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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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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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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内容提要:在物权法中贯彻公示原则后,必然会有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这种区分是客观存在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以保护事实物权为基本出发点,保护的基本措施是异议抗辩登记和更正登记等;在发生第三人物权取得的情况下,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是法律物权。

关键词:物权变动 法律物权 事实物权 第三人

一、 引言

在物权法的一般原则中,公示原则发挥着核心作用。所谓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的原则。公示的方式,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之后,不动产的物权会有纳入登记的物权与未纳入登记而由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之间的区分;而动产物权,也会有占有表示的物权与真正权利人享有的物权之间的区分。已经纳入登记的物权,以及由占有表示的物权,即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物权,为法律物权;而真正权利人实际享有的物权,为事实物权。

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并非主观臆猜,而是对客观事实的总结。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两种物权都有依法保护的必要性;但是在它们发生矛盾的时候,法律必须确定保护基准。比如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者因为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原因,经常会发生纳入登记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纳入登记的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动产物权,在占有表征与真正权利之间也会有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和司法就会遇到如何既客观地确定物上权利支配秩序、又能够对正确权利进行保护的问题。本文提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就是想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法理上的根据。

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 比其他的物权分类方式意义更为重要。因为,传统的物权分类,大多只具有学理意义,实践意义不强。而物权从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学理上意义明显,而实践意义比其他物权分类方式更强烈。因为规范物权的变动和保护第三人是物权法的基本范畴,〔1〕而如何确定物权的正确性,如何在正确物权的基础上保护权利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律,也是对交易第三人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因此,将物权区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并探讨它们的关系,是物权法应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 物权正确性的判断

物权法的基本使命,就是确定物的支配秩序和交易秩序。因物权表示民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关系,而这种支配关系是个人以及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依据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在客观通畅的物上支配秩序的基础上,其他财产关系才能顺利建立并稳定发展。为了实现这个重要使命,物权法必须合理地确定物权的权属,保障民事主体财产关系的静态安全。要做到这一点,物权法必须规定物权的正确性判断标准,即确定什么样的物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从而使具备这样条件的人能够确定地享有真实物权。其他人据此也可以获得物权的正确性信息,进而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与物权人进行物权变动的交易。如果判断物权正确性的标准不明确,交易者就会随时承担受真实物权排斥的不测风险,这将极大地妨害正常交易,不能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民法的任务是对物之归属于人的事实进行规定,〔2〕一旦物权的权属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权利人就有正当理由享有和行使物权,其他任何人不能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该物权就具有正确性。物权正确性的含义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类型和内容,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不是物权,也就不存在物权正确性问题。第二,物权归属具有正当性。即物权人有资格支配标的物、获得其中的利益并排斥他人的侵害,而且权利人所取得的这种资格,符合社会中的公平、正义观念和社会整体秩序。例如,买受人要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代价,并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这样取得的所有权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社会公众尊重。如果民事主体虽然在客观上支配着标的物,但这种支配却没有合法依据,例如小偷对盗赃的占有,则支配人和标的物之间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联系,支配人对控制的标的物并不享有物权。物权人按照合法根据支配标的物,标的物中蕴涵的利益也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归属于该物权人,则这种权利支配和利益归属的一致状态,说明物权在权利归属上是正确的,物权人对这种物权的享有也是正当的。

问题在于,社会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是抽象的,并无具体、明确、一致的标准可以界定,从不同的背景、立场、利益和价值目标出发,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理解是不同的,由此导致判断物权正确性的标准也不相同。比如,在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出卖给第三人时,如果认为保护所有权人利益是公平、正义的,所有权才是正确的权利,第三人就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如果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就会认定第三人能够取得物权所有权,原所有权丧失了追及力,原所有权人也就没有资格继续享有该所有权。

这样矛盾的认识同样表现在各国的法律之中,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判断物权正确性的标准有以下两种:

第一,事实标准。这个事实就是权利人依据合法依据取得真实物权。采用这种标准的法律旨在保护真正权利人,只有真正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是正确的,除非真正物权人自愿放弃或者出让物权,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取得该物权,或者说他人取得的物权都是不正确的。这个标准起源于罗马法,其经典表述方式就是“任何人只能向他人转让属于他自己的权利”。〔3〕罗马大学法家保罗就指出:即使不知道物的出卖人就是所有人,买受人也能取得所有权,因为事实胜于臆念。乌尔比安也指出:交付只应或只能属于转让人的权利被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某人没有所有权,便未将任何东西移转给受让人。〔4〕这种标准为后世的法国民法、日本民法以及英美法继受。

依据这种标准,如果物权受让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物权,则该物权不是正确物权,受让人不能取得受法律保护的物权,其必须向真正权利人返还标的物。依据事实标准判断出来的物权是绝对正确的,不仅意味着物权人和标的物之间的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干涉和侵犯这种关系;也意味着只有从该物权人处取得的物权,才是合法有效的物权。显然,这个标准建立的基础是物权的客观真实状态。事实标准注重当事人的举证,真正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证明上述事实的客观存在。可以说,事实标准以物权出让人是否拥有物权这个客观现象为出发点,以保护客观真实情况为终极目标,一旦客观事实得以证明,就自然得到了物权正确性的答案。事实标准注重保护真正物权人的利益,给物权受让人施加了很重的义务负担,其必须尽其所能查知物权的正确性状况,从真正权利人处取得物权,否则,所取得的物权就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外观标准。与事实标准不同,这种标准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立场出发,不要求物权出让人必须享有真实的物权,只要具有物权的外观即可。即使出让人不是真实物权人,但受让人基于对该权利外观的信任而取得物权,法律就推定该物权是正确的物权,受让人当然也取得正确的物权,而不受真正物权人的追夺。这个标准起源于日尔曼法,其经典表述为“以手护手”,即占有是物权的外形,只要不被反证推翻,物的占有人就被推定为物权人,第三人从占有人处取得动产的占有,也就取得了动产物权,物的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向出让人请求赔偿。〔5〕后世的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基本上采用了这种标准。外观标准注重权利的外观,把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作为物权的法定公示形式,以盖然性的推定方式来判断物权的正确性,而不是从客观真实的角度来界定物权的正确性,这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操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根据公示行为取得的物权,在法律上推定为正确,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因法律建立了公示的标准,故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证明在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上反而只能发挥次要的作用。第三人取得物权后,即使真正权利人证明了物权客观真实状态,第三人也不受任何影响。

这两个标准各有利弊,而且一个标准的利正是另一个的弊:完全采用外观标准,能够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却可能损害客观真实的物权;完全采用事实标准,就不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保护交易安全。如何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避免它们的缺陷,如何协调外观标准和事实标准的适用,如何平衡第三人和真正物权人的利益,就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这也是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区分的实益所在。

三、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

(一)法律物权的界定

仅仅从静态意义上确定物权的归属,并不是物权立法的全部目的。因为物权只是权利人实现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人固守物权并不得获得更多的利益,只有通过物权的流通,才能实现物权的增值功能。物权的流通,就是为以物权为对象的交易。由于物权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力,具有排他性和对世性,为了使社会公众知道物权的变动在发生排他性作用,物权的抽象支配关系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以表明交易标的物上存在物权,进而减少交易风险和保障物权秩序的客观公正性。采用一定的形式来表现物权,其实是要求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各种变动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6〕在各国法律中,不动产物权的典型公示方式是登记,动产物权的典型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这也是确定物权正确性的外观标准的表现方式。

按照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正确性的实质通过符合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占有的事实表征的物权是正确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根据这种推定,凡是符合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就是权属正确的物权,他人信赖这种形式所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推定无疑是正当的,因为通过物权的法定表现形式,社会公众能得知物权的归属、类型和内容,而且由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权威性、登记程序具有严格性,故不动产物权的正确性可以从不动产登记中获得公众认可的推定。同时,占有表现动产物权符合一般交易常识和客观事实,社会公众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形式的法律效力,进而决定自己是否与物权人就物权变动进行交易,这能最大限度地调和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

由此可知,所谓法律物权,是指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占有表现的动产物权。其中,前者也称为登记物权,登记物权的主体一般称为登记名义人。

法律物权所具有的意义是明显的:法律物权是法律认可的物权,发生物权变动的交易时,如果对象不是法律物权,则该交易受到法律的保护比较困难。因此,在现实交易中可以顺畅流通物权,均是法律物权。可以说,没有法律物权,也就没有社会中的经济交易。这反映了物权法对整个社会交易秩序的塑造,即只有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形式的物权,才能起到符合当事人本意的交易功能;当事人任意约定的、形式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不仅起不到交易的功能,还不被认为是物权。例如, 当事人约定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但只是由债权人实际占有标的物,而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则债仅人并没有取得抵押权。即使当事人拥有的事实物权类型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当事人以这种物权进行了公示以外的交易,在法律上却产生了难以对抗第三人以公示方式进行的交易的结果。

(二)事实物权的界定

一般说来,法律物权与实际物权应当是一致的,法律物权就是该物之上存在的真正物权,法律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符合客观事实。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会出现法律物权与实际物权不相吻合的情况。例如,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将房屋所有权人甲错登记为乙,乙就是登记名义人,其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物权,甲则是实际物权人。在这种法律物权和真正物权分离的情况下,真正物权也有受法律保护的必要,这主要因为:

第一,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这些法定公示形式表现的是“每个人均可以认定的日常生活现实”,〔7〕由它们作为物权的外观形式是生活和交易中的常识和常规现象,反映了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类型化的一般性调整的要求。但是,这些法定公示形式所反映的物权,不能完全绝对真实地表现物权的实质归属;而且,社会生活和交易是丰富多样的,物权表现形式也是多种的,法律仅仅调整通过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表现出来的物权,并不能实现准确确定物权归属以及内容的任务。例如,在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事例中,仅仅保护乙的利益,而不保护甲的利益,显然违背了人们的公正观念。因此,也不能把物权公示所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绝对化,否则,就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而无交易公正可言。

第二,物权是权利人依法支配标的物所享有的利益,权利人有权来处分标的物,这种权利人和权利客体之间的关联性表现为标的物所蕴涵的利益归属,只要这种关联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即使这种关联性没有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表现出来,法律也不能排斥或者拒绝保护这种利益。比如,当事人自己愿意以他人的名义登记自己实际拥有的不动产的情况,在我国实务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不仅在一般民事生活中常见, 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信托等关系中。在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过程中,物权人的观念发生变化,物权在表现形态上从权利人对物的实体进行实际支配,转变为对物的价值进行支配,这样,权利主体与标的物的利益关联关系,不单纯表现为对标的物进行物理上的、形式上的支配(如对不动产、动产的占有),也表现为观念上的、实质上的支配。只要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构成有效的物权法律关系,这些支配关系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虽然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没有通过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表现出来,但只要有证据表明权利人有合法的依据可以决定物的最终归属,就应当保护该权利人。比如,在担保让与法律关系中,物的交付是由占有改定法律关系来代替的,所有权人作为间接占有人就通过这个法律关系来支配标的物,虽然这种物权关系没有客观外观,但仍然要受到法律保护。〔8〕

对于与法律物权分离的真正物权,即我们所称的事实物权,它是指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物权。事实物权的权利主体也称为真正权利人。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将事实物权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原始取得的物权

凡是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生效的物权,如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或者事实行为产生的物权,就是原始取得的物权。原始物权无需进行公示,就可以直接发生物权效力。在原始取得的物权没有进行公示、或被他人抢先公示的情形下,该物权就属于事实物权。如某人在继承开始之时,就取得了遗产房屋的所有权,但之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却被登记为其他人,则此继承人是事实物权人。

2.准法律物权

当事人具有真实的进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但表现该意思的形式不是典型的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形式,而是其他的形式,只要该形式为法律所允许,物权出让人虽然具有法律物权人的名义,但物权取得人得到的是与法律物权有同等意义的事实物权,即准法律物权。比如,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具真实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登记,但出卖人将自己的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了买受人,或者将交易指定的房屋交给了买受人,则买受人取得了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可以据此补办登记手续。德国民法第873条第2款规定了这种情况,该条款规定:“在登记前,权利人和相对人的物权合意在经过公证证明时,或者已经向土地登记机关递呈时,或者权利人将依据土地登记法取得的登记许可证交付与相对人时,亦为有效。”〔9〕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采用了相同的态度。例如在不动产司法实践中,针对标的物交付后,或者权利证书交付后出卖人反悔提出返还要求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标的物的交付维持,并许可当事的补办登记手续: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可以用债权关系来解决。〔10〕

3.从法律物权转化来的事实物权

原具有法定公示形式的物权,由于非出于权利人真实意思的原因丧失了该形式,导致权利人虽然有实体法的依据来主张物权,但其现时的物权却没有权利正确性推定功能,这种物权就是从法律物权转化来的事实物权,大致分为两种情形:

(1)因为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原物权消灭,产生了新的登记权利,这种登记权利的变动没有合法的原因,原登记权利就成为事实物权,新登记权利则是法律物权。

(2) 物权人将物权转让给他人,但由于存在胁迫、欺诈等为法律所禁止的意思表示瑕疵,而导致当事人进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丧失物权法上的效力,这就应消除物权变动的后果,使原物权人仍然保持自己的法律地位,在物权变动后果没有消除之前,原物权人享有的物权就是事实物权。例如,房屋出卖人受到买受人的欺诈,作出错误的移转房屋所有权的物权意思表示,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买受人成为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意思表示一旦被撤销,出卖人就有法律上的根据恢复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在办理所有权更正登记之前,出卖人对该房屋并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

4.符合当事人本意的事实物权

本应取得法律物权的权利人以保留物权的意思表示,委托或者指令他人就同一标的物享有法律物权,则该权利人享有事实物权。在我国不动产交易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现象:某人实际购买了房屋,不愿用自己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就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亲朋好友名下,但实际又没有赠与或者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其中,实际购买人就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人,登记权利人享有的是法律上的所有权。这种事实物权是基于权利人的物权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而上述从法律物权转化来的事实物权,不是出于权利人的物权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两者相比, 从法律物权转化来的事实物权也可以称为不合当事人本意的事实物权。

(三)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别: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物权的表现形式是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交付,具有典型性和公开性,能够为社会公众认知,具有社会的公信力;事实物权则没有这种公开的形式,它所具有的排他性一般通过权利人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担保合同等为当事人知晓的法律关系表现出来。

2.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不同

法律物权直接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其权利归属以及支配力通过法定的公示形式表示出来,法律因此赋予法律物权以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只要物权受让人基于对法律物权的信赖并按照物权公示原则取得该物权,就意味着该物权是绝对正确的、受法律保护的物权。事实物权的产生一般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其权利归属和效力与典型的法定公示形式没有联系,事实物权的范围要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表现的物权之外。

3.权利正确性的判断标准不同

法律物权的正确性是按照外观标准进行确定的,即法律不考虑法律物权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情况,也不考虑权利人取得物权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直接推定登记物权或者占有表现出来的物权具有正确性。事实物权概念的生成,采取的是物权正确性判断的事实标准。事实物权的正确性符合客观事实,权利人获得该物权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4.包含的举证机制不同

由于法律物权具有推定的正确性,法律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需举证证明此权利的正确性,其他人要否定这种推定的正确性,就要负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 法律物权所具有的推定正确性不仅免除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而且给提出异议者施加了举证负担。因此,有学者就认为这种推定“在程序法上建立了确定权利的负担和举证责任倒错制度。”〔11〕当然,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理论,法律物权人要推翻他人的这种反证,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权利的正确性。事实物权没有法定的公示形式给其提供正当性支持,社会公众不易了解该物权的存在,法律无法推定其权利的正确性,因此,权利人只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证明事实物权的正确性,而且这种举证责任不能得以免除。

5.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法律对法律物权进行保护的条件比较宽松,权利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或者为其他特殊措施,就可以对抗事实物权以及其他权利,产生绝对性、排他性和对世性。事实物权虽然也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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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30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摘 要]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与意思主义相对的,本文......
也论物权法定主义
发布时间:2022-12-20
也论物权法定主义 也论物权法定主义 也论物权法定主义 [摘 要]本文拟从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发展和含义出发,剖析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意见,以期为目前的中国立法提供一个......
我国民事立法需要“物权行为理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民事立法需要“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民事立法需要“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民事立法需要“物权行为理论” [摘 要] 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关于“我国民法理论中是否存在物权行......
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论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一、引言 如同德国、瑞士、日本、台湾地区一样,我国继受了源于潘德克顿法学理论的物权概念,并在财产法体系中形成了物权法和债权法......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更多内容源自 幼 儿 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只把物权客体局限于“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从而只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对于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的......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5
论文摘要: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而物权变动始终是物权法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物权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物权理论以及立法现状的研究,探讨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2-07-22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摘 要]占有的保护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引入对占有保护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还请......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3-06-24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文章对这三......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存在一些基本原则,用以指导整个物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02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质疑以及进一步对体系思想本身的......
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所有权体系
发布时间:2023-07-24
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所有权体系 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所有权体系 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所有权体系 [摘 要]物权立法中,作为物权核心权利的所有权,其体系如何构建,学者们之间,以及与立法机关......
物权逻辑形态与物权立法的逻辑定位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2
【内容提要】在《物权法草案》广征民意之际,本文试图从一独特视角——物权逻辑表达作者对未来物权法的期盼之情。本文共分三部分,首先全面阐述了物权理论中的主体、政体、行为等五种逻辑形态,以此做为理论支撑点,较为全面的分析了我国......
物权法立法争议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争议 物权法立法中,有一些涉及意识形态或者大的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特别的勇气(这一点正是目前法学界和立法部门最缺乏的......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2-10-23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立法应继续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摘 要]关于物权法定原则,似乎是一直以来都没有太大争议的议题,查了相关的资料......
产权视角下的物权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3
备受关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面向社会公布,在这部物权法草案“总则”的“一般规定”中,它明确地指出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制度 [摘 要]制定物权法作为制定我国民法典三步走策略的第二步已经为立法者所实施,应此,制定物权......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发布时间:2023-03-07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立法 [摘 要]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保护手段,在物权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然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形态等问......
物权法定三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定三题 物权法定三题 物权法定三题 “物权法定”字字千钧,定其种类,定其内容,定其效力,定其公示,定其体系。它是我国物权法构建过程中的准则,也恰恰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疏漏之处和弥补的......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来源 1民法精神的内涵 从总体上来说,民法的原则是民法的重要体现,是以个体为核心,意思自治作为个体的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看来,......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30
综上,我们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 ”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只把物权客体局限于“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从而只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对于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的天然属于自己身......
居住权不宜写入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居住权不宜写入物权法 居住权不宜写入物权法 居住权不宜写入物权法 [摘 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欧陆各国民法典所承袭。全国人大法工委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以立法草案的形式提出了居住......
论环境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物权法是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直接相关的规范体系。但是,传统物权法并未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融入其概念以及制度之中,这样才导致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当代,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环境资源的可......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3-03-09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
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的应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
虚拟财产权非物权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虚拟财产权非物权论 虚拟财产权非物权论 虚拟财产权非物权论 对于网络游戏物品被窃取的玩家、进行网络游戏物品交易的玩家应当给予法律的保护显而易见,但客观的法律却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由此......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摘 要]随着人口与经济发展,水资源作为关系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
《政府论》中所有物权的人权价值分析
发布时间:2017-05-27
在《政府论》中,洛克在批判君权神授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所有物权学说,并用劳动价值学说奠定了物质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这个意义上的所有物不只是一个经济概念,更是一个政治概念,所有物权泛指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物质财产权。国内的不少研究把洛克的所有物权仅仅狭义地理解为物质财产权,而遮蔽了其作为人身权和物质财产权的意义,并把这种理解作为他们所认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的理论基础,这是对洛克所有.........
论物权自助行为-物权自我保护与实现之维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自助行为;请求权;救济;类型化 内容提要: 物权自助是物权自我救济的方式之一,来自于物权保护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物权自助行为符合法的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度化是确保物权自助正当性的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发布时间:2022-12-21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 [摘要]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 内容摘要: 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从物权行为的主要内容为出发点......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在各国的民法制度当中,物权制度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均赋以完善、详尽的各种物权法律。而在我国,目前虽然仍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物权法》也只是在起草当中,因此,在我国理论界关于物权制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确。在这样的情况之下......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内容提要: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盖凡法律之原则,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为适用则有必要对其具体事项加以细化。本文对物......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发布时间:2023-04-11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民营化(privatization)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现象。我们很难为它找到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界定民营......
动物权利与动物实验之战
发布时间:2013-12-18
动物权利与动物实验之战 在美国,动物权利极端主义者发动了一场悄无声息的战争,这场战争有可能正阻止着科研人员开发新药的脚步,在动物权利与病人权利的矛盾中,人类应该怎么办? 对于近年来某些动物保护组织极端分子一些滑稽可笑的行为......
产权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07
产权的法律分析 产权的法律分析 产权的法律分析 [摘 要]权利是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创设的。在任何时候,法律都不会拒绝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确认新的财产权概念,以及与这种概念相关的种种......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2-07-21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内容提要】有利益之争,才有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生存的空间。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都是以这个简单的推导公式为逻辑起点演绎而来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登记
发布时间:2015-08-06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 土地登记 不动产 作者简介:李洁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相关的一种单独所有权类型,它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体现在包含专有权、共有权与管理权三项权利内容。......
由物权法立法看两岸对于物权法定原则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2-09-07
由物权法立法看两岸对于物权法定原则之认定 由物权法立法看两岸对于物权法定原则之认定 由物权法立法看两岸对于物权法定原则之认定 目前,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在学界看来比较的热烈,因为中国内地......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摘 要: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
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物权”性弱化之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20
一、前言 正如日本知识产权学者田村善之教授所言: 与客观上只能由一人对有体物占有利用的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所规制的行为可以同时由多人加以利用的行为,并不具有设定排他性禁止权的必然性,因此根据其制度目的,可以采取与其特点相......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优先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 内容提要:在罗马法上,优先权寓于法定抵押权制度之中;在法国民法上,优先权制度与法定抵押权制度并存;在日本民法上,......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的讨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的讨论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的讨论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的讨论 【编者按】民法典的制定目前已成为最热门的立法话题。新合同法的颁行,意味着制典序幕已拉开,其初步的成功极大地刺激了学者参与立法的热情。在......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摘 要]本文从经济生活的现实出发,指出传统的将物权法视为归属静态财产关系的法的观点的不足。从而将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划为三部分,即归属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31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
用益物权三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用益物权三论 用益物权三论 用益物权三论 摘要: 文章认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呈现出用益物权逐渐成为物权法的中心、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和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三个发展......
试论物权行为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物权行为 试论物权行为 试论物权行为 [摘 要]根据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规定分析,我国将采取区分原则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进步意义,......
试论物权的变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8
(一)物权的概念表述 在论述物权的变动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学界对于物权概念的理解。 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既然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当然得享受其利益,并具排他的绝对效力”,“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法问题,大致有价值判断问题、事实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以及立法技术问题之分。物权法的规范设计(1)属于民法上的立法技术问题。在现代社会诸多的治理工具中,法律是较为重要和有效的一种,属于所谓的“规则的治理”。因此,所有民法......
物上请求权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07
物上请求权的分析 物上请求权的分析 物上请求权的分析 [摘 要]对于物权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制度,我国的现行法没有作出规定。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有关理论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对物......
浅议物权逻辑形态与物权立法的逻辑定位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议物权逻辑形态与物权立法的逻辑定位 浅议物权逻辑形态与物权立法的逻辑定位 浅议物权逻辑形态与物权立法的逻辑定位 【内容提要】在《物权法草案》广征民意之际,本文试图从一独特视角——物权逻辑表达作者对未来物权......
“绿色”物权的法定化
发布时间:2013-12-19
“绿色”物权的法定化 “绿色”物权的法定化 “绿色”物权的法定化 [摘 要]当前,中国正在制定物权法与民法典。如何将自然资源物权化是其中的热点之一。本刊约请一批中青年学者就此进行讨论,认为......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的制度设计是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我国学者借鉴大陆法各国的传统理论和立法,发表过......
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
发布时间:2023-02-13
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 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 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 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
海域物权立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海域物权立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海域物权立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海域物权立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内容提要:历史上民法的发展一直给予海域物权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海域物权由非法定所有权......
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 公有权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权的物权法构建是我国物权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体制结构性难点。国家所有权物权法构建的基本问题,是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及其与国有财产占有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问......
环境物权的讨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环境物权的讨论 环境物权的讨论 环境物权的讨论 物权法是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直接相关的规范体系。但是,传统物权法并未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融入其概念以及制度之中,这样......
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18
一、碳排放权之概念 提到碳排放权,我们首先想到的两个文件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然而不同的是这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其实是碳排放量。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意在促进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合作机制:国际排......
实物期权项目评估
发布时间:2023-03-06
一、实物期权的概念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对实物(非金融)资产期权的延伸。也就是我们拥有在一个或多个时点采取决策的权利。实物期权理论的引入改变了传统的项目决策标准。一个N PV值为负的项目由于具有期权的性质有可能在将来成为一个有价值......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发布时间:2022-09-11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02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科 论文摘要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集......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3-12-19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摘要]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物权法编......
物权与债权保护方法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3-07-12
[摘要]物权与债权的比较研究具有很大的意义。本文从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均自成体系入手,对二者问存在的联系和区分进行分析,对物权与债权的民法保护方法进行比较,论证了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的异同、转化和竞......
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内容提要】物权与产权有相同之处,但二者毕竟不能等同。传统物权理论一般将物权的特征归......
经济法论文2500字:物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2-07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经济法论文2500字。 一、物权保护机制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内容摘要 用益物权的效力是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从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入手,认为物权效力应包括物权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这四种效力在用益物权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