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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   ——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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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   ——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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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Jrgen Harbermas)的法律商谈理论围绕着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展开。这一紧张关系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涉及的是司法理论(Theorie der Rechtsprechung)与法律商谈理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此展现为法律安定性原则与做出正确判断的宣称之间的紧张关系,简言之即法律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与正确性(Richtigkeit)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一紧张关系,最迟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开始,构成了法哲学的首要难题之一。

一、司法的理性难题

法律安定性原则要求,法律判断(rechtliche Entscheidungen)以各自现行有效的实证法为导向,也就是以依据秩序制定的、具有社会实效的法律为导向。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度史必然构成了每项当代[ 法律] 判断实践的背景。这种制度史不仅包含了立法者的判断,也包含了习惯法的规范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每项法律判断实践也就被嵌入到上述生成情境的偶然性之中。然而这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法律的正确性宣称,要求的并不止是与制定法、先例和习惯法的单纯符合。它还进一步要求法律判断还应当在实质上得到理性证立。哈贝马斯将根据实证法给定的前提做出的决断(das Entscheiden)称为一项判断的内部证成,并且将它与作为外部证成的理性可证立性对立起来。在此,哈贝马斯相当不幸地援引了符卢伯列夫斯基(Jerzy Wrblewski)的观点,然而后者仅仅关切的是演绎以及对于演绎前提的证立之间的形式区别,而无论这些前提是什么类型。在此背景下,哈贝马斯将[《事实性与有效性》] 第五章的核心难题司法的理性难题表述为:司法的核心难题也就在于,如何使得偶然生成的法律之适用,既具有内部的一致性,又能得到外部的理性证立,从而同时保障法律安定性与正确性。

二、三项不充分的回答

为了尝试解决上述理性难题,哈贝马斯简要考察了三项分别出自法律诠释学、法律现实主义以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回答,以便接下来更深入地探讨罗纳德 德沃金的立场。

哈贝马斯首先承认,诠释学描述了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的循环关系,从而提出了一项方法论难题,使得每个法律适用理论都必须尝试做出解答。诠释学家从他们的立场给出的建议是,通过追溯那些得到历史证明的标准或者一种主流的、通过解释被不断续造着的精神气质(Ethos)来解答上述难题。哈贝马斯则恰当地反驳道,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向历史或者主流的回溯并不足以解答理性难题。对于实质上诉诸于心理学与社会学阐明和预测的法律现实主义,哈贝马斯则驳斥道,它忽视了程序参与者的理想主义观念,即所有(或者大部分)案件能够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同时得到一致并且正确的判断。因此它不可能阐明法律对于行动期待的稳定功能。当然,哈贝马斯在此谈到的仅仅是法律安定性保障。至于[ 与法律安定性相比] 明显更为理想主义的内容正确性与上述法律体系发挥[ 稳定行动期待] 功能的能力之间的可能关联,则尚未得到确定。

对于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与哈特(H.L.A. Hart)等人所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哈贝马斯反而承认道,它考虑到了稳定期待的功能,因为它使得受规则约束进行判断的一致性成为了可能。但是,哈贝马斯责备它为理性难题提供了不对称的解答。不对称性在于,对于法律安定性的保障盖过了正确性保障 这一点也表现在实证主义对疑难案件(hard case)之决断的理解上。当一项规范表述的模糊性允许多种判断时,就出现了一项疑难案件。根据凯尔森与哈特的观点,法官在此获得了一种裁量空间,并且有权通过法律上无法证立的前提填补之。哈贝马斯在此称之为决断主义的推论(dezisionistische Schlufolgerung)。人们可以将哈贝马斯的批评理解为,他说的是实证主义并没有穷尽那些安置在法律中的理性预设。这一点事实上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

三、罗纳德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在哈贝马斯看来,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权利理论正是在尝试避免现实主义、实证主义与诠释学解答建议的缺陷,从而指引正确的道路。这一理论的基本预设是:实证法不可避免地同化了道德内容,而道德内容的核心可以被归纳为一项要求给予每个人平等关怀和尊重的基本规范,或者一项平等关怀和尊重的基本权利。哈贝马斯的理论与上述基本预设的亲近,典型地表现在哈贝马斯注意到上述基本预设对于 法律商谈理论来说并非意料之外。

但引人注目的是,哈贝马斯在对德沃金实证法必然包容了道德内容的命题表示赞同之后,立即补充了一项说明。在其附论法律的道德内容(Exkursber moralische Gehalt des Rechts)中涉及的是对于自然法内涵的避免。其核心命题是,道德内容向法律中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直接的(unmittelbar)道德化。法律对道德内容的包容是将其翻译到法典之中(in den Rechtskodebersetzt),并且装配上另一种有效性模式。所谓装配上另一种有效性模式,看似很容易说清楚。道德规范获得法律有效性,意味着遵守该道德规范的动机变得不再重要,而不遵守该道德规则将受到制裁。但不容易说清楚的是,何谓翻译到法典之中。哈贝马斯谈到,道德内容经历了为法律形式所特有的意义变迁。作为法律原则的一项例证,哈贝马斯提到了人性尊严。目前毋庸置疑的是,人性尊严原则同时是一项道德原则。意义变迁是否应当指的是,如果一部宪法载明了对人性尊严的保障,那么人性尊严这一表述的意义就在内容上发生了变化?最好否定这一观点。人性尊严尽管被安置到一项法律体系的语境之中,其可执行性得到了增强,其具体化变得更为容易。然而作为道德原则的人性尊严并没有因为自身转化到实证法之中而发生内容上的变化。哈贝马斯谈到,法律与道德的诸基本规范根基于同一项商谈原则,它们在内容上(inhaltlich)是叠合的。或许答案就在这里。只要道德规范,例如人性尊严规范,同时具有了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那么就可以说是法律直接的、内容上的(unmittelbar inhaltlich)道德化。这种道德化仅仅是内容上的,因为它并没有延伸到被视为形式上的有效性模式。然而首要的是,道德化无论如何也没有延伸到全部法律规范,因为它们大部分都不处于道德上不可能的(也就是禁止的)或者道德上必然的(也就是命令的)空间,而是处于道德上仅仅可能的(也就是允许的)广泛空间之中。

规则(Regeln)与原则(Prinzipien)的区分,在德沃金主张的将法律与道德关联起来的解释理论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至少是在哈贝马斯所谈论的德沃金的早期理论形式之中。哈贝马斯描述了德沃金的区分,然而未能深究在德沃金早期著作中扮演着决定性作用的一项要素,即份量或重要性面向。这种份量面向使得原则之间的碰撞可以用比例原则(Verhltismigkeitsgrundsatz)为标准,通过权衡来解决。这反过来也支持了原则可以被界定为最优化命令(Optimierungsgebote)。然而这一点却遭到哈贝马斯的强烈反对。原则由此将具有一种目的论的结构,而丧失了其道义论的有效性意义。基本权利由此将不再能够在法律商谈中扮演与目标设定论据相反的德沃金意义上的王牌(Trmpfe),并设置一道防火墙。这据说是因为,最优化命令,即由于被认为具有目的论的结构,应当被理解为价值。而原则被理解为规范,它能够基于其道义论的有效性意义而主张普遍的约束力(allgemeineVerbindlichkeit),而不仅仅是一种特定的优先性(spezielle Vorzugswrdigkeit),并因此具有一种比价值更大的证成力,因为价值必须从个案到个案地与处于一种传递序列中的其他价值相比较。然而,关于这种权衡却缺乏理性的标准。

上述所有观点已经得到过笔者的答复,在此不再重复,这也是因为权衡完全属于[ 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 第六章而非第五章的主要论题。在此只提及一点。在第六章中哈贝马斯证立了最优化命令只具有较弱的证成力,因为它作为价值必须从个案到个案地与处于一种传递序列中的其他价值相比较。在第五章中,哈贝马斯恰恰将这一性质赋予了被进行道义论解释的原则,尽管他否定了最优化命令命题:在原则之间产生了从个案到个案的另一种传递序列,而没有影响到其有效性。它[ 原则] 在经过权衡之后还是道义论的。此外,特定的优先性再加上从个案到个案这一表述似乎过于特定化了。并不是作为时空个体的诸案件占据着优先地位,而是诸案件的要素源自谓词,而非源自专名或者确定性描述的要素证立了优先地位,也就是说它们尽管具有相对的具体性或特定性,但是也显示出了一种普遍主义面向。

四、法律作为具有理想融贯性的规范体系

哈贝马斯采纳了德沃金的以下理念:一种充满抱负的理论允许,尤其在疑难案件中从一种理性重构的现行有效法律的融贯关系出发证立个别的判断,与此同时又提出以下疑问: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视为具有理想融贯性的规范体系是否将司法判断程序导向了错误的理想。批判法学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Movement)就提出了以下反驳:现行有效的法律归根到底是在贯彻相互冲突的原则与目标设定;因此任何一种理性重构的尝试都注定会失败。哈贝马斯的不同立场在于,将德沃金对于规则与原则的区分,与克劳斯 君特(Klaus Gnther)对于证立商谈(Begrndungsdiskurs)与适用商谈(Anwendungsdiskurs)的区分结合起来。原则碰撞不同于规则冲突,它涉及的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宣称具有同等有效性的规定,也就是说,涉及的并不是真正的矛盾,而是两项均具有初显可适用性(primafacie anwendbar)的规范之间的竞合。至于何者能够获得确定的可适用性(definitivanwendbar),应当在适用商谈中得到阐明,它并非像证立商谈那样涉及规范的有效性,而是仅仅涉及规范的可适用性。可适用的规范,就是适当的(angemessen)规范。而适当的规范,在君特看来,就是那种在考量了适用情形的全部要素并且考量了适用于此情形的全部原则之后应当被贯彻的规范。这一预设考量适用情形的全部要素并且考量相关的全部规范,符合了全盘考量的古老诠释学要求,尽管并没有错,但也什么都没说。更成问题的是将适用商谈与证立商谈区分开来。理性的规范适用预设了,在疑难案件中针对个案而设定规范,譬如语义学规则或者表达了原则之间附条件的优先关系之规则。假使抛弃这些规范,将威胁到[ 法律] 判断实践的一致性,乃至威胁到法律安定性。

哈贝马斯似乎看到了这一点,当他说道:来源于德沃金的以理想证成的融贯性为导向的理论,再加上君特的优雅建议,现在包含的不过是原则与目标设定的弹性集合,并且他追问道:然而这样一种理论能够指导[ 法律] 判断实践,从而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吗?在他的答复中,哈贝马斯首先确认,法律安定性自身表达了一项原则,且必须在一定情形中(in casu)与其他原则进行权衡。这一点应当得到赞同。在接下来第二步中,他将法律安定性置于另一个层面,也就是程序层面,它涉及的是对相关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商谈性的阐明。这一点原则上应当得到承认,即便还不清楚应当如何理解依赖于程序的法律安定性(verfahrensabhngige Rechtssicherheit)。哈贝马斯似乎同样留有一定程度的疑虑,当他说道:以这样一种充满抱负的理想作为导向,通常来说是对职业化司法的过分苛求。一种可能的解答在于哈贝马斯所说的第三步法律范式,其中他将市民的形式法律范式区别于社会国的实质主义法律范式,又将这二者区别于程序主义的法律观,而在哈贝马斯看来,后者是对前两者的扬弃。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存在范式的联结。现在不仅在前两种范式之内,而且在它们之间,都存在紧张关系。人们如何通过一种被称为紧张关系的东西来消除紧张关系呢?并不令人惊异的是,哈贝马斯写道,正是由于可替代的法律范式之间的竞合,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观(prozeduralistisches Rechtsverstndnis)就必须揭示出一个层面,一个让各个通过反思形成的法律观彼此相互开放的层面。因此法律安定性与正确性的和解重担实质上落在了程序的肩上。

五、法律论证理论

通过程序这一步骤,哈贝马斯对德沃金的独白式进路提出了反驳,这种进路最生动的表达是德沃金的赫拉克勒斯法官,一个具有超人的技能、学识、耐心和敏锐的法律人。[ 哈贝马斯认为] 虽然对解释实践的重构依然按照法律理论,而非法律教义学来进行,但是理想个体[ 即德沃金的赫拉克勒斯法官] 却置身于商谈理想之中:对德沃金唯我主义的法律理论之批评,必须针对的是同一个层面,并且以一种法律论证理论(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的形式来证立程序原则,而至今对赫拉克勒斯所提出的理想要求这一负荷现在也被转移给这些程序原则。

任何论证理论的核心都是论据(Argument)概念。哈贝马斯将论据定义为在商谈条件下兑现一项有效性宣称的理由。那种理想,即德沃金曾经对理论提出的要求将由此被安置在商谈条件中,这种商谈条件被哈贝马斯描述为对于合作的理论建构程序(kooperatives Verfahren der Theoriebildung)的理想要求。融贯性理念依然被包含其中,但却隶属于商谈。它[ 融贯性理念] 将指向论证的语用学前提,并且通过形成一种融贯的整体,与一种具有论证信服力的非强制的同意关联起来。人们在此可以将其称为一种商谈的融贯性理论。同样,唯一正确答案的理念也经历了一种商谈理论的转化。它将因此从一种本体论预设上升为一种调整性理念,并且与实际[ 法律] 判断实践的可错性联系起来。这反过来导向了种无限论证程序的理念,其中包含了一种向着商谈的理想条件的充分接近。属于这些理想条件的有:排除压迫与不平等(也就是自由与平等),无限的时间、不受限制的参与资格与完全的非强制性,以及最优的信息。在实践商谈中,共同实践着的、普遍化了的理想角色担当具有重要意义。藉此,德沃金的基本规范平等关怀与尊重从商谈伦理学上同样可以被把握。这也就为一种法律论证理论提供了商谈理论上的基础。六、特殊情形命题一种理论的基础当然是有别于这种理论自身的。任何法律论证理论都必须确定法律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这反过来要求阐明,法律论证的特殊性何在。对达成上述二者的尝试,也就是特殊情形命题(Sonderfallthese)。哈贝马斯对特殊情形命题提出了批评。这一批评的正当性实质上依赖于应当如何理解特殊情形命题。

(一)道德商谈与普遍实践商谈

根据哈贝马斯,特殊情形命题说的是:法律商谈应当被理解为道德(适用)商谈的特殊情形。然而,法律商谈并没有构成道德论证的特殊情形。它们不允许被理解为道德论证的子集。如果人们检视特殊情形命题的字面含义,它说的是,法律商谈是普遍实践商谈(allgemeiner praktischer Diskurs)的一种特殊情形。假使人们将普遍实践商谈这一表述理解为道德商谈这一表述的同义词,并且同哈贝马斯一样将道德商谈定义为一种涉及且仅仅涉及可普遍化的商谈,后者追问的是相关的规范建议是否表达了所有相关人员的共同利益,那么特殊情形命题就立即不攻自破了。法律商谈不仅仅是向道德理由开放,而且也向伦理政治理由、实用理由开放。前者是对一种有意识的集体自我理解的表达,建立在传统与强有力的评价之上。后者涉及的是选择适当的手段以实现给定的目标与偏好。这种既针对道德理由也针对伦理与实用理由的开放性,基于体系性的理由而具有了必然性。一种民主制中的法律论证(juristischeArgumentation in einer Demokratie),其最重要的出发点是在民主程序中被创制的制定法。然而,在民主的立法程序中涉及的是行动规范,它们以法律形式出现,并且借助实用理由、伦理政治理由以及道德理由得到证成,而并非仅仅基于道德理由。如果法律论证应当与民主程序中判断的事项联系起来,那么它就应当认真对待所有三种与其结论相联系的理由类型。

假如只存在一种可能性,也就是将普遍实践商谈这一表述理解为道德商谈的同义词,那么特殊情形命题显然是错误的。然而不仅存在另一种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更站得住脚。普遍实践商谈是将道德的、伦理的与实用的问题与论据关联起来的商谈。例如,将一项制定法草案交诸普遍公众进行讨论。

对于普遍实践商谈这一概念的建构,一种可能的反驳是它威胁到了正义、善与合目的性之间的优先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善相对于合目的性的优先性源自于即使一种手段针对一个目的达到了最高程度的合目的性,但如果这个目的毫无价值的话,也算不了什么。正义相对于善的优先性却不是一件容易证立的事。善涉及的是非普遍性的个体或集体的价值,而正义涉及的是普遍性的规范。因而这就涉及到普遍性相对于非普遍性的优先性。如何能够证立这一优先性,这个问题在此无法得到回答。为了驳斥对优先性的可能威胁,只需要确认普遍性对于非普遍性的优先性只要得到了证立,就是有效的。不仅在不同的商谈类型之间是有效的,而且在与不同商谈类型相联系的普遍实践商谈中的不同论据之间也是有效的。

并非不重要的是,道德的、伦理的与实用的论据之间不仅存在优先性,而且也存在关联。人们会想到人权,它们界定了正义的核心。人权是抽象的权利,具有道德有效性,只要它可以被证立。如果人权作为抽象的道德权利是可以被证立的,它也就获得了绝对优先性。没有哪个制宪者,也没有哪个普通立法者能够出于伦理的或者实用的理由废止作为抽象道德权利的人权。然而如果问题涉及到人权在具体案件中提出了什么要求,那么除了道德理由之外,伦理的与实用的理由当然也能够发挥作用。这一点在比例原则审查中体现得最为清楚。在其中的前两个层次,即适当性审查与必要性审查之中,实用论据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其中的第三个层次合比例性审查之中,伦理理由能够作为限制理由发挥作用。如果对人权的干预非常轻微,而且伦理理由的份量非常重,那么后者就能够证成对人权的干预。抽象的绝对性能够在具体性中得到相对化。所有这些都显示了,普遍实践商谈并不是单纯地杂糅或者组合,而是一种体系性的必然联结,从而表达了实践理性(praktischeVernunft)的统一性。

(二)法律商谈的规则和形式

哈贝马斯针对特殊情形命题的第二项反驳是,该命题必须指出法律商谈的特殊规则和形式仅仅是将道德实践商谈的普遍程序条件从现行有效法律的约束性角度予以特殊化。这一要求尽管简短提及了两种商谈形式各自采用的规则与论据形式在结构上的相似性,然而[ 这一要求]并未得到满足。

对此的回答是,上述要求从来无法得到满足,但是这并没有使特殊情形命题成为问题。虽然有一些法律商谈的规则和形式与普遍实践商谈的规则和形式是相符的,但是并非全部都相符,这不仅是无害的,而且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性是源自于实证法的必然性(Notwendigkeit des positiven Rechts),后者又是源自于[ 法律] 判断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普遍实践商谈的不确定性。法律商学解释、发生学解释、先例解释与体系解释的规则和形式表达的不仅仅是纯粹的已经发生的法律解释实践。它们也参与了实证性的必然性。这意味着,它们在内容与结构上不可能是对普遍实践论辩的规则和形式的特殊化。只不过,它们彼此之间是相关联的。实证法的存在是实践理性的一项要求,因而能够在普遍实践商谈中得到证成。因此,基于权威的法律商谈规则和形式虽然不是直接地,但是间接地与普遍实践商谈的规则和形式关联起来。

(三)不正义的法律

第三项反驳是特殊情形命题预设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这将导致令人不悦的后果,它不仅使得法律判断的正确性被相对化了,而且使其本身成为了问题。理由在于有效性宣称(Geltungsansprche)是二元赋值的,而且不允许是或多或少的。所谓法律与道德的一致不可能意味着,特殊情形命题预设了法律总是事实上与道德相一致。只有援引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判断中必然被提出的正确性宣称,才能理解上面的表述。在道德商谈中提出的正确性宣称是一种道德正确性宣称。在普遍实践商谈中提出的正确性宣称是一种普遍实践正确性宣称。在两种情形中涉及的都是内容的或者说实质的正确性。人们可以称之为一阶正确性(Richtigkeit erster Ordnung)。一阶正确性应当被归属于理想的面向。在法律中除了理想的面向,还有实证性这一现实的面向。因此,在法律商谈中提出的宣称是复合的。它不仅涉及到理想的,而且涉及到现实的面向。人们可以称之为二阶正确性(Richtigkeit zweiter Ordnung)。二阶正确性宣称不仅将内容正确性原则,尤其是正义,而且将法律安定性原则与法律必然地联结起来。如果现在要适用一项不正义的制定法,就出现了在法律安定性这一形式原则与正义这一实质原则之间的权衡问题。在此无法进一步阐述。只有两点是重要的。如果法律安定性原则应当被给予优先地位,那么二阶正确性宣称就得到了满足,而且事实上二元赋值的法律有效性宣称也就不成问题。相应的判断具有了法律有效性,尽管如此,由于没有满足实质正确性宣称,该判断仍然是具有法律瑕疵的判断(rechtlich fehlerhafteEntscheidung)。特殊情形命题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描述出法律有效性与法律瑕疵性之间的这种罅隙。

(四)特殊的法律属性

针对特殊情形命题的第四项反驳可以被表述为哈贝马斯的命题:法律商谈不仅涉及法律规范,而且通过法律商谈的交往形式,自身也被接纳到法律体系之中,由此并没有构成道德论证的特殊情形,而是自始(von Haus aus)涉及到民主制定的法律。通过接纳和自始等表述可以说,普遍实践的,也就是道德的、伦理的与实用的论据在法律商谈中丧失了其普遍属性,而接近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属性。这也符合哈贝马斯在附论法律的道德内容中已经提出的命题,道德内容被翻译到法典之中,经历了为法律形式所特有的意义变迁。不过,特殊的法律属性预设这一命题,同时与哈贝马斯坚持的另一项命题相抵触,即:法律商谈并不能自我满足地运行在现行有效法律的封闭宇宙之中,而是必须向其他来源的论据开放,在此哈贝马斯指的是实用的、伦理的与道德的理由。正确的解答或许是:一方面,在法律商谈中得到适用的普遍实践论据保持着它们自身作为普遍实践论据的属性;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商谈作为整体(juristischer Diskurs als Ganzer)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属性。这或许符合了特殊情形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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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6
摘要:全面考察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应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面进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和运行皆应依据相应原则。目前,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仍存在制度化水平低、信息共享内容单调和形式单一、部分互动形式有待明确、未能实现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个案协调深度与广度不足并缺乏规制等问题。因此,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应当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制度化建设、.........
试析学校形态职业教育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发布时间:2022-12-13
" 论文摘要:职业学校教育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是学校教育的固有属性,各自都有其缺陷,两者并存不悖。这两种属性的产生是职业学校教育的学校组织与内外部因素矛盾决定的。了解学校职业教育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表现有助于解决职业教育实......
浅谈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发布时间:2022-12-24
商行为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有所差异,在研究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商行为的小对等性首先要确定商行为的概念,进而根据所确定的概念进行研究。 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特定概念。绝大多数的商事法律......
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我们似可从中外领事实践的角度,做些解读和说明。 外国领事办理“同性结婚”登记在华不具......
不确定性:收益的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5
除了巴菲特及其致股东信,在价值投资派别中,鲍普斯特基金的总裁塞思・卡拉曼也是最受投资者尊敬的人物之一,其观点深受市场关注。 作为经典教材《安全边际》的作者,塞思・卡拉曼不仅长期投资业绩遥遥领先对手,而且总是能够在最关......
应用软件安全性评价方法的有效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7
近年来,应用软件安全性评价方法逐渐成为业内相关人士的关注和研究重点,国外一些企业内部设立了专门从事基于企业软件产品的应用软件安全小组。相比于国外一些较为成功的软件安全性评价方法,国内企业对于应用软件安全性能方面的意识相......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性
发布时间:2016-11-24
一、刑事诉讼中证据法律性的概述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性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的践......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宪法监督司法化讨论中,如果我们不涉及司法机关自身的一些最基本的方面,显然是一大缺失。在宪法监督的理论设计中显然是让司法机关在宪法监督司法化的理论和实践中充当重要角色。当然,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并非只......
基于贝叶斯统计的测量系统可靠性评估方法
发布时间:2023-03-14
0 引 言 可靠性是指产品或系统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任务的能力,即产品或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发生故障的概率。可靠性是航天产品最重要的技术指标之一,贯穿于产品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技术设计、生产与试验......
浅析宪法对刑事司法的实体性控制———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论引入
发布时间:2023-03-08
一、合宪性解释的刑法教义学逻辑 在宪政意义上,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对话乃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应该立足于宪政的理念与价值而制定,并在适用中与宪法保持高度一致,正如日本刑法学者指出,宪法和刑法,在以实定......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7)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话说回来,法院以及法官对其他两个政府分支所表现出来的谦抑和敬意,从宏观背景上看,就是这样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的大环境和大气候下的产物,应当归属于广义上的政治妥协和政治合作的范畴。从政治学的立场上看,已是值得赞许的政治进步......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8)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从长期的历史来看,似乎总在交替进行。当社会需要向前发展的关键时期,最高法院往往采取司法积极主义的姿态,对社会的发展助以强大的推力;而在社会平稳发展时期,最高法院又往往采取司法......
“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8
论文摘要:“非典”事件的发生,给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了新问题。对于因“非典”而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和侵权的抗辩,目前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不可抗力,但是,从民法角度“非典”不应是不可抗力,而更加符合意外事件或情势变更的特征,需要对......
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3-02-12
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 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 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 「内容摘要」本文立足于中国法律解释的实际,明确区分了规范性司法解释与个别性司法解释,把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中国特有......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同样,以往我们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传统理解,至少有一点——包括笔者在内——似乎是有共识的,即认为在最早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美国,在其宪法文本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美国之所以有了这一制度,并在后来的世界范围内的立宪政体中具有......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0
该案所立下的“隔离但平等”的判例及其对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解释,在美国至少可以称之为最臭名昭著的宪法判例和宪法关于平等权的理论之一了;而且其影响在美国迁延半个多世纪之久。本应当成为时代先锋并期望对宪法的规定及其原则加以护卫......
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5
接下来我们想演绎的第二个问题是:上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所以在历史上长期存在重大的失误和瑕疵,而且这种失误和瑕疵有时竟迁延大半个世纪之久,这是否说明该项制度本身就存在内在相关的性质上的缺陷?显而易见的是,司法制度本身性质和......
环境法学的理性与德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理性是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对其方法论起着根本的指导作用,如果部门法学失去或根本就没有自身所涉及的特定问题的独到认识,那么它的整个理论体系就失去了基石和灵魂,制度构建也将成为无源之水、空穴来风,环境法学也概莫能外。那么......
如何提高中职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发布时间:2023-04-18
摘 要:我国中职院校的法律教学在中职院校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中职院校中法律教学往往存在教学效率低下等问题,对于中专学校来说,提高法律教学的实效性成为当下研究的重点,就如何提高中职法律教学的实效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试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试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试论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不可分离性 [内容提要]: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
经济法概念的人性基础:在理性与德性之间
发布时间:2022-11-10
摘 要:交易成本其实是在交易中因交易人的理性和德性的有限性而产生的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即交易的理性和德性成本。作为“经邦济国、经世济民”的制度安排,经济法的人性基础在于控制交易人的理性滥用和道德沦丧而降低交易成本,即降......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3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清末的修律运动标志着中国本土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自足的法律体系已告终结,从此中国开始大规模地、整体性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教育,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被纳入到依西方中心论而建立起来的世界......
论马克斯·韦伯的合理性理论
发布时间:2023-04-09
论文 关键词:目的合理性 价值合理性 现代 性 论文摘要:马克斯·韦伯主要从社会、文化以及个人三方面阐述了西方理性主义的表现形式。他将合理性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目的合理性,另一种是价值合理性。马克斯·韦伯认为,在资......
浅析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理论
发布时间:2023-03-20
在1963年的《理论与实践》和1968年的《认识与兴趣》中,哈贝马斯开始关注与海德格尔弗莱堡时期的实际生活经验思想相关的生活世界概念,并开始了对海德格尔的批判。1981年的《交往行为理论》和1985年的《现代性的哲学话语》用了相当大的篇......
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反思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05
伴随着教育制度的改革,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学专业的开设,法律人才的培养逐渐大众化和普遍化。由于社会法律人才需求的饱和,法律毕业生的就业率近年来在文科学科中往往在靠后的位置,法律毕业生的未来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与挑战。在倡......
论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 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摘要:法律所具有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学教育与法官培训具有不同的目标任务但又相互衔接,法律的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核心内容。由于过去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法律方法、法律技术的研究成果较少,法学院不能为预备法律......
论司法职权的中央性
发布时间:2023-06-28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未来中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在国家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证......
哈贝马斯:出位之思
发布时间:2022-10-09
德国南部是一片高地,风光迷人,在群山和湖泊之间,密布着神秘的黑森林。天空很低,浮云从头顶掠过,有触手可及的感觉。阳光透过丛林,点点滴滴,静静地洒在翠绿的草地上,勾画出一幅变换无穷的奇妙图景,引人遐思。难怪海德格尔和哈......
环境不确定性的管理会计对策
发布时间:2023-03-09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许多行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会计行业也不例外。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企业间竞争日益激烈,管理会计人员为了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不得不采用一些专门的方式来提高管理会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但是,无论是企业发展还是管理会计的正常开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复杂环境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将以环境不确定性为出发点,详细介绍基于环境不确定性的管理会计对策,希望能够为各大企业管理会.........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2-22
恢复性司法最早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产生发展起来的。直至今天,从国际范围来看,在该领域中的实践也是最为成熟的。可以说,恢复性司法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具有天然优势。 一、恢复性司法:渊源、概念及国际发展情况 恢复性司法(......
浅析司法鉴定的科学性
发布时间:2022-12-20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研究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其概念,从而建立探讨该问题的平台。因此,对司法鉴定的概念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探讨和改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首要问题。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珠江水运面临的不确定性
发布时间:2015-08-05
无论如何,我们现在还无法确定,珠江水运能在这个内需市场的蛋糕里分到多少。在一切未明朗,且很多条件并不具备的情况下,珠江面临的还只是一个谜。 即便如此,从2014年底开始,政府密集释放出的信号并没有出现衰退的趋势。无论是长......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司法被动性
发布时间:2023-01-05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在司法理论界,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这一问题......
法治视野下法的确定性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22-09-26
摘 要 法应当具有确定性价值,法的确定性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在语言意义上,所有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确定性;在行为指导意义上,非惩罚性规范应当具有确定性;而惩罚性规范则不一定。法律在实际适用中也应具有确定性,体现......
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2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掀开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纠正了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典型的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正在不断地......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7八十年代大陆兴起的比较文化热潮中,多数论者皆持这样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在学界反响比较大的文献,参见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们出版社,1988年。 8九十年代法学界提出的法律“权利本位说”、“国家变法论”、“......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8
当然,我们除了对这两种范式本身所要求的条件进行深入的反思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求理论范式本身要具备解释相关问题的贴切性和解释力。就晚清法律移植以来所形成的“制度断裂”而言,文化论范式将此解释为中、西文化之间的断裂,而现代代化......
公司性质在法国的争论与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8
关键词: 合同理论/组织理论/代理理论/企业组织技术理论/综合理论 内容提要: 关于公司的性质,法国学界有很多的理论如古典的合同理论和组织理论,近期的代理理论、企业技术组织理论和综合理论,但是立法和法院并未偏向任何一方。在这些理......
女性书法家的共有特色与女性书法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3-03-27
女性心思细腻、手腕轻柔,在书法气韵上更突出的是娟秀、空灵之美,与男性的粗犷、豪放之气相辅相成,两种性格特点迥异的书法艺术更能彰显我国书法艺术的精彩纷呈、博大精深。 受传统男权主义、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
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9)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3
经过这样的“概念治疗”(维特根斯坦语)之后,我们就会发现,所谓合法性就是指社会对国家所维持的统治秩序的认可或同意,这种认可或同意是以自由沟通和相互交涉的制度机制作为前提的,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机制,国家利用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对......
受贿罪法定刑的理性评价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8
对受贿犯罪法定刑的规定反映了立法机关对该类犯罪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的认识,经过1997年以来的司法实践检验其法定刑设置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完善协调,需要一个理性的评价。 一、对受贿罪设置死刑的评价 受贿犯罪是法定犯,非自然犯......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摘 要:民法为商法之母源。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
试论哈贝马斯的语用哲学观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 普遍语用学 交往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的学转向不但开创了哲学研究的新局面,而且使语言学的研究更趋合理。哈贝马斯在批判地吸收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乔姆斯基等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语言及语言使用问题入......
有关不确定理论的飞行员应急操作可靠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02
安全是我们民航系统中永恒的主题,随着现代大型客机的高度自动化,飞行员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的操作越来越少。然而,飞机的高度自动化往往会使飞行员养成习惯,疏于对飞机各种状态的监控,近年来,很多学者在民航人因学方面展开了研究......
浅谈垄断违法性的实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22
德国哲学家施米特曾言: 被规定的价值如果未得到实施,便一无所是; 如果要使价值不至消解为空泛的表象,价值的效用就必须不断被实现。 2014 年10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360 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该终......
财务管理如何提高准确性和实效性
发布时间:2023-01-30
摘要: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财务管理作为重要的管理内容,既关系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体效果,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整体效益。基于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企业只有认真总结财务管理特点,并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措施,才能......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论文摘要:“现代性”应理解为追求现代理念——诸如科学知识、工业发展、公民权利——的实际历史过程,而不是任何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理论。本文试图从中国近百年的法律实践历史中挖掘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包括继承-赡养、物权、赔偿、离......
植物抗旱性与抗旱性鉴定方法的探究
发布时间:2022-12-22
摘要:干旱是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大环境压力之一,也是植物成活与生长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低温是影响植物分布、产量及品质的重要非生物胁迫因素,提高植物的抗寒性是作物育种的重要任务。文章从植物抗旱机理、抗旱性鉴定方法进行......
试论语文实践活动的“五性”与“五环”
发布时间:2022-12-08
" 语文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应着重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而培养这种能力的途径也应该是语文实践。关于语文综合实践活动,我的理解是以活动为主要形式,以学生为活动主体,以学习语言知识、形成语言表达能力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学生的......
小议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7
论文摘要:刑法司法解释在弥补刑法立法的不足、保持刑法的相对稳定性、克服刑法规范的抽象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随着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大量颁布,其中的弊端也呈现出来。 论文关键词:否定标准;刑法司法解释;情节严重......
复杂机械系统时变不确定性设计方法
发布时间:2020-02-20
摘要:考虑机械系统参数随时间的演化,基于连续时间模型和伊藤引理,推导建立了多参数复杂机械系统时变不确定性计算模型,将系统整体时变不确定性由其漂移函数和波动函数表达,系统漂移函数和波动函数则由底层时变参数的漂移率和波动率决定,从而解析了机械系统时变不确定性设计的原理。与传统方法相比,该多参数复杂机械系统时变不确定性设计方法既可以针对各零件(或子系统)进行时变不确定性设计,也可以建立统一的系统状态方程.........
关于司法的制度属性与司法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推进司法改革是落实以法治国方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立足中国现实、借鉴吸收外国司法有益成果、研究和运用司法制度的一般属性,对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把握......
论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27
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人们性观念的多元化,加上刑法中很少有条款规定对男性性权利进行保护,种种因素导致了男性性侵害案件大量出现。而对男性性侵行为包括以下两种: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和男性对男性的性侵,其中对不满14周岁的......
法律的性别(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研究欧洲法律史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并不是一开始就具有目前这种刻板的面孔的。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所提到的“爱情法院”(cour d‘amoris)引起我极大的兴趣,而对这一制度设置的探寻却使我发现了法律与人类生活的另一种关系模式。......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的适用性
发布时间:2016-09-18
盗窃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一类普通刑事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该类案件发案数量一直位居前列,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和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量达到了190825件和222078件,分别占到了当年法院所有一审案......
环境不确定性对管理会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2-11-30
摘要: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越来越关注具体会计工作的管理,希望能够通过提升企业的管理工作质量实现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目标。本次研究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会计发展为基础,希望能够在掌握相关概念和理......
谁在绑架哈贝马斯或德里达?
发布时间:2023-04-06
——兼论欧洲、美国和’我们’未来可能的共同认同框架 5月31日发表在法兰克福汇报上的哈贝马斯、德里达的《战争之后:欧洲的重生》想必又要在 中国 激起新一轮的什么知识分子的立场站定之类的秀。但不管怎么秀,这事与哈、德左不左、......
浅谈以《巩乃斯的马》为例谈阅读教学提问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2022-12-21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推进,教师角色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怎样增强学生的主体性等成为我们函需解决的问题。有效的课堂提问是实现教学高效的......
法律规避的定性及其效力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9
一、法律规避的定性问题 (一)法律规避行为 认定法律规避作为一种行为的存在,是选法行为还是欺诈行为,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前者的观点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依其意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
法律规避的定性及其效力问题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08
一、法律规避的定性问题 (一)法律规避行为 认定法律规避作为一种行为的存在,是选法行为还是欺诈行为,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前者的观点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依其意愿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本能......
民事审判与事实探知的相对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基本司法权能就是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存在这样的理念:即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争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诚然,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这一点并没有错。问题......
法律惩罚正当性理论分析及合法性怀疑
发布时间:2023-04-21
一、法律惩罚研究范畴的前提预设 (一)惩罚概念的语义分析 纵观法律的发展史,最早的法律是与惩罚相关的法律,如今我们构架起来的宏伟繁杂的法律体系,其根源是从惩罚这一原点发展起来的。在人类社会的构建中,惩罚也发挥着至关重......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2-12-21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负担 摘 要: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将二者罗列在一个“举证责任”概......
环境不确定性下的管理会计策略
发布时间:2022-10-20
环境复杂性和变动性的特征是影响环境不确定性的主要因素,也是企业在制定战略、加强管理和提高核心竞争力时所必须重视的方面。对于企业而言,环境不确定性就是指在企业外部潜在的对企业有直接影响的全部因素,并在经济全球化“双刃”影......
环境不确定性下的管理会计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阶段企业不得不面对变化万千的市场环境。企业若想在同行业的竞争当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对环境的分析功能,为后续的高速发展奠定基础。本文从环境不确定性的角度出发,对现阶段企业的管理会计进行探讨,并对企业如何应对复杂的市场环境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环境不确定性;管理会计;核心竞争力在全球经济繁荣发展的当今社会,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有序进行中。市场竞争日益.........
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探究
发布时间:2015-07-24
【摘要】虽然伴随存款业务的发展创新,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而丰富。但存款合同作为联系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基础性合同,其法律性质也应该是稳定的。存款人有权利依存款合同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银行负有义务妥善......
浅议提高高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针对性与实效性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 针对性 实效性 论文摘要:目前高职院校所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与普通高校甚至于重点大学的教材完全相同。因此教师在实际操作中难度相对较大,存在着教师难教,学生“抬头率”不高的......
司法与新闻割裂的必然性
发布时间:2023-01-29
广大朋友们,关于司法与新闻割裂的必然性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在新闻范畴,法律是公正的制裁者,新闻的全部价值便在于将真实的事实、逻辑全部呈现在法律面前,让......
论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02-02
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最早在美国产生,一般认为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宪法司法化先河。我国“宪法司法化”这一概念则由王磊博士提出,但至今停留在学术研究上。对于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我国至今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通常......
基于奈特不确定性的ICAPM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5
摘 要:现实的资本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必须承担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奈特不确定性。本文将这种不确定性作为定价因子考虑,在一般均衡框架下,假设未来资产红利是一个不可观测的状态变量,服从隐马尔科夫过程,利......
谈现代商人习惯法的法律性质与地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现代商人习惯法是为适应和满足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广泛采用.为商事习惯法的形成与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是法律规范,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与当事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