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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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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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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论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过程中,丢失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失主为了寻回物品,多方查找者有之、登报悬赏者有之,可谓焦虑万状甚至寝食难安。此时,遗失物拾得人直接或间接将拾得物返还给失主,毫无疑问是解除失主窘状的最好办法。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拾得人要么将拾得物私自瞒下、要么不愿返还,前者使失主无从查找,后者使双方失和进而酿成纠纷。因此,检讨我们时下的有关法律规定,发现症结并加以改进,不言而喻,将有助于使遗失人与拾得人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纳入有序化轨道。笔者认为在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就是颇为值得研讨的问题之一。

一、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

(一)我国在相关问题上的民事立法现状

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明文规定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纵观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遗失物所有权或占有权属于失主,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第二,拾得人归还拾得物是无偿的,失主取回遗失物不需要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显而易见,产生拾得人隐瞒拾得物或拒绝返还拾得物结果的重要症结,不在于第一点结论而在于第二点结论,即拾得人没有报酬请求权。也就是说,拾得人有向失主归还拾得物的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是没有多大争议的,事实上在现今普通社会公众的心理上也是认可的,而拾得人无偿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则是争议的焦点,是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彻底贯彻的关键。因此,消除现行法律规定中的阻滞因素,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完善相关民事立法的必由之路。

(二)在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

2,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使法的效力与功效相统一的需要。一条法律律令的效力必须同其在社会制度中的功效区别开来,“只有当组成社会的人-无论是官员还是大多数私人公民-的实际行为与宪法规定、制定法规或判例法规定所指定或认可的标准相一致时,这些规定才在该社会中具有功效。”4因此,功效问题涉及的是法律规范可适用于的那些人是否真正遵守这些规范的问题。如果依法颁布的法律规范没有被其所适用的人遵守,只能说其有效力而不能说其有功效,效力与功效是非统一的,规范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我们在立法上要求拾得人无偿归还拾得物,如果拾得人将拾得物瞒下或不返还,相应法律规范只能是有效力而无功效,两者就会产生分歧而未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巜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所谓“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只能在较狭窄的范围内得以实现,“拒不返还”表明的只是知晓拾得人是谁的情形,如果拾得人隐瞒不报,在不晓得何人拾得的情形下,失主将无人可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得以实现,乃是不争的事实。也正是碍于此种现实,失主以悬赏向拾得人进行妥协是经常的,即使在知晓拾得人的情形,也往往以给付一定的报酬而私了。上述现象实际上是在规避国家法,消弭了现行法关于遗失物拾得规定的功效。这种“国家法和民间法在文化上的阻隔,最终将伤害到国家法的实施,因为反复的、经常的规避很可能常规化,从而形成与正式法相抗衡的亚文化。”5此种情形将导致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因为它并没有得到应有实施,在社会生活中的功效是微乎其微的。确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使其乐于与失主达成和谐,法律规范的效力与功效就能在较大程度上得以统一,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3,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需要。也许有人认为无因管理制度可以使遗失物拾得人的利益受到补偿,从而没有必要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无商榷之处: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无因管理制度着眼于鼓励没有义务的人主动去管理他人事物,减少本人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失的机会;赋予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目的则是促使已经占有他人财物的拾得人交出该项财物。第二,两者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不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不进行管理行为,他不会获益,也就不存在抵触无因管理规定的内心倾向性;遗失物拾得人如不归还遗失物会从中取利,所以他有抗拒法律规定的内心倾向性,赋予其报酬请求权而不是无偿归还遗失物将减少其采取不作为的可能性;第三,两者的行为主观心理不同。管理人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动去管理他人事物,因此从心理上讲他是积极的,通俗的讲是属于助人为乐的人,他做出管理行为一般而言不是出于逐利,也就不会太计较利害得失;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是被动的,因此从心理上讲他是消极的,易于计较利害得失。第四,两者的法律效果不同。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效果是管理人将管理结果转移给本人,本人对管理人的所花费用予以补偿;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效果主要是拾得人将拾得物归还失主,失主将一定比例的价值付给拾得人,而不以拾得人花费与否为条件。总之,无因管理制度并不能圆满解决遗失物拾得问题,代替不了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作用。此外,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与拾得人取得所有权等规定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套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制度。

4,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经济学上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最大化,最大化被看作是每个经济行为体的目标,6拾得人也将追寻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无偿归还的规定下,拾得人选择不归还的结果是最有利的,要么全得要么不得,他不会有什么损失;在有偿归还的规定下,他就有很大可能选择归还,因为他面临的形势是要么肯定得一部分要么全部失去,他没有多少理由拒绝有把握的利益。就失主而言,给予拾得人报酬尽管会造成一点损失,但与有可能全部失去相比要划算。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个人所有的动产再也不限于一般的个人生活日用品了,随身携带的物品价值万贯并不稀奇。就社会利益而言,确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也是有益的,减少了规避法律的现象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减少了产生诉讼的可能性,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5,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的。德国及我国台湾的民法典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均有规定,日本则专门制定了单行的《遗失物法》并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法国民法典中虽未规定此项权利,但却通过时效取得、占有取得制度提供了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权的机会。就是说均未片面强调失主的利益,强制要求拾得人无偿归还,而是为拾得人利益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进而刺激拾得人归还拾得物,实际上也维护了失主的利益。我们在创制和发展自己的法律规则时,如果对外国相似的规则凝结成的经验财富视而不见或不加利用,那将是不明智的,“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符合目的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瓜才会因为金鸡纳霜不是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用它。”7

二、关于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外国立法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参酌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来说制定和解释本国法律,系现代文明国家之通例。“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的,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刺激本国法律秩序的不断批判,这种批判对本国法的发展所做的贡献比局限在本国之内进行的‘教条式的议论’要大得多”。8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上对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相应立法是极为必要的。

三、遗失物拾得之要件

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以遗失物拾得为基础,研究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乃为首要。笔者认为,构成遗失物拾得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须有失主和拾得人

(二)须为遗失物

所谓遗失物,指非出于占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的有主动产。9分如下几点详论:

1,须为动产。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改变性质和不降低价值的物。10只有动产方能成为遗失物,因为不动产皆有其定位,在性质上不可能遗失,即使其被水淹没或风沙所埋亦不属遗失物。此项动产尚须为法律所不禁止之流通物,否则不属遗失物。如日本遗失物法第1条规定,“依法令规定,禁止私自所有、持有的物件不在返还之限。”

2, 须为有主物。遗失物系归人所有而现在无人占有的动产,而不是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无主物。只有有主才谈得上遗失,遗失仅是无人占有而不能等同于无人所有。

3,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是否丧失,应依交易观念,就具体个案,视原占有人有无对物行使事实上管领力之可能性而认定之。11仅为一时占有人不能实行管领力不能认为是丧失占有,如果实落于邻居地界或动物进入他人院内,占有人随时可以寻回,所以此类财物不属于遗失物。而于自己居住之房屋内(无论房屋属于自己所有抑或向他人承租),忘记放置何处之物品,因为房屋属自己所占有,依社会一般观念及法理,房屋内所有物品均在自己事实上管领之下,对该物没有丧失占有,故该物亦不属于遗失物。此外,丧失占有是由于占有人的疏忽还是由于其他原因,在所不同,所以,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虽未经间接占有人或主人同意而抛弃物品,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亦属丧失占有。

4,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占有人如果为所有人,丧失占有出于其意思,一般来说属于抛弃所有权,此财物应成为无主物而非遗失物。直接占有人或者占有辅助人未征得间接占有人或主人的同意,擅自抛弃占有物的,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应属于非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占有,可认为是遗失物而非无主物。无占有权源之人抛弃占有时对有占有权源之人可构成遗失物,对无占有权源之人则无认定为遗失物的余地,例如,某甲窃得乙电视,误认为有人追赶而抛于路旁,此电视对有占有权源的某乙可作为遗失物,对无占有权源的某甲则不属于遗失物。

有利于判断事实上管领力的存在与否。前述以主观因素(记忆时间长短、清楚与否等)为认定基准有欠合理,在实践上既难解释又难实现,按照此见解:甲将照相机忘在朋友乙家没有想起,该照相机就是遗失物;甲将照相机忘置在公园里的长椅上,返家后想起,该照相机则属遗忘物。我们知道,前者系私人场所,由乙行使管领力,后者系公众场所,众人出入,事实上管领力无法行使,何者为遗忘物理应不难说明,前述观点于情于理有悖可见一斑。

(4)不领取物。即无人领取或怠于领取或拒绝领取之物,如收货人拒绝受领之货物等,此类物虽为他人之物且该他人不占有,亦不属遗失物,因为此类物系有人占有,其处置应依相应法规处理。如,我国的《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的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了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三)须有拾得行为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遗失物而且占有遗失物的行为。首先,拾得遗失物是一种行为,需要发现与占有两个因素相结合方能称拾得。所谓发现,是指认识遗失物之所在;所谓占有,是指对遗失物的事实上有管领力。占有重于发现,仅发现而未占有,不构成遗失物之拾得,如甲发现公园树上的挎包,但没捡拾,再如甲、乙均发现路边的钱夹,但乙抢先捡走,此两种情形,虽然甲发现遗失物,但因其未占有而不构成拾得遗失物。此外,占有不以拾得人物理上行使管理人为限,应依客观情况和社会观念认定,如发现后雇人看守或通过占有辅助人为占有,均属拾得遗失物。其次,拾得遗失物性质上属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拾得人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具有识别能力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拾得人。

四、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一)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所谓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指在遗失物拾得之情事发生时拾得人依法向失主主张酬劳的权利。有如下若干问题值得考虑:

1,关于报酬数额。报酬数额是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重要内容,亦是相关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国及地区在立法上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规定,而不固定具体数额,增强了法的适应性。但在比例数额规定上不尽一致,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马克以下者,其报酬为百分之五,超过此数部分,价值百分之三;关于动物为价值的百分之三。”日本遗失物法第4条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价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劳给付于拾得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之报酬。”笔者认为,报酬比例数额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习惯等确定之,既不能过低,使拾得人觉得返还不划算,也不能过高,使失主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拾得人与失主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使双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内实现。在我国的立法上不妨规定为,“拾得物的价值在一千元以下者,其报酬为十分之三,超过一千元至一万元部分,依价值为十分之二,超过一万元部分,依价值为十分之一。”因此,拾得物为金钱或经拍卖变为金钱时,即可按金额相应比例计算,如拾得物为金钱以外之物,以原物返还时,则应估价依比例计算。如拾得物为种类物且系可分物时,亦可依价格比例以物作为报酬。

2,关于悬赏金额。如失主在物遗失后以悬赏广告寻找,而广告中所允诺之报酬与法定报酬有出入时,应认为两项请求权并存,但拾得人系因一个行为同时取得两项请求权,而且均以遗失物归还失主为现实目的,所以拾得人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16

3,关于有价证券。因有价证券乃权利之表彰,而非权利之本体,是否为动产亦有争论,况且有价证券遗失后,原持有人可依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其无效,从而使之成为废纸一张。因此,拾得人是否可迳以拾得有价证券票面金额请求报酬当有疑问之处。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主张,“于计算其价值时,不得不加以变通,而依个别情形解决”,“只能准用遗失物的规定”。17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可资赞同,方称公允。例如遗失物为支票,无记名者较记名者损失机会较多,就不可依同样标准处理。我国台湾司法实条研究过一则案例,颇值借鉴,“甲某遗失其所签发之支票一纸,经向付款银行声请止付,并依法办理公示催告,在尚未请求法院为除权判决前,该支票为某乙拾获,某乙遂向某甲请求按该支票面额十分之三计算之报酬,某乙之请求是否准许?”研讨意见认为,“某甲遗失支票,尚未经法院除权判决,尚属有效之支票,如拾得人某乙不将该支票返还,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中,而该第三人行使票据上之权利,某甲遭损失,且声请除权判决,亦需缴裁判费,并浪费时间,倘某乙返还支票,某甲可免除上述弊端,受益良多,故对某乙给付报酬,依情况当然。”18

4,关于仅对失主有价之遗失物。遗失物对于失主有价值,而对拾得人价值不大或没有价值的情况时常有之,如有感情价值的照片、信件或有证明价值的毕业证书、驾驶证等,此时报酬如何确定?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如拾得物仅对有权受领人有价值者,拾得人的报酬应按公平原则衡量确定之”,此种规定可资借鉴。

5,关于报酬请求权的限制。所谓报酬请求权的限制,是指依法规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由于职责所在,某些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将有悖于弘扬高尚道德,故各国立法均有对此施加限制者。如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第4条),德国民法典规定,公立机关或为公共交通服务的交通机构的公务员在工作场合拾得遗失物时,不得请求报酬(第978条)。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上亦应对遗失物拾得报酬请求权进行限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规定。“机关、事业、团体法人不得请求报酬权”,此类法人如享有报酬请求权将有悖于社会公德,也违背其社会宗旨,如公安机关性质有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如其有报酬请求权显然不当。因为法人作为拾得人系以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现,所以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拾得遗失物应视作该法人为拾得人,法人及为拾得行为者均无报酬请求权。

6,关于报酬请求权的放弃。请求报酬既为一种权利,权利当然可以放弃,在现实生活中,拾得人无偿将遗失物归还失主的情况也是有的,此种行为应予支持。

(二)遗失物拾得人的义务

1, 通知或报告义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尽速通知失主,拾得人不认识失主或不知晓其所在者,应即将遗失物交付主管部门并将可能对查明失主有关的线索报告主管部门。

2, 保管义务。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或将遗失物交付主管部门前,拾得人应对遗失物尽保管义务,此时拾得人实际处于无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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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赃款、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为抗辩事由有效阻止刑事追缴行为,是实务界和学术界早已关注的问题。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2-10-30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摘 要]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物权对社会......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发布时间:2013-12-19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刍议优先权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废立 [摘 要]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优先权制度是一个为广大学者忽略的重要的制度。本文......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发布时间:2023-05-01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三) 三、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 此处登记和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是指特定情形下物权......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发布时间:2023-01-28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一) 一、引论 1.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时,a屋及b车之所有权即行移转。即买卖标的所有权仅依......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物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为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四) 有人肯定反对说,对抗要件在一些国家已存在上百年了,该制度不也照样运转吗?这的确是事......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二) 本文之所以把物权行为理解为仅指物的合意而不包括登记或交付在内,主要是因为当把登......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3-03-09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对策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0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关于诸如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由法律赋予其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克服资本多数决的弊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基于股东平等的原则和保证公司效率的要求......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摘要: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 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关键字: 物权行为 立法论 唯美主义 实用主义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的物权法典......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摘 要]制定物权法作为制定我国民法典三步走策略的第二步已经为立法者所实施,应此,制定物权......
请求权基础:民法学习的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3-03-25
请求权基础:民法学习的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民法学习的方法论 请求权基础:民法学习的方法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法律,尤其是学习作为“万法之法”的民法,必须掌握一套适合的方法。请......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摘 要]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是用所有权......
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 要】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是给予对申请人权利保障是一项制度体现,在人权的保障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在利益关系问题的处理上不可避免的会相应的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2-10-23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摘 要]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似乎是一直以来都没有太大争议的议题,查了相关的资料......
对确立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想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设计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驱导司法公正。但因为立法的粗疏性,使得民事再审程序的强职权主义法理念与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实践中显......
物权立法与民生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艰巨突围的旅程 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相比,《物权法》有着一波三折的立法进程。历经七审后提交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利益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不同诉求。 在中国,目前还有许多......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的制度设计是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我国学者借鉴大陆法各国的传统理论和立法,发表过......
浅析目前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成果及缺陷
发布时间:2022-09-01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性研究 此类研究主要围绕着法律规定本身的自相矛盾、无独三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利害关系人界定不明以及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请求权混淆等方面展开。 ( 一) 法律规定自身的矛盾性研究 参考民事诉讼法......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摘 要]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现代的社会,法律对物的保护已逐步由......
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2-09-21
广大朋友们,关于“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
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6-04-06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试析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是指......
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新思考 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新思考 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新思考 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重大事件。这是自清季修律标志中国正式走上大陆......
论我国在国家豁免上的立场
发布时间:2023-06-25
一、国际投资法中国家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 豁免的界定 国家豁免( State Immunity) ,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国家豁免权主要包括国家行政豁免权( 即免于执......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发布时间:2022-12-21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摘要]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
动物权视野下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
发布时间:2023-06-24
动物权视野下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动物权”的定义及特点,正确认识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探索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条件,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动物权;动物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
论我国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后暂无居所的夫或妻一方、老年人、以保姆为代表的一类群体的居住问题,这种传统的居住权被有些学者称为社会性的居住权。除此之外,随着社......
物权请求权制度之存废与民法体系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要: 学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之争实为民法体系的选择之争;但无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在其各自体系之内均无法完全逻辑一致地得以贯彻。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摒弃物权与债权抽象化的思......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发布时间:2022-12-17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二)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体系的必要性 在权利的内容和行......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上篇: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 一、何谓“物权的效力”? ......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 下篇:物权请求权的再研究[19]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范围、性......
我国保安处分的刑事立法化与人权保障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客观地讲我国现行的保安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也不甚相符,我国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明确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30
综上,我们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 ”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
关于我国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质疑
发布时间:2022-10-22
关于我国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质疑 关于我国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质疑 关于我国物权法设立典权制度的质疑 [摘 要]典权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经济法律制度,其产生与中国过去特定的经济形态相适应。在......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
发布时间:2023-02-01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 〔编者按〕 我国是否应实行民法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如需要制定民法典,其调整对象是什么,与相关的法律部......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上)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上)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上) 前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进路 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规定物权请求......
浅议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
发布时间:2023-07-03
摘 要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国策,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认为从理论上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问题,对指导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民族 自治地方 立......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3-12-19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 确立人格尊严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 性骚扰是我国二00二年十大热门法律话题,它之所以至今......
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检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4
关键词: 立法语言 立法语言失范 立法技术 立法程序 立法监督 内容提要: 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是指民事制定法的语言表述违反语言科学规律和相应规则,造成语法错误、语义分歧、逻辑失恰、分类混乱、风格失调、混合交叉等多种谬误。立法语......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决定因素的实证研究 然而,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在缺乏其他激励的情况下,他们......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发布时间:2023-02-12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一、民事责任的立法例及其发展--责任与债从融合到分离 《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页629。) ......
论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
发布时间:2023-06-04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近些年来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本文试图对这一模式形成的根因予以分析。论文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
关于火车上抛掷酒瓶伤人民事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火车上抛掷酒瓶伤人民事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研究 关于火车上抛掷酒瓶伤人民事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研究 关于火车上抛掷酒瓶伤人民事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研究 「问题的提出」 有这样一起案件,一列火......
试析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6-04-06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的一种,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房地产买卖领域向其报告订立合同的......
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论文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人格;立法模式 内容提要: 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及其模式是与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息息相关的,因此,受限于不同制度背景的一般人格权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优缺点。从我国民法典的大背景着眼,将一般人格......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
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07
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
物权法立法争议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中,有一些涉及意识形态或者大的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特别的勇气(这一点正是目前法学界和立法部门最缺乏的......
物权逻辑形态与物权立法的逻辑定位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2
【内容提要】在《物权法草案》广征民意之际,本文试图从一独特视角——物权逻辑表达作者对未来物权法的期盼之情。本文共分三部分,首先全面阐述了物权理论中的主体、政体、行为等五种逻辑形态,以此做为理论支撑点,较为全面的分析了我国......
论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之可行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随着我国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媒体转播技术的日新月异,沉默权已经开始为许多平民百姓所津津乐道。然而对沉默权是否引入我国的司法体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将分析沉默权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沉默权制度 可......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3-12-19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摘要]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物权法编......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问题与改进
发布时间:2016-09-19
世界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立法保护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过积极的探索,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
从国外私立教育的模式看我国民办教育体制的确立
发布时间:2023-05-09
" 近十余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急剧变革,教育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原先由政府包揽一切的办学格局被打破,各类民办学校得到迅猛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国已有民办幼儿园16990所,民办小学403......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清算组的选任制度与当前政治体制改革方向不相符合,其......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2-12-14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
浅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新时期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实践,是符合社会历史潮流的。然而,试点中的知识产权法院未来仍会遇到许多挑战与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并逐步完善相关立法,使得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达到内......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内容提要: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
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3-01-31
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 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 略论纳税人的退还请求权 无论是税收立法抑或税法研究,纳税人的权利都往往易被忽视,尤其在片面强调“国家本位”和不当理解“国税优先原则”......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3-18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 [摘 要] 作者认为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
有关不当得利请求权效力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28
不当得利请求权按照不当利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和价额偿还请求权。原物指受益人所受利益及更有所取得的实物形式。原物返还实际上指的是对于实物的各种权利及占有的返还,只是为了便于表述才使用了原物返还的概念。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