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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立法冲突及制度构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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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立法冲突及制度构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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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公司法》实体性规定赋予股东出资了较大的选择权,股东可以自由选择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设立公司进行出资登记因公司尚未成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以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有关程序性规定,与《公司法》出现冲突与不相顺接,造成工商登记中实践与法律冲突的困惑。针对困惑,提出构建出质登记制度,赋予设立中的公司以准物权,解决实践中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登记的尴尬困境,促进市场公平机制的形成,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出资登记/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质登记制度 市场是陌生人之间在追逐利益的交易中的一种经济互动,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远远大于自然人,但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是天生的,在一个社会当中,自然人是一个实体、实在的人,而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实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和法律规定紧密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了公司法人的成立、变更、消亡程序。公司的设立意味着投资者可以进行交易,可以有效地即时地利用商业机会,从而给自己带来利益,可以说,谁能够尽快地参与到公司交易中去,谁就能更快地把握机遇发挥创造财富的作用,而公司要想发挥作用,参与到经济运行中,市场的准入机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法成为法律上的“人”,就无法参与市场活动。

公司的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前提,而营业执照取得需要进行公司登记,对于登记过程中货币登记实践中不存在问题,而非货币财产出资却因为公司制度与登记制度间的不衔接,导致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设计在理论上优美,而在实践中却行不通。本文则从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的实践困惑出发,提出解决这种困惑的三种方案,通过比较最终选择创设出质登记制度,以便解决实践中的矛盾,这也是本文探讨公司非货币出资登记的意义所在。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规定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十届十八次会议修订新《公司法》,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以授权性规定的方式赋予股东自主选择出资方式的权利:“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股东缴付出资应尽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国务院2005年12月18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又以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列明了不能作为出资的范围:“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为了防范出资不到位或杜绝虚假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非货币出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做出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做出相应规定:“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考虑到新《公司法》规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情况比较复杂,条例明确对这类出资方式的登记办法授权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二、非货币财产出资实体法律制度与公司登记制度的冲突 公司登记制度作为与公司法配套施行的重要制度,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设计中《公司法》允许其出资形式,而登记部门却拒绝登记,冲突来自于公司法的规定和登记制度不衔接。 上述《公司法》实体性规定为股东出资赋予了较大选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选择何种方式出资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这是我国借鉴国外公司制度的先进成果,提高制度竞争优势,在资本制度方面的重大突破和改变。但《公司法》配套执行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以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却与《公司法》出现冲突与不相顺接,不仅未真正给股东带来自主选择出资方式的便利和喜悦,也未给承担登记和监管重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带来技术层面的轻松,造成工商登记中实践与法律冲突的困惑。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初衷虽好,却经不起法理推敲。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阶段,股东或发起人拟出资设立的公司是一个待法律程序确认的主体,是一个法律上尚未确立的“孕生”中主体,作为一个“腹中胎儿”,是不能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

此时,股东或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想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除机器、经营用工具等实物外,其他出资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股东或发起人是不可能取得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的。由于受让者(即拟成立的公司)能否正常“出生”,尚处于不能确定状态,作为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商标局、专利局依法也不可能将一项财产权转让给一个法律上尚未确立的主体。

《条例》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实际上为非货币出资股东或发起人设置了一项提交“法律不能”的申请文件的义务。依据《条例》上述规定选择权却“生硬地”变成了无法选择权,股东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成为一块吃不到的“悬挂在头顶上的蛋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说变相地剥夺了股东或发起人非货币出资自主权。 上述规定不仅给股东、发起人带来法律理解上的迷茫和实际投资的不便,也给具体负责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带来困惑和操作的不便。

“法律的实现是法律的生命”,有关非货币财产登记的法律失去了其存在的实践基础就形同虚设。

三、 解决冲突的路径选择 针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登记过程中的困惑,笔者提出了三种解决的办法:

1、从商事登记角度分析:实行公司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分列的登记设立制度以解决实践困惑;

2、直接规定禁止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

3、构建出质登记制度。这些措施在解决困惑的过程中,究竟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哪个才是最为根本而有效的呢?笔者对其进行权衡论证分析,以期得到一个最佳路径。

(一)从商事登记角度分析: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列的登记设立制度以解决实践困惑 目前我国的商事登记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赋予登记者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又使其具有合法的营业能力,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登记是合一的,两种资格都体现在一张《营业执照》上,营业执照既是商事主体资格凭证,又是商事主体营业资格的凭证。这种合二为一的商事登记立法模型,被一些学者称为“统一主义”立法模型,事实上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资格,主体资格登记意味着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出生”;而营业登记则意味着商事主体取得某一行业的经营权。

营业资格的丧失并不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丧失。对于营业执照和公司主体资格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在工商部门和法律界长期存在不同的理解,工商机关认为颁发营业执照即确认了公司的成立,营业执照是公司营业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和证明,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不便,即营业资格的丧失就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丧失使得吊销营业执照很可能成为公司逃避债务的合法工具,最高法院专门针对此类问题做出批复,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仍具有主体资格。

最高法院的做法无异于亡羊补牢,解决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却解决不了市场准入非货币出资登记的困惑。 上述分析中法律与实践的冲突与困惑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阶段,股东或发起人拟出资设立的公司是一个待法律程序确认的主体,尚不存在。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修改现行登记制度,仿照香港台湾地区商事登记制度,将登记中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进行分离,财产登记作为营业资格的成立条件,在主体资格确立之后,再由公司股东进行财产登记以取得营业资格。 但是这种分离登记的做法会使得登记程序繁琐,缺乏灵活性和效益性,不利于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的工商管理。

公司登记应当注重效率,从立法上确定两证的做法,无疑意味着又一道法律程序的增加,容易导致公司登记程序过于烦琐,而且容易导致工商行政机关滥用这种颁发两证的权利而滋生腐败,很可能为工商权利寻租打开方便之门。

(二)直接规定禁止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 工商登记机关在多大程度上对非货币出资登记进行干预体现了登记机关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考量。非货币出资不像货币一样能够“现实”地归公司所有,货币出资设立公司即使在公司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下,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将这部分货币财产用来补偿相对人的损失,维持最基本的市场秩序。

这种“安全”来自于货币存入指定银行的“实在”,以物权的形式归于公司所有,所以对于非货币出资,由于其外在特性,以及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工准则部门在市场准入把关时,直接禁止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登记,事实上在实践中工商部门也是一概限制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登记的。这种做法其实是不科学的,它虽然可以解决公司法与登记管理条例的冲突,也能够防止非货币出资的“造假”,维护一定的市场交易安全,但市场经济是以效率为首要价值的,不能过分注重安全而摈弃一切带有不安全因素的制度,我们需要改变一个传统观念:即限制主体进入的措施不等于这部分主体就“进不入”。

从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上看,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对非货币出资的做法会违背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提高公司和社会竞争力的立法初衷。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股权式的投资工具,最基本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在于获取投资收益、募集经营资金和实行企业科学管理,由此决定公司法制度设计的使命和宗旨在于对公司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社会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同时又能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限制非货币出资首次登记是公权主体过度的干预行为,它使得非货币投资者不能有效地参与市场活动,不利于参与主体的利益多赢。

(三)构建出质登记制度: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的最佳选择 新的《公司法》为了促进投资,采用分期缴付制度与减少注册资本限额来降低社会主体的投资门槛,然而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就应当以公司法人的成立为前提,否则财产权因为没有登记主体而无法登记,导致分期缴付制度的作用发挥的空间很狭小,这部分非货币财产因无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而不能作为首次出资,只有在设立登记前能够转移财产权的非货币出资才具备首期出资的条件。 这种立法与实践的冲突增加了股东或发起人设立上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准入,不能使市场主体及时的把握商机做出决策,创造财富,同时也使得资源使用的效率降低,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减弱,“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11]“它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12]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仿照商品房预售制度,构建一种新的工商登记制度,即本文所要探讨的出质登记制度,以刺激潜在的市场主体发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创造价值。

笔者所说的出质登记是一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属于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包括两种:一种为设权性登记,即此类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另一种为宣示性登记,此类登记具有宣示权利的效果,只是未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3]本文所设计的出质登记是一种设权性登记,它是指在公司法人人格没有形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赋予设立中公司以准物权的登记,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簿中。对于出质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应采用严格审查方式,要求非货币财产出资人在出质登记时必须提供证明其有权处分的相关文件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减少纠纷。

西方法谚说到:“权利需要救济,否则将一文不值”,出质登记赋予公司以准物权,能够解决公司主体未成立时非货币登记的困惑,但市场交易是复杂的,存在着不法行为需要规制,对出资人的非货币财产需要进行区分,

1、出资财产无瑕疵,即出资人提供的出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出质登记后又擅自处分该财产给第三人。对此,第三人知道出资人无权处分情形仍然受让的,可推定其资源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不予保护。

但是,如果第三人受让时尽其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仍不能知道出资人无权处分,因为非货币财产中动产的占有即推定物权效力,不能再苛求第三人为更多的注意义务,[14]此时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基于此,可以设计为:出质登记事项经登记并公告后,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第三人有正当理由表明自己不知道公司登记事项的除外。

2、出资财产有瑕疵。所谓出资财产瑕疵是指出资财产非出资人所有或者已经设置抵押或者其它物权,登记部门登记时进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瑕疵的情形下,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承认瑕疵财产出质登记成立,由此造成对真正权利人的损害由出资人承担。

较之分离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来解决冲突的做法,创设出质登记制度能够简化手续,加快交易速度,增大贸易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是解决非货币财产登记困惑的最佳路径选择。

四、 出质制度设计的效力定位 针对设计的出质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公司设立中非货币财产出质登记应具有以下的法律效力:

(一)保全公司请求出资人按约交付财产的效力 在公司设立实物出资出质登记中,出质登记最主要的作用就在于,经出质登记后公司的财产权就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出资人再实施妨害公司财产权的处分行为时就归于无效,第三人也不能为善意之抗辩,从而保障公司能够取得稳定的财产。

(二)公司设立失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效力 公司没有成立的债务由于出质登记使得公司的财产处于安全状态之中,使交易相对人不会因为出资人非法处分给善意第三人而使其对公司的债权处于风险的状态,能够保障其实现债券请求权,使交易相对人的债权不会因出资人的非法处分而消灭公司责任财产受到影响,即使在出资人卷款潜逃时也可使交易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公告效力 出质登记使出资人的财产对潜在的第三人有出质公示的作用,让第三人知晓该房屋已由公司所有,公司的财产权受出质登记保护,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前,第三人不得以不知出质登记为由进行善意之抗辩。由此,警告第三人不要为妨害公司准物权的行为,并提示第三人交易此财产的法律风险,从而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四)顺位效力 出质登记的效力不仅在于保全公司物权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还在于它能保全这种请求权的顺位,即因出质登记而使得该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规定,以转让某项权利为请求权的标的时,该项权利的顺位按出质登记日期加以确定。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规定,本登记的顺位按假登记的顺位而定。如公司A在登记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后,股东B将该财产抵押给银行C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A财产为第一顺位,得排斥C的抵押权,在进行本登记时得请求涂销C的抵押权登记。

(五)出质登记后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 除了上述四种效力之外,还需明晰出质登记中间处分行为的效力。中间处分行为,是指在登记后公司成立前出资人所为的妨害公司财产权的处分行为。

实物出资标的的特殊性,一方面可以让公司迅速成立,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融资效力,实现其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为兼顾当事人利益,保持目的和手段的平衡,笔者认为应采取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即在出质登记后,出资人仍得为处分,只是在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在妨害公司准物权的范围内,出资人的处分行为无效。

五、 出质登记制度设计的价值分析

(一)出质登记制度的效率和安全价值

1、效率价值。出质登记制度允许非货币首次出资人设立公司,较之于限制其登记的做法,显然前者创造的产出大于后者,满足了效率[15]的要求。

公司登记是“生产”公司的规则,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公司创造的财富总和即社会财富的总和。

因此,出质登记制度从一定意义上快速地为社会“生产”尽量多的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公司。

2、安全价值。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首要的价值功能,正如霍布斯所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尚的法律”而庞德又从历史的角度将人们对安全的认识概括为四种:原始法阶段的安全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持一定社会的和平;古希腊的圣哲们则将维持社会现状视为法律的安全;文艺复兴之后,安全的着眼点集中于如何保障个人权;现代的法学家不再停留于个人自然权利或自由意志的水平谈论安全,即安全不再是自我主张的最大化,而是需求满足的最大化。

[16]市场中人的主体层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团体、国家,因此制度的构建应同时兼顾个体和群体的安全,兼顾个人的安全和社会整体的安全。出质登记制度正是秉着这一思想,在充满投资风险的市场环境下赋予公司以准物权的效力,可以使社会交易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减少欺诈,为交易主体和市场上的利益相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证。

(二)出质登记制度的实践价值 对上述探讨,或许有人认为股东或发起人可以通过分期缴付或变更登记实现自己非货币出资的权利,即依据《条例》规定首次登记可以不以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待所设立公司登记注册后,再通过分期缴付或增资变更登记以非货币出资,《条例》的规定并未影响其实质权利。这种“曲线救国”论看似合理,实则毫无道理。

一是这种迂回反复有违《公司法》立法初衷和立法理念,如果说“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那么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成了“打了折扣的权利”也是法律执行上的不公正。二是违反投资人自身意愿,是否想分期出资或以变更登记方式将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是投资人自决行为,不能因为行政程序规定强行篡改其本意,同时这种篡改也增加了股东或发起人设立上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三是增加了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成本。

另外,《条例》仅规定设立登记需要提交非货币财产已办理转移手续证明,对变更登记是否需要提交办理转移手续证明则没有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则无需为之”,如果说变更登记不需要,那么设立登记中要求提交的意义又何在呢? 从竞争的角度看,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平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主体独立、权利自主。出质登记制度,充分尊重和体现多样化投资主体的投资自由,使得更多的人有资格、有能力去设立公司,以更为宽容和开放的态度刺激和鼓励了非货币出资进入市场领域,真正建立起了以多样化资本为血液的现代企业制度。

出质登记制度完善和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允许非货币投资者首次出资登记,使其能够像货币出资者一样,公平地参与到市场环境中。

不同出资形式的投资者才有可能尊重其他私主体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营利的功能,所有的投资者能够充分地参与竞争,有效地配置资源,有助于市场环境的公平和有序。 从营利的角度来看,公司是投资者进行营利的工具,投资者欲通过具体的业务活动以获取利润,它根植与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和动机之中,投资者在把资金转为生产资金时都希望资本增殖,而增殖的实现有赖于公司的成立,从这一角度来看,公司的存在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工具意义。

限制首次非货币出资登记就是限制了这部分投资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权利,剥夺了其创造财富的工具,压抑其投资欲望和动机,此外商业环境复杂多变难以透彻认识,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投资人为抓住商业机会往往必须迅速作出经营决策,但是对于未出生的公司来讲,这种决策的做出,因为公司没有成立拿不到营业执照,会阻碍公司的经营活动,延误商业机会,抑制经济活动,从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设立出质登记制度就是给了所有非货币出资者进行投资创造财富的工具,释放其压抑,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质登记制度设计还体现了“鼓励投资,鼓励创业,促进发展”的思想。

“公司”是人类历史上一项了不起的发明,它将志趣相同而能力各异的个体集中起来,通过公司的内部制度—章程来实现个体间的分工与协作,完成单独个体难以完成的工作,进而推动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因此,只有当“公司”这一工具更容易为个体所利用时,个体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

[17]增设出质登记制度,放宽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和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严格要求可以让更多的潜在有商机的主体进入市场。能够使得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得到鼓励,肯定和鼓励对各种投资资源充分利用,对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的开拓,达到对运营效率的追求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法和科技法的立法分析,非货币资产股权占比有扩大的趋势和遵循交易者意愿的趋向。

”[18]该制度的确立是有其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 结束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得好,修改得好,更需要执行好。

对非货币财产登记的探讨,无论是从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还是从对工商登记困惑的解决,都意义重大。但由于篇幅和能力所限,笔者仅是原则和概括地提出了概念和效力,进行理论上的粗浅解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或是引起大家的共鸣,使得该领域的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从而解决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些难题。

借用公司法修改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的一句话:“在全球经济竞争的背景之下,各国经济的竞争不仅是产品和市场的竞争,某种程度上更重要的是制度的竞争,就是谁必谁的规则更优,谁的制度更佳,谁能为企业发展成长和经济发展提供最广阔的空间和优越环境”。我们要做的不仅在实体制度层面,为鼓励投资设置一张有足够张力的弓体,同时要在程序操作上配套设置一根弹力十足的弓弦,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增进社会财富为目的,以适应社会注意市场经济需要,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这样才能相得益彰发射经济强力之箭,以更快速度缩小与国际经济靶心的差距。

注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法律规范是一种可能的规定,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就必须使法律规范真正落实到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中,这就是法律的实现问题。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页。 将主体资格登记与营业登记合二为一的登记模式,使得在对营业能力进行监管控制的同时,不恰当地限制了工商自由,侵犯了个人的工商活动自由权。

朱江主任刘兰芳主编:《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40页。 我国台湾地区,对公司除由“经济部”,发给执照准予成立外,尚须由市县政府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

营利事业登记证的目的在于使公司取得一个税籍,作为征税依据和目的事业控制的途径之一。在香港,公司的登记注册首先由公司的创办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香港公司注册宫提出注册申请,然后由公司注册官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登记备案并发给公司注册证书后,公司合法成立。

2011年5月在苏州召开的入世与商事登记立法研讨会上,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就商事登记立法的建议中也提到,“不妨把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分开。”以便于理清商事交易中各种复杂的关系,有利于市场主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就公司设立本身而言,实践中就经常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 王保树:《转型中的 公司法的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65页。

如《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11]马克思思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2页。

[12]I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82页。 [13]蒋大兴:“公司股东取得资格之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3卷,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436-437页。

[14] 对于非货币出资中的不动产,不存在善意恶意之分,因为处分不动产,需要登记,而登记过程中可以通过登记簿查阅到该不动产已经出质登记。 [15]作为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效率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率。

[1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17]张辉:法相宜则事有成浅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思路及主要内容,载自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月。

[18]姚掌宏:《谈无形资产的股权问题》,《法学》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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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制度的设立,为保障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被保险人双重得利以及防止第三人脱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的实力已相当雄厚,此时保险代位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无遗,保险代位制度正面临着新的挑战,......
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方法
发布时间:2023-06-29
[论文关键词]内部控制 货币资金 [论文摘要]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资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大多数贪污、诈骗、挪用公款等违法乱纪的行为都与货币资金有关,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货币资金的 管理 和控制,建......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制度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1
论文摘要:在现代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要求。在我国,证人证言也一直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证人出庭率很低,本人认真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的原因并借鉴外国立......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动产物权登记,区别于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和规则,是物权公示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现行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即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必须结......
非货币性交易审计方法初探(1)
发布时间:2022-07-21
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边境易货贸易,到目前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业务,对会计实务的冲击力很大。1999年,我国正式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该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规范,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利用非货......
论商业登记(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8
商业登记是指依商法和商事登记管理法规有关商业登记规定,当事人将要进行的应登记商业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合于规定即予以登记注册,使所申请事项发生一定效力的活动。一、 商业登记的历史演进商业登记源于商......
论 冲 突 规 范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内容提要: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冲突规范的由来、特点、结构、类型等方面论述了它的重要作用,又简述了其在运用中的缺点,希望通过此之论述,能帮助我们更好理解冲突规范和国际私法,促进我国冲突规范的立法。目录:......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2
【摘 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商事登记的性质和功能;强制登记的存废;商事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合问题等,以期能更有效的维护交......
论冲突规范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4
一、概论“冲突法”名称始于17世纪,从19世纪30年代以后,冲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被称为国际私法。19世纪末以后,通过条约统一规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出现了“统一实体规范”。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除了冲突法外,还包含统......
企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建设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3-01-27
摘要:随着时代发展,我国当前大部分企业都在积极进行改革,其中主要改革内容之一是企业财政方面改革。企业财政方面改革能让企业更好发展。但是我国当前大部分企业都不能较好实现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从而让企业无法完成较好发展。对于此类情况,需要从根源入手,全面发现其中存在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让企业更好发展。针对此类情况,本文从详细研究当前企业货币资金内控制建设存在的三项问题,希望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实现全面发.........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计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0
摘 要:就目前的情况分析,我国很多的公司开始采取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易来进一步达到对利润的实际操控,因此,在各大公司发展进步过程中,对于公司内部的实际利润控制方法已经集中在了非货币性的资产交易。但是,在会计核算领域的非货币......
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的测试及审计技巧
发布时间:2013-12-18
货币资金是 企业 进行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资产,其流动性强,具有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等职能。由于货币资金的收付较频繁,比较容易出现错、漏等情况,也比其他资产更容易被盗窃、挪用和贪污,它往往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舞弊的首选对象,企......
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务解析(1)
发布时间:2022-12-19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及交换的一般原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补价)。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
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试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商事登记现行立法,在形式和具体规定中都存在着缺陷,需要健全商事登记立法以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最大化发挥......
浅谈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法上的财产权制度和理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行政体制以及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并不是指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才有了对行政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而是指以往的经济体制以行政命令为特征,经济体制同时就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改革......
浅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完善: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商事登记的性质和功能;强制登记的存废;商事登记的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合问题等,以期能更有效的维护交......
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1
摘要:伴随市场经济发展,交易活动和种类日渐多样,不动产的交易及其统一登记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一些改变,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缺陷。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如今很多的不动产交易带动了大量资金流的流动,同时也发现了很多不合理的问题和存在的不法现象,给制度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统一制度并不统一,在.........
供给冲击\财政冲击\货币冲击与中国经济波动
发布时间:2023-02-22
供给冲击财政冲击货币冲击与中国经济波动 收稿日期:2011-03-10 作者简介:米咏梅(1979-),女,山东烟台人,经济学博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宏观经济学和经济思想史方面的研究。E-mail:miyongmEi@gmail.com 王宪勇(1980-),男,黑......
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 ——比较法考察报告
发布时间:2023-06-27
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 ——比较法考察报告 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 ——比较法考察报告 不动产法上的预备登记制度 ——比较法考察报告 预备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
论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对于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的问题,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与此相呼应,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对此,笔者不予苟同,本文从现代行政的需要、行政法的平衡精神及维护法治统一的角度出发论证了行政诉讼......
析建立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构想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一、诱惑侦查的渊源和定义 诱惑侦查最早可以追溯到大革命前的法国,当时的路易14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将其作为一种特务政策,以此来捕捉革命党人,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而诱惑侦查真正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却源于二十世纪的美国,主要是......
货币资金的会计控制管理(1)
发布时间:2022-12-01
摘要货币资金是单位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也最容易出现问题,每个单位应特别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必要性入手,浅析了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要点和方法,以期达到对货币资金控制的目的。 关键词货币资金控制......
行政复议制度与观念冲突之我见(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自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的十余年间,行政复议工作除了《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初稍微“热”一点外,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皆是门庭冷落,无人问津。且不说普通老百姓不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和作用,就连行政机关......
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及平衡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一、引言 法院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中外司法史上历来如此。冲突是指矛盾关系的表面化,因此用“冲突”来描述法院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似乎有些夸大其辞,但如果考虑冲突既包括显性冲突,也包括隐性冲突,那么,将法院......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法 宪法诉讼 制度构建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诉讼是宪法自身的要求,是法治的需要,是审判实践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我国具有构建宪法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应当在吸取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建立......
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引言 在当前我国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商业已经有了迅速的进步,而商事登记制度对于商主体的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情况来看这一制度相对比较的发达,但是由于历史的因素以及现实情况的因素,还存有一定......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引言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显然与走资本主义道......
论不动产登记中强制公证
发布时间:2016-04-06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论不动产登记中强制公证”解决您在写民法论文中的难题 论不动产登记中强制公证 强制公证又称法定公证,是一种必须执行的公证。它是根据按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公证形式变更、设立的法律行为;当存在需要公证的事......
股权激励并非建立人力资本产权(1)-传播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摘 要] 企业的发展,是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之间互相冲突并不断融合发展的过程。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治理方式的不断变迁实际上就是人力资本的理念从无到有,人力资本从附属地位向独立地位发展,逐步主导企业的过程。财富的来源并不是物力资......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1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1)的实证案例: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情况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分析: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情况(一)美国1.美国1960s年以前的货币市场——初级阶段在美国金融史早期,“货币市场”一词通常狭义的指贷款给证券......
非货币性交易审计初探(1)
发布时间:2023-06-20
近年来,我国经济中出现了许多诸如资产置换、股份转让等非货币性交易,使企业经营方式和筹融资发生新的变化。与此同时,一些上市公司通过不公平的非货币性交易,粉饰经营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为规范企......
谈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方法
发布时间:2013-12-18
" 货币资金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它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货币开支的合理、合法和货币回收的安全可靠,防止贪污舞......
论在我国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构想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论文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大法系的日益融合,法、德、日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立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9
「内容提要」行政规范冲突是指不同的行政规范文件中行政规范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相互排斥。在我们这样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研究和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又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本文结合......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论文
发布时间:2017-05-25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处理因为中国财政政策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具有不亚于货币政策的影响,故而本文在构建VAR模型的时候,同时采用了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经济和区域物价水平等四个变量进行分析;并将样本区间设定为1979-2010年。在变量选取上,可以从金融机构贷款额、M0、M1、M2、拆借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中选取适合中国的货币政策变量。基于中国货币政策的实践经验以及数据的可得性,选取M1为货币政策变量。由.........
略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4
宪法诉讼,一般认为,是指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侵害时,该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最终救济,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 在中国,还未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至今也没有一起真......
简析司法评估制度的建立(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法院 检察院 司法评估 司法制度 论文摘要:论述在我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怎样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官员的品行,这已是很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各国建立司法评估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运行的司法制......
论我国判例法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随着制定法的缺陷愈发明显,在我国建立判例法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相信通过构建判例法制度,确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可以有效地弥补制定法的缺陷。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对比学习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在会计处理方式上有相同之处,本文通过对两者进行对比,总结出两者容易混淆之处,为掌握这两类业务提供依据。 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 资产处置 损益确认 企业会计具体准则第7号和第......
关于不动产实名制登记涉及的法律探究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 要:由于不动产物权价值往往比较大,其变动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所以物权变动的手续要求严格,要求以登记方式才能变动,不登记不足以产生社会公信力,不登记不足以证明此物的所有权属归谁,不登记不足以对抗其他交易人,我国物权......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CEPA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我国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共享区域资源的发展思维。CEPA框架首先是经济意义上的,其次是法律意义的,这体现为在CEPA框架里必须解决两个法律问题,否则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难以显现。其中一个突出的法......
法国的立法体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宪法是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得以建立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的稳定则是法律体制稳定存在和运作的前提。随着法国革命形势的起落、政体的变迁、政党的更迭,其宪法也在这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修改,直到1958年宪法的制定,才确立了现行的......
证券法律冲突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8
一、国际证券法律冲突特质考察法律冲突系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证券法律冲突是关于证券领域的法律冲突。证券法律冲突发生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各国关于证券......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以数字技术为特 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竞争主要是指知识、人才和教育的竞争,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 突出和重......
探析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建设(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且能充分发挥效力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一方面需要学习和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需要总结十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和总结,提出对我......
登记机构不应限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债权种类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12
【摘要】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传统抵押的进一步发展,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开拓客户群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6-09-13
自预告登记制度出台以来,从社会层面来看,我国房地产市场一房二卖的现象明显受到了遏制,而且对于抵押、地役等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从而实现了在不动产交易中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促使双方当事人信......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论文关键词:夫妻 ......
关联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会计报表的识别(1)
发布时间:2022-11-0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条件的,其入账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
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3-05-26
摘要:房地产是我国的不动产概念,包括地产与房产。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我国原有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在这种新形势下也逐渐凸显出了一定的弊端与不足,对实际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本文中,将就......
论司法独立[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1
论文摘要:内容论文摘要:建立法治的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所以建立法治的国家,司法独立是前提,因此加强司法独立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论文关键词:司法资源独立 司法独立对象......
浅谈非货币性交易的审计(1)
发布时间:2022-11-04
目前,一些企业尤其是某些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纵利润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非货币性交易的审计,以确定企业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要求对这类交易进行了确认、计量和披露,是......
论传统中国货币制度之特征
发布时间:2022-08-03
[摘 要]传统中国货币制度表现出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明显特征,由于政治、经济和物产、地区联系等的特殊性,导致我国传统货币制度以中央集权行使管理权,以金属铜作为主要货币材料源,而贵金属由于物产的稀少只作为辅助源材料,......
对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构想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一直是一个单一法制国家(不考虑台湾因素),即全国旅行统一的法律,各地适用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是不得同中央的法律相抵触的。但是,香港......
欧共体反倾销制度的突出特点(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译文首先从制度控制层面的角度介绍欧共体反倾销制度,认为欧同体反倾销措施受到了反倾销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三个层面有效控制:其次专门介绍了公共利益评估和从低征税这两个“超WTO”规则;最后......
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8
关键词: 民事立法 内容提要: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众多疑难的价值判断问题让立法者难以选择,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能为民事立法者提供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向,指导立法者进行更合理的利益考量和规范设计,有利于减少争论、提高立法效率......
法国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1、公民权利和给予公民关于行使公共自由的基本保障,为了国防对公民在人身和财产上所设定的负担; 2、国籍、人的身份和能力、婚姻制度、继承与赠与; 3、关于重罪和轻罪的确定和对它们可以适用的刑罚,刑事诉讼程序,赦免,新的审......
论我国独立保函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3-07-25
[摘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独立保函因其明显优于传统担保的债权保障功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实践中,国内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在独立保函的使用上已经相当规范化和国际化,但独立保函在国内法律中的地位远远没有达到......
城市郊乡房屋产权登记法律问题探索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7
【内容提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区面积的日益拓展,一些城市郊乡村组整体纳入城市规划。原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自有住房如何进行产权保护,是否应该进行产权保护,就成为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法律课题......
法国的立法体制(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王晓民主编:《世界各国议会全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第405页。 洪波著:《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第154页。 法国议会的立法范围包括:1.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
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论文论文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公民权利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增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问题目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对宪法诉讼的概念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澄清,并在借鉴国外宪法诉讼制度的基础......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审计(1)
发布时间:2023-06-20
内容摘要:非货币性交易的审计与一般的货币性交易的审计在审计目标的确定,审计程序以及审计方法的选择上有较大区别。必须根据其特点采取正确的审计程序和适当的审计方法。 关键词:非货币性交易;审计;目标;方法 我国《企业会......
关于建立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构想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近十余年的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后导致原告撤诉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其做法在一些地方被广为推崇。由于协调......
保障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关键词: 鉴定结论/鉴定人/质证 内容提要: 通过明确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可不出庭的情形、鉴定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司法保护制度等问题的论述,以期克服目前鉴定人出庭难、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流于形式的不足,完善鉴定人出......
非货币性交易审计方法初探
发布时间:2013-12-18
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边境易货贸易,到 目前 企业 之间的资产置换业务,对 会计 实务的冲击力很大。1999年,我国正式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该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规范,从某种程度上避免了企业......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
建立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论文摘要:目前国内不少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弱,应对贸易纠纷的能力有限。如何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对不断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政府部门应着重考虑的实际问题。广州市外经贸局和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
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财务分析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8
财政部1996年6月制定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在财政部1984年4月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基础上重新修订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总结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实施以来的基本经验,结合新形势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
古代土地、房屋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22
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
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建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论文关键词】强制侦查 司法审查 司法救济 论文论文摘要:强制侦查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但实施不当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有效减少这种可能的侵害。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必须考虑其可行性,既要从审查......
构建跨区域反假货币的合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3-04-08
大余县位于江西省的西南端,紧邻广东省南雄市,一些不法分子正是瞄准了这一区位特点,揣着假币在两地打游击,在如此严峻复杂的反假形势下,打击制假、贩假货币工作,仅靠一地人民银行单打独斗明显乏力。基于这种背景,2010年,人行大余......
财政资助科研论文开放获取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机制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09
摘要:财政资助科研论文涉及的利益主体有作者、作者雇主单位、财政资助机构和出版者,对此类论文的开放获取会在不同主体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应综合运用财政资助机构的开放获取政策、科研单位的开放获取制度、相关主体与出版者之间的协......
欧盟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协调机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1
一、欧盟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冲突的产生 欧盟由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而来。欧洲经济共同体最初就是1951年的巴黎条约创建的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罗马条约创建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92年欧洲12国又通过《欧洲联盟条......
关于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构想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4
[文章摘要]: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是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和目的所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当今各国的研究动向,探讨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依据,提出......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2-07-21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试论我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冷 帅 引 言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什么是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这是本文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对二者进行合理的界定,才能以此为基础去合理地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本身及其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宪法价值“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语汇,例如“交换价值”、“使用价值......
期货经纪商法律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 期货经纪商是期货市场的基本要素,也是各国期货法规范的重点之一。各国期货立法对“期货经纪商”的规定各异。英美法系的期货经纪商的性质是代理商,大陆法系的经纪商则是行纪商。我国对“经纪”一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
美国的立法体制(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3、设立军事学院和海军学院。引申自建立和保持陆军和海军的权力; 4、发电和出售剩余物资。引申自处置政府财产、管理商业和宣战等权力; 5、帮助和管理农业。引申自征税、提供公共福利和管理商业的权力。 (三)禁止联邦行使的......
美国的立法体制(6)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7
从利益的角度讲,如果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联邦(中央)和州(地方)有关权力划分的争论永远会存在,因为权力背后是利益和需要。即使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由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情势变更、现实需要等多种原因,也都可能引致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