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设置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无因管理人一些权利并规定其义务,对于鼓励助人为乐,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对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只规定了费用返还请求权、负债清偿请求权,而未涉及报酬请求权。对于是否在无因管理制度中认可报酬请求权的问题,应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报酬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并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并对规范报酬请求的数额进行限制。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立法完善
一、无因管理人权利现状概述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艺术并非在于片面地保护任何一方的权利,而是旨在寻求管理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通过对保障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从而鼓励人们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以致社会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
显然,在我国的立法体系当中,无因管理人的无私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肯定的报酬。《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第670条规定“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因从事无因管理而收取任何报酬之权利。但本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简单说来,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便是因管理他人事物而预先支付财务的归还和因管理他人事物造成己方损失的有限赔偿。无因管理人所能得到的,最理想的情况也仅限于对此无因管理事件管理付出的物质性等价补偿,况且这种等价的补偿又会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只有无因管理人尽到适当管理、通知、报告与结算义务,才能实现其权利。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一直否认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是采纳了通说之故。同时基于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有助人为乐的义务,面对突发情况,就只有“冷漠的旁观者”和“无私的帮助者”这两种选项。社会上有难不帮,见死不救的事情屡见不鲜,这可以说是无因管理机制存在缺陷的一个后果。然而如何实现无因管理制度的宗旨,激发助人之情,这就是设置有限的报酬请求权之动因,亦是其难处。
二、有限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笔者试就有限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以厘清该领域的一些问题:
(一)、必要性分析
1.激励理性经济人
理性经济人假设在经济学领域虽饱受争议,但仍然获得了长足的理论生命力,在相当程度上能够解释经济世界的很多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原则已深入人心。无论对于无因管理中的任何一方来说,做出的行为都必然天然地具有利己倾向。若没有报酬请求权的设立,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之动力,而这就可能削弱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赋予管理人一定的报酬请求权无疑可以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同时可以促使其更好履行适当管理事务的义务。这样更有利于鼓励人们实行社会互助行为,从而使社会的劳动力资源更加优化配置,实现管理人、被管理人和社会各方利益的共赢。而现在报酬请求权的缺位最为直接的结果就是整个社会为一部分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付出了高昂的社会成本,在整个社会财富的层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对于鼓励人们做出相应的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提供法律制度层面的心理支持。可以说,报酬请求权之缺位,实乃促进社会帮扶和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之枢要,此所以不能不察之处。
2.机会成本之考量
无因管理人需要履行妥善管理、适当管理、通知、报告结算等众多义务,这对于管理人而言并非全无成本。本来管理人可以将这部分的时间、体力、精力投入其私人事务,创造属于其本人的社会财富。但是管理人牺牲了这部分的利益而选择进行无因管理,则对这部分的机会成本不能在法律层面完全忽视掉。法律制度若仅补偿管理人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全然否决管理人的报酬权,则使得无因管理人一直处于义务大于权利的地位。在本人得益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的情况下,这是显失公平的,是没有考虑无因管理人的机会成本的短视行为。如若给予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则可以将管理人的机会成本考量在内,管理人不会因为报酬请求权的问题对被管理人的事务漠视不顾,对管理人而言是更为公平的。
(二)、可行性分析
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都还处在发展阶段,若赋予所有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以全方面的报酬请求权很有可能会导致一部分人为了获取报酬而滥为他人管理事务,从而造成侵权。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增设有限的报酬请求权,并严格规定报酬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界定合理的报酬值,做出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防范为获取报酬而滥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侵害行为的发生。
1.确定报酬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报酬请求权应当适用于职业人士从事职业范围内的无因管理行为和对于具有重大人参危险性及紧迫性的见义勇为行为。理由阐述如下。
(1).职业人士从事职业范围内的无因管理行为
这一点是对德国民法典的效仿。在大部分的无因管理行为中,行为人不需要付出过多的精力和劳动,只是一种举手之劳,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情谊行为,没有给予报酬的可靠理由。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是管理人为专业的营业者或者服务者,其管理的质量,注意义务的程度必然高于一般的管理者,也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劳动。同时,职业人在其业务的范围内作出的管理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间接的财产支出,因此也应当包含在合理的费用支出之中。故当无因管理人从事的管理行为属于其营业或职业范围内的劳务时,也应当以市场价得到付出该劳务时可以获得的报酬。
(2).对于具有重大的人身危险性及紧迫性的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或危险而做出了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的危难救助行为”。见义勇为与一般情况下的无因管理不同,需要在体力与精力上有更大的支出,同时伴随着高风险。因此向见义勇为者应当支付适当酬金是可以考量的,同时支付酬金并不应以救助者是否受伤害为必要,而仅强调救助者在体力与精力上的支出,且受益人由此而受益。具体的方法则是从受益人所获利益或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中,支出相应一部分代价给救助人。激励互相扶助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教化,而应借助法律制度的保障,特别地,就体现在无因管理制度中的经济补偿。与此同时,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在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损失畸大而不能从受益人处获得足额补偿之时,国家应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或者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帮助见义勇为者。甚至可以考虑简历相应的见义勇为基金,不仅将社会财富集聚以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人,更重要的是用于救济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通过其他渠道得不到切实救济或者救济不足时,可以由见义勇为基金给予救助。
2.规范报酬请求的数额
规范报酬请求的数额对于规范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制度,防止其滥用,具有重要作用。通常而言,报酬请求的数额的评价标准应该参考其所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但不能高于其所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这是由于无因管理制度中的报酬不等同于对价,否则该请求权无异于强制交易,受益人就相应地失去了处理自己事务的自由。同时,报酬的数额还应根据本人的受益情况、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因此,赋予管理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报酬请求权会促使无因管理行为数量的增加,无因管理制度得到良性运行后也势必会提升整体的社会道德水平。
3.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对于报酬请求权应当视事务的性质和管理的情节做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赋予法官对于报酬请求权的范围之自由裁量权。本人作为管理结果的最后承担者应当负担管理的结果性风险,因此需要对管理人施加一定的经济刺激,为其高效管理带来动力。允许对不同的管理效果予以差别对待,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合理性行为。限制管理人在管理不当时的报酬请求权能够促进管理人对管理方式的改良和管理态度的提升,不仅未不合理地加重本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进一步满足了管理人的利益要求。在管理人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具有重大经济价值或社会意义的前提下,赋予管理人以报酬请求权是合理的行为。但对于无需管理人付出较多努力即可达成的简单管理事项,在满足管理人的必要支出请求权之后,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可以拒绝管理人要求另支付报酬的不合理请求。另外,由于无因管理请求权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性损失的权利,对于管理人受到的重大精神损失也应当有合理补偿。报酬请求权可以起到作为管理人的精神补偿金的效果,由此管理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三、结语
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无因管理制度如将向一个更符合社会进步的目标而发展的话,则势必在有限的报酬请求权领域有所突破。,有限的报酬请求权不仅对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所助益,对于互相扶助的社会风气的培养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为了构建文明和谐社会,一个更加合理的,包含了有限报酬请求权的无因管理制度一定能够发挥更重要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