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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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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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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显然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的问题也没有德·索托说的那么严重。但是无论如何,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完善正规的各种权利记录制度在技术层面上值得我们加以学习借鉴,况且我国现存的各种财产尤其是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上也的确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需要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加以完善。本文首先论述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几个主要的问题及其危害后果,然后提出相应的一些完善措施。

二、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在我国,目前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是各类不动产的行政主管机关,但是现在却存在对不同的不动产在不同的机关办理权利登记,甚至同一不动产的权利登记也存在多个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现象。例如,依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现行的多重登记机关不仅极大的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交易的快捷,而且人为的造成查询困难,有害于交易安全,易孳生各种纠纷。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不完整与查询的困难

任何财产权属登记记录作为记载财产上权利状况的文件,不仅应当符合恰当的形式与准确的表述,而且必须能够使交易中的当事人方便、快捷的查阅。惟其如此,交易的安全方能得到保护。然而,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记录本身以及查询的过程却是一件让人非常头痛的事情。

首先,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下,办公设备的欠缺以及工作经费的匮乏,导致不动产记簿的记载不仅不规范而且也不完整。登记记录的不完善,不准确给抵押权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造成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困难。

其次,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项不动产物权登记记录能够建立起全国性的数据信息交换查询系统。当事人与律师为了查阅某项财产上的权属状况而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亲历亲为。

第三,由于各项财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不动产权利登记,结果一项简单普通的不动产权属记录的查询被设置了重重障碍,极为困难。一些地方的登记机关对人们查询不动产登记记录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本来用以保护交易安全的登记记录制度却被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变成了机密档案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的公示力公信力从何谈起?!

(三)不动产登记中的不合理收费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进行机构改革,然而都没有抑止住国家机构与官员队伍的不断膨胀。一方面,国家机构的扩张速度大大超过了财政预算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预算不足不仅没有成为促使政府机构消肿的有效压力,反而激发了机构为谋求生存而寻找预算外收入的冲动。[3]于是,默许甚至鼓励政府机构自谋生路,寻找预算外收入就成为伴随改革开放大潮而产生的另一股激流。而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各种名目的收费顺理成章的成为了这股激流中的一朵浪花。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政府服务观念比较强的地方,不动产登记的收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在广大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机关人员严重超编登记机关常常入不敷出,于是对于各种登记收费就成为解决超编人员工资以及增加单位福利最有效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高昂的收费不仅极大的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成本,而且导致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甚至财大气粗的银行为了避免昂贵的收费都不愿意办理登记,结果造成了大量的纠纷,不利于我国物权关系的稳定与发展。

(四)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之间的冲突

如前所言,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权利的强制性登记,但是,与实行权利登记制度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除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外还颁发权属证书即采取的所谓“登记发证制度”。例如,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申言之,房屋所有权产生、转移、变更以及设定他物权,除需要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进行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登记之外,还由登记机关发给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卡)上进行权属登记与颁发权属证书过程通常都是在同一登记程序中完成。这样一来产生的问题就是:公示力与公信力究竟是应当建立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还是建立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之上?对此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各个部委规章的规定又不相同。就土地登记中土地登记卡与土地证书的关系而言,《土地登记规则》第62条第2款第1句以及第65条认为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而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但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 5条却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登记(卡)簿与权属证书的并存以及法律规定上的差异导致了实践中人们常常很难判断:究竟是权属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还是登记卡(簿)上的记载更有法律效力?事实上,由于到行政机关查阅登记记录的诸多困难,使得人们更加相信权属证书的可靠性。然而,发生纠纷时法院又仅依据登记机关的记录来确定不动产上真正的权属。登记簿(卡)与他项权利证书并存的局面非常不利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容易造成更多的纠纷,给交易的当事人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三、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采取的完善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措施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充分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完善正规的各种财产权利记录制度,尤其是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因为只有通过完善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才能够真正的实现保护产权,贯彻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完善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统一登记机关

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指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负责接受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依法就有关民事主体对不动产的权利进行登记的社会组织。目前世界各国、各地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置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法院负责登记工作,例如在德国不动产登记由属于地方普通法院系统的土地登记局负责。在瑞士,由各州的地方法院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4]韩国也是由法院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5]二是由政府机关负责登记,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采石权等不动产权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分局、办事处为管辖登记所掌管之。[6]

就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的必要性,学界基本上达成共识,存在争议的是究竟统一到哪一机关。有的人认为,应根据法理和国际经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登记。惟其如此,方能使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直接与国际上常见的司法机关登记相统一。[7]而有些学者认为,由法院负责登记并不符合我国国情。[8]还有些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应当由社会中介组织负责,这样当登记机关性质上属于一个民间组织的时候,能够有效的防止行政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不正当干涉。

笔者认为,未来民法典究竟以何种机关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的问题并非一个理论上可以争辩出对错的问题已经超越似乎已经超越了法学的研究范畴,因为这是一项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它必然要触动许多部门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财政预算上的相应安排。因此,只要未来能够将负责登记的机关进行统一即可,至于具体统一到哪一个部门应由其他的单行法律加以规定。

(二)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性质、地位及其类型

所谓不动产登记簿就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在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特殊的地位,即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在现代不动产法律体系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就权利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的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源证明文件,能够清晰的展现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状况,因此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9] 其次,就第三人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信力。再次,对于国家来说,不动产登记簿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

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如此的重要性,因此其应由登记机关统一掌握并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应当公开。这种公开并非只是向不动产的物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公开,而是要向所有的人公开,即任何意欲查询不动产登记记录的公民或法人都有权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不动产登记簿的有关内容,而登记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这样既能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力与公信力,从而使投资者更乐于投资,而且能够有效的减少一些腐败现象。

至于未来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后,如何设置登记簿的问题。学者们多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的类型,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分别设立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德国、日本以及韩国等国家都是如此设置的。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只设立一种登记簿即房地产登记簿,而无须分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原因在于:首先,虽然土地与房屋是两项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不动产,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的原则,即要求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保持同一。对于此原则,各种房地产立法给予了反复的强调。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既不认为土地与建筑物是独立的物权客体,也不认为建筑物附属于土地或者土地附属于建筑物,而是认为房屋与土地只能是一个整体,其名称为“房地产”。其次,在交易实践中,很少有建筑物与建设用地相分离的情形,亦不存在分离的必要。再次,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在我国,除国家与集体之外任何主体不得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被完全排除出了市场。然而,由于建筑物可以归私人所有,且实践中真正能够对国有土地加以实际利用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于是法律又规定这些主体可以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既然法律是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授予给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则这些主体必须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否则法律授予这些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本目的将落空。众所周知,对土地的使用只有一种形式,即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为了能够使国有土地真正被利用起来,法律上只能将土地与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看待,并且要求两者的权利主体严格保持一致,否则不仅会导致国家授予个人或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落空,而且将出现土地使用权沦落为土地所有权的严重情形。[10]

(三)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

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其前提就是明确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性质及其作用。笔者认为,首先,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应当界定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而不能像《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那样将权属证书的性质界定为“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原因在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在这一点上,其与证券大不相同。我国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曾精辟的指出,证书是记载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其作用仅仅是证明这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至于这类证书的有无和存在与否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行使权利与持有证书无关,转移权利也无法通过交付证书进行。然而,证券不仅记载一定的权利,其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在通常情形下,权利与证券是结合在一起的,证券不仅是证明权利之存在,证券的存在与权利的存在也有密切的关系。[11]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在交易中仅具有初步的证明作用。例如,在一宗房屋买卖交易的磋商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谈判可以据此展开。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则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既然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仅是起到证据的作用,那么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四)确立实质审查主义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对当事人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有的采取实质审查主义,有的采取形式审查主义。形式审查主义是指,只要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能够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性条件,不动产登记机关就进行登记,至于申请人与相对人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情况,登记机关不予理会。而所谓实质审查主义是指,由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不仅要逐一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必备的形式要件、登记手续是否完备,而且要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进行审查,即对申请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状态进行审查,例如该不动产权利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权利的实际存在情况等问题。

就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究竟采取何种立法例,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采取形式审查主义,理由在于:首先,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登记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进行调查和举证,所以其无法对申请人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其次,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将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因为登记机关无权改变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建立的财产法律关系。[12]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理由在于:

首先,实质审查制度有利于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使不动产登记真正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通过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的形式、内容等各方面的细致审查,可以最大程度的确保登记的内容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登记簿所展示的权利内容越真实、给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越可靠,公示制度就越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实质审查制度也便于明确登记机关的责任。在我国由于登记机关的极端不负责任,经常发生错误登记、重复登记的情形,这常常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害。通过明确实质审查制度,有利于加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明确由于登记机关的哪些错误、疏漏,其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再次,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不动产登记都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例如,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登记机关在接受当事人的土地权利登记申请之后,应当首先进行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与地籍测量),其次进行权属审核,然后加以公告,最后才予以登记。

(五)增加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

所谓更正登记就是指不动产物权人或登记机关在发生登记出现错误、遗漏的时候而予以更正时所进行的登记。只要进行登记,那么无论登记机关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登记错误或者遗漏的事情发生,为了能够及时的消除因登记错误或遗漏而造成的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情形,有效的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登记法中对于更正登记都作出了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94条规定:“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物权、在此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或者依据第892条第1款确定的处分限制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如因权利未被登记、未被正确登记、或者因登记并不存在的权利负担或者权利限制而遭受损害的人,为了更正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有权请求利害关系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然而,由于更正登记的程序较为漫长且需要进行举证,然而,在这一段时间内登记权利人有可能就对不动产进行处分,而基于登记簿的公信力,第三人将受到保护。为了能够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维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登记法上还规定了所谓了异议登记制度,依据该制度,真实权利人可以方便快捷的暂时中断登记簿的公信力,使登记权利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处分不动产。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制度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在将来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六)增加预告登记制度

我们知道,债法上的法律行为即负担行为只是使当事人负有某种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仅使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如果卖方不履行这种义务那么卖方是无法依据负担行为来加以控制的。法律上为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创设了一种特别的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Vormerkung)。预告登记目的在于保全某种债权请求权。申言之,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Sicherungsmittel),这些债权请求权可以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也可以是依法产生的。预告登记制度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能够产生担保效力、顺位效力以及增强效力等三项效力。由于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便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所借鉴。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委规章没有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目前我国仅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对预告登记作为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

注释

[2] [秘]赫尔南多·德·索托:《资本的秘密》,第38-39页。

[3]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1期,第165-166页

[4]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建议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5] 参见崔吉子:《韩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载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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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民法典之中债法编的结构,指出了传统债法体系所存在的缺陷。提出在保......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4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思路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6
摘要:该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土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经验,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思路为研究对象,论文首先分析了不动产登记不统一的弊端,论文中主要分析了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文论述了建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解决思路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
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3
[论文关键词] 少年 司法制度 少年法律体系 [论文摘要] 少年犯罪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日益严峻,为预防、控制和减少少年犯罪,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我国由于多种原因,少年司法制度构建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少年司法制度存......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价值分析和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价值分析和路径选择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价值分析和路径选择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价值分析和路径选择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功能主义的比较方法,对世界各国的登记制度作了比较考察。文章......
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13
引 言 在就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国家或地区(如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力与公信力。登记簿的推定力也称“登记簿的正确性推定(DieVermutung derRichtigkeitdesGrundbuchs)”,是指......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宪法 国外宪法 宪法保护 论文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及制度的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6
[摘 要] 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在打击腐败分子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上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该罪在配套制度上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监......
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07
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民事有限再审制度的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生效裁判因出现法定事由再次予以审理的特殊救济程序......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07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完善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完善 [摘 要]我国担保法在抵押权制度的规定中,与肯定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的同时......
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在阐述国外宪法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拙上,指出我国宪法因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等没有得到彰显,存在着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完善我......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8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
关于不动产实名制登记涉及的法律探究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 要:由于不动产物权价值往往比较大,其变动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所以物权变动的手续要求严格,要求以登记方式才能变动,不登记不足以产生社会公信力,不登记不足以证明此物的所有权属归谁,不登记不足以对抗其他交易人,我国物权......
不动产登记:权力变权利
发布时间:2023-05-1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发生到成熟的过程,作为新生事物,不动产统一登记也是如此,要想真正实现,它还须跨越多重关口。 眼下最难的莫过于,各级官员和社会公众仍把不动产登记当作行政权力。......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9-27
摘 要 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囚徒困境”。起源于美国的宽恕制度,对于及时发现卡特尔,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行政资源,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截止目前,英国、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地区也都效仿美......
论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2-24
[摘 要]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的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会计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其改革必须要顺应市场,并且随着对象的改变不断革......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缺陷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3-07-24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 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就已经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方面的探索, 1984 年我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不但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诞生,......
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9
而早在十三世纪下半叶西班牙制定的破产法即《七章律》中,率先抛弃了意大利的商人破产主义,实行一般人破产主义。受其影响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均采用了一般人破产主义。1967年法国修订破产法,打破了过去商人破产的局面,制定了自然人......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2023-05-14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已成为迫切要求。本文结合公共财政理论,浅析目前我国公共财政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共财政;法制;原则;建......
试论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及其发展策略
发布时间:2022-10-30
一、引言 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最好的体现是民商法,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状态下。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秩序的基础,对于我国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民商法能够起到规范性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和进步......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论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完善 [摘 要]动产抵押是民法中一种新型的抵押担保形式。我国以登记作为动产抵押的仅有的公示方式显然不充分,不能适应我......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发布时间:2023-07-26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我国民法的制定走法典化道路的基本构想已经得到多方认同。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名专家学......
论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6-03-23
摘 要:民事调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是我国古代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现在,仍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之中,作用和缺陷都日益凸显。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水平逐步提高,民商事案件逐渐增加。在实......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浅谈
发布时间:2022-11-27
【摘要】阐述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分析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希望该研究可以推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关键词】信息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1引言积极推进不动产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落实当前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产权人基本权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这项技术的推进至关重要。本文首先阐述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其次,分析了当前不.........
探讨我国房地产预售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11-06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及意义 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形式。商品房的预售方式首创于香......
不动产登记你在担心什么
发布时间:2022-10-28
自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定将于3月1日实施以来,舆论对其的关注和讨论就没有停过。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虽没有专门针对公务员房产登记的内容,但对于以前用假名进行登记,或者以其他不正规的手段进行房地产登记的行为,在新的制度下必然会得......
小议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22
不动产登记,不但对于明确物权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城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活跃,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的近忧与远虑
发布时间:2023-03-27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省级职责整合任务,但市县层面的职责整合工作进展缓慢。因此,中编办将联合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 “这是地......
我国仲裁制度的反思和完善来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我国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仲裁法实施8年多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4-05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完善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畅进行的制度,也是保障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的制度,使当事人的诉权......
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完善方式探索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正处于平稳、快速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相互竞争、相互成长、相互发展,因此,在我国劳动人口具有较大规模和流动性。在如此的时代背景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关系,与企......
论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7-10
一、绿色金融的含义和产生 1.绿色全融的含义 绿色金融又称之为环境金融(Environm ental Finance)或可持续融资(Susta inable Financing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作为国内外学术界在谈及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关系时的习惯用法,侧重......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 商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
论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1
法谚说:“无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法定化的权利分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与此相对应,法上的救济亦分为宪法救济和法律救济。宪法救济是与法律救济相对应的概念和制度。我国已建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普通法律诉讼制度,以......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995年11月9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注:《越南民法典》中译本,米良译,云......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发布时间:2013-12-19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构想 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
发布时间:2023-01-29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 内容提要:本文从传统民法典中民事权......
浅析物权法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6
一、我国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范围 (一)土地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也就不能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担保法》规定:......
未来我们如何养老?
发布时间:2023-01-31
编者按:8月1日,我国将启动第四次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6月1日沉没的“东方之星”,400多名乘客中绝大多数为老年游客。5月25日,河南鲁山养老院发生火灾,38位老人遇难、6人受伤的消息让人至今心有余悸。老年人接连遭遇不幸,凸显了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截止201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12亿,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5.5%,按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每个家庭都有老人,每个.........
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问题研究 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问题研究 登记在不动产交易中的问题研究 摘 要:登记涉及的理论和实务很广泛,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须经登记。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物权交易中,......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发布时间:2023-03-25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不动产登记簿的作用与类型 所谓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在登记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特殊的地......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21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
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的完善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0
“紧急状态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20世纪下半叶世界各国处理紧急危险局势所采用的最主要的应急措施”。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实施紧急状态是国家生活和国际社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尤其是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为了应对各种国内冲......
浅论我国营业名称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2-10-05
浅论我国营业名称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 要] 我国的营业名称权制度存在权利性质界定不清、客体限制过于苛严、效力规定模糊以及驰名营业名称规范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法律实践中纠纷增多及其解决难度加大,同时损害了营业名......
北京暂不发放新版不动产登记证
发布时间:2023-03-07
2月,北京市国土局明确,现阶段,北京市办理房屋、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和程序不变,本市国土、住建、园林绿化、农业等部门,仍按原职责和程序发放各类旧版权属证书,待条件成熟后再颁发新版权属证书。按国土......
浅析如何改进与完善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9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想要深入了解一个东西,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它的定义,或者说是它的概念,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的去理解它的内涵,循序渐进,逐步深入。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就定义来说,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让人接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就可以依法取得这个动产的所有权,这样不难得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动产所有权的占有者将其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但是可能这个动产占有者是无权将这个动产转移给第三人的,但是如果.........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0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一、风险投资的概述1.风险投资的定义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对风险投资的定义是指由专业投资者投资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定义则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其价值是由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通过资金和专业技能共同创造的。[1]2.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与障碍我国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9年被称为风险.........
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
发布时间:2023-05-13
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 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 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 这次修改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不仅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面,而且涉及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中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
论如何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23-03-22
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即明确规划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以及民间机构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具体权责与操作模式的制度体系。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旧严峻。制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因素,......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王治安[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向显湖[副教授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成都610074]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11-23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优胜劣汰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体现。破产的实质,是指某......
试论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不足与完善(1)
发布时间:2023-02-18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与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会计制度改革 不足 完善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会计改革是......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制度有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大陆体系的一些国家曾尝试将知识产权制度编入本......
我国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
浅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动产 善意取得 内涵 要件 【论文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
不动产登记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05-08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原先分散在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的各类不动产权属登记将合并,并由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多头登记”时代将宣告结束。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
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2
【论文关键词】WTO 司法审查 完善 论文论文摘要:中国加入WTO将给我国的司法审查注入大量新内容,现有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论和规则与WTO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解决,应该根据WTO的协议和规则要求,增加行为程序的透明度,扩大司法......
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课税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1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也称作Electronic Business,简称EB)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以互联网中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消费者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主要模式有企业与企业(B to B)、企业......
如何健全完善公司职代会民主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30
0 前言 职代会是企业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职代会制度在历经长期实践检验中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企业管理者所认可和重视,因为通过职代会制度可......
浅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摘 要: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显得分散、混乱,缺少一个起统领作用的灵魂和核心,存在诸多问题,应通过制定《商法通则》来予以完善。 论文关键词:商法 商法通则 民商合一 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确立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