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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分类改革在山西的可行性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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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分类改革在山西的可行性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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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科学完善有利于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和政府的工作效率,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文章通过介绍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结合山西省现实省情,分析山西省公务员分类改革存在的问题,为山西省公务员分类改革提出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分类制度;公务员分类改革

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概述

(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公务员分类制度是指将适合分类的各种职位,依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予以职位类别和等级系列划分的制度。

我国《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的特点是以“事”为中心,以工作内容作为区分,强调专业需求和适才适所。主要体现为:

1. 职位设置以“事”为中心,对“事”不对人。职位分类制度只针对具体职位而非人员进行分类。因事设职,因职择人,因事定级和因事给薪,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不同时期不同的人担任是主要特征。

2. 职位分类意味着职位数量具有限定性。职位设置建立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职位数量以有效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职位足底数额为限定标准,不得随意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

3. 职务与级别相对应,实现了不同职务与级别有效衔接。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职务与级别存在对应关系,针对同一级别不同职务,虽然工作性质和主要事务不同,但劳动报酬方面一般相同。

(二)我国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制度的分类原则

1. 兼顾原则。中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兼顾“品位分类制”和“职位分类制”的优点。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实行职位分类为主,应当兼顾吸收品位制的一些优点。此外,中国地域辽阔,上下之间和横向之间的差别很大,公务员分类制度兼顾了全国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兼顾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差别。

2. 适用原则。中国公务员分类制度从中国公务员队伍十分庞大、层次多、地域广、纵横差异大的实际出发,在考虑分类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同时,考虑了分类制度的适用性、操作性和简便性。

3. 动态原则。中国公务员分类制度还处在暂行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和国家形势的发展,分类制度也会进行不断调整,不断完善,因而现行的分类制度是在保证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在满足需要的同时,为未来的改善、完善留下了足够空间。

(三)我国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制度的意义

1. 选拔录用更加合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后,每个职位对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知识技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人事机关在选拔人才时根据职位说明书有针对性筛选所需人才,真正做到选贤任能,才尽其用。

2. 考核更客观,约束性更强。考核必须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职位分类正是通过对职位各项要求的分析而提供了一个科学考核标准,真正做到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和约束。

3. 培训更具针对性,培训效果更明显。职位分类通过制定职位说明书,依照不同职位设置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务员培训具体内容,使培训工作更具针对性、目的性,保障了公务员素质的提高。

4. 为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度奠定了基础。职位分类以工作责任轻重,难易程度等进行划分,工资多少与工作难易、责任轻重挂钩,根本上克服了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为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报酬提供了依据。

5. 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确立了行政工作岗位责任制。职位分类制度将各机关的职责权限予以明确规定,每个职位之间界限明晰,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不仅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而且保证了行政工作岗位责任制的确立。

二、山西省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未能确立“政事分类”的分类方法

将公务员分为政务、业务两类,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已经明确提出,由于某些原因,在《公务员法》中并未体现。“政事分类”只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技术原则,不具有制度本质的意义。这一分类方式的缺失对职位分类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直接体现为将一部份不适用职位分类的人员纳人了对象范围。由于未能确立“政事分类”,使公务员“官本位”思想浓厚,不能较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不利于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职务分类的科学化程度不高

“职务”是原来干部人事制度中的概念,传统的职位分类制度并不存在此概念,将“职务”引人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是对以往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看,制度设计者的意图在于将“职务”建立在“职位”的基础上,即职位是职务、职责、职权的统一,意图通过这种界定,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学化程度。但具体运行中,职位与职务权重失衡,职务占据了主导。

(三)“职位设置”与“职位类别”的设置未能有效街接

《公务员法》第18条规定了公务员职位设置程序,第14条规定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但此两条规定并未实现有效对接,即未能在职位设置和职位类别划分之间设定依照什么标准与程序进行有关职位分类。有职位而无分类。有类别区分却不能以职位设置的角度进行限定,使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呈现“职位”与“分类”相脱节,“职位职务二元化”的特点。同时,《公务员法》规定了依照职位性质、特点和具体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但对于何种类别的职位在总职位所占比重、所适用领域未予规定,导致职位设置随意性较强。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未能发挥有效作用

对公务员进行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划分,可以追溯到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当时设置非领导职务主要出于两方面:一是鉴于当时的司、处、科级领导职数较多,减少领导职数。二是因领导职数有限,可以解决部分没有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待遇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制度设计的初衷已经背离。由于领导职务有限,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晋升渠道单一,处于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权力配置过小,导致行政机构“长官意志”横行。同时,将公务员划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无异于在所有公务员中设置了“两个跑道”,大部分公务员热衷于追求领导职务、但领导职位毕竟有限,挤不进领导职位的公务员,要不失去工作热情,要不脱离公务员队伍,难以吸引优秀人才。

(五)公务员职务设置没有解决中央公务员与地方公务员的差异问题

中央与地方在公务员的职位要求、任职程序、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央和地方公务员的差异都加以区分,但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全国“一盘棋”模式明显,没有反映出地方、部门的差异性、特殊性,未能有效衔接各级行政区域人员编制问题,构成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障碍。

三、山西省实行公务员分类改革的可行性对策

(一)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强调职务较多,工资待遇等都与职务挂钩。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受机构规格等限制,公务员职务晋升难、待遇偏低的矛盾更为突出。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行干部职级与待遇挂钩。《决定》明确提出,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目前,有关部门对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拟订了具体办法。总的考虑是,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依据级别和任职年限等条件晋升职级的制度,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强化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职务与职级的主要区别:职务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通过职数控制和管理,与政治、工作和生活各项待遇挂钩;职级主要体现年功和资历,通过设置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控制和管理,与生活待遇挂钩。这项制度经中央批准正在县以下机关开展试点。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推广。

(二)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在公安、国家安全、税务、工商、质检等机关开展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抓紧制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一是科学划分职位范围。将机关中单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公务员,如法医、刑事技术鉴定等人员,划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管理。将行政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直接开展征收、稽查、强制、处罚等的一线执法人员,划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管理。要适应机关工作对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的实际,适当拓宽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范围,如宏观经济部门要有经济学方面的专家,环保部门要有环保方面的专家,卫生计生部门要有医保计生方面的专家。二是建立符合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特点的管理制度。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重点是建立符合专业性人才成长规律的吸引、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制度,解决机关急需的专业人才引不进、管不好、留不住的问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重点是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完善聘任人员管理制度。着眼于为机关少量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提供更为开放灵活、便捷的用人方式,完善职位聘任配套制度,创新聘任合同管理,有的可以不走公务员序列。

(三)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

做好基层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来源结构。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县乡机关吸引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加大从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定向招录基层公务员的力度等,取得较好成效。但目前在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仍存在部分职位招人难问题,一些优秀村干部、优秀工人农民等生产一线人员,由于文化层次较低,很难通过考试脱颖而出进入公务员队伍。因此,要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在坚持“凡进必考”基础上,可采取适当降低报考学历、专业要求,探索多样化考试方式,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特定群体招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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