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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并轨问题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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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并轨问题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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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区分意义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分散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为适应建立可流转的不动产或房地产市场,在深圳等地开始试行土地的有偿批租制度并最终确立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由于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新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对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仍旧由原产权单位按照旧方式使用。

由此便形成土地使用权安排的双轨制,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之后的《房地产管理法》所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原来计划体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前两部法律中确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只适用于公益目的(详细论述参见下文),计划体制下的划拨土地则没有这样的区分,不管用于工商业还是公益事业均采用划拨方式。为了加以区别本书暂且称前者为公益目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称后者为传统划拨土地使用权。

实际上,在现实操作中甚至在立法中没有很好地对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加以区分,使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了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不加区分的作法导致了许多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根据现行立法对划拨土地的规定,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商业化利用(抵押和租赁),于是,往往发生这样现象: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划拨土地;通过新的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仍然可以利用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处分。这两种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同时,也使企业负担不一样,加剧了企业间的不平等,使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作者认为,(正如前面在土地分类时所指出的)划拨土地的存在不仅仅是对历史或现状的肯认,而且有其民法学基础。

它主要在于圈定不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可以利用划拨方式,实现各种公益目的。

但其前提是不允许这些土地使用权交易或进入市场。如果也允许这类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话,那么又会妨碍公益目的的达成。

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方面采取双轨制是一种必然选择。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双轨制,而在于没有很好地区分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

也就是只看名称,不问实质或内容,只要称为划拨土地,那么就可以利用现行法律和政策进行商业化利用。 因此,简单地肯定现实是不利于形成真正的双轨制,不利于统一地产市场的形成和统一的规则的确立。

出路只有在于按照公益用地适用划拨方式和经营用地使用出让方式标准对现行的划拨土地进行改造,逐渐形成新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轨制。

二、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定性:兼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区别

(一)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定位 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仅指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获得的用于公益目的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依此规定,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行为性、无偿性和无期限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产生政府的批准行为,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尽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

另外,划拨土地使用者也应当依照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对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前面我们所说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被排除在交易之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也正是因为划拨土地用于这些领域,才有必要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因此,公益目的决定了仍然采用无偿划拨方式,决定了由此形成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进入市场流转的特性。

(二)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这种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存在着以下不同点:

(1)取得方式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这种方式属于行政方式;出让方式是通过合同方式,它创设了可流转的民事财产权或物权。

(2)是否支付对价:划拨土地不需要支付出让金,可以说是一种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在划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时,正规的作法是由国家支付补偿金;在由单位支付时,也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范畴。

而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均要一次性地交付一笔出让金,这种出让金相当于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3)存续期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限是长期的或无期限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只存在一定期限,在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或续展未获批准,使用权即告消灭。

(4)使用权的性质不同:由于以上原因,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不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进入市场,属于民法上可交易的财产范畴;而划拨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是一种不可交易的财产。

不可交易即意味着使用权人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处分(租赁、买卖、抵押等),这样它的财产价值仅体现在自己可以排他使用,它的价值无法通过市场评价体系体现出来。因此,不可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失去了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终止 划拨土地使用权虽然可称为一种地产权,但它丧失了民法上的财产的合理内核,即可交易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出租、抵押,不能用于任何投资活动。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仅是无偿的,而且一般也是长期的或永久性的,所有这些特征均是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目的所决定的。

目的的非商业性决定这种土地只有用于该目的,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转移而用于其他目的;目的的公益性也决定了它应是无偿的和无期限的。 当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能因公益目的实现或不再需要而终止,或者因使用者终止而终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作了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传统的(或非公益目的的)划拨土地的"转轨"

(一)非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处分 由于现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是根据新法取得的,更主要的是在过去的体制下形成的;而上述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范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旧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为在过去体制下并不是按照上述用途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所有的建设用地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的,而不是按照用途划分的;有许多本应当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实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这样,无法建立截然分明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规则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则。因为只有划拨土地均是用于非商业性目的时,才能建立泾渭分明的两种土地使用权。

而事实上,现在有许多划拨土地根本不是用于公益事业,而用于商业或经营目的。 目前我国对用于经营目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的是基本稳定现实并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划拨土地通过市场化处分的方式,使现有用于经营目的的划拨土地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这里的市场化处分,是赋予这些划拨土地使用者像出让土地使用权人那样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投资等处分行为,使划拨土地使用权因这种处分而市场化。这也就是说,并不是强制要求所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统一实现"转化",而是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自愿选择采取市场化或商业利用划拨土地,如进入投资、转让、抵押和租赁方式,使之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接轨。

为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这一规定是针对过去体制下形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言的。虽然法规没有明确指明这一点,这里不能理解为适用新的划拨土地。

因为新的划拨土地是用于公益目的,而允许划拨土地转让等处分会妨碍公益目的的实现。在现实中往往不作区分,凡是划拨土地即允许其作市场化处分,是违背划拨土地制度设计初衷的。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处分只是弥补过去体制下形成的用于经营目的的划拨土地缺陷的变通作法,而非适用于一切划拨土地的普遍规则。 也就是说,该条所规定的情形只是弥补旧体制下的缺陷,而不是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性。

假如这些占用划拨土地主体重新获得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话,那么肯定是出让方式而不是划拨方式,之所以它们仍然是划拨方式,仅仅是因为过去形成的。为了使之统一到出让方式上,不是推到重来,而是直接允许它们作市场化处分,将之转化为可流转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因此,在现实中必须从严掌握转化的条件。为此我们建议不要使用以主体界定允许市场化处分的范围,而应根据土地用途,将可转化的划拨土地局限于商业用途的土地。

不是说公司、企业所占有的全部划拨土地均可转化,只有非用于公益目的时才可为之。简言之,第45条适用的前提不是划拨土地,而用于非公益目的的划拨土地。

(二)划拨土地转轨的正式方式和程序 为正确规范划拨土地转化工作,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发布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说明》(下称《说明》)。根据这些规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为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受让方为原划拨土地使用者。

也就是划拨土地必须先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进行市场化处分(转让、租赁和抵押),即实行先出让后进行市场化处分的原则。按照第45条和《说明》,划拨土地转化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是:

(1)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处分(转让、出租、抵押)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改变,因此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这种批准手续是由原划拨土地使用者提起。

所提交的文件是:1)土地使用者《申请审批表》,若是经济组织外的其他组织,须附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4)对已经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而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须提交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5)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附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但是批准是一个程序性的手续问题,关键在于批准的标准或条件是什么。

(2)政府审批的条件 在《说明》中,列举了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的要点。除了根据审查第45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一是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还审查出让宗地实际使用状况与文件、资料所载是否一致,是否对四邻及自身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已发生市场化处分行为,还审查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书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但是,所有这些都是形式要件,我们认为最关键是这里应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即这些土地非用于公益目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此实质标准并结合前三项条件给予批准或不批准。

(3)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出让金 划拨土地的市场化处分实质上是以更为简便的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使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市场化处分除了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外,还必须按照出让合同基本程式进行。

第45条规定要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关于出让合同的内容大致与一般的出让合同相同;《说明》特别提出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抵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用途、出让期限和宗地条件核定。

至于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两种。若采用后者,应在缴付定金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所获收益优先用于缴付出让金及最后期限。

但是,根据建设部1995年颁布并于2001年8月修改实施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在一些情形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这些情形是: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公益事业的(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的项目的);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3)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作出让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不过,该管理规定第13条又规定,依照第12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注意,这里并没有规定必须办理,而只是需要办理),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4)办理土地使用出让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市场化处分必须办理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说明》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出让土地的登记手续作出了规范。登记是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转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最后一道手续。

登记的方法为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1)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变为出让的依据;2)标定地价;3)出让金额;4)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5)土地用途。同时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应栏目,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和办理出让登记之前即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这种登记是由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除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前5项内容的登记外,还得分别进行以下登记:(a)在为转让处分情形下,增加6)转让后的土地使用者,并加盖"注销"印章。

同时建立新《土地登记卡》,根据新《土地登记卡》为受让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b)在出租或抵押情形下,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出租登记或抵押登记,并根据《土地登记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出租或抵押变更事项,同时向承租人或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

完成以上程序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即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适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规则。例如,土地使用权变成有期限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的,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目前制度规范不明确,加上许多人为因素,目前划拨土地的市场化利用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和统一立法,并严格执行法律并加强监督等措施加以解决。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轨的变相方式 在过去体制下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唯一的供给形式,因此,大量的土地便以划拨土地形式存在着。在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后,由于土地的供给是有限的,因而可供出让的土地也是有限的,而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对土地的需求则是无限的。

因此就形成了土地供给的短缺,就导致大量的划拨土地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地进入市场,用于经营用途或以商业化的方式利用。除了前述的转让、租赁、抵押方式外,土地使用者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划拨土地的性质发生转变,主要有联建、参建和合资合建、房屋转让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这样,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可以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即成为可转让或处分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区分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允许传统体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轨,禁止公益目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轨是理清土地产权市场,重塑土地产权法律体系的必需完成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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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权及其行使 论离婚诉权及其行使 论离婚诉权及其行使 [摘 要]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离婚诉权的内涵及特征是权利人应明确的。而正......
我国宪法是否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从《物权法》的审议过程看,立法机关似乎倾向于限制或者是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例如2006年8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在物权法草案修改过程中,委员们对宅基地......
论集体使用权流转(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4) 营造外部环境,推动业主开发,促进土地流转。实践表明,业主已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途径,积极营造业主开发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大力推动业主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充分调动业主经营土地、开发农业项目的积......
论集体使用权流转(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的对策及措施 3.1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强化使用权 目前,在所有权的实际行使中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错位、缺位或虚位,产生了很多问题。就我国目前农村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村民小组是农村最小的经......
民事立案中法官行使释明权方法之研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7
在现代诉讼法学理论上,释明权的定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法院以适当方式告知有权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或诉讼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声明或者在其声明不明确、不完整、不适当时告知其为适当声明,这种释明,从法院的职权角度来......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新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提要」我国农民应享有和其他社会主体平等的权利,但从整体上看,他们的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和社会平等权均缺乏法律保障。正视农民在以上三个方面遭受的种种不平等际遇,进一步采取切实办法促进和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使他们在新......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5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物权法不论是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都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制定一部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国情而且还符合时代要求的物权法,是一个巨大而且复杂的任务。[01]当前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典权是我国民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围绕这一制度的性质、价值有过诸多争论。本文对典权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的历史变迁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论证了随着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典权制度在不动产的用益与......
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一种法社会学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3-12-17
" [摘 要] 土地是广大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使用权,是政府为广大农民提供的最主要的公共产品。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确立了农民享有土地承包使用......
中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烂尾楼现象(1)
发布时间:2023-08-05
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土地使用权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进行分配,导致目前存在大量划拨运动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三无”—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导致土地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得不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几个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做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无论从犯罪构成和犯罪动机以及立法本意是来讲这都是非常重要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个人”的含义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理解指公款挪用人本人及其它自然人和其之外的私有公司和......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5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 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 「内容提要」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具有两个重要的隐喻:一是......
论民事侵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
两种自由概念(二)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6
二、积极自由的概念 "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 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 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 意志的工具。希望成为主体,而......
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及其流转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05
1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概述 宅基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被置于用益物权一编之下,而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但现行法律制度做出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安排,忽视了宅基地使用权......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作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首先,在理论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的保全功能,就必须协调以下两方面的矛盾:......
两种自由概念(四)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六、地位之追求 在历史上,还有另外一种探究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该途径将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与博爱——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导致了同样违反自由精神的结论。自从十八世纪末叶,人们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以来,他们就不断地质问“个......
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0
关键词: 土地发展权/公权与私权/二重性/经济法权利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因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而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必须借助土地发展权......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6
在民事主体中,连体人在所有的自然人当中为数极少,但他们却是独立地存在着。对于他们的法律人格问题,民法理论较少关注,缺少必要的研究,更缺少立法的规范。这样的状况,对于他们的人格保护和权利保护都是不利的。本文以连体人的法律人......
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
物权法应当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事法律体系中,既可以使海域使用权制度适得其所,还可以使其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至于其后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将成为一个纯粹的行政管理法,更有利于其有效实施。相反,如果物权法不规定海域使用权制度,或者仅以个别条款......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问题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1
摘要: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
征地拆迁中土地使用价值的补偿问题经验谈
发布时间:2015-08-12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拆迁也越来越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价值的补偿是群众重点关注的内容,而由此引发的冲突也越来越多,因此如何做好征地拆迁中土地使用价值的补偿不仅是一项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
浅析滥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8-06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确立。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换言之,行使诉权的出发点是原先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法多年以来也一直承认这一概念,认为只要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内容摘要 用益物权的效力是用益物权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从物权效力的一般理论入手,认为物权效力应包括物权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这四种效力在用益物权中的......
论“社会法”及其实施机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其显著标志是人们生活的社会化。人们之间相互依赖、密切联系的程度大大提高,中国社会日益由纵向的垂直依附向横向的相互依存发展。作为人们生活社会化的体现,是各种社会立法应运而生,形成......
浅析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发布时间:2022-11-19
" 【论文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权 流转 建议 【论文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对解决“三农”问题将产生积极影响。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也取得......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建设用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专业性强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之中,为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带来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纠纷会大量出现。因此,通俗而又系统地分析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
论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3
【论文摘要】 法理学界在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
生命权损害赔偿中的基本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生命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上帝赐予每个自然人的最初财产,这种重要无论怎么夸大都不显得过分。私法上的生命权主要是指以生命安全为内容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侵犯生命权则是指不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伤害他人致死。......
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
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周国平向法院起诉周国平姓名权侵权,理由是彼周国平非此周国平。这件事与前几年“王朔新书”的争议差不多,都是人的重名引发的法律争议问题,这在学理上叫做姓名的平行。 现在网上的消息不是很准确,因为有的说出新书这个周国平不叫周国......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7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
所有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所有权(ownership)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制度。一个民族如果不知所有权为何物,或在其制度安排中仅给予所有权以次要地位,而且如果它认为,“我的和你的”(meum and tuum)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2-12-13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试论法人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法人人格权是与法人财产权同等重要的一项民事权利,它表现法人独立的主体资格,标志法人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
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在环境保护制度中,有一项被称之为“环境保护的刺激”的制度,这一制度开始时主要包括“污染者负担”、国家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行政措施,到后来,逐步发展为市场化的经济手段的运用,如资源的有偿......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与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滕之杰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0
浙江大学 滕之杰[摘要]商标权的权利用尽原则与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紧密相关,要解决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就必须肯定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合理性。然而平行进口问题更多的是一个贸易政策问题,以权利用尽原则作为肯定平行进口的依......
信托在农村土地流转应用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23-08-06
摘 要 农村土地信托作为一种比较新兴的事物,具有传统土地流转方式所不具有的优点,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由于土地信托本身的性质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使得信托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
刑事伤害赔偿赔罚并用的可行性及其立法与适用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刑事伤害应当赔偿。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予以免予刑事处罚的,刑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
两改后带来的新问题及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 介绍了220 kV长安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设计思想,分散式测控单元的组屏方式,自动化系统的网络结构及特点,控制方式以及VQC调节的实现方式。最后指出了该自动化系统值得磋商与改进的方面。关键词 变电站 自动化系统 构成特点 随着数......
简议陇东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07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村土地流转中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是我党农村政策和现行法律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权利保护作了更为深入的规定,......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内容摘要]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我国房地产业暴露出来......
公务法人问题研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一起学生诉学校要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案例分析,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即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等事业单位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对于这类履行一定公务职能的机构应如何定位。大陆法系国......
陇东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02
摘 要 陇东地区地处内地,信息闭塞、交通不便,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业在地区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农村土地流转因涉及到农民的根本利益,是该地区农业发展的基本问题,影响着该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陇东地区土地流转中对农民......
签证中使用可擦笔的法律问题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5
船舶签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为得合法航行资格的必要手续,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港船舶施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签证中使用可擦笔的法律问题。 在近年的实务工作中,部分行政相对人......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为了实现人格,法律要求尊重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促进个人自主性人格的释放,实现个人的身体......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07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对于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这与我国加强社会主法治,繁荣社会主义市......
几种新颖的人才使用方法人力资源管理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3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假定员工是企业的私有财产,这种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在新世纪,企业管理人员应抛弃传统的思想方法,采用新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措施,取得竞争优势。以下是几种新颖的人才使用方法。人才使用的委托制。有时,公司......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8-09
内容提要:通过明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的涵义,梳理、检讨相关学说及现行法规范,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发展趋势、广泛的学理基础、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在市场交易中进一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考虑,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27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及其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及其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及其完善 [摘 要]04年11月出来的“物权法”草案最终还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了用益物权的体系,用立法的......
浅析基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3-08-20
浅析基地使用权 浅析基地使用权 浅析基地使用权 [摘 要]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可以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目前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仍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之处。因此在物权法构建传统的地上权制度的时......
探析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6
论文摘要:本文从商标的价值提出商标性使用的确切范畴,并通过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侵权推理逻辑的内在分析,提出商标侵权应当以商标性使用和混淆以及联想判断为标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同时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应该是对被控侵权标识......
论我国土地改革侵犯了农民集体所有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论文摘要: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其他土地国家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与国家所有土地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农民只得30年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土地就永远不归农民私有,也不归集体公有。政府拿农民的土地卖......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9
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税收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问题研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8
当前,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已渗透到税收领域的方方面面,依法行政成为对税务机关最本质、最核心的要求,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1]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探讨税收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
小议民事诉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传统民诉理论在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始终充斥着各种诉权学说的争议,理论的争议往往导致实践的困惑。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权(以下简称“诉权”)的理解和保护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加之我国诉权立法上的瑕疵,使广大法......
我国科技社团的法人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当代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已经向人们展示,世界经济的竞争,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因而,许多国家都把加速科技进步定为国策,以鼓励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进而提高自己的经济竞争能力。我国自实行改革开发以来,依靠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取得......
商标筹划/王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2
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已经不需要阐述了,大部分企业都会申请一两个商标使用。经过检索本人发现现在已经有不少的企业在多个类别申请了多达几百个商标,还有的企业跃跃欲试想要申请驰名商标。以本人和企业打交道的经验,企业对商标如何申请、......
论环境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物权法是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直接相关的规范体系。但是,传统物权法并未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融入其概念以及制度之中,这样才导致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当代,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环境资源的可......
谈宪法两种属性的辨证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政治性与法律性是宪法的两种重要属性,合理定位宪法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国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是对政治性,法律性的相互关系进行论述,以求对宪法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宪法政治性 法律性......
债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探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9
[摘要]: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债的关系以外第三人的侵害是不可避免的。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无明文规定侵害债权的内容,只是在《民法通则》总则与民事责任中做了一些象征性的规定,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值......
关于我国土地征用问题及其外部性的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 要】文章就学术界关于我国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制度、价格、补偿和外部性等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对土地征用问题及其外部性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制度;补偿;外部性 目前学术界对土地征用问题......
公司合并中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摘要近年来,公司合并成为众多公司扩大规模,实现增长,提高竞争力的最佳选择。公司税务筹划在为公司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风险,怎样面对潜在的风险和如何预防风险的发生,是企业需要正视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公司合并中的税务筹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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