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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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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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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侵权责任 抛掷物侵权责任 抛掷物侵权责任

一、争议点及解题进路

公民因建筑物上抛掷之物遭受损害,如其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者,此时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抛掷人对自己的过错的抛掷行为负责,这在法律上应无疑问。但受害人在途经建筑物旁时,一般不会料到自己会遭此飞来横祸,因而在受损害之前大多不会也可能对其将来所受的损害来自何方预先作出判断;而在遭受损害之后,又因被砸伤、致残,或张皇失措,或神志不清,在导致死亡的场合更是不可能对抛掷物来自何处进行举证,而真正的抛掷者也多半不会主动承认自己是真正的加害人。问题因此而生,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第一,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根据通常的法律情感,总觉对其不公;若由相关业主为个别业主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买单”,则一者无异于是对真正行为人的放任,二者对绝大部分业主来说也不公平。从价值判断上看,究竟应在此二者间作何权衡?第二,从请求权基础上看,受害人究竟应以何种理由为根据来判决相关业主承担责任?有认为可基于共同危险行为,有认为可基于建筑物责任,有认为可基于公平责任,或者,有观点干脆认为这里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责任问题。这时又涉及如何处理价值判断(受害人保护)与法律逻辑的问题。

笔者以为,上述问题虽相互交织,但最终可归于这样的问题:对抛掷物责任,法律有无规定?若有规定,则只是一个如何解释的问题;若无规定,则可否经由漏洞补充而获得较为妥当的结论?找法的过程大体是一个遵从法律逻辑的过程,而解释或漏洞补充则主要涉及价值判断。那么,抛掷物责任在现行法中有无明文规定,现行理论能否对其进行解释?

二 、抛掷物责任与现行法[2]

如前所述,若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所谓的“抛掷物责任”仅是一个一般侵权的问题,没有任何特殊之处。而本案所讨论的“抛掷物责任”的特殊性正在于,受害人很难或者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即抛掷人。这里的“很难或不能”是以特定时空环境中的当事人的一般能力为判断标准的,是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为预设前提的。极端地说,任何事情都是可以查明的,不存在“不能”的问题;且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侦察手段的日益先进,在穷尽可能的手段之前,很难说某一个案子就是“很难查明”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民事案件因其一般仅涉及私人利益,大多不会也不应导致公权力的干预,因而举证能力应以特定时空环境中的当事人的一般能力为准,而不能以全知全能、无所不能的“上帝”的能力为准。之所以说这里的“很难或不能”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为前提,是因为若法律无需原告举证证明加害人,而迳行根据损害事实予以推定,则根本不存在“很难或不能”的问题。如何判断“很难或不能”确定行为人?是由受害人举证达一定程度而确定,还是法律基于抛掷物责任的这一特点,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在法律上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当然,不论如何,这都属于立法对策问题,与抛掷物责任本身的特点不能等同。

从无法确定真正的行为人这一点上看,抛掷物责任与共同危险责任有相同之处,这是否构成类推使用共同危险责任的理由?本案判决显然遵循了此种逻辑。但严格来说,二者是不同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是确定的,不确定的是真正的行为人。如在数人在一起放烟花爆竹,不知何人的爆竹致人损害的场合,参与危险行为的人,即放烟花爆竹者是确定的,只是不能确定究竟何人的爆竹致人损害。但在抛掷物责任场合,行为人一般只有一个,真正的行为人也只有一个,其他被判决课与责任的业主根本没有实施任何危险行为,在本案中,他们与真正行为人的关联性也许仅在于他们与该行为人住在同一楼层或住在一栋楼的同一侧。所以,以共同危险行为为依据责令其他业主承担责任并不妥当。至于是否可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法理,值得研究,下文将予详述,此处暂从略。

另一种与抛掷物责任可能有关联的责任形式是建筑物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责任是一种古老的侵权责任形态,关于其性质及适用范围,各国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对《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学者的理解学者也不一致,其原因在于:按照对法条的字面的理解,只能得出一般过错推定的结论;而根据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依据法理,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也许更为合理。但撇开这些争论不谈,至少从理论上看,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就性质来看,建筑物责任属作为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一种,学说上认为其属于严格责任;而抛掷物责任虽然真正行为人不明,但这不能否定其属于“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3]第二,建筑物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确定的,他或者是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而抛掷物责任的真正行为人在法律上则很难确定。第三,建筑物责任中的“物件”可以是建筑物,也可以是附属于建筑物并与其密不可分的搁置物、悬挂物;而抛掷物责任中的“物”一般不是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其范围极为广泛,理论上说,可以是任何物件。但也不排除二者重合的情形,如一块砖头,既可能构成建筑物责任中的“物件”,也可能构成抛掷物责任中的“抛掷物”,此时对二者作出区分就显得尤其必要。在此情况下,所谓的行为责任与物件责任的区分恐怕仅具有理论的意义,而真正具有实践意义的是看能否确定责任主体,不论是行为主体还是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笔者以为,实践中可以从建筑物所有权的归属角度进行判断:若该建筑物属于区分所有的建筑,又缺乏明确的管理者,此时既很难找到真正行为人,又找不到可以承担责任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则不能根据建筑物责任来处理。相反,即便找不到真正的行为人,但若该栋建筑物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归同一管理者管理时,可以按照建筑物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即便所有者或管理者可能不是真正的行为人(在可以证明抛自掷物系来某层或某几层,而该层或几层又同属一人所有或管理时,亦同)。

综上,抛掷物与共同危险责任并不相同,抛掷物虽然与建筑物责任从理论上说泾渭分明,但从实践上看,笔者以为,部分抛掷物责任可以根据建筑物责任的规则解决。除此之外,建筑物责任在现行法及理论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则或理论对其加以规制或阐述,这也许是与现代社会高层建筑普遍化以及与其密不可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普遍化密切相关的。

三 类推:在价值与逻辑之间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案件事实,需要确定大前提,即确定将要适用的法律,其结果无非是或者找到了可资使用的法律,或者法无明文。在前者场合,该法律或者可以直接适用,此时对其用语的解释仅涉及狭义的法律解释;或者若适用该法律会带来违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后果,此时虽有条文,仍与后者情形一样,存在法律漏洞,需要进行漏洞补充,即造法。狭义解释与漏洞补充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具有直接的可适用性以及对其用语的解释是否在其“射程”范围内。由于现行法缺乏对抛掷物责任的规制,所以对法官来说,此时存在如何进行漏洞补充的问题。

在众多的漏洞补充方法中,首先被提及的是类推适用。在抛掷物责任场合,争议也在于是否可以类推使用共同危险责任的规则。“类推适用是指将法律明文之规定,适用到非该法律规定所直接加以规定,但其法律之重要特征与该规定所明文规定者情形相同之案型。”[4]其所依据的是“相同案件应为相同处理”的法理。这里所谓的“相同”是指二者在实质的规范意旨上的相同,而非次要部分的相同。那么,抛掷物责任与共同危险责任之间是否具有实质的相同性呢?笔者以为,法律之所以在共同危险场合课与所有的危险参与人以连带责任,价值上固然是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但真正的原因恐怕还在于:行为人参与危险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其是有“过错”的,此时对危险行为人没有特别保护的必要;加上相比于受害人,危险行为人可能更清楚真正行为人的是谁,因为他们自己是危险的制造者。正因为如此,在共同危险行为场合,法律推定所有的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真正的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绝非仅基于受害人的保护,它是在综合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后所作出的一种制度设计。

应予指出的是,法律不应无故地让行为人承担责任,否则动辄得咎,人们将无法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因而将无任何行为自由可言。近代以来的过错责任在纠正这一弊端上其进路都是一致的:在一般侵权场合,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以其有过错为必要,而过错必以义务的违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必要,虽然在过错的内涵上有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的分歧,在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问题上也未尽相同。[5]但在抛掷物责任中,其他被课与责任的业主虽然并不能逃脱嫌疑,但很难说他们是有过错的,因为他们并未实施任何不当行为。如果非要说他们有过错的话,他们的过错也许仅在于,他们与某一个如此不负责任的邻居住在同一栋或者同一层楼的同一侧,而更为糟糕的是,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这个粗心甚至是素质低下的邻居是谁。进一步说,在事发之前,即便其他业主知道自己的邻居是素质很差的邻居,他们也不享有任何禁止该邻居乱扔抛掷物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防免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事前某一主体有义务禁止业主乱扔抛掷物,则在发生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场合,可以认为该主体未尽对他人的保护义务,受害人可以此为由对其提出赔偿请求,此时不存在抛掷物责任的适用问题。也就是说,抛掷物责任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受害人不能向一个明确的、单一的主体来提出赔偿请求,且业主之间相互不具有监督、制约的可能性。

漏洞补充势必涉及法律价值与逻辑的协调问题。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不能不顾及法律的价值,因而补充法律漏洞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衡量的过程。但法律的价值不是外在于法律体系的,因为概念本身就承载、储存着价值,所以不能将基于概念而进行的演绎视为“纯逻辑”的演绎过程。但是过分注重外在概念的推演,而忽视概念所承载的规范功能,可能会导致概念的“自价值剥离”,[6]从而产生与立法者预期目的相反的结果,这就是概念法学之所以被诟病的根源,所以有了所谓的利益法学、目的法学对其的纠正。但这种纠正应理解为是一种辨正的否定,而非全盘否定,也就是说,是在注重法律的逻辑体系的基础上,尽可能结合法律的精神或价值来解释或适用法律。这就意味着,价值判断是内在于概念体系的,某种价值也只有当它能与某种逻辑结合,融于既有的概念体系之中时,才能获得真正的认可,具有生命力,狭义的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概莫能外。以共同危险行为为例,法律保护受害人的政策当然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价值上的根源,但光有此还不够,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具有可归责性,那么为什么是要共同危险行为人而不是其他人承担责任呢?

这就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作为损害赔偿法的基础的原理。某人遭受了损害,为什么要他人为其承担损害?在这里,首先需要树立这样的观念:在侵权法上,撇开社会救济、国家福利的考虑,原则上人们需自担风险,而将所受损害移转给他人是自担风险原则的例外。也就是说,在侵权法上,并不是每一种损害都是可以获得救济的,尤其是并不是每一种损害都可以请求(特定的)他人给予赔偿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法律规定了侵权法的构成要件,并原则上要求受害人对其予以举证,只有在侵权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且受害人能够举证时,才能对侵权人施加某种民事责任。此时,损害的移转,是因为侵权人具有可归责性。在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此种可归责性是过错;在危险责任场合,此种可归责性是责任人对危险的可控制性或从危险中获利。共同危险行为场合,基于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不同的认识,或可认为参与危险行为即可推定为有过失;或可从危险责任的角度加以解释,但这都不影响可归责性本身的存在。这样,侵权法的价值在可归责性中获得了逻辑上的合理性。但在抛掷物责任场合,对其他业主课与民事责任,其逻辑依据不足,难以令人信服,理由已如前述。

让我们进一步检讨存在于我们头脑中的所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政策性理念。通说认为,随着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民法越来越注重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注重对弱者的保护。在侵权法领域,出现了诸如过错客观化、过错推定或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等现象,这一切都是基于“受害者往往是弱者”的基本认识,体现了“优先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政策。上述说法诚为有理,但需要明确的是,“优先保护受害人”不是绝对的、不需条件的。如前所述,将受害人的损害移转给他人是自担责任的例外,因而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具备可归责性为前提,“优先保护受害人”的说法即便可以成立,也不过是意味着移转责任的可归责性要件的放松而非彻底放弃,过错的客观化、危险责任的出现无不体现了这一点。客观过错相比于主观过错,虽然更利于受害人举证,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危险责任场合,对行为人的道德责难性虽然已经淡化甚至淡出,而对受害人补偿的成分更强,但这也决非意味着对责任人可归责性的放弃。总之,只要承认移转责任(即由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作为自担责任的例外情形存在的,那么“优先保护受害人”的政策再强调也不过是自担责任原则所体现的行为自由价值的例外情形,是第二位的价值。质言之,如果说“优先保护受害人”的政策体现的是实质正义,自担责任所体现的是行为自由、形式正义,那么实质正义只有在其是作为形式正义的扬弃的场合,才具有合理性,才是可以理解的。而扬弃本身意味着“优先保护受害人”的政策本身并非侵权法的基石,行为自由本身才是更为基本的。

与“优先保护受害人”的政策密不可分的是所谓的“侵权行为法的危险分担法趋势”的理念。在王泽鉴先生看来,侵权行为法的损害转移功能正在让位于损害分散功能,所谓损害分散,就是指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的企业分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机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由多数人分担。责任保险制度虽促进了严格责任的产生,[7]但能否说责任保险决定了严格责任的产生,从而得出“侵权行为法的危险分担法趋势”的结论?不可!且不谈此种所谓的趋势对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是否适用,即便是通说所谓的基于危险分担机能而产生的危险责任,依王泽鉴先生的论述,也只有在“内部化”后才能分散损害,而内部化的依据何在?还是可归责性的问题!虽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损害在事后能否加以分担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从逻辑上看,决定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承担严格责任的依据仍是其具有可归责性,因而损害移转功能在严格责任场合也并没有被损害分散功能替代。至于第二步的所谓的转嫁功能,笔者未作深究,但此种转嫁是必然与危险责任相连还是仅与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相连,以及转嫁是否真的存在,笔者仍持怀疑态度,鉴于本文主旨,不予详述。总之,危险分担较之于损害移转是第二位的、补充性的,因而所谓的“侵权行为法的危险分担法趋势”是不存在的。在抛掷物责任场合,首先仍要从可归责性的角度寻求可归责的责任人,而不能径行去寻找危险分担人。有人或许会以共同危险行为为例加以反驳,但在此场合,已如前述,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存在可归责性的,其责任的承担是可归责性与责任分担共同作用的结果,决非仅是危险分担作用的结果。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法律上的价值只有内化为某种逻辑后,才具有正当性。与此相对,也只有从逻辑体系的角度着眼,才能得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切忌想当然的进行判断。

四:关于公平责任的思考:代结语

虽然无法为抛掷物责任寻求一个合理的逻辑起点,但同情弱者的朴素的法律良知与情感,自觉或不知觉地在驱使着我们的民众以及部分法官、学者,使其基于公平的理念作出了由相关可疑业主承担责任的判断,此时,其理论依据是所谓的公平责任。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在侵权责任中,是否存在外在于可归责性的一个独立的公平责任?毫无疑问,法律应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不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甚至不能说是真正的法律。但如前所述,良好的立法,必定是价值与逻辑的结合,价值借逻辑获得体现,也就是说,公平正义的理念借助于具体条文而得以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中,导致责任移转的只有可归责性,责任人具有过错或控制危险或从危险中获利具有可归责性大体应无疑问,但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场合,“责任人”并无任何可归责性,因而令其承担责任仅仅是出于一种外在于责任移转逻辑的公平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责任并不是与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严格责任)相并列的责任,而是基于公平的理念或原则而产生的责任。

明确了这一点,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出探讨:公平原则具有直接的可适用性吗?对此,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针对那些径行以“公平正义”作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的判决,王泽鉴先生指出,“径行以公平正义作为请求权基础,据以认定上诉人受有利益,致他人损害,与公平正义法则有违。此项诉诸公平正义的理由构成,就理念而言,固属无误,但就现行法而言,未能落实于请求权基础上法律构成要件的涵摄,容易流于空泛,应该尽量避免。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在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9条,而非在于公平正义。”[8]王泽鉴先生的该段论述虽旨在论述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但其原理实具有普遍性,即民法原理(基本原则)是民法最上位的法律原则,它根本不区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因而,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之前没有直接的可适用性。换言之,基本原则只有进一步具体化,直到取得了实际的法条形式,具有可以直接涵摄案件事实的规则特质时,才有可适用性。所以拉伦茨说,“法律原则通常具有主导性法律思想的特质,其不能直接适用以裁判个案,毋宁只能借助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体化才能获得裁判基准。”[9]众多学者之所以强调请求权基础,而力倡基本原则不具有直接的可适用性,主要是出于这样的考虑:若离开逻辑而径行以价值为判案依据,则极易导致法官以所谓的公平正义理念为幌子,作出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或者,即便在某一个案的判决在中,法官并无徇私的因素,也可能会导致针对同一案件类型,诸多判决在结果上并不一致的情形,从而有损于法律的统一性。因为脱离逻辑的价值具有极大的不一致性,公平正义虽然为人人所向往,但却从来没有一致的“何谓正义”的结论,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人们的正义观是不一致的。难怪学者感慨,正义具有一张“普路透斯”似变幻莫测的脸!在抛掷物责任场合,因为脱离了法律的逻辑,当我们出于公平的理念对受害人进行保护时,岂不知这对无辜的业主来说又是何等得不公平?!

但“受害人保护”的理念仍然困扰着我们!因而公平责任作为补充性归责原则的观点甚嚣尘上,折中的可以勉强接受的解释是:只要在侵权行为法中另外单独的规定一个授予法官自由裁量的公平责任条款,就可以认为在法律上具有了条文基础,从而使受害人的请求有了请求权基础。此时,在一般的公平责任适用的情形,我们尚可以行为与损害的发生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使其获得部分的合理性论证,虽然此时“责任人”根本不具可归责性,从而其内在基础是否存在是很值怀疑的。但在抛掷物责任场合,虽然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确定的,但其与业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存在的,受害人根本不能证明是谁的行为使自己遭受了损害。若认此种逻辑横行,则势必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某人在某一场所钱财遭窃,若无法找到真正的窃贼,则所有可疑者都得承担赔偿责任。进而,这样的推论也是顺理章的:在找不到真正责任人的所有案件中,所有可疑者都得承担民事责任。那时,我们将会陷入一桩桩莫名的官司之中,而难以自主自己的生活,这显然与行为自由、责任自负的基础理念是相悖的!

诚然,人是目的,对人予以高度的关怀也是法律的终极目的。但这一目的更多的是与社会发展的水平、国家的责任相联系的,国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式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在一个高度发展了的国家,理想的境界是:任何损害都可以从国家或社会处获得救济;反之,在国家福利尚不能达到对任何损害都予以救济的层次时,原则上,公民须自负所受的损害,除非他人具有可归责性,从而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实现损害的移转。撇开社会福利的考虑,就侵权法而言,笔者以为,其逻辑基础应止于可归责性,其功能应限于损害移转。在一个并不完满的世界里,我们又怎能企求给任何一方以充足的超过社会发展水平的保护呢,即便他们是如此得渴望得到那样的保护?

[注释]

[1]因抛掷物而遭受损害,此时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正是本文讨论的中心。理论上说,在没有给出结论之前,就以“抛掷物责任”来指称,是不妥当的。但对于这种现象,在讨论前必须要进行某种概括,考虑到除了“抛掷物责任”这一概括外,笔者至今尚未看到更为周全的概括,故本文暂时沿用这一概括。但在没有得出结论之前,本文对其的使用仅具指称的意义,而无判断的内涵。

[2]鉴于我国尚无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也难称完善,故本文从学理的角度,对已被侵权法理论普遍接受但我国法律尚无规定的制度,如共同危险行为,也认为已有此制度,而不拘泥于不完全的现行法规定。至少在学术讨论的范围内,笔者以为这一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3] 建筑物责任是物件责任损害责任还是行为(不作为)责任,笔者以为这仅是一个解释路径问题,二者的区分并无实质意义。若从法哲学的角度主张任何责任都是行为责任,则这是一个不作为责任问题,此时可以从泛化了的过错的角度加以解释。若从法律技术的角度,将民事责任分为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和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也无不不可。至于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危险责任,笔者以为,也是一个视角的问题,将其同义使用一般来说并无不可。

[4]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3页。

[5] 关于过错的内涵,学界有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以及折中说等两种不同的理解;关于过错是否包括违法性上,法国法与德国法的观点也是截然不同:前者的过错包括违法性,后者则在主观不法和客观不法的二分下至少在理论上将二者截然分开。但鉴于本文主旨不在讨论过错的具体内涵及判断,对此不予赘述。

[6]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7]责任保险与严格责任何者为因何者为果,观点不一,笔者以为这也许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似的问题。若摆脱机械的思维模式的束缚,辨证地去看,也许相互作用、互相推动说是较为可取的。

[8]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9]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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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问题,以及连带责任应当遵循何种规则的问题。这些规......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14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文章 来源 于 教 育 网 「内容提要」 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15
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古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Spokesman的解释为“......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身体权、健康权和人身完整权 有形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
发布时间:2023-02-02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1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广大公民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因手机短信的便捷和实惠,人们之间的短信......
微博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21
摘 要 实践中微博侵权案件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三类:微博写作者、微博运营商、微博转发者。追究微博写作者的责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其中夹杂着侵权人身份、成本等一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在学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
侵权责任制度的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10
按照宪政经济学的理论,规则对于规则下的行为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1]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它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行为导向。其中,以交通事故中的行人和司机模型最为典型,不同的归责原则,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06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案情介绍 被告沈某以原告谢某的真实姓名及与谢家近似的背景,写了一篇短篇讽刺小说《头奖》,发表在当地日报副刊......
浅析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割裂与内在联系
发布时间:2022-11-22
摘要:侵权行为的发生意味着侵权责任的承担。在侵权法领域内,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二位一体的,然而,替代责任割裂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外在存在形式,使得侵权行为实行和侵权责任承担表现在不同的人身上。本文主要讨论监护人替代......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论专利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内容提要: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责任。以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目录:......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摘 要]本文从介绍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责任保险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对其原则和理......
垃圾短信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6
一、垃圾短信侵权的概述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 由于我国法学界没有对垃圾短信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故有学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收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收者通信......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内容提要: 对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解说十分必要。对该部法律的法律结构和立法模式、一般条款和保护客体、归责事由、多数人的侵权行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失的计......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1)
发布时间:2022-12-21
论文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影响亦不例外。网络服务商作为因特网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与者,它的地位和......
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占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 Spokesman的解释为one who sp......
解读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
发布时间:2023-03-23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解读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一、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 (一)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 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简述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19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简述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网站内容每天更新,欢迎大家时时关注哦! 摘要:财产权侵权责任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历来占有重要位置,并广泛存在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之中。鉴于所受侵害财产范围......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内容提要婚姻使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夫或妻合法权利,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4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内容提要」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不可能获得民法上的救济。就生命权所体现的死者人格利益而言,只能......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一 从一部侵权赔偿责任的书谈起 张新宝教授翻译的德国冯•巴尔所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①一书,是了解与研究外国这一领域法学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好书。其作者是西欧侵权法的权威之一;其译者,则是中国侵权法领域的权威之一。......
简析交通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
发布时间:2023-06-09
法律是社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权利义务矛盾的最后救济手段,侵权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给社会制定某种规则,通过对社会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使得司法部门对当事人的冲突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成本......
浅谈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3-16
一、导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广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原本意在介绍、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 诱使消费者产生需求欲望,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然而随着......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5-07-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已由最初的一元化向现在的多元化发展,呈现出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格局。因此,在实践中多元化的救助机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12
摘 要 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
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民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26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人网络版权的案件大量发生,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分析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过错认定,并从保护版权人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探讨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及......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23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学界探讨的难点与重点,因为......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们的一部分民法研究者及一部分侵权法教科书,将仅仅可以戴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狭义侵权责任或Tort责任)上的小帽子———“侵权构成四要件”,硬要戴到侵权责任(即广义侵权责任或Infringe ment责任)上去,已经给正常的司......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法院在侵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如果不先声明“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是绝不敢接下来判其停止侵害的。即使那事实上明明白白是侵害,判决书中至多敢讲“不法侵害”,绝不敢确认这种“不法侵害”实质上就是“侵权”。这几乎近似......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3] 当然,查找这类辞典,一是要找英文版,以避免被水平不高的中文版译者误导;二是要找最新版本。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在第六版之前,尚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门解释。过去我们有的只懂中文的教授在资料中找不到外国有关商标“反向假冒”的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另一方面是Infringement问题。这一术语,才真正应译成“侵权”。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之类绝对权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侵害。这种侵害的行为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但远远不限于)损害赔......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法、德这两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基本相同的。许多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与这两条是“相同”或“近似......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我国刑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除专利侵权外),情节严重的,均须负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情节严重”,绝不仅仅是说“损害赔偿责任”越大、赔偿数额越高的,越要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像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发生了......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我们的“侵权法”在基础理论上,将Infringement的责任与Tort的责任混淆为一,将确实适用于Tort的“过错”前提套在了全部Infringement上面,我国相应的诉讼中缺少了“协助侵权”概念(Contribut......
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22-12-15
【摘要】新闻媒体在发挥新闻监督职能、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本文分析了新闻侵权所具有的特征,明确了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认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从保证新闻内容的真实性、保证消息内容的权......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28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历史小说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认定 案情介绍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历史小说所描写的对象,是历史人物,与现实生活有相当大......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①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0
一、绪言 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5-07-27
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因身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女人的诉讼请求,造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且已经认定系共同犯罪,但只......
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08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1]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及其效果 共同侵权指数人共同不法对同一之损害与以条件或原因之行为。有学者认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9
互联网时代深深地影响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地点,网络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在当今信息高速、海量传播的前提下,极大的提高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便易程度。在认定网络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上出现了新的内容。......
试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1-02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责任;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
《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保护之述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一、一般人格权规范缺失 人格权系以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为己任之权利,先经由民法而获承认,后为对抗国家权力戕害,上升为宪法上之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既是私法权利,也属宪法基本权利。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为各国民法所承认......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10-08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电子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主要是从电的产品性......
缺陷银行理财产品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18
一、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1、银行理财产品定义 银行理财产品即银行自行设计的针对所募集到的客户资金的管理计划。客户通过购买产品,把资金交给银行,银行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方向、管理计划等将资金投向特定领域,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
分析民事环境侵权与行政性环境侵权竞合时的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22-12-20
面对日益增多的环境侵权事件,我国在追究环境共同侵权责任这一问题上并不完善。在侵权责任追究上,针对民事环境侵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用现有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针对行政性环境侵权,主要是以《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为法律依据。就绝大多数仅为单一的民事环境侵权或行政性环境侵权纠纷而言,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在适用以上法律追究侵权责任时尚且存在一些困难。然而,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现实中.........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以无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如何预置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通过决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以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关键所在。环境民事......
简谈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6-08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
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本文系统阐述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并研究了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责任中认定的作用以及建立审计技术鉴定制度的可行性。本文认为,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制,但证券......
论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06-20
自古以来,婚姻家庭被视为非常私人化的领域,法律也尽量避免过多的介入其内部生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的矛盾也多交由道德来规制解决。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司法实践对于婚内侵权一直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为主,而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却缺......
侵权法的任务
发布时间:2023-01-26
侵权法的任务 侵权法的任务 侵权法的任务 由于现代社会的工业机械操作、交通运输方式、以及其他与“现代生活方式”密切相连的活动而引发的死亡、残疾、及财产损失,达到了让人震惊的程度,那些由......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4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确定规则。从这两个条文的相似性可以看出,虽然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主要差别在于数个侵权责任人是否对外连带地承担责任,但均适用类似的规则确......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发布时间:2022-12-13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三、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出生主义标准立法例 (二)识别主义......
论共同饮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23-04-02
摘 要 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以社交等目的而共同饮酒的当事人之间,部分共同饮酒人对非饮酒不能受到损害的其他共饮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本文首先引出问题:作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仅由私人友谊调整的普通......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6
【Abstract】 Tort Law Article thirty-second of China's juvenile tort cases,the minor is not liable,guardian shall reduce the reasons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the provision of product in China's unique national c......
网络场域内版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3-02-19
[摘要]在秩序混乱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版权侵权成为见怪不怪的现象,维护网络版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网络时代具有开放性、全球性、综合性等特征,其为网络场域内版权侵权行为的易发提供了可乘之机,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则可以......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立法者来说,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的阶段性立法任务的完成;对于执法者来说,它意味着今后的任务将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于学术界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张新宝教授明......
浅析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16-09-07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职能、行使新闻自由权利在社会中影响日益扩大。然而新闻自由在日益彰显的同时,新闻侵权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也在逐渐扩大。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己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 一、概念界定 (一)有同学认为,应该如下界定侵权法的责任能力。 首先,......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 内容摘要: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
分析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发布时间:2022-10-21
引言:不幸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整理和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实践中,随着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的理论 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过去侧重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方面,以"共同侵权行为"为基本出发点,以"连带责任"为最终归......
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01
[2]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顾海舟.论无过错责任原则[D].吉林:吉林大学,2008.[4]刘超.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5]曹明德.环境侵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
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新闻侵权的问题。我觉得对新闻单位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跟我们研究的问题不一样。我们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是研究新闻单位侵害人家权利怎样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 [摘 要]网络服务者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Internet产生、存在和发展的......
澳大利亚过失侵权责任法改革内容述评
发布时间:2023-05-05
2002年,澳大利亚政府任命了大法官David Ipp为主席的四人专家小组对其过失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最终提交的《过失侵权法最终评价报告》提出了61条改革建议①。这些改革建议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被澳大利亚各级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