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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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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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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关系到承运人责任的确立,是处理空运纠纷的关键所在。理论上讲,它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也是主给付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适用航空法责任制度的期间。

为保护幼稚的航空运输业,1929年《华沙公约》实行双要素标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创立的单要素标准延长了承运人责任期间,加大了承运人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双要素标准已不适应实践的要求,作者建议实行“法律上掌管期间”标准。

论文关键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 Abstract:The 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oncerni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arrier’s liability, is a key point to settl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pertaining to the carriage. In logic, for the carrier, it does not only indicate the period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ut also refers to the major obligation time. In law, it actually indicates the period where the liability rules of air law apply. To protect the cradle-staged air industry, the 1929 Warsaw Convention adopted a double-element standard, which was replaced by a single-element standard established by the 1999 Montreal Convention for the purpose of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thus increasing the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Since the double-element standard set by the Civil Aviation Act of the PRC cannot meet the practical demand, this author suggests that a standard “regulated by law” be adop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类似规定,其主要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仔细分析国际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的差异很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不同理解或解释。

这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的研究,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与期限的长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而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化。为澄清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等4个方面探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来自海商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虽有涉及,但是在1978年《汉堡规则》第4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

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使用了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用法。而在国际航空立法中,从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明确使用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词,而是使用了航空运输期间。

但我国专家学者在分析航空运输期间的法律制度时通常用“责任期间”这一用语。其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责任”,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具有多种用法,如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效果之“归属” (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法上的保证人“责任”、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等。

在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理解或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概念产生于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仅孤立地将其拿到航空法中来理解,往往会因失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而产生片面性理解,在实际应用中也经不起推敲。

欲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产生该概念的海商法的相关制度和国际公约中特殊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对航空法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加以明确。以下主要从一般合同法原理、运输合同制度、空运合同三个方面逐步深入研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1.从一般民事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限届满承运人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顾名思义,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一个与“责任”有关的“期间”。

因此,在明确“责任期间”的含义之前,先要明确“责任”与“期间”的含义。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责任(Haftung)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而债务(Schuld)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从责任与债务的关系来看,二者最初是混为一体的。如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用obligatio一词泛指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

从法律上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来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根据日耳曼法,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不受他人的强制,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债权人若要有此权利,就必须有责任关系的存在。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德国民法典》第2

4

1、2

4

2、276条等。一般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

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从法学理论上讲,债务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

“期间”是从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它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

离开了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首先,明确的期间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以期日、期间确定;其次,期间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以一定的期间为时间界限;最后,期间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离不开查清一定的时间事实。

现 代 法 学 肖永平 孙玉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第2页) 从以上关于责任与期间的推理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一般法律概念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应当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从一般运输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等主给付义务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汉堡规则》第4条中首次出现,其英文表述为“period of responsibility”。在英美法中,“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译成中文都有责任之意,但在使用上却不完全相同。

“responsibility”通常指责任、职责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liability”通常指承担责任和负债之意。前者应为广义的“责任”,且偏重于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义务;后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即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只可理解为“合同义务期间”,不能理解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因为合同义务可以具有期限性,即当事人仅在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

与此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应有时间限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与期间概念不能搭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即承运人在该期间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该期间外则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36。

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等而发生的。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通常有:适航、管货、直航、签发货运单等义务。

其中,运输义务与管货义务一起是决定空运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一个合同仅有管货义务,没有运输义务该合同则为保管合同;若仅有运输义务,该合同仅为一般的承揽合同。

二者紧密相连,缺一则不构成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等义务仅是次给付义务。

由此可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是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还是管货义务都是针对货物而言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也并非仅限于其管货义务的期间。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为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其第1款又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致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灭失、遗失或损坏负责。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该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按时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期间。

必须指出,这一期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概念,可以说对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具体的运输期限双方当事人仍需在该期间内另行约定。 3.从空运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与一般的运输制度相比,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特殊的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整个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围绕着运输票证、责任构成、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诉讼管辖等法律问题展开。

有些基本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因为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了公约的强制适用。(注: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者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合同仍受华沙公约的规定约束,并不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失效”。

)因此,适用这些特殊条款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分析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之前,必须明确几个有关的不同概念,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

顾名思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间,它从运输合同的签订之日到运输合同的终止时为止;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是指承运人从事某一具体的实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过程是指在实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个控制过程,这一时间概念在包机运输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包机运输中的承运人只负责运输,而管理货物由承租人负责,这一点与普通的航班运输有很大差别,因为在航班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与掌管货物的过程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这三个概念是逐渐的包含关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包含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而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

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有可能在这三个时间的任何一个范围内产生民事责任,如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有可能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在接收货物后有可能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等。因此,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区分上述三个期间,可以决定承运人在哪个期间内能够享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等制度的保护,从而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承运人只对该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该损失是在包机运输中的承租人掌管货物时发生的,承运人也不对该损失负责。

因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上的责任,不能受《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等特殊责任制度的保护。

因为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即为迟延履行。另一方面,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岸上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第7条“装前卸后”做出其他约定,承运人的这一义务期间往往也可以被延长[11]。

因此,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运输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就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期限并不属于“责任期间”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航空运输企业逐渐强大起来,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一个发展 趋势。因此,在《华沙公约》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向,其判断标准也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发展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1款与第2款。它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鉴于本文只讨论货物运输期间,对于行李一词以下从略)或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者,承运人应负责,这时的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掌管行李或货物期间,不论其在航空站内(aerodrome)或在航空器上,或遇有在机场外降落时的任何地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期间包含两个确定要素:其一,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其二,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两个要素是专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范围设置的[12]。

在1929年的华沙会议上,与会国代表关于飞机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负照管责任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航空运输期间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承运人只对所照管的货物负责,凡是货物处在承运人照管的整个期间,都属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承运人只对处在机场或航空器上的货物负责,一旦货物离开了机场或航空器,运输期间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再由承运人承担。

公约的最后文本在表述航空运输期间时,将上述两种意见折衷在一起,构成两种意见的混合物(amalgament),规定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13]。 在大部分情况下,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要素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

因为货物在机场或飞机上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损失时,也正好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照管之下,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公约第18

(2)条规定的航空运输责任。总体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定义中的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仅具备一个要素,如承运人没有照管货物,即使该货物处在机场中或飞机上,也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或者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但该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同样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14]。

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去考察,不论是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制度的设计,1929年《华沙公约》很多方面都遵循了1924年《海牙规则》[15],《海牙规则》制定委员会曾明确提出“委员会将其职责解释为仅负责海上运输”,“从接受货物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交付之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适用本公约。”[16]此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1924年《海牙规则》对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责任制度应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期间;二是各国对国内陆上作业的规定千差万别,存在各种交货、提货方式及责任制度,不便于统一。

正是由于1924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被限于该期间内,才使得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特殊责任制度仅限于承运人在这一期间内违反义务时强制适用。所以,该责任期间在功能上起到了“责任制度适用期间”的作用[17]。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3款,根据该款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由此可见,《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

这一标准与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相比具有很大差异。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把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一标准去掉了,标志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也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航空运输期间。其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延续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掌管”(in the charge of)一词,但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1929年《华沙公约》诞生之初,判断承运人是否“掌管”货物时,主要考虑的是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实际控制和监管,特别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海关控制时,虽然承运人还未交货,由于他对海关控制货物期间引起的货损失去控制,因而不承担责任。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即“法律掌管说”。

只有承运人完成了交货的法律行为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航空运输期间才算结束,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才可不负责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使用国内运输法上的“交货”概念,承运人只有交付了所承运的货物,其在一般运输法上的义务即告终止,因为在一般运输法中,承运人被视为对货物实施控制与照管,直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再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1929年《华沙公约》把货物与行李放在一起规定的做法,《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而对承运人关于行李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问题放在第17条中,(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与旅客死亡与伤害一起规定。可以看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并且从实际照管发展到法律上的照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一发展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航空运输业在20世纪初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产业,把承运人责任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

而航空运输业发展到今天,航空运输企业对于货物的掌管与照顾的能力大大提高,避免与减少货物的损失是其应有之责,使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平衡航空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航空运输实践倾向于更加公平。

从法学理论上来讲,如果继续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规定,承运人就可以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任意处置他所托运的货物并且不负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使托运人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因为此时货物已经脱离了托运人,他已无权管理与掌管货物,如果此时的货物掌管人不履行对货物的监管责任,货物等于无人监管,这对托运人来说极不公平。

第三,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托运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 。

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国际航空运输立法之趋势,因为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要素[18]。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倡导弱者被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19]。

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20]。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确立的单要素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但并不是说明各国对此没有歧异。

特别是在使用“交货”这一概念来分析和解释承运人对货物照管的责任期间问题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普通法国家由于其固有的传统,一般倾向于对公约第18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作扩大解释[21]。

英国法院大部分涉及交货的判例并没有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则看待,如包括《海牙规则》在内的《海上运输法》及《货物买卖法》等均适用这一原则。而在法国运输法中,交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物一经交出,即自动发生许多法律后果。

例如,货物交付前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但交货后发生的损失要由收货人承担。另一方面,交货的含义在法国法中完全是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在运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与“交货”存在密切联系。

而普通法与之不同,它采用更为灵活的方法确定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2]。 笔者认为,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一般是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期间。

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其副本交给托运人的时间,就是航空运输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货物接收是货运代理人办理的,即使是在机场外的市内货运处办理的,航空运输期间亦应该起算。

同样,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履行完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航空运输期间终止。对于交付的法律判定,应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航空运输期间才终止[23]。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辅助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沿用了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辅助运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8条第4款,该款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

从逻辑结构上讲,该款是对第1和第3款的补充,公约在明确航空运输期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包括在航空运输期间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运输情况。 此规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因货物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引起的损失,其责任范围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

但当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构成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时,在该种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从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一般而言,辅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辅助运输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它只是为了方便和协助航空承运人完成空中运送业务而提供的装货、交货或转运货物等附加性的运送服务;第二,构成辅助运输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并不是独立的运输方式,即托运人只同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关系。

如果从历史背景角度考察,该款是1928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CITEJA)采用英国的主张而形成的。在1929年《华沙公约》拟订过程中,英国代表认为,当掺杂有机场以外的非航空运输因素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常常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段运输期间,为了方便原告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可以先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则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反的事实,据以避免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

而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许多专家感到航空承运人对陆运、海运或河运是否构成独立的运输难以提出反证。因此,此种责任推定应严格限定在“附属或辅助于航空运输”的其他运输的范围内,以便使承运人不承担其他运输方式引起的货物损失责任。

公约为了给原告提供便利,先推定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但承运人可以举证推翻该推定。当然,作为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如果是在机场范围内用牵引拖车将货物运往停机坪的,本身就属于航空运输期间,而不适用推定航空运输期间。

巴黎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就曾用错过,在1969年“斯普兰克诉法航案”中,货物(制冰激凌机)是在机场内的埠头装入收货人卡车时受损坏的,该上诉法院却援引“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来确认损坏发生在“因交货而进行的地面运输期间”,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机场内,而不是“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机场以外,本是不需要推定的,就是航空运输期间。 2.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遇飞机在机场外的任何地点降落时,也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承运人也应负责。

其中的关键词语“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含义极其宽泛,可操作性很差。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能够引起飞机机场外降落的原因很多,如恶劣天气、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等,如果不区分情况,使承运人承担任何情况下的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对承运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为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同时,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也就不负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同时照顾到承运人的权利,从而使“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也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从而使承运人承担替代运输责任。

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之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在航空运输中经常有“替代运输”的情况,如一批货物计划从首尔发往大连,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在沈阳备降,承运人无奈将货物从沈阳汽运到大连,在途中发生损失,由于承运人此时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约定的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部分,该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法国“电器公司诉联合运输体案”中,被告承运货物到多哥的洛美机场,因该机场条件不适于喷气货机降落,被告决定先空运到邻国贝宁的科托努机场,再用卡车陆运到150公里外的洛美。结果在陆运阶段货物遭损坏,法院最后援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关于“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的主给付义务期间。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2.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受1924年《海牙规则》的影响,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双要素标准,即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

3.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

但当其构成辅助运输时,所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为了使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中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约定运输方式全部或者部分的,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双要素标准。由于《华沙公约》诞生后70多年时间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航空业的逐渐强大,出现了保护托运人利益的倾向,它已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

第一,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的双要素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到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货物虽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但不属于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运输期间。而采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掌管”标准,让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不但符合一般民法原理中的公平与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弱者的倾向。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单要素标准,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为其责任期间。 第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替代运输”,而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所使用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模糊规定。

这不利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其承担所有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尤其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对其更不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托运人,因为飞机在机场外降落时,没有规定承运人用其它方式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责任。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在规定辅助运输的同时,可以对替代运输一并规定,并删去“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第三,我国《民用航空法》仍然采用1929年《华沙公约》货物责任期间与行李责任期间一并规定的做法。在航空运输实践中,由于行李的托运与交付一般在机场进行,乘客没有必要委托航空运输代理,所以行李的责任期间可继续采用《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双要素标准。

而货物运输则不同,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对航空运输企业缺乏了解,需要委托航空运输代理进行办理[24],当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航空运输代理后,实际运输进行之前,他已经脱离了货物,由于航空运输代理是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这时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是理所当然。所以行李的运输期间与货物的运输期间不同,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也必然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区分货物运输与行李运输,对承运人适用不同的责任期间。该法第125条可以专门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把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放在第124条进行规定。

第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关于辅助运输所使用是“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其中的“内河运输”一词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用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把它改为“内水运输”。

这一改变完全必要,因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内水(internal waters)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25]。因此“内水运输”包含“内河运输”,实践中,辅助运输的船舶航行在内河以外的内水(如领海、湖泊)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这一区别更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辅助运输所使用的“内河运输”改为“内水运输”。 第五,如果作历史的考察与整体的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掌管”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规定的结果,一般解释为事实掌管。

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却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论承运人是否实际掌管,只有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航空运输期间才结束,承运人的责任才解除。我们认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时,可以在“掌管”一词前面加上“法律上”这一限定成分。

也可以在《民用航空法》的解释中予以说明,以便航空运输实践与司法实务中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41;王瀚.华沙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问题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364. 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5-96. 寇志新.民法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278. 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4.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3. 梁慧星.论民事责任[J].中国法学,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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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下海运欺诈所引起的货运代理人责任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31
一.问题的提出 近来的海事审判实践中,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货物的案件频频出现。这类案件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契约承运人事发后......
面向现代国际贸易的国际物流运作标准与策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6
【论文摘要】 国际贸易与现代物流的发展是互动的,本文提出了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国际物流运作的标准,分析了基于多式联运的国际物流网络结构与功能,也提出了基于多式联运的现代国际物流网络体系构建与运作需要注意的问题与相关策略......
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之合理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9
关键词: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父母;其他监管人;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具有平等的侵权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现代民法基础和理念的应有之义,是合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同时也......
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4
【论文摘要】 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内陆出口公司货物选择贸易术语时,要根据所处的实际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权衡利弊,避免因袭旧俗,尽量尝试使......
集装箱运输中危险货物瞒报问题的研究(1)
发布时间:2022-11-03
摘 要:集装箱封闭运输的特点,给不法分子在海上运输中隐瞒危险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航运安全和水域清洁处于极大危险之中,这个问题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包装危险货物申报的管理现状和危险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进行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中保险利益原则教学方法浅析
发布时间:2022-09-25
1 保险利益原则在国贸专业教学中的特点 1.1 学生缺乏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学》一般分为保险理论部分和实务部分,理论部分由浅入深的介绍了风险、保险、保险合同以及保险的基本原则;实务部分应用了理论部分的知识。国贸专业没有开设《......
论作为新型国家责任的国际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25
摘 要:传统的国家责任建立在国际不法行为的基础上,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种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方式的新型国家责任出现了,即国际损害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传统国家责任之外,专门就国际损害责任......
我国民航航班延误中的合同关系及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2-11-18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再加上我国地域广阔,民航的客流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航航班的延误问题也逐年显著。从法律角度分析,航班延误问题主要涉及合同关系,如何进行具体分析及......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
有关中国铁路重载运输的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3
论文摘要: 重载运输在运送大宗货物上显示出高效率、低成本的巨大优势,是铁路运输规模经济和集约化经营的典范。铁路重载运输已成为许多国家追求的现代货运方式。论文关键词:重载运输; 重载列车 一、铁路重载运输的概述(一)、铁路......
运输需求理论及我国运输需求增长趋势
发布时间:2022-09-27
【摘 要】随着经济运输的增长,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着新的形势。交通运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增长,是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支柱产业。对我国的运输需求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探究我国运输需求增长的......
低碳经济理念下的物流运输论文
发布时间:2015-11-30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科技以及经济都登上新的高峰。但是当我们回头看去的时候,就会发现人类为了利益的种种行为已经让我们生存的环境满身伤痕。 温室效应、酸雨等都是人类发展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最严重的问题。 低碳......
有限责任公司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9
【摘 要】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服判决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同时裁定发回重审,原债务人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认为再审法院的裁定并无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
公路医疗货物运输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 要:危险货物是指具有造成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件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许多医疗货物具有危险品的性质,为保证人员和货物安全,在公路运输中有许多要注......
探索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和应对
发布时间:2017-06-19
前言铁路危险货物的种类比较多,最常见的包括易爆、毒害、易燃、放射性、腐蚀等货物。随着铁路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对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然后为其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给予解决,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1铁路危险货物概述1.1什么是铁路危险货物所谓的铁路危险货物,是指的具.........
四大国际航运中心之比较
发布时间:2022-08-01
伦敦 伦敦是老牌金融和航运中心。16到18世纪英国逐渐发展了其以贸易为主的经济模式,并且建立了海运霸权。与贸易与航运相关的行业在同一时期蓬勃发展:保险业、法律仲裁、报纸媒体以及金融业。这些行业都为英国的贸易服务着,直到三......
全国首批50家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挂牌
发布时间:2019-12-03
经过近一年的申报和前期准备工作,2015年12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共同举办了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航空飞行营地新闻发布会,并为全国首批50家航空飞行营地举行授牌仪式。航空飞行营地的规划建设,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的航空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完善航空运动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市场发展氛围的重点工作。接受命名授牌的航空飞行营地将在中.........
加速公路运输业向物流的发展和融合(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9
运输是物流的重要环节,公路运输更是以其机动灵活,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而在现代物流中起着重要作用。面对物流的发展,公路运输业如何融人物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是许多公路运输企业,特别是一些较有实力的大型公路运输企......
交通运输经济学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31
交通运输经济是我国流通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运输经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运输经济学论文范文一:浅谈优化铁路交通运输经济管理 ......
中国企业的物流运作-物流管理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8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同厂商的产品差异性越来越小,企业纷纷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了以较低的交付成本、更好的物流服务在国内、国际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物流战略越来越成为企业总体战略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8
论文摘要:2001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阐述了修订后的《海关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介绍了《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1)等。 论文关键词:海关法;国际贸易;法律责任 1 海关法的概念特点和主......
运输经济学课程论文
发布时间:2016-06-27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物质生产部门之一,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运输经济学课程论文,供大家参考。 运输经济学课程论文范文一:信息化管理在公路运输经济发展中的优势 摘要: 公......
国际道路运输的法律思维
发布时间:2022-10-14
丝绸之路经济带需要建设大量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相信素有建设热情的交通人是可以完成这一使命的,但互联互通的法律需求有哪些?笔者认为主要涉及以下两点:一是涉及国际法律的互通互联,即双边协定(如出入境协议)和多边协定、公约,满足......
铁路货运“一口价”运输实践的探析
发布时间:2023-01-01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关于试行一口价新管内和一口价新直通项目的总体要求,北京铁路局自2014年11月开始试行一口价运输方式,对一口价运输按照项目制进行管理,将每个项目的所有运输费用纳人一口价,与客户签订包含服务内......
浅论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的阶段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 论文 关键词】超限超载运输;公路货运市场;策略研究 【论文摘要】文章详细分析了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存在的问题,回顾了我国治超 历史 并分析治超现状,借鉴美国治超经验,提出我国货运市场治理超限超载的阶段性策略。 ......
国际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及其责任分配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17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现状 传统的国际法责任将国家不法行为作为国家承担国际法责任的前提条件,但随着经济、科学技术、工业化和交通运输业一体化以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传统理念认识上的国家不法行为作为责任基础的国际习惯法已经不......
交通运输对发展高速公路客运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陆续建成通车,高速公路客运应运而生,它以其快速、安全、经济、舒适的优势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本文在分析高速公路客运的特点、发展面临的机遇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组建......
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16
一、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 关于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96条规定:国际航班是经过一个以上国际领土之上空间的以航空器从事旅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尽管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中很多因素,比如受......
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为了强化董事责任,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而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此项制度,这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未来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
论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承担(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让公众问责政府就是一种简便的政治技术。现在政府问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官员依法行政,但这种政府责任追究制仍然是内容追究责任制度,其制度性的缺陷是靠政府“自觉”来进行,而政府不可能永远或在每一件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务上都自觉......
对压缩货车周转时间提高运输效率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5-21
摘要:由货车周转时间的定义即可得知,如果能够成功压缩货车周转时间,加快车辆周转,尤其在全路空车严重不足时,则可以有效控制货车周转时间、提高货车车辆运用效率,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更何况在当前新形势下,加速货车周转......
中国企业国际化运作的对策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国际化成了众多中国企业的发展战略选择,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了国际化运作。本文通过对国际化运作的文献回顾和理论阐述,对中国企业如何实施国际化运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论文关键词】 国际化运......
谈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7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概述,阐述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分析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原因,提出了管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1 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概述 所谓超限运输,是......
智能运输系统-未来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5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交通运输量的持续增长,利用智能运输系统(ITS)来提高道路的利用率、道路交通的安全程度和道路使用的舒适性,已成为未来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本文较详细地介绍了ITS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先进国家的发展情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
空间、身份与命运
发布时间:2015-08-21
摘 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茫茫藻海》的空间叙事,探讨空间与女主人公身份的联系及其悲剧命运的不可避免。 关键词:空间叙事 身份 第三空间 悲剧命运 《茫茫藻海》是英国当代女作家琼・里斯的代表作,曾获英国皇家文学会奖和史密......
论国际商务谈判策略在展会的运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7
摘要:我国企业正越来越频繁地参加各种国际型展会。然而,由于展会期间出口商高度聚集,同行竞争激烈,使得我们与外商的谈判难度加大。阐述了展会各阶段可采用的国际商务谈判策略,并给出多个成功的谈判实例,以期能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相关条款和比较《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的相关解释,从风险转移的概念、意义谈起,为我国有关经贸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提供参......
谈我国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的现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要:随着信息和网络社会时代的到来,以计算机、通信和信息技术为中心的网络日益成为连结社会的纽带。道路运输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成为信息时代发展的重点之一。信息技术是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但是道路运输信......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论文摘要: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本文分析了合同的法律特征,闸明了当事人的义务,重点指出了发包方、承包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论文关键词:公路建设承包 合同 违约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