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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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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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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 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关键字:物权行为、立法论、唯美主义、实用主义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的物权法典乃至民法典时,是否确立物权行为制度?争论激烈。涉及到许多民法学乃至哲学的问题:立法是奉行唯美主义还是实用主义;是直接反映客观存 在还是有所选择或变通体现?是“深入浅出”还是不惜复杂;是只许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一条 路径还是承认条条道路通罗马;等等。需要一一回答。

一、客观存在的界定与立法对客观存在的态度

抛弃物权、抛弃债权、抛弃知识产权等现象尽管存在着差异,但在法律行为的层面具有相同 的本质,为了叙述的便利,本部分暂时略去抛弃债权、抛弃知识产权等类型,只以抛弃物权作为讨 论对象。物权行为肯定论者认为,抛弃物权是客观存在,就是物权行为客观存在,立法不予承认 显然不应当。对此应如何认识?抛弃物权的确是客观存在,但抛弃物权构成物权行为,是客观存 在吗?如果承认物权行为是人造的产物,是一种理论,是一种法律制度,结论就未必如此简单。

其实,在立法论上,法律及其理论是把抛弃物权定性为法律行为,还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 它界定为物权行为,这是一个法律行为理论是否更加细化的问题,而非是非问题。只有在民法已经采取了物权行为理论的背景下,是否承认抛弃物权构成物权行为,才成为一个对错问题。

诚然,立法未规定的制度,理论可以进行阐发。但这种阐发,往往不是在解释并为了适用现行 法,而是属于哲学层面的工作,不是注释民法学。注释民法的工作就是对现行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释明其意义,以满足解决个案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现行民法未确认物权行为制度,民法理论一 定把法律行为进一步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如果不认为物权行为系现行法上的制度,是应 当允许的;如果认为是现行法上的制度,就违反了注释民法的规则,显然不妥。

二、物权法与债权法、物权和债权的二分,必然产生物权行为?

“鉴于物权法在私法中具有独立地位,立法有必要使促成物权交易之法律行为独立于该体 系之其他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之独立性,有其历史基础:罗马法中的要式买卖、拟诉弃权以及后 来之交付,尤其是德国法有不动产合意( Auflassung)制度。”[4]简言之,物权行为的承认在于物权法 与债权法、物权和债权的二分。[5]笔者认为,从不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法制上,自然无需区别于其他 法律行为;从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这点上说,基于物权和债权的二分产生一个物权行为,具有 一定的说服力。但实际上,即使在德国民法上,物权行为也只是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之一,此 外尚有生产、没收、征收、继承、取得时效、先占、新建建筑物、加工、附合、混合、遗失物拾得、埋藏 物发现等许多法律事实。如果说非得遵循债权要由债权行为引发,物权也相应地要由物权行为引 起的逻辑,否则,就错误巨大,不能容忍,那么,面对生产、没收、征收、继承、取得时效、先占、新建 建筑物、加工、附合、混合、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等,为什么就不拟制出物权行为作为引发物权 变动的法律事实,而容忍它们引起物权变动呢?其实,连物权行为论者自己都承认这样的事实: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在适用上也有一定的限制性,即凡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原因而成立、生效要件的物权变动,如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亦即发生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以法理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其自然不适用物权行为的原则。笔者认为,这是科学的态度,不过有的物权行为论者关于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事实行为等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不是常规性现象,只能作为一种例外的观点,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因为在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中,物权行为同生产、没收、征收、继承、取得时效、先占、新建建筑物、加工、附合、混合、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等比起来,显然处于个别的地位,反倒是非常规现象;即使是按照引发物权变动发生的次数计算,物权行为也是非常规现象。

物权与债权的二分,只不过为确立物权行为制度提供了前提,并非必然引导出物权行为。如果所有的物权变动都以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那么,这个理由与逻辑是非常有说服力的。事实是,存在那么多的非物权行为的法律事实引发物权变动,就表明物权变动可以不以物权行为作为法律事实。总之,物权与债权的二分,是个理由,但不是非常坚强有力的理由。

三、债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无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物权行为才能含有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

因为基于买卖等合同发生物权变动需要引起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离不开效果意思,而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看来,买卖等合同这些“债权行为”恰恰不含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所以,买卖等合同无论如何是不能引发物权变动的,于是便有物权变动如何能基于单纯负担移转所有权义务的法效意思而发生的诘问。[6]十分明显,若作出买卖等合同可以引发物权变动的断语,就必须回答买卖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内容何以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成分?换言之,出卖人的效果意思何以只能是发生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而不得包含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

笔者认为,在不采纳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背景下,当事人欲通过买卖等合同实现物权变动,由于不存在引发该物权变动的另外的一个物权合同,于是买卖等合同就肩负起引发物权变动的重任。买卖等合同完成该任务,可有两条路径,其中之一是,在意思表示领域作如下解释:买卖等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含有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笔者选择这条路径。[7]

四、物权行为与五编制法典编纂技术

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在物权法领域的适用,是发生物权法效果的法律行为,因此,产生物权 行为与物权法在民法中获得独立地位相关。物权法成为与债法等相并列而独立存在的一个民法 领域,才有可能发生物权法效果的法律行为存在,亦即物权法独立始有物权行为独立存在。[8]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导致了法律行为规则成为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导致了民法典总则 成为民法立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理论则无法建立;如果法律 行为理论无法建立,则民法总则理论也无法建立。[9]如果说确立物权行为制度,使民法总则存在的 必要性更加明显,使其中的法律行为制度具有更足够的支撑,那么,此论具有说服力,但若说没有物权行为制度,民法总则理论及法律行为理论就无法建立,则言过其实。事实胜于雄辩!日本民法通说认为未确立物权行为制度,可其总则存在着;前苏联民法,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总则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民法通则》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主要是民法总则的内容。此其一。民法总 则的规定并非一律都适用各个编章,如法人不能作为身分法的主体,法律行为也不适用于全部。[10] 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不是由什么人身权行为引起的。《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既不完全是‘总’的,也不包含全部的一般性规则。”[11]( 可见,强调总则与分则必须对应,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在分则的各编都有反映,是一些学者的理想,而非《德国民法典》的实际。此其二。包括物权在内的权利变动可以因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引起,如继承、时效等均可引起物权变动。同理,我国的物权变动也完全可以不求助于物权行为。此其三。

让我们还是听一听一位德国学者的道白吧:抽象原则“并非根据讲求逻辑体系,而是出于立 法者的自由意志。”[12] 田士永博士反驳王轶博士关于法人不能成为身分法的主体、法律行为亦非 得适用民法各编的观点,认为法人不能成为身分法的主体,并非主观适用不能,而系客观适用不 能。[13]笔者认为,这个反驳是另生枝节,在讨论另外的问题,即没有针对王轶博士的指向而议论, 因而也就没有驳倒王轶博士的观点。因为王轶博士在这里不是在讨论法人不能成为身分法的主 体究竟是主观适用不能还是客观适用不能,而是针对物权行为肯定论者的下述逻辑而予以反驳: 民法分则各编中都存在的制度,民法总则中才应当有,物权法编中若没有物权行为制度,民法总 则中存在法律行为制度就不合逻辑,存在着不可容忍的问题。王轶博士通过实证的考察,客观陈 述道:民法总则中的制度不都是适用于民法分则各编的,逆向地说,民法分则各编的制度及规范不一定都要在民法总则中找到归宿。换言之,物权法编中没有物权行为制度,民法总则中也可以 有法律行为制度;身分法编中没有法人的位置,民法总则中也可以存在法人制度。再换句话说,身分法中没有法人的位置,物权行为肯定论者可以容忍,为什么物权法中不设物权行为,就不可容忍呢?!这样,就显现出了物权行为论者以民法五编制且各编须有法律行为的观点不合事实,其逻辑不一致。至于亲属法与继承法中存在着法律行为的适用现象,仍然没有驳倒王轶博士的观点。 因为王轶博士的逻辑是,只要民法分则中存在着民法总则中制度不适用的领域,就可以说明总则 和分则不一定一一对应。事实上法律行为就可以在这个不要求完全一一对应之列,物权行为不 设,总则中的法律行为仍可建立,民法总则依然存在。

总之,就民法典的结构而言,是否设置物权行为制度,是一个民法典是否更美一些的理由,而 非是非的根据。

五、所有权保留只能是物权行为附条件?

许多物权行为论者断言,所有权保留只能是物权行为附条件,即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价金 全部(或部分)支付为条件。王轶博士认为此论不当:第一,如果所有权保留买卖,仅仅是物权行为 附条件,买卖合同本身不附条件,那就意味着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权利未受抑制,仍得主张。这明显与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初衷相悖,而且也无法圆满地解释效力未受限制 的债权请求权缘何不能实现。第二,承认物权行为附条件,而否认买卖合同附条件的见解,实际上 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背离债权合同的约定去为履行行为,这明显与法理不合。因为物权行为本质上 是债务履行,在买卖合同中业已包含了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全部安排。履行债务(物权行为)对 于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理应以买卖合同的调整为前提。[14]

在我国民法上,买卖物所有权的移转系于交付或登记行为。其中,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定的,登记行为的完成是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实现要件,且登记行为并不存在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因此,就不动产而言,并不存在所谓的所有权保留约款,出卖人为担 保自身价款债权的实现,不能直接就所有权的移转附加条件,仅能就登记义务的履行附加条件,以抑制买受人的登记请求权。至于动产则有所不同,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一般是通过法律的任意 性规范来确定其变动模式的,因而存在着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余地,可以设立所有权保留的约款。 该约定意味着出卖人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交付买卖物,并非是在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 权的义务,而是服务于买受人对于买卖物直接占有、使用的需要。买卖物所有权在约定的特定条 件满足时,方发生移转。由于买受人已经提前取得买卖物的占有,这时,买卖物所有权移转只需要 借助简易交付的方式即可完成。由此不难看出,是买卖合同附条件,或者说债权行为附条件,并且 是买受人请求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内容相关的部分附条件。[15]

可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法制上,所有权保留的现象可以得到解释,以为只要存在着所有 权保留的现象,就一定存在着物权行为制度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六、让与担保只有物权行为才解释得通?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达成所有权移转合意的情况下,采取占有 改定的交付方法,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给债权人,使债权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不仅如此,该物 权行为附有解除条件:一旦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该物权行为的效力即归于消灭,先前移转的标的 物所有权复归于债务人。

即使如此,也不能据此认为,只要存在着让与担保,就一定存在着物权行为制度。例如,在我 国法上,完全可以这样设计: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让与担保合同(德国民法学说所称为的债权行 为),约定债务人须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给债权人。该所有权的移转不是从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日划 界,而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予以确定。该让与担保合同附解除条 件,即一旦债务人履行完毕其债务,该让与担保合同即归于消灭,标的物所有权复归于债务人。在 该合同之外,双方当事人再订立一份合同(德国民法学说所谓债权行为),以赋予债务人继续占有 标的物的权利,从而排除债务人现实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6]

七、立法是奉行唯美主义还是实用主义?

笔者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学说,在民法相关理论的衔接上,相对地说,是笔者 所见到的最为平滑、断痕较少的理论;在解释民法现象方面,是迄今为止最为完美的理论;在训练 法律人的民法思维的层面,是难得的有效工具。就个人喜好而言,笔者自知晓它起就一直对其推 崇备至。问题在于,最美的至少是个人认为最美的,未必就适宜成为或者就能成为法律制度。只要 一位理论家的逻辑不出问题,他可以建构完美的理论大厦;即使所有的立法者都是天才,他们所 制定的法律也必然是遗憾重重。原因就在于法律是各阶级力量对比的反映,或者是不同群体的利 益平衡的结果,是有些学说折衷的产物,甚至存在着长官意志干预的无可奈何。相比较而言,中国 民法不采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在美的方面不尽如唯美主义者之意,所占的比重是极小 的。当然,如果各方面的条件都具备,哪怕是主要的条件已经具备,中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可 予支持。问题又在于,我们必须注意到这样的背景:

如同历史上的罗马三次征服世界,今天的美国,它在经济上遥遥领先,对世界经济的影响都 举足轻重,以至于有人说,美国的经济打个喷嚏,日本的经济要颤抖多时;它在军事上拥有绝对优 势,无论其进攻力量还是防御系统,都无人匹敌。它藉经济和军事的强势,在世界事务中奉行单边 主义,也支撑着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日益扩大其影响,双边的、多边的协定,诸如 1980年《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相当数量的国际性法律文件,都直接或间接地采纳了普通法的理念及 规则,而未采纳德国法的物权行为制度。再联系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文件也未吸收物权行为制度的 实际,可知,德国法的影响在萎缩,美国法的影响在扩大。面对这样一个现实,本来未奉行物权行 为理论的中国民法却反而拾起适用区域相对缩小的物权行为制度,人为地扩大中国法与国际统 一法律文件之间的差异,加大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冲突,增添法律适用上的难度,并非明智之举。

实用主义通过强调效用标准,通过把对目的的适用性确定为真实性的标准和证据,正在深刻 地影响着司法思想的发展。[17]中国民法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也难逃脱这个思维模式。

不是吗,连德国民法学者都禁不住发问: 中国为什么要接受一个欧洲近代被少数国家接受 “ 的、一个如果欧洲法律统一则不复存在的制度呢?”[18]

八、物权行为带给民法理念、制度等重大变化,告诉我们要慎重行事

物权行为带给民法理念、制度等重大变化,仅就笔者已经了解的情况来说,其一,民法采取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会使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成为像德国民法那样的,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调节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产生财产变动之特殊规范功能,乃为立 法者用来治疗自创的伤痕,[23]大大扩张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24]相应地,缩小物的返还请求权的作用领域。其二,法律行为无效原因需要进一步区分情形,既要规定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共同 的无效原因,又必须指出二者各自的无效原因。其三,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其法律基础的 表述上颇费斟酌。其四,法律行为的错误要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情形,有时须分别处理,都 得一一明确。其五,债权让与制度的设计上增添了拟制的成分,愈加抽象。其六,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与其基础行为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难度加大。其七,如何设计合同解除效果的法律基础,需要反思。

九、没事找事?

有些物权行为的肯定论者认为,在甲将其一辆自行车卖给乙的合同中,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就无法确认甲向乙交付该自行车是赠与、出租、寄存还是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移转该车的占有和所有权的义务?笔者认为,是赠与、出租、寄存还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诘问,其本身就是没有依据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思维考虑问题的表现,违反了物权行为论者的逻辑。因为按照物权行为理论,交付自行车蕴含的意思表示是所有权移转的合意,该合意系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该合意不含有属于“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即不含有赠与、出租、寄存抑或买卖等效果意思。就是说,物权行为只解决本案中的物权合意加上交付,进而引起物权变动的问题,对于该物权行为究竟是赠与、出租、寄存、买卖等债权行为引起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抑或继承的原因等,则鞭长莫及。此其一。其二,即使在德国民法的架构下,交付自行车属于赠与、出租、寄存抑或买卖合同的履行,也是属于“债权行为”的范畴,需要通过对构成“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来最后确定。如果说“交付的合法原因为足以证明所有权是因交付而移转的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设定嫁奁等”,那么,在个案中,交付与哪个合法原因相联系,也就不难确定是在履行买卖合同,还是在赠与,等等。在未奉行物权行为的法制下,本来就“综合”地考虑了这个问题,并且该问题迎刃而 解:从意思表示的理论角度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本身就包含着发生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和引 起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意思;从交易的进程分析,前述意思表示(按照彻底的意思主义)和该意思表 示被法律认可后(马克思主义)便成为源泉(动力),使出卖人交付自行车,买受人受领该车。在这种一个交易中,不顾前因后果,无视事物的发展进程,割断各个阶段之间的联系,诘问交付自行车是赠与、出租、寄存还是买卖合同的履行,真有点无事生非之嫌。其三,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这样把握:在受领人对交付自行车如何定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常人和法律不会也不应该推定赠与,否则,就是没事找事;在受领人主张赠与的情况下,给付人只要举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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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得以自治的基础在于其具有内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调整机制。正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在调整机制,保障了私法得以自治。未来民法典应以私法自治为基础建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关键词]私法自治 民事法......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2-10-23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摘 要]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似乎是一直以来都没有太大争议的议题,查了相关的资料......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人格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的民事立法 今天我想就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谈几点看法。 第一个问题,人格权法......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摘 要]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是用所有权......
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9
一、导论:思维的抽象与财产权利体系的形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利制度的“脊梁”。依照通说,物权为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债权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表现。二者的结合或者衔接,完成了......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内容摘要」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包括合同的解释、遗嘱的解释等,其差异性大于共通性,制定民法典时统一地规......
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9
「摘 要」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
从医疗行为概念看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定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1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也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医疗纠纷也在急剧增加。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一、优先权制度概观 (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 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 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
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
发布时间:2023-03-24
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 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 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 [摘 要]物权法作为私法之重要部分,应以权利为本位,张扬个人自治。为此传统物权立法思想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9
[内容提要] 近代民法典的结构是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的改造,知识产权立法与近代民法典未能发生历史 的机缘;现代民法典编纂运动尝试接纳知识产权制度,但至今尚无成功的立法例。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 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
从国际法视角论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2
[摘要]: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一项古老而又备受现代人推崇的基本人权,也是保障公民的健康不受损害、保证自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及其他非法侵害的一项重要权利。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有密切的联系。 ......
从立法沿革浅谈担保物权构建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立法沿革浅谈担保物权构建 从立法沿革浅谈担保物权构建 从立法沿革浅谈担保物权构建 [摘 要]现行的担保物权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弊端日益暴露。我国现行法上的担保物权所存在的问题或者欠缺,为我国......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9)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我国民法典基本上应参照德国民法典体系,借鉴其他国家民法典中的长处,反映我国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民法典的第一编应为总则。民事主体部分除自然人、法人外,应反映合伙发展的现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作出简要的规定......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三、制定民法典的思路 (一)关于制定民法典的速度的思考 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速度是快了,还是慢了,现在应当快点还是慢点好?快与慢是相比较而言。世界各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有快有慢。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民法典,这......
论《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实质意义/物权法(草案)/民法通则/合宪性/物权保护 内容提要: 通过对“违宪风波”的学术观察,笔者对“公开信”的影响和关于《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不同观点进行了评价,认为“违宪风波”本身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学界对......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来源 1民法精神的内涵 从总体上来说,民法的原则是民法的重要体现,是以个体为核心,意思自治作为个体的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看来,......
论我国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后暂无居所的夫或妻一方、老年人、以保姆为代表的一类群体的居住问题,这种传统的居住权被有些学者称为社会性的居住权。除此之外,随着社......
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发布时间:2023-06-26
摘要:19世纪到20世纪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以此为基础,民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如民法的社会化、去法典化以及自由法运动的兴起等等。我国民法应当从这些变化中汲取有益的经验,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开放性的民法典来实现我国民法的......
从诉权看民事诉讼启动主体的扩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就形同空文,诉权正是这种保障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的规定不恰当地缩小了民事诉讼启动主体范围,限制了公民的诉权。目前学界所通行的诉权二元论所存在的缺陷也......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内容提要:在罗马法上,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在法国民法上,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在日本民法上,......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摘 要: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更多内容源自 幼 儿 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只把物权客体局限于“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从而只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对于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的......
浅论民法中的自助行为
发布时间:2023-07-08
摘要:民法自助行为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并且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民法自助行为是私权利面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一种救济手段,民法自助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得当利国利民,如果任其发展,不加以法律规制,则会危......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09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本文简单回顾了物权法的由来以及其形成和发展的概况 ,从理论上对现代物权......
选择司法独立:中国的民意与司法独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1
选择一种商品是个人用货币作为选票进行选择,而选择司法独立远未有这样简单。一种制度的建立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其中包括公共选择,也包括政府选择。在此,我更重视制度演进的历史连续性。我并不否认制度演进的阶段性,但任何制度演进都是......
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 公有权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权的物权法构建是我国物权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体制结构性难点。国家所有权物权法构建的基本问题,是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及其与国有财产占有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问......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特 征 形成权①,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1〕、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
我国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立法完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7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不断发展,非法干扰行为问题逐渐凸显,非法干扰事件逐年增多,不仅直接影响到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运转,而且劫机、炸机等严重非法干扰行为的存在严重危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形成巨大的威胁。但现阶......
试论物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物权行为 试论物权行为 试论物权行为 [摘 要]根据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规定分析,我国将采取区分原则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进步意义,......
学生权利立法比较:试论以中美两国为例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中美两国有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传统和特点,对这两个国家的学生权利立法状况做一比较,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的沟通和借鉴。中美两国在学生权利立法特点、学生权利保障框架和内容等方面都有某些相同点,但是关注到它们之间的差异......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摘 要]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现代的社会,法律对物的保护已逐步由......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丢失物品的现......
从网络购物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网络购物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风靡时下。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并得不到救济。2009年3月15日“3.15消费者保护日”的到来之前,本文就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提出了一些个人之看法,对消费者保......
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9
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摘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审议当中对于我......
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著作权法之修订
发布时间:2023-04-10
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著作权法之修订 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著作权法之修订 从伯尔尼公约看中国著作权法之修订 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总政策的一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著作权法》......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发布时间:2023-05-01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三、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 此处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是指特定情形下物权......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发布时间:2023-01-28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一、引论 1.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a屋及b车之所有权即行移转。即买卖标的所有权仅依......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有人肯定反对说,对抗要件在一些国家已存在上百年了,该制度不也照样运转吗?这的确是事......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本文之所以把物权行为理解为仅指物的合意而不包括登记或交付在内,主要是因为当把登......
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
发布时间:2023-03-27
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 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 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还是财产权 【摘 要 题】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物权法,该法的制定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步骤。但在制定该法的过程中,......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问题,以及连带责任应当遵循何种规则的问题。这些规......
从国际法视角看民族自决与台湾前途
发布时间:2023-06-18
一、引言 二、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问题 (一)民族自决的含义 民族自决权这一国际法原则得到了各国的承认,但是关于民族自决的定义还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都可以自己选择自己的政府,都有建立民族国家......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只把物权客体局限于“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从而只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对于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的天然属于自己身......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美国动产......
论环境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物权法是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直接相关的规范体系。但是,传统物权法并未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融入其概念以及制度之中,这样才导致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当代,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环境资源的可......
试论从国外职业教育立法看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字:职业教育立法 国外 措施 论文摘 要:我国《职业教育法》实施已有十四年之久,自其颁布实施之日起,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
关于知识产权的民法定位分析与立法建议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继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正式提上日程,这是学术界梦寐以求的一件盛事。作为WTO的大三支柱之一,知识产权在现今国际和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我们要制定中国民法典,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在民法中......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发布时间:2013-12-19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摘 要]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优先权制度是一个为广大学者忽略的重要的制度。本文......
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
发布时间:2023-05-24
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 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 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构造 一、重构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总体思路 在制定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的过程中,研......
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本文将借助法哲学一些思维模式,利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些成功经验,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文章共分五个部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与侵权法的原则,公平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公平的法律含义,公平责......
论法律在行政行为中的一票否决权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6
论 文 摘 要“以法治国”这一口号被国家提出来已有多年,实践证明,我们国家自从重视法制建设至今,国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根本的改观:从“行政一言堂”到“民众听证会”;从不被人理解的“秋菊打官司”到“三角钱的厕所收费案......
关于中国入世与涉外行政法的看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1
一、入世后涉外行政法的对等原则之贯彻 国民待遇原则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现时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全面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实施差别待遇特别是歧视性待遇应当有正当性理由的支持,是对入世后中国涉外行政......
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6
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
浅析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7-05-27
一、行为能力欠缺(一)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审议稿第145条与《民法通则》一致,完全否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没有将《民通意见》第6条考虑在内。而《合同法》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完全否定模式。我国《民法通则》采此模式。第二,例外有效模式。德国民法采此模式。学者王利明以及杨立新的建议稿也采此模式。德国民法对无民事行为.........
从Grokster案看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2005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GM诉Grokster案中以9票对0票判决:撤销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维持联邦地区法院简易判决的判决,发回重审。 该判决做出以后,在国际上产生很大影响。本文拟从该案着手对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理......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发布时间:2023-04-03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从法的继承和移植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摘要:法的继承和移植是法的演进过程中的两种重要形式,民法的法典化是民法演进过......
中国公物立法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公物法可以归入行政组织法、给付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环境法、行政行为法或者公共设施法。不得违背公物命名目的、平等对待、利益衡量以及保障利用人合法权益是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则。基于我国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公物管理......
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发布时间:2022-07-21
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人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3-12-19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摘要]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物权法编......
从卢梭人民主权论看卢梭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卢梭在其著作《 社会 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人民主权论,而其人民主权论所具有的空想性也构成了卢梭即享有民主主义者的赞誉又背负极权主义者恶名的因素。本文主要从卢梭人民主权论具有的空想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