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正处于平稳、快速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相互竞争、相互成长、相互发展,因此,在我国劳动人口具有较大规模和流动性。在如此的时代背景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与企业的生产经济活动和社会稳定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本文主要对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式进行探索。
关键词:事实劳动法律;制度完善方式;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多数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正式工”、“铁饭碗”。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制度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种稳定的关系逐渐被打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为了适应时代经济的发展,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规定也在发生变化,希望通过合同的约束,能够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
一、劳动合同形式多样性的促进
二、事实劳动关系履行规则的建立与调整
1、劳动合同形式的调整规则
2、劳动合同内容的调整规则
在劳动关系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只是采取口头方式,如果可以找到证据对双方的合同存在进行确实,或确定合同内容,那么此口头劳动合同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而言,发生争议是比较常见的,虽然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却无法证实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工资报酬、工作内容方面,双方至少都存在约定工作,不可能没有任何约定形式,面对此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应该再次进行平等协商,进而得出新的合意,合意约定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对合意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
3、终结事实劳动关系的调整规则
三、无效劳动合同处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对于劳动合同而言,最基本的前提就是主体合格,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并不认为主体不合格为无效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合同,如果存在主体不合格,对此现象产生的后果,《劳动合同法》认为为无效劳动合同导致的后果,并做出了专门规定,而对于存在的劳动者不合格情形,并没有专门规定。从法律实践方面来看,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与无效合同之间存在较多差异。童工现象是最为典型的劳动者主体不合格。
2、在劳动合同效力中形式瑕疵带来的影响
在现行法律要求下,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最佳采取方式,在无效劳动合同事由中,形式瑕疵是否也在其中,此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学者对于相同的形式,本来就具有不同的观点,而在实践中,对于立法宗旨比较重视,以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从证据效力来说,与口头形式相比,书面形式更强,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固定,确保劳动者所遭受风险和风险程度降到最低,也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管理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时,更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
3、内容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劳动合同内容中,对于劳动法规定的相关必要条款和内容比较欠缺称为劳动合同内容瑕疵。劳动合同出现内容瑕疵现象,主要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其造成的后果并不是非劳动合同效力,而是劳动合同能否成立,即部分无效或是否无效。这样说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劳动合同内容表达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此合意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出现内容瑕疵,说明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二是在众多劳动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中,单纯由于内容瑕疵导致的,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一般而言,对于劳动合同内容而言,内容瑕疵主要是确实部分必备条款和权利义务规定,只要用工事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是成立的,对此当事人是可以确定的。
四、确认及规范兼职等双重劳动关系
关于兼职用工行为的规范,《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但显然是不适用集体合同或劳务派遣的规定的。若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另一方面,也不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从长远来看,由于兼职现象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社会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对此也有一定的需求,可以推断,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兼职问题还将进一步发展演变。因此,我们必须把它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加以规范引导,否则可能会扰乱经济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笔者建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兼职行为也是一种劳动形式,并明确由劳动法律进行调整,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具体规范。在认定兼职行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对身份职业和兼职工作要区别对待。因为,如果同等对待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形成的两个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法上的义务如何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平衡,又会是一个难解之题。鉴于兼职工作不具有身份属性,往往是凭借个人的某些技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劳动者与兼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比较松散,劳动合同形式也可以不拘一格,书面形式、口头形式都可以。但是,法律上要明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享有报酬请求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不负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法上的义务。对于没有隶属关系的自由劳动者,比如家政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逐步推进,劳资问题及劳动关系也有了新的变化,事实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与难点。再者,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推进,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