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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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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 ——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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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定义的理论分歧

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很显然,如果物权概念缺乏清晰的内涵,或者任何人均得根据需要自行填充其内涵,则物权法理论体系将因缺乏最基本的材料而无法建立,物权法规范将因缺乏最基本的认同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学者相互间将因缺乏最基本的共识而无法交流。

对于物权的定义,创设完整的物权立法体系的《德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解释性的规定,而该法典之后其他国家制订的民法典(包括《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未就物权的定义在法典中予以明示。唯一对物权作出定义式规定的法典是1811年生效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3]但此法典所确定之“物权”,却显然与德国民法及受其影响的其他大陆法国家民法中的物权含义不同。

如同大陆法民法中其他一些虽被立法采纳却未有“法定”之阐释的概念(如“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等),物权的定义只能由法学家作出解释;而如同法学家解释其他任何法律问题一样,关于物权的定义,自然免不了要形成多种“主义”或“说”,这些“主义”或者“说”相互间似乎总是有、或者总是被认为存有极大的差异,于是便在“数百年间”争论不休。有学者统计,“自近代以来,关于物权定义的各种界说,约有五十余种”。[4]但我对此总是对此心存疑窦。问题在于,如果此“五十余种”物权定义指的是“有五十多个学者提出了有所不同的物权定义”,则此项统计肯定严重失实:姑且不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提出物权概念以来的“数百年间”,有多少学者提出了多少有所不同的物权定义,姑且不论前述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不厌其烦地列举的有所不同的物权定义至少就有近二十种,单看中国内地十数年间,便已有远远超过“五十余种”的民法教科书或著作对物权作出虽“留大同”但总是“存小异”的定义;反之,如果此“五十余种”物权定义指的是“有五十余种具有代表性的、具有本质不同和严重分歧的物权定义”,则未免耸人听闻:倘言于某人之好坏存有三五种相异之评价,不妨信之,盖因尔等可采内中之一种或兼采数种而予定夺;倘言于某人之好坏竟有五十余种相异之评价,则断无可采信之理,盖因该人早已为五十余种评价撕裂而不复存在。 事实上,物权的定义,不过是对物权的本质特征或物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学者在以物权的定义表述物权的本质特征时所出现的某种差异(尤其是文字表达的差异),只要不涉及物权之基本性质,则无非是侧重点有所不同,或者有人喜简洁,有人好繁琐,其实并无实质的区别。例如,“物权者,直接支配物之权利”与“物权者,直接支配管领物之权利”,后者仅多“管领”二字。如果将“支配”理解为包括“管领”,则两种定义毫无区别(前述两种定义中,前者为我国台湾洪逊欣先生的定义;后者为日本浅井清信先生的定义)。有学者将我国台湾及日本一些主要学者关于物权的各种相互之间大同小异的定义作了归纳,共计四类: (一)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定义:“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台湾梅仲协):“物权者,直接支配物之权利”(台湾李宜琛):“物权者,直接支配管领物之权利(台湾洪逊欣)”:“物权,乃对一定之物为直接支配之权利”(日本浅井清信):“物权,乃以对物直接支配为内容之权利”(日本金山正信); (二)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的定义:“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台湾姚瑞光):“物权乃直接支配一个之物之权利,或就一个之物,直接享受其利益之权利”(日本舟桥淳一);

(三)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与排他性的定义:“物权者,直接支配其物,而具有排他性之权利”(台湾张龙文):“物权者,直接管领有体物而具有排他性之财产权”(台湾吴明轩):“物权者,系直接管领特定物,而以具有排他性为原则之财产权”(台湾倪江表):“物权者,以直接管领有体物而具有排他性为原则之财产权”(台湾曹杰); (四)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与派他性的定义:“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台湾郑玉波):“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台湾史尚宽):“物权,乃对一定之物,为直接支配而受其利益之排他的权利”(日本我妻荣):“物权,乃直接支配一定之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的权利”(日本进一):“物权,谓以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地享受其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台湾林良平)。[5]

仔细分析上述四类物权的“不同”定义,可以轻易地发现,众多学者就物权定义所作之不同表述,其实差异完全在其表述内容的“量”而非在其“质”:第一类定义的内容为“支配”;第二类定义的内容为“支配”与“享受利益”;第三类定义的内容为“支配”与“排他”;第四类定义的内容为“支配”、“享受利益”与“排他”。亦即四类定义如拼图一般,在不动“支配”的条件下,将“享受利益”和“排他”或替换、或并合,从而构成大小不同之形状。

物权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故“支配性”是其本质特征。所以,上述四类物权的“不同”定义之共同处,当然是无一例外地把“对物的支配”作为物权最基本的特性予以确定。因此,就物权定义所发生的争议,实际上针对的是应否将“享受利益”及“排他性”在定义中予以明确表述的问题。

前述第二类物权定义在“支配性”基础上再添加“享受利益”,据支持者解释,其重要意义在于以此表明“构成物权之利益要素”。但为什么非得要表明此点呢?难道对物的“支配”不就当然蕴涵着享受由此而至的利益吗?支持者又说:“通常认为凡权利均包含利益,似乎不表明利益之享受,未尝不可。但也存在权利主体不享受利益的特殊情形,例如所谓财产管理权”。因此,为使物权与财产管理权相区别,应表明构成物权之利益要素。[6]我认为,此理由不甚强大:民法上许多概念的定义常常不能像数学公式般地严谨,但并不影响人们对之进行正确理解,或者说,民法上许多定义只须指出事物的本质特征即可,对于定义,常常还需要作另外的解释。例如,台湾史尚宽先生对债权所下定义为“债权者,以对于特定之人,请求特定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之权利也”。[7]此定义显然并不严谨,其并未分辨出债权之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及身份上之请求权的区别。但在特定语境中宣示这一定义,强调债权之“请求权”的本质特征,并不会使人发生错误理解。再看日本学者于保不二雄对债权所下定义:“所谓债权,系以特定人(债权人)对于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一定之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之权利”。[8]此定义与前述史尚宽先生的定义并无不同,只是对请求权关系作了主体上的补充说明(主体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但如果不继续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作进一步解释(定义),则这一补充说明对于了解“债权是什么”其实毫无意义。因此,物权的定义之目的主要在于揭示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之本质特征,物权人享受物之利益,实为支配之目的或支配之结果。诚然,如果仅仅将物权定义为(前述第一类定义亦即最简单的定义)“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而不指出物权人对物之利益的享受,则有可能使物权的定义被不当地适用于所谓“财产管理权”(此处的“财产管理权”应当是指对他人财产的管理权,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权等),因“财产管理权”享有者同样得对财产(物)为直接的支配(虽其不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但是,必须看到,“物权为对物之直接支配权”是被放在一个特定的环境(民法之物权法)中加以表述的,因此,对于这一定义中的“对物之直接支配”,绝对不能采用一般的理解(即凡是对物为实物上之控制者,即为直接支配),否则,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控制、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控制、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加工物的控制、委托代理人对代理销售的物品的控制等,都有可能被理解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即物权。故财产管理人对财产的实物控制、管理乃至处分,其本身就不应被理解为物权法上所谓之“对物的直接支配”。要不然,即使采取前述第二类物权定义即“物权为直接支配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也会引起同样的理解上的错误:如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并享受其利益(使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对出借物的占有并享受其利益等权利,均有可能因“符合”物权的定义而被认为是物权。 实质上,一项对有体物的支配权之所以为物权,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主体享有一种对该物的支配权利,而在于法律认可该种对物的支配权利具有物权的效力,能够发生物权之特有效果。反言之,法律确认某项权利是否为物权,并非单纯依据该项权利的内容是否为对物的直接支配,而在于其一定时期的法律政策(换句话说就是:物权一定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但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不一定就是物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于一项权利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所作的判断,实实在在并非事实判断)。因此,可以说,“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是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前提之下对物权所下定义。简言之,如果一项权利未被法律明定为物权,则即使该项权利表面上完全符合物权的法律特征,或者其显得好象是完全符合物权的定义,其也非为物权。在这一方面,租赁权为典型的例子:租赁权完全符合物权的任何一种定义(具有直接支配性、享受物之利益及排他性),尤其是不动产之长期租赁权,很多国家的法律实际上都赋予其物权的效力,但由于立法上一直不承认租赁权为物权,故理论上便只能说,租赁权为“物权化的债权”而非物权。此外,按其性质和特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应为用益物权之一种,但在法律未明文承认其物权性质之前,此种对土地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永远只能是债权。 而前述第三类物权定义,则在确认物权之“支配性”的基础上,去除了“享受其利益”而添加了“排他性”。此类定义显然注重物权人对物之“支配”的独享。对之,台湾谢在全与日本北川善太郎均以相似的理由进行了否定评价。谢在全先生认为:“惟物权法系关于人对物支配之法规范,正如前述,则所谓物权者,乃系指特定之物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之法律地位而言。特定物既已归属于一定之权利主体,该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物,在法律上自有一定之支配领域。于此支配领域内,得直接支配该特定物,为自由之使用、收益或处分,且任何人非经权利主体之同意,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实则物权之排他与否,乃因对物直接支配所使然,故对物之直接支配,已足以说明此项特性,况属于支配权之权利均同具此项性质,故不以具有排他性为其定义之一部尚不生问题”。[9]而日本北川善太郎则依权利所具有的法律上之力之要素,指出“对物为直接支配,即表明构成物权要素中的法律上之力为直接支配力,所谓排他性为此直接支配力当然具有的性质”。[10]依上述学者的意见,物权的支配性即自然包含了排他性(对物的支配如不能排除他人之不当干涉,则此种支配根本不能成其为权利),故“排他性”出现在物权定义中非属必须。此种观点,得到国内一些学者的赞成。[11]

我认为,与“享受物之利益”不同,物权定义中的“排他性”表述,并非对物权之直接支配性“当然具有的性质”之单纯重复,或者说,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实质上是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对物权进行观察的结果,其反映的并非“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的相互关系(是否存在种属关系),而是反映了物权法理论发展史上有关物权关系性质的一场重要论争。

二、物权的本质:人与物的关系或人与人的关系?

德国人在创设物权体系之时,必然要回答“物权是什么”的问题。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或者基于对权利之性质的不同观点,或者基于不同历史时期对于权利所表现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认识,其答案当然会出现重大差异。

对于物权的认识,最先出现的是所谓“对物关系说”。此说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所提出,后为德国学者邓伯格(Dernburg)所倡导并予完善。依照此说,债权被认为是人与人的关系,而物权则是人与物的关系。按照这一思想,物权被定义为“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亦即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后来(本世纪初),由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与温特夏德(Windscheid)为首提出所谓“对人关系说”。他们首先主张,法律所明定的各种权利,无论其性质如何,所涉及的均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后进一步得出物权与债权均属人与人的关系之结论。萨维尼指出:一切法律关系均为人与人之关系,故物权也为人与人之关系;温特夏德则称:权利,系存于人与人之间,而非存于人与物之间。总之,依照这种理论,既然一切权利均为人与人的关系,则物权、债权当然均为人与人的关系。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债权作为对人权,仅得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作为对世权,得对抗一般人。据此,物权的定义即应是:物权为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12]

上述关于物权本质的“对物关系说”与“对人关系说”一直被作为相互对立的学说加以概要的介绍,继而引发诸多评说。

于是后来的学者中便有倡导“折衷说”者,认为物权实际包括对物及对人之两方面关系: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仅为事实问题,同时也包含有法律关系。但仅有此对物之关系,尚难确保权利之安全,故需使他人对物负担一种不作为的消极义务,二者相辅相成,方可确保物权之效用。[13]对此,有学者称:“盖物权之成立,具有两种要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物上具有之支配力(学者谓之积极要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社会对抗一切之权能(学者谓之消极要素),甲乙两派因之观点不同,甲说遂偏重于物权之积极要素,乙说则反是,然在余辈观之,两者同为物权之内容,固毋庸取舍于其间。”[14]亦即物权乃对物得直接支配,且得对抗一般人之财产权。[15]

据称,前述“折衷说”为如今大抵采取之通说。[16]

我认为,上述各种学说无疑从各个侧面揭示了物权本质在某个方面的表现,可以使我们更为清晰地观察和理解物权的特性。但此讨论的某些结论却反而有可能模糊了我们对物权的理解,其原因有可能在于研究和讨论的方法存在某些问题:

(一)对物权定义是否存在“位阶”?

首先应当研究对物权定义的方法。物权的定义应当揭示物权的本质,借以把握物权的特性并展示此种权利与其他权利(主要是债权)的区分。而物权的本质特征毫无疑问在其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应当看到,物权之概念源于对各种财产支配权的抽象,而抽象的目的则是为了建立一个与债权体系相对应的财产支配权制度体系。因此,对物权所下定义,必须于与债权之定义相同之“位阶”上进行。当我们说“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之权利”时,是从债权的主要内容着手,重点揭示其“对特定人之请求权”之本质特征,而非从一般权利的“通性”(一切权利均具有的共性)着手,阐明债权所具有的一般性质(其实债权不仅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利即表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且依近代债权之不可侵害性理论,同样“隐含”着债权人与一切人之间的关系)。因此,物权的定义也应从物权的主要内容(对物的占有及利用)着手,重点揭示其为一种“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之本质特征。因此,所谓“对物关系说”从一个具体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表现了人与物的关系(特定的物与特定的人之间的结合即物的归属关系),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其虽显得狭隘,但清晰明白,并无不妥,且与债权为“对人之请求权”(特定的人与特定的人就财产移转而发生的关系)相对应: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为对物权,方正严密,完整无缺。事实上,所谓“对人关系说”不过是从另一个较之“对物关系说”更为广泛的角度(权利的通性即权利所表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发,揭示了物权这种“对物的支配权”之所以成为权利的原因,即此种支配为“排他”的支配,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由此,物权如同其他一切权利,实质上表现了特定的人与抽象的“其他人任何人”之间的关系。“对人关系说”无疑揭示了物权作为权利之一种而当然具备的权利的特质,但它比较“宏观”,离物权的现实表征(一个具体的人对一件具体的物品的占有)比较遥远,它根本无法说明或者代替物权之“对物支配”的本质特征。尤其是,“对人关系说”对物权本质的揭示及其对物权的定义,实际上是在高于债权既有定义的另一“位阶”进行的,如图示:

物权 债权

A位阶: 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 是对特定人请求为给付的权利

(支配权之种、对物权之一种) (请求权之一种、对人权之一种[21])

………………………………………………………………………………………………

B位阶: 表现物权人与一切人之间的关系 (除表现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外)也表现

债权人与一切人之间的关系

(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由其不可侵害性表现的绝对性)

事实就是,依据所谓“对人关系说”而对物权所下的定义“物权为具有禁止任何人侵害的消极作用的财产权”,根本未能具体说明物权究竟“是什么”。这就表明,“对人关系说”至少不能作为定义物权或揭示物权本质的唯一依据。

非常奇怪的是,根本否认“物权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的人,一再强调“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的学者,却同时又无一例外地、自相矛盾地承认“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22]

(二)真的存在理论对立吗?

问题在于,“对物关系说”与“对人关系说”真的是对立的两种学说吗?

民法之博大精深,似乎常常表现为不同的学者对同一事物存在数种乃至数十种不同的“主义”或者“说”(如关于权利的本质、关于法人的本质等等),而人们对于这些被认为相互对立的学说所进行的经久不衰的研究(或赞成,或反对,或折衷,或干脆再行提出新的“主义”)成为民法理论研究最富有科学气息的内容之一。但如果一种“说法”和另一种“说法”之间并无本质差异而仅存有字句表达上或内容简繁的差别,则大可不必将之供奉为“主义”或者“说”;与此同时,如果一种学说与另一种学说并非就同一事物于同一角度发表其立场两相对立的看法,而系于不同角度(或不同层面)所发表之看法,尽管结论不同乃至于对立,也不应将之列为不同之“主义”或者“说”,否则,作为学说争论起点和基础的命题本身就属于“假命题”,由此进行的煞有介事的论争就属于“伪科学”。

纵览能够找到的物权法著作,对于“对物关系说”与“对人关系说”,学者均限于直接的、毫无背景的简单介绍(而在中国目前唯一的一本系统介绍德国物权法的专门著作即孙宪忠先生的《德国物权法》中,甚至根本就没有出现什么“对物关系说”及“对人关系说”,更没有关于两者展开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任何痕迹。恰恰相反,德国学者在任何时候都在毫不犹豫地说:“物权是某个特定的人对某个特定的物的支配权”,并强调,“简而言之,物权就是排他的对物支配权”,[23]显然并不担心因此会被人指责为“根本不懂得物权的本质特征”)。于是我们不得不怀疑:“对人关系说”究竟是不是对“对物关系说”的根本否定?须知,“对物关系说”于中世纪便有,而“对人关系说”是在“本世纪初”才提出,二者之间本非学说冲突的直接产物。而“对人关系说”之出现大致可能有两种不同目的:一是对前已有之的学说的否定;二是对前已有之的学说的发展。由此,问题不在于“物权为人对物的支配”之表达与“物权为人与人的关系”之表达是否相同,而在于后者是否具有根本否定前者的意图或者必然。与此同时,当学者称“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时,甚至直截了当地称“从根本上讲,物权不是人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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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 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 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
物权法的定位及基本体系分析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针对近现代财产权利的发展趋势,应设立财产权总则以解决权利膨胀的难题。对于已经在我国立法和实戏中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果与......
建构主义:一种科学社会学方法论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08-17
【摘 要】 本文回顾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历史,考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与建构主义理论主张下的相关科学社会学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看,建构主义是方法论相对主义,即所有知识形式都应以同一方式来对待而不是所有......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发布时间:2023-06-22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摘要」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强调限制权力。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后,需要政府......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事法律体系中,既可以使海域使用权制度适得其所,还可以使其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至于其后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将成为一个纯粹的行政管理法,更有利于其有效实施。相反,如果物权法不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或者仅以个别条款......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6
对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研究和探索,旨在解析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现实矛盾关系及其在法律上表现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从几年前我们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以来,学术界的同仁们纷纷就此问题发表了许多颇有见地的中肯的意见。本......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摘要: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 赞同我国民法......
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发布时间:2013-12-19
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一种新型的他物权 [摘 要]笔者通过对股权的设立、内容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股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财产权利,其客体是物,即公司财产......
从方法论角度简析中国美学的研究现状
发布时间:2023-03-26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从方法论角度简析中国美学的研究现状”,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美学作为一门学科始自西方,20世纪初经日本传人中国。中......
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
从法治出发的质疑是一种进步
发布时间:2022-10-11
窗外下了整整两天的暴雨终于开始收敛,政府解除暴雨橙色预警信号的短信也及时出现在手机屏幕上。疾驶而过的汽车发出车轮涉路上积水而过的哗哗声,让人能够想象路上的积水会有多深。今夜又会有许多家庭将与漫到家中的雨水奋战到深夜。......
浅析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新分类-兼论与物权行为理论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2-12-05
[论文关健词〕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混淆了物权和债权法律性质的区别,把合同生效等同于合同履行,混淆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在法律根据方面的区别,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
从另一视角看资本主义要矛盾
发布时间:2023-06-02
资本主义产生经济危机是由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这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引发的;而从另一视角看,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因也正是由于不断克服这个基本矛盾取得的,也就是在发展生产社会化的同时发展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化。因此,研......
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9
一、导论:思维的抽象与财产权利体系的形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利制度的“脊梁”。依照通说,物权为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债权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表现。二者的结合或者衔接,完成了......
优化程序长度的一种方法
发布时间:2013-12-18
优化程序长度的一种方法 优化程序长度的一种方法 信息技术论文 更新:2006-4-8 阅读: 优化程序长度的一种方法 摘要: 本文分析了Microsoft公司优化程序长度的P-CODE 技术的基本工作原理、P-CODE的使用方......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11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构筑 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部有某种......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4)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平衡论”的意义 任何一种希冀揭示人类生活某一方面客观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或理论,都是建立在关注现实建构和反思历史的艰难历程之上的。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规模解构和建构运动,这一场运动涉及经济、政治、文......
平衡论:对现代行政法的一种本质思考(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行政法关系的展开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来的,既然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行使可能导致的积极效应或消极效应不可预测,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无节制地行使权力或权利。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规定民事权利又设制民事义务的原则......
人权的定义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30
论文摘要:宪法不仅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活动的规则,而且已成为斯人的精神 寄托。宪法是斯人须臾难离的形而下的行为准则,形而中的生活方式和形而上的意义世界。人权、宪政、法治国诸概念皆来自西方,国外对其认识观点纷呈,国内学者对其......
论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09
长期以来,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一直是我国企业经营和管理的薄弱环节。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 激励机制是现代企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其中的股权激励机制是国......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内容提要: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盖凡法律之原则,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为适用则有必要对其具体事项加以细化。本文对物......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摘要: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 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关键字: 物权行为 立法论 唯美主义 实用主义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的物权法典......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4
论文摘要:犯罪客体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三是现实的受犯罪侵犯的一种犯罪客体事实。这三种形式都有不同的意义和机能。刑法保护的客体是立法的基础,犯罪客体要件则对犯罪成立的认定及......
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9
摘 要:中国成为WTO成员国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履行WTO协定所确定的条约义务,即WTO协定如何在中国适用。从国际法(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传统理论和各国实践出发,分析WTO协定作为国际贸易公法的特殊性质,参照各国适用WTO协定的......
狩猎权的私法视角界定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狩猎行为与狩猎权 1.狩猎的法律本质——先占 狩猎行为,意指追逐、杀死、占有野生动物。在纯粹的民法意义上,狩猎行为是典型的先占行为。先占在本质上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调节在需求无限大和财富有限的前提下资源配置问题......
论物权法定原则(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是:第4条: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它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传神地表达出物权法定的思想。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很不明确。 四、......
判定有限群可解性的一种方法
发布时间:2022-12-02
【关键词】有限群;可解性;可解子群 An Decision Method of the Solvability of Finite Groups CUI Xue-qing CHEN Ren-xia (College of Science,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Henan 450000, China) 【......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 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 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对象,对动物从......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31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
从国际法视角论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2
[摘要]: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一项古老而又备受现代人推崇的基本人权,也是保障公民的健康不受损害、保证自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及其他非法侵害的一项重要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有密切的联系。 ......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德国民法的特有理论,中国的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确立了物......
反倾销法的性质与演进之分析-从WTO竞争法设立的角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内容提要】反倾销法属于贸易法的范畴还是竞争法的范畴取决于对反倾销法的本质与功能的认识。从本质上来说,由于反倾销法是调整跨国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但由于它所具有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功用,又经常被认定为贸易法......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上篇: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 一、何谓“物权的效力”? ......
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6
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
从民法角度谈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23
2012年6月2日,陕西某市七个月大的胎儿被强制引产一事让胎儿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再次引起公众的担忧。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胎儿是任何人都不可规避的成之为人的初始阶段,作为未......
从宪法角度谈公民控告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2-01
一、目前公民控告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公民控告权是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作为最严厉的刑法的程序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民控告权的侵犯往往会使公民受到过于严重的刑罚,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也难以弥补,其本身的性质使之对公......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立法的完善应当从概念的掌握入手,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切含义,才可以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够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各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疑惑,以期完善......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7
关于刑法保护客体和犯罪客体,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不但把犯罪客体视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刑法设立某种犯罪的构成的根据,体现着它应有的政治功能,而且把犯罪客体视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把它纳入犯罪构成中看成可......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四、 犯罪客体的价值刑法自身的发展,已经使其从封建刑法向现代刑法嬗变。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干涉性,即刑法干涉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二是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通......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6)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由犯罪客体类型化的刑法保护客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既可以表现为一定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一种秩序和状态。但是,一旦行为构成犯罪,则刑法保护客体也便受到了现实的侵害或威胁。所以,犯罪事实中必定包括着现实化了的犯罪客体。可以说刑......
论人格权的本质
发布时间:2023-01-29
论人格权的本质 论人格权的本质 论人格权的本质 [提要] 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1 将“人格权”在分则中单列一编(第四编)做出了规定。支持者认为这一做法为极......
浅析从中西方文化异同的角度看动物习语的翻译方法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 中 动物习语 方法 异同比较 论文摘 要: 各文化方面的异同,导致了人们对动物的认识和情感也不尽相同,从而产生了丰富多彩的动物习语。本文从中西方文化异同的角度对比分析动物习语的翻译方法,旨在说明熟悉中西方文化......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
略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革新引发了传统物权和债权理论的新变化,物权与债权逐渐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转换与融合,显著表现为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两种趋势。本文试图在研究该趋势的基础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以此来重新审视传统物......
民本政治的新论证——对《尊德义》的一种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6
民本政治的新论证——对《尊德义》的一种解读 民本政治的新论证——对《尊德义》的一种解读 民本政治的新论证——对《尊德义》的一种解读 在排比了《尚书》、《国语》和《左传》中大量的文献材料后,梁启超在其《先秦......
一种基于本体的视频检索方法
发布时间:2023-02-23
摘要:提出一种基于本体的视频检索方法,利用本体的基本概念获取样本图像组,并建立样本图像组和未标注视频的共同特征空间来实现视频的标注;在视频标注的基础上,对视频领域本体的基本概念集进行扩展来提高查询的命中率,以对扩展概念集记录进行检索的方式完成视频的检索。关键词:领域本体;视频检索;共同特征空间;视频标注中图分类号:TP3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302(2015)01-00-030引.........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居家购物节目
发布时间:2023-02-20
居家购物节目特指在专门的电视购物频道上播出的电视节目,旨在实现无店铺销售商品。电视播放推销商品的信息,本无可厚非。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我们电视媒介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分析“以人为本”思想
发布时间:2023-06-17
【摘 要】自“以人为本”思想被提出之后,“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被广泛运用到经济、生活、政治、工作、家庭等各个领域和方面。“以人为本”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现阶段的具体化,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一种城市污泥处理方法的论述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要】随着城市规模的发展城市污泥也日渐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由于其成分的复杂和多样性,对城市污泥的最终处理一直未有一个最佳方法。本文通过展示一种转鼓式薄膜干燥机,对城市污泥进行一次性深度干化处理,使城市污泥成为一......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发布时间:2023-03-02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二)有价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 有价证券是以表彰特定民事......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发布时间:2023-02-24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试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多种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概括性和体......
从法理学角度浅谈柏拉图的正义观
发布时间:2023-06-21
一、柏拉图正义观提出的背景 《理想国》是一篇长度仅次于《法篇》的对话体著作,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与思想家柏拉图的重要著作之二《理想国》是一篇对柏拉图哲学思想总结与概括的论著,理想国,指的是理想中存在的,人们是正义和善良......
阶梯论:一种学术视角
发布时间:2016-06-30
摘 要 常州大学鲁武霞撰写的《职业教育的阶梯:高职专科与应用型本科衔接》从国际发展策略、多学科理论、经济和产业发展及地区实践等多个角度出发,提出了我国建立本科职业院校的可行路径,明确了地方本科院校和专科高职院校定位及其......
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在建工程承揽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引发了学术界广......
从法律角度探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6-09-14
在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各个行业的劳动者渐渐走向世界的舞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同时,对于劳动者的要求也就趋向于多样化,然而,在一些法......
从法制角度谈政府诚信构建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6-09-02
一、政府诚信的内涵及其意义 政府诚信是指行政主体在从事行政活动时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维持当事人(组织或个人等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浅析从创新角度看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
发布时间:2023-07-05
" 论文关键词: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 熊彼特 创新 资本家 论文摘要: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强烈地要求企业家或资本家有优秀的创新能力,但由于长期处于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下的资本家磨灭了冒险意识,创新已成为了例行公事或是机械化。加上市......
“测定某种食物中的能量”实验的多种方法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2-10-16
摘要:“测定某种食物中的能量”是北师大版生物七年级下册的一个探究性实验。对“测定某种食物中的能量”装置的多种设计和改进,特别是从保温、安全操作方面进行设计。绝对保温是不可能做到的,但教师要引导学生用相对简单、易操作的材料开展实验,以达到最佳效果。关键词:探究实验;测定;食物能量;装置改进“测定某种食物中的能量”这一探究性实验能多方面锻炼学生的实验技能,如天平、量筒、温度计、酒精灯等实验器具的正确使.........
从翻译文化观角度探讨传统译论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2-09-14
下面浅析实现中国传统译论在中国翻译理论的构建中的意义。 中国翻译从象胥的任命到整个外事机构的设置,也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其中出现了三次翻译高潮,像一只无形的手推动者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 我国的传统翻译理论自......
一种新的度量可持续发展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3-01-04
摘要:为了评价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情况,我们从3个方面进行度量:压力、状态、响应。首先,利用模糊层次分析模型(F-AHP)来决定关于可持续发展指数每一个指标的权重。然后, 建立蒙特卡洛模型利用随机数模拟技术,根据层次分析中产生的......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09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本文简单回顾了物权法的由来以及其形成和发展的概况 ,从理论上对现代物权......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3-03-09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
从认知角度诠释定语从句的汉译
发布时间:2023-05-05
摘要:认知语言学认为对同一真值事件的表达,因观察者的角度、注意焦点、详细程度不同而不同。这个不同在大脑中形成不同的意象,反映对事物的不同认知和不同的表达方式。 英语 的定语从句与它所修饰的中心词之间的关系与汉语相比有......
从宪政的视角看教育权力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3
教育权力的兴起 1949年时,中国有私立高校81所,占高校总数的39%。有私立中学2152所,占总数的42.4%。尽管现代国家的教育权力在清末以来有较大发展,但从中还是能看出古典中国以私学传统为主的残留格局。在西方,从中世纪产生......
从句法学角度谈英语歧义现象
发布时间:2023-02-14
摘 要:英语歧义现象随处可见。歧义有时使语意模糊不清,影响交流。从句法层面对英语中的歧义现象及其成因进行具体、深入地分析和探讨,以帮助人更加深刻地理解英语中的歧义现象,从而在使用英语过程中避免歧义的产生。 关键词:歧......
试论水权的性质及其立法意义
发布时间:2022-07-21
试论水权的性质及其立法意义 试论水权的性质及其立法意义 试论水权的性质及其立法意义 [摘 要]水权是公权还是私权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从水权的概念出发,论述了水权的私权性和准物权性,以及对立......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法学方法论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物权行为是物权法理论的瓶颈,自其产生之日起围绕它的论战便经久不息,或支持或反对,理论上攻守激烈。本文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宏观性、整体性的思考,试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探讨物权行为理论在法律形式理性主义分析、审视......
“一定物质的量浓度溶液的配制”的教学价值(一)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以“一定物质的量浓度溶液的配制”教学为例,同样的化学知识点在不同教学理念指导下其教学价值相异,应从三维教学目标来来发掘化学知识与技能的教学价值,使蕴涵其中的过程与方法价值得到应有的体现。 关键词:教学价值 物质的......
浅谈论刑法解释的价值取舍——从法治视角看人权保障与社会正义的冲突
发布时间:2017-05-27
一、刑法解释的价值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以法典的形式展现。而在这些国家里,最理想的状态是制定一部包罗万象、无需解释即可回答所有问题的刑法典。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就曾经主张禁止法官解释刑法典,认为法官的任务就是将实际案件和法律条文进行对比,而不是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在此情况下,法官便成了法律的宣读机,是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其权力在某种形式上等于零。然而,经过种种尝试,人们发现制定这种绝对完善、准确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