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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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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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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部分 土地登记 不动产

作者简介:李洁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相关的一种单独所有权类型,它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体现在包含专有权、共有权与管理权三项权利内容。对于专有权这种排他性的权力,在现行的房屋登记簿与房产证上可以得到登记上的保障。而对于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则存在缺乏明确划分标准、缺少登记规定等问题。在2015年全面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形势下,笔者将就共有部分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研究讨论。

一、共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认定

(一)法律规定中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共有部分登记的专门规定。在建筑物所有权证书上的共有部分登记只涉及到“公摊”。以住房为例,“房屋公摊”是指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面积一起构成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房产证书上得到列明,以证明是业主所有权的一部分。但是,公摊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它主要集中于建筑体内部与套内居住相关的外墙墙体、楼梯、公共过道等公用部分。而如今建筑物共有权争议热点涉及到的车库、绿化带、楼顶平台等部分则缺乏法律规定的登记规则与形式。权力状况与登记客体不匹配,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共有权无法得到保障。

在对这一部分的登记展开研究前,要对建筑组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具体部分进行明确。这是开展登记研究的前提与重要环节。

在对这一范围的认定上,一般存在三种模式,一是排除式,二是列举式,三是排除与推定、列举相结合式。我国《物权法》中采用的就是第三种,排除的方法。规定建筑物内除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就是共有部分。具体来说在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补充规定了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也属共有部分。这种以专有部分为主导的模式造成了对共有部分认定的模糊,只是一般性笼统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往往有与之冲突的情况。第七十三条中将“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全部认为是业主共有就是不合理的,如已被租赁或认购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就不能笼统的被确定为业主共有。因此,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了列举法加排除法的方式对《物权法》的不足进行弥补,对专有部分概念定义为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并对共有部分做出了一些列举式的补充。此外,涉及到区分所有权登记的还有《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这两部规章。但这样的登记规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划分和如何登记都没有涉及。

时至今日,我国立法中仍未提供对共有部分的认定要件,认定标准也不能最终确定,单纯通过增加列举项难以适应新发展,实践中的合理区分也无法实现。可见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上,共有部分的认定、登记仍然存在很大的空白。

(二)共有部分的区分标准不明

在对共有部分的登记进行讨论前,从理论上上进行认定是前提。如前文所述,共有部分普遍通过对专有部分的“排他”来认定。这种“非此即彼”的笼统界定方式,反映出了对区分共有的不重视。也在实务中带来很多争议。

二、实践中的特殊共有部分登记

对于电梯、公共道路和楼梯间这一类共同使用性显著的共有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少。现实中纠纷频发,认定模糊且让所有权人常常感到权利受损的共有部分,如车库、屋顶平台、会所、小区绿地等的归属往往是认定以及登记的难点。本文将以车库与小区会所涉及到的共有部分登记进行单独的分析。

(一)车位车库

《物权法》的七十四条中有做出相关规定。规定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区分为专有的车库与共有的车库两类。前者包括通过买卖归个人所有和开发商所有,后者就是我们需要讨论的共有的车位车库。现实在这些共有的停车位存在开发商占用、侵占原有停车位进行建设的问题,使得业主因停车难问题与物业、开发商产生摩擦。

为了维护这一共有权,首先需要明确,未经买卖登记、不属于开放商保有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所以房地产开发商不享有对共有车库车位的处分权力,否则就违反了规划用地许可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和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涉及违约和侵权。其次,《物权法》中只做出了满足业主优先使用权的规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下可以将这一所有权进行确认,将小区全部业主登记为权力主体,于登记簿上列明共有车库车位的面积、四至。对共有车位所有权的登记,有利于业主进一步维护除使用权外的收益权与管理权,限制物业开发商对共有部分的任意处分。

(二)会所

小区会所是近些年开发商为了促进销售,规划在小区公共面积内,为业主提供餐厅、酒吧、游泳馆等有偿服务的场所。但在实际运营中,一般被相关公司租用。对于会所的权属,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主要争议点在于,会所是否属于《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会所是否属于共有部分的归属,应当分情况区分。会所是作为单独建筑进行报建设时,所有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当小区会所作为独立不动产权进行登记时,开放商有权决定其转让、使用、出售,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时,需要有对“会所”的特别注释与标记;但在建设审批时,如果确定了该会所是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配套场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则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要以共有部分进行登记,虽然不发放房地产权证书,但可以在不动产登记薄上进行相关记载。开发商不得出售,收益也归于全体业主。

(三)屋顶平台

屋顶平台一般是归业主共有,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也因其事关业主基本利益与共有构造而推定为业主共有。作为建筑物的天然部分,一般不具备登记条件。

然而屋顶平台存在依照专有部分来进行登记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条件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可以认定为专有部分的。将屋顶平台与顶层进行搭售,符合了房屋建筑规划与签订了买卖合同后,这一部分就具有了专属性。

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占用公共屋顶,修建个人使用的“空中楼阁”是对共有权的侵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相邻关系来进行调整。

三、建筑区分共有的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物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此可见,房产开发商是共有部分申请初始登记的主体。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在进行建设审批时,往往是通过“分期分批”的方式,这种分割式的房屋登记方式使得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得不到确认,建筑区划内对共有部分的原始规划,可能会因后期的审批产生较大改变。实践案例中,业主常常发现,开发商事先承诺的公园绿地在后期建设中建成了新的住宅楼,当业主进行维权时,开发商却出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反映了登记程序上的缺漏。

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并进行审查。因此,为了保护业主的共有权,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就应该强调对共有部分登记的重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就应要求其提供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范围的法定资料,包括这些部分的类型、具体用途、面积大小、所在位置、权利归属等证明文件。保证在该建筑区划内接下来的开发建设与预售中规划一致。确保共有部分权利的完整性。

此外《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根据《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对受理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验,包含界址、空间面积、位置等。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指出,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首次登记,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参考房屋所有权登记,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登记在进行完善时,也应该增加实地查看这一部分。

除了登记阶段的保护。在建筑物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就应当列明建筑区划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范围。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行政审批环节也应该加大对列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视,同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也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列明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公共道路等共有部分以及开发商将具有营利性的公共场所处置(出售、赠与或留作自用)的文件,使得预售方案不只是开发商与销售方的一纸口头承诺或广告宣传手段,要求其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行政上的效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共有部分的具体范围,经过审批后不得任意做出更改,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建筑空间、公共场所设施原先规划的功能与位置。同时建筑物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也要载明上述内容的条款。保障所有权人在就公共部分进行维权时有理有据,也规范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开发行为。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区分共有部分的不动产登记进行阐述。

(一)登记申请人

根据我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据此,我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作为申请人,提起对公共区域与公共建筑物这一类建筑区分共有部分的登记。且根据《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合法建造房屋进行所有权申请,可以由房产开发商单方进行。此外,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记载说明,建筑面积包括单体建筑的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两类。其中单体建筑共有部分是与专有部分一并登记的,在登记簿上以建筑面积为形式量化。在进行房屋登记时,这一部分共有是依附于专有面积,申请人为当事人双方。

这一现状反映出我国现行的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申请是割裂开的,单体建筑内共有部分由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建筑区划内其他共有部分则由房地产商申请初始登记。

(二)登记人

我国现行法规中,并未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登记部门做出单独规定。共有部分依附专有部分的登记,由房产部门管理。而我国目前存在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77条指出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除本款规定者外,准用土地总登记程序。所以共有部分的登记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由所在地的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办理。

实践中建筑区分共有部分的登记机关一般为住建部门或土地部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多头分散的登记将划归到统一部门。所以共有部分登记应与房地产登记一起归由县级以上统一政府办理。

(三)登记的客体范围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固有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现行房屋登记的对象主要是是指房屋的专有部分。涉及到共有部分登记的是《房屋登记办法》中三十一条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产测量规范》中规定的单体建筑的分摊部分(电梯井、 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共有外墙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中同样也仅仅规定了这一部分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现行的指导文件可看出,登记的客体是不全面且缺乏标准的。 对建筑物区分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讨论往往是以单体的建筑物为其存在前提,但实践中小区中建筑区分所有权范围又大大超过了单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权利内容。现有对于共有部分的登记客体局限于公摊面积,即单体建筑内部的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的其他部分也应该纳入登记范围。

建筑区分共有部分的客体应包括法定共有部分、天然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墙面、梁、屋顶等天然的共有部分,难以测量,缺乏登记的必要性。而电梯、楼梯、门厅、消防通道等可以测算量化进行登记的一部分天然共有部分,可合并记载在登记簿。因此,需要进行登记的客体主要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具有独立性的建筑部分,如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车库、架空层等,应均在登记簿上予以单独记载,同时与相关专有部分的登记形成关联。有学者指出,对于没有登记为专有部分也没有登记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设备、设施,为了避免争议,应做出为共有部分的推定。

(四)登记方式

关于共有部分在权属登记中的缺乏,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共有部分实际范围是分为两大类的。一类是前面所讨论到的,现行登记中的公摊概念。这主要是以一幢建筑范围内的共有部分为客体,对属于整幢业主共有的部分。另一类是整个建筑区划范围内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车库、绿化、道路等)。两类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主体不同,若将两类不做区分的一并登记会导致主体不明等混乱。在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做出了对建筑区分共有部分登记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登记方式。共有部分的登记落实仍然存在较大空白。日、美、德在这一不动产类型上采取了一种“一体化”的登记方式。

德国《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第七条规定:“

(1)在本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情形,依职权为每一份共有所有权份额编制一份专门的土地登记簿页(住宅土地登记簿、非住宅用房所有权土地登记簿)。在此种簿页上登记从属于共有所有权份额的专有所有权和作为对共有所有权的限制的属于其他共有所有权份额的专有所有权权利的授予。”该登记将共有部分划分为单独的份额,与所属的专有部分联系,与专有部分一并登记。

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寓大厦之起造人或区分所有权人应依使用执照所记载之用途及下列测绘规定,办理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指出:区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应另编建号,单独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共有部分是分别合并登记,采取设立标示部,在标示部上列明共有权人的方式进行登记。专有部分也列明相关的共有部分。

(五)登记类型

2014年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多种类型。在区分所有建筑物权上,由于共有部分相关权利的存废是依其所属的专有权设立的。所以共有部分所有权需要变更时,相应的移转、消灭、变更、权利限制等应随其所属的专有部分进行。《房屋登记办法》已经规定了相关的初始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更正登记。相对较为完善。

但对于首次登记,涉及到明晰产权。《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仅对一部分共有部分的初始登记进行了规定,缺乏完整性。应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使用部分进行整合明确,可与其相关区分所有建筑物同时申请登记。保持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登记的一致性。

四、结语

共有部分的登记是具有必要性的。近些年来房地产实务中,共有部分利用上的争议日益增多,这源于共有部分登记制度的缺失。对于这一涉及多数人权益的权属类型,应该给予更多的重视。相较于专有部分的登记认定明确,共有部分登记受到忽视的现状与立法的欠缺和实践规范不明相关。采取权力登记模式的不动产登记是具有确定力与公信力的,有定纷止争的作用,而在颁布的《暂行条例》中,这一不动产类型没有得到更多的明确,在我国正大力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形势下, 应加快对建筑区分共有部分法律规章的完善、落实具体登记程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主体权益、构筑健全的不动产登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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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孔子教育思想精湛丰富、影响深远。最大价值和真谛便在于教导师生如何才能快乐地教与学。教师要教有所成,至少要做到有教无类,一视同仁对待学生;以培养成人和君子为教学目的;因材施教,对不同性格、不同接受能力的学生采取......
所有权社会化之反思
发布时间:2013-12-19
所有权社会化之反思 所有权社会化之反思 所有权社会化之反思 [摘 要] 本文首先追溯所有权社会化趋势的历史源头,指出随着社会法学学派的先驱人物狄骥的所有权社会功能理论的兴起,各国立法纷纷对......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2-12-21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中优先购买权 关于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享有的先买权与出卖人和第三人的交易行为之间相冲突的情况的解决办法,本人认为应该分情况讨论视之。 ......
浅谈国家所有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2
国家所有权问题如下文 1.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因此,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和“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集......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之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9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之比较分析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之比较分析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之比较分析 内容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是两个同源......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效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7-01-1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建筑工程得到前所未有的进步,而其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成为建筑工程发展的关键。本文就从建筑工程优化设计入手,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给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
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3-02-12
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保留所有权制度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普遍适用的一种信用制度工具,它具有缓解买受人资金短缺、担保手续简便......
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论中国父家长的权限
发布时间:2014-01-17
摘 要 在以家族为本位,家国同构的中国社会中,以往人们普遍认为“父家长”的权利至高无上。特别是作为顶级父家长的皇帝,“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似乎拥有可以随心所欲的绝对权力。但通过对其权力的深入解构,就......
有机建筑
发布时间:2013-12-13
有机建筑是现代建筑运动中的一个派别,代表人物是美国建筑师赖特。这个流派认为每一种生物所具有的特殊外貌,是它能够生存于世的内在因素决定的。同样地每个建筑的形式、它的构成,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问题的解决,都要依据各自的内在因素......
寒冷地区公共建筑玻璃幕墙节能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30
摘要:公共建筑的能耗比较大,而公共建筑的传统外墙主要以混凝土或者粘土砖为主,其保温的效果以及外观都不能满足新时期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所以玻璃幕墙的形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它对于寒冷地区的公共建筑有十分重要的保温作用,能够......
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
发布时间:2023-04-01
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 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 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形式 一、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基本认识 (一)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传统认识 集体所有权主体是集体所有权研究中最主要的问题。......
国家所有权与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2022-11-23
国家所有权与资产评估 国家所有权与资产评估 国家所有权与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在交易中如何定价?强制性资产评估能否解决国有资产无“人”定价的难题?本文讨论的是:法律为保护国家所有权的安全而......
论我国物权法的共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从制度上对共有的含义,共有的两种类型以及这两种类型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单规定,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我国民法......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有效管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31
【摘要】文章对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有效管理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某工程施工管理实例,供广大建设同行参考。 【关键词】土建施工现场;管理;实例分析 一、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有效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
建筑工程造价有效控制措施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03
【摘 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对资源如何实现优化配置的一项管理,贯穿项目始终,对项目最终目标和投资效益有着重要影响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不断改进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法和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才能保证......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05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与消灭。按照一般的理论,物权变动的意思需公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
我国建筑电气节能的有效途径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要:现阶段科学发展观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针之一,企业只有不断贯彻科学发展观,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特别是对于建筑电气行业来说,积极进行节能减排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目前重工业以及高耗能的企......
心有所依,才能梦有所成
发布时间:2023-05-17
唐德宗时,沧州南皮(今河北南皮)人贾耽,任山南东道(治所在湖北襄阳)节度使。兴元元年(784年),德宗因为避乱,在梁州(今陕西汉中)建立了临时行营。贾耽有事要向德宗奏报,便派行军司马樊泽前往梁州,不料这一去,竟给他带回来......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2-12-14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论高管心理所有权与股权激励
发布时间:2023-02-01
心理 所有权根源于以自我效能、自我认同和“空间感”为主的三种人类根本动机,若将这一内涵延伸到企业,那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可以满足员工的这三种动机需要,使员工对企业产生了心理所有权,员工就会乐于维护企业的利益,除了完成组织期望......
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05
房地产业等级亦可称不动产登记。房地产登记制度即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由国家法定的机关依照当事人具体的申请说明对相应提交申请的房地产权属认定客体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且在登记信息中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房地产登记制度也是房......
立案登记伸张公民诉权
发布时间:2022-10-23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于5月1日起施行。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的变革之举意味着,公民诉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打官司”将变得更......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有关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12
【摘要】本文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的方向,其中重要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及特点,同时对其质量控制提出一些可行化建议。 【关键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问题分析,探讨 一、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
敬一丹:有所不为 有所不畏
发布时间:2023-02-03
4月30日,《焦点访谈》播放结束之后,主持人敬一丹没有像往常那样说“再见”。这是敬一丹最后一次主持《焦点访谈》,之后她将正式退休。 作为著名主持人,敬一丹在《焦点访谈》工作了整整20年,被许多人称为“国民大姐”。她的退休......
有关分部报告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15
"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跨行业、跨地区企业集团的涌现,分部财务信息的披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围绕分部报告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几个主要会计处理难点进行探讨,对我国分......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
发布时间:2022-08-30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 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 我国目前对于共有处分效力的法律规定尚比较分散、不成体系,对于共有处分效力的理解在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分歧,本......
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发布时间:2023-01-04
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共有人分管契约的基本构造 摘要:分管契约是共有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与共有物的分割契约以及不分割契约均有不同。分管契约的价值在于使共有......
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有效整合机制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24
一、绪论和谐社区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指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物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为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2
关键词: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物债区分相对性;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 内容提要: 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遭遇现代性困境,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应景而生。解读方法存在问题,并不当然地表明解读对象本身也存在生存危机。物权债权仍然是两种......
我国基因的所有权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2-09-12
一、基因的民法属性 ( 一) 基因的概念 1909 年丹麦遗传学家约翰逊首先提出基因这一名词。1910 年美国遗传兼胚胎学家T. H. 摩尔根建立了著名的遗传学说,将基因与染色体联系起来,认为基因是一种物质,是染色体上的一个特定的区段。并......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16
" 论文关键词:农村 土地所有权 农民利益 联产承包责任制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
浅谈两种所有权监督模式
发布时间:2013-12-18
浅谈两种所有权监督模式 浅谈两种所有权监督模式 浅谈两种所有权监督模式 浅谈两种所有权监督模式 在公司治理中的比较 摘要 拥有资产所有权的资产出资者将资产放到市场上供拥有更高能力的经营者为其保值增值......
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论纲
发布时间:2023-05-26
一、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研究现状 史际春在《论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一文中认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当是乡、村或村民小组社区,不应当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韩松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范围内全体农......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3-07-10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第三期,是对物权、债权的区分......
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1)
发布时间:2022-09-24
论文关键词: 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改革 内容提要: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
“老有所为”应有度
发布时间:2015-08-26
有人云:“有所为,方有所乐。”这话一点不错。人老了,下决心,有信心,开动脑筋,想方设法,不遗余力地为社会干点事,找些适宜老人干的事做做,实为最大、最可贵的快乐,不仅乐,而且是长久的。人到老年,要正确理解“老有所为”。......
国家所有权合理性之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0
国家所有权合理性之思考 国家所有权合理性之思考 国家所有权合理性之思考 「内容摘要」未来的民法典是否规定国家所有权颇受争议。本文以全新的罗马法精神视角思考国家所有权,指出国家所有权与罗......
论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3-01-12
论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 论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 论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 根据辞海的解释,限制就是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是所有权行使的时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世界上从......
天价手稿之争:著作权、所有权与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2-08-20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应享有作品的展览权。许多名人对自己的手稿并不具备持有和支配的权利,在著作权与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必然会产生各种法律纠纷,更不要提手稿还具备书法价值等艺术价值,甚至部分书信手稿还藏有个人隐私2010年12月,英国一家拍卖公司将约翰・列侬的《我只是在睡觉》歌词手稿进行拍卖。0月24日,著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的两张手写字条.........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13-12-19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大陆法系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所有权保留买......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2-11-13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据学者研究,罗马法上曾有类似制度,德国普通法亦承认该......
创建有效的财务共享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08
财务共享中心作为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模式,不仅在减轻财务成本、 提升财务效率方面有显著效果,在增强集团控制力方面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大型集团企业走上国际化道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很多中国......
浅谈大学物理中力学与电磁学部分内容的有效衔接
发布时间:2023-05-27
摘 要 本文从大学物理中的力学与电磁学相关部分内容出发阐述如何有效地衔接大学物理教学内容。 关键词 大学物理教学 力学 电磁学 大学物理是理工科各专业的重要的必修课,也是培养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能力的基础课程。大学物理所受......
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13-12-19
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何区别 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何区别 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何区别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或法......
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内涵 对于公有领域的内涵,塞缪尔奥迪则提出了作为刺激物的公有领域的命题,指出公有领域主要作为一种感官刺激的来源而发挥作用,并且次要地作为某种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利用其内容的知识公地来发挥作用。本人......
浅谈有机物分离和提纯
发布时间:2023-04-15
摘 要:有机物的分离和提纯是中学化学实验中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实验内容。解答这类试题时,一般先弄清实验目的,再分析所依据的实验原理,按“杂转纯、杂转沉、化为气、溶剂分”等方法,做到“不增、不变、易分”,从而真正使学生能够对......
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所面临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3-04-03
一、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的合理性分析 物权领域的传统法律适用原则是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船舶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本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经常处于移动状态,不易确定其所在地,而且,船舶多半时间......
变配电所中有载调压器运用及选择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16
【摘要】变配电所中使用有载调压器,可以依据实际电压的需求,实现自动调节有载分接开关,使电压可以自动控制在需求指标范围之内,确保电压的质量。 【关键词】有载调压器、构成分析、有载分接开关、硬件电路。 1有载调压器的运用......
共享单车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19
近几年来,共享单车在我国厦门、上海、北京等城市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现已推出了互联网支付模式,能有效简化租赁流程,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在监管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导致交通事故、盗窃、二维码诈骗等问题频发,急需相关单位加强管理,已实现其应有的效益。一、共享单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法律性质现阶段,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得到了广泛使用,不仅是因为其具备绿色环保、节能减排等功能.........
法国民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3-01-19
法国民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 法国民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 法国民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 财产托管制度在罗马法上便已出现,其规定的某些原则后来也为法国古代法所采用。但在法国现代法上,虽然存在......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发布时间:2023-04-11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国企所有权转让的法律和现实 民营化(privatization)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现象。我们很难为它找到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界定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