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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的效力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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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益物权的效力_民法论文(1)
时间:2022-10-08 04:58:44     小编:

内容摘要 用益物权的效力是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从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入手,认为物权效力应包括物权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这四种效力在用益物权中的体现,探讨了用益物权效力的特殊性和存在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 用益物权 物权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请求权效力

一、物权效力概说 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是由物权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也是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是一个复杂的权利系统,不同的物权各有其独特的效力。

但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这一共同的本质所决定,不同的物权之间又具有某些共同的效力。因此,通常所称物权效力仅指物权的共同效力而言。

关于物权的效力,理论上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四效力说等不同的观点。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效力;三效力说又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有学者主张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还有学者主张包括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和对妨害的排除力;四效力说也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也有学者主张包括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

我认为,确定物权的效力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应区分物权的内容、性质与物权的效力。物权是以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权利,支配或支配力是物权的内容,从权利特性的角度讲,也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质的规定性。

因此,支配力应属物权的内容和物权的性质范畴,与物权的效力是两个层面的概念。物权效力应是物权内容或性质的体现并由物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将支配力作为物权的效力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第二,物权的效力应能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换言之,物权的效力要与债权的效力区分开。

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结果,是使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必须区分开。据此要求,要将某一法律效力作为物权的一种独立效力,必须考虑这一效力与债权效力的区分问题。

如果其能区别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其是物权所独有的效力,则可将其单列为物权的效力之一,反之则否。第三,构造物权的效力体系应选取一个相对较为科学合理的标准。

确立这样一种标准的要求应包括逻辑清晰、周延,各单独效力间衔接紧密、重叠最小,并且该种效力体系能最充分地体现物权的作用力与保障力。对物权效力体系的构造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或线索,但我认为其中有两个角度最为重要:一是以物权从产生到消灭的不同阶段为线索,物权在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效力。

如此标准,使得不同的物权效力前后连贯衔接,逻辑周延清晰,而又不致相互冲突或重叠。二是严格限定不同的物权效力在发生上的条件。

物权的所有效力都来自于物权为支配权的根本属性,物权效力的同源性决定了它们之间是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如果对各不同效力的适用条件不作严格限定,而给予过于宽泛的解释,则将导致各不同物权效力之间相互包含、重叠或冲突。 基于以上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物权效力体系应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四个方面。

首先,物权的支配力乃物权的内容和本质,物权的效力由其决定或派生,与物权效力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因此不应列入物权的效力体系之中。其次,物权的排他效力不能纳入物权的优先效力之中,其理由有二:一是物权的排他效力所要解决的是物权在成立上的冲突问题,即已成立的物权排斥在性质或内容上与其不相容的物权再为成立;而物权的优先效力要解决的是既存数个物权在实现(或行使)上的冲突问题,二者分别发生于物权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分别独立的必要性。

二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侧重的是比较两种以上的物权间性质可否相容,是否为冲突排斥的关系;而物权的优先效力则是在上述范畴之外,对于两种以上物权之间可相容和性质不对立的前提下,分析何者效力强弱的问题,或者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如何确定其先后行使顺序问题。再次,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能包含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效力之中,其理由有二:一是物权效力应反映物权的本质特性,将追及效力单列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将更有助于理解物权的本质,更有助于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二是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与物权的追及效力各自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优先效力适用于数个在性质和内容上相容物权在依法正常实现或者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何者效力优先实现的问题;物权请求权适用于物权之圆满状态受到不法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为恢复物之圆满状态而行使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而追及效力与以上二者都不同,追及效力适用于物权在正常实现时,不论物因非法的(如违法转让、被盗)或合法的(如被依法转让与第三人)原因而归于他人之手,物权人都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权。因此,不可将追及效力归于优先效力或物权请求权效力之中。

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具体形态,因此,用益物权也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

二、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并存二个以上内容及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换言之,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及性质相互冲突的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在内容上具有支配性的表现,无排他性则物权的支配力无法实现。 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

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以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二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 就用益物权而言,因其系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因此,用益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同一物上不得并存两个同时以直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如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当然,用益物权相互之间的排他效力并非绝对,这主要表现为异时占有和非皆为直接占有的两个用益物权可以并存于一个标的物上。例如,典权与转典权可并存于一个典物之上而互不排斥。

这是因为,典权人与转典权人所享有的两个典权,虽存于一个标的物上,并且都以占有为其内容,但两个典权之占有却并非“同时”发生,于转典后,原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是间接占有,而转典权人取得了对典物的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可并存于一个物上,此乃物权规则之常理。再如,二个以上内容不同的地役权(如用水地役与通行地役)或内容相同但互不排斥的地役权(如不作为地役),也可并存于一宗土地之上;在同一土地的上下,得成立不同范围的数个地上权,如建筑房屋的地上权和地下停车场的地上权。

[①]

二、用益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并存有两个内容及性质相容之物权或该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依不同物权之性质定其实现上之优劣或物权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力。物权之优先效力,亦为物权在内容上具有直接支配性的表现。

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问题。

(一)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哪种物权优先实现的效力。根据物权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用益物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数个用益物权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都会发生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 1.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成立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设定后,在用益物上,必然会存在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两种权利并存。

在这种情况下,用益物权应优先于所有权。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以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是根据物权的性质所作出的判定,亦即一物之上设定限制性物权时,该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所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②]例如,当地役权人的利用与供役地所有人的利用相冲突时,原则上应依双方当事人原约定的内容确定。

如果不能确定的,应认为地役权人有优先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学者所称的地役权人利用优先的原则。[③]用益物权的效力之所以优先,其原因在于用益物权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自主意志而设定的,所有权人必须承受此等自我约束与限制的后果,乃当然之理。

当然,在用益物权设定后,所有权人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用益物权人在优先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对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予以尊重,即不得滥用用益物权而损害标的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可见,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二者间彼此构成对对方的一种限制。 就我国现行财产归属秩序和物权体系而言,用益物权绝大多数只能设定于公有(国有与集体所有)土地和自然资源之上,只有少部分可存于私人房产上(如居住权)。

因此,用益物权效力优先规则的确立,不仅具有确定物权效力位序的功能,还包含有另一层更深的含义,即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因此,在立法上和法律解释上,我们必须着重强调用益物权的优先性,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用益物权设定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国家和集体)必须尊重已设定的上述用益物权,而不得以自己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由,随意撤销或无视用益物权的存在而滥用处分权。

当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国家可以通过征收等法定方式取消用益物权,但征收等公权的行使必须受极严格的法律控制。 2.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用益物权的享有与行使一般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抵押权的享有与行使不必占有抵押物,因此,用益物权与抵押权之间不存在一方排斥另一方的排他性问题,二者可并存于一个客体物上。

在这种情况下,先成立的物权应优于后成立的物权。这是根据物权成立时间之先后所作的判定,此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或者“先来后到”规则。

依此规则,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实现,后设定的权利不得损害在先的物权。具体而言,如果用益物权设定在先,则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不能对抗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将继续存在;如果用益物权设定在后,则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可以对抗用益物权。

3.数个用益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因用益物权系以占有标的物为实现权利前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之间不能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但在特殊情况下,数个用益物权之间也可以并存。

例如,同一宗土地上先设定有一个通行地役权而后又设定一个汲水地役权。此时,数个地役权之间的行使顺序应依“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处理,即先设定之通行地役优先于后设定之汲水地役。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是在一物之上存在物权时,而该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力。一般地说,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的优先效力、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三个方面。

[④] 就用益物权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上。就是说,如果在某物上存在有某一用益物权,而该物又成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用益物权无论设定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用益物权都优先于债权。

例如,某房屋被借于他人使用,借用人在该房屋上享有借用权的债权。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又在该房屋上为他人设定了居住权。

则在借用权与居住权的实现上,尽管居住权设定在后,亦优先于借用权而得到实现。再如,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财产上于执行程序开始前先行设定了用益物权,则该用益物权优先于参与分配的债权,亦即参与分配并不当然涤除用益物权。

当然,对于租赁权与用益物权之间而言,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在租赁权与用益物权之间,它们的权利顺位应当按照设定先后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物权的追及效力对于保持物权人对物之圆满状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当他物权之标的物的所有人合法处分其所有权时,对于他物权之行使和实现意义重大。这是因为,一物之上他物权的设定,并不能限制或剥夺所有权人对物的处分自由,而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必将影响到他物权的实现。

若没有物权的追及效力以增强他物权的实现力,则他物权将会因标的物的移转而落空。 物权的追及效力不仅表现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也表现为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

用益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当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对用益物权不发生影响。例如,《物权法草案》第185条规定:“居住权设定后,住房所有权人变更的,不影响居住权。

”再如,当供役地所有权人将供役地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地役权仍存于供役地上。当然,这也属于地役权的从属性问题。

另一方面,当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用益物权人基于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得追及标的物,请求侵占人返还。

四、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⑤]属于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权利的义务,因而为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 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主要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一)用益物权能否适用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最初是为保护所有权而设的,因此,所有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效力自无疑义。但是,用益物权是否具有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效力,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观点。

否定说认为,用益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只能适用有关占有请求权(占有人物上请求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姚瑞光先生认为:“基于所有权而生之第767条(即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定各种请求权,除第858条有明文规定准用外(即物权请求权于地役权准用之),其他各种物权应无准用之余地。

”盖在占有标的物之各种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动产质权、典权、留置权,其占有之标的物,如有被侵夺、被妨害或被妨害之虞者,可依第962条(即占有人物上请求权——引者注)之规定,请求保护,殊无准用第767条之必要也。在不占有标的物之抵押权,对抵押权人之行为,足使抵押物之价值减少者,第871条及872条(即抵押权之保全的规定——引者注)已设有救济办法。

如第三人有侵夺、妨害之行为,抵押人不依第767条之规定行使其请求权者,即系债务人(指债务人兼抵押人者而言)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得依第242条规定,代位债务人行使第767条所定各种请求权,而达保全自己抵押权之目的,亦无准用第767条之必要。关于地上权无准用第767条之余地,并经著有判例。

从而我民法仅就地役权设有准用第767条规定,而在其他各种物权,则不设准用该条之规定,实非无故。“[⑥]按照这种观点,他物权不具有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效力,而仅具有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台湾地区有判例也曾主张:”物上请求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所有人或占有人始得行使之,此观民法第767条及962条之规定自明。地上权既准用第767条规定之明文,则其行使物上请求权,自以设定地上权之土地已移转地上权占有为前提。

“[⑦]可见,对于地役权之外的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台湾判例亦否认有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的适用,而仅承认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肯定说认为,除地役权外,其他的用益物权亦具有基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就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均认有物上请求权。民法就所有权及地役权,有明文规定(民法767条、858条)。

地上权、永佃权,二用益物权及兼有用益物权性质之典权未直接设规定,一见似有阙漏,然依民法833条、850条、914条规定,有准所有权之地位,自可准用民法767条之规定,而地役权则以其成立多为移转供役地之占有,未可与上述三种物权同论,故于858条特明定其准用之旨。”[⑧]郑玉波先生认为: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于“其他物权除地役权于同法第858条设有准用之规定外,余均无明文,究竟是否具有此项物上请求权?在解释上应肯定这原则也。

至于‘占有’虽亦受此种请求权之保护(962条),但该请求权之存续,有一年之时效期间(963条),此点与一般之物上请求权有所不同也。”[⑨]谢在全先生认为:“仅为事实而非权利之占有,已有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可资保护,法律上对地上权等物权之保护,自无较其为薄之理由。

准此以言,除所有权及地役权,民法上已明定有物上请求权者外,其他物权亦应认有物上请求权,方能符合物权之保护绝对特质。”[⑩]王泽鉴先生更是详细论述了物权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之外其他物权的理由:

(1)地上权人不能依民法第767条规定主张地上权标的物返还请求权,难以享受法律所赋予使用土地之利益。

(2)民法规定地役权准用民法第767条规定,或许是认为地役权权人未占有供役地,不能主张民法第962条规定之占有人物上请求权,故特使其准用主张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这一立法理由,固可赞同,但不能作为地上权人不能享有民法第767条所定请求之理由。

地上权与地役权同为定限物权,同以物之用益为内容,差别处理,违反“相同者,应为相同处理”之平等原则。

(3)所有权系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地上权等其他物权系对物为部分支配的权利,支配范围虽有不同,但其同为支配权之性质,并无差异。为保护地上权等其他物权,民法第767条应有类推适用之必要。

(4)法律对于某项问题设有规定及准用明文,并不当然排除其类推适用。[?] 我国大陆学者大都认为,他物权亦应有物权请求权的适用。[?]概括起来,其理由主要有:

(1)地上权及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虽不是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但也具有对物进行部分支配的性质,而且在其存续的时间和空间上,其支配性质也包括对物的所有人的对抗和排斥。因此,当其受到侵害时,也同样得提起返还之诉、妨害除去之诉及妨害防止之诉。

(2)若不赋予他物权以排除妨害和返还占有的请求权,则实务中当发生侵害他物权的情形时,他物权人要么只能听命于所有权人,等待所有权人采取措施;要么只能望“害”兴叹,甚至坐以待毙,而无论哪种后果显然都是不利于他物权的保护,而且有徒增权利冲突之虞,故非明智之举。

(3)从逻辑上讲,民法对占有均设有严密的保护措施,而占有仅为事实上对物的支配状态,并无本权之基础。相反,他物权为本权,则事实上之占有受到侵害时得依占有之请求权而受保护,然为权利之本权的他物权反而不能享有基于本权的请求权,岂不悖于逻辑? 我认为,用益物权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

第一,就支配权的属性而言,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亦属于支配权。因此,基于这种支配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自应适用于用益物权,否则,即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的性质。

第二,就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而言,用益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不符合权利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是平等的关系,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基于这种平等关系,所有权适用物权请求权,用益物权亦应适用物权请求权。第三,就用益物权与占有的关系而言,用益物权不适用物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用益物权的保护。

如果仅赋予用益物权占有请求权的效力,则用益物权人只能根据占有关系保护其权利,这虽然也能达到保护用益物权的目的,但毕竟保护的途径单一。如果用益物权既适用物权请求权,又适用占有请求权,则对用益物权的保护可谓全面。

这正如所有权一样,可以通过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而得到保护。

(二)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例 关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立法例,各国所采取的模式存在较大差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详细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上,再以较多的条文规定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参照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予以适用,即立法上明确承认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但以参照适用的方式规定他物权的准用条款,不另行单独规定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或只有较少的条文规定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德国、瑞士、意大利、韩国民法均采取这种模式。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017条第2项规定:“对于地上权准用关于所有权的取得和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规定:”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受到妨害时,地役权人享有第1004条(关于所有权的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定——引者注)规定的权利。”第1065条规定:“用益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的,对用益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规定。

”再如,《韩国民法典》第113条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第134条规定了所有物的妨害排除、妨害预防请求权,而第290条、301条、319条等规定地上权、地役权、传贳权等都准用第113条、114条的规定。第二种模式是仅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而他物权中又仅规定地役权准用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对其他类型的他物权则不予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采取这种模式,如前述台湾地区民法第858条规定。第三模式是既不规定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更无关于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规定,但对占有的保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日本民法采取这种模式,于“占有权”一章规定了占有的保护。[?]但是,日本判例上承认物权请求权,认为基于所有权的效力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其危险,而且理论上都一致承认物权请求权,认为效力上弱于物权的占有尚且受占有之诉的保护,具有支配性的物权当然更能据以提起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

所以,根据占有诉权进行类推,应承认物权的请求权。[?] 我认为,上述立法例均不可取。

第一种立法例参照条文过多,不利法律适用;第二种立法例会导致产生对地役权之外的他物权能否适用物权请求权的疑问;第三种立法例因是基于占有为一种权利而设计的,与我国民法将占有视为一种事实的理论不符。因此,我认为,在我国立法上,应当将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一般规则加以规定。

[?]对此,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草案建议稿》和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均在物权法通则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物权法草案》也在物权法总则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应当说,这种处理方式在国际上具有独创性,有利于对各种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可取的。

(三)确认物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 确认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对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加以确认。关于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者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通常是其他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其他物权请求权提起的前提条件。这种请求权并不是诉讼法中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中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其理由有二:其一,从物权的请求权系基于物权而生的权利这一点思考,物权必须存在应当是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没有物权便没有物权的请求权。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发生于物权是否存在不清楚,或产生于物权归属于谁有疑问的场合,不好断言物权一定存在。

这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有别。其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并非基于物权本体而发生,而是基于程序法而享有,它不属于实体权利,而是程序法上的权利。

就此看来,也不宜把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归类于物权的请求权。[?] 我认为,否定说的理由不无一定道理,但其理论根据并不充分。

第一,从逻辑上讲,将确认物权作为一种物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自身的含义并不矛盾。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是否享有物权和对物权内容存在争议。

就第二种情况而言,首先是有物权的存在,然后才有就物权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情形,因此从概念上讲应当属于物权请求权,对此不应存有争议。有疑问的是第一种情况,即物权存在与否有争议。

持否定说的学者就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对既存物权的保护,而物权存在与否尚有争议,当然谈不上对物权的保护问题。但我认为,在此情形下,物权是既定存在的,所谓物权存在与否尚有争议,仅指物权是属于原告享有还是被告享有还有争议(当然也可能是双方都不享有物权而由第三方享有物权)。

若物权根本不存在,原告与被告的争议也就无从谈起。不论法院最终将物权判归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在保护原告或被告的物权。

因此,确认物权也不失为一种物权请求权。第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种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重要的实体权利。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其他的物权请求权一样,是由物权自体所派生出的一种独立请求权,其目的也在于使物权恢复到圆满支配的状态。试想,如果没有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在物权受他人侵夺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能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呢?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其他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在整个物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确认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诉讼权利,而是诉讼上“确认之诉”的请求权基础,属物权法上的实体权。 确认物权请求权适用于所有权的保护,当无疑问。

那么,用益物权是否也有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呢?对此,我认为,在用益物权中,也会发生请求权人是否存在用益物权,以及对用益物权的内容发生争执的情况,因此,用益物权也应有确认物权请求权的适用,以更全面地保护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能否适用返还请求权 在用益物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均适用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且其适用的条件与所有权基本相同。对此,应无疑问。

同时,地役权可以适用确认物权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亦为学者所赞同。有疑问的是,地役权是否适用返还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地役权准用基于所有权的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但并无准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韩国民法典》第301条亦规定,所有物的妨害排除、妨害预防请求权准用于地役权,亦无准用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可见,在德国、韩国民法上,地役权不能适用返还请求权。

在日本,学者通说认为,地役权无独占性而具有共性用,故地役权无返还请求权的适用。[?]在我国,台湾地区多数学者对此问题持肯定态度,如史尚宽、姚瑞光、王泽鉴、谢在全先生等均持肯定说,其主要理由在于:民法第858条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以地役权准用之,而未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这与德国民法第1027条规定仅准用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不同,故不能与德国民法为相同的解释,而应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对地役权亦准用之。

同时,地役权亦需随供役地而行使,如供役地不存在时,地役权自无从达其行使之目的。例如,供役地被他人无权占有而无害于地役权之行使时,地役权人固无须行使返还请求权,若有害于地役权之行使,则为彻底排除妨害地役权之行使,保障地役权之安全,地役权人自亦应有返还请求权。

况且地役权之占有本身与需役地之占有结合,同被他人占有时,地役权人亦应有援用返还请求权的必要。[?]我国大陆有学者对此问题持否定态度,认为返还请求权不能适用于地役权,其理由是:

(1)地役权是不以占有他人不动产为特征的他物权,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不包含占有的权能,供役地仍然由供役地人占有,因此,地役权人不会发生丧失占有或占有被侵夺的情形。

(2)如果供役地灭失,包括由相对人的原因而导致的灭失,则地役权随之灭失,此时更谈不上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了。

(3)在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保有一定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场合,如在供役地上搭建畜舍、引水管、雨棚、桥梁等,而该等建筑物或工作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占时,地役权人若请求返还,实为行使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基于地役权提起的返还请求权。

(4)即使在地役权的占有与需役地人的占有相结合而同被他人掌握的情况下,例如占有需役地的善意的非所有人将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的设施(如引水设备)毁弃而易以其误认为较好之设备,此时也并非地役权人的占有受有侵害,而是地役权的行使状态受到妨害,地役权人完全可以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请求相对人回复原来的设备状态。

(5)地役权仅为对他人不动产因通行、采光、通风、引水、排水、眺望等便宜而予以使用,并不包含收益的权能,不可能产生孳息的情形,地役权人不应对供役地所生之天然孳息享有权利,该天然孳息应归供役地人,故不能由地役权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如果地役权人对供役地有取土、采石等权利,而相对人擅自从供役地取土、采石,则侵犯的是地役权人的所有权,地役权人应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基于地役权的返还请求权。

极而言之,一则地役权不包含对他人不动产的占有与收益权能而事实上不会存在占有被侵害的情形,二则基于地役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足以保护地役权,故地役权无返还请求权的适用。[?] 由上述观点可知,返还请求权能否适用于地役权,关键问题在于地役权是否包含占有的权能。

我认为,地役权的情形十分复杂,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而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

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不包括占有的权能,似乎过于武断。事实上,积极地役权的实现通常是需要占有供役地的,特别是基于建筑物而发生的地役权。

例如,如不占有供役地,则通行地役权就无法实现;如不占有他人房屋,则搭梁地役权就无法实现。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

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

[21]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

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地役权包含占有的权能,而这种占有又有被侵占的可能,那么返还请求权就应当适用于地役权。

(五)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的相对人与客体 在用益物权中,侵害用益物权的人,既可能是用益物的所有权人,如用益物所有权人无任何理由而收回用益物权,或者设置各种障碍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也可能是其他第三人,如第三人侵占用益物,或者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因此,用益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相对人可以是用益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用益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侵害人。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之上设立的,因此,用益物权特别容易受到来自用益物所有人的侵害。尤其是在我国,因土地、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使,如强行收回用益物(如承包地)、强行变更土地的用途等。

因此,在用益物权中,强调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所有人的物权请求权,显得尤其重要。 用益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基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和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的客体是不同的。

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是针对妨害用益物权的行为而行使的,而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是针对妨害所有权的行为而行使的,它们的客体是有区别的。因此,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权利人要注意区别是用益物权受到妨害,还是所有权受到妨害。

例如,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如果建设用地被侵占的,则用益物权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返还土地。但如果是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被侵占的,因用益物权人对此享有所有权,因此,用益物权人即使行使返还请求权,也不属于用益物权的返还请求权,而是属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

再如,如果侵害在建设用地上堆放物品妨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正常施工,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行使用益物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但如果侵害人所堆放的物品影响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所建房屋的使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作为房屋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五)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1.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由于用益物权设定后,在同一标的物存在着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因此,当标的物被他人侵害时,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均享有物权请求权。对此,如何处理这两者的关系,对权利人的保护至关重要。

我认为,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即一方放弃或丧失物权请求权,并不影响他方的物权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同时,这两种物权请求权也是并存的,即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均可基于其本权而行使物权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用益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例如,当标的物被他人侵占时,所有权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向所有权人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而用益物权人也可以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侵占人向用益物权人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

此时,若支持所有权人的主张,将发生所有人取得较物被第三人侵夺前大的权利而侵害用益物权人利益的结果。因为物的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后仅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若竟请求向自己返还,则使所有权人由间接占有人变为直接占有人,从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变成无权占有。

因此,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向自己返还被侵占的标的物,但所有权人得请求侵占人向用益物权人返还标的物,使自己回复本来的间接占有的地位。但是,在用益物权人放弃其请求权时,所有权人得请求侵占人向自己返还。

[22] 2.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占有物,或者防止及除去及妨害的请求权。一般地说,占有保护请求权亦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以保护事实上的占有状态为目的,不问本权的有无;而物权请求权以保护物权为目的,须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在用益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害时,就会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竞合。

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对此,有学者主张,在诉讼法上,请求人得单独提起本权之诉,亦得单独提起占有之诉,又得同时提起二诉,而单独提起一诉而败诉时,还可以提起他诉。[23]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值得讨论的余地。

请求权人单独提起用益物权之诉或占有之诉,均无不可。但是,请求权人同时提起二诉则有所不妥,因为二者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且从法经济学角度看,若以提起一诉即可保护权利的,同时提起二诉则会浪费司法资源。

注释: [①] 王泽鉴:《民法物权

(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1页。 [②]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③]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23页。 [④] 郭明瑞等:《民商法原理》

(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⑤] 关于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理论有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是含义相同的两个概念,二者可以互用;有学者认为,应当用物权请求权代替物上请求权,因为二者所表达的含义不同。物权请求权意味着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而物上请求权则意味是基于物而产生的请求权。

我认为,从严谨的概念法学角度出发,对这两个概念予以区分是有意义的。因为我国民法理论将占有视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因此,以物权请求权涵盖基于占有的请求权似有不当。

但同时,如果从法学术语的使用习惯角度讲,因单纯之占有状态的保护与基于本权的占有保护并无质的区别,因此,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这二个概念作同义使用,亦未尝不可。故本文并未严格区分物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这两个概念是作同义使用的。

[⑥]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57—58页。 [⑦] 王泽鉴:《民法物权

(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⑧]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2页。

[⑨]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24页。 [⑩]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48页。

[?] 王泽鉴:《民法物权

(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185页。 [?]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第32页;候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03页。

[?]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第31页。 [?] 候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8页。

[?]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26页。

[?] 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76页。 [?]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29页(注9)。

[?]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9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226页。 [?]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第33—34页。

[21]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22]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

(三),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72—73页。 [23]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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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内容论文摘要: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现行法律的缺陷也大大加重了农民工问题。对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可分为长期任务和近期任务。长期任务,也可以说是根本任务,在于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7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
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31
本文就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就网络环境中存在的网络版本、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现象谈了自己的看法。 1 前言 所谓信息网络是信息数据、计算机、通信三者结合的产物......
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几大法律期刊、报纸曾纷纷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在规定的半价时间内打长途电话1分钟,被告却没按半价收费,多收了原告0.55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1 。此案引发的争议较多。其中一种意见从诉......
论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国旧法中,“无效”与“撤销”具有不同含义,但法国民法典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并未加以区别。[1]德国民法则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撤销,将法律行为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得撤销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发布时间:2022-11-15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 [摘 要]对于物权的效力,可以归结为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两种,也可以归结为四种,即再加上物权的排他效力和物权的追及效力。这主要取......
论无效婚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2-07-21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内容提要】有利益之争,才有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生存的空间。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都是以这个简单的推导公式为逻辑起点演绎而来的。......
论特殊防卫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被学者们称为无限防卫权或特殊防卫权条款,它是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有机统一,有其存在的价值。无限防卫权说。自该条款面世后,绝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对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进而认为在正当防卫之外,......
论宪法权力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提要: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共权力 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在人类的政治实践活动中,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宪......
小议民事诉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传统民诉理论在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始终充斥着各种诉权学说的争议,理论的争议往往导致实践的困惑。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权(以下简称“诉权”)的理解和保护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加之我国诉权立法上的瑕疵,使广大法......
论代位权诉讼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7
内容提要:新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诉讼法问题亟待解决和论证。本文以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程序保障为基点,探讨了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问......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发布时间:2023-01-16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内容提要」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特 征 形成权①,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1〕、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广义上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是指对事实的承认。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因而多数国家对其......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物权法不论是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都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制定一部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国情而且还符合时代要求的物权法,是一个巨大而且复杂的任务。[01]当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
物权法的定位及基本体系分析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物权法作为民法财产法的主干之一,旨在解决社会中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决定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全貌。针对近现代财产权利的发展趋势,应设立财产权总则以解决权利膨胀的难题。对于已经在我国立法和实戏中长期使用的概念,如果与......
试论民事裁判中的利益衡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2009年10月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曾指出: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所不可忽略的。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4
内 容 摘 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理论界一般划归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予以概括保护,只有在出现隐私权被侵......
浅谈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比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3
内容提要: 我国《票据法》中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还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尽管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与票据权利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票据权利和利益偿还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以......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对民法典中物权立法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物权/民法典 内容提要: 土地公有制与私法理念的差异使我国的物权立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土地所有权集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为一身,便于政府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积极的干预以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也可能......
论我国物权法的共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实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从制度上对共有的含义,共有的两种类型以及这两种类型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简单规定,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我国民法......
论地方权力的宪法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4
摘 要:地方权力的宪法化是商品(市场) 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法律体现。地方权力宪法化是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宪法的共同规定“, 二战”以后,地方自治和地方权力的宪法化成为世界宪政发展的潮流,就连具有中央......
论宪法权力(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8
公共权力的合目的性要求管理的逻辑服从民主的逻辑,治权服从人权的要求。然而,由于个人权利的边界是由公共权力来界定的,而不是由权利自身界定的,这就使得用由公共权力界定的个人权利来监督公共权力缺乏应有的有效性。以人权来监督公共......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
论宪法权力(8)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11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56页。12 [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8月第1版,第5页。13 [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
论宪法权力(7)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对立在于在民主的基础上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纳入一个统一的宪法框架之中,使公共权力从新回到权利的本源中去寻找自身的正当性,而将个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置于一个更上位的权利体系之中。“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
物权法的规范设计(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法问题,大致有价值判断问题、事实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以及立法技术问题之分。物权法的规范设计(1)属于民法上的立法技术问题。在现代社会诸多的治理工具中,法律是较为重要和有效的一种,属于所谓的“规则的治理”。因此,所有民法......
论物权法定原则(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是:第4条: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它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传神地表达出物权法定的思想。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很不明确。 四、......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更多内容源自 幼 儿 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只把物权客体局限于“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从而只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对于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的......
论专利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内容提要: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责任。以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目录:......
自然资源权利物权化的思考与立法建议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的特殊的国情与历史背景,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利用机制及立法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与缺陷,本文在层层剖析其成因与症结的基础上,对整个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诸多权利加以体系化,分别针对资源与资源性土地提出了资源利用权与资......
论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知情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知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悉权,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了解与法律赋予该主体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同时具被积极参与和消极接受两种权利属性,是我国公民应具备的基本权利之一。但......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7
论文摘要: 我国水权制度的特点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行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权,于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怍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
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6
论文摘要: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其效力有很多种观点,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从宪法功能和宪法序言整体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论文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事法律体系中,既可以使海域使用权制度适得其所,还可以使其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至于其后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将成为一个纯粹的行政管理法,更有利于其有效实施。相反,如果物权法不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或者仅以个别条款......
人力资源投资效益评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7
人力资源会计是对人力资源进行价值核算和管理的一种活动。一般包括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和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前者是以会计原则为准绳,提供有关人力资源的货币信息,后者是利用人力资源的货币性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人力资源的选择、使用、......
从网络购物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网络购物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风靡时下。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并得不到救济。2009年3月15日“3.15消费者保护日”的到来之前,本文就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提出了一些个人之看法,对消费者保......
约定保证期间的效力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4
本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保证期间,在我国担保法上被披上了"法定主义"的面纱,任何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如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律则推定一个保证期间,其对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关爱,跃然纸上。保证期间这一看似简单实则扑朔迷离......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2
摘 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论物权法凸显民法原则 来源 1民法精神的内涵 从总体上来说,民法的原则是民法的重要体现,是以个体为核心,意思自治作为个体的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具体看来,......
人权视野中的人格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论文摘要】人权是宪法和民法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共同价值基础,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民法的制定和发展自然会受到宪法的约束,但这种约束只能是间接的。宪法中有关人格尊严和......
民本和民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9
[摘要]本文通过识别和阐述传统民本观念里的权利成分及其流变,试图在继承和重述先秦民本思想的基础上,把以民为本的民本论转变为民之所本的民本论,把他本的民本论转变为自本的民本论,把以民为手段的民本论转变为以民为目的民本论,同时......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7
关键词: 动产物权变动 生效要件 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23条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
浅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5
【论文关键词】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宪法功能 【论文摘要】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关于其效力有很多种观点,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应从宪法功能和宪法序言整体的角度去理解宪法序言的......
担保物权与信用建设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论文关键词: 市场经济/信用建设/担保物权 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国传统上的人格化的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有内在缺陷,导致了目前社会信用匮乏的状况。而这种状况为人格化的信用向制度化的信用转型提供了契机,担保物权作......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问题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1
摘要: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
论婚姻无效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对民法物权理论研讨 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只把物权客体局限于“存在于人体以外”的物,从而只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对于投入到物质生产领域的天然属于自己身......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30
综上,我们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 ”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
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论文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人格;立法模式 内容提要: 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及其模式是与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法的立法模式息息相关的,因此,受限于不同制度背景的一般人格权必然会表现出不同的优缺点。从我国民法典的大背景着眼,将一般人格......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日益增多,本文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公众人物 隐私权 知情权 一、公众......
ESCROW的应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Escrow是英美法系中一个民商法范畴的法律名词,它的基本涵义是指由第三人保存、待条件成就后交付受让人的契据。由于它在经贸活动中具有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因而被广泛采用,而且无论其内涵抑或外延均得到很大的扩......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与财产所有权......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一、知识产权研究与中国合同法的起草 (一)《合同法》分则中的知识产权合同。 《合同法》颁布后,起草参加者及知识产权主管与研究机构之外的人们,曾吃惊地发现:“分则”部分中,在技术合同之外几乎排除了其他知识产权合同。而无论199......
韩国民法上的传贳权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内容提要]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
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评述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一、民法草案人格权法编的亮点和成功之处 (一)坚持《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的体例不动摇 在制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民法典结构体例中人格权法所处的位置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热点问题,从中也提出了制订民法典究竟是采取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