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事物,事实,论证法学理论论文(1)

事物,事实,论证法学理论论文(1)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3-12-17 17:15:57
事物,事实,论证法学理论论文(1)
时间:2013-12-17 17:15:57     小编:

一,小引 1950年,奥斯汀写了一篇题为“真理”的文章,文章中曾把真理定义为“符合事实”。同年,斯特劳森发表了一篇同名文章,对这一颇为寻常的定义提出批评,斯特劳森认为,人、物、事件是在世界里面的东西,事实却不是,事实是陈述所陈述的东西,是半实体;事实并不是真在世界里的东西,因此命题也无从去和事实符合。

随后,奥斯汀专门写了“对事实不公”一文,作了反批评,争点集中在事实究竟是不是世界里的东西;围绕这一中心问题,两位哲学家各展其能,从各方面对“事实”的哲学语法进行了分析。 哲学的主要工作是概念分析,而哲学所要分析的概念主要是那些处于日常使用和理论建构结合部的概念。

“事实”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只在日常使用的概念,如汽车、毛巾、煮,纯粹的理论概念,中微子、染色体、边际效益,都不是哲学关心的概念。

本文先辨明物与事的区别,锤子是物,锤子掉在地上是事(第二节)。从物与事的区分看,事实总是一件事,不是一个物(第三节)。

本文接着辨析“事情”和“事实”的同异。“事情”既可以从它的发生经过结束来看,也可以从它实际发生过已经摆在那里来看,“事实”则单从一件事情已经发生摆在那里来看一件事情,因此我们说“发生了一件事情”却不能说“发生了一件事实”。

我们之所以需要事实,是因为我们要从发生过的事情里选取一些因素作为证据进行论证(第四节)。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上截取下来的,截取可以有不同的长度,不同的层次等等。

A打了B一拳——B打了A一个耳光,A打了B一拳,对事实的这两种叙述可以是从同一件事情截取下来的。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是个事实,太阳每天在天上转一圈也是事实(第五节)。

从同一件事情上可以截取不同的事实,那么,真理是符合哪种事实呢(第六节)?我们可能会因此对“客观事实”这个概念本身产生怀疑。这种怀疑并非毫无道理,我们生活在一个活生生的世界里,而不是生活在一堆事实里,正因为我们已经对世界有所亲知,我们才能决定重构的是不是一个完整的事件,才能让事实说话(第七节)。

经过以上讨论,我将对事实究竟在世界里还是在世界外作一小总结(第八节)。最后我将简短地谈一谈论证。

论证是从直接认识(直觉)过渡到间接认识,这一转变产生了很多重用后果(第九节)。 二,物与事 物与事有个大致区别,这不难体认。

张三是人,锤子和钉子是物,张三拿锤子敲钉子是事。 在日常语词里,“物”主要用于狭义,指无生命之物,这可从“物件”、“财物”等词看到。

“物体”、现代汉语里的“物理”,把什么都当作无生命的物来看待。再广一点,“物”包括动植物,“动物”、“生物”、“物种”是其例。

更广的用法则用“物”这个词概括无生物、生物、人,这个用法古已有之,荀子就把“物”看作“大共名”,现在在哲学讨论中通常也这样使用“物”这个词。“物”还有一种更广的用法,把“事情”也包括在内,孙诒让注墨子时说:“物犹事也”,“物极必反”里的“物”就是这样用法。

本文依循哲学讨论的惯例,用“物”这个名号来概括张

三、老虎、锤子等等,特别强调这个概念也包括人和生物的时候就写作“人-物”。 英语的thing指“事”的时候比现代汉语词“物”指“事”的例子要多,字典里的前几个解释就包括state of affairs, situation, event,等等,例句如things are improving, that shooting was a terrible thing,其中的thing都指事,不指物。

不过,斯特劳森也对thing作了限定,指物、生物、人(有时不包括人,就写作things and persons)。这也是英语哲学讨论中常见的作法。

现在,我们所说的“物”就和斯特劳森所说的thing合上了。不过,这只是就外延论。

至于内涵,斯特劳森是这样说的:物“必须在空间上具有三个向度和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它们还必须是我们所拥有的观察手段能够观察到的。

”这我们到第八节再讨论。 我们能从语词构成上区别物与事吗?简便说,词指物,句子指事, “锤子”是物,“张三用锤子敲钉子”是事。

但这只是个简便的说法。张

三、锤子是典型的人-物,可是轰炸、火、变化呢? “轰炸”是单词,“北约轰炸我使馆”是句子,但“轰炸造成的损失”和“北约轰炸我使馆造成的损失”说的可以是一回事儿。今春雨多,今春下雨多,今春雨下得多,意思也差不多。

看来,人-物相应于词,事则有时相应于词有时相应于句子。 但我们立刻会注意到,称谓人-物的词,张

三、锤子等等,是真正的名词,称谓事情的词,轰炸、变化等等,本来是动词,这些动词虽然在表层语法上用作名词,但细审语言现象,仍能看出它们与真正的名词不同。在“北约否认……”这个句式中,所缺的部分可以填入“它曾轰炸我使馆”,也可以填入“这次轰炸”,却不可以填入一个真正的名词,我们不能说*“北约否认那架B-2轰炸机”。

为了表述的灵活,一个句子有时可以改装成一个词组,例如变“北约轰炸”为“北约的轰炸”,万德勒把这样的词组称为nominalized sentences或nominals(名词化的句子),并对它们的语法功能作了相当详细的研究。指事的词和这种名词化的句子的语法地位是一样的。

概念分析经常引用语法现象来作证,这时的一个大忌是被表层语法误导。避免误导的第一步是保持对事情本身的敏感,第二步是更深入地透视语言现象。

从语法现象来看待物和事的区分,不能限于表层语法中词和句的区分,还要更进一步看到真正的名词和伪装的名词之间的区分。 然而,“事情”这个词本身呢?它不是个十足的名词吗?“使馆”指物而“轰炸”指事,“事情”在这个意义上既不指物也不指事,它是一个stand in word,一个替代词或概括词,总称“轰炸”、“北约狂轰滥炸”等词语。

“动词”本身是一个十足的名词,但每一个具体的动词却不是名词。 三,物、事、事实 既经大致分清了物与事,下一个问题就是:事实与物同类抑或与事同类?稍加考察就能看到:事实不与物同类,而与事、事情、事态等等同类。

我们不说*“曹雪芹是一个事实”或*“战败的日本是一个事实”,而把曹雪芹写了《红楼梦》或日本战败称作事实。偶尔也有“希特勒是个事实”这样的说法,意思显然是“希特勒的掌权之类是个事实”。

按说这一点很清楚,但我仍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斯特劳森总把物和事(event)放在一处,说它们是在世界里的,而把事实另列一类,说事实不在世界里(the fact …… is not something in the world,195页)。斯特劳森的论证不是从世界开始的,而是从命题开始的,按他的看法,一个命题,如“猫生了癣”,可以分作两个部分。

“猫”是其中的指称部分,指称一物,猫,我们先指称一物,以便进一步描述它。其中的描述部分“生了癣”,描述猫的性状。

“生了癣”描述的是猫,它是“关于”猫的,而不是真正关于生了癣的。“所指称的人-物等是命题指称部分的物性相关者,被指称者所谓‘具有’的性状是命题描述部分的伪物性相关者(pseudomaterial correlate);而命题与之相符的事实则是整个命题的伪物性相关者”(195页)。

于是斯特劳森得出结论说:只有人-物是在世界里的,事实不在世界里。“世界是物的总和,而不是事实的总和”(198页注1)。

世界里只有生了癣的猫而没有猫生癣,这听起来是个奇怪的世界。对斯特劳森的这一结论,我想提出三点看法。

一,首先是一个一般的观察。我们不妨从感觉、理解等现象来议论现实,我们甚至最后可以达到一个结论说“存在即是被感知”,但我们不可以把这当作论证的开端而非论证的结果。

我们借用某些语言现象来谈论“世界”、“在世界里”,这是完全合法的,而且会有裨益,但若一上来就把“人-物”说成“命题的指称部分所指称者”,把事实称作“命题所陈述者”(facts are what statements state,196页),却可谓似是而非。奥斯汀套用斯特劳森的句式把“女人”定义为“女人就是男人结婚时所娶者”(118页),就使这里的倒错变得很清楚了。

然而,语言哲学文献里却充满了这类倒错的开端。 二,在很多情况下,一件事情即可以称作“事实”又可以称作“事情”。

——轰炸的事我听说了。 ——你无法否认轰炸这个事实。

猫生了癣是个事实,猫生了癣也是件事情。那么,斯特劳森既然承认事情(event)是在世界里的却为什么不承认猫生了癣是在世界里的?这是因为在斯特劳森那里,猫生了癣只能称作事实,不能称作事情。

斯特劳森在这里没有解释他所说的event指些什么,但从上述辨析我们可以知道,他说到事件,排除了“猫生了癣”这样的句子之所指,而只包含用动名词来表示的事件,如北约的轰炸,德国的崩溃等等。按照斯特劳森的逻辑,在“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个句子中,“轰炸”是那个指称部分,指称一个事件,世界里的东西,可是“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整个句子既然不是一个命题里的指称部分,从而并不相应于某种在世界里的东西。

然而,上一节已经表明,“轰炸”这个词之指一件事情,和“北约轰炸我使馆”或“北约的轰炸令我们义愤填膺”这些句子之指一件事情相同。“我恨这次轰炸”和“我讨厌这把锤子”在表层语法上相似,其深层语法不同。

“轰炸”是个词,但指的是事而不是物。奥斯汀对语言极其敏感,但在这里居然打了个盹儿,把人-物包括到“事实”里来了。

斯特劳森抓住了奥斯汀的错误,批评奥斯汀无视“事实”与“物”的差异,彷佛“事实”是“事件”、“事物”等词语的总括词似的(195页)。然而,斯特劳森自己并非没有混淆。

差别在于,奥斯汀的错误不影响他的基本立论,而斯特劳森的错误却出在更深的层次,使得他把猫生了癣这样的事情排除在事情之外,进而放逐到世界之外。在他那里,真正说来,只有物和事实的区别,没有物和事的区别,所以他才会说“世界是物的总和,而不是事实的总和”。

三,猫生了癣这件事情显然是发生“在世界里”的事情。但“生了癣”这个“描述部分”呢?斯特劳森说它只有一个伪物性的相关者,难道没有任何道理吗?我们有这样一种感觉:使馆是“物”,它可以什么都不作就放在那里,轰炸却是一个行为,必然是某个行为主体,某个人-物,作出来的,因此不能脱离某个主体独立存在。

先有一个主体然后这个主体具有某种状态或作出某种行动,先有一个指称然后“进一步”对所指称者加以描述,这是语言设置所要求的一种理解。固然我们看不见没有任何主体的喝水种地,但同样,我们也从不先看到一个不喝水,不种地,不站着也不坐着,不裸体也不穿着衣服,其衣服不是蓝的不是绿的也不是任何别的颜色的张三。

我们看到的是一些事情,一个人在做这个或做那个,或处在什么都不做的状态,或一个在做这个做那个的人。“事境被分析为物与物、物与属性的、物与动作的关系。

形状是依附在物体上的,行为举止是由一个主体发出的,这里没有什么形而上学的神奇古怪,而不过是语言机制使然。”说“张三喝水”这个句子关涉的是(about)张三,这是一种语法上的说法,不能由此推断张三在世界里而张三喝水不在世界里。

斯特劳森的错误不是由于语言分析的技术不精当造成的,而是来自对语言本性缺乏真见。跳不是物,运动不是物,但这些是发生在世界里的事情,除非你坚持不是旗子动,不是风动,是尔心动。

但是到了这么高的境界,岂止跑跑跳跳不在世界之中,就是旗子就是风,也照样不在世界里,本来无一物嘛。 我曾经说:“把物和事分开,可能本来就是语言带来的结果。

”我现在会说得更明确些:把事看作围绕着物发生的,是语言的结果。如果在斯特劳森的平面上来论述,我要说,世界不是物的总和,也不是事实的总和,而是事情的总和。

四,事情与事实 事实不与物同类而与事情同类。北约轰炸南联盟,既是一件事情,也是一个事实。

我们描述、陈述、解释这件事情,或描述、陈述、解释这个事实。 然而,事情和事实自有重要的区别。

这种区别已经从自然语言透露出来。不少语词只能和“事情”搭配,不能和“事实”搭配,例如我们说“事情发生了”,“事情正在起变化”,“事情的经过一波三折”,“事情终于过去了”,但我们不能说*“事实发生了”,“事实的经过”,“事实过去了”,等等。

什么词能互相搭配,什么词不能搭配,既不是随意的,也不纯粹靠语言集体临时约定。语词的搭配就像语词本身一样,述说着人类的理解,述说着世界的逻各斯。

“事情”和“事实”的不同语词搭配提示:“事情”既可以就(事情的)发生、演变、结束来指一件事情,也可以就事情已经完成来指一件事情,“事实”却只能就(事情)的确发生了、现成摆在那里来指一件事情。 有些事情已然发生,有些事情没有发生,可能发生,将要发生。

完成的事情“摆在那里”,——事情不是明摆着吗?唯当尘埃落定,事情已经摆在那里,才有事实。从广义上讲,凡已然发生的事情、凡摆在那里的事情都是事实。

但这只说出“事实”这一概念的一半,那另一半是:事实是为论证服务的。《现代汉语词典》解“事实”为“事情的真实情况”,这只是字面的解释。

奥斯汀从英语词典上查证了英语词fact的来龙去脉,这个词原指行为、行动,特别是犯罪行为,后来含义延展,泛指实际发生了的事情或实际所是的情形,与猜测和虚构相对,可用作真实可靠的证词和证据(112页)。事实是就能够作证、能够依以推论来说的,我们根据事实得出结论,推论出曾发生另一件事情,等等。

正因为此,我们说“提供事实”、“给出事实”,不说*“提供事情”、“给出事情”。论证有多种途径,不一定都靠事实,例如我们有时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和演算来论证,有时通过假定一种情况来设想将会发生什么,但一种基本论证是通过事实来证实。

想象和推论远不止为我们提供一点无害的娱乐,离开了这些我们就没有理解,也不会有科学的进展。有人说,历史没有如果。

然而,我们只有通过“如果”才能理解历史。我们的理解并不总需要证实,但若事涉证实,我们就不得不求援于事实了。

只有已经发生的事情才能“摆在那里”,尚未发生的事情,可能发生的事情,将来之事,不能称作事实。事实都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不是事实的一种,而是事实的强调提法。没有虚构的或主观的事实。

我们可以说,“这件事情是想象出来的”、“虚构的事情”、“愿望的事情”,但*“想象出来的事实”、“愿望的事实”则是矛盾用语。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推测曾经发生过某件事情,预期某件事情将要发生,但我们不能把这些当作事实,用作证据。

一个律师盘问被告时说:如果你当时在场,你是会动手的吧?辩护律师提出objection:hypothetical question!因为不是客观事实,所以不能起证据作用。在阿加斯蒂的小说里,推理专家波罗每一次都能依据某些线索颇为可信地再现事情的原貌,但罪犯会向他挑战说:可是证据呢?(当然,聪明的波罗不仅会推理,他最后会拿出证据。

) 英语里有个happening(事情),从happen(发生)这个动词来的,从发生、生长的方面命名“事情”,德语的Ereignis(事情)也是这样,它是从ereignen(发生)来的。德语表示“事情”的语汇极其丰富,这里再举一个例子:德语把geschehen(发生)大写得到Geschehen(事情)这个名词,和happening的来路差不多,也是从发生方面命名“事情”;从geschehen的过去分词得到的名词,Geschichte,也是“事情”,但说的是已经发生的事情,大意是故事、历史。

西语通过词形变化产生了一种活泼泼的概念联系,汉语缺少这种便利。汉语“事情”这个词有时从事情的发生发展结束的动态来说,有时从事情摆在那里的静态来说的。

我在汉语里没找到一个侧重从发生方面来命名“事情”的词,不过,概念联系不必都通过语词联系体现出来,我们可以用“事情的发生”、“发生的事情”等语词来进行讨论。 事情自生自灭,连绵起伏,这件事情自己引起另一件事情,我们则从绵延的事情中截取某一段,从某一层次截取,以便说明什么,进行推论,建构理论等等。

事实用在论证之中。要看清事情和事实的区别,最好的办法是看一看从事情和事实各能“引出”些什么。

他骗走了她的钱。(接着这件事情发生的事情是)她到处找她的钱包,她伤心得不得了,她立刻报了案,他大把大把花钱,他从此不敢再见她,他居然还有脸来向她求欢,等等。

他骗走了她的钱。(从这个事实可以推断,这个事实说明)他是个骗子,他应该归还这笔钱,她可以控告他,她是个容易上当的人,他今后一定不敢再来见她,等等。

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中截取出来用作证据的东西。事情是树林里长出来的树,事实是木材。

你可以指着这些树说:这些都是木材。然而,树与木材仍是两个概念,分属两大范畴。

我们不妨做两个标签:自生之物和有用之材。我们从自生之物取有用之材。

实验室里的事情不是完全自生的,但即使在实验室里,我们也首先让一些事情发生,然后从中确定、选取一些事实,一如我们专为木材栽种一片树林。 现在我们可以来检查一下关于“事情”和“事实”的另一些语词搭配了。

我们能中断一件事情,参与一件事情,但不能中断或参与一个事实。我们不能中断或参与一个事实,因为事实是就构成推论而言的。

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事情有时态的而事实没有时态。事情曾是一个样子,现在成了另一个样子,将来会成为一个样子,事实却老是一个样子,事实就像定律一样,用的是一般现在时。

我们不能说“那曾经是一件事实,后来又不是事实了”,也不说“事实曾经是那样的”。什么能曾是事实而后来不是了?的确有些事情曾长期被当作事实,但我们后来认识到那并不是事实,这时我们不说“那曾经是事实”,或“那时人们知道”,而说某事“曾被看作事实”,“那时人们认为”。

奥斯汀几次说到was a fact(“那曾是事实”,例如107页),但那是一个不足为法的短语。 五,各种形态的事实 事实是从(已经发生的)事情中截取出来用以进行说明、解释、证明的。

既然事实是一种截取,自可从不同角度、长度、层次、联系来截取。 截取可有不同的长度。

A打了B一拳——B打了A两个耳光,B打了A一拳,这两者可以是从同一件事情上截取的。再例如,他笑了——他三天没露出过一点笑容,现在他笑了。

截取可有不同的密度。圆周率是1.14,圆周率是1.1415926;他笑了,他大声笑了,他是当着老师的面笑的;等等。

由于截取的长度和密度不同,同一件事情呈现出来的样子也会颇不相同,乃至有时人们会说,事实就是你把它打扮(描绘)成的那个样子。这一点我们后面再谈,眼下只想说明两点,第一点,一个事实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事情,(他笑了是事实,他大声笑了却可能不是事实),第二点,事实是为论证截取的:他笑了可能不说明什么——(我是笑了,可这怎么啦?),他大声笑了却可能意味着什么,可能具有论证力量。

我们还可以从其它几个角度谈到事实的形态。张三死了是一事实,李四死了是一事实,人都是要死的是不是事实呢?我们有时把这也叫作“事实”——人都是要死的,我们必须面对这一事实(现实)。

与此相似,我们也说下雨了地会变湿是一个事实,说2+x 2 = 4是个事实。张三死了,下了雨,买了两只苹果,这些是发生了的事情,是原本意义上的事实,具体事实。

人都要死,下雨地湿,2 x+2 = 4,这些在扩展的意义上称作“事实”,它们是一半意义上的事实:它们不是发生了的事情或现存的状态,但它们(作为简单可靠的知识)像事实一样可以用来说服、解释、论证。 然而,67万+58万=125万、y = f [φ(x)] = F(x),却不称为“事实”。

事实是从推论的证据方面来说的,至于这些证据如何应用以及这些证据之间的关系,则不称作“事实”。他两次受贿,一次67万,另一次58万,法庭要确定的是这两次受贿的事实,至于67万+58万=125万,则不归入事实的范畴,虽然这个演算完全正确。

可以说,事实只用于“经验命题”而不用于“分析命题”。然而,我们为什么有时又把2+2 = 4称作“事实”呢?这是一条线索,似乎说明2+2 = 4并不是一个纯分析的命题。

实际上我的确认为2+2 = 4首先是个经验事实,不过对此展开论证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事实的另外一种形态可以称为“综合性事实”。

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其中一个装的不是指甲油而是红墨水;TM先生那天夜里听到有一个男人从他舱门口跑过去;等等。波罗从这些事实得出结论:SD和JB合谋谋杀了LR。

这一结论一旦得到证明,我们将说,SD和JB谋杀了LR是一事实,法庭将根据这一事实来量刑。然而,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和SD和JB谋杀了LR显然不是两个平级的事实。

LR女士房间里有两个指甲油瓶,一个男人从TM先生的舱门口跑过去,这些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为了在这里作个区别,我们也不妨把这类事实称作“基础事实” ,基础事实指的是那些只须见证毋须论证的事实。SD和JB合谋谋杀了LR相应地可以称为“综合性事实”。

然而我必须申明,世界上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基础事实”,在一个场合下毋须论证的事实,再另一个场合下却可能需要论证。 就建立在基础事实之上而言,SD和JB谋杀了LR是一个“理论”,使基础事实进入一种统一的光照之中。

就法庭将根据这结论来量刑而言,它是一个事实,一个综合事实。元素周期是一种理论还是一个事实?就元素周期需要论证而言,它是一个理论,就它可以用来论证其它现象来说,它是一个事实。

事实还有一种饶有趣味的形态,那就是和假象相对。你要假装擦窗户,你必须真的擦窗户,在这时候,擦窗户本身是一事实吗?我们不把假象叫作事实。

在表面上,女佣LB是在对波罗说话,人人都觉得她在对波罗说话,但是波罗却立刻想到,她事实上是在对凶手说话。我们不把擦窗户本身称作事实,不是因为他不在擦窗户,而是因为我们将在“假装擦窗户”这一基础上进行推论获得理解,而他是否在擦窗户却对后续事件没有什么关系,虽然我们也能设想某些情况,在其中擦窗户才是值得注意的事实,而是不是有意擦窗户反倒无足轻重(例如研究玻璃上的指纹)。

爱丁顿的桌子则是另一种情况。桌子由互相相隔甚远的原子构成,这是事实。

但桌子光滑无隙,这也是事实。桌子光滑无隙不是假象,我们能够由桌子光滑无隙进行有效的推论和理解。

太阳每天在头顶上转一圈,这是事实;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这也是事实——到了现代,没有人再会否认地球围绕太阳旋转的事实了。当然,天下没有互相矛盾的事实——要么是我们对事实的理解不对头,要么是两个事实分属不同领域。

太阳绕着地球转和地球围绕太阳旋转是在两个层次或两个系统中说的,每日升起落下的太阳属于我们的日常世界,我们依这个太阳起作栖息,约定聚会的时间,地球围绕太阳旋转则是就这些星体在太阳系里上班的情况说的。他在家里是老三,在帮会里成了老大。

张三死了,下雨了,夜里有一个男人从舱门口跑过去,这些是具体事实或基础事实,——它们是一些实际发生了的事情,当我们问:他说的是否符合事实,我们总是询问这类事实而不是问是否符合人都是要死,下雨地湿,SD和JB谋杀了LR,这些只在一半的意义上称作事实。 六,“符合事实” 奥斯汀自认属于一种源远流长的传统,把真理定义为“符合事实”。

在我看,“真理就是符合事实”这个提法的大致意思还是清楚的。有人问:命题和事实是两类性质的东西,怎么个符合法儿?这一置疑貌似严厉其实花拳绣腿。

先说命题和事实异质。这里的命题,当然是指命题所指的东西,而不是构成命题的字词声音。

所说的东西就像一幅画,事实就是摆在那里的事情,我们常问一幅画像不像它画的东西,我们也是在这一意义上问所说的是否符合事实。 “说的是事实”和“说的符合事实”是同义语。

拿一幅照片,我们可以问这幅照片上的图景是否合于现实中的图景,也可以问这幅照片拍的是不是现实里的图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说一个陈述大致符合事实、不太符合事实,完全不符合事实。

再说“怎么符合”。符合就是符合,通常无法再问“怎么符合”。

A:当时在下雨。B:他说的合乎事实。

法官:*怎么个合法儿?同理,我们也不说“符合某某事实”。A:当时在下雨。

B:他说的合乎事实。

法官:*符合哪个事实?*他说的符合下雨这个事实。这一点奥斯汀已经辨析清楚[12],不必赘言。但我们没有“符合下雨这个事实”这样的说法,其中还有更深一层的道理。

我们说“雪很大”,“这雪是白的”这两句话都符合事实,并不意味着世界里有两个状态,一个是雪很大,一个是雪呈白色,彷佛“雪很大”符合雪很大这种状态,“这雪是白的”符合雪呈白色这种状态。而斯特劳森恰恰在这个方向上理解“符合”,彷佛“符合事实”所说的是:一边是屋子里有一张桌子,另一边有个命题“屋里有一张桌子”,于是,命题符合事实就像说“狼”指的是狼,无非是在原地兜圈子而已。

事实就是“命题所陈述者”,命题和事实当然就永远符合,“命题和事实相互造就”(107页),当然就不再有符合与否的问题。然而“屋里有一张桌子”符合事实,并不是符合屋里有一张桌子这个事实,所以我们不能问“‘屋里有一张桌子’符合哪个事实?”万德勒提醒我们,在英语fitting the facts这个短语里,“事实”总是取复数形式(146页)。

但这里的复数形式却又不能理解为“全数事实”。树林不是由木材组成的,世界不是由一个个分立的事实组成的,对事实的陈述不是对一个孤零零地摆在那里的事实的陈述,而是对所发生的无所谓单数复数的事情、摆在那里的无所谓单数复数的状况,有所取材。

“符合事实”说的不是一个命题符合一个事实,而是说相关的情况可以印证一个命题。在符合事实之前,已经有要论证的课题,有观察、注意、区分等等,只不过到“是否符合事实”这一步,我们所关注的不再是那些,而只关注能不能从事情那里截取出命题所陈述的那一情况。

“符合事实”在日常生活中派得上用场[13],我们大致明白它说的是怎么回事情,但它是对复杂的事情的过于简约的说法,颇不适合从其字面出发来建立真理理论——虽然我认为万德勒的论证有些重大的疑问,但我很愿接受他的结论:“‘真命题符合事实’这句金言和真理符合论了不相干”(146页)。我们有理由抱怨“符合事实”这个用语是个陷阱,实际上奥斯汀也的确申明他不喜欢这个说法(89页、102页)。

为了不跌进陷阱,我们需要更仔细地考察和“事实”、“符合”相关的其它语言现象,却不是从某种语言哲学的先入之见把“事实”定义为“命题所陈述者”。 “真理即符合事实”这一提法至少还有另外两个缺陷。

其一是,按此定义,所谓“分析命题”就不在真理范围之内了,这和我们通常的“真理”概念不合。其二是这个定义过于静态了,没有体现出真理和理解的关系,没有包含真理的动机。

先说第一条。奥斯汀(89页)和斯特劳森(195页、196页)都注意到,“是事实”和“是真的”通常用作同义语。

学生答辩时引称“电场中某点的位移电流密度等于该点电位移的时间变化率的4π分之一”,这时老师既不会问*他说的是不是事实?也不会问*他说的是不是真的?老师只会问:他说得对不对?所谓“分析命题”以及公式之类,不但被排除出事实的领域,而且我们也不问它“真不真”。正因为此,奥斯汀建议只把关于事实的陈述称作statements,我们只谈论这类陈述的真和假,而不要把它们和所谓“分析命题”等等混在一起来讨论(99页)。

在我看,“是真的”和“是真理”不一定同义[14],就像“知道的东西”和“知识”不一定同义。原因则正如奥斯汀本人所提示的,因为“真理”是一个更为书面的说法。

我们通常不说“电场中某点的位移电流密度等于该点电位移的时间变化率的4π分之一”“是真的”,但我们的确称之为“真理”。实际上人们更倾向于把科学公式数理推理称作“真理”,更典型的真理,因为它们是普遍的,永恒的。

再说第二条。你来我家作客,一进门说“屋里有四把椅子”,你说的符合事实,但我不知你所云。

事实多到无穷,真理不仅在于符合事实,更在于选择适当的事实。你来抄家查封时说“屋里有四张椅子”,但你不在清单上填写椅子缝里有一根长头发,但你来调查某个案件,你会提到一些平时认作极为琐碎的事情,例如椅子夹缝中有根长头发。

四把椅子摆在餐桌的一边还是两边也许是决定性的。 确定事实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工作,但我们总是为了某个目的才去确定事实。

目的不同,所要搜集的事实也不同。法警要解决顾城谋杀案,朋友想弄清他的感情纠纷,他们所要搜集的事实会有很大差别。

“符合事实”这个说法只及表面,因为有多种办法截取事实或符合事实,而不同的截取会有极大的“意义”差别。A打了B一拳——B打了A两个耳光,B打了A一拳,这是对事实的两种截取,而同时几乎是“两个事实”了。

正因为此,人们有时候有意通过“事实”误导对方,所谓避重就轻就属于这一类,他所说虽然也符合事实,没有骗人,却掩盖了事情的真相。奥斯汀后来注意到陈述和语言行为之间的联系,但没有完全澄清这种联系。

我这里也只想论证这一点:事情总是为特定目的在特定框架和习惯中被陈述为事实,不管目的而只为“符合事实”,可称之为官僚主义的真理理论。 七,事实与生活世界 我们总是为了某个目的才去搜集事实,我们总是从某个特定的视角去确定事实,处境不同,所关注的事实也不同;那么,还有没有客观事实?也许,一切都像《罗生门》所描述的,都是主观印象?没有客观事实可以是说,天下本无一事。

这是一个形而上学命题,我们这里不讨论。凡开始考虑有没有客观事实的时候,我们总已承认实际上发生了一些什么,绝对的虚无主义者不来法庭,也不参与哲学辩论。

大多数时候我们问到“有没有客观事实”,意思要谦近得多:既然我们可以用各种方式截取事实,那么哪种方式是可靠可信的呢?由此,人们又可能进一步怀疑“实际发生的事情”这话还有什么意义。现象学要我们“回到事情本身”,但若人们对事情本身是什么样子的看法莫衷一是,“回到事情本身”岂不是一句好听的空话而已?这是从比较具体的疑问进到形而上学疑问,实际生活中的形而上学疑问多半是这样来的。

事实是用作证据的,用来作论证的,所以,事实都是有关事实,或可能有关的事实。这个“有关”,就是关乎调查事实的目的、框架和程序。

如果“纯粹事实”说的是脱离了所有目的、框架和程序的事实,那么我看不到有这样的纯粹事实。的确经常有这样的情况:我们先不要下结论,而要先把事实确定下来,把事实弄清楚。

不下结论,不等于调查没有目的。这个目的指引我们究竟要把哪些事实弄清楚。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不总能事先确定哪些是有关事实,哪些不是。这时我们必须在较宽泛的范围里搜集事实,但这只因为这些事实可能有关,而非因为它们在形而上学意义上属于“一切事实”之列。

生活世界纷繁万态,无论我们在调查什么,绝大多数事情必然略过不表。当然,我们略过不表的,波罗可能觉得意义重大,尽管他也不一定知道这件事情意味着什么,但这一点仍然很清楚:他是从这个事实可能意味着什么的方面来关心这件事实的。

波罗比我们富有经验,他感觉到某件事情大有干系,虽然他的感觉最后也可能证明是一种错觉。 科学实验里也不只生产纯粹事实,彷佛实验就在于生产事实,不知它的意义,不知往哪里引导我们。

相反,正因为在科学工作中目的明确,所要搜集的事实范围也相对明确,所以才能在实验室里建起一套“生产事实”的设备,专门生产“有关事实”,不像生活世界里的现象那样纷繁万态,就论证的目的来说绝大多数都微不足道。 尼罗河。

一艘游艇。一些先生几位女士上了船。

他们在神殿参观。他们在甲板上闲聊。

太阳在天顶照耀。河水流动。

事情东一处西一处发生着。可是,波罗对神殿的庄严不感兴趣,无意欣赏女士们的美色,他只关注那些有助于解开谋杀案的事实。

他注意到F先生领带的品牌,注意到P先生行李上的标签,注意到LR女士房间里的指甲油瓶。他特别喜欢旁听别人的闲谈,言者无心听者有意。

他在东一处西一处发生的事情里,从无心而为的行为中从泛泛的谈吐中,截取了一个又一个事实,最后,it all fits in——就像一个拼板游戏,所有的碎片都合拢了,不多不少,恰能拼出这个唯一的图案。只有少数几个事实是不行的,因为它们能够拼出太多的图案来,唯有足够数量的事实才能拼出唯一确定的图案来,而这就表明他掌握了“一切有关事实”。

波罗成功地重构了尼罗河上的惨案。以类似的方式,生物学家、地质学家、天文学家、化学家,通力合作,从世界的各个领域搜集有关事实,最后告诉我们恐龙灭绝的完整故事。

A打了B一拳:B打了A一个耳光,A打了B一拳:A一口唾沫吐在B脸上,B打了A一个耳光,B打了A一拳——事实似乎可以这样无穷列举下去,而事实的意义又随着截取事实的长度不断变化。应该从何处开始列举事实到何处收束,事实本身不能告诉我们,但我们通常不难知道,因为我们本来就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在特定的框架中确立事实的。

如果A和B素昧平生,那么那是从他们撞车开始的。在这个点以前发生的事情与此无关。

你去年结了婚,你昨天提升为副处长,这些都是你的大事,但都不是“有关事实”。我们在这种很通俗的意义上说到“全部事实”,“完整的事实”,“事情的全貌”。

“你别管我打没打他一个耳光,但他打了我一拳是个事实”,这听起来相当不讲理。更不讲理的人说:你别管我杀没杀他,但他往地上扔了个烟头是个事实。

我们曾说,在最广义上,凡发生的事情都是事实,但完整的“事实”概念是说:只有那些能够说明什么的才被确立为事实。对于杀人这样的大事情,扔没扔烟头微不足道毫无意义,它既然不能说明什么论证什么,我们也就不会称之为“事实”。

我们无法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穷尽“全部事实”,——当然也无此需要。生活世界千姿万态,不可能尽数描述。

想想瞬息万变的云霞,生生不息的海涛。你怎么描述一片草坪?你可曾描述每一棵草的高度和位置?即使你作到了,这还刚刚开始,你还可以一毫米一毫米地加以描述。

每一个小小花瓣的色彩,每一次随着微风轻拂的颤动?我们会问,那种无微不至的描述有什么意义?毫无意义。我们也的确不单纯描述事情。

我们总是依据一种特定的兴趣来描述一个事件一个场景的。我们不单纯发音,而是通过发音说话,在同样的意义上,我们不为描述而描述,我们通过描述事情提供证据,讲故事,讲道理,编排同事。

孩子到一间屋子里,东张西望一阵子后说“四张椅子”,他是在学说话,不是在说什么,孩子他妈高兴,说“你看他会数数了”,而不是皱着眉头问:“他在说什么呢?” 但没有全无目的的描述吗?你讲一件事情给我听,既不是为了编排某个同事品性不端,也不是为了论证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你就是讲件事儿。一件事情我们喜闻乐道,我们对它感兴趣,它有意义,有意思,但我们能这么问吗——它的意义是什么?它的意思是什么?一个事实有意义,因为它能证明什么,一首诗有意义,不在于它证明了什么。

生活不证明什么,生活就是有所领悟地生活一场。同样,《静静的顿河》也不要证明什么,如果说得上它有意义,那它是像生活本身一样具有意义,基于这种意义,我们才想着去证明什么,才能去证明什么。

生活世界不是由事实构成的,相反,我们之能够确立这样那样的事实,首先因为我们生来就在一个共同的生活世界里,其次在于我们在一代一代的交往中形成了形形色色确立事实的办法。 我们只能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目标的指引下才能把事实确定下来。

然而,我们都有哪些办法来确定事实呢?我们无法这样来讨论这个题目,因为没有一种普遍有效地确定事实的办法。要知道这个梨的颜色,我看它一眼。

但大多数事情我们不是这样知道的,我没见过司马迁,但我知道他生于公元前147年是个事实,我没见过恐龙,但我知道恐龙曾是地球的主人。法庭有法庭确立事实的办法,量子力学有量子力学确立事实的办法。

在实际生活中,在各门科学中,人们在漫长的世纪里不断努力发展确定各种各样事实的各种各样的办法,这些努力绝不是一个哲学家在书房里的冥思苦想所能代替的。 “要知道梨子的滋味,我们必须亲口尝一尝”,这话是在知识还原论的意义上说的,彷佛一切知识(归根到底)都来源于亲知。

当然,很少有人会去细想司马迁生于公元前147年这一知识或67x58=3886这一知识怎样才能还原为亲知。虽然一切知识都和亲知有关,但并不能还原为亲知,就像一切决定都和欲望有关,但不能统统还原为欲望。

与这种常识还原论相应的学院理论即以为确定事实最后都靠确定感觉与料。这是现代哲学最可笑的形而上学教条之一,奥斯汀对此的批驳十分精彩,不必重复。

[15]但学院不是愚蠢见解的唯一发源地,认为常人不会持有那么愚蠢的见解,这本身就是学院中人的愚蠢议论。差别只在于,常人事关他的切身利益时多是相当精明的,他们不在乎在抽象的问题上愚蠢,而学院中人原以抽象事物为业,在这些事情上依然愚蠢就不那么容易得到原谅了。

在各个方面,我们都可能在确立事实的时候碰上困难。人们直到现在还在争论曹雪芹的生卒年月,在争论地中海是否曾经干涸。

有一些事情,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断定那是不是事实了,罗生门的故事讲的就是这种情况。我们只好接受这样的现实。

即使法庭作出了种种努力,好多案子还是因为事实不明或事实不足撤消了。更糟的是,在一个时期被当作事实的东西,曾是“人所周知”之事,但后来我们却知道人们弄错了,那并不是事实。

抽象地看,我们的任何知识都可能是错的。不过,有些事实永远无法确立当然不意味从来没有事实能够确立,任何知识都可能出错不等于说我们的知识可能都是错的。

这四个队每一个都可能得冠军,但这四个队不可能都得冠军。一项认识是错误的,这在逻辑上是由另一些知识的不错误来支持的。

八,在世界里 现在我们可以集中讨论一下事实在不在世界里的问题了,不过我们只准备作一简短的讨论,因为详尽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先进一步澄清世界概念,尤其是要进一步澄清空间和时间的概念,而这项工作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万德勒从一些新的角度分析了奥斯汀和斯特劳森的争论,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物(他这里用的词是object,不是thing)有形状,我们可以触摸它,从不同角度审视它,推它,拉它。这些都因为物存在在某个地方。

一物可以从这个地方移开,可以上升、下降。一言蔽之,“物存在在空间中”(143页)。

然而,虽然一物在一确定的时段中存在,我们却不从时间上说到人-物,我们不说一个帽子发生了,开始了,结束了。我们在空间上说“在帽子前面或后面”,但不在时间上说它的前后。

我们会说“后邓时代”,那是指“邓小平死后的时代”,而“邓小平死”或“邓小平之死”是事,不是物。因此,可说物不直接是时间性的。

事则相反是时间性的而不是空间性的,轰炸有开始有经过有结束,可以用“突然”、“无休止的”、“逐渐减弱的”这些词来形容。但事情不直接在空间中,“德国的崩溃”并非发生在德国或斯大林格勒。

至于事实呢?物是空间性的,一物可在另一物之中,帽子在衣柜里,衣柜在房子里,房子在海淀区,事实则不具有这样的空间性,事实不在衣柜里或任何别的东西里。“他笑了”这个事实包含在“他大声笑了”这个事实里,但这种“包含”不是原本的空间关系。

事是时间性的,一件事情曾经发生然后过去了,事实却没有时态。万德勒一言蔽之:“我看不出有任何理据可以宣称事实在世界里”(145页)。

物、事、事实,万德勒这种三分论法简捷明快,尤其是把这三分和空间性、时间性联系起来,更富深意。但万德勒的说法,有好几点值得商榷。

的确,物是空间性的而不是时间性的概念。这一点不难理解——“物”是就一物的自身同一而言的,胡蝶不管发生了什么变化,它仍然是胡蝶,如果它竟变成了甲虫,那好,那它就不再是这一物了,我们就开始谈论另一物。

帽子有新的时候有旧的时候,但“新”和“旧”不是时间概念,我们说一个“新帽子”“旧帽子”,彷佛新旧像大小一样是帽子的属性,新也罢旧也罢,帽子还是那顶帽子。如果旧了一分一毫就不再是这顶帽子了,那么我们还能把定什么?还能建构什么?原因为此我们才需要“物”这样的概念,才需要同一条河流,尽管逝者如斯不舍分秒。

在帽子这个物件那里,我们看不见时间,只看到时间经过留下的痕迹,那当然是因为我们一上来就决定把帽子看作外乎时间的“物”,不管什么变化,都看作同一物身上的属性变化,直到有一天,这变化太大了,我们决定把它看作另一同一之物。 万德勒进一步主张事是时间性的而不是空间性的概念。

在这一点上,我想他是太欠考虑,居然只从“德国的崩溃”这样一个孤例跳到结论上。他为什么不想想车祸呢?每一桩车祸都有发生的地点。

“事情”不是纯时间性的概念,事情是时空结合体,是我们能分辨时空的基础。北约轰炸中国使馆是一件事情,这件事情有时间有地点,地点就在南斯拉夫,在贝尔格莱德。

那么,为什么不好讨论德国的崩溃发生在什么地点呢?余纯顺向罗布泊进发,你说他的旅行是在哪个地方进行的?事情既然是一个过程,我们就不能保证它总停留在一个地方。同样,事情也不一定在某个时间点上发生,——你俩是哪天开始相爱的?嗨,谁知道,一来二去就爱上了。

当然,我们可以为一个事件确定一个大致的时间段,但同样我们也可以为德国的崩溃和余纯顺的旅行确定一个大致的空间区域。 我前面曾说:“世界不是物的总和,也不是事实的总和,而是事情的总和”。

现在可以这样说:首先在世界里的,是此起彼伏的事情,这个世界是时空不曾分立的绵延;其次可说到人-物在世界里,这个世界是一个空间化的世界[16]。所谓空间化,意味着我们把事情看作物体的行动、状态、属性,物体和物体的联系。

那么,事实在不在世界里?这是一个两面的问题。就事实之为已经发生的事情、实际存在的状态而言,事实当然在世界里,“符合事实”就是在这层意义上说的,所以奥斯汀坚持说事实在世界里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仅仅停留在世界里的自在之事还不是事实,事实是被用作论证的事情。事情在世界里,事实取材于事情,事实来自世界。

正是这一“来”,把事实送到另一个“世界”,一个论证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没有发生、经过、结束,只有前提、推论、结论。

论证之为过程,和事件之为过程不同,因为论证过程分成了一个一个独立的项,以及一项一项之间的关系。事实是一项一项的,其中的每一项,不像事情,倒像物体,我们可以利用它、以它为基础、达到它,可以回避它、歪曲它、掩盖它、甚至践踏它。

事实是一个双面的概念,一方面它是已经发生的事情、实际存在的状态,另一方面它是论证的证据。奥斯汀从前一个方面着眼,强调事实在世界之中,斯特劳森和万德勒模模糊糊感到了事实的另一个方面,事实之为论证之一部因而不在时空之内的方面,因此得出结论说事实不在世界之中。

实际上,事实正是一座桥梁,横跨时空世界和超乎时空的论理的世界。 九,直觉与论证 本文的一个主题是陈明事实是用来论证的。

本文的最后一节愿简要地谈一谈论证。 论证是讲道理,我们把比较郑重比较严格的讲道理称作“论证”。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种讲道理的方式:为命令提供理由,为受到指责的行为辩解,解释一个自然现象,通过推理找出凶手,权衡轻重作出决定,等等。你骂了人,被人追究,你说“我就骂了你怎么着?”这是不讲道理,你说“他对我又打又骂,我回骂他一句还不行?”这是讲道理。

你说哈雷彗星明年会来太阳系,为此你可能讲得出道理也可能讲不出道理。当然,你讲了道理,道理对不对,别人是否接受你的道理,是另一回事。

通过事实来讲道理是讲道理的一种主要方式,所以“摆事实讲道理”成了一个熟语。事实和讲道理连得那么紧凑,乃至我们会说“事实胜于雄辩”,事实摆了出来,道理也就清楚了。

事实是他不在现场,结论自然是人不是他杀的。事实是贾赦凡见着平头正脸的都设着法儿弄到自己手里,结论是贾赦这老家伙真个无耻。

事实似乎具有强迫力,事实本身似乎就带有推论。 事实是怎么开口说话的?有一个少儿智力测验:树上有十只鸟,猎人开枪打死一只,树上还剩几只?一个孩子答九只。

另一个孩子回答说一只也不剩,他想到一只死了掉下来了,另外九只吓飞了。这被设想为正确答案。

然而还有一个孩子的回答是:树上还有十只。他是这样设想的:这十只麻雀都绑在树枝上呢。

于是,那个回答还剩九只的孩子也坚持自己的答案,他设想那些麻雀又聋又瞎,不管你怎么开枪,它们还是站在树枝上。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刑事法学学习方法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一、关于法学的学习 刑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学习方法上,有着共同的方面。因此,对於整个法学的学习,也谈一些学习的感想。 (一)法学是浅薄之学。 1、法学是现实之学。以法学为志愿的学生多少有一点现实主义的选择,或者说虽......
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内容提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而证据制度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但证明标准的问题,我国理论界有争论。本文对“以事实为根据”作了论述,进而认为证明标准有其客观性,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理论界、专家、学者就当前我国的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以前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现象虽得到很大改观,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书的......
民事之诉法理探微(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7通常情形中,“事实”即便是法律上的重要事实,也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是,一味如此,可能产生不利。因此,合理规定例外情形是明智之举。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提起要求......
事例说物流-物流管理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13
1.一瓶洗发水从超市的货架上随手取下一瓶洗发水,你能想到这瓶洗发水从走下流水线那一刻起,到你拿到手中为止,中间究竟被多少辆卡车运转到多少个物流配送中心?历经多少道批发商以及多少人的手才被送上货柜?它要经过多少道工序才变成......
民事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本文拟从对几对相关概念的辨析着手,初步指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民事证据材料之证明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并比较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关于证明能力的规则及其成因,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此项制度的某些缺失和相应对策。论文关键词:......
“非典”事件的法律性质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8
论文摘要:“非典”事件的发生,给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了新问题。对于因“非典”而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和侵权的抗辩,目前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不可抗力,但是,从民法角度“非典”不应是不可抗力,而更加符合意外事件或情势变更的特征,需要对......
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4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问题是必须进行研究的重要问题。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在司法领域的产物。它不仅是一项调整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调整诉讼证明活动的基本原则。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类型之......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以确认其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关于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有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
探析法律中的事实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内容提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旨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客观公正。但是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其中的“事实”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从而......
论民事侵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
交通事故责任之法律理论基础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30
一.法律责任的理论(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其中行政责任......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论 文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
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4
[内容提要] 伴随着对诚实信用原则被确立为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的演进过程的总结,本文就在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进而简要地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未来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证据法立法......
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4
制度法理学或制度法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是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为特征的法学流派。它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入和扩展。它在法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上都有创新和贡献......
论事实推定的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0
关键词: 事实推定/理论基础/效力 内容提要: 事实推定属于一种推论,其理论基础是经验法则,对其可运用逻辑经验法则进行分析。推定事实可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但允许对其进行反驳,且推定事实不得再作为其他事实推定之基础事实的证明依......
对通信企业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事件的思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近几年来,移动、电信等通信企业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事件时有发生,绝大部分法院对此针锋相对,除责令通信企业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对其处以不同额度罚款的制裁。由此,引发了一次又一次激烈的争论。 背景:屡犯屡罚与屡罚屡犯......
证券纠纷民事责任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2
本文按证券合同纠纷和证券权益纠纷两大类别对若干常见的证券纠纷的民事责任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重视,尽快制定一套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的系统的完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证券合同纠纷......
求证判例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 容 提 要 本文受人类(西方)对美的发现与把握的经验过程之启发,从判例规制体系之完美性角度对判例规制的产生的逻辑根源及逻辑构成提出见解,并提出区域及族群的历史体验对新规制中应当考量的影响,最后从律法的合适实行角度提出......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9
三、质证制度在不同诉讼环境中的作用 在不同的诉讼环境,质证制度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是不尽相同的。在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负责审判的法官对于证据的调查、审核拥有较大的职权,不仅调查证据的顺序、范围、方法,全由法院全权决定......
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内容提要:在物权法中贯彻公示原则后,必然会有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客观存在的;在不涉及......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8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但是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堪忧,绝大多数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执法工作的一大因素,对刑事诉讼的危害性颇大。因此,......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内容提要:现代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行为事实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但是,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犯罪构成事实却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而在理论上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和犯罪事实甚至和犯罪构成本身混淆在一起。本文试图划清犯罪构成......
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Looking back the collective rules of criminal evidence in China Jiang Wei 【Abstract】The collective rule of criminal evidence is important component o......
略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几年来,医疗事故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层出不穷的医疗事故呼唤新的法律出台。2009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而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
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论 (一)调研背景 刑事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相继出现,仔细分析案情后不难发现,司法鉴定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医疗事故罪的实体认定及证明责任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1
【论文摘要】 从判例及实质的解释论的角度看,曾取得医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而在法定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活动的,都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只能是过失,造成这种......
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
刑事辩护中的程序辩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
民事审判与事实探知的相对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基本司法权能就是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存在这样的理念:即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争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诚然,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这一点并没有错。问题......
浅论事实推定的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6
摘要: 事实推定属于一种推论,其理论基础是经验法则,对其可运用逻辑经验法则进行分析。推定事实可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但允许对其进行反驳,且推定事实不得再作为其他事实推定之基础事实的证明依据;证明责任在其起源上受到了事实推定的......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内容论文摘要:交通肇事因为具有高发性,在实践中和法律法规上备受关注。其“逃逸”问题更因主观、客观等方面的复杂性而颇有异议。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法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税捐法与民事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7
陈甦: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台湾大学著名教授黄茂荣先生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举行税捐法和民事法讲座。黄茂荣教授是著名的民商法专家,在民商法领域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黄先生对这次讲座进行了非常......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内容论文摘要:近来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频见报端,不少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纷纷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尝试通过法律算什么讨回自己的经济损失。现笔者就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适用的诉讼......
论我国税收犯罪刑事立法之重构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8
从整体上看,我国新刑法典规定的税收犯罪,其规范是全面的、细致的,其设置种类和分布也比较合理,与国际上惩治税收犯罪的规范逐渐趋于一致。新刑法典还注重了刑法的经济功能,对许多税收违法行为,都划定一定的数额标准来量定。在具体法......
论校园伤害事故的若干法律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2
【内容摘要】近年来,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外出的各类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致人伤害,有的伤害甚至导致学生死亡,家长要求学校和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巨大的痛......
“严打”刑事政策及其实践的历史考察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5
“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
法社会学实证研究之初步反思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规范化/本土化/实证化/法社会学 内容提要: 法社会学研究产生于学术规范化和本土化的讨论背景之中,过于强烈的规范化与本土化诉求导致法社会学研究承担了过重的学术外目标,而法社会学研究的学科积累和方法训练又无法回应......
略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条例》没有改变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性的问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仍然将不可避免《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规定的修改是最大的。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为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机构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专家鉴定组,鉴定方式明定......
论情事变更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引言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着手起草新的统一合同法时,就对情事变更原则十分关注。从1995年学者提出的《合同法草案建议稿》,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合同法(草案)》四个审议稿,都在“合同的履行”一......
论刑事诉讼主体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1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参与者,都与一定的诉讼职能相联系,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尽相应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它们之间形成了复杂的......
刑事政策导论(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篇名为"过程篇",也包括三章,即:第四章"刑事政策的制定",第五章"刑事政策的执行"和第六章"刑事政策的评估"。该部分主要是想借用政策科学的一些研究成果,来丰富刑事政策的研究。虽然刑事政策学的诞生要早于政策科学,而政策科学自身......
论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文摘要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
论民事调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内容提要: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文仅仅就民......
刑事政策导论(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2
再次,关于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这是一个老命题了,许多经典作家都对此有过精彩论述,例如,马克思就说过:"历史和统计学都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菲利也指出:"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
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9]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9-110页。[10] 林山田:《刑法特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页。[11]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71页。[12] 笔者认为,并非刑法分则条文......
论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㈡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三峡移民不稳定事件探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峡移民,规模之大,为中外建库史上所未有。库区经济落后,人地矛盾尖锐,生态环境脆弱,使得移民安置成为工程中最困难、最没有把握,最使人忧虑的世界级难题。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移民迁建可能诱发大量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好,便极有可......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7
以上的两种分类,都与相应的刑事责任相关,如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则直接按刑法条文的规定量刑,而修正的犯罪构成事实,则依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罚。在第二个分类中,独立的犯罪构成事实,则依其通常的社会危害性,依刑......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4)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2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构成作为法律对各种犯罪成立所需要件的有机整体而作的规定,和与犯罪构成这种法律规定相符合的犯罪事实,是既有联系,又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将本来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类型化”仅视为或同时视为事实,根植于事实本身,......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 权利义务 内容提要: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种类和法律规制入手,分析如何将我国事实......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犯罪构成事实在罪刑关系是什么样的地位和意义呢?犯罪构成事实对定罪量刑的逻辑关系的意义又是什么?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构成要件是作为确认犯罪成立的标准,它的主要的意义在于定罪上。所谓定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审理的行为与刑法所......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犯罪构成事实既然是行为成立之后所表现出来的具有量刑意义的行为事实,它在犯罪构成中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则应该考虑。从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上看,犯罪构成的理论,是从行为事实中发展起来的。中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概念拉丁语Corpu......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形态简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历史考察,以逻辑划分的手段提出了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形态,即动态与静态、裁量与法定、经验与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构建深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研究。 ......
刑事法“八议”(7)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9
我无意对法学尤其是刑事法学做一个武断性的评价(那种先褒扬后批评“各打五十大板”或者“三七开”的折衷性方法不能真正说明问题),但常自痛恨自己“错投娘胎”——较哲学浅薄,较经济学贫穷。 在我看来,刑事法研究的种种弊端源......
刑事法“八议”(5)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3
在这个多元的社会、精彩的世界,我们受一种传统的束缚和共识的统制。存在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的力量过于强大,形成强势话语霸权。应当“归功”于我们师承的前苏联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一代学者的成长只能接触到一种声音。在一种声音统制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牵涉到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构筑。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
证据的可采性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30
内容论文摘要:证据的可采性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一个特有的概念。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是围绕证据的可采性展开的。经过几百年来的发展,英美法系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可,采性规则,都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了限制......
汉初律名新证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1
论文摘要: 汉律承秦制,而秦律又是商鞅携《法经》变法为律后,历经多载发展而成。后世文献记载汉初律为“汉三章”、“九章律”等。作者试图依据出土文献对汉初的律名作以考证,探讨汉代法律初创时期的状况,以尝试用当世的实况来说明汉......
汉 初 律 名 新 证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论文摘要: 汉律承秦制,而秦律又是商鞅携《法经》变法为律后,历经多载发展而成。后世文献记载汉初律为“汉三章”、“九章律”等。作者试图依据出土文献对汉初的律名作以考证,探讨汉代法律初创时期的状况,以尝试用当世的实况来说明汉......
刑事法“八议”(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在不宜全盘推倒重来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借鉴其他两大构成理论的成果呢?“生吞活剥”、“硬填瞎塞”只会造成体系上的抵牾。举一显要例子,期待可能性与社会相当性理论问题。在德日刑法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通说性体系地位为责任论,我......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9
在我国,对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规则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着较大分歧。鉴于此,本文试图准确解释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并阐释其分配规则。 一、理解民事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既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原则的诉讼制度的必然内......
刑事法“八议”(6)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8
数个世纪以后,我们重提“刑事一体化”,是否在逆流而上——“开历史倒车”?重倡刑事一体化的根源何在?在刑事法学界积弊——“贵精不贵博”的情状,刑事一体化旨在打通学科边界。从此角度看,刑事一体化仅仅是一种研究方法、仅仅是一种......
刑事法“八议”(2)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如果按照我们沿用已久的法系划分法(五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远东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我们的位置在哪?通常意义上,我们会根据意识形态的归属确定为社会主义法系。审视五大法系:伊斯兰法为教会法,与宗教联系紧密......
民事诉讼法断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1
在初识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 ,加以之前对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略略谈一下自己的一些不成体的理解和感想,是为断想。兼谈民事检察制度,则是有感于千百年来中国民权未彰,公权强霸,至今权利难制权力,权力之间缺乏制衡,而人们怀着深......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据我国官方报道,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均在1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为300人以上。这个数目是触目惊心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
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阐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摘要: 民事再审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谈论已久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重要问题,但大多学者将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的改造与重构,而作者则认为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
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4
1991年颁行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伴随我们进入新世纪第四个年头,在世界各国相继掀起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之际,已历经13个春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在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现代中国何去何从就成为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和立法机关所面对的最......
论手机短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对证据理论的研究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克服已有认识上的谬误而又不断创新的过程。正如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荀子在《劝学》一书中所曰:“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而学术理论当应以活生生的现实案例为其生命......
公证制度与民法典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证主要是一种证据制度,它与民法典有何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表明:公证法是民法典的配套法规。一国的公证立法往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证法典或公证人法,这是公证机构的组织法和公证程序法;另一部分是民法典、公司法、民事......
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几大法律期刊、报纸曾纷纷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在规定的半价时间内打长途电话1分钟,被告却没按半价收费,多收了原告0.55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1 。此案引发的争议较多。其中一种意见从诉......
证券法律冲突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8
一、国际证券法律冲突特质考察法律冲突系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证券法律冲突是关于证券领域的法律冲突。证券法律冲突发生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各国关于证券......
论“手术公证”的法律效力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2
摘 要:手术公证是个全新的课题,本文重点论证了手术公证的证据效力和存在的法律疑义,同时对手术公证进行了价值分析。提出手术公证后医疗行为的法律监督问题,必须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合理分配医疗风险。论文关键词:手术公证,法律效力......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0
关键词: 事实推定 证明责任 证据法 内容提要: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责......
论物权法定原则(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是:第4条: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它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传神地表达出物权法定的思想。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很不明确。 四、......
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区别初探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壹、前言 法律是以建立并维持社会共同生活秩序为目的,在此理念下所形成之创作物,而此并非只是社会共同生活所期待或允许之「行为计划」(Verhaltensplan)或「行为建议」(Verhaltensvorschlag),而是一种具有「可实践性」(......
试谈办事的学问-企业管理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3
试谈办事的学问 秘书人员有两大任务,一是办事,二是当参谋。近几年来,当参谋问题引起了秘书界极大重视,大量的理论性、经验性文章见诸报刊。相比之下,对于办事的学门却议论较少。出于抛砖引玉的想法,试就"办事"的学问作一番探讨......
论汽车交通事故及其民事赔偿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必要性(或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
实证法学的新阐释与自然法观念陷阱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4
一、自然法观念批判与实证法学的源起无证是古典自然法理论,还是随着20世纪自然法的复兴而呈现的新康德主义和新经院主义的崭新形式,最终自然法的价值判断必归结于一些伦理概念或者蕴含于概念中的伦理命令.这些构成自然法观念轴心的伦理......
刑事审判视野下的人权保障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人权写入宪法,开创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新时代,昭示着人权保障不再局限于观念层面,而是上升到宪法、法律保障的制度层面。人权观念在我国民众意识中得到逐步提升,人权保障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司法对人权的保障。刑事审判是法......
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为了强化董事责任,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而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此项制度,这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未来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
辩证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8
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普遍性、成文法的滞后性与保守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多义性以及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与社会发展的永续性,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往往显得苍白而无助,特别......
信用证理论的实际操作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信用证是实践操作性极强的支付工具,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理论解释不通的问题。本文借助真实案例,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银行审单义务、信用证修改等有关信用证的理论应用于案例分析,以作尝试性分析。 [关键词]单证一致 信用证独......
论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7
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
法国民事原告人制度评价与借鉴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民事原告人制度是法国刑事诉讼中较具特色的制度之一。该制度是指在检察官提起公诉或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因犯罪受到损害之人参加诉讼或向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此发动公诉的制度。在“法国没有自诉案件,凡是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的......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0
四、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与因素 一般认为,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有二,即举证的难易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宗旨。 笔者认为,与举证责任“正置”是法律基本价值作用的结果不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与补充规则,......
析自由心证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3
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
论民事经济案件处理中法理的运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一方面因为社会的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一方面因为在于法律规定太过于原则化。致使任何一部法律不管怎么包罗万象,怎么详尽其实,都不能将生活中的事事准则都加以囊括规定在法律中。法理强调的是法律人的理想,它是法律人根据自身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