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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改革法(上)(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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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改革法(上)(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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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研究对象

1、商法典的改革 于1998年6月22日通过的、对商人法和商号法进行重新规定、 对商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修改的法律(简称商法改革法—hrefg )将几十年前就开始争论的、而直到十几年前才开始着手进行的商法典的现代化移植于现行法当中。正如所应当指出的,这次改革涉及到商法规范长久的改善和简化,对此,商法实践很快会适应。

同时,商法典改革也提出了法律解释问题,这首先就表明商法典的改革目前尚未结束。

2、商人概念和商号:中心问题抑或是毫无意义的争吵 法律条文和政府的立法解释留给人们的印象,就如同以往的商法文献在未来商法的框架之下不厌其烦地津津乐道于商人概念和商号法的平庸与乏味,因为对商人概念与商号法的新规定处于商法改革法的核心位置。而就此所产生的效果则完全不同:立法者令人信服地清除了“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概念以及“人名商号”、“物名商号”这些存在于以往法律条文当中的、几乎令人窒息的污浊之气,并进而致力于使商法在未来的应用,无论是对于商法理论还是服务于企业法律实践都具有重要价值。

新的商法改革法即以这一法律思考为基本点,并进而通过商法具体内容的修改使其得到完善。

3、商人法、商法和企业法 现代商法是规范企业对外关系的私法,因而也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偶尔也被批评为多余的《商法典》(hgb )是否应该从实际出发并从术语方面坚定地以《企业法典》的名义完全重新编纂。“商法典”和“商人”的概念直至今日仍以沿续百年的商事贸易这一固定用语为特征,同时,服务性行业只有在涉及商品销售、融资、商品运输和贮存时,商法典的立法者才将其从根本上视为商事企业(参见商法典第4 编及第1条第2款之规定)。

然而政府的立法解释表明,还是放弃与企业法一致的全面修订,并继续保留诸如“商事”代理人、“商事”居间人、“商事”公司以及“商”行为这些至今惯用的术语。此外,政府立法解释还以一种适宜的、 彬彬有礼的态度对其继续保留诸如kauf “mann ”和kauf“mannisch”这样一类概念而至少在目前立法计划范围内放弃引入诸如“kaufperson”和“kauffachlich”这样一类中性概念而请求原谅(注:kaufmann与kaufperson均指商人,kaufmannisch与kauffachlich指商人式的。

只是在德语中“mann”、“mannisch”强调男人、男人式的,而“person”与“fachlich”则属于中性概念,泛指“人”、“……式的”。)。

具有语言意识的法律工作者会对此表示感激,同时令其高兴的是,在商人概念的用语表达中,没有使用在词语中间插入一个大写的“i ”这种构词法(注:使用这种构词法的德语词汇同时具有男性、女性双重含义。)。

不管怎样,作为确定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的商人概念以及作为商人据以进行业务经营的名称的商号仍旧是商法典的核心概念,但没有必要再围绕这一概念的用语在商法学领域继续争论下去。必须明确的是,在实践中商人概念的问题首先主要是公司法(注:德国公司法实际应理解为社团法,其公司亦为广义概念,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还包括民事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等社团形式。

此处主要指商法典中有关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法律规定。)问题,换言之,只有当商人的特征涉及到以往以成文法典形式体现出来的民事合伙法或商事公司法能否适用于其它人合公司这一问题时,才能激起人们的兴趣。

二、商法典的调整范围(“商人概念”的改革)

1、“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作为“实际商人” a)“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各自的范围, 准确地说即二者之间纠缠不清的界限(这一不幸既体现在语言表述上,也体现在实质内容上)使以往的法律教学和研究深受其困扰,而如今在商法改革后,它也许很快就会从人们的思考和教科书中消失。而在这一表象背后实际隐含的是商法典原第1条第2款所分项列示的目录,它是借用普通德意志商法典的“客观体系”-商法依据商行为作出规定-而形成的。

对于历史上的立法者而言,只有具有设权效力的商事登记在获得商人资格之前已有效实现,他们才敢于在该目录的具体列示范围之外确立一项一般条款(商法典原第2条)。 法定商人(根据商事经营而成为商人)和注册商人(根据有义务的商事登记而成为商人)之间的差别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公司法实践中-以及在过去几十年的法律政策中所产生的影响,也许很快会被淡忘。

但作为立法者迫不得已的零星立法的一个范例,似乎应提及1976年的一项立法,立法者借此防止行为人在商法典原第2条规定之情形下本负有登记法上的登记义务,因疏忽未能履行该义务,但却仍能从中得到诸如免除簿记义务、在破产场合免受处罚之类的好处,因为只有登记才能将“注册商人”置于商法和簿记义务的约束之下。而在立法者通过将商法典原第1条第2款列示的目录的法律后果直接赋与商法典原第2条这个一般条款后, 上述临时性立法就是多余的了:按照修改后的商法典第1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一种营业均属商事经营,除非该企业按照其经营方式和范围无须以商事经营的方式经营业务。

商人资格以此为前提而自动取得并如该条款否定性表述所指出的(“除非……”)被推定赋与任何一种企业经营。 这样以往所有产生于商法典原第2条规定的问题-首先是公司法上的问题-即“未登记的注册商人”,其公司形式只有经登记才能转变为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现已不复存在。

至于营业概念本身-特别是围绕是否以赢利意图为前提条件所展开的争论-将留由司法判例具体解释和说明。 b)新的立法规定很显然是成功的。

但令人遗憾的是, 合伙法对现有规定的继续保留、经营企业与自由职业企业之间的区别在立法上的进一步加剧以及从商法角度来看显得外行的考虑(出于对营业税的担心),再度使立法者难以将商法的调整对象扩展到全部企业类型,而只能小心谨慎地继续区分应在商事登记簿登记的经营者和除此之外的自由职业者,并进而就税法上的自由职业者概念与商法上的自由职业者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猜度,同时传统的、广为人知的、存在于美术馆、摄影工作室、芭蕾舞学校以及疗养院中的界限划分问题仍被保留下来。这样,迄今束缚于企业规模大小及行业领域不同上的商法典第1 条及以下有关各条规定仍未能从中得以解脱,自由职业者群体(他们同时也在大声疾呼允许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仍被拒之门外。

除了这一点美中不足,应当说商法的现代化改革是成功的。司法实践应为此而感谢立法者。

2、小规模经营者作为“持有返程车票的可为商人” a)如果某经营企业, 根据其经营方式和范围无须以商人方式进行业务经营,将依据商法典第1条第2款的新规定不被视为是商人。商法典第4条规定现已被删除, 政府的立法解释称之为小商人这一概念的取消,因此,被废除的仅仅是商法典第4条条文,而按照商法典第2条新规定,原来的小商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未消失,而是以一种新类型商人的面目出现:无须以商人方式进行业务经营的营业者按商法典第2 条之规定有权利但无义务以商人的商号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注册。

其一经登记,即被视为是商人,并完全不受限制地由商法典调整。但它也可基于个人申请而注销登记。

因此,小规模经营者就成为可以随时下车的“可为商人”(kannkaufmann),或称之为持有“返程车票”的可为商人。 b)因此,商法典第2条与商法典第1条、第3条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简而言之,在登记程序中不再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方式和范围,但在注销程序中则不然。比如某商业园艺师-在其适用商法典第1 条还是第3条规定的问题上仍有争议-申请在商事登记簿中登记注册,那么于登记法院而言,其从事农业经营(商法典第3条)、 商业经营(商法典第1条)还是在某一行业领域从事小规模经营(商法典第2条新规定)均不重要,反正它-作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也同样如此(商法典第105条第1款、第2款,第161条第2款)-具有登记能力。

由工业和商业协会就其经营方式和规模进行评估、鉴定,这在登记程序中完全是多余的。只有在注销程序中这一差别才有意义。

因为依商法典第1 条和第3条之规定,企业只能根据一般性规范(比如商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的“商号的注销”)注销其商号,而按商法典第2条规定, 则可根据业主的意愿随时注销其商号。如果企业已按商法典第1条、第3条之规定登记注册,只是为达到能够有资格依申请而非由法院依职权注销其商号的目的,事后将企业变成小规模经营,则商法典第2条仍同样适用。

c)对于农业企业来说,其适用商法典第3条之规定还是作为小规模经营者适用商法典第2条的新规定, 在其今后的商号注销程序中就具有重要意义。就第一种情形而言,除非商号按一般规定被注销或该企业事后变成了小规模经营者,否则,其选择就是不可更改的。

而在第二种情形下,业主可随时选择退出商事登记。这一结构体系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与以往占统治地位的、同时也为政府立法解释所采纳的观点相反,农业和林业经济被归入营业概念之中。

1976年有关农业和林业经营的商人性质的立法首先成为理论上研讨的问题,而如今已具有实践意义:如果我们摆脱已过时的旧观念,将农林业视为营业活动的话,那么小规模的农林业经营也可按商法典第2条新规定登记并随时依申请而注销登记,或者其先按商法典第3条规定登记,而后缩小其经营规模, 直至依申请而注销登记。

3、未登记的小规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a)按修改前商法典的规定, 如果未登记的小规模经营者从事基本的商事经营并因而根据商法典原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是小商人, 那么除去商法典原第4条、第351条的例外规定,它由商法典调整;如果其经营活动不属于商法典原第1条第2款目录所列示的范围,那么它非但不是小商人,而且根本就不是商人,由此也曾引发了对其是否应类推适用商法典有关条款的纠缠不休的争论。现在,按照商法典的新规定,所有未登记的小规模经营者均不是商人,倘使立法者希望继续运用商法对其加以规范的话,就必须在商法典原第4条、第351条规范内容之外另寻出路。

根据商法典第84条第4款、第93条第3款、第383条第2款的新规定,商事代理人法、商事居间人法和行纪法也适用于相同类型的小规模经营者,而且对于小行纪人,商法典第343条至第372条均可适用(第348 条至第350条除外)。特别是商法典第84 条及其后各条规定对于小代理人特别有利,而第366 条所规定的交易保护条款(基于对仅有处分权的信赖的善意取得)在小行纪人(古董商)出让动产的场合也同样适用。

b)对于未登记的小规模经营者, 商法典仅适用于以上有限的个别类型。这样,以往“法定商人和小商人”范围的限制性列示非但名亡实存,且有变本加厉之势。

因为第84条第4款、第93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在修改前的商法典第1条第2款第6项和第7项以及第4条、第351条中就已经存在,新规定只是对以往“小商人”的限制性列示又更进一步地进行了限制(即仅局限于小代理人、小居间人和小行纪人)。其实际含义可通过以下法律条文进一步予以例证:按照商事交易观点并非一定以大型企业为其规范对象的商法典第56条,是否因从事古董或自行车交易的小商人不是代销货物就不能适用呢?或者商法典第366 条只能适用于小行纪人(第383条第2款),而对于不是第406条规定的临时行纪人的、只以自己名义并为自身利益从事交易的小商人就不能适用呢?或者是否按商法典第383条第2款第2项新规定,第362条(以默示为承诺达成的事物处理协议)只适用于小行纪人,而对于第93条第3 款规定的小居间人,尤其是对于不动产居间人就不能适用呢?或者是否第377 条规定的检查和申诉义务能不能应用于小规模经营者应取决于以下条件,即该企业是否已按商法典第2条规定登记注册,除非它是小行纪人? 同时应进一步思考的是,小规模经营者按商法的新规定进行登记并非是为了使自己束缚于诸如商法第362条、第377条这些法律条款,而是为了使登记的人合公司能够获得有保障的法律形式。

那么是否商事债务法对小规模经营者的适用就应仅仅取决于此呢?另外,还存在制定法意义上的商法和商事习惯法之间的特殊差别,比如商法典第362 条有关以默示为承诺签订合同的规定,根据该法条的文意只能适用于登记企业,而存在于习惯法中的有关商人确认文书的默示原则相反还可适用于非商事企业。 严格限制未登记的小规模经营者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十分危险的倾向,而政府的立法解释却坚持这种严格限制。

它恰恰以商法典第56条来作为例证,认为第56条类推适用的反对者借助于容忍和表见代理权的规定也获得了与第56条相同的法律效果。对此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第56条规定是多余的,干脆就将其删除。

而相反如果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有益的,那么就没有理由使其应用范围取决于不为交易对方当事人所知的情形,即小规模经营者是否已在商事登记簿登记。况且,以往关于第56条类推适用于未登记小规模经营者的争论是毫无实际意义的(这同第362条的情形不同),因为小规模商品经营者依修改前商法典第1条第2款第1项及第4条的规定本来就直接适用商法典的规定。

但从现在起此条款不再适用了。与政府的立法解释所述相反,在小规模经营者领域有关法律类推适用的争论-当然是在除去有关商事登记簿、代理、违约金及保证的法律规范之外,同时也是基于对单项规范的不同评价-还远未结束。

如果有谁援引政府立法解释所宣称的不存在立法漏洞,那么我们对他的答复是:不能仅仅因为立法者故意创设了法律上的漏洞就对此漏洞及由此产生的类推适用之需要笼统地加以否认,因为确认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是以法律目的为依据的。法律制定者对法律漏洞的这种“意味深长的视而不见”,并非始终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的“视而不见”。

4、商法典第5条意义的减弱 a)修改前的商法典第5条规定,企业-立法从狭义上理解为“经营性企业”-即使被错误地登记注册,仍由商法典规范。这条规定使得小规模经营者,主要是以往只允许以民事合伙为正确存在形式的公司,在未注销登记以前,能够获得以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为法律形式的商人地位。

因此,商法典第5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略显遗憾的是,它只局限于“经营”企业。而恰恰实践中最为重要的例子,即错误登记的两合公司-包括人合公司法上的控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在复式两合公司中本身又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却至今未包含在商法典第5条的规定当中。

如果立法者能够出于法律安全的保障将第5条的规定扩展适用,即任何以商人登记的商号-即使不存在具体的企业经营或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出现-均视为是商人,那么从法律政策上会很受欢迎。然而,立法者却忽视了这一点,进而这个进一步增强第5 条效力的机会还是被错过了。

b)尽管如此, 立法者的这一疏忽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并非十分严重,因为商法典第105条的新规定恰好弥补了第5条限制其自身适用范围的不足(本文第三部分将对此详细论述)。作为两合公司登记的控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作为两合公司无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将不再是非法地、而是完全合法地在商事登记簿中登记注册!同样,按照商法典第5 条的新规定,小规模经营者也有权依法登记。

如果立法者能将商法典第5条从经营概念的约束中解脱出来,并进而将有权登记的自由职业者和非企业经营者也纳入法律安全保障体系当中,则无疑会深受欢迎。但事实并非如此。

这样,商法典第5条是否还真正具有应用价值, 就取决于对商法典第105条第2款作广义还是狭义解释。笔者认为对其进行广义解释是合理的,由此,第5条规定也就不具有任何意义了。

三、人合公司法的修改

1、小规模经营公司和“财产管理”公司 根据商法典第105条第2款新规定, 即使公司经营不属于商法典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商事经营,或者其只是管理自己的财产, 但它仍可作为无限公司并因而也可作为两合公司(商法典第161条第2款)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这从法律政策上来说对小规模经营者是十分有益的。

以往因商法对假想利益的保护而被拒绝登记并因而无法依商法典第171条第1款限制其责任范围的小规模经营者, 如今终于可以通过登记为两合公司而限制其责任范围。迄今迫不得已以民事合伙身份出现的、“两合公司性的民事合伙”,其经常使用的限制责任的方法-在企业的商业信函上记载代理权限制及类似文字-虽不被视为是非法的,但与允许这类企业登记为两合公司相比,因其自身存在的不可靠性今后将失去实际意义。

因此,可以预见将会有大量两合公司申请登记注册,对此不应予以排除。这类公司以往为能够在商事登记簿登记注册,必须“作出大规模经营的假象”,或者作出商事经营的假象。

现在已没有这个必要了。企业无论从事商事经营、小规模经营还是甚至仅仅管理财产,均可登记。

这对控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而言所具有的意义见前文

二、4部分。

2、“仅仅管理自己财产”的两合公司 a)十分有趣的问题是,在实践中是如何处理和对待商法典第105条第2款所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的, 即“仅仅管理自己财产的公司”是只能严格地按字面意思来理解其涵义,还是也可以认为它涵盖任何一种非经营性的对外关系公司?很显然,立法解释认为新规定不能适用于任何一种人合公司,而仅限于迄今没有登记能力的,诸如不动产管理公司、地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和控股公司这一类的财产管理公司,“完全不重要的、从经济意义上未超出日常私人生活领域的活动”不应包括在内,这样也就不应担心在这一领域内会有为数众多的人合公司提出请求。这无疑是正确的。

一对夫妻按照为司法判例所接受的、实践中惯用的做法,不是以共同财产形式而是以民事合伙形式管理其房产,即使其能够做到与法律条文的规定相符,但仍难以作为商事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关键是,能否登记是否要取决于公司确实“仅仅”管理自己的财产。

如果纯按字面意思来理解,那么除了上述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式的房产管理公司(商法典第105条第2款新规定无意对此加以规范)外,就没有其他“仅仅”管理自己财产的公司了,就连那些明确为新的立法规范所包括在内的人合公司也不属于“仅仅”管理自己财产的公司。事实上,立法者在此很显然是想通过“仅仅”或“仅仅管理自己财产”这样的表述将这类公司与从事经营的公司区分开,并为之提供已同样赋与了小规模经营公司的登记选择权。

如同企业分立场合租赁公司继续管理公司财产,不动产管理和控股管理无疑同样属于立法者所指的“仅仅”管理财产的行为。按照同样的思考方法,尽管复式两合公司中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的确并非“仅仅管理财产”或“仅仅管理自己的财产”,而是因其作为业务领导人的缘故而使其行为带有某种经营的色彩,并且无须以企业业主的名义从事经营,但是仍须将其包括在新立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这同样适用于作为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领导集团业务的控股公司。一个控股(人合)公司能否在商事登记簿登记注册难道真的要取决于其只管理自己的投资股份而放弃对企业集团的领导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b)因此,应当对商法典第105条第2 款新规定做广义解释:只有人合公司不必再为取得登记资格而进行“骗”了,才会带来这一条款所期待的法律政策上的进步。正如其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为了阻却小规模经营公司为取得登记资格而不得不作出“大规模经营的假象”一样,其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也是为了防止非经营公司为能够登记注册而不得不作出从事经营或“仅仅”管理财产的假象。

第105条第2款的新规定应有利于创设法律上的明确性,正应该在此种意义上对该条规定作出解释。作为新得出的结论,第105条第2款新规定应解释为,以下任何一种非经营性活动均足以适用该条款之规定:该公司必须管理自己的财产(即作为对外关系公司是公司财产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同时也就只是“仅仅”管理自己的财产而已(即不从事经营活动)。

传统的财产管理公司无疑是属于这一范畴,但应由登记法官予以审核的、具备登记能力的构成要件却不限于此。立法者本身肯定并未考虑到,但因上述解释原则与规范目的共同作用而引发的最为严重的后果也许就莫过于甚至自由职业性的公司也可以作为非经营性(!)的商事公司登记注册。

如此, 也许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除了民事合伙、合伙以及作为律师行业热门话题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又增添了非经营性的两合公司作为可供选择的法律形式,但前提条件是不得违背职业法的规定。正是基于这种解释才得出了如下结论,即经营性质、企业规模大小以及是否“仅仅”局限于财产管理的活动等项内容均无须由登记法官审核,相应地登记申请者也无须为取得登记资格而对上述事实进行假冒和伪装。

登记法上的登记义务取决于人合公司的(经营)目的,而登记能力则不然!立法者所追求的这种登记程序中的简便性和诚实性正是第105条第2款新规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并且也确实有宜于司法实践。 如果不承认这种解释原则而对第105条第2款新规定做狭义解释, 那么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登记构成要件的登记申请者就必须援引商法典第5条的规定, 而该条款依据立法上的表述(“经营”)以及立法者对此所作的说明,还无法实现人们预期的目的(见上文

二、4部分)。

3、人合公司作为形式商人(依法律形式成为商人)? a)有时,人们也会认为,商法典第6条第1 款规定涉及的是形式商人。迄今为止,这一表述是不正确的,因为形式商人是规定在股份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3条第3款和合作社法第17条第2款中的, 而与此同时,商法典第6条第1款只涉及商事人合公司,其所具有的完全商人资格并非作为结果,而是作为前提条件存在的(商法典第105条第1款,第161条第1款)。

随着欧洲经济利益联合体(ewiv)成为形式商人,人合公司也已被作为其它类型的形式商人增添进来,因而也完全有理由今后对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也一视同仁,这样的话,所有由商法典第6 条第1款所规范的商事公司均可成为形式商人。 b)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商法典第105条第2款的新规定, 具体而言,在于对这一条款尚未完全确定的理解。

如果不是以我们所反对的方式只将其适用局限于“仅仅管理财产”的行为上,而是理解为,任何非经营性的对外关系公司均可适用第105条第2款有关登记选择权的新规定,那么也就是承认了人合公司可以作为形式商人。即目的合法的对外关系公司均可作为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登记注册,并进而根据商法典第6 条第1款的规定成为商人。

这同时也明显简化了商法典第1条及其后有关各条规定的适用, 但前提条件是要以全新的观念来理解和运用商法典第105条第2款的新规定。

4、商法典第131条及其后有关各条款的修订 商法典第131条,第136~138条,第177条的修改对于合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修订的核心在于,以往属于公司解散的部分事由(第131 条)修改后作为股东退出的事由,即:

(1)股东的死亡;股东无支付能力;

(3)股东通知解除合同;

(4)股东的债权人通知解除合同;

(5)其它在公司合同中事先规定的情形出现;

(6)股东决议。 据此,商法典第136~138条,特别是其中有关在上述情形下公司继续经营的条款,就可以取消了。

这样以往通过继续经营条款和继任条款加以规范的公司继续存续,现改由修订后的第131条加以规范, 并期望在其它缺乏继续经营条款和继任条款规范的场合,能进一步发挥其作用。以下四方面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强调: a)有关股东死亡情形的新法律规范不含有继任条款,据此, 股东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死亡股东继承人的退出,而非公司的解散。

在对待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任股东地位并保持公司的继续经营的问题上,第131条的新规定更具强制性, 因为只要公司其它股东不愿意吸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则只需作出补偿即可将继承人排除在外,而公司继续存在。只有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才考虑吸收继承人作为公司股东。

如果涉及到只有两名股东的公司,那么该公司会因死亡股东继承人的法定退出而永久性地消灭。问题的根本在于,以往需借助继续经营条款加以规范(实际很少发挥这一作用!),而现在立法者使其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后果出现:即继承人退出而公司继续经营!立法者希望按照欧盟委员会建议所进行的这一立法的修改更有助于公司的继续经营,但因其对修改后第131条第3款第1 项规定的股东退出的构成要件缺乏深入细致的考虑,使得这一想法很难顺利实现。

立法者是在受法律研究文献和资料的影响下才至今未将与第131条原规定相适应的第177条完全废除,而只是对其进行局部修改,以使其在法典整体编纂体系上与第131条新规定相符:一般而言, 两合公司将吸收有限责任股东的继承人而继续经营。但对于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而言,有关股东死亡的继任条款不仅迄今为止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对于自然人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更是必要的,或者反过来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两合公司,这一条款也更有理由存在,尽管在此第131条新规定所引发的问题根本就不会出现。

b)第131条第3款第6项的新规定是多余的,因而不得由此得出这样一种错误结论,即非依除名条款对股东的除名是允许的,因为如此其他股东也许就可以不经被除名股东同意而作出决议将其除名。政府的立法解释为此正确指出,商法典第119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致决原则依然适用于上述情形,对所涉及的股东只能通过商法典第140 条规定的诉讼手段,才能不经其同意而将其除名。

除此而外,只有在明确性原则和核心领域理论所确定的前提条件下,才允许在公司合同中规定以多数决对股东除名。因此,第131条第3款第5项和第6项的新规定应作为统一整体来看待和理解,即根据公司合同对股东除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或根据合同规定自动除名(特定事实的出现),或取决于股东决议。

c)值得强调的是与股东的除名密切相关的商法典原第142条的取消以及代之以商法典第140条的新规定。这同笔者的一贯主张是一致的,并且将排除以往存在于“承受之诉”中的、现在看来完全是多余的、只是基于法律教条主义的理解而造成的诉讼程序上的困难。

即使在第142条原规定的情形下,企业移转于单一股东手中也并非基于法院裁决,而是作为原告诉其它所有股东均退出公司之诉的法律后果。 d)如果在某一项股东退出的缘由出现以前, 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要求将商法典原第131条至第142条规定的适用期延至2001年12月31日,那么,只要公司合同无其它相反约定,上述条款可在这一期限内继续适用。

然而,股东的上述权利主张也可因股东决议(也许是另一个股东?)而被否决(商法典施行法第41条新规定)。但在这种情况下,行使否决权的股东负有合同调整(尤其是在合同中加入继任条款)的诚信义务。

卡斯滕·施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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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关键词】宪法私法化 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 论文论文摘要:所谓“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诞生,引起了国内理论界热烈的讨论,其中最重要的论题之一就是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本文将在前辈讨论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中国宪法私法化的......
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一、引言 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
中国司法改革的逻辑悖论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中国,已经连续几年出现各级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仅能在人大以微弱多数票勉强通过的尴尬场面。这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它表明社会民众对司法腐败的不满情绪已经从个案体验的私人场域,通过媒体曝光等途径扩散到公共场域,并且传输到......
试论我国改革开发中的宪法修改(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5
论文论文摘要: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与此同时,我国的宪法也开始了与时俱进的修完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不断向纵深发展.宪法也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核心精神,宪法修改是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8
本文拟就《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某些规则和规定与已经存在的规则之间的关系、对这些规则的解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则对已有规则的发展以及在发达的工业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的显而易见的不平等的背景下,上述规则对于调整在上述......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1
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曾三次大规模修宪,先后产生了1975年的“文革宪法”、1978年的“四个现代化宪法”及1982年的“改革开放宪法”。1982年的修宪方式类似于制宪,不仅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且还采行了公开讨论程序、将改......
论商法的国际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1
摘 要:商法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在世界经济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且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商法与生俱来的国际性特征尤为明显。商法的国际性不仅在其发展历程中得到验证,更是由商法本身的特......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作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我国宪法的框架范围内从司法机关领导体制、经费管理体制以及法院内部机制等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实践,并在改......
德国宪法解释方法与比较解释的可能性(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8
内容论文摘要:宪法学的核心任务是对宪法文本进行解释,因此,解释方法尤为重要。本文以德国《基本法》的意见自由条款的解释为例,归纳、分析德国宪法解释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我国宪法解释吸收、借鉴外国宪法解释的可能性。 严格意......
论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5
【摘 要】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一个新兴的国际法的概念。笔者拟从国际强行法的含义出发,通过探寻其与主权、人权、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关系,揭示出国际强行法深刻的内涵。 【论文关键词】强行法 主权 人权 全人类共同利益 一、国际......
论宪政的德性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
法国民法上的“表见行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3
对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故意实施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的后果,法国民法作了一系列规定,其对表见行为的规定即是一种。本文作介绍,以为我国民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表见行为的种类 法国民法上的表见行为(la simulation),是指当......
简述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1
论文关键词:近代 司法制度 改革 论文摘要: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阶段。本文主要考察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总结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探讨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历史启示。 一、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
WTO与中国行政改革(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7
加入WTO对中国的行政流程的再造提供了契机,为行政程序的合理化规范化提供了阶段性标准。在今后的改革中政府应该或者说必须按照WTO规则对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改革。首先,要使行政程序公开透明为公众所知,坚决打破暗箱操作的......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除了改进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营业:商法上的特殊客体(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8
关键词: 营业/企业/商人所有权 内容提要: 营业(Gewerbe)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上的特有概念,既可以指称客观意义上的营业财产,也可以指称主观意义上的营业活动。客观意义上的营业作为一项商法上的法律概念,区别于民法上的“集合物”的......
经济体制改革回顾:以《商法》为聚焦点(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6
论文摘要: 商法之间没有构成一个内在的、和谐一致的体系,因此它也是开放的。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中,商法的演变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商法》没有它自己的体系,是开放性的。它是一些规则群或者法律群,从历史上讲和商有关的各种各样......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宪法确认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强调依法治国,法治原则成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根据法治原则,为保障司法机关职能独立,必须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促使其由计划经济时......
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近些年,我国法学界学者对我国商法进行了较为热烈的讨论。然而,对商法的调整范围、体系和法律地位等问题却众说纷纭。较为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主张民商分立,认为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种观点主张民商合一,认为商法属于......
论宪政的德性(6)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参考文献:〔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4〕(美)斯蒂芬·C·埃......
论宪政的德性(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6)政府有限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24〕(11页)。这里的政府主要指行政机关。政府有限要求:第一,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特 征 形成权①,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1〕、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
英国商法的定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30
一、英国对“商法”的定义 在英国,什么是商法,存在诸多说法和解释。除了已有的法律定义以外,许多在这方面著述的学者都给它按照自己的理解下了定义,其中有: “商法是一个无法严格定义的措辞,但是它通常包括,更多而言专门......
论宪政的德性(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实行代议民主制就人民主权的实现而言,似乎直接民主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民主。因为在那里,人们可以直接统治自己,不须假手中介或代表,每个公民都平等地拥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对于管理国家的事务享有同等的发言权。但卢梭......
日本破产法改革概要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日本破产法/ 改革 /概要 [Key words]Japanese Bankruptcy law reform outline 内容提要: 日本破产法2009年经较大修改颁行,涉及包括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破产实体法在内的诸多内容,通过介绍日本破产法改革的各项内容,借......
德国的律师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制的一根坚强柱石。笔者留德多年,在完成博士论文答辩之后曾到斯图加特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实习半年,现将了解到的一些情况介绍给国内同行。 独立的司法机构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作为自......
再论商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发表了史际春与陈岳琴合写的《论商法》一文。作者按照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认为在泛商化和经济民主化的社会条件下,传统的大陆法系商法日益与民法重合、回归民法,这与学者们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
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7
内容提要:目前,司法改革在我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这些改革大都采取由下至上的局部扩展方式,而不是由上至下的整体推进方式,在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效果,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零口供、提前介入、不起诉听证、少......
司法改革与律师业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职业在中国的产生,并非中国社会进程的自然结果,而是缘起于清末西方殖民主义者攫取领事裁判权及在租界内设立审判机关的活动。由此而发端的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之建构,作为清末变法修律活动的内容之一 ,也从一开始就被赋......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总称。当今世界,众多西方国家正在进行民事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ADR受到了普遍关注,并在不同程度上被纳入民事......
中国-经济增长与政治改革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4
经济增长是经济学家的研究对象,而政治改革则通常属于政治学家的研究范围。然而,在象中国这样的转型中国家里,经济增长却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命题,它涉及到与政治改革相关的制度变革;同样,政治改革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学课题,它的推......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6
关键词: 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法官制度;改革 内容提要: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作了介绍和讨论。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为......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总称。当今世界,众多西方国家正在进行民事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ADR受到了普遍关注,并在不同程度上被纳入民事司......
芬兰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与实践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如果放眼全球的话,在司法领域,至少是民事司法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近乎同步地在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面对这股世界范围内的司法改革浪潮,如果要从域外经验中汲取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有益启示的话,按照惯常的思维定势,人们可能会......
浅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基层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组成。负责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建设与改善,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绝大多......
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行政法总论体现了减轻思维负担、法律解释及人权保障的功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则有助于行政法制建设的推进,行政法总论学理体系的完善及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本文以药品行政法为例证,说明部门行政法有助于思考行政法上的利......
引入判例法 促进司法改革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判例法/中国法制/司法改革 内容提要: 中国近年来对判例的研究逐步深入。本文认为中国有必要认识清楚判例法在普通法国家的生成基础,并引进判例法制度。引进该制度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对法官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对判决的......
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的指示、指挥权。 实践中,尽管有人常常抱怨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但这一问题只能从立法、执法上加以解决。 如河南、广州等地。 如黑龙江、江苏、上海、河南、福建、天津等地许多法院纷纷......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7
关键词: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金融风险/金融危机 内容提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
论法律至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笔者......
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17
「摘要」文章在阅读教科书和判例的基础上,对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做了相对翔实的阐述。其中主要讨论四个问题:听证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听证的适用对象,听证的方式,以及违反程序规则的救济。文章最后探讨了英国听证制度对中国行......
法国民法上欺诈的构成条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国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使用狡猾的手段以使他人发生认识错误而决定订立合同。(1)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第1款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施欺诈行为,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欺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根据这一规定,欺诈须具备下列......
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三)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告别德国之后,我们来到了英国伦敦。考察团拜访了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乐有限公司、KIRKLAND&ELLIS律师事务所等破产专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英国新破产法于1986年颁布,此后经过一系列修订。为使商事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新法还引入了美国......
我国宪法上的司法制度省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司法制度之核心是司法权问题。在人类宪政法治史上,司法权经历由不独立到独立、由政治上不存在到政治上存在之嬗变,最终使政治性司法权担当起守护宪法之职责。与域外规范宪法相比,我国宪法上的司法制度有两个明显特色即法院......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3
关键词: 行政程序/立法目的/内容选择/立法架构/立法路径 内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前,中国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时机已......
试论商、商法及其研究方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9
摘 要:文章运用社会学、历史学和分析法学方法对商法基础理论中所涉及的商、商人和商法等基本概念作理论研究和探讨。 一、引言 在私法领域,我国经过数十年的广泛立法,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通过一系列立、改、......
探析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9
论文摘要: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一个新兴的国际法的概念。笔者拟从国际强行法的含义出发,通过探寻其与主权、人权、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关系,揭示出国际强行法深刻的内涵。 论文关键词:强行法 主权 人权 全人类共同利益 一、国际法......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诉讼费用高昂、诉讼迟延的问题日趋突出,寻求通过诉讼外方式解决纠纷自然而然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从法院角度看,1994年,商事法院首次发布了《诉讼实务告示》(Practice Note),要求律师提醒当事人考虑使用ADR,并且要求在所有案件中......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注释: [英]欧文勋爵,:《向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开战》(1997年12月3日在伦敦普通法和商法律师协会的演讲),蒋惠岭译,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期。 See Lord Chancellor, Emerging Findings: An Early Evaluation of the Civil Just......
民商法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内容提要】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 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 ,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9
实践表明,在新规则及其后续有关措施的推动下,晚近英国的ADR实践取得明显的进展。上述《初步评估》认为,新规则的实施使得英国诉讼文化中的对抗性有所降低,而合作性有所增强。比如,在使用快速程序审理的案件方面,统计结果表明,在新......
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法律问题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1
关键词: 资本市场改革;《公司法》;《证券法》;多层次资本市场 内容提要: 《公司法》和《证券法》两部在资本市场中具有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的修改对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券法》中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根本......
全球化语境下我国商法的变革取向(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0
[提要] 全球化正在引导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变革运动,而商法变革正成为新世纪法律变革最普遍的实践,商法变革与全球化互动发展已构成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商法也应当顺应潮流,适时变革。我国商法应当:重塑品格,实现从“个性”向“共性......
中国的经济增长与政治改革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经济增长是经济学家的研究对象,而政治改革则通常属于政治学家的研究范围。然而,在象中国这样的转型中国家里,经济增长却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命题,它涉及到与政治改革相关的制度变革;同样,政治改革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政治学课题,它的推......
关于目前中国商法研究的几个问题(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2
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由于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对商法学的研究长期依附于民法而进行,因此不但使中国商法学的研究长期徘徊不前,而且对商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也一直没有取得......
商法的精神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精神,魂也。人之具精神乃人当立于世上之根基,物之具精神乃物可尽其效用之根本。国家有国家的精神,民族有民族的精神,精神实为一物别与它物而存于世间之依据。浩浩千年,洋洋万里,殆乎鲜有无精神的事物。法,当亦有其精神。何为法之精......
我国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1
缓刑,是附有一定条件,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最初采用缓刑的是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犯人。1889年布鲁塞尔国......
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的反垄断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7
关键词: 经济体制改革;反垄断法;经济宪法;行政垄断 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我国反垄断立法是......
我国公用企业制度改革的法律对策(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7
(6)公用企业管理法规不健全。为了加快公用事业发展,国家在某些行来放开管理,限制竞争,出现新的地方保护主义,明显在竞争中滥用优势地位,规避法律。 3 建立积极有效的公用企业法律制度 (1)明确公用资源的所有者主体地位和所有制关......
德国少年参审法官:现状和改革
发布时间:2023-02-09
【内容摘要】少年参审法官是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初审活动,还会参与事实问题的上诉审活动。德国的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教育专长与教育经验之外,在任何审理期日活动中还要求同时有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参与。尽管包括少年参审在内的德国刑事参审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少年参审制度除了依旧发挥着监督司法、沟通民意等普通参审制度所拥有的功能之外,尤其在教育理念和亲职教育权角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
民法商法化刍议(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9
摘要:本文阐述了民法商法化的起源和定义,简要分析了民法商法化的具体表现,意义。并以民法商法化为切入口,分析了民法与商法的界限,对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模式作了简要的探讨。关键词:民法商法化 民法 商法 一、民法商法化理论的提出及......
国际法上的废除死刑(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论文摘要:尊重、保护生命权已然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的共识,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一项根本内容。二战后国际法在死刑问题上的原则和趋势是严格限制并逐步、最终废除死刑,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已排除了死刑的适用。我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
德国内幕交易法律分析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 要:德国法律以逻辑严谨和偏重理论称著于世,同时德国对于内幕交易一直持消极态度,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由于欧洲统一体之需,德国也走上禁止内幕交易之路。鉴于德国人的逻辑思维特点,对于他们的内幕交易法做概括性分析是必要的,希望......
论法治与德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3
论文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法治和德治是......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综观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虽然司法改革的制度化成果与理想的法治状态还相去甚远,但是这场司法改革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可以说,这是一场以实现司法法治化为起点而带动的社会整体法治化运动。不论......
论清末的官制改革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5
[内容提要]:1906年的清末官制改革是以慈禧为首的清朝统治者为摆脱内外交困的状况,挽救濒临灭亡的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在“大权统一于朝廷”的前提下进行了一次官僚机构的改革。由于清朝统治者不肯放松手中的权力,其机构的设置与官员的任......
关于司法的制度属性与司法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推进司法改革是落实以法治国方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立足中国现实、借鉴吸收外国司法有益成果、研究和运用司法制度的一般属性,对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把握......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德国民法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
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7
三、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的建议(一)在修宪程序上,明确党中央的修宪建议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要求。由于我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使其决定了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方向的大政方针,履行了本应由国家......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内容提要]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
法国合同法上的滥用权利条款(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2
随着“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就必须设法使其免受滥用权利条款(注:有些著作中译为“违法条款”。-译者注)(clause abusive)的侵害。人们为此曾经构想出种种不同的措施,如建立针对滥用权利条款......
论国际法在废止和改革死刑中的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0
一、前言 我们常说:“国际法并未禁止适用死刑。”①但是这个说法却不甚准确。因为,一些国际条约中已经取缔了死刑。可以肯定的是,想让这些条约成为全球公认的标准,现在还为时尚早。但是,有81个国家出于对国际法的质疑和对以上条约......
浅谈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9
论文摘要:领土是国家要素之一,也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实行统治或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判断一个国家对某一领土拥有主权,必然要在法律上取得证据。 论文关键词:领土 领土主权 领土完整 领土是国......
中国商法:成长的烦恼(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8
关键词: 中国商法 体系 商法通则 内容提要: 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并不因此取消其独立性。现代商法越来越具有商人法的性质,越来越注重商人的身份。因此,中国尽快制定具有统率意义的《商事通则》显得尤为必要。因为中国的商法......
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21
美国是全球因特网的策源地之一,其研究、开发与应用计算机风格技术的历史已有30年之久。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大力推广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形式,使之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13
论文摘要: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
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当前,鉴于入世后的中国金融体系已经并且必将更进一步地在金融主体、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等各领域发生全方位的跃迁,据此,为有效保障金融法治的高效、有序、良性运营,刑事法学界有必要未雨绸缪地就有关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基本......
商法的独立和独立的商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 本文采用历史考察与现实分析的方法,在研究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商法独立后面临的危机和商法独立的客观现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独立商法的内在本质和外部边界。并主张,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法既不应认为是......
WTO与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律师法律服务的要求,我国政府的承诺是.对“跨境提供”和“国外消费”由于其不易被控制和很难有效管理,因而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皆无限制;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 ”我国政府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目......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
商法通则立法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9
摘要我国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具有个别特征的单行法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即“商法通则”。商法通则与其它单行法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
论商法的价值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4
【论文摘要】 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财务分析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9
一、 问题的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存在更为突出的“改革悖论”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变革,是继中国国有工商企业改革之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选择。一般来说,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工商企业在产权制度、组织管理体系、资源配备方式......
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8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
商法法典化的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摆脱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争论模式,以一种更为务实的态度,从商法法典化的认识论基础及历史传统、法德日商法典内容与体系变迁的实际以及商事关系的特点三个角度,系统阐述了商法不能法典化的理由;进而提出在民商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