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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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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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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该法条所规定的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法理上与情理上都不具有其正当性。除此之外,其在构成要件上也是存在诸多障碍的。处理这种侵权行为,除了需要根据私法上对侵权人进行追求赔偿责任,还需要倚仗刑法对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进行深度排查。

关键词:高空抛物;正当性;规则原则;公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日益短缺,商品房住宅也逐渐呈现出了高层化的趋势,与此同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频发。诸如重庆的“烟灰缸”案件、辽宁东丹的“花盆”案以及济南扔菜板致人死亡案等。针对此类案件,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后文中简称《侵权法》第87条)首次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法的这条规定使得此类型的案件有了确定的裁判依据,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除了可以证明自身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此亦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将围绕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辨析、《侵权法》87条规定的正当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最后从私法与公法衔接的角度展开研究讨论,为高空抛物侵权中的受害人的救济渠道进行设想,以期达到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的辨析

要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必须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进行探讨。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存在“肯定说”与“反对说”。持“反对说”者从根本上否认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构成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或者说应当将其列为一种侵权行为的新类型;而持“肯定说”的学者对于何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王利明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而杨立新教授则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抛掷物的说法也是值得研究的,是不是必须使用抛掷物的说法呢?事实上,对于一座建筑物上坠落下来的物,不管是投掷的也好,倾注的也好,悬挂物坠落或者搁置物坠落也好,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的物体坠落所致损害。我们所讨论的案件,难道能够确定烟灰缸就是抛掷物吗?如何确定是抛掷物的呢?或许就是坠落的呢”。杨教授进一步认为:“所以还是不要去管造成损害的物中是不是有人的支配因素,就说物是坠落,坠落的物致人损害,就由物的占有人承担责任。这样是最清晰,最准确的,并且包容性宽,更容易解决具体问题。 所以,建筑物的坠落物致人损害,就应该由坠落物的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杨立新教授实际上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完全纳入了现行民法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当中。

王利明教授将高空抛物行为空间限制在建筑物中,这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高空抛物可能性的场合并不局限于建筑内,其他场合,比如:高架桥、高空缆车等都可能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而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筑的供人居住、生产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例如,商场、住宅、工厂等。显然,建筑物并不包括高架桥与高空缆车,将高空抛物的场合局限于建筑物,是不妥的。杨立新教授之所以将高空抛物致害纳入现行民法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内,目的在于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上,存在着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的区别。行为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形。所谓物件致人损害是指因为物件的脱落、坍塌以及物件的坠落而致人损害。杨立新教授将高空抛物责任纳入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中,有悖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因为高空抛物是侵权人的一种作为,由此造成的侵权应当是行为侵权。悬挂物、搁置物的脱落、坠落致人损害中不存在行为人积极的作为,应当是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杨教授的这种做法回避了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之间的区别,将行为致害与物件致害置于一个范围内进行规定,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因此,笔者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将其认为是物件责任或者将其纳入物件责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因此,不能将高空抛物责任纳入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重的观点也是行不通的。

二、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责任成立的正当性探究

《侵权法》87条规定的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是“可能的加害人”,即同一栋建筑内无法证明自身非侵权人的建筑物居住人或其他占有人。依照此法条规定,即使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居住人或其他占有人,倘若无法证明自身没有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正当性是源自于哪里?学界的理由归纳起来有:公平、正义论、同情弱者、行为推定论等。这些论断都有待于进行解析。

首先,关于公平与正义论,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私法应当是更关注于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而不过多地对社会主体的个人财产的多少、地位的高低进行再分配。对于社会上强弱不平衡的纠正应当更多地交给社会性立法进行规制。工伤保险制度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制度体现的是分配正义,因而从传统的民法规制转而成为现代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侵权法》81条,它将高空抛物受害者的利益填补肆意强加给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高空抛物的受害者在此种案件中已然饱受损害,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对于受害者而言固然是属于“强者”的地位。侵权责任法因此,为了填补二者间强弱不平等地状态,将赔偿责任加诸于无法证明自身为非致害行为人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身上,据此实现“局部的公平与正义”。诚然,这种做法受害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填补,但是为了实现这一局部利益,却使得社会上的整体利益受到了损害。因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往往不是致害行为人,因此,强求他们承担责任是极为不公平的。这种为了实现局部公平与正义却牺牲整体平等与正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仅仅以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以同情弱者为理由,借助过错推定将风险转移到未受损的一方,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受到损害的一方,相对于未受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而言,其经济实力是不确定的。甚至会出现受损的一方经济实力远高于未受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这种情况。

其次,侵权责任法中责任的分配应当主要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基于一定的社会政策的无过错原则应当有法条的特别规定,而不应当以损害为标准进行强弱界定,并依此规定责任的分配。此种做法不仅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趣旨相悖,且与私法上的平等、正义亦不相符。由此,此处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有损害则必须有救济”的法理,只要有人遭受了人身、财产的损害,处于不利的状态,侵权责任法即需要发挥填补损害的功能。即使不能确定真正的加害人,侵权责任法也设法找到分散损失的责任主体以转移危害,实现损害填补的功能。但现实生活中,“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从来就不是有损害就有救济的,有些损害是没有救济,有些损害是通过保险来分担,主张有损害就有救济是错误的”。

最后,具体到实践生活中,《侵权法》第87条的正当性可否得到证实?该法条将举证责任分配到了各个建筑物使用人的身上,而在民事诉讼中,建筑物使用人有大致两个这样的途径。一是有两个或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抛物致害行为不在家。二是由第三人提供其在家的全程录像资料。试问对于一般人,“有两个或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这种情况如何实现。正常的家庭有无利害关系人在其家中都实属不易,更何况在高空抛物之时要求这种条件,可以说是一种强人所难。三是普通民众家庭中,安装摄像头的实属少数,况且还要求有第三人进行摄像。如此苛刻的要求无异于是将建筑物使用人推向了败诉的边缘。而对于一栋高层的建筑物使用人来说,其住户数量是庞大的,这将会使“万家败诉”情况极易出现。由此,生活在高层建筑的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注意小心,稍不留神,则将承担败诉带来的恐慌――当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物行为时,将导致无辜的个体无故身陷是非,官司缠身,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这将极大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存在障碍

首先,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种作为侵权,而不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但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有如下不同:

第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的行为,即加害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 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如果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确立的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三分法,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因行为造成的损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属于因照管之物件造成的损害。

第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制度规范的是作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制度规范的是不作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作为侵权,即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种本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尽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属于物件侵权,但物件侵权实际上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作为所致。《民法通则》第126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此种关于不存在过错的免责,意味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实施了某种积极的作为,因此,不存在过错。在不能免责的场合,则证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该有某种作为而没有作为,即存在不作为。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民法及判例都规定或者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不适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规定。由作为这种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虽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归纳,但根据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必不可少。可以说,由作为这种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在没有替代责任的情况下,任何人,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没有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

其次,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应当是一种单一行为的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人都实行了危险行为,虽然最终无法确定实际的侵权人,但是由于所有的行为人都存在道德上的非难性,法律据此规定所有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可以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人。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明显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不符。既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一种单一的侵权行为,在无法找到实际加害人之时,要求所有的建筑物使用者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仅仅是基于他们空间上的相近。这于情于理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再者,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原则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公平责任,而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必须是法条所特别规定的,诚然,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纳入无过错责任的范畴,因此,此类侵权行为是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而对于公平责任,其适用的基础是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而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行为人是具有过错的,而其他的建筑物使用人对于这个行为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更不能说是对此有过错。因此,此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是完全不适用公平责任的。

最后,在责任的分类上,《侵权法》第87条也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我们知道,根据责任承担主体和侵权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分,侵权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责任,另一种是替代责任。自己责任就是责任主体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或自己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而需要承担的责任。责任主体本身就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或是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责任主体承担的结果是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的结果或者自己所有的物件或所管理的物件侵权所致结果而产生的责任。我们暂且将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看做是适用自己责任。此时,如果按照《侵权法》第87条的规定,则由所有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承担责任,但大部分的建筑物使用者是不存在自己责任的,即他们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所有的或所管理的物件也未对他们产生侵害结果。 替代责任就是责任主体对他人的行为或者他人所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替代责任中,责任主体不是侵权行为主体或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是根据侵权法的规定,责任人与侵权行为主体或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存在特定的关系的,如: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法人与其员工的关系。在这种特殊的关系背景下,责任人为实际的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物件致害的后果承担责任,是基于特殊的社会背景所作的特殊考量。然则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中,实际加害人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间除了在空间上的毗邻外,一般并不存在其他特殊的关系。此种空间上的临近性并不能产生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因此,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亦不能适用替代责任。

由此看来,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侵权法中的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均是不适用的,那么,该种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呢?《侵权法》第87条所规制的这种责任显然是存在法理与逻辑上的矛盾。由此看来,在侵权责任方面,该种侵权行为是无法确定的。

四、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需要私法与公法相结合来救济

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中,由于侵权人的主观心态是难以考察的,因此,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由此观之,该种侵权行为可能已经超出了私法调节的界限,转而由公法和私法相结合来调整。

(一)高空抛物侵权的私法调整

高空抛物往往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然则还是有很多方面是需要私法进行调整的。根本原因是高空抛物侵权还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固然是需要侵权行为法来调整的。《侵权法》第87条的规定在法理与情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笔者认为此条应该废除。高空抛物侵权既然是属于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其规则应当满足侵权行为法体系的要求,而不能游离于体系之外。该种侵权行为的归责应当遵循过错原则,而非无过错原则,行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普普通通的侵权行为,只是由于其发生的地点具有明显的现代气息――高层建筑,这种空间上的特殊性所引致的结果应当仅是难以找到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而不能在侵权行为构成上进行特殊化,因为这些特殊化都是毫无根据,没有正当性的。

然而,这种民事侵权案件往往是难以找到实际侵权人的。如上述所言,我们不能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做太多文章,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在实践中去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我们就需要在私法之外需求公法与社会法的救济了。

(二)高空抛物侵权的公法调整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完全是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者,在抛物之时的主观状态是有多种可能性。既有可能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放任的,也有可能是无意的。关于前两者,在刑法上其心理主观状态是具有可责性的。高空抛物的这种行为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嫌的。因此,高空抛物行为是完全有可能按照“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当该种案件的侦查工作转而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时,其在侦查专业性与力度上是会增强的。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完全可以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对抛掷物的力度、角度、指纹等进行深度研究,通过排查,起码是可以实现嫌疑人范围的缩小的,在嫌疑人范围缩小的情况下,再进行进一步的走访与勘察,完全是可以锁定最后的犯罪嫌疑人的。既然如此,为什么高空抛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想找到最后的嫌疑人是如此困难,这究竟是人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呢?

事实上,实践中许多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接收到高空抛物的相关案件后,往往以无法查找到抛物人为由,建议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以此来逃避侦查的义务。如果办案人员切实履行公务,对案件进行彻查,找到最终的嫌疑人完全是可以实现的。只要公安机关查找到最后的嫌疑人,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就会迎刃而解了。

五、结语

《侵权法》第87条的规定显然是在法理上与情理上都站不住脚的。高空抛物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普通的侵权行为,只是由于其发生的时空上的特殊性导致了侵权人确定的不易性。只需在公法上对侦查机关提出高规格的要求,进行一系列侦查即可确定最后的侵权人,进而运用侵权行为法对其进行调整,即可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笔者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论述是浅薄的,只希望能给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带去一些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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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一部侵权赔偿责任的书谈起 张新宝教授翻译的德国冯•巴尔所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①一书,是了解与研究外国这一领域法学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好书。其作者是西欧侵权法的权威之一;其译者,则是中国侵权法领域的权威之一。......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01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一 侵扰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 “侵扰”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发布时间:2023-05-21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研究是建立在自然人民......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内容提要婚姻使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夫或妻合法权利,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4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内容提要」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不可能获得民法上的救济。就生命权所体现的死者人格利益而言,只能......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8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责任的内涵 在分析比较研究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前,似乎有......
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3-04-05
【摘 要】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觉醒,性骚扰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性骚扰的侵权责任由行为人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行为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损害和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构成。性骚扰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赔礼......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
探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摘要: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善的,但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如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规定有矛盾;精神赔偿、“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受害人救济的途径和保障存在不足等等。......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们的一部分民法研究者及一部分侵权法教科书,将仅仅可以戴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狭义侵权责任或Tort责任)上的小帽子———“侵权构成四要件”,硬要戴到侵权责任(即广义侵权责任或Infringe ment责任)上去,已经给正常的司......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法院在侵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如果不先声明“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是绝不敢接下来判其停止侵害的。即使那事实上明明白白是侵害,判决书中至多敢讲“不法侵害”,绝不敢确认这种“不法侵害”实质上就是“侵权”。这几乎近似......
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3] 当然,查找这类辞典,一是要找英文版,以避免被水平不高的中文版译者误导;二是要找最新版本。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在第六版之前,尚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门解释。过去我们有的只懂中文的教授在资料中找不到外国有关商标“反向假冒”的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另一方面是Infringement问题。这一术语,才真正应译成“侵权”。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之类绝对权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侵害。这种侵害的行为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但远远不限于)损害赔......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法、德这两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基本相同的。许多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与这两条是“相同”或“近似......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0
一、绪言 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我国刑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除专利侵权外),情节严重的,均须负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情节严重”,绝不仅仅是说“损害赔偿责任”越大、赔偿数额越高的,越要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像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发生了......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我们的“侵权法”在基础理论上,将Infringement的责任与Tort的责任混淆为一,将确实适用于Tort的“过错”前提套在了全部Infringement上面,我国相应的诉讼中缺少了“协助侵权”概念(Contribut......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23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学界探讨的难点与重点,因为......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14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文章 来源 于 教 育 网 「内容提要」 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身体权、健康权和人身完整权 有形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27
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分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精品 源自中考试题 论文摘要 目前法学界围绕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归责特点、构成要件、法理分析、以及救济措施方面进行论述,其中......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
发布时间:2023-02-02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1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广大公民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因手机短信的便捷和实惠,人们之间的短信......
微博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21
摘 要 实践中微博侵权案件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三类:微博写作者、微博运营商、微博转发者。追究微博写作者的责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其中夹杂着侵权人身份、成本等一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在学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①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
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08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1]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及其效果 共同侵权指数人共同不法对同一之损害与以条件或原因之行为。有学者认为......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执法者来说,它意味着今后的任务将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学术界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张新宝教授明......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1-02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责任;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
《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保护之述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一、一般人格权规范缺失 人格权系以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为己任之权利,先经由民法而获承认,后为对抗国家权力戕害,上升为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既是私法权利,也属宪法基本权利。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为各国民法所承认......
分析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发布时间:2022-10-21
引言:不幸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整理和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实践中,随着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06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案情介绍 被告沈某以原告谢某的真实姓名及与谢家近似的背景,写了一篇短篇讽刺小说《头奖》,发表在当地日报副刊......
浅析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割裂与内在联系
发布时间:2022-11-22
摘要:侵权行为的发生意味着侵权责任的承担。在侵权法领域内,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二位一体的,然而,替代责任割裂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外在存在形式,使得侵权行为实行和侵权责任承担表现在不同的人身上。本文主要讨论监护人替代......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4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确定规则。从这两个条文的相似性可以看出,虽然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主要差别在于数个侵权责任人是否对外连带地承担责任,但均适用类似的规则确......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摘 要]本文从介绍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责任保险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对其原则和理......
垃圾短信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6
一、垃圾短信侵权的概述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 由于我国法学界没有对垃圾短信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故有学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收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收者通信......
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占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 Spokesman的解释为one who sp......
解读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
发布时间:2023-03-23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解读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一、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 (一)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 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简述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19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简述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网站内容每天更新,欢迎大家时时关注哦! 摘要:财产权侵权责任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历来占有重要位置,并广泛存在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之中。鉴于所受侵害财产范围......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
论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23-04-02
摘 要 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以社交等目的而共同饮酒的当事人之间,部分共同饮酒人对非饮酒不能受到损害的其他共饮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本文首先引出问题:作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仅由私人友谊调整的普通......
简析交通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
发布时间:2023-06-09
法律是社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权利义务矛盾的最后救济手段,侵权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给社会制定某种规则,通过对社会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使得司法部门对当事人的冲突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成本......
浅谈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3-16
一、导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广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原本意在介绍、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 诱使消费者产生需求欲望,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然而随着......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5-07-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已由最初的一元化向现在的多元化发展,呈现出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格局。因此,在实践中多元化的救助机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12
摘 要 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民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26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人网络版权的案件大量发生,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分析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过错认定,并从保护版权人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探讨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及......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过去侧重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方面,以"共同侵权行为"为基本出发点,以"连带责任"为最终归......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
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新闻侵权的问题。我觉得对新闻单位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跟我们研究的问题不一样。我们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是研究新闻单位侵害人家权利怎样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
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22-12-15
【摘要】新闻媒体在发挥新闻监督职能、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本文分析了新闻侵权所具有的特征,明确了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认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从保证新闻内容的真实性、保证消息内容的权......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摘 要]网络服务者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Internet产生、存在和发展的......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8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案情介绍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历史小说所描写的对象,是历史人物,与现实生活有相当大......
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5-07-27
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因身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女人的诉讼请求,造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且已经认定系共同犯罪,但只......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4-01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 要] 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不断发展进化的结果。对该制度,立法上应顺势而为,实无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9
互联网时代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地点,网络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在当今信息高速、海量传播的前提下,极大的提高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便易程度。在认定网络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上出现了新的内容。......
作为侵权法正当性基础的结果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关键词: 侵权法;结果责任;经济分析;矫正正义;理性不及 内容提要: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出现,以及无过错责任的日益壮大,传统侵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也成为英美侵权法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
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受害人过错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分配正义 受偿不能风险 内容提要: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
论高度危险责任的基础
发布时间:2022-11-25
摘 要:高度危险责任是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的。高度危险责任由于危险自身难以克服、避免的特性,使得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经常发生。为了更好救济受害人,侵权法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此外,侵权法......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已......
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周国平向法院起诉周国平姓名权侵权,理由是彼周国平非此周国平。这件事与前几年“王朔新书”的争议差不多,都是人的重名引发的法律争议问题,这在学理上叫做姓名的平行。 现在网上的消息不是很准确,因为有的说出新书这个周国平不叫周国......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10-08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主要是从电的产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