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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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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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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能力即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是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

各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都作了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又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成年人的利益,在这一总体精神下,各国立法的具体规定又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进行比较研究,对合同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美法 1970年以前,按照英国普通法的规定,年龄不满21周岁的人,都属于未成年人(infant)。从1970年1月1日起,根据《1969年家庭法律改革法》第1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称为未成年人,并且该法改用infant取代原来的minors,来称呼未成年人。

美国有四十九个州都通过制定法,把未成年人的年龄降低到不满18周岁。 按照英美普通法的基本规则,就一般情况而言,未成年人所签订的合同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对成年人有约束力,该合同只有在未成年人成年后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合同才对他有约束力。

虽然合同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然而合同并不是无效的。根据合同已支付的款项或者已经转移的财产,只有未成年人表明存在对价总体失败(a total failure of consideration),未成年人才能收回。

根据普通法的一般规则,按照合同对未成年人的效力,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①对未成年人有约束力的合同,主要是未成年人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未成年人的学徒合同、教育合同和其他对未成年人有益的服务合同等。 在英美合同法上唯一绝对地约束未成年人的合同是购买必需品的合同,包括向未成年人提供他生活必需的商品和服务的合同,也包括为未成年人利益的合同,特别是学徒合同和教育合同。

其理论依据是:“一个未成年人如果对于必需品也没有信誉,他就会挨饿。”根据这种理论,未成年人尽管没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但并不是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他们通常有能力获得一定的必需品,以便养活他们自己,既然如此,他们就应当承担支付从另一方取得的必需品的合理价值的义务。

关于必需品的范围,科克认为,必需品包括“必需的食品、饮料、衣服,必需的药品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必需品,还有类似的为获得良好的教育或指导所必需的东西”。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36条规定,必需品是指“为了维持其生活或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所必需的东西。

”按照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必需品是在出售和交付货物时适宜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和实际需要的货物。某一物品对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必需,则应视该未成年人的经济状况、社会背景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而定,如赛车对于富家子弟来说可能是必需品,而对一位穷学生来说则是不适合的奢侈品。

根据《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只有符合下面四个条件,才能构成对未成年人有约束力的合同:第一,合同的标的物必须适合该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第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标的物必须是该未成年人需要的物品;第三,在交付物品时,标的物也必须是该未成年人所需要的物品;第四,在签订合同和交付物品时,该未成年人未从其他来源获得该物品的充分供应,或者说,其他卖主未向未成年人提供这种物品的充分供应。同时,证明供应货物是必需品的责任,由货物的供应者承担。

《1979年货物买卖法》规定,只有货物出售并交付后,未成年人才可能承担责任。而且,未成年只有责任为货物支付一个合理的价格,而不是合同价格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

这不是一种合同责任,而是一种只在未成年人接受提供的“必需品”时才出现的“准合同”责任。因此,未成年人支付的不是约定的价金,而是一笔他必须为“必需品”支出的合理开销,虽然这一合理的价格通常与普通的商业价格是一样的。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过受益性的服务合同,受培训或者受雇佣,也是维持正常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因此,英美法律承认,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签订的服务、教育或学徒合同以及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服务合同,对未成年人也有约束力。

这种合同要对未成年人产生约束力,除了对未成年人是必需的以外,还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第一,合同从总体上说对未成年人是有利的,这就要求不能从某一个条款来看,而只要从整个合同来看是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即使合同中有的条款对未成年人不利,也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但是,如果合同的条款对未成年人是苛刻的和难以忍受的,或者为成年当事人利益的条款超过了为未成年人利益的条款,那么,合同对未成年人就没有约束力。

第二,合同不属于未成年人的营业合同,一个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而签订的合同,不管是否是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合同,均对未成年人没有约束力。至于在经济上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合同是否对未成年人有约束力的问题,在英美法国家没有一个总的规则。

因此,有关未成年人的商业和贸易合同,即使它们是有利的,也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所有其它合同,包括购买不能被列入“必需品”的物品的合同是无效的。

英国《1874年未成人救济法》实际上也规定了这类合同是绝对无效的,该法第1条规定:“所有契约,不论是正式之盖印契约或非正式之简单契约,未成年人为金钱之借出或借入,供应货品予他人或接受供应货品(日常必需品除外)所订之契约,及未成年人计算之欠帐或帐目,是绝对无效的。” ②未成年人可以撤销的合同,即未成年人在未成年时或者在成年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可以撤销的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是指未成年人订立的,对未成年人具有持续或永久利益,同时对未成年人产生持续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又称为“积极的无效合同”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购买或者租用土地的合同,未成年人的婚姻合同,未成年人购买股票的合同以及未成年人的合伙合同等。

这类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撤销即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未成年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他在成年后或者在成年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撤销合同,该合同即对他具有约束力。另一类是只有经未成年人确认后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在未成年人撤销合同之前,合同对其有约束力,而经未成年人撤销后,就免除了未成年人所有的未来债务。但是对方可以就已经发生的债务,如拖欠的租金等,起诉未成年人。

只有在存在对价总体失败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才能收回已经支付的款项或者已经转移的财产。可撤销意味着未成年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作出选择,如果未成年人拒绝履行其作出的许诺,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未成年人履行合同义务,未成年人可以以其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如果未成年人已履行了其诺言,他可以对另一方起诉,要求其将从未成年人处获得的利益返还给未成年人;即使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诺言,未成年人也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未成年人的诺言虽然是可以撤销的,却可以构成另一方诺言的对价。未成年人如果要撤销合同,他必须把整个合同都撤销,而不能仅仅撤销使其承担义务的那一部分。

③不确认就不能强制实施的合同。又称为“消极的无效合同。

”[12]这种合同,未成年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但是,除非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加以确认,否则就不能对未成年人强制执行。普通法的规则认为,如果未成年人达到成年后确认了他在未成年期间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就对他有约束力,尽管他的新许诺没有对价。

在早期,这项普通法规则曾被《1874年未成年人救济法》第2条否定,但是在一百多年后,这一普通法的规则又被《1987年未成年人合同法》第1条重新肯定。 根据普通法的规则,如果一份合同对于未成年人是不能强制执行的,那么未成年人就没有责任返还他根据该合同获得的利益,即使是未成年人欺诈说他已经成年而订立的合同,这就会产生不公平。

对此,衡平法可以给予救济,如果未成年人向成年人借款用于购买必需品,假如借出的款项还在未成年人的掌握之中,并且是可以辩认出来的,比如存入了银行帐户,那么,衡平法可以要求未成年人予以返还。如果未成年人欺诈性地虚假陈述说他已经成年,并且因此获得了财物又拒不付款的,衡平法可以基于未成年人的不当得利,要求未成年人返还财物。

《1987年未成年人合同法》第3条也为成年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限的救济。该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返还或者转移这些财产是公正和合理的,法院就可以作出这种判决。

而且,这一规定也不影响原告可以获得的其他救济。这种新的法定救济的适用范围是:法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返还仍在他掌握之中的物品和货币;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将根据合同取得的货物换取了其他财产,法院可以要求他将换取的财产返还给原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消费或者处理了购买的财产,或者将购买的财产出售后,又将所得款项消费了,就不能要求他向对方提供补偿。

[13]

二、法国法 按《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按法国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为无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解除监护”而依法获得行为能力。

《法国民法典》第481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解除监护后,具有与成年人同等的处理一切民事行为之能力。”未成年人解除监护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根据1974年7月5日法律第476条的规定,通过结婚而取得行为能力;二是年满16周岁时,根据前述同一法律,在具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由监护法官应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请求而宣布解除监护权。

[14] 根据法国民法的一般原则,未成年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为相对无效,即应经当事人请求合同才无效。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只有无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有行为能力的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不得以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无行为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然而,在某些情形下,由于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损于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国法律和审判实践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确认合同为有效: 第一,当未成年人有欺诈性隐瞒时,合同有效。《法国民法典》第1307规定:“未成年人在订立合同时以一般方式声明其已成年者,不妨碍其撤销合同。

”反过来说,如果未成年人以欺诈手段使相对方误认为其具有行为能力,则其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第二,如果不存在“合同损害”,则合同有效。

法国法院坚持认为未成年人实施的避免其财产损失的必要措施和不致蒙受太重的经济负担的措施是有效的。未成年人用来保留或保证早已赋予他的权利的保全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389条第3款和第450条,在交易中,法律或者惯例允许未成年人自由作为而不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这也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这种交易无任何真正的风险,在正常的生活中即可遇到,适合于其家庭条件和生活方式。

即使在这些范围之外,未经父母同意的交易也不会自动无效,合同的无效必须在撤回之诉中申请提出。未成年人仅仅证明订立合同时他还不达法定年龄是不够的,他必须继续证明,如果维持该合同,他将遭受经济上的损害。

这一重要的限制条件,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1305条及其以下的条文中,该规定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对他是不利的。当合同双方的履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或尽管合同本身是公平的,但从未成年人的经济条件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履行合同将是不合理的,则合同对未成年人就是不利的。

因此,法国法和英国法的规定所产生的结果是相同的。法国法所要考虑的是未成年人是否遭受经济上的损害,而英国法考虑的是未成年人所购买的是否是生活必需品,或未成年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在整体上是否对其有利,两者所考虑的因素是相同的。

法国法的上述规则不适用于那些未经某些特殊的程序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不能代表他签订的合同,如要经过家庭委员会或监护法庭的同意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需要任何经济损害证明,合同的无效也必须通过诉讼申请撤销。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以本人名义签订的土地交易或其他重要交易,即使合同条款对未成年人有利,也是无效的。 第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上出现的某些例外,按《法国民法典》第1312条规定,未成年人撤销合同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未成年人返还其所受的给付,除非无行为能力人所接受的利益依然存在。

比如,买卖合同无效后,作为出卖人的未成年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其交付的出卖物,但是,对于其从对方获得的价金,如果该价金已被未成年人花光,则未成年人可不予返还;如果该价金只被花掉了一部分,则未成年人应返还价金的尚存部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无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保护,因而与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规定不相一致,这体现了未成年人缔约制度的基本特征。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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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17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经济、政治生活需要,其检察机关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基于检察机关在现实社会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国之间法文化融合的加强,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9
从上文阐述的实际发展态势来看,无论是司法审查、宪法法院以及宪政院都呈现上升的发展态势,特别是当今司法审查和宪法法院以及法国宪政院不断上升的发展势头,本身就足以表明宪法监督司法化将在未来的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宪政和宪......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最后,我们还需要揭示一下这种转移价值发生的内在机理。如果将政治家与法官们相比较一下,不难看出,政治家们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热情,甚至需要充分展示其政治野心和才能,以吸引和组织公众对他们的支持。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不过,应当指出,由于司法本身内在相关的缺陷,人们在获得诉讼的便利之时,也需要付出时间、金钱,乃至不公正判决的代价。这种代价在宪法监督司法化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说到这里,又使我们想到一个古老的话题,即在所有的人造制度中,都不......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8
但是,正如我们在探讨宪法监督司法化发展前景所说的那样,西方宪治发达国家对“司法审查、宪法法院和宪政院的研究尤其持久和精细”,我们可以借鉴、移植、吸收它们的有益的经验、理论和其他成果,并在理论上需要更新观念、锐意进取,以迎......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2
而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始终将宪法视为一种治国的“工具”,想用时就用一下,不想用时就弃置一边,这种对宪法的随意态度非常不利于确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和效力;再加上不断地、刻意地去增强政治权威,甚至政治领袖人物的政治感召力,又进一步......
论宪法监督司法化(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监督司法化的功利价值并非仅局限在这两个方面,应当还多一些,例如下一节将讨论的“转移价值”,从节约社会成本或增进社会收益的角度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功利价值的体现。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功利价值并非是宪......
论缔约过失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3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时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解决了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6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宪法学理论上不是一个新问题,但确是一个尚未得到彻底研究的问题,在中国宪法学术界还相当陌生。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宪法学理论有所裨益。一、问题的提起在近些年来中......
论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三、从社会权力看宪法价值发生的人性基础社会权力(Social Power)即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精神资源,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势力对社会的影响等)对社会的支配力。理解社会权力,要把握两个方面......
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7
19世纪下半叶以来,宪政在中国从思想传播到付诸行动,可以看成是一场制度和文化的移植过程。这场移植,以知识分子的思想启蒙为开端,经过了制度改良(戊戌变法)和制度变革(辛亥革命),最终既没有带来启蒙者和改良者以及革命者所共同企......
自由贸易体制与我国宪法价值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传统政治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司法保证下的领土、主权、政治合法性的合一形态。但是,自由贸易体系的扩展削弱着主权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自由贸易体系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空间......
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论文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再论宪政的复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政治改革:避免权力合法性危机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自从1997年夏天的泰铢暴跌,一连串的金融危机终于导致亚洲许多国家的权力结构发生分化、解体和改组,各国威权主义体制的信誉都纷纷贬值乃至宣告破产。尽管有些国家(例如印度尼西......
宪政的新范式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在法学体系中,宪法属于根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与此相关,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废除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低阶法律以及法规、决议、命令等等。但众所周知,作为万法定盘星的宪法本身也是需要修正的,并非永恒的绝对真理......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论宪政的平衡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英 文 名] On Balancing Doctrine of Constitutionalism[摘 要] 宪政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宪政平衡论对事实和价值作了区分并立足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具有实践精......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程序与宪政(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宪法程序的提法也并未普遍被人们接受。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刑法、民法的程序(法)但却没有刑法程序、民法程序的说法。因此,也不宜使用宪法程序的概念。〔14〕在笔者看来,“宪法程序”是可以被接受且较为合理的一个宪法......
宪政的复权(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获得承认的立宪性规范其实也未必符合立宪民主主义的理想,它可能是托克维尔( Alexis de Tocqueville )在《美国的民主》( Democracy in America )一书中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制( tyranny of the majority )的结果,也可......
程序与宪政(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必须统一协调,才能发挥宪法程序的应有作用。(二)宪法程序价值的独立性宪法程序的价值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程序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也具有独立价值,“否认程......
宪政的复权(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6
也许哈贝马斯意识到那是个「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所以他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不提批判性民主主义而主张「审议性民主主义」( deliberative democracy ),不提批判法学而主张为立宪国家开发民主法治和社会法治的「权利体系」,......
程序与宪政(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0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确定这样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即程序与实体并重,并最终达到程序与实体和谐统一。但鉴于目前我国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宪法中所占篇幅很少,且“中国的宪政研究多注重国体政体、权利义务等实体部分,于程序问题不免有轻视之......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2、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 其一是任命的主体地位要求很高。美国的联邦检察官都是经参议院同意,由总统任命的;德国的联邦检察官以及法国的全部检察官均是由总统任命的;荷兰的检察官由司法大臣提名,报女王任命;奥地利检察官由司法......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26
【摘 要】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极易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侵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存在着漏洞和问题。基于此,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存在......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10)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五,从实行各种对违宪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证明,这种司法审查的方式不仅有效地利用了司法资源,节约了政治资本;而且以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特的法律权威,在对“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合宪性、合法性的补救方面,或者在排......
比较英美宪法监督模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6
论文关键词:英美宪法 监督模式 比较 1 导言 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启蒙学者马其雅维里和霍布斯最先在宪法传统中确立了“国家权力垄断”的基本政治概念。马基雅维里把政治概念解释为不受规范约束的争夺权力的权力政治,在获得国家权力之后权力斗争就转移到政治领域的“决策主义”。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决定是......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除了政治上维护统治权的需要外,在经济上也需要用强大的政治统治权,即以公共权力名义统制经济。不像西方国家,国家只是经济的反映,公共权力的设置和行使本质上是适应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而在新兴国家,正好相反,由于原来的社会经济......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6
(三)政治权力限制与反限制的悖论前面对于新兴国家的有关宪政实施方面的局限性的讨论,绝不意味着诸如此类的“反宪法规则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只是在新兴国家才有的独特或奇异的现象,而在发达的宪政国家根本就不会发生这类“反宪法规......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马克斯·韦伯所处的时代正经历着官僚机构不可遏止的膨胀和政治上面临难以操纵的风险,故此他在政治上和宪法上主要关注官僚统治的问题。他认为官僚统治是理性法治的最纯粹的形式,这种形式围绕一组特定的权能组织起来的具有工具合理性的等......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是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
效率违约的比较法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引言 1897年,霍姆斯(Holmes)预言,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应当是“统计学家并精通经济学”。此后,经过约70年的发展,经济分析法学派逐渐成熟。 “特别是最近40年来,至少在美国,法律的经济分析已经成为关于法律的主导性思想。”在......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6
(五)理性的政治决策也会导致“反宪法规则的决定”对于“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如果我们只就上面所涉及的宪法、宪政、宪治本身以及相关的社会、国家环境,政治权力的运作等方面进行探讨,显然是不全面、......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六)心理上非理性导致宪政行为中的“反宪法规则的决定”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研究实验经济学的弗农·史密斯和研究心理经济学的丹尼尔·卡尼曼。后者本来不是研究经济学的。1979年,他与同事阿莫斯·特韦尔斯基一起,发表了运用心......
论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作为基本法,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
论诉讼中的中国宪法适用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树立宪法权威,确立宪法至上地位,关键一环是宪法实施(注: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349-350.)。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等。对于宪法适用理论界存在众多分歧,有学者只赞同宪法适用中......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0
一、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意义 首先,从必要性角度分析,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01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长显著,犯罪人数逐年攀升,形势十分严峻;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闲散人员居多;犯罪类型增多,趋向暴力......
自由贸易体制与我国宪法价值(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其二,加强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社会权利保障,促进公民的决策参与,修补受到影响的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源于全球化形成的民主的困境提出了许多问题。一是在一国内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需要开通更多的国内民主。由于越......
论宪政的平衡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宪政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权利与权力平衡的方式包括:一是通过宪法或基本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实现权利与权力的最低程度的平衡。所......
论社会主义宪政(1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
论社会主义宪政(19)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2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37]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
再论宪政的复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关于政治改革在中国应该缓行的主张中,除了社会安定之外,有一条论据也很重要,这就是由于教育水准和生活水准太低,老百姓既缺乏参政的兴趣也缺乏参政的能力。但是请问:难道今天的中国人民的素质还不如200年前的美国人民吗?就算有文化......
论宪政的平衡性(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实行间接民主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制度形式。现代宪政之所以未选择直接民主,是因为“它不仅面临规模难题,而且蕴含着暴政倾向”〔34〕(3页)。而间接民主意味着,“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全体人民自己亲自参加政治权力......
论社会主义宪政(11)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5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