约束着所有其它法院。

就美国法院认为它们自己受最高法院的决定约束而言,最高法院拒绝在具体案例中适用违宪立法的决定,在实际上具有和立法的普遍撤消几乎同样的效果。但遵循先例规则完全不是一项绝对原则。

在何种程度上它被承认有效,并不十分清楚。最重要的是,它对于宪法解释而言被假定无效。

“宪法问题的审查之门长开。” 因此,最高法院有可能对完全一样的立法在一个案例中宣布合宪,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宣布违宪,或反过来。

这对其它法院而言也正确。且这类事例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

也不能排除下级法院——尤其是州法院——决定立法的合宪性问题,而该案未被带到最高法院,且最高法院在另一个案例中审查同样的立法时以相反的方式决定问题。然后,已决事件(res judicata)原则使得其它法院不可能根据最高法院的决定来调整其先前决定。

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立法是否必须被认为初始无效(void ab initio),也是有争议的。对最高法院决定的这种解释将意味着这项决定普遍地撤消立法,且具备追溯力,以至立法以前所具有的所有法律效力都被取消。

在实证法律体系内,并不存在绝对的无效。要把一项行为定性为先验地无效(null a priori)的法律行为,乃是不可能的;这种行为不是无效,而只是可被判决无效(voidable)。

原因是有关行为无效的命题不可能缺少另一个命题,以回答谁有权确定行为无效的问题。既然法律秩序为了避免混乱而授权某些权力机构确定一项行为是否无效,这类确定总是具有创制性(constitutive)而非宣示性特征。

一项行为“无效”,只是如果有权能的机构宣告它无效。在这一宣告之前,行为并非无效,因为“无效”意味着在法律上不存在。

且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是存在的,如果它能成为某权力机构判决的对象。撤消行为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且法律秩序可以授权每个人去确定行为的无效性,即以具备追溯力的方式撤消行为。

但通常只有法律共同体中某些机关才被授权去决定法律行为的“无效性”。 要认为宪法立法者所制订的立法绝对无效或“初始无效”,尤其不可能。

只有法院才有权决定立法是否违宪的问题。如果另一个人因相信立法违宪而拒绝服从宪法立法者所制定的立法,那么他就在冒着风险行动,因为有权能的法院可能因认为立法合宪而判决他的行为违法。

从法律的角度看,只有法院的意见才是决定性的。因此,只要未被有权能的法院宣布违宪,立法就必须被认为有效。

由于这个原因,这类宣告总是具有创制性而非宣示性特征。但根据宪法,法院宣布立法违宪的行为以具有追溯力的形式取消立法。

如我们先前指出,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决定具有立法行为的特性。然而,带有追溯力的立法行为难以符合美国宪法的禁止,即不得通过实行事后惩罚(ex post facto)的法律。

但这种排除“初始无效理论”的解释并不被普遍接受。 然而,认为立法违宪并为了产生宣布立法违宪的司法决定而发起法律诉讼的私人当事方,经常在决定宣布前就拒绝服从立法。

他们这么做是出于对所期望决定的追溯效力之依赖。即便政府也承认这类从法律角度上有问题的态度;政府本身掂量着宣布立法违宪的司法决定的追溯效力。

举例来说,这种情形发生于涉及1935年《公共设施控股公司法》的合宪性诉讼,该法的合宪性在大量法律诉讼中受到挑战。在该法生效的一开始——远早于法院决定这个宪法问题的时候,法案条款事实上被当事人忽略了。

政府在此期间的态度是什么?1935年10月9日,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根据《控股公司法》颁布了第4规则,其效果是控股公司可以根据该法登记,而同时明确保留它们的所有宪法或法律权利;如果这种保留被判决无效,登记者可选择将其登记被认为无效。1935年11月21日,司法部长指示全国的联邦律师,在其合宪性获得保证之前不要试图去实施法案的刑事条款。

同一天,邮政部长通知所有的邮电局,未能登记的控股公司仍继续有权使用邮递服务,直到最高法院最终决定法案的有效性。” 这些措施的理由是政府希望“尽量减少可能支持立法合宪性的最终决定之追溯效力所带来的困苦”。

[同上注] 即使对宣布立法合宪的司法决定,也被赋予追溯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挑战这项立法的合宪性,那么即使诉讼结果是该立法被宣布合宪,任何私人当事方有关宪法立法者所制订的立法的合宪性之意见,也可能对该立法的有效性具有某种法律效力。

要准确定义私人当事方在法律诉讼中挑战立法合宪性这一事实的法律后果,即对司法决定之前这段时间内立法有效性的法律后果,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是法律诉讼本身并不能否定或肯定立法的有效性。

我们所能说的只是任何挑战立法合宪性的法律诉讼,都对立法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后果制造了一段怀疑和不定期。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这完全不能令人满意。

由于缺乏清楚的宪法规定,所有关于违宪立法的效力问题都可能以矛盾的方式获得回答。避免这类不确定是导致奥地利立法的司法审查集中化的理由之一;它把管辖权授予宪政法院,以普遍而不是仅针对个案废除违宪立法。

美国的实践具有同样的目的,但它的追求手段在法学上是不完美的。

四、 美国与奥地利模式的比较 美国和奥地利宪法的最大差异体现在立法被有权机关宣布违宪的程序。根据美国宪法,立法的司法审查只是在主要目的不是确定立法违宪性或合宪性的过程中才有可能。

只有在当事人坚持立法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因立法违宪而构成对其利益的违法侵犯,这个问题才会偶然产生。因此,在原则上,只有对当事人利益的侵犯才启动立法的司法审查程序。

然而,立法的合宪性是一项公共利益,而后者不一定和有关当事人的私人利益相重合。正是公共利益才值得通过符合其特殊性质的特殊程序而加以保护。

缺乏这种程序的弊端受到美国法学文献的普遍承认。 1937年8月24日的法案“规定了在某些涉及国会法案的合宪性案例中合众国的干预、向合众国最高法院的直接上诉及有关发布禁止令的调控”;它也承认立法的司法审查具有公共利益,但仅涉及到联邦法律。

法案授权联邦政府在影响公共利益的任何国会法案的合宪性受到质疑时,干预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任何诉讼,并成为对宪法问题提出证据与论点的当事人。法案授权联邦政府对宣布联邦立法违宪的决定上诉最高法院,并寻求加快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最终决定。

最后,1937年的法案寻求排除下列可能性,即一个法官基于所宣称的违宪性就能授权禁止,以限制国会法案的实施。 但1937年法案的所有这些规定只是为了保护国会所制订立法的有效性,使宣布联邦法律违宪的司法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而不是促进违宪立法的撤消。

在这个弊端之上,即立法的司法审查只能附带发生——或在主要为其它目的服务的程序中发生,还有另一个和美国联邦特性相联系的弊端。在州的立法合宪性受到挑战的时候,联邦政府可以起诉一个州。

但各州尽管可以受到联邦政府的起诉,却不能起诉后者。如果州希望一联邦立法被宣布违宪,它只能通过法律上的一条曲径来达到这一目的,即通过针对联邦官员的诉讼;且州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必须超过政治或宪政利益,例如州必须是一个财产所有人或对公共财产(res communes)的事务具有利益等。

美国宪政实践的经验尤其影响了奥地利宪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这部宪法开辟了两条途径,都可以导致立法的司法审查;一条是间接的,一条是直接的。

第一,私人当事方可以在行政程序中宣称,宪法授予他的一项权利遭到了行政行为的侵犯,因为该行为的依据是一部违宪的立法。只是在这件事经过了行政上诉的所有阶段之后,申诉才能被带到宪政法院。

宪政法院只是附带地决定立法合宪性问题。但宪政法院自行动议启动这一程序,且只有在法院自己怀疑立法的合宪性时才这么做。

私人当事方只能建议司法审查,但没有法律权利要求审查。 在法院程序上,立法合宪性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于法令的处理。

当事方可以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宣称法令的违宪性,但只有法院自己对法令的适用有怀疑,司法审查才会发生。法院必须中断个案程序,并向宪政法院申请法令的撤消。

宪政法院的程序完全专用于这类问题。 立法的违宪性只能在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shof)宣称,因为只有这些法院才能中断这类个案的程序,并在它们怀疑立法合宪性时向宪政法院对撤消立法提出申请。

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的程序在此依其法定职权(ex officio)进行。它们没有义务批准当事人的相应申请。

既然除了立法与法令的合宪性之外,宪政法院还有其它事务需要决定,宪政法院如果对个案中适用的立法或法令的合宪性有疑问,也可以中断这类事务的程序。程序的中断是为了使宪政法院能够用特殊的程序去检验有关立法或法令的合宪性。

在所有通过间接途径来实现司法审查的案例中,法院依据自身职权启动这一程序。当事人只能提请法院注意立法或法令的合宪性问题。

他们没有权利启动这类程序。从程序的角度来看,具有决定意义的纯粹是法院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而非当事人的私人利益。

如果宪政法院宣布提交它审查的立法违宪,那么申请审查的法院或宪政法院自己就不能再把立法适用于导致撤消立法的个案。正如我们已经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撤消行为带有追溯力。

这种例外授予撤消判决的追溯力在技术上是必要的,因为假如没有它,有义务适用法律的官员(即最高法院和行政法院的法官们)就没有直接因而充分的理由去提请宪政法院干预。向宪政法院申请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官员们必须知道,如果他们的申请成功地撤消了立法,它就将对他们自己中断程序以获得撤消判决的个案决定具有直接效力。

下列途径将直接导致立法的司法审查:宪法授权联邦政府向宪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一州的立法或一州行政机构所发布的法令;且州政府同样被授权提出这类申请,撤消联邦立法或联邦行政机构所发布的法令。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起因于奥地利共和国的联邦特征。

出于政治理由,有必要承认联邦的行政和各州的行政对于立法的司法审查而言地位完全平等。根据奥地利宪法,联邦立法只有在联邦行政机构的合作下才能生效,尤其是总统对立法的颁布,但并不需要各州行政方面的任何干预;类似地,州法只有在相应州的行政机构合作下才能生效,但不需要联邦行政方面的干预。

因此,授权联邦行政机构去挑战联邦立法的合宪性,或授权各州行政机构去挑战州法的合宪性,乃是多余的。如果联邦行政机构认为联邦议会所通过的任何法案违宪,那么它必须拒绝颁布这一法案。

联邦立法生效的事实表明,联邦行政机构对立法的合宪性接受了完全责任。对于各州行政机构与州法之间的关系,这也同样正确。

因此,唯一的可能是授权联邦行政机构去启动仅对州法的司法审查,并授权各州行政机构去启动仅对联邦立法的司法审查。

五、 其它问题与解决方法 在准备1920年宪法的时候,也讨论了另外两种启动立法的司法审查之方法。第一种是授权每个公民向宪政法院提出申请,且后者有义务考虑立法的有效性。

这有点像宪法问题中的大众行动(actio popularis)。第二种可能是在宪政法院建立负责保护宪法的总检查官(General Prosecutor)办公室。

他的职能是审查所有的联邦和各州立法,并将那些合宪性有疑问的提交宪政法院考虑。这两种方法都没有被采纳。

对于少数人的保护,可以提一下第三种可能,即建议通过向宪政法院提出申请,授权在选票上被压倒的少数去挑战多数通过的立法的合宪性。 最后,我想提一下美国法学家可能有些兴趣的两条奥地利宪法规定。

当立法在美国被撤消时,相对于被撤消立法先前调控的事务,产生了关于撤消所产生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必须区分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是被撤消立法调控了在立法生效之时未受法律调控的事务。

例如被撤消的立法禁止某种收音机的生产和销售。在这项立法生效之前,收音机的生产和销售未曾受到任何法律规则的调控。

在这方面,个人是完全自由的。第二种可能性是被撤消立法取代了先前的立法或普通法规则,调控同样的事务。

例如一项立法并不禁止收音机的生产与销售,但用温和得多的处罚制裁之。在第一种情形,立法的撤消具有恢复在立法制定前存在的法律地位之效果。

但在第二种情形下并非如此。在此,存在于被撤消立法制订之前的法律地位,即先前调控某种收音机生产与销售的立法,并不自动恢复。

先前的立法或先前有效的普通法规则被后来的规则所废除,而后者又被撤消了。正如我们已经指出,后法并不是初始无效,而只是被最高法院的决定撤消了。

通过撤消对某种收音机生产和销售之禁止的后法,这类收音机的生产和销售变成不受任何调控。 撤消[判决]的效力可能变得极不可取,且可能会远远超过维护宪法的目的。

在因违宪而被撤消的立法取代了先前的立法或普通法规则的情形中,更好[的办法]是恢复先前的立法或先前有效的普通法规则,而不是让法律状况变成该领域不受任何法律调控。如果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把这种效力归结为法院的撤消判决,先前的立法或普通法规则是不可能复兴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奥地利宪法包含了下列规定: “如果通过宪政法院的决定,立法或其一部分因违宪而被撤消,那么原来被所提及的立法废除的法律规则和宪政法院的决定同时生效,除非后者另行规定。” 因此,宪政法院的决定不仅撤消了立法,而且恢复了先前的规则,因而不只是消极而且也是积极的立法行为。

就美国实践而言,我希望唤起法学家对下列困难的注意:如果“初试无效理论”不被接受——许多杰出的美国律师都不接受它,[例如休斯首席大法官(C.J. Hughes)在下列案例中的意见:Chicot County Drainage District v. Baxter State Bank, 308 U.S. 371 (19

40)。对这一问题的最好表述可见:Wellington et al. Petitioners, 16 Pick. 87 (Mass., 18

3

4), p. 96:“但立法的正式行为是否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可被适当地称为无效(void),很可能是有疑问的;把它处理为可以判决无效(voidable),似乎更符合主题的性质和适用于类似案件的原则。”] 那么就不可能坚持下列见解,即宣布立法违宪的司法决定具有恢复先前立法的自动效果。

如果美国法院宣布立法违宪并拒绝在具体个案中适用之,那么法院也没有在个案中适用先前立法的法律可能性。只有被法院宣布违宪的立法构成初始无效(而这意味着撤消立法的行为具有追溯力),先前的立法或先前有效的普通法规则才可能适用。

因为假如宣布立法违宪[的行为]带有追溯力,那么这项立法就不可能废除先前的立法,或更准确地说,如果这项立法被宣布违宪,那么它的废除效力就被撤消。但我们已经指出,初始无效理论不符合美国宪法第1条第9节第3段。

另一条美国法学家可能感兴趣的奥地利宪法规定,授权宪政法院对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所提出的申请提供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然而,这一机制只是限于立法或行政的某项行为是属于联邦还是成员州的管辖问题。

如果它是有关立法权能问题,向宪政法院提出的申请必须包含相应立法机关所考虑的法案草案。如果它是有关执法权能问题,那么向宪政法院提出的申请必须包含下列事项: (a) 所提议法令的草案,以及发布法令的权力之标志; (b) 对于其它执行行为的情形,关于作出受质疑行为的事实认定。

[奥地利宪法第138条第2段,1925年12月18日的法律第53-56段,BGBl., No. 454。] 在美国,律师们总是反对授权法院作出咨询意见。

[比较Felix Frankfurter,“咨询意见”,载《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1卷,第475-478页(纽约,1927年版)。] 法院的这种权力被认为不符合分权原则。

但这一论点所反对的将是整个立法的司法审查体制,后者是一项立法而非纯粹的司法职能。 1 比较J.A.C. Grant,“1920年奥地利宪法下立法的司法审查”,载《美国政治学评论》,第28卷(1934年),第670-676;以及汉斯?凯尔森,“宪法(宪政正义)的司法保障”,载《法国与外国政治学及公法评论》,第35卷(1928年),第197-259页。

2 立法一词在以下所用的意义也包括法令,除非在这两个概念之间作出了明确区分。 3 魏玛宪法第48条授权内阁制订法令的误用,正是共和国的民主特征在德国受到摧毁且国家社会主义政权准备登场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1934年的奥地利准法西斯宪法是通过政府法令制定的。 4 O.V. and S.K.R.R. v. Morgan County, 53 Mo. 156 (18

7

3). 5 例如Denney v. State, 144 Ind. 503, 42 N.E. 929 (18

9

6); McCollum v. McConnoughy, 141 Iowa 172, 119 N.W. 539 (190

9). 6 Chester T. Lane,“1935年《公共设施控股公司法》涉及合宪性的诉讼”,美国政治学协会年会论文,1941年12月30日。 7 参见Oliver P. Field,《违宪立法的效力》(Minneapolis,1935年)。

8 Alexander Holzoff,“1937年的司法法案”,美国政治学协会年会论文,194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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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2
司法制度属于国家法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通常各国的根本法中都详细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用比较法研究司法制度中的宪法原则,具有相当重要的科学与实用意义,因为它能揭示出该国司法制度中主要的结构特点与职能特......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5
三、大陆法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因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 分权制衡 宪法卫士 论文论文摘要: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的起源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判例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它的理论基础则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分权理论嫁接......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第三,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宪法规范......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第二步借鉴美国模式和欧陆模式,根据我国现今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及法官素质不高等客观原因,在重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实行分级......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兼论其对我国司法审查的启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4
【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制度 宪法 立法 行政 司法 论文论文摘要: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果机构的权力影响到公共利益或个人以及组织的权利或实质利益,那么该机构如何行使该权利就应该接......
对比中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摘要:我国目前关于反倾销立法中,规定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比较简单,与美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入世后,我国在这一方面做了很大努力,然而在司法审查的管辖、诉讼参加人、司法审查的标准等方面规定仍需完善。 关键词:中美反倾销;司......
浅议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3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审查;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论文论文摘要:美国是最早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200年来该制度备受争议,对其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不绝于耳。虽然,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力对社会进......
司法审查中的行政紧急权力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英文标题]The Administrative Emergency Power in Judicial Review: “Steel Seizure Case” for Example [内容提要]2009年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中国的紧急状态立法正在逐步进行之中,对于国家紧急权力,尤其是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规制......
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2
论文摘要: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司法审查建立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一案件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成为现实.但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只是美国司法审查建立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而获得特别重视的事件,在此案之......
中美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2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的基础理论 在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模式选择方面,随着各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也日益优化,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的理论也不断丰富和发展。 在高度集权模式下,中央立法权是国家最高立法......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7
一、弱势群体概念解说 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表达各不相同,有的使用"社会弱者",有的称为"社会弱势群体"或"脆弱群体"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在界定时,由于其研究视角和目的、方法各不相同,因而具体定义存在一些差别。目前,界定较多的是社......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除两个国家外(英国和新西兰)都有成文宪法,而实行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有40多个,间接规定的有20多个;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也有37个1,这均表明了宪法监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司法化的趋势。......
中美宪法文本比较之技术路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4
摘要: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两部宪法在各自的国家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宪法文本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业已成为影响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因素。中美宪法文本的概况、明细和特征等三方面的比较......
中日司法审查制度比较来分析与启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1
【论文关键词】中国;日本;司法审查制度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日本在司法审查的法律基础、司法审查的对象和内容、司法审查的实质、司法审查的启动条件和实际效能、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及其审查的方式、司法审查的目的和职......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二,对弱势群体进行宪法司法保护才能真正维护宪法 现代宪法内容的一个特点是其社会权利日益增多,而这部分权利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将这些社会权利纳入宪法司法保护轨道,宪法的人权功能才可能完整有力......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在加拿大,法官也逐渐发挥积极主动的司法职能,作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的判决。 最高法院经过多年发展,逐步抛弃了原来的一些陈旧观念。其采取的新的"不利"标准要求法官留意妇女或其他权利诉求者在现实世界所处的境遇,同时直面以下事......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8
第二,弱势群体权利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弱势群体利益的受重视与人们对人自身的尊严的认识和高度重视有关,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人们对战争对整个人类生命的践踏促使人类对弱者权利保护更加重视。二战以后整个世界人权立法的关注点和重心......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需要指出,中国对弱势者的宪法司法保护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关系。其一,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片面批判资本主义的形式平等原则,强调实行真正的民主平等。但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带来的是两种异化现象:把平等原则等同于绝对的平均主义,一定......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最后,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如果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情,甚至需要充分展示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不过,应当指出,由于司法本身内在相关的缺陷,人们在获得诉讼的便利之时,也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乃至不公正判决的代价。这种代价在宪法监督司法化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说到这里,又使我们想到一个古老的话题,即在所有的人造制度中,都不......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有关中外司法独立原则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作对抗王权的专横和对民众权益的保护。司法独立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普遍尊重和确认,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尽管各国的立法和制度设计有所不同,但基本认为其指法院、法官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比较法视野下商业贿赂治理立法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商业贿赂/立法/比较 内容提要: 当前商业贿赂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这一现象的形成,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重人情、重关系的社会传统外,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还存在......
简析我国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实施;行政诉讼;司法实施 论文论文摘要:社会转型使我国宪法权利案例大量出现,社会需要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以宪法的名义维权,大量宪法权利争议以行政法案例的方式出现,是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提出的要......
韩国民法典修定之比较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7
法律现代化是时下里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
学生权利立法比较:试论以中美两国为例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中美两国有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传统和特点,对这两个国家的学生权利立法状况做一比较,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的沟通和借鉴。中美两国在学生权利立法特点、学生权利保障框架和内容等方面都有某些相同点,但是关注到它们之间的差异......
公司设立无效之诉比较法考察(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5
关键词: 公司设立无效;设立无效之诉;比较分析 内容提要: 公司设立会有三种前途,设立成功,即公司成立;设立不能,即公司未能成立;设立无效,即公司虽成立,但事后将被宣告撤销。无疑,从制度本身而论,规定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各国......
美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 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 5、帮助和管理农业。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三)禁止联邦行使的......
美国的立法体制(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7
从利益的角度讲,如果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中央)和州(地方)有关权力划分的争论永远会存在,因为权力背后是利益和需要。即使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情势变更、现实需要等多种原因,也都可能引致立法权限......
美国的立法体制(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一)立法建议权 美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合众国的国情,并将他认为必要而适当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根据宪法的此项规定,以向国会提交国情咨文、国家预算咨文、年度经济报告等形式,行使立法建议的权力。......
美国的立法体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立的原则,授权立法成立的条件包括:1、国会对于授权事项须有授权的权力;2、国会须明确限定授权的范围--明确授权的主题,定明政策,确定授权立法的标准;3、国会应于偶发性事件的立法中规定其要决定的范围......
美国的立法体制(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07]曾广载:《西方国家宪法和政府》,湖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3月版,第240-241页。 [08]王晓民主编:《国外议会研究文丛》第一辑,华夏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80页。 [09]引自孙哲著:《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
美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通过决议和财政法案; 3、审议法案; 4、对州宪法提出修正案,等等。 州议会一般每年开常会一次,会期通常不超过2个月。有17个州是隔年开常会一次。在一些州,公民还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征集一定数量的公民签名同意后,就可......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政治生活需要,其检察机关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在现实社会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
英国的司法审查之诉(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 司法审查虽然只是英国公民权利救济体系中的一部分,但却是日益重要和专门化的司法救济手段。作为普通法国家,英国司法审查之诉在审判组织及管辖、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理由、当事人、证据、审理程序、救济方式及裁判种类等方......
论析司法谦抑及其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实践(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0
【论文关键词】完法监督;司法化;司法谦抑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实施的不力很大程度是因为完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和缺乏可操作性。要使完法监督真正获得实现,必须走完法监督司法化道路。另一方面,完法监督中司法权运用问题的研究亟待加......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问题讨论尚未结束,2009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宪法“司法化”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宪法“......
试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趋势之一,而我国宪法至今并未在司法程序中被人民法院作为裁判直接适用的依据,文章从何为宪法司法化,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其在我国难以适用的原因以及宪法司法化在我国适用的必然等几......
各国审计长之宪法规定比较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审计长的产生 审计长的产生或多或少要受到一国 法律 文化传统及 政治 环境的 影响 ,但通常各国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这样既反映了审计长地位之重要,又可以使产生的审计长获得必要的权威。大体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选举制;......
从民法上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关系谈起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一、导言:问题的界定 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
从堕胎案件看美国司法审查标准(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 采用何种司法审查标准,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争议不断的堕胎案件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在Roe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多数裁定,堕胎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应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并依此提出了“三阶段标准”。Roe判决后,争论和反对声不......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 其一是任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美国的联邦检察官都是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的;德国的联邦检察官以及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荷兰的检察官由司法大臣提名,报女王任命;奥地利检察官由司法......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救济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不能获得救济,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既通常所说的“无救济就无权利”,但这是在肯定权利存在的前提下从反面说明如果对权利不予以有效的保护,则权利就无法......
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
发布时间:2023-02-04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 法律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 社会 经济 体制与管理模式、 政治 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 教育 发展 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 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
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宪法的适应性,一是指宪 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1〕二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对法律、行为合宪的能力。宪法的......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9
内容提要: 宪法学的核心任务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因此,解释方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基本法》的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为例,归纳、分析德国宪法解释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吸收、借鉴外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严格意义......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八二年宪法较以前三部宪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宪法保障实施制度,这是勿庸置疑的。然而,新宪法实施八周年以来,违宪事件绝非罕见。宪法的保障机制不仅要有一系列社会的、组织的和法律的设施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大法的地位,更重要和更......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缔约能力即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是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都作了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又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和......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4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面临的的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1949年9月制定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至今,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已走过了风风雨雨50年,有些人认为,我国宪法被视为“闲法”,人民法院判案不得引......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五、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体制型构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加强公民宪法权利规范的适用性也是当务之急。鉴于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在现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首先,必须改变对宪法的观念,宪法不是“神法”,也......
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7
三、宪法“司法化”不同类型之比较世界上现存的宪法司法化大致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与欧陆模式;表现在审查主体上有分权的与集权的,表现在审查时机上有事后审查的与预防审查的,表现在审查方法上有附带审查的与主要审查的,表现在审......
论析建立我国刑侦阶段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侦查模式 侦查权刑事 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在我国,由于刑事侦查组织体系和模式的缺陷,使刑事侦查阶段面临着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的危险。建立我国刑侦阶段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
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5
论文摘要: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通过比较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我们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 宪法权利 人格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而且应......
浅论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但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在司法适用上还有许多的问题及限制。如何让宪......
试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美国 司法审查制度 宪法 联邦最高法院 论文摘要: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回顾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强调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从西方历史上的思想演变来看待司法审查制度的缘由。突破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论财政税收法研究中的宪法之维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宪法与财政结合而成的财政宪法更是逐渐成为当代宪法及财政法学研究之潮流取向。(p110~111)在财政法、税法领域,无论是发达国家学者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都立足于宪法,站在宪政的高度,对各种现行财政立法进行检讨点评。从方法论角......
论美国的宪法文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3
【论文关键词】宪法文化 权力制衡 程序优先 私权神圣 宪法崇拜 论文论文摘要: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使我们认识到了宪法文化在美国宪政中的作用。美国宪法文化的形成不仅有‘性恶论”、“有限理性”思维、自然法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更......
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德国法 在德国法中,划分行为能力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年龄。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在年满7周岁之前不具有行为能力(第104条第1项),自7周岁至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2条、第106条)。1974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行为能......
试论秘密监听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论文关键词】秘密监听 司法审查 权力制约 论文论文摘要:秘密监听作为一种高科技刑事侦查手段,在侦查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而我国目前对秘密监听措施的实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审查批准的。由于缺乏外部监督,因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并使公民......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8
内容论文摘要:宪法学的核心任务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因此,解释方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基本法》的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为例,归纳、分析德国宪法解释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吸收、借鉴外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严格意......
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浅析
发布时间:2023-07-02
一、中美宪法的主要共同之处 ( 一) 都体现阶级性宪法 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本质上也是一种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暴力工具。中国现行宪法( 以下简称中国......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4
就事实陈述而言,只有在有关事实陈述真实的情况下,意见自由原则上才优先于与之相冲突的法益。然而,这方面也存在例外。例如,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陈述,即使是真实的,也不值得保护。此外,违反信任关系取得信息之后予以公布的,意见自......
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
发布时间:2023-03-27
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 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 税收法定原则比较研究——税收立宪的角度 「关键词」税收宪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宪「正文」 ......
循环经济立法研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世界范围内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加剧,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在逐步加强,纷纷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模式。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趋势。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有关循环经济的概念,观点众多,......
法国的立法体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宪法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得以建立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的稳定则是法律体制稳定存在和运作的前提。随着法国革命形势的起落、政体的变迁、政党的更迭,其宪法也在这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直到1958年宪法的制定,才确立了现行的......
关于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标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参照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庭应为“法定证人......
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引言 1897年,霍姆斯(Holmes)预言,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应当是“统计学家并精通经济学”。此后,经过约70年的发展,经济分析法学派逐渐成熟。 “特别是最近40年来,至少在美国,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成为关于法律的主导性思想。”在......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9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和适用范围规定有很大差异。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一 制度比较 (一)代位继承的......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英 文 名] On Due Process of Law i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摘 要] 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
中国内地与澳门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内容提要]:为与回归时其法律必须实现本地化的要求相适应,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制定了规范商标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简称“澳门商标法令”)。该法令取消了澳门在商标注册上对葡萄牙行政机关的依赖,将有关制度运行所需的......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
中国司法制度的宪法构造(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必须首先从国家权力体系的层面明确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和司法改革的宪法界限,基于这一立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地位上是宪法创设的机关,具有“国家性”,分别是“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
谈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发展趋势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宪法司法化。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思考。我国必须要走宪法司法化路线来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宪法是可以......
论宪法权力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提要: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共权力 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在人类的政治实践活动中,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宪......
西方宪政背景下行政法概念的比较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7
行政法概念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性和起始性问题。“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行政法的概念应当表达其本身的理念,反映一国行政法治的现实,从这个意义讲,行政法概念不是空灵之物,而是社会背景,尤其是宪政背景下的景观。我们......
浅谈宪法权利救济权/赵勇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摘要:公民宪法权利救济权有最高法律地位的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该规定与法的体系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谐。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方面的立法,确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权在新时期有着特殊的意义。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立法比较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景象各异,本文对各国关于该罪及相关立法(特别是财产申报制度)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研究。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特点与缺陷,指出了立法改革路径。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谈宪法的司法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6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生长因素 优越性 论文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随着法制化社会的建立,宪法司法化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母法”观念和中国的宪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30
[内容摘要 “母法”是理解中国宪法的一个关键性词汇。尽管“母法”观念在早期民主法制建设中曾起到过积极功能,但从整体讲,“母法”观念对我国目前的宪政和法治建设非凡是宪法修改,已呈现出消极影响。要消除“母法”观念的消极影响,笔......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2
(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践标准在美国,“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原则上只适用于裁决性活动,而不适用于制定规则的活动。”[13]适用于裁决性活动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基本要求是程序正当或程序公正。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1
贰 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践检验标准(一)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检验标准1、理性基础检验标准理性基础检验标准是一种最低层次的审查标准。这一标准主要适用于经济案件中。企业界历来在宪法中寻找依据,以便保护其财产免遭州的经济管制和干......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8
② 有人认为,“法律的正当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是有区别的,前者侧重程序的形式合法性,后者强调程序的实质正义性。(参见杨一平《司法正义论》第137页)笔者认为,这种区别其实并不存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仅是......
加拿大宪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 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