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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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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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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国法 在德国法中,划分行为能力的最主要的标准是年龄。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在年满7周岁之前不具有行为能力(第104条第1项),自7周岁至18周岁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2条、第106条)。

1974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被定在21周岁,显然,对许多行为来说,这一年龄定高了。不过,明理的父母可以以授予概括准许的方式,个别降低这一界限。

德国有学者认为,现在的18周岁对某些行为来说,或许是一个过低的标准(如高额保证行为,以承担为期多年的分期付款义务为代价购买昂贵的非耐用消费品),因为父母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对法律赋予其子女的自由加以理性的管制。[16] 在德国法中,无缔约能力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本身就是无效的(《德国民法典》第105条第1款),第三人向无缔约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必须送达至法定代理人(第131条第1款),无缔约能力人虽然具有缔约的权利能力,但是不能以自己的行为来缔结合同,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限制缔约能力人包括7-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以及《德国民法典》第1903条规定的同意保留的人,他们在缔结合同时,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没有差异;二是由未成年的限制缔约能力人自己缔结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未成年的限制缔约能力人可以单独地、有效地缔结某些没有什么危险的合同(参阅第107条、第1903条第3款第1句);第二,对于其他的合同,未成年的限制缔约能力人必须在其法定代理人的参与下才能缔结,包括事前允许和事后追认两种情况,前者如第107条、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后者由第108条至第111条进行规范。

在某一合同给限制缔约能力人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时,如果未成年的限制缔约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订立了该合同,就只有在法定代理人表示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才会有效。也就是说,在法定代理人表示追认或者表示拒绝之前,该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限制缔约能力人能做出意思表示,但他们参与缔结的合同是“暂时无效的”。要使其生效,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批准。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批准,合同则由“暂时无效力”转变为永久无效力,即等于无效的民事行为。[17]追认既可以向限制缔约能力人表示,也可以向合同相对人表示(第182条第1款),追认使合同自始有效(第184条)。

为了减少合同相对人的不确定性,第108条和第109条也规定了一些例外规则。如果这类未经追认的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履行他的那部分义务,那么依照不当得利的基本原则,当事人都有义务返还他所接受的东西。

已经接受价款并已耗光该款的未成年人,其钱财已灭失而以不再享受利益为由来保护自己。 对于限制缔约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可以因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许而有效。

按照《德民法典》第182条和第183条的规定,允许跟追认一样,可以在内部向限制缔约能力人表示,也可以在外部向未来的合同相对人表示。在限制缔约能力人缔结合同前,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内部或者外部撤回其允许。

事前允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个别允许。

法定代理人仅仅允许限制缔约能力人缔结某项特定的合同,如允许其订立租房的合同或购买一辆自行车的合同。个别允许的效力是否及于一些辅助行为和后续行为,根据德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般解释,如果辅助行为和后续行为产生了根本的、其他的义务,则效力不能及于该类行为。

第二类是概括允许。即对缔结一系列合同的同意,如同意未成年人外出旅行,这涉及到旅行过程中缔结一系列合同。

除此之外,《德国民法典》第112条、第113条对两种特别广泛的概括允许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该两条的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未成年可以被授权在独立经营的过程中缔结合同,或者被给予缔结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合同的行为能力。

《瑞士民法典》第280条、第412条和《奥地利民法典》第152条、第246条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两种特别的概括允许与普通的概括允许不同,在普通的概括允许的情况下,允许者和被允许者都可以缔结合同,在两种特别的概括允许中,只有被允许者才能缔结合同。

第三类是以给钱的方式的允许。这涉及到《德国民法典》第110条为未成年人规定的“零用钱条款”,它规定:“如果未成年人以金钱履行合同中的给付义务,而其金钱系法定代理人为此目的或者为未成年人的自由处分而给与,或者系第三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给与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自始有效。

”不过,在德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规定的主要是父母已对其未成年的孩子准许的情况或给孩子上中学或大学交通费用的情况,以给钱的方式的允许实际上是一种默示的同意。 关于未成年人不知道自己未成年而订立合同,《德国民法典》第109条规定:“

(1)合同未经追认以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撤回。也可以向未成年人声明撤回。

(2)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其为未成年人时,只有当未成年人违背真实情况,伪称已经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时,始得撤回;如果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其未取得同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仍不能撤回。”这说明此类合同能否由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回的权利,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决定。

根据《瑞士民法典》第280条和第410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他已允许其法定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为其做出决定,未成年人是受合同约束的。 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未成年人跟拥有完全缔约能力的人一样,要受自己所缔结的合同的约束,《德国民法典》第107条规定:“未成年人并非仅为取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按此规定,限制缔约能力的人不能够单独订立“他因此并非仅仅获得法律上利益”的合同,如果合同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法律上的负担,这种负担,既可以是一项义务,也可以是丧失一项权利。即使从总体的经济上来看,此类造成法律上负担的合同对限制缔约能力的人来说是有利的,也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来决定合同是否有效,而不能由未成年人来单独订立合同。

由第107条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论,即未成年能单独缔结获得法律上的利益而未造成法律上负担的合同。第1903条第3款对此作了正面的规定:“如果意思表示仅只是为被照管人带来权利上的利益,则即使已经下达同意保留的命令,被照管人也不需要经其照管人的同意。

如果意思表示所涉及的只是日常生活琐事,则在法院未下达另外命令的情况下,也适用前述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一个给未成年人带来“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被认为是有效的。

《瑞士民法典》第19条以及《奥地利民法典》第865条也做了与《德国民法典》第107条同样的规定。

四、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都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订立各种合同。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至于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作了规定。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结论 各国的民法典或者合同法都对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作了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成年人利用,使他们不会因为年龄、智力水平和缺少经验而受到损害,减少或消除未成年人承担合同责任的风险,同时也注重保护成年的相对方的利益,避免未成年人以牺牲与他签订合同的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利用自己享有的特权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基于此,各国的缔约能力制度都是以同一基本命题为起点的,即未成年不受自己缔结合同的约束。

但是,各国对这一原则的例外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在法国法中,未成年人直到撤销合同以前要受合同约束,未成年人要使自己不受自己缔结合同的约束,除了最重要的交易(如果要使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效,除了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外,家庭理事会的批准或者监护权人的批准也是必须的)和未成年人有欺诈性隐瞒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必须证明合同的执行对其不利,如果合同在经济上对未成年人是有利的,未成年人要受其订立的所有不太重要的合同的约束。

德国法对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除民法典第107条间接规定和第1903条直接规定的给未成年人带来“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外,需要其法定代理人批准方能有效这一原则很少有例外,民法典第110条规定的“零用钱条款”也不构成真正的例外,它实际上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订立的合同在给钱范围内的批准。与其相比较,德国法系的瑞士和奥地利法的规则允许离家的未成年人自由支配他所挣得的收入,从而赋予其在这一范围内约束自己的行为能力。

在英美法系中,未成年人也基本上不受自己订立的合同的约束,但是,如果未成年订立的是获得必需品的合同,他必须受合同的约束,为此支付合理的价款。这与法国法关于未成年人缔结的不存在损害的合同有效的规定考虑的因素相一致,同时与德国法关于为未成年带来“无条件的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是有效的规定,关于“零用钱条款”的规定导致的结果一致。

与中国《合同法》关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规定产生的结果相一致。另外,在英美法中,赋予未成年人以持续利益的合同,如购买和租用土地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可由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或成年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予以撤销。

中国法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比较接近德国法,但其规定比德国法的规定更为抽象、更为原则,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大不便,比如规定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但是何为相适应?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把握,这一规定虽然有利于实现个别正义,却容易导致法官掌握上的偏差,以至适用法律的不一致,从而有损法律的尊严。德国法虽然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

比较而言,英美合同法的规定就具体得多,按英美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供应或者将要供应非必需品货物合同以及未成年人作为债务人所签订的确认单据绝对无效;而能使未成年人获得持续或永久利益的合同,包括成年人购买或者租用土地的合同、未成年人的婚姻合同、未成年人购买股票的合同以及未成年的合伙合同等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保护性的,是为了保护未成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但是如果将未成年人缔结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则有可能造成社会生活秩序不必要的混乱,未成年人也可能利用法律上的特权对成年人进行欺诈,从而造成对与其订立合同的善意成年人利益的损害及不公平。各国民法典或者合同法在规定了未成年人签订的对其不利的合同原则上无效之后,又规定了不能撤销或应视为有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对未成年人利用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没有作出规定,笔者以为应当仿效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作出明文规定,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注: Section I of the family lam Reform Act 1969. Restatement.Second,Contract,§14. See Robert V.Gray,[1913]I KB520;Doyle V.White City Stadium, ltd., [1935]I KB110,See also chaplin V.Leslie Frewin(publishers)Ltd.,[1996]ch.71. 特纳诉盖瑟(北卡罗来纳州,1879年) 科克:《科克评李特尔顿》1628年英文版,第259页。

转引自王军编著:《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 [13]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1-282页;第285页;第288页;第305-306页。

]李先波:《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转引自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12][英]A.G.盖斯特著:《英国合同法与案例》,张文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页。 [14][15]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8页;第145-146页。

[1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411页。 [17]See K.Zweigert and H.kotz(translated by Tony Weir),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 Volume Ⅱ——The Insitation of Private Law Second Edition, clarendon press,oxford,1987,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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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㈠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一览 从晚清至今,中国已经有过好多部宪法了,但是中国政治至今仍未上轨道。从宪法角度看,基本原因是什么呢?为便于讨论,我们先列出如下近代中国的主要宪法及其制宪修宪的时间,然后再考察问题之所在。 194......
劳动法调整范围重构(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8
三、调整部分与劳动合同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合同关系 (一)调整建设工程承包、分包及转包合同中涉及劳动者工资的社会关系 据新华网北京2009年1月13日报道,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指出,中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额居高不下,呈明显增长趋......
宪法定义新论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7
“宪法”一词,在《辞源》中指“国法,根本大法”。 近现代西方学者也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但他们却从不同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概括。德国学者耶林内克从宪法内容角度出发,提出“宪法是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
要加强对政党制度的宪法学研究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6
一、我国宪法学界对政党制度研究的现状政党、政党制度素来属于政治学研究的范畴,宪法学界对它们的关注不多,因而在研究深度和研究广度上都极其有限。 ①体现在宪法学教材上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第一,许多教材,包括2000年以后出版的一......
加拿大宪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一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鉴于加拿大是根据承认上帝至尊和法治的各项原则建立的(为此规定): 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第一条在加拿大的权利与自由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保障在宪章上开列的权利与自由,只服从在自由民主社会中能够确凿证......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第二, 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英美普通法对要约的撤销采用到达主义,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使受要约人实际地知道撤销要约的内容后,才能生效。这是英国1880年Byme V?Tienhoven判例所确立的规则。该规则也为美......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9
内容提要: 宪法学的核心任务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因此,解释方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基本法》的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为例,归纳、分析德国宪法解释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吸收、借鉴外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严格意义......
劳动法领域的哲学思辨(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4
三、处理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需要哲学家的智慧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直接影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例如,李某在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三年,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间,李某的月薪8000元,被该公司每月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 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
陪审制度比较研究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3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2000年的生长,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很大变化。现......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如所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争。但即使反对政......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95年11月9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注:《越南民法典》中译本,米良译,云......
论宪法的权威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除两个国家外(英国和新西兰)都有成文宪法,而实行司法审查体制的国家,明确规定的有40多个,间接规定的有20多个;由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也有37个1,这均表明了宪法监督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司法化的趋势。......
宪法与行政法良性互动关系之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2
2.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因而“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注:[古希腊]亚里士多......
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的法律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主题词:法律思考 政党制度 我国 内容提要:本文从分析当今世界不同的政党制度入手,联系我国政党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和发展历史,诠释其存在、发展的法律依据,从而阐明中国党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所做的努力。我国......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党和国家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全国的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
宪法的程序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一、引言 对于众多的法律人而言,宪法作为实体法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各国宪法中诸多的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等规定似也从实证的角度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当我们如果问起,宪法可以作为程序法吗?大多数人或许会表现出一种愕然——宪法怎......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日之比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8
第一是直接适用。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上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中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
论广告欺诈的防治对策(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2 加强广告业自律 广告业自律,是广告行业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行制定的约束本行业或企业从事广告活动的公约和规则,并据此对自身进行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比较与定位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已现实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文章认为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现实方式仍然是司法解释。文章在对国外,特别是美国和德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中国法院参与公共政策形成的方式......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既然宪法是国家创制的,归根到底是人创制的,那么,宪法价值的发生就必然有其人性基础。我们只有从人性的视角去审视宪法价值,才能科学地揭示宪法价值的本质,才能进一步从根本上解决宪法价值何以发生的问题。一、宪法价值与人性、人的本......
论缔约过错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一、缔约过错责任的概念 (一)定义 在传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原理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侵权、违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行为。在合同责任中,也是单独规定和研究违约责任,对于契约无效或者根本不成立,似乎无由归责。1861年,......
宪法效力困境的原因探析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世界的利益图景上,历史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种种冲突、反复博弈的零星分散机制,以其涓涓细流最终在近代蔚然成了宪政主义的洪涛大川,然而此洪涛大川远非人们所渴求的那样风平浪静。相反,却始终存在着人类所难以消弭的纠葛和矛盾——......
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7
论文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赖利益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为事实提出的信赖利益发挥功能的典型领域。不过,他们论述问题的角度还是不同的,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差别。从总体上看,两个理论......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8
内容论文摘要:宪法学的核心任务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因此,解释方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基本法》的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为例,归纳、分析德国宪法解释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吸收、借鉴外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严格意......
程序与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内容简介〕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意味着宪法程序具有不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则模式和......
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一 重新认识宪政 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至不能完全排除出现某种「宪法危机」的......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4
就事实陈述而言,只有在有关事实陈述真实的情况下,意见自由原则上才优先于与之相冲突的法益。然而,这方面也存在例外。例如,有关他人私生活的事实陈述,即使是真实的,也不值得保护。此外,违反信任关系取得信息之后予以公布的,意见自......
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政治生活需要,其检察机关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在现实社会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
谈依法治国(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25页。)这些限制和干预,很多正是通过部门或地方的规章来实现的。许多规章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对某类交易的许可和审批制度,而这些许可或审批又往往总是与收费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我们历来强调合同自由是相对的,应当受到限制的,但政......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最后,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如果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情,甚至需要充分展示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不过,应当指出,由于司法本身内在相关的缺陷,人们在获得诉讼的便利之时,也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乃至不公正判决的代价。这种代价在宪法监督司法化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说到这里,又使我们想到一个古老的话题,即在所有的人造制度中,都不......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论缔约过失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3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时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解决了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6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宪法学理论上不是一个新问题,但确是一个尚未得到彻底研究的问题,在中国宪法学术界还相当陌生。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宪法学理论有所裨益。一、问题的提起在近些年来中......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
自由贸易体制与我国宪法价值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传统政治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司法保证下的领土、主权、政治合法性的合一形态。但是,自由贸易体系的扩展削弱着主权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自由贸易体系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空间......
英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9
英国议会享有立法权的体制,"可能使人以为法律是由议会'制定'的。但是,这些表面现象都是欺骗。"[vii]事实上,议会并不起草法案,对法案的修正权,也主要由政府行使。 (一)政府的立法提案权 英国政府在议会立法过程中起着较大......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