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政”一词起源于公元前五世纪建立的罗马共和国,本意是个人独裁。罗马共和国遇有外敌入侵或重大危急事件时,最高执政官或保民官就被赋予绝对的权力,成为独裁者,称作狄克推多(拉丁文dictahure)。这个独裁者有权调动和指挥军队,中止法律,宣布临时法令。按照宪法的规定,这种专政不得超过6个月。由于执政官是由百人团会议推选的,权限由宪法规定,而且要接受元老院的节制,所以,这种专政是处在民主制的大框架内的。据有的西方学者统计,在罗马共和国存在的300多年里,共实行约90次专政。由此可见,专政与民主是奴隶主阶级的阶级统治的不同形式注1,专政时不民主,民主时不专政,两者对立互补,交替运行,不同时存在。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专政与民主的主体正相反对。专政的主体是一个人,客体是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民主的主体是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客体是其选出的执政官或者保民官,即公仆。就主体范围而言,专政与君主制差不多。区别在于,专政者不掌握国家主权,其独裁受民主制的大框架制约,并且是暂时的;君主掌握国家主权,其独裁不受制约,是永恒的。在独裁这一点上,专政可以视之为暂时的君主制。
马克思起初只要求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注2,后来借鉴巴贝夫“人民专政”的提法,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
“争得民主”的意思是成为主权者的组成部分,就字面而言,并不意味着把其他人从主权者中排除出去。而“专政”的意思就大不一样了。马克思把专政的主体从一个人扩展成一个阶级,企图赋予它“阶级统治”的含义。之所以不用“统治”而用“专政”,是为了突出这种统治不与他人分享的独占性。
为什么需要无产阶级专政?这是因为马克思认为经济的社会形态可以由某种社会实体通过努力人为改变,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实行这种改变的工具。
在马克思的设想中,无产阶级的对外专政与对内民主是二位一体的。既然专政的主体是整个阶级,那么在这个阶级内部当然实行民主,因为没有主权的人是没有资格作为主体而不是工具对别人实施专政的,整个阶级的对内民主是对外专政的必要条件。恩格斯之所以说巴黎公社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除了工人阶级的代表在公社委员会中说了算以外,依据的正是它的内部民主注3。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科学的设想吗?实践已经对此做出了检验。
列宁在实践中很快就发现,只要是专政,就不可能由整个阶级来实施。在现实的制约(逼迫)下,他很快就把专政主体由整个阶级塌缩为一个党,声明“无产阶级的专政不能直接由包括全体无产阶级的组织来实现。只有吸收了阶级的革命力量的先锋队,才能实现这种专政”注4。他明确地宣称:“当有人责备我们是一党专政……时,我们就说:‘是的,是一党专政!我们就是坚持一党专政,而且我们决不能离开这个基地。’”注5因为民主与党的生长方式相悖注6,党内民主并不存在,所以,名实相符的真正的一党专政即由全体党员充当主体的专政并不存在。于是,他就说:“19人组成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而且在莫斯科主持日常工作的则是更小的集体,即由中央全会选出的所谓‘组织局’和‘政治局’,各由5名中央委员组成。这样一来,就成为最地道的‘寡头政治’了。”注7从而把专政的主体又塌缩为几个人。然而,事情并未止步于此。列宁又说:“无可争辩的历史经验说明:在革命运动史上,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独裁的表现者、体现者和贯彻者,是屡见不鲜的。”注8“所以苏维埃的(即社会主义的)民主制与实行个人独裁权力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原则上的矛盾。”注9这样,就等于承认了苏俄以“无产阶级专政”名义实行的专政实际上就是个人独裁。经过以上三个环节,列宁就彻底恢复了本来意义上的专政,或者说,恢复了专政的本来意义。列宁还制造了“群众、阶级、政党、领袖相互关系”说。来为这种本来意义上的专政辩护注10。而只要是本来意义上的专政,就不可能有整个阶级内部的民主,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才是专政主体的情况下,其余的绝大多数人只能成为专政的客体。在布尔什维克党掌握国家政权的情况下,即便对党外而言,广大党员也不是专政的主体,而是专政的工具。本来意义上的专政与民主是互相排斥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实践正是如此。这个事实无情地证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即由无产阶级全体成员充当主体的专政是个幻想,这已经被俄国布尔什维克党掌权后的实践所证明了。然而,为了忽悠广大群众,获取广大工农群众的拥护,列宁仍然把事实上的这种本来意义的专政称为“无产阶级专政”,并把它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这种“无产阶级专政”所到之处,民主“寸草不生”。列宁接过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后,突出了或者说加重了它的暴力色彩。在这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下,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对阶级异己分子和党内外持不同政见者进行了持续的大规模镇压;红色高棉为了净化“柬埔寨共产主义天堂”而实施了大屠杀。“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践中的这种反人道恶果,极大地损害了共产主义和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声誉。虽然这些恶果不能由马克思直接负责,但是“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创立者毕竟是马克思。从系统等级结构律的角度看,马把两个不同层级的概念“专政”和“统治”混为一谈,就无形中从“统治”中排除了“民主”,为列宁后来在实践中取消民主留下了余地。从根本上说,只要不持有“人为论(经济的社会形态可以人为转换)”,这个失误就不可能发生。
比照“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资产阶级专政”应该也是指资产阶级的统治。那么资产阶级的统治能否称为“资产阶级
专政”呢?显然,既然整个无产阶级的专政不可能,那么整个资产阶级的专政同样也不可能。在历史上,代表资产阶级势力的专政只在少数国家以个人独裁的形式出现过,在这种场合,即便是在资产阶级内部民主也不存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多党竞争选举制中,也就是在民主制中,资产阶级只能通过取得优势地位或者主导地位来实现统治。占优势、占主导地位与专政显然不是同一回事。这种多党竞争选举制具有开放性,它并不排斥其他阶级代表参与竞争,并不能保证资产阶级代表竞选成功,更不会阻止阶级关系、阶级结构、阶级成分的变化,不会阻止经济的社会形态以细胞分裂形式进行的和平演变。
注释:
注1“统治”是属概念,“民主”和“专政”是种概念。
注3无产阶级专政是本来意义上的国家,巴黎公社已经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国家,因此巴黎公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专政。见李延明等著:《马克思恩格斯政治学说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注4列宁:《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同志的错误》,《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8~369页。
注6见李延明:《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载《晋阳学刊》1995年第3期。
注7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7页。
注8《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9页。
注9《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0页。
注10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