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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之辨: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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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之辨: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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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寻求物权法定体制破题之笔的热议 2007年《物权法》制定前后,物权法定原则是否应予贯彻以及如何贯彻,成为学界热议话题之一,至今仍然不失理论与现实的争辩价值。传统物权规范体制的重点之一,在于贯彻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以类型限定和内容固定为要求,当事人不得任意设定或变更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此与债权在类型和内容上具有任意性正好相反。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曾经在两个意义层面发生: 一个层面,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应取宽松论的争论。以江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决反对物权法定绝对化,他们主张《物权法》如果一定要明确写下物权法定原则的话,宜采用留有余地的方式加以表述,其主要理由是:我们国家目前尚处于改革开放时期,社会转型使得一些物权类型还在摸索之中,特别是一些民间物权(习惯物权)应如何塑形或处理还不确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措辞上留有余地,使得司法填补成为可能。

另一个层面,是关于物权法定应予放弃的争论。苏永钦教授提出,现今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主义而转取物权自由主义,他主张用一种近似合同类型自由的规范模式,来取代所谓的以类型限定和内容固定为特点的物权类型法定的规范模式。

此说认为,如果适当的物权类型数量大到一定程度,而立法改采自由主义,仅由国家订定一定数量的任意性质的物权,让民间去承担部分标准化的功能,那么这才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设计。在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面,物权数量已经不是五个或七个,很可能需要的法定物权是两百个或者是一千个,因此真正的问题是物权可不可以像债权一样自由化,先由国家制定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来降低交易成本,然后让民间社会自己去创造第二层次的有名合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格式化合同,物权要不要自由化,关键在于有没有能力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制度,一个非常高效率的数据化的登记制度。

可见按照这种放弃论的理解,民法可以规定若干物权类型,但这不过是取其典型加以示范而已,因为当事人仍然可以凭其意愿创设其需要的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 宽松论和放弃论涉及目前财产法体制设计的一个重大命题,即是否应突破传统物权法定规范的严格体制,以及应该在何种程度予以突破。

我们注意到,尽管存在上述激烈的立法争议, 2007年《物权法》最终还是采取了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立场的表述方式,即在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揣其原因,大抵是在起草最后阶段对于物权法定主义出现了相当激烈的拥护意见的缘故,为了避免枝外生节,尽管《物权法》第

5、6次审议稿曾一度倾向对物权法定主义采宽松论,有过“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的表述,但是立法工作机构在“法律通过本身甚于一切”的愿望下,在提交最后一稿即第7次审议稿时,还是又重新回到了严格法定主义表述上。立法决断终究不会是法学争论的停止之处,有关物权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的讨论并未因为《物权法》立法的盖棺定论而偃旗息鼓,相反因为《物权法》的确定立场而继续发散。

特别是其中有关物权类型应取自由主义的观点,我们应当对之投入更多的回应思考,不仅是因为其更具有挑战性、颠覆性,而且是因为它在论理中牵涉到关于一个民法中的至关重要的基础命题,即物与债或者说物权关系与债的关系的区分之实质应予如何认识的命题,因此极富法理上的或者说法政策上的深度争辩价值。 债物二分,其在理论和制度上的成型当推德国近代民法理论和《德国民法典》。

罗马人由单一的诉而发展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的区分,为后世形成债物二分打下基础。德国学者萨维尼通过“科学”提炼,提出法律关系才是法状态的深层次系统基础的认识, 并由此将包含个别权利于其中的法律关系,视为私法体系具有内在价值的规范基础和规范系统,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的前提因此被认识为乃是债与物,即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

1900年《德国民法典》将这种法律关系体系基础论以及财产法上的债物二分论,明确纳入立法体例加以贯彻。此后,债物二分,逐渐成为大陆法系财产理论的一般见解与规范的一般体制。

债的关系和物权关系,在经典理论的解析中,其区分至少有四:首先,对象之差别。物权的对象在于物,而债的对象为相对人的特定行为;其次,内容之差别。

物权在物权关系中是明显作为压倒一切的一种主导效力体现出来的权利,其权能内容是一种兼具支配与绝对对抗作用的排他力为一体的强能力,而债权则只是在债的关系中作为一种被对应了的单边效力的权利,其权能内容只是一种请求力以及与此配套的仅具相对对抗作用的非排他力;再次,法律保护不同。二者产生物权保护和债的保护的差别及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的差别;最后,与此相关,形成了制度规范上的若干重大差异。

包括发生方式、变动程序、消灭方式、类型要求等等方面,仅就类型要求而言,便出现了题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和合同自由主义的重大区分,物权在法律规范上被要求须以类型法定化的方式确立,而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之债关系,其在法律规范上则被赋予自由模式,就类型及其内容,法律仅予以若干典型示范,任许当事人以合意或者约定的意愿方式自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初形成这种理论与规范区分的思想意识已经远离了我们的视线和记忆。

这些区分本身甚至也就逐渐成为一种教条,虽然教条未必就是错误的。因此今天我们有必要投入智力重新审视一下:这种财产权的区分体制的历史原因为何?其规范实质何在?其理由为何以及是否合理?又或者说怎么样的区分及其原因思考才是恰如其分的呢?要使我们坚持的教条经得起怀疑,我们就必须明确对上述问题给出合理回答。

这正是本文的主旨所在。本文试图通过如此一种立足法政策基础的重新讨论,即就债物二分实质以及物权法定的政策根源的深入讨论,不揣冒昧地回应物权法定放弃论的有关思考。

在本文,作者首先对于物权法定放弃论的观点进行整理,为理解和分析物权法定主义问题提供一种更为聚焦的辩论视角;接下来,在还原于破立语境的角度予以评析;然后,进入与本文主旨有关的法政策思考,着重审视物权法定主义和财产自由问题的关系,就其深层次的制度理由与价值加以探讨。从这种根源追问中,本文并没有获致一种果断告别物权法定的结论,而是仍然打算支持物权法定,但要求立法思考和实践应该激活、发展和紧扣物权法定论的有关思想资源;当然,鉴于立法绝对武断的弊害,物权法定在规范技术上应注意规范的适度开放性。

二、物权法定放弃论的“想象之敌” 每一种挑战理论的提出,都有其“想象之敌”。物权法定放弃论自不例外。

(一)域内民法经典学者的有关对立观点及论据 物权法定放弃论的域内“想象之敌”,应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经典学者的有关论著的物权法定主义理由和功能的论述之中。我们来看看以下国内几位主要经典学者在有关著述(依据著述时间先后)的经典表述: 史尚宽先生有关论说:“然依德国普通法及各国之现行法,物权之种类及内容,采取法律限定主义(numerus clausus; BeschlossenheitdesdinglichenRechts)。

奥民法(308条),荷兰民法(584条),日民法(175条),我台湾民法(757条)均直接为此规定。其他多数立法例,依民法及施行法之规定,间接的示此主义。

盖物权之效力,若许无限制的增加种类,则有害交易安全,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及经济组织,影响甚大也。” 谢在全教授有关论说:“物权法定主义之存在理由,归纳而言,可得下列三项: 1,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

…惟物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性与保护上之绝对性,则不许自由创设,盖物权乃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且任何人不得侵害或干涉,尤其是所有权更是贵在其对于标的物具有完全圆满与永久之支配权利,当事人得自由恣意约定其内容或为不同种类之约定,则物权也者将流为一法律名词,空有其名而已。…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物权之复活。

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系与身份制度相结合,例如…因此之故,不仅在同一土地上,因各自身份特权之不同需求,成立重叠之所有权,如前述之上下级分割所有权,致有碍物权绝对性之确保。且挟身份特权之威势,使物权变成为对人之支配,此尤为近代人权思想所不容,故旧物权制度自须加以整理,使物权脱离身份之支配,成为纯然之财产权,即所谓自由之所有权。

旧物权整理既毕,乃以法律规定,并禁止任意创设,以防止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死灰复燃。3,便于物权之公示,确保交易之安全与迅速。

物权…此项支配领域之划定等于限定第三人之自由范围,对第三人权义影响之大,不言而喻,因此有将物权之存在,加以公示,俾人人知晓之必要。人人周知,乃得要求他人不得侵犯,物权之保护绝对性因此获得确保。

其次,人类社会进入交换经济时代以后,物权已成为交易之对象,则交易行为之当事人对于依其交易行为可取得何种内容之物权,自需明了。知晓与明了之道无他,将物权之种类和内容加以公示而已。

然公示之技术有限,为使物权公示简单而易行,其种类与内容惟有法定,使其单纯化,始能尽其全功…确保交易之安全。” 王泽鉴教授有关论说:“然则,为何要采物权法定主义?其主要理由有四: 1,物权之绝对性: (台湾)民法第757条立法理由载:‘物权,有极强之效力,得对抗一般之人,若许其以契约或习惯创设之,有害公益实甚,故不得创设。

’2,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用: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联系,任意创设,对所有权设种种之限制及负担,影响物之利用。以法律明定其种类及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之经济效益。

3,交易安全与便捷:物权具有对世之效力,物权之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及内容之法定化,便于公示(尤其土地登记),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4,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德国继受罗马法对物权种类加以限制,与农地改革有关。我国采物权法定主义亦具有整理物权的功能,适应社会需要。

” 上述著述所列举和展开的关于支持物权法定主义的理由,应该代表了目前为止我国学者最具经典的立场和论据。具体来说,史尚宽先生仅列1项理由,而谢在全教授为3项,王泽鉴教授为4项。

这些观点,总体脉络是一致的,存在继受与发展关系。归纳起来,共4项理由,可分别冠为“避害公益论”、“物权整理论”、“便于公示论”以及“保全所有权圆满特性论”,其中第4项又因意义重叠,可与他条合并。

1.避害公益论 即史尚宽先生的惟一理由和王泽鉴教授的第1项理由。此论认为,基于物权之绝对对抗力,决定了类型和内容法定之限定必要,否则,许以自由创设,必导致有害公益“实甚”。

揣学者此处原义为:凡具有绝对对抗力者,必牵涉公益,所以须由法律限定才得控制。 2.物权整理论或财产自由整理功能论 即谢在全教授的第2项理由和王泽鉴教授的第4项理由。

此论认为,物权法定通过对于特定物权体系的强制确立,特别是在德国民法上,通过对(罗马)自由式所有权及其相关物权的确认,使其在财产权结构上发生根本革新,从而脱离了此前日耳曼式系于身份特权不平等的以总有权等为形式的财产体制。因此,物权法定主义在近代以来,不仅有利于个人财产自由制的确立,还防止了历史上的财产身份特权制的复辟。

3.便于公示论 即谢在全教授的第3项理由和王泽鉴教授的第3项理由,属于基本重合。此论认为,因为公示技术有限,立法取物权法定,可以便于具有绝对效力的物权进行公示,因此可确保交易安全与便捷。

该项理由属于一种法律技术层面的论证:公示技术有限也好,物权法定化和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关系也好,都主要是技术层面的理由。 4.保全所有权圆满特性论 即谢在全教授的第1项理由。

此论认为,物权法定也是确保物权特别是所有权圆满和永久支配特性不会被恣意空虚化的必备手段。对这一理由,我们不能过于概念化地讨论和认识,否则难以理解其深意。

保全所有权圆满之设计本身,关涉的其实也是自由式财产制以及物权因其强效力导致的公益关涉问题,因此可以并入第1和第3项理由。

(二)域外民法经典学者的有关对立观点及论据 民法学乃舶来品,因此我国民法学者之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见解,往往并非完全出自本土,其观点和论据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域外学者的观点。 现有德国关于物权法之一般教科书,对于物权法定主义均有描述,并视为其物权法部分的基本原则,但对其理由如何,似乎多无论述。

[11]日本学者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理由问题,却多有阐述。 我妻荣教授在其1932年初版1952年改版的《物权法》中,就曾明确列举了支持物权法定主义的两条理由:“第一,是出于贯彻物权法公示原则的目的。

对当事人所创设的一切物权,均以占有作为其外观表象,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依登记予以公示的情况下,即使是可能的情形,但在登记技术上也存在极大的困难。

这样,事先规定物权的类型,且仅承认当事人选择其中任意一种物权的自由的做法,最为符合公示原则的施行。第二,是出于实现有关土地权利的单纯化之目的。

废止土地上所存在的复杂且为旧时代的封建制度式的权利,除单纯明晰的自由所有权之外,仅承认少数定限物权的做法,则符合近代法的理想。在制定民法之际,除入会权之外,对至此为止的习惯法上所承认的物权全部加以整理、修正,就是这种理想的体现。

”[12] 我妻荣的贯彻物权公示目的说,可谓我国学者“便于公示”说的前身,而实现有关土地权利的单纯化之目的一说,则与我国学者“物权整理说”也意味相同。 此外,关于物权法定和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英美学者还专门从法经济学角度做了论述,例如梅芮尔和斯密斯(Merrill/Smith)在2000年的一篇文章就特别站在经济分析的角度为物权法定原则辩护,[13]其主旨虽在经济成本和效率论述方面并由此支持物权法定原则,但其对于公示技术不足的见解,与我国民法经典学者的“便于公示”说部分兼合。

三、物权法定放弃论的主要论据 苏永钦教授是放弃论的倡导者,他大约在90年代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14]在他之前,虽然主张应缓和物权法定主义论者不乏其见,但绝然否定物权法定主义的则似乎罕见。

[15]2005年左右,苏教授频频发表若干主题和观点都异常明确的学术报告,呼吁放弃“物权法定”,产生巨大影响,激发当时《物权法》起草的理论争鸣。这些报告不仅见诸网络,也形成了正式论文发表于学术刊物或收录著述,引起民法界广泛重视,并回应不断。

总体上而言,放弃论主要论据均主要针对“想象敌人”的核心论据而展开,可谓针对性强,破立一体,兹述如下:

(一)宪法正当性困境论 在这一论域,苏永钦教授切入到宪法保障位阶的制度与理论深度,探讨物权法定的宪法正当性问题。这一论域的面向,隐约便是前述经典学者为物权法定主义辩护的“避害公益论”。

在前述经典学者看来,物权法定在于通过法律上的物权类型限定,避免人们通过恣意创设具有绝对对抗力的物权的方式可能祸害公益,但是在苏教授看来,物权法定在物权作为财产秩序的定分权定位的情况下,作为一种从属普通立法政策的做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自身恐怕就难以经受宪法正当性的检验。 首先,苏永钦教授先从物权与债的区分界定之分析入手,分析物权的本质。

他认为,人们关于物权的原始想象是“直接支配性”,而对债权的原始想象是一种特定人之间(请求作用)的关系,这本身并不准确,许多物权同样涉及特定关系,故而物权作为统一概念,其本质应为定分权。理由是:民法上物权存在多样性,无论从地上权、永佃权、佃权还是从抵押权等来看,其与债权的本质区别,并不是真的就体现为单纯的直接支配权与特定主体间关系的区别;物权有时也有关系,例如物方负担一定义务的情形即是。

物权和债权的此种差别,应从体系功能的角度加以理解,即,尽管物权也可能涉及关系,但它具有定分的作用,是一种“财物”定分权,与同样有绝对性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一样,广义属于一种定分的权利;而债权不同,它无关客观财产秩序的定分而只处理特定人之间的相对关系。债权是停留在特定主体间的关系,本质上是隐匿的,无关任何第三人;而物权不过是从这样的关系独立出来,而且公开化,变成就特定财物对所有人都有某种潜在规范效力的权利。

因此,物权实质上只能用一种物上关系的定分权来涵盖,其完整的定义应该是“特定物或权利,或其延伸的可特定物或权利,就其上的财产关系加以定分的法律地位”。 然后,苏教授分析物权的价值定位和政策位阶。

他认为,物权作为一种定分权,是财产秩序的定分权,与人格和身份权利的定分不同,后者属于非财产秩序的定分。苏教授认为,人格与身份的权利具有浓厚的价值性和伦理性,本来就不适于交易,且其规范性格源于社会既有的秩序多于法律的建制,到了近代,往往通过宪法宣示的办法拉高到宪法的位阶。

但是,物权作为财产秩序的定分权,比较起来,其位阶较低,属于普通立法政策范畴。 接下来,苏教授就物权法定主义立法政策进入宪法正当性分析。

他认为,在经济体制上采取自由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民法的任务,就是经由适当的制度设计,以最小的成本使这样的自由得到最大的实现,所以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就成了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成为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利一种。由此观之,开放定分性质的物权的自由创设,只要守住有权处分原则,并建立一套公示制度、占有推定权利及善意保护制度,即不至发生财产权及一般行为自由保障不足的问题;反面言之,如果民法已符合以上要求时,仍采物权法定原则,对于创设物权种类、调整类型内容的契约自由,便不能说没有造成相当大的限制,除非有合理的公益考量,否则将无法通过宪法的检验。

所以,物权法定存在如何经受宪法上正当性检验的问题,相反,物权自由创设却符合宪法保障的契约自由原理。总之,苏教授认为,仅仅从物权的权利定分(绝对)性质,还不能导出物权法定的必要,要维持物权法定的立法政策,还须提出更积极的公共利益的理由;物权法定在一定条件下是一个没有办法合理化的对于契约自由不当的限制。

(二)整理功能不必要论 在这一论域,苏老师直接针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整理功能论,进行了较为简洁但属于理论层面的攻击批驳,认为其只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成立,长远而言并非必要。苏教授认为,为物权法定政策辩护最常见的理由,是简化法律关系、畅通物权交易,但这种说法只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可以成立,也就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因为这一时期“财产权越简单,交易的障碍越低,不太能适应开放经济体制的封建地主,会藉更复杂的土地权利关系来阻挡不动产交易。

因此采法定主义,即使基于财产权保障的要求不能不承认立法前已经存在的复杂产权的话,至少可以阻止反对土地自由化的封建主继续提高交易的障碍。”[16] 所以,苏教授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只宜看成是反封建体制的临时措施。

从长远来看,即使不采取物权法定,封建势力终究还是要被资本主义发展取代。“从长期的观点来看,封建势力终究还是要被资本主义的发展吞噬,即使不采物权法定主义,复杂到难以清理的土地产权还是会在价格机制和竞争法则下逐步被清理掉,只是这样的拉锯会拖得比较长一点而已。

”[17]所以,那种关于物权自由主义可能导致封建复辟的担忧显属过虑,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共识已经成熟的今天,这个古老的论点应该不能作为限制契约自由的理由。“契约自由既然是市场经济的柱石,落实契约自由的物权设定自由,纵然有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也还不至于为回复到以身份为中心的封建社会提供任何诱因,历史足以证明这种过虑的多余。

”[18]

(三)经济分析失效论 这一论域的指向,尽管直接角度是物权法定主义的经济成本与效率问题,但也回应了经典学者的“便于公示”论的核心理由——公示技术不足。苏永钦教授以梅芮尔和斯密斯在2000年发表的那篇立于经济分析为物权法定主义辩护的论文为靶子,认为在当今电子信息化时代,由于电子化登记的发展,以及全球化时代以来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那些法经济学者提出的关于以物权法定来保证较低交易成本的说法其实也不能成立。

梅芮尔和斯密斯的经济分析理论,从法定和自由各有其成本出发,认为合理的制度必然是适度的标准化,多数国家会选择物权法定主义,原因就在权衡之下成本最小。其理由是:物权自由制度会制造相当大的估量成本,并非都能内化于交易,相对于法定主义限制契约自由而导致的交易者无法完全达到交易目的的挫折成本,通常会较高,而且差距趋于增大。

在物权自由的情形,一新物权的创设,必须在交易上加以估量,也就是说其他的交易者因此必须查询这宗土地上有没有相同的负担,每一种新物权都会造成整个市场在估量成本上的负担,而所有这些后手的交易和其他相类的交易,因为宗笔交易所生的估量成本,都不会被内化于这笔交易中,因此形成可观的估量成本外部性,必须由整个社会来承担;在物权法定情形,因为是由立法者建立“标准化”的物权,种类既有限,内容又统一,便可以大幅降低这样的估量成本,抑制它的不断扩增,尽管法定主义的挫折成本不容忽视(在现代交易社会绝对不能轻易把法律关系简化奉为美德,个别交易者因为标准化的物权无法完全满足其特殊需求,就会产生挫折,也就是不适交易的效率减损),但只要立法者能够勤快一点,站在高处观察社会脉动,而多制定一些典型的物权,即可把交易的挫折成本压到最低,相对于潜在难以估计的估量成本,法定主义还是比较有效率。所以立法者若能制定出适当数量的物权类型,就可以达到最有效率的结果。

经济分析论者也认为,通过物权制度(如登记)的改善,物权数量是可以增加的,但还是存在一定数量限制。 苏永钦教授认为,这种关于物权到了一定数量以后新创造物权的确认成本便会超过这个替代成本的说法,在农业社会可以成立,但是到了信息化的今天则就不然了。

这个理论最大的一个缺陷就是忽略了登记改善的程度,今天在登记制度从手抄式登记转变为数据式登记甚至网络化后,其效率是可以非常高的,确认成本已经根本改变,它也忽略掉了在市场规模扩大以后,尤其是通过加入世贸组织变成一个对世界交易的开放市场以后,为了满足这个市场的交易需求,其挫折替代成本是非常非常高的。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再进行考虑之后,因为登记制度的改善,增加物权数量所导致增加的成本是非常细微的,同样地,通过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大,增加法定物权数量能够降低需求替代成本的程度也是非常细微的,这时可以增加的物权数量已经不是五个或七个,很可能是两百个,或者是一千个。

苏教授断言,在此“真正的问题是物权可不可以像债权一样自由化,先由国家制定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来降低交易成本,然后让民间社会自己去创造第二层次的有名合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格式化合同。…所以要判断未来在处理债物关系中最根本的问题———物权要不要自由化,关键在于你有没有能力建立一个统一的登记制度,一个非常高效率的数据化的登记制度。

…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集合物、各种想象的东西,只要可以登记,统一规定这些都登记。它的处理是一套规范,这一套规范绝对可以自由化,只要登记制度做到这个程度的话,那问题是不大的。

”[19]

(四)公有制下无特殊论 苏永钦教授还附带就中国大陆地区实行公有的特殊性是不是可以推导应取物权法定予以讨论,就此提出相反的结论。他认为,不管是大陆地区的土地公有,还是台湾地区的土地公有,在公有私用这个范围,都是一样的道理。

在公有私用的情况下,是更适合物权自由,还是更适合物权法定原则?一种观点强调,在公有私用的情况下,更应该谨慎而不要轻易地开放,原因在于,如果可以自由设定各种权利的话,国家会失控,也就是说,如果开放这种决定权的话,各种管理方面会失去控制,所以,反而要更限制交易的种类。[20] 但是苏教授认为,这个问题如果站在民法典要排除部门民法的思考的角度,那么结论就不一样,防弊的问题是公法的问题而不是民法典的问题。

[21]在土地是公有的情况下,土地的交易存在于国家与几亿人之间,出卖人是国家,是独占的,拥有一定的市场,针对。的是不同单位,这种情况当然是比较有利于物权自由,因为卖方是独占的时候,更应该自由化。

[22]苏永钦教授强调,这里根本的关键还在于,不管是法定还是自由都有一个不动产交易公示的成本,也就是登记的成本,在登记制度停留在分散的、手抄的情况之下,不建议自由化,一旦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化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后,就值得这样做了。[23] 苏永钦教授还提出,如果这个思考太激进的话,还可以考虑一些折中的立法。

例如,引进一些概括性的物权,像德国现在那样,比如一般用益权、限制人役权或者把地役权扩张为不动产役权,土地债务优先权等等,用这些内容相当弹性的权利来替代一些内容比较僵硬的权利;或者,也可以像中国台湾地区一样,分管契约开放登记;或者,把物权法定的法律概念扩张,让行政部门也可以去决定要不要开放某种物权的种类,甚至司法机关在个案里面也可以自由地去创造,甚至许地方政府或者集体所有人创设新品种的土地权。[24]

四、《物权法》起草中的“隔空回应”:一种策论回应路径 物权法定放弃论的横空出世,正值中国大陆《物权法》起草时期,这一根本革新思想无疑极具理论启迪性,但也极具现实冲击力,其引发的反应,是在各方面的,有呼应的,有疑虑的,也有坚决反对的。引起回应的角度,也是在许多方面,不仅及于物权类型问题本身,也触发更基础的课题,例如债物二分问题、财产法的结构问题等。

这些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当前对物权构造乃至整体财产权构造的理论思考,但总体上来说还是过于匆忙,不够深入,其中更具实际影响的回应,甚至多是从立法策论的角度展开,而未深入到更为客观的、基础的关于债物区分实质及物权法定原因的法理与政策分析层面。对物权法定放弃论反应最激烈也应该对最后立法决断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绝对立场产生最直接影响的,当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的回应。

梁教授在一篇题为《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的论文中,对于即将定稿的物权法草案择其七处作了批评,其中第二条便是“不宜规定‘物权自由原则’”。[25]其时,物权法审议稿实际上只是采取了物权法定主义宽松论的表述,没有往放弃论(即自由论)发展的迹象,而梁文回应中却直指其为物权法定自由论,由笔者揣之,梁教授之所以要将之定为物权自由论即放弃论而加批驳,[26]大概在于通过这种更为激烈的贴牌,更容易达到使立法工作机构收回宽松论的目的。

“自由”两个字一点,孰轻孰重,尽在其中,果真如此,岂不为甚为高明的立法策论乎?但由此论之究属指东打西,对真的物权法定放弃论而言,因此仅具有“隔空回应”的效果。 归纳起来,隔空回应主要从四个方面,对物权法定主义严格论强烈辩护,同时对物权自由论进行批驳:

(一)物权性质和效力决定论 梁教授认为,物权由其性质和效力决定了其为独占权,故不适于自由创设;反之,合同权利(债权)因其相对权和非排他性,因此可以实行合同自由,缔结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物权…‘直接支配’的效力,加上‘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实际上就是对社会财产的‘独占’。

物权就是对现存有形财产的‘独占权’。实行‘物权自由原则’,无异于许可通过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改变原有物权的内容,而达到‘独占’本属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财产的目的。

”[27]

(二)市场交易条件论 梁教授在此论提出,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是市场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所以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统一化、标准化,不能允许自由创设和改变内容,否则就会使市场交易复杂化,使市场交易难于进行,因此基于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法律政策理由,必须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他还以之与实行货币法定原则和有价证券法定原则相提并论,认为是出于同样的法律政策理由。

[28]

(三)主权论 梁教授认为,如果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自由原则”,则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商、外资、外企和外国律师,就必然会在他们所参与的经济活动中采用他们自己熟悉的本国法律上的物权类型,那么必将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国家主权造成巨大的冲击和损害!即,“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功能,在于否定中国法律未规定的、任何外国法律上的物权类型,以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和中国的法律制度。怎么能够轻率否定‘物权法定原则’,而自毁‘长城’?!”[29]

(四)事实根据论 梁教授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相对化的观点,是缺乏事实根据和理由的,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或者英美法系国家,也无论是否制定成文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均无例外地实行和坚持物权法定原则。“自法国民法典以来二百年,自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来一百年,法律未作规定而由法院判例认可的‘新物权’类型,仅有‘让与担保’一种。

”“可以断言,中国物权法否定‘物权法定原则’,而代之以‘物权自由原则’,必将导致中国物权秩序乃至整个法律秩序的极大混乱!”[30] 上述第3项和第4项理由,从法律论据角度来讲,或政治论辩意味多于学术辩论意味(例如主权论),本身还尚待论证,或本身即使事实上成立(例如事实根据论),也还仅是一种参考因素而已,并不涉及前提。更值得关注的,是第1项和第2项理由。

其中,第1项理由,与经典教科书的“避害公益论”近似,且未就放弃论的驳论本身予以再反驳,因此缺少针对性。梁教授还通过物权概念的分析展示而论证物权的独占“弊害”,以前的学者在此点均未予明言有害公益是为何意,然这一论证,也凸显一种从概念推论的方法色彩。

第2条理由,乃以物权乃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为论,与经典学者的整理功能说、便于公示说颇有渊源。但论中对物权如何为交易前提条件并没有清楚揭示,有时与交易对象同论(试想债权也是可成为交易对象的),因此不免有模糊之嫌。

其与货币法定、有价证券法定类比更叫人疑虑,货币乃充当一般等价物者,而有价证券亦包括债券,这些都使得它们与物权本身不好过度类比。总之,上述隔空回应,因其立法策论色彩,另加相当色彩的概念主义论证方式,恐怕并不能使物权法定主义放弃论信服。

五、物权法定放弃论的合理与不足:基于特定破立语境而分析 物权法定放弃论的立论基础,主要是在针对物权法定主义经典论述予以反驳的思考下形成的,无论是宪法正当性困境论、整理功能不必要论,还是经济分析失效论等,对之进行分析和回应需作双重思量:一方面应该尊重它们所处的这种特定的破立语境,但另一方面又应超越这种特定的语境限制,将视线投向辩论主题的更核心部位或者根基问题上,如此方可更接近于主题内核。 物权法定放弃论的诸论据,前已述及,从特定的破立语境而言,即其分别对应的“想象敌人”,是物权法定主义者的避害公益论、整理功能论和便于公示论等。

我们现在就来小心地将这些放弃论的论据放回到它们的破立语境之中,以此检讨它们是否达到了破立的确信效果。

(一)“宪法正当性困境论”的合理与不足 宪法正当性困境论的合理之处在于展示了论者超越性的思维能力,即在弊害问题上转换讨论层次,将讨论从普通法理层面拉升到宪法层次。但是如果就针对“避害公益论”而言,这一论据似乎留有三个遗憾: 其一,关于物权是定分权的说法由于并不否定物权的绝对对抗力的属性,那么也就没有在私法规范分析层面回答放弃论如何避免当事人恣意创设物权因而致害公益的后果问题。

法定论认为,物权具有绝对对抗力因而必然牵涉公益,而非只牵涉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故有必要通过类型法定来避免当事人通过恣意创设物权而损害公益,放弃论并没有直接回答或驳掉这个见解。如果物权因其定分确实属于牵涉公益(含当事人利益)甚深,那么,取物权自由,体现契约自由之时,如何能够避免公益不致受恣意创设之害呢? 其二,关于物权的价值位阶问题有简化问题之嫌。

苏老师认为物权与人格和身份权利相比,其定分性不同,后者属于非财产秩序,具有浓厚价值性和伦理性,属于宪法位阶的定分,而物权为财产秩序的定分,属于立法政策的范畴。但是情况真是这样吗,物权具备的价值性和伦理性,虽然比人格和身份权微弱一些,就一定不配拉进宪法而只属于普通立法政策层次吗?退一步说,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一样不是都属于一般财产原理吗?实际上,西方国家在宪法上确立的财产自由结构及其保障原则,本身不就是关于物权定分的“宪政指令”吗?中国大陆地区尽管今天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但其在以“宪法指令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财产结构原则或者说物权定分原则这一点上,似乎并无二致。

如此,为何厚此(契约自由)非彼(物权法定)呢?讨论宪法正当性,不能忽视宪法中的财产结构原则或者说物权定分原则,它们实际被看成是与契约自由原则具有并存的关系。 其三,如果站在意识形态价值中立的角度,便更不好回答以下特别质疑。

在相当程度或部分程度上采取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是不是从宪法上来说(不是从实际交易效率来说),由于其奉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更具结构性,物权法定反而更能够接受正当检验呢?如果是这样,那么中国《物权法》更无法脱离物权法定主义立场。

(二)“整理功能不必要论”的合理与不足 整理功能不必要论从历史进步论出发,相信历史向前发展的逻辑,封建特权财产制终究会被后世自由财产制取代,这一点如果仅从历史必然进步论而言无疑具有哲学上的合理(尽管也存在历史任性论甚至退步论的说法)。但是我觉得放弃论的论述还是没有回答以下质疑:自由平等财产制之所以能够成为自由平等财产制,必然有它的“历史的创造时刻”,也就是说,罗马法也好,近代法国法也好,现代德国法也好,其物权类型法定构建正是在一种创造追求下,帮助历史在特定时间完成了对身份特权财产制的革新,建立了以圆满支配和绝对排他为特点的所有权为核心而展开的一种财产自由的法律结构。

在这种意义上说,物权法定主义是一种制度,而不只是一些权利的简单集合。即,物权类型法定具有一种制度建设和制度保障的作用。

即使财产自由在今天成为一种基本社会观念,而通过物权法定来达到对此确立和促进的制度保障便可以不再必要的想法恐怕是过于善良的一种愿望,人性总是那么复杂,所以特权社会的复辟在理论上不是不可能的,现实中如果仅仅靠多数人的愿望而不是制度保障来维护财产自由的话,那么结果一定是近代以来物权法定所确立的财产自由制必然不可确保。此外,契约自由作为财产法原理,[31]也不能完全取代物权法定所具有的制度保障功能。

这是因为,一方面,契约自由不等于财产自由,交易的自由不等于结构的合理。在物权自由的法律条件下,通过契约自由是否便也可以达成财产领域的自由平等是很值得怀疑的。

市场中个体之间交往的理性本身并不就能够汇集出一个合起来的总体平等理性。另一方面,现实经验也经常告诉我们,在各种主客观条件作用下,在交易自由原理下,个体之间很多情况恰恰是喜欢偏离平等和自由的结构关系,甚至会因为主体之间的差别而走向一种逐利、盘剥和乘人之危的自私结构,即使在法律上确立契约正义原则,但是如果缺少一种有关财产结构的制度性保障(如物权法定),往往无济于事。

也就是说,仅仅自由交易(决定交易的自由)本身并不一定就导致财产上的自由平等。

(三)“经济分析失效论”的合理与不足 放弃论关于数据化技术发展导致登记已经大为改善及世界交易开放导致市场经济规模极为扩大的论断,无疑具有与时俱进的正确性,就此而言,物权法定主义在以公示技术不足为理由为物权法定辩护这一点上确实已经不合时宜。 但是,这一论据的主要功能是反驳有关学者的经济分析论,由于经济学的复杂性,其本身是否绝对论证有效还有讨论的余地。

即使在经济分析学上成立,其有关确认成本、挫折成本的分析都是正确的,但是也不能就认为在实践中物权自由就可以导致财产的自由流动,在今天资源和物质尚为稀缺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没有物权法定体制保障,想要避免自由沦为逐利式囤积和浪费(与公有制的特权式占用与寻租对应),似乎几不可能。此外,财产结构在每个社会里面都不会是只取决于经济效率一个目标,它与社会结构总是密不可分。

所以在物权法定的问题上,单纯的经济分析并不能解决问题。

(四)“公有制下无特殊论”的合理与不足 放弃论认为公有私用更适合物权自由,因为卖方是独占的时候,更应该自由化。但是这种论述同样有一个价值限定,即只讲追求经济效率。

而在大陆地区,那些特殊论者的语境是,公有制下的公有私用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效率价值问题,它还负担其他需要保全的使命。特殊论者强调,在公有制情况下,物权体系的功能,包含了一些与经济效率无关的特殊追求——即维持某种社会经济结构。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苏教授的讨论并没有真正触及之。 可见,从特定的破立语境出发,放弃论有很多真知灼见,在许多方面做到了与时俱进,在许多方面使得分析层面得到提升,但从整体上来说,似乎还不能从根本上击破物权法定主义者的经典论述,特别是对于避害公益论和整理功能论。

当然,前已述及,立于破立语境本身而论辩极为局限,因为所谓经典论述未必就一定是有关问题核心的,也许只是一定程度涉及问题根源,部分甚至还存在偏离,因此仅仅立于这个角度来分析双方的理论得失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本文应转入更基础层面的分析:物权法定构造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当下应该如何认识这种基础的正当性?

六、物权法定构造的基础及限度: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

(一)关于物权法定问题讨论的两种进路 一种,从现行法律制度或者法学理论上的债物二分规范现实或者认识出发,立足于从物权效力内涵和意义分析而加推演,通过将他物权与债权的效力区分对比,从物权因此如何利益重大并牵涉第三人利益的角度,来论证物权法定主义的必要性。这种论证显然是概念主义的或者规范主义的,是在不讨论如何确定物权类型及其效力语境下的实证立场的逻辑推演,并不触及物权法定本身为什么需要构造的理由,因此难免概念之间的循环论证缺陷。

另一种,则是立足对物权法定制度设计的根源分析,即物权体系及其类型法定化构造的原因论。例如研究近现代民法上为什么要确立以私人所有权为主导的物权制度,又为什么在私人所有权基础上要如此这般确立地上权、地役权、居住权、动产用益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并使之在类型与内容上法定化。

而在中国大陆地区语境下,则要讨论所有权加以国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区划及安排的原因,由此探讨为什么要在土地公有等既定体制基础上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公司财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并将之法定化?这里的探究,既有实然层面的,但更应有应然层面的,就前者而言,重在对于历史的法事实及其发生状态的挖掘,对于后者重在对于物权体系及其类型限定的正当性的论证。这种讨论可以是不具体的,即不限于分析既有具体物权类型,而只是一般化地追问:所有权的规定原因是什么,在所有权之外是否有再设他物权且在区分债权的意义上采取类型限定和内容固定的必要?我们需要的正是这种讨论。

我们可以避开作为物权乃至全部财产权结构核心的所有权制度的法定构造问题的讨论,一方面是因为其本身过于复杂因此需要付诸专论,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物权法定放弃论并不否定所有权的法定必要性。因此我们在本文需要讨论的只是他物权的法定构造问题。

他物权法定构造包含两个问题:首先是,民法为什么要在所有权之外同时建立一个具有强效力的他物权体系,或者说民法为什么在所有权之外还必须构建一个他物权法权体系呢?其次是,他物权体系为什么必须类型确定和内容固定?这两个问题是相通的,最终都指向他物权制度的设立基础和原因,因为设立他物权的法理和政策原因,决定了其存在的理由以及以什么规范方式存在的理由。

(二)他物权法定构造的政策再探究: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 那么,他物权的法律构造的内在政策理由是什么或应是什么呢?这就涉及到对于他物权在历史上和在现今之制度功能的思考。坚持放弃论的苏永钦教授提出,像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主要涉及交易关系(尽管实际上也可能有些非交易的关系),因此是在具体相对的交易中产生的,也存在像债那样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

笔者认为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洞见。苏教授还特别强调,他物权的存在事关财产自由,笔者认为在精神上这也无疑是积极的。

但是,放弃论进而认为,与所有权确为支配权不同,他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严格说来不能理解为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他物权只是定分权而已,它从交易关系切割而成,与债权的区别只是在于被赋予对世效力,总之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不过是作为仅具有对世性(对第三人的绝对排他效力)的权利与仅具有相对性效力的权利的区分,其差别可简化到公示与否的问题,既然电子化时代登记公示已经非常方便,他物权的类型自由也就不成问题。[32]笔者认为,在此分歧出现了,这里放弃论关于他物权与债权的规范区分本质的揭示值得商榷,即他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否真的可以简化为可否对抗第三人因而不过只是是否需要公示而已,恐怕还不能只从是否具有交易切割的外在形式来论证,而应该深入到对他物权与债权的制度功能区分的内在角度来讨论。

或许现行民法中有部分的他物权看起来似乎更关注对抗功能,但无论从历史还是现今来看,绝大多数他物权的存在都不止是将交易关系仅在对抗第三人意义上加以切割那么简单。 他物权存在对物的利用一面,但是其切割绝对不是简单地支持财产交易关系那么简单,毋宁说民法在所有权的对立面建立一个有关物的用益和担保的他物权体系,触及一个非常深层次的包含从更为完整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认识的关于物与财产分配的社会理论课题。

边沁在谈到民法的目的时说:“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立法者应该以社会的幸福为其目的”,“法律的所有功能可以被归结在这四项之下:提供生计、产生富裕、促进平等、保证安全。”[33]换言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律设计本质上不是归结为一个简单的主体之间的归属区划问题,而总是还存在一个立法者在共同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34]在西方,当人们在高举个人主义大旗的时期,将个人的平等与自由作为一种普世价值提出来,贯彻到财产领域,就是首先确立一种以个人所有权为主导的财产自由体制,推入到近现代宪法中,就是将财产私有体制奉为宪法基本原理之一,与契约自由表达的交易自由比较,它甚至更具优越性。但是,与此相伴,在物的财产功能的利用问题上,或者在财产整体秩序的结构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个社会性课题需要解决:[35]近现代以来的民法,在强烈贯彻私人所有权的意识形态之时,如何能够兼顾物的社会分配的正义要求。

私人所有权体制本身是一种极端的关于物的决定个人财产自由地位的初始法律分配方案,但是从财产客体本质和体制功能的整体角度来说,这肯定不够完整,[36]因为物尤其是土地、房屋等特殊人类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导致社会价值相关性,使得私人所有权体制当然而然就具有一种社会偏离,与物的有关社会价值的属性处于矛盾状态。物,越是稀缺,其社会属性就越是浓厚,私人所有权体制安排也就越凸显与物之社会分配与公平价值要求背离的一面。

谨慎的经典政治哲学家因此一开始就主张应对自由问题加以完整理解,我们需要自由尤其是财产自由,但又必须认识自由不是片面追求的,有时为了自由得牺牲自由。[37]美国现代财产理论家斯蒂芬·芒泽甚至明确指出,关于财产权结构的设计,即使暂时忽略正义、平等等原则,仅从功利和效率原则的角度,都应赞成有关私有财产适中平等的分配,结果是如果一个财产理论正在建构,那么它应该包括一个创设和维护适中平等分配的合适机制。

[38] 他物权以及类型和内容法定正是这种为自由而牺牲自由的考量结果,它的功能除了致力于物的利用(此亦不止是简单交易过程和方式的要求),更在于对于私人所有权的初始确定予以物的规范的社会软化,即通过构造一个更为复杂的所有权——他物权的财产权基础结构,来达到对于物的财产功能更为复杂的社会规范配置目的。近现代民法上,在私人所有权已经作为第一规范体制的情况下,无论为了物的实际利用还是为了物的社会分配局限,都有必要对其形成的对特定物的绝对私人归属支配进行再调整,这主要就是他物权的设定,所有权表达了所有人的支配自由,而他物权则表达了他物权人从社会方向而言可取得的另一种通过限制的支配自由。

故学者德恩堡(Dernburg)如是说,“事实上,所有私人的权利,特别是私人的所有权都因社会方面的考虑而受到影响并在法律上受到约束。”[39]这种法律约束,一方面体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所有权同时负有社会义务(如德国基本法),另一方面,主要体现为通过允许(意定)有时是要求(法定)建立一个丰富的他物权体系来加以调适,通过他物权规范设计,达成在私人所有权模式下实现物的更具效率和公平的社会配置的规制目的。

地上权、地役权这些典型的用益物权,其功能绝对不是只要满足相对交易的需要的简单法律手段,而毋宁说更是城市化时代致力兼顾对物的社会化配置一些必要的特定法律形式。 他物权与债权关系有着重大功能区别,债权关系体现的仅仅是单纯的交易功能,而他物权体现的是物的利用与社会再配置的兼顾。

针对私人所有权初始设计的、致力于物的利用和社会化再配置功能的他物权,在权能设计上首先体现为应该赋予其以支配性而不仅仅是排他性。萨维尼称,他物权的这种所谓支配可以理解为这是在所有权内部可以想象存在的“多种多样的有限支配”,是作为特殊的法律制度而构造出来。

[40]支配是典型他物权的必备权能,由此才再衍生出对第三人的排他力。这是因为,惟有如此才能符合他物权的制度功能,体现其与作为一般交易关系的债权关系的功能差别,通过赋予他物权人可对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进行“支配”的强力限制,乃旨在达到在已经确立所有权体制的前提下实现他物权人得以在社会再配置意义上就特定物获取用益或者获取担保的效果,它们或者通过支配物而达成其用益的可再分配功能,或者通过支配物而达成其价值的可再分配功能。

他物权被作为强效力的法律关系而设计,包含了两层建构要求:其一,物的客体化设计,即在权利人与物之间建立主体与客体的支配关系。这一点从内在方面区别债权,尽管有的债也涉及物的利用(例如买卖、租赁),但它们仍然只是交易而已,法律在此不必将债设计成为将物予以客体化的支配关系程度,而只需成为将特定行为(给付)相对对象化(区别客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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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5
论文摘要: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的......
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发布时间:2023-03-17
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 摘 要:随着《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修正,......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
探讨英国行政法的程序正义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 程序正义是英国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通法院将起初用以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控制行政权,并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加以调整。避免偏私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公平听证则构......
物权的配置与效率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提要: 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配置物权所应达到的一个目的。在物权的成立要件、变动模式、效力范围、救济方式,物权的形式,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权的让与性,程序与实体的协调等方面,效率原则都要发挥作用。 关键词: 效率 物权......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3-06-24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文章对这三......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发布时间:2022-12-19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物权法草案总则一般规定之评析 [关键词]草案 梁稿 王稿 孟稿 一、前言 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近年来学界讨论颇多,在许多......
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发布时间:2023-02-13
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
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怎么适当而合理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直是各国学者热切关注的课题。本文试对此作一探讨。 一 一个更有意义的课题: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
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我国现行法律对同居一词的文字性表述,散见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种自由概念(四)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六、地位之追求 在历史上,还有另外一种探究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该途径将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与博爱——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导致了同样违反自由精神的结论。自从十八世纪末叶,人们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以来,他们就不断地质问“个......
两种自由概念(二)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二、积极自由的概念 "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 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 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 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
论权利失效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负载了“社会本位”权利观的价值,在民法上成为一般条款。基于法律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模糊性)......
浅议我国物权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3-07-15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同时也严格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
生命自由主义,抑或一种新自由主义?
发布时间:2023-05-19
" 任何一个思想者都会遇到三个问题:人性、族性和神性(可以想象别尔嘉耶夫相关的三部著作,我认为秦晖先生对别氏的"唯物主义"批判有失"公正")。我在90年代的有关著述中多少接触了神性和族性的问题,那么这里主要关注人性的问题。我的......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来源 1民法精神的内涵 从总体上来说,民法的原则是民法的重要体现,是以个体为核心,意思自治作为个体的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看来,......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原则之考量
发布时间:2022-07-22
一、言论自由的保护理论 ( 一)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地位 根据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表述,言论自由既是指公民将其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也是指公民收集、获取、了解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网络......
也论物权法定主义
发布时间:2022-12-20
也论物权法定主义 也论物权法定主义 也论物权法定主义 [摘 要]本文拟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和含义出发,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以期为目前的中国立法提供一个......
版权与言论自由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9
内容论文摘要:版权是版权人享有的一种垄断权,是私权。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公权。对两者的保护都是当代立宪精神的体现,传统版权法制度,也体现了版权与言论自由的协调和统一。但随着网络、信息科技的发展,版权人的这种垄断权......
浅论从人权视角考察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论文关键词】人权;中国宪法;私有财产权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由来已久.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和作为人权的私有财产权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联系,本文从人权保障角度,并结合国际人权标准,对我国宪法中对个人财产权的......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激进的相对主义认为,文化是一切人权或人权规范合法性的惟一渊源,凡未得到某种文化认同的权利都不能被纳入这种文化的人权体系。文化对一切外来的权利具有筛选和决定的作用。激进的相对主义过于强调文化对人权的最终决定作用以及人权的特......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2
不过,相对主义更多地是以社会进化论或文化多元论作为其立论的基础的。这些人认为,"人权概念在起源上并不是普遍的,因此它也不可能为大多数社会所接受"。[38]人权产生于人的活动或与文化有关的别的社会价值,因此人权主要是一种社会权利......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7] Jack Donnelly,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 Theory and Practic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9,pp. 16-19. [38] An-Na'im Human Rights in Cross-Cultural Perspectives,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2,p.99......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第845页。又见【日】大沼保昭著,王志安译:《人权、国家与文明》,三联书店2009年1月版,第353页。 本文所引用的国际人权文书和区域性人权文书,请......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当然,要实现跨文化的人权观念整合(或者形成"文明相容的人权观")这样的目标,还需要做更深入、更具体的理论研究,需要这些理论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做出必要而适当的妥协和让步,需要时间的砺练和人类的共同努力。尽管如此,通过文化的......
论文:金融自由化视角下的金融稳定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02
摘要:自由化对金融稳定构成的挑战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即自由化究竟是造成不稳定的根本原因还是仅仅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这关系到自由化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和一国应否实行自由化。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关键词:金融自由;风险;监管一、自由化条件下金融风险加大自由化实质上折射出了原有金融体系弊端。如垄断和低效、不良金融资产的存在以及监管滞后等。问题的实质在于:是维护金融管制和封闭从而使金融体系及其配置资源的低效率.........
探究审判裁量权的操作原则——兼论“说理”于裁量之意义
发布时间:2023-02-15
诚如徐国栋教授所言,成文法的普遍性、确定性使其内在地追求效率、安全价值而忽略了灵活、个别正义价值,使法律具有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局限性。成文法系的法治实质是这样一种活动,它以静态控制动态、以有限驾驭无限、依常态处理全部,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的缺失、模糊、冲突、悖反等问题。于此情形,法律缺乏直接规制的能力或必要,需求助于审判者运行于具体案件中的理智,审判裁量权应运而生。审判裁量权的存在,旨在.........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上篇: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 一、何谓“物权的效力”? ......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用人权的道德性标准来看,两种文化中的人们对某些人权采取了不同的实践方式,但都在遵循着共同的原则,如行善原则。即是说,两种文化在终极的人权道德原则上可能是一致的、相通的,它们之间并非只存在着相互排斥或不相一致的关系。因......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在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已被相当多的国家确立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并逐步演变成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在一定......
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2] 即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是指人所固有的自然权利。 [23] 【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第一章"第3页。 [24] 【美】路易斯·亨金著,信春鹰、吴玉章、李......
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3
备受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面向社会公布,在这部物权法草案“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它明确地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法律与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定要遵循经济规律。经济分析法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研究方法。高层建筑物与构筑物是现代城市的一大特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有侵权就有救济。然而,在救济中采取何种归责原......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物权法诸多的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并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
对《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7
关键词: 车位 物权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权属处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表述过于概括,“其它场地”所指不明,约定归属不切实际且有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应立足我国国情,从车位的性质、类型、功......
一物一权原则质疑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为物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物权性质的确认,是坚持一物一权原则,还是改采物权绝对原则,抑或将其分解为多项原则,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对一物一权主义的多种阐释进行分析后认为,......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31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
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使用者、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的确权、知识产品利益分配、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体现了公平正义......
从经济正义到政治正义:休谟与洛克财产权理论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2-23
" 论文关键词:经济正义 政治正义 财产权利 论文摘要:财产权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范畴,它与国家权威的正当基础密切相关。以财产权利为逻辑起点.导引出政治正义,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确证政治道德基础的重要理路。休谟和洛克的财产权......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在我国,产权是一个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而流行起来的概念。首先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然后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引发了关于产权问题的激烈争论。实际上,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争论的都主要是企业法人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争论,尽管......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2-10-23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摘 要]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似乎是一直以来都没有太大争议的议题,查了相关的资料......
浅议审计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1)
发布时间:2023-06-21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被广泛运用,它是审计监督的重要手段。但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好,能促进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使用得不好,不仅会影响审计执法的形象和效果,还触发审计风险。所以,审计机关对正确......
论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23
论文关键词: 经济 利益;财富和收入分配;公平正义 论文摘要:公平正义是我国 社会 主义 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大力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表明我党......
生产正义的成本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内容提要:诉讼成本这个术语被学者们广泛使用,不同的学者在不同的地方使用就有不同的含义。从经济学的角度廓清它的内涵和外延,为在法学上应用它来探讨问题提供便利。论文关键词: 诉讼;成本;性质依据经济分析法学的看法,法律不能超......
不一样的正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9
通往正义的两条道路往往在我们心中分叉:我们试图作为一位行者而同时踏上两条相反的道路——达玛什卡 “司法的公正就是对抗,通过对抗,由法官选择更有道理、起码看起来更有道理的一方。”——张卫平 程序规则的不同,往往只是技术......
论现代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3
【论文摘要】从二十世纪4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地方自治确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文本结构上,宪法的地方自治条款通常包含总纲或基本原则部分的确认条款、地方自治制度章的重复确认条款和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设置条款。宪法对地方自......
追寻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于1797年出版《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以降,德国的法哲学分两个阵营交替发展:一个是“哲学家的法哲学”(如康德1797年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黑格尔18......
人权的定义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30
论文摘要: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 寄托。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
论物权保护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保护的原则 论物权保护的原则 论物权保护的原则 摘 要 物权保护应当遵循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和效益原则等三项原则。其中,平等保护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不排斥针对不同物权的特点实行不同的......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集......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之研究:方法与立场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一书,最近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这是邓正来先生潜心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结晶。邓先生是著名的哈耶克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著述的中文译者,他翻译出版了哈耶克相关领域的主要著......
论物权自助行为-物权自我保护与实现之维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自助行为;请求权;救济;类型化 内容提要: 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
正视新自由主义发展观(二)
发布时间:2023-01-17
" 六、新自由主义的政策主张 然而,“华盛顿共识”从其问世之日起,就受到了来自国际学术界及其他多方面的猛烈批评。有人认为,“华盛顿共识”的十个主张是以新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的,是一种“市场原教旨主义”。因此,发展中国家实施......
论宪法司法适用中的原则与义务(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6
摘要:宪法司法化、“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讨论在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然而,宪法是否可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在裁决文书中直接援引以及宪法是否可以司法适用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可以在司法......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发布时间:2023-02-24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概括性和体......
论民商法诚信原则之法理特征(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诚即真心实意,信则本份无欺。作为市场经济灵魂,民事活动主旨,国家文明体现和社会进步标志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观念,而更重要的它是法律规制,其实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立法者赋予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在民......
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3
二、自由心证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自由心证主义是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自由心证主义的现代意义(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通过坚持辩论、公开和直接原则,使当事人得以在公开的法庭,在法官面前进行口头辩论,法官同时也进行证据调查,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直接且新鲜的心证,从而为正确裁判提供良好的基础。 3、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的制度担保。法官形成心证所依......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
私法权利的转型-一个团体法视角的观察(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9
关键词: 团体法;私法权利;集体权利;结社自由;社会法 内容提要: 近代私法主要是个人法,随着结社自由原则的社会实践,团体和团体法的现象已注入私法体系,成为改造近代私法、私法人和私法权利的重要力量。私人团体由同质性成员自由结......
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3
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摘 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总体精神,当今世界各国均采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一物......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发布时间:2023-06-22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摘要」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强调限制权力。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需要政府......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立法的完善应当从概念的掌握入手,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切含义,才可以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够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各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疑惑,以期完善......
论三种自由
发布时间:2023-07-18
[摘要] 最近,政治哲学家们对社会自由、政治自由,尤其是无干涉自由和无支配自由概念给予了较多关注。概括而言,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自由理念,它们分别是心理自由或精神自由、伦理自由或道德自由、政治自由或社会自由。这些自由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