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代,人们的健康需求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问题是个常谈常新的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为此,本文通过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西乡塘区、玉林市玉州区、北流市、百色市田东县、崇左市天等县和河池市都安县的实地调研,分别从医疗法律关系要义、医疗关系法律适用现状、存在问题和法治构建入手,深刻感到健全法律法规,正确适用法律,对构建和谐医疗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 医疗法律关系 医疗事故 法律适用
基金项目:本文为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关于医疗关系若干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钟志豪、花基妹,广西财经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学生。
近年来,医疗问题越来越突出,医生与患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矛盾也越来严重,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针对现在的医疗状况,我们来谈谈医疗关系法律适用状况。
一、医疗法律关系要义
医疗法律关系是指由医疗法律规范在调整医疗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主要从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的构成要素来阐述医疗法律关系的要义。
(一)主体方面
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那么,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医方主要是指是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的医务人员。患方很显然地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
(二)客体方面
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医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医疗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是医患双方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为患者治疗疾病、作出相应诊断和恢复生理或心理健康而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由此,医患双方便形成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内容方面
医疗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患双方基于医患双方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确定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它是医疗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因素。正所谓,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医患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因此而产生的义务。
二、医疗关系法律适用现状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确立了基本的认定侵权责任规则,尤其体现在医疗损害责任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中指出:医疗事故鉴定统一由法院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商定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于已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未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请求。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实施统一的《医疗卫生法》,立法层级较低的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有限、多个部门法立法执法不统一等状况仍会发生。因此,制定统一的《医疗卫生法》是当务之急,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所面临的确定的或潜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风险也在不断提高,而医疗责任保险恰恰是能够转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医疗事故赔偿风险的重要机制。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具有较高的市场前景。然而实际上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投保模式过于单一,不利于发挥社会的整体效用;二是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较狭窄,覆盖程度仍然比较低;三是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率金额欠合理;四是保险责任条款有待进一步细化等。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律援助为那些经济能力有限,且急于寻求法律解决问题的群众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以南宁市西乡塘区为例,覃某和潘某因到某私立诊所做人工流产手术而导致潘某休克昏迷。在覃某向那家诊所索要医疗费未果后,这起医疗纠纷案件在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有效化解 。但是,广西医疗法律援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较为繁琐,投入高、成本高和耗时长等原因让人们不敢恭维;二是医疗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再加上存在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状况,不能很好适应现实发展需要;三是城乡法律援助机构分配不均,再加上人们对法律援助的认知程度不足,使得广大农村较为欠缺专业的法律服务等。
三、医疗关系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一)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和适用法律的确定问题
在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中,涉及的案由比较多,而不同的案由所适用的法律又不尽相同,却又有类似之处,所以案由的选择和适用的法律匹配经常需要极其细致地掌握。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量,明确不同的权利主张方式可能会产生大相径庭的结果。因此,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应慎重确定案由及诉讼请求。
(二)医疗诉讼证据制度规范化建设问题
众所周知,病历等医疗文书中所反映的资料是处理医疗纠纷最为关键的证据。而在现实中部分医务人员对病历等医疗文书存在着诸如书写潦草、涂改、变造、伪造等情况。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对病历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极大的争议,特别是对医务人员书写的内容、签名等的争议最多,这也成为了影响患者通过合法合理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医疗事故鉴定问题
大部分患者并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更难以明确医疗事故责任归属的问题。当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一个能够对医疗事故作出一个明确责任认定的场所。然而在实践中,医学会鉴定组成员主要由当地医疗机构的专家组成,故患者往往难以相信由各大医疗机构的专家组成的鉴定机构,甚至质疑其鉴定的结果偏向医疗机构。而第三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又为数不多且鉴定费用过高,大多数患者付不起高昂的鉴定费用。因此,医患双方在选择鉴定机构上往往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最终影响法务部门对事故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可归结于“谁主张,谁举证”这六个字。《侵权责任法》第54条已明确规定医疗侵权的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由患者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医疗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过错通常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才足以认定该事故责任。但是,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不乐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这就使得患者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说,这对于患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四、医疗关系法治构建展望
(一)完善我国涉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我国现阶段尽管对规范医疗关系的法律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还是存在不小的问题。接下来要继续完善我国的涉医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要在适当时候制定统一的医疗卫生法,以此来保障医疗法律法规实施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工作也是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应不断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 “医闹”甚至是“职业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环境的和谐稳定。
(二)健全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使困难群众共享法治的阳光
一是在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制度中推行首问负责制、援务公开制、限时办结制和预约法律援助服务等各种措施,从而提高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升医疗纠纷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让人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法治的力量;二是完善法律援助运行机制,落实法律援助公开制度,从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譬如,落实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制度,让受援对象对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工作情况、调查取证情况、按时出庭情况等项目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与法律援助人事合同聘任等挂钩。
(三)加快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
我国要加大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法治化治理,落实医疗事故鉴定原则,严格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一方面要在一定地区范围的医疗系统内选拔具备较高水平的医疗鉴定专家,让其脱离原医疗单位,使其充实到现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中专门从事医疗事故鉴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健全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患者就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预防患者担心的情况出现。
(四)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依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缴纳等方面构成。医疗责任保险基金通过与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有效衔接,将医疗纠纷处理转变为调解、处置和理赔多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患者及其家属能更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也呈现出数量多、成长快、主体多、矛盾尖锐等特点,医疗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适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我们惟有加强医疗法治研究,摸清医疗法律关系要义,才能够找准医疗关系的症结所在,也就才能够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大格局。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能跟上脚步或者走在前列,为我们构建和谐医疗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