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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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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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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见之于《侵权责任法》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该章着重解决的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

该章规制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根据一些学者的解释,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或者说,除了上述技术服务提供者外,还应当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

目前,我国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提供技术服务,也提供相关内容,如搜狐、新浪等综合性门户网站即属于此类。在确认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必要的区分。

网络侵权问题在立法中之所以归类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因为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

(1)网络侵权行为是在互联网空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非物质形态的民事利益:一是具有抽象人格利益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二是具有信息财产特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三是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如银行账户、网络虚拟财产等。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场所概为互联网空间,即是特殊信息媒体的虚拟空间,以此区别于实在的物理空间、传统的媒体空间。

(2)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特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权,自己责任原则仍然适用,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基于自身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直接侵权责任。在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也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仅提供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技术服务,即在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交流中处于消极中立的第三方主体地位。

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是基于他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亦称为间接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其意义即在于后者。

二、网络侵权主体的类型分析 在侵权行为中,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行为受害人而言,间接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或是诱导、促成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力和能力,因而对发生的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说来,该类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侵权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基于主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叫做“共同正犯”,其侵权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帮助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侵权责任性质作了明确的说明,概而言之:

(1)帮助人系共同侵权行为人。基于行为的共同性,虽然数个行为人有不同之行为,但每一个人(实行人、教唆人、帮助人)的行为都是共同侵权行为的组成部分。

(2)帮助人视为连带责任人。“在整个欧洲,每一个共同加害人都可能被判决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完全责任。

”在美国,“连带责任适用于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几个侵权人共同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二是几个侵权人独立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帮助人已经认识到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实质性地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帮助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既是对自己过错行为(帮助侵权行为)负责,也是为他人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负责。 2.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人。

传统法律意义上的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指对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或对本人管领的物件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大陆法系传统中,这是一种基于特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既可能发生在对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中,也可能产生于自己没有过错却仍要负责的情形中。

对他人侵权行为和本人管领物件致害的赔偿之责,与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前者在罗马法上被称为“准私犯”之债,后者被学者称为“真正的侵权行为法”。

[11]对人的替代责任与对物的替代责任,作为“准侵权行为”,后为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所规定。严格意义上的替代责任,专指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英美侵权行为法所创设的制度。

[12]后世侵权立法,或是标名“替代责任”(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或是作为“特殊责任形态”(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指对他人侵权行为所应承担责任之情形,诸如监护责任、雇主责任、安全保障责任等。[13]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责任人是典型的间接责任主体,与侵权行为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同时责任人对侵权行为人具有支配、管理或约束的权力,其承担的责任并不是基于过错的存在,而是源于自身对他人侵权行为控制的能力。

三、网络侵权责任形态的立法设计 在网络技术时代,民事权益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责任机制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即由传统的直接侵权责任向新型的间接侵权责任转变,并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独立负担之责任。 这一制度的立法考量有以下几点:

(1)对于权利人而言,主张间接责任是一种最有效的保护方法和最经济的诉讼程序。在网络侵权中,实际侵权行为人往往难以确定,而权利人则易于查找侵权网站,因此通常起诉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起诉或无法起诉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的网络用户。

“当一个广泛使用的产品用于侵权时,希望通过制裁直接侵权行为人来保护作品权利成为不可能的时候,一个可行的选择即是让产品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14]

(2)对于侵权人而言,间接责任的承担是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存在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者过失)。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的是对他人合法权益应尽的注意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是提供网络设备和服务,并未参与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本无责任可言。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所传播的内容是侵权信息,且负担监督及除去侵权信息的行为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由于其未尽注意之义务因此应承担责任。

[15]在互联网上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适用“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标准是合理的。这是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不能对所有的网络信息负有审查义务,但应该采用一些过滤技术防止侵权信息的传播,或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信息应及时进行删除。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上述“应注意并能注意”之义务,那么就要承担过错责任。

(3)对于连带责任人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的是共同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有两种形态:一是替代责任,二是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有学者认为是替代责任,[16]也有学者认为是共同侵权责任。[17]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第三方主体负责的特殊责任,但不是替代责任,对此应作出共同侵权责任的解释。

其理由如下: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既是加害人,也是责任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论是违反“通知—删除”规则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对网络侵权行为未采取处理措施,还是违反“知道规则”明知或应知存在网络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都是一种致人损害的行为。

在这里,加害人与责任人合为一体。而在替代责任中,责任人与加害人并非同一主体,责任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联系,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是责任人以外的加害人引发的。

在这里,“替代”的仅是赔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行为本身。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与网络用户的关系是侵权行为实行人与帮助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在这里,实行人行为与帮助人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与加害人同为责任主体,都是受害人请求权所指向的对象。而在替代责任中,受害人的请求权并不指向具体的加害人,而只能向责任人求偿。

综上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负的间接侵权责任是基于“帮助行为”发生的,而不是基于特定身份所进行的替代。[18]

四、网络侵权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在法律适用时应考虑如下问题,即承担何种范围的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1.间接责任的范围。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责任的范围,就是网络用户侵犯的民事权益范围。对此有以下两种立法例:美国《新千年数字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传输通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信息搜索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并创设了“避风港”原则——“通知—删除”规则——作为责任承担的限制,以保护中立的信息传播技术。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责任主体地位,但其适用的领域比较宽泛,包括对诽谤、散布色情信息、网络毒品交易等行为的制裁。同时,该指令还要求成员国不得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传输、存储的信息课以监控的义务,以免使其负担过重。

从立法意图看,美国法注重网络“表达自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的仅限于侵权作品;欧盟法不为所限,强调保护“人格权利”,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扩大到一切侵权信息。《侵权责任法》与欧盟立法例相似。

其立法考量主要是:网络具有即时性的特征,信息传播极为迅速、广泛,一旦在网络上发生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如果不赋予被侵权人及时救济的权利,那么会使损害后果无限扩大,连侵权人也无法控制。[19]笔者认为,“通知—删除”规则如果广泛适用于名誉侵权、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情形,在信息真实判断与技术专业判断方面难度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被动通知处理或主动审核的要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适合。对此问题,笔者将另外著文论述,兹不赘述。

2.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过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基础。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状况在侵权责任法中表现为“知道”这一认知要件。应该指出的是,我国相关立法文件对“知道”一词,前后表述不一,存在一定的混乱。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分别采用“知道”与“应当知道”并称的表达方式。而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和第23条则分别对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与搜索、链接的提供者采用了“知道”、“应当知道”与“明知”、“应知”的不同说法。

在上述立法文本中,“知道”和“应当知道”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容关系,两者可对应“明知”和“应知”的表述。《侵权责任法》第36条则以“知道”一词指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识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相关著述中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状态,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过错而不仅在故意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20]毫无疑问,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认知的过错,应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状态。

前者系“实际认识”,是对主观过错的事实认定,是过错责任认定的普遍情形,可依证据判断;而后者系“推定认识”,是对主观过错的法律推定,是过错责任认定的例外情形,须按要件规定严格把握。无论主观认知的过错是何种状态,都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发表的信息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但自己发布的信息除外。

对网络信息进行事先审查,首先存在事实不能。这是因为,在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中,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文件上传、下载、检索、访问。

在这个开放、自由的虚拟空间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每一用户的每一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诚然,这更是法律不能。

有无事先审查义务,这是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报刊社等媒体对其发表的稿件负有审查义务,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结果的,媒体与作者都应负侵权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信息进行处理,是由“通知—删除”规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不是事先审查的义务。[21]这一规定,与美国《新千年数字著作权法》创制的“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强调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信息监控义务,在立法精神上似乎是相同的。

3.间接责任的形式。在民法学理论上,诸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是物权之诉,基于“物上请求权”而发生;而赔偿损失,是债权之诉,基于债权请求权而发生。

[22]《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关于民事权益在网络空间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事前救济(防范性救济)的停止侵害与事后救济(补偿性救济)的损害赔偿。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责任形式有:

(1)停止侵害。权利人在获知侵害事实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通知,后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相关侵权信息。

“发出通知”是被侵权人主张权利救济的手段,“删除处理”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停止侵害责任的承担;如果被侵权人通知错误,那么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2)赔偿损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上述责任的范围:如违反“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违反“知道”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全部损害“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指出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只是间接侵权行为,其间接责任必然是次要责任。

此外,在构成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实施侵权的网络用户就自己超额赔偿的部分进行追偿。 注释: [16]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页。 [19][2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第181页,第185页。

张新宝主编:《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互联网是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被称为“第四媒体”。

前三种媒体都是传统媒体,即报刊、广播和电视。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30条、《日本民法典》第719条。 [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00页,第140页。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 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03-810页。

[12]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13]对于《侵权责任法》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有学者认为,该章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

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也有学者认为,替代责任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雇主责任”。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159页。本文的主旨在于评价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替代责任学说,其他特殊责任主体容不絮述。

[14]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Itd. , 545 U.S. 788. [15]参见章忠信:《网络服务业者之著作权侵害责任》,《万国法律》1998年第2期。 [17][1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170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258页。

[21]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22]参见吴汉东:《试论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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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古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Spokesman的解释为“......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①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4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内容提要」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不可能获得民法上的救济。就生命权所体现的死者人格利益而言,只能......
简析交通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
发布时间:2023-06-09
法律是社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权利义务矛盾的最后救济手段,侵权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给社会制定某种规则,通过对社会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使得司法部门对当事人的冲突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成本......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1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广大公民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因手机短信的便捷和实惠,人们之间的短信......
微博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21
摘 要 实践中微博侵权案件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三类:微博写作者、微博运营商、微博转发者。追究微博写作者的责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其中夹杂着侵权人身份、成本等一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在学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02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科 论文摘要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制度的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10
按照宪政经济学的理论,规则对于规则下的行为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1]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它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行为导向。其中,以交通事故中的行人和司机模型最为典型,不同的归责原则,会......
试论我国特殊侵权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发布时间:2023-05-21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研究是建立在自然人民......
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
发布时间:2022-08-17
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 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 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 [内容摘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从请求权的角度着眼,系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请求......
研究美国《通讯法》中互联网站的侵权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9
论文摘要:重新审视了美国《通讯法》第230条,探讨了该法条的立法原意。网站作为一种特殊实体的民事法律主体性质需要明确。互联网站作为网络内容发表服务提供商从其经营模式,法律主体地位来讲,应当在不适用第230条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负......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2
摘要: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该法条所规定的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法理上与情理上都不具有其正当性。除此之外,其在构成......
解读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
发布时间:2023-03-23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解读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一、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 (一)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 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8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责任的内涵 在分析比较研究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前,似乎有......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
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论文
发布时间:2016-04-06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媒介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新闻侵权的问题。我觉得对新闻单位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跟我们研究的问题不一样。我们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是研究新闻单位侵害人家权利怎样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
网络场域内版权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3-02-19
[摘要]在秩序混乱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版权侵权成为见怪不怪的现象,维护网络版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网络时代具有开放性、全球性、综合性等特征,其为网络场域内版权侵权行为的易发提供了可乘之机,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则可以......
论侵犯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知情权/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代表人诉讼 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是对股东知情权的侵犯,除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其民事法律责任。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此侵......
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论文关键词: 性骚扰侵权责任形态直接责任替代责任补充责任 性骚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在引起社会的重视,一些法律在修改过程中也准备增加制裁性骚扰行为的相关条文。笔者认为,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法......
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本文将借助法哲学一些思维模式,利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些成功经验,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文章共分五个部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与侵权法的原则,公平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公平的法律含义,公平责......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摘 要]本文从介绍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责任保险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对其原则和理......
作为侵权法正当性基础的结果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关键词: 侵权法;结果责任;经济分析;矫正正义;理性不及 内容提要: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出现,以及无过错责任的日益壮大,传统侵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也成为英美侵权法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
浅析滥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确立。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换言之,行使诉权的出发点是原先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法多年以来也一直承认这一概念,认为只要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
浅析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割裂与内在联系
发布时间:2022-11-22
摘要:侵权行为的发生意味着侵权责任的承担。在侵权法领域内,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二位一体的,然而,替代责任割裂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外在存在形式,使得侵权行为实行和侵权责任承担表现在不同的人身上。本文主要讨论监护人替代......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4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确定规则。从这两个条文的相似性可以看出,虽然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主要差别在于数个侵权责任人是否对外连带地承担责任,但均适用类似的规则确......
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周国平向法院起诉周国平姓名权侵权,理由是彼周国平非此周国平。这件事与前几年“王朔新书”的争议差不多,都是人的重名引发的法律争议问题,这在学理上叫做姓名的平行。 现在网上的消息不是很准确,因为有的说出新书这个周国平不叫周国......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身体权、健康权和人身完整权 有形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论我国侵权法上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要: 危险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归责依据是基于风险分担的原理。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多数国家关于危险责任的立法已相当完善,而中国的相关立法尚显薄弱。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选择民法典上的一般条款与特别......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7-12
摘 要 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4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好象学者们对加害人在承担侵权责任时,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发布时间:2022-12-13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三、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出生主义标准立法例 (二)识别主义......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已......
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释义
发布时间:2023-06-14
患者在接受医方诊疗的活动中,由于自身所拥有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造成在诊疗方案的选择上医方拥有相对占优的决定权,因为诊疗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患者今后的生活质量乃至生命,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大背景下,医方确有必要在施行某些......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06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案情介绍 被告沈某以原告谢某的真实姓名及与谢家近似的背景,写了一篇短篇讽刺小说《头奖》,发表在当地日报副刊......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5-07-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已由最初的一元化向现在的多元化发展,呈现出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格局。因此,在实践中多元化的救助机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中国独立审计侵权责任之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本文系统阐述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抗辩事由以及损害赔偿,并研究了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责任中认定的作用以及建立审计技术鉴定制度的可行性。本文认为,独立审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制,但证券......
浅析场地出租人的商标侵权责任/马宁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4
不久前,北京市新秀水市场的所有人因被怀疑销售假冒商品而被5家世界知名品牌公司告上法庭,这不仅是新秀水市场也是市场行业内首家因此成为被告的场地出租人 。该案的最终判决将会对打击商标侵权活动和场地出租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巨大影响。......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23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学界探讨的难点与重点,因为......
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占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 Spokesman的解释为one who sp......
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 )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三)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
侵权法的任务
发布时间:2023-01-26
侵权法的任务 侵权法的任务 侵权法的任务 由于现代社会的工业机械操作、交通运输方式、以及其他与“现代生活方式”密切相连的活动而引发的死亡、残疾、及财产损失,达到了让人震惊的程度,那些由......
共同侵权中的连带责任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5-07-27
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因身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进行追加且受害人亦不放弃对其他侵权女人的诉讼请求,造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是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且已经认定系共同犯罪,但只......
论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08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1]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及其效果 共同侵权指数人共同不法对同一之损害与以条件或原因之行为。有学者认为......
垃圾短信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6
一、垃圾短信侵权的概述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 由于我国法学界没有对垃圾短信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故有学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收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收者通信......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及其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0
关键词: 不可抗力 灾事纠纷 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法 内容提要: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抗辩事由,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作有明确规定,但对其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在侵权法领域,不可抗力抗辩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特定主体在多大......
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与风险分担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论文摘要】 医疗侵权诉讼的许多问题突出反映在证明责任分配之中。通过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将私法与社会保障法相衔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讨论,勾绘出了一个客观评判医疗侵权,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的理论框架。最高人......
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以无过错为一般归责原则。如何预置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通过决定败诉风险的承担者,将利益和不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以确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环境民事权利的关键所在。环境民事......
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受害人过错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分配正义 受偿不能风险 内容提要: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
浅谈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3-16
一、导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广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原本意在介绍、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 诱使消费者产生需求欲望,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然而随着......
简述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
发布时间:2016-04-19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简述当前财产权侵权赔偿责任规范,网站内容每天更新,欢迎大家时时关注哦! 摘要:财产权侵权责任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历来占有重要位置,并广泛存在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之中。鉴于所受侵害财产范围......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论文摘要:环境民事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要转移一部分给被告。本文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
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10
【摘要】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抛掷物致人损害司空见惯。《侵权责任法》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纳入其中,且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时,除非可能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4
论文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补偿问题,但是,它的适用破解了环境侵权归责难题,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其价值和在侵权行为法归责体系中的地位。 论文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侵权......
论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06-20
自古以来,婚姻家庭被视为非常私人化的领域,法律也尽量避免过多的介入其内部生活,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的矛盾也多交由道德来规制解决。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司法实践对于婚内侵权一直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为主,而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却缺......
论高层建筑坠落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高层建筑坠落物致害的现象在现代社会频繁发生,随之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侵权人难以查明是此类案件最重要的特征。受害人往往只能确定物体从某高层建筑坠落,却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因而无法主张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