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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荣誉制度及其宪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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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荣誉制度及其宪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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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家荣誉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应对其政治理念、宪法依据与宪制功能有深入的认知。荣誉制度作为连接国家与公民的政治纽带,一方面强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归属,促成政治认同与进行社会动员;另一方面则代表国家对公民进行教化与规训,经由英模塑造达成特定国家目标。中国宪法规定了国家荣誉与个人荣誉的“双重主体结构”与实现路径,国家荣誉构成个人荣誉的前提和基础,服务于国家任务的实现。此外,国家荣誉制度兼具重要的宪制功能,包括了对于政权合法性的建构、对于政治诉求的吸纳,以及引导主流价值观。国家荣誉立法应符合宪法所设定的原则,提高与增强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和稀缺性,强调评审机制的独立性和参与性,并通过荣誉制度来培育公民的政治人格。

关键词:国家荣誉制度;国家荣誉立法;政治理念;宪法依据;宪制功能

中图分类号:

DF2

本文从宪法学的视角就国家荣誉制度的政治理念、宪法依据与宪制功能进行阐述,力图在现有制度研究之外,对该问题尝试更为纵深的理论探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论及的是广义上的国家荣誉制度,包括了执政党、政府、以及各类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功勋表彰、荣誉职位、国葬仪式等。本文的基本观点与结构是:第一部分阐明现代国家荣誉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原则之下的“英模塑造”,实现荣誉制度所具有的动员与规训功能;第二部分对宪法文本中的荣誉制度条款进行分析,指出中国宪法建构了“国家荣誉――公民荣誉”的双重主体结构,也设定了荣誉制度的目标与路径;第三部分论述国家荣誉制度在合法性建构、政治吸纳,以及主流价值观培育方面所具有的宪制功能;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国家荣誉立法的取向与原则。

一、荣誉制度的政治理念

国家荣誉制度的政治理念是指蕴藏于制度背后、支配制度运作的内在逻辑,具体包括荣誉制度与政治权力、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与制度研究和规范分析的不同之处在于,荣誉制度的政治理念更多诉诸于荣誉制度在历史和现实中的抽象连接,并以此观照当下的制度发展。

(一)荣誉制度与社会规训

现代国家荣誉制度中被表彰的“杰出人士”,是基于个人贡献或是高尚道德而获得“非世袭制”的荣誉,本文将其概称为“英模”(heroandmodel),既包括了缔造政权的政治人物,也涵盖了权力末端的先进个体――他们在荣誉制度内具备相同的实质,都是由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共同塑造的典范。国外学者已经对民国时期由政治人物构成的“建国神话”的叙事和逻辑进行了充分研究[9],但是却少有涉及荣誉制度下的“小人物”,事实上后者才可能填补民众对于“国家想象”的空白,将愈发疏离的民众与国家连接起来。就荣誉制度设计的初衷而言,应当使多数荣誉制度具有足够的“草根性”――这不仅是基于反对特权的需要,而是保证国家的政治动员可以延伸至社会底层。

荣誉制度所极力营造的“仪式色彩”,正是其实现规训功能的重要方式,即通过庄重的仪式、典礼与符号,使得公众经由强烈的视听效果触动乃至震撼心灵,而感受荣誉制度所表征的国家形象与意志。诚如学者所指出的,仪式是带有“转化力量”(transformativepower)的面向公众的表演,主事者通过这场表演向观众展示他们的信念及力量,以达到“转化”公众以至改变政治及社会的功能[14]。就这层意义而言,仪式是荣誉制度的核心环节,通过仪式才能将与荣誉并无直接关联的公众吸引过来,使他们产生“感同身受”的体验与期待,达到荣誉所承担的社会规训功能。当然,关于“仪式”的理解应该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了荣誉的颁授,在荣誉的推选、评审、公示等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安排与浓重的仪式色彩,使得原本处于封闭状态的荣誉评价程序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和参与性,由此才能达到其预设的政治目的。事实上,荣誉制度的仪式外观的作用在于“将神圣事物与凡俗事物截然区分开来”[15]。而在早已“祛魅”的现代世俗社会中,之所以保留并努力营造在荣誉制度中的仪式色彩,概因主权国家取代了宗教神邸的地位。通过仪式可以在凡俗的市民生活之外,支撑公共的政治生活空间,引导民众重新关注国家事务与公共利益,这是荣誉制度实现其规训功能的重要途径。

(二)荣誉制度下的英模塑造

从世界范围观察荣誉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般经历了从军事领域向平民领域,从政治功勋向经济、文化或道德榜样的转化。这是因为国家政治逐步由“非常政治”(建国)向“日常政治”(建设)转型,国家任务转向了经济发展、文化积累与价值培育,此时国家荣誉自然也转向了后者。但是在国家面临着战争威胁或者是军事动员时,首先会激活以“牺牲精神”为核心的军事荣誉[16],比如美国在“9・11”之后专门增设了“全球反恐战争远征章”、“全球反恐战争服役章”、“阿富汗战争章”、“伊拉克战争章”等军事荣誉[17]。因此,无论在战时或是和平时期,荣誉制度都在强化公民与国家的政治联系,将市民生活的热情转换成为国奉献的勇气。

二、荣誉制度的宪法依据

在我国宪法中有多个涉及“国家荣誉制度”的规范条文,对于这些规范进行分析和解释,不仅有助于理解上述关于荣誉制度的政治理念,也可以为国家荣誉制度立法廓清宪法边界。现有研究一般仅是对宪法中的荣典权的分配进行制度描述,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对荣典权的权力配置[21],然而对于权力配置背后的宪法逻辑,以及宪法序言和总纲中的相关条款缺乏关注。

(一)国家荣誉制度的双重主体

与多数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荣典权力与公民荣誉的语境不同,中国宪法事实上预设了“双重主体结构”的荣誉制度,分别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荣誉”和以公民为主体的“个人荣誉”。

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此处的荣誉主体是整体意义上主权国家;而第67条与第80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与国家主席“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属于

(二)国家荣誉制度的宪法变迁

具体的荣誉奖项应契合国家目标,而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荣誉制度”也最终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长期以来,国家荣誉制度一直被定位于“人才制度”,侧重发挥其人才激励功能,引导公众的知识创新和奉献精神[28]。但却忽视了国家荣誉制度所具有的政治面向,即荣誉制度深度嵌入国家政制之中,不仅作为私法意义上的“荣誉权”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奖励行为”,同时在宪法维度上具有“政治制度”的角色和功能,对于国家任务的达成具有关键作用。我国从1949年《共同纲领》到现行“八二宪法”国家荣誉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也经历了复杂的变迁。

在文革期间制定的“七五宪法”确定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对于荣誉制度的评价产生了直接影响。这一时期的国家荣誉带有更加强烈的政治色彩,研究者将其分为军队英雄序列、群众劳动模范序列、知青模范系列,以及文革期间受到推崇的“另类英模”(红卫兵闯将、反潮流英雄)等类别[34]。在文革结束后制定的“七八宪法”处于“拨乱反正”的历史时期,宪法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的国家目标,因而国家荣誉转向了经济建设领域。在1977-1979年间举行了五次全国性的表彰会议,意在接续自1960年以后停止的劳动模范的表彰传统,这也体现了国家任务向经济建设的复归。其中,1978年举行的“全国科学大会”更是被认为是拨乱反正的开篇之作,成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铺垫[35]。

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荣誉的评价主体和标准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各级人民政府与党委、人民团体与社会团体,乃至权威媒体举行形式多样的荣誉评选活动。评价标准也从政治

(三)国家荣誉制度的实施路径

为此,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议制定统一的“国家荣誉法”,以规范国家荣誉的颁发对象,统一现有的各种荣誉形式,明确国家荣誉制度的奖励方式,建立专门的评价机构和公平的评价机制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春艳等提出议案,提议建立特殊贡献公民荣誉称号制度,以规范荣誉称号的表彰机制;2007年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建议制定国家荣典法,统一规范荣誉勋章制度;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侯一平等提出制定国家荣誉法的议案。。事实上,民意代表推动建立荣誉制度的立法动机是多元的,除了上述现实需要外也希望经由荣誉制度来修复政治伦理与道德秩序,“荣典立法或可改变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物质崇拜主义,并通过荣典来吸引并团结社会精英人士”[44]――而这涉及荣誉制度的宪制功能,即如何从更为基础的视角去理解国家荣誉制度对于政治所发挥的作用。

三、国家荣誉的宪制功能

现有研究与立法建议指出了荣誉制度具有推动精神文明、建构国家认同、落实宪法规定、接轨国际惯例等作用[45]。诚然,国家荣誉制度可以促成这些目标,但就国家荣誉制度的宪制地位而言,其具有更为基础性的功能――包括国家荣誉制度与政权合法性建构,国家荣誉对政治吸纳的作用,以及对于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也就是从国家荣誉与政体共同体命运的关系角度去理解其宪制功能。

(一)荣誉制度建构

国家荣誉制度不仅表现为“统治技艺”(statecraft),即将荣誉制度视为强化国家认同的制度安排,事实上荣誉制度的意义可以延伸到更为“初始”的阶段,发挥其对政权合法性的建构功能。约翰・吉利斯(JohnGillis)曾指出由革命缔造的政权总是倾向通过纪念将新旧时代截然区分开来,也正是法国大革命中发明了旧政权(oldregime)这个词,革命政权使用国家纪念(nationalcommemorations)以表示新时代的开始[46]。而国家纪念通常与对革命烈士的荣誉与悼念密不可分,可以归为国家荣誉制度的范畴。

1949年9月30日,中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外,建立一个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决议,并表决通过了碑文的具体内容[47]。值得思考的是,为何在纪念碑名称与具体建造时间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而先行以大会表决的方式通过碑文内容呢

人民英雄纪念碑曾一度命名为“首都人民英雄纪念碑”,并正式成立了“首都人民英雄纪念碑兴建委员会”,在1953年征求群众意见后才改为现名。

这是由于碑文事实上是对“为国牺牲的人民英雄”的主体范围的解释,而此项解释更重要的意义是阐释新生的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从而将新政权与旧政权的区别性以最为庄重的形式表述出来。在这篇著名的碑文中,将人民的含义定位于“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诚如研究者所指出的,碑文不断重复“人民”二字,而“人民英雄”所凸显的也不是特定人物或特定“国家英雄”,而是“大多数人民”当中为国家牺牲的普通民众[48]。根据史料记载,在纪念碑的浮雕设计过程中,曾出现过英雄人物的个人形象(林则徐、洪秀全等),但是在最终定稿是被全部隐去了,保留的只是人民群众的形象[49]。这也意味着,作为对于新生政权合法性宣示,以及对于革命英雄的国家荣誉的象征,国家所树立的英模并非以英雄主义式的领袖形象出现,而是将其抽象为“庶民的胜利”――对于新政权合法性的证成与对于国家主人的“加冕”衔接在一起。

(二)荣誉制度与政治吸纳

在政权合法性之外,国家荣誉制度作为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也具有政治吸纳与统合的宪制功能,使得政治共同体内的重要阶层、派别,以及族群能够以国家认同为纽带连接起来。长期以来,作为政治吸纳机制的“爱国统一战线”已经得到了充分的理论重视和实践运用,“成为执政党发挥其软权力的重要载体,是我党获取政治合法性和政治整合的重要手段”[53]。而国家荣誉制度事实上也具有类似功能,可以通过授予荣誉将特定范围的社会精英,吸纳为政治共同体的参与或支持的力量。学者在对回归前香港的研究中,指出荣誉制度成为港英政府进行“行政吸纳政治”(theadministrativeabsorptionpolitics)的重要方式,“通过英女王向香港各类有崇高威望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勋衔和各类荣誉称号,表彰、激励社会精英,树立社会良好形象”[54]。

值得注意的是,1981年5月1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的荣誉称号”[57]――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行使其宪法授权的荣典权,也是将荣誉制度用于政治吸纳的典型例证。授予该称号是为了表彰其卓越贡献,胡乔木在1986年的讲话中提及“宋庆龄同志确实做了许多非常勇敢的事情,所以,小平同志提出宋庆龄同志担任国家名誉主席,这是非常正确的,她对中国革命的贡献,确实是值得永远怀念的”[58];同时,授予该称号也是向其他民主人士以政治宣示,高度评价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对于国家的贡献。因此,宋庆龄被授予“国家名誉主席”的殊荣,有较强的政治吸纳和宣示意义。

在改革开放之后,荣誉制度的政治吸纳对象从政治精英转移向“经济精英”(私营企业家),通过对于经济精英的吸纳,完成了执政党与新兴阶层的合作。现有研究虽然指出,经济精英主要通过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担任基层村干部等方式参与政治[59]。但是在上述途径之外,政府或官方组织通过授予经济精英以“国家荣誉”,也是促成政治吸纳的重要方式。2004年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进行了“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也正是在这一年,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增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这些国家荣誉制度的运作使得经济精英逐步获得了相应的政治地位,国家也藉此促进了政治吸纳。不过,这种精英吸纳方式作为“安排性参与”,能够建立起私营企业主与政府官员的联系,有效影响政府决策与执行,获取地方政府所掌握的重要资源[60]。

(三)荣誉制度与主流价值观

当然,荣誉制度下的英模其所体现的道德,与国家所倡导的主流价值需要高度契合。“英模群体承载着国家的主流政治理念和价值取向,通过各种媒介走向广大民众,担负起增强民众对置身其中的政治制度的认同感、提高政治系统内部的凝聚力,从而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巩固政权合法性的重任”[62]。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倾向运用荣誉机制推行主流价值观。有学者曾通过对南斯拉夫的荣誉制度研究,将与政治贴合最为紧密的“法律人”作为分析对象,认为荣誉并未直接与先天身份相联系,这说明荣誉的分配过程做到了形式平等;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荣誉在获奖者与授奖者之间形成一种互惠机制,那些与社会核心价值贴合更为紧密的人员,更易于获得荣誉[63]。这也说明,荣誉制度可以推动社会主流价值培育,通过英模群体所体现的个人价值,影响和感召其所处的地域和阶层,从而建立了一种更为柔性的社会控制和行为引导方式。 荣誉制度及其塑造的英模人物,有助于公众形成稳定的政治观念,形成鲜明的“符号认同”。根据对北京市中学生政治意识的调研发现,“学生们对于国民身份有强烈的认同,影响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是北京市公民教育对于国民身份认同的强调”[64]。但是与青年学生的政治价值存在差异,由于成年公民有着诸多政治参与的经历,其政治观念会在实践中得到校正与调适。这就意味着,政治价值最终需要在政治过程中得以证明和实现;如果政治现实与英模宣传的反差过大,反而会造成荣誉制度权威性受损。因此,那些积极推动荣誉立法、以求改善目前社会价值观的提议[65],虽不失为可行性方案,但是不应过高估计荣誉制度对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主流价值观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政治层面的基本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法治、民主、人权等;一个是公民社会层面的基本价值,如真、善、爱、美、诚、信[66]。长期以来,我国的国家荣誉侧重于表彰后者(私德层面),而对于前者(政治价值)关注不足,这也是公民政治人格缺失的成因。由此,国家荣誉制度在价值观层面上应当具有包容力和开放性,注重于对于公德和政治价值的引导。诚如论者所指出的,有关国家荣誉的设立与颁发,都应该着眼于这个国家正在努力建设的未来前景,它不但向当下开放,向世界开放,更向未来开放。

结论:国家荣誉立法的取向

通过上述对于国家荣誉制度的理念、规范和功能的论述,可以证成国家荣誉制度在现代政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而荣誉制度的立法也应符合其固有的规律和原则。首先,荣誉制度不应与政治特权结合在一起,荣誉评选也不能与平等原则相抵触。国家荣誉仅是对于公民既往贡献的认可,但是不能成为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政治待遇。国家荣誉不仅作为国家对于公民的褒奖,也是国家实现其政治任务的重要方式,因此评定过程应当体现包容性和开放性,使得公民拥有平等获得国家荣誉的机会,否则就无法达到其规训和引导的功能。国家荣誉制度下对于英模人物的塑造,也应符合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要求,对于英模的过度包装和宣传反而会影响荣誉制度的权威性。

其次,国家荣誉立法应当符合宪法所设定的原则和权力分工的要求,将国家荣誉与公民荣誉、权利和尊严连接起来,运用荣誉制度达成国家建设的目标。当下重要方向是规范与清理名目繁杂的荣誉项目,提高国家荣誉的权威性和稀缺性,并促成由社会团体主导评定具有公信力的“社会荣誉”,推动公民社会内部的自治和自律。此外,应当严格界定国家荣誉与政治职务之间的界限,“国家不应当将某些政治职位当作国家荣誉授予精英,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国家荣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67]。应当逐步将把民意机关中的“政治荣誉性的职位”剥离出来,通过国家荣誉制度解决政治吸纳问题,使民意机关回归其法定地位。

再次,不宜将国家荣誉与“行政奖励”混为一体,二者应当分别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国家荣誉具有更高法律位阶,侧重于表彰公民重大贡献和高尚品行,实现政治吸纳和主流价值培育的功能,具有更为严格的授予条件和程序;而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具有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68]。与此同时,建立国家荣誉的独立评价机制尤为必要,设置由申报人员到评审机构的“扁平化”评价体系,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公民对于国家荣誉评定的参与。由此,也应适时构建以公民权利为基点的“公法上的荣誉请求权”,使得荣誉制度和荣誉权利连接起来。而在国家荣誉的褒奖方式上,应将精神性奖励作为国家荣誉制度的主要方式,强调国家荣誉的非物质的路径(non-materialistapproaches)[69]。

最后,国家荣誉制度在促成国家经济建设任务达成的同时,也应致力于培育公民健全政治人格。国家应当通过荣誉制度推行现代政治价值,将法治与权利意识、程序与平等理念贯彻到荣誉评选的目标和过程之中,经由荣誉评选引导公民社会走向政治成熟。这个过程也是实现荣誉制度所具有的政治吸纳和主流价值培育的过程,使得不同阶层和族群的公民可以分享共同荣誉评价标准和政治理念,从而促成国家认同与公民个人尊严的实现。应当将宪法中关于荣誉制度的“双重主体”落实于立法之中,将整体利益与个人德性、国家荣誉与公民尊严、国家任务与个体价值真正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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