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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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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承担
时间:2023-03-16 01:08:58     小编:程继华

一、导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广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原本意在介绍、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 诱使消费者产生需求欲望,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然而随着广告大战的愈演愈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掺杂虚假成分、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和宣传,致使消费者产生过高期望值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况层出不穷。这些虚假广告一方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于合法经营者形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亟需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但是,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在查处违法广告, 并对违法行为人苛以严厉的行政处罚,虚假广告却依然有增无减。不可否认的是,虚假广告中的行政责任有着先天的缺陷。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加强监管,然而,由于人力有限,监管者面临以少对多的局面,致使相当多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 违法成本过低也助长了违法者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从而滋生更多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解决虚假广告问题,目前首要的任务是建立一个以民事责任为主导、以行政责任为补充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广告的特点是广而告之,即以一对多,这与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有着天然的冲突。因此,虚假广告的责任主要体现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 包括剥夺不法者的利得和补偿受害者的利益损失2个方面的内容。侵权责任既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惩罚, 又对受欺骗和误导的消费者进行补偿救济,这符合公平正义观念。侵权诉讼的救济机制对消费者是一种有效激励, 能够激励消费者为保护自身权益积极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追诉。相对于数量有限的执法人员而言, 人数众多的消费者如果对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诉, 将大大提高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概率。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责任的规制有利于对整个虚假广告产业链实行打击。

与虚假广告铺天盖地的现实情况相比, 有关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似乎已经滞后。虚假广告不同于一般侵害行为, 一般不直接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是通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再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瑕疵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在虚假广告对瑕疵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下, 往往是虚假广告的欺骗、误导作用与瑕疵产品或服务本身的缺陷共同对消费者产生损害。虚假广告侵权案件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审理这类案件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对于虚假广告的界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消费者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范围等问题,在理论界也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有必要予以研究。

二、虚假广告的界定

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虚假广告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也只提到广告应当真实,至于什么是真实、如何判断广告的真实却并未提及。

虚假广告一词主要存在于学术研究中。有学者认为,虚假广告是不实广告,是指工商企业以刊登或散发虚伪不实广告使消费大众信以为真,而从事价格、品质不相称的经济交易;还有人认为,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广告宣传推销商品的行为。借由上述归纳可以看出虚假广告的本质在于广告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广告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符,有意夸大或予以模糊,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笔者认为,虚假广告应界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 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 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广告。考虑一则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 首先要从客观方面认定广告本身是否虚假不实,即商品宣传的内容是否与商品的生产者、成分、质量、性能、功效等相符;其次要考虑广告对受众即消费者是否产生了误导性影响, 即是否诱导消费者产生与内心真实意图相违背的消费行为。例如,在某果肉型饮料的广告宣传上,用动画方式描绘出几种水果图案,并附上本品添加有大量果肉的宣传语,但是经鉴定,该饮料中仅含有微量果肉,其余成分全部由水和食用香料组成,广告宣传的内容与产品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消费者也因该欺骗性广告购买了并未添加大量果肉的饮料,在此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的虚假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的消息,通常称骗局广告,指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本身不存在;(二)虚假的品质和功能,指广告宣传的有关商品或服务并未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或不具备广告所宣传的功能效用;(三)虚假的价格,又称欺骗性价格广告, 即消费者最终支付的货币与广告宣传价格不符;(四)虚假证明,指广告采用带欺骗性的证据或假借他人言论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 诱骗他人上当。

三、虚假广告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刑法》等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虚假广告进行规制。《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作了特别规定, 即上述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 虚假广告侵权中首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广告主。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事实上, 广告主一般就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是虚假广告信息的源头,其承担责任理所应当,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无争议。这也符合侵权行为法则中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一般原则,存在争议的是另外两种责任主体:一种为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一种为广告代言人,尤以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承担存在的争议最大。

(一)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的侵权责任。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广告设计者、广告制作者和广告代理人。《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 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主要有2类:一是新闻媒介单位,包括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络运营商等,这是广告发布的主要媒介;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在我国,广告发布者必须是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不允许从事广告发布业务。

广告经营者是广告艺术形式的完成者, 广告发布者是广告信息的传播者, 他们应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问题在于,实际的广告活动中,往往是由广告主控制着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并决定广告的内容,如果赋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过高的注意义务,则会增加发布广告的成本,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因此,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从事广告经营与发布活动中一般是收取费用的, 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即其应当对于广告主需要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审查, 但这种审查应当理解为形式上的审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存在过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广告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广告代言人是在商业广告中利用自己的证言、外形及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人,也包括扮演广告角色、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人。广告代言人既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个人。所谓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代表特定人群诉求的消费者协会、专业性质的学会等。这些社会团体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因此可能通过推荐商品而促进被推荐商品的销售。除了各种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也包括未依法注册为社会团体的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又可以分为知名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知名公众人物,通俗称为名人,一般指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相当影响力、受到社会公众关注的人物,包括文艺界、体育界的明星、各行各业的知名专家、社会名流乃至科学家、政治家等人物。判断知名公众人物的标准主要从社会公众的知晓程度上来看, 比如在该人所从事的领域获得普遍认识,在职业涉及的地域范围得到公众的广泛认知等。作为个人的广告代言人主要是知名公众人物, 但普通人以一般消费者的身份在广告中代言也并不少见。

一般广告主选择代言人时, 都会倾向选择文艺体育界或者企业界名人,包括影星、歌星、球星、笑星、名模等,因此,将代言明星与广告代言人混用,这在一般意义上是完全可以的。但笔者认为在探讨此类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时,不宜称为明星代言法律责任。首先,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对所有的人都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无论是明星还是其他一般公民,只要其在代言中发生违法行为都应依法追究责任,不能说只有明星需要承担,而其他人代言就不需要。其次,《食品安全法》也肯定了这一认识,其第55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绝不仅限于明星,而是泛指代言人个人,故称明星代言法律责任也不符合立法本意。另外,明星泛指在某些领域得到公众认同的相对成功的人士, 并非一个确定和严谨的法律术语,在法律上也无法确认其内涵与外延。因此在探讨法律责任时,应当使用广告代言人这样一个相对规范的概念。

日常生活中,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经常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由于这些组织或个人一般都具有较高信誉和威望, 因此有利于广告信息的快速传播。如果这类广告的内容失真,将会有更大的欺骗和误导作用。同时,这些组织或个人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一般都有丰厚的报酬, 也因此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尽到较多的注意义务。我国《广告法》第38条第3款仅规定了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机构荐证者的侵权责任, 没有规定个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弥补了《广告法》的立法空白,规定了个人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食品广告,范围太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作了特别规定,即广告代言人要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尚无一般性的商品和服务推荐者责任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未将该制度纳入考虑,因此有学者提出,不能仅仅局限于食品代言连带责任,而应当举一反三。虚假广告已经成为我国广告活动中非常严重的问题, 因此在《广告法》中规定个人荐证者的侵权责任,显得尤为必要。适用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推荐的连带责任, 才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笔者认为,在目前《广告法》对于个人代言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个人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即广告主与代言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其一,广告主与代言人相互串通。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主与代言人实则形成了明确的分工,二者的主观状态均属于直接故意。其二,广告主与代言人虽然没有相互串通, 但代言人明知广告主生产了质量存在缺陷的产品或者提供有缺陷的服务而仍然为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代言。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主的主观状态属直接故意,代言人的主观状态属间接故意。毫无疑问, 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认定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归责原则的选择

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何种责任,采取哪种归责原则,存在很大的争议。

第1种意见认为,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相对于广告代言人侵权而言,广告主可以说是虚假广告的始作俑者,其主观恶性很大。相比广告主而言,广告代言人一般不掌握完全信息,对商品了解也有限,判断广告真伪的能力较弱, 让他们去熟知所有行业的真实合法与否显然不现实,他们有时也是虚假广告侵权的受骗者和受害者。所以,对于广告侵权仍然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有利于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有学者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从事代言的名人来说不符合法律正义,而且会限制行为选择的自由,因此,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似乎更为适宜。只有在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代言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已经认真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广告审查职责,仍然无法避免虚假广告的产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广告代言中, 广告代言行为并未直接造成损害,因此,具有过错的代言行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理念,应当确定产品代言连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代言人有过错的,才需要与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广告代言侵权责任中, 尽管产品侵权责任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产品代言人的责任确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产品代言人没有过错的, 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2种意见认为,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加害人均应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则, 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对消费者而言, 繁琐的举证过程是一种负担,这种负担表现为时间和金钱的耗损,最终转化为诉讼的成本。因此应当采纳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收取高额代言费, 对公众的消费选择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其向消费者推荐的行为是独立于产品生产者的,这种行为具有担保的性质,造成广告代言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某种信赖关系。明知或者应知实际上是一种主观状态,消费者难以证明,适用过错原则,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和维权成本, 这也是实践中广告代言人能够逃避其责任的主要原因。采用无过错责任,使得广告代言人必须严格把关,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虚假广告的发布,维护广告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3种意见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在特殊情况下, 当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有困难时,为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利益,从加害行为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的过错认定方式。笼统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消费者很难证明广告代言人具有主观过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同时又赋予了广告代言人举证反驳的权利, 很好地平衡了消费者和广告代言人的利益关系。而且,过错推定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促使广告代言人在从事相关广告业务时更为谨慎小心,更加认真地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遏制虚假广告。因此,广告代言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广告荐证者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失真,并且造成了损害,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看,应当奉行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否则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动辄得咎,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基于工业生产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的危险而产生的,故又称危险责任。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缺陷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显然,虚假广告侵权责任难以归于危险责任之列,不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其是否为独立的归责原则,学界的认识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形态,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是独立的归责原则。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过错推定实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情形,是为了弥补过错原则对于受害者举证责任上的苛求而不能获得赔偿的不足。确实,过错责任原则有时并不能对受害的消费者提供实质意义上的救济,在诉讼中,广告代言人很容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很容易免责,使得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落空。法律上面临的窘境是,过错原则过于宽松,而无过错原则又过于严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严格责任为例外。我国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采德国立法模式,限于法定的严格责任类型。从法律适用角度,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商品和服务推荐者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而且商品和服务推荐者的行为本身无法单独造成损害,其推荐行为只会使得产品致害和服务加害履行的可能性增大和范围扩大,既不具有特殊的危险性,其致害行为也不独立。这种推荐行为与产品侵权或者服务加害行为结合起来,才可能共同造成消费者的损害,是属于具有一定从属性的损害扩大行为,因此不宜苛加其无过错归责原则。

从繁荣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量,对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为适当。从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利益衡量来看, 就商品和服务推荐者来说,明知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或者公众号召力,进行社会推荐行为,理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且代言人一般是有偿接受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推荐要求,更应该提高其注意义务。可对商品和服务推荐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由商品和服务推荐者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对被推荐商品和服务的审查义务。

至于审查义务是实质性的审查还是形式性的审查,应该以较为严格的形式审查为限。推荐者应该对被推荐者的资质、推荐项目的各种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以确定其真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推荐者必须具有专业知识,或者必须借助第三方对被推荐者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鉴定。

五、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只要设计、制作、发布、代言虚假广告,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二)损害结果

消费者因为购买了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人身或者其他财产因此受到了损害,才会涉及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就商品而言,应当是产品存在《产品质量法》所说的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其核心是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除了给消费者人身造成损害之外,还会带来其他财产损失。另外,消费者接受服务后,或者带来人身损害,或者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只有符合这样的后果要件才可以让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

与产品缺陷相对应的产品质量问题是产品瑕疵。笔者认为,如果产品仅仅存在瑕疵的话,不涉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产品质量法》中的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性能, 不符合产品的明示标准, 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产品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不合理危险。

(三)因果关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由于损害不是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直接造成的,其设计、制作、发布、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并非就是引起消费者购买的唯一、直接原因,因此,消费者只需要证明其购买产品和服务与设计、制作、发布、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即可。这种一定的因果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推定性。即消费者只需要证明其看过、听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设计、制作、发布、代言的广告,或者该虚假广告在消费者所在区域播出过,即可以推定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虚假广告中因果关系的考量主要是看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上的相当性。该相当性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时社会一般人通常认为该侵权行为具有足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以广告代言人演出的广告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出演虚假广告的人都应对虚假广告所产生的损害负责, 关键在于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相当性的作用。因为基于广告而产生的买卖行为是个双向行为,既有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出演者的行为因素; 也有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在其中。如果某人在某一虚假广告中的出演仅仅在于要引起人们的注意,激起消费群体的关注,此时消费者出于对某人的喜好与模仿而购买某项产品或接受某项服务的, 据此认定代言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就显得过于牵强, 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认定广告代言人负有侵权责任;反之,如果某人在某一虚假广告中的出演不仅仅是引起广大消费者的注意, 而且意在通过形体、动作、语言明确号召广大消费者作出某种选择,或者宣称某种选择更具合理性,例如很多广告中所包含的相信我,没错的等语言,那就是在引起广大消费者注意的基础上又意在引起他们的有效信赖,从而诱导其作出某种购买行为。此时应认定,某人的代言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具有一定帮助作用, 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主观上存在过错

主观过错表现为以下3种形式。1.直接故意。即明知发布广告或代言的产品有缺陷或者服务有瑕疵, 必然或者极有可能造成损害,仍然进行发布广告或代言。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极少发生,而且可能承担刑事责任。2.间接故意。即明知发布或代言的产品有缺陷或者服务有瑕疵,有可能造成损害,仍然予以发布或者代言,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这样的主观心理状态尽管与前一种故意有所不同,但仍然是对明知的损害后果予以放任,属于间接故意。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形可能比前一种稍为多见,但仍然不会太普遍。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布广告或代言推荐的产品有缺陷或者服务有瑕疵,有可能会造成损害,基于疏忽或者懈怠而仍然予以推荐。这是对于损害发生的过失心理状态。对于推荐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具有过失的推荐行为,也具有过错,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由于广告经营、广告发布与广告代言的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因此实际上是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自行证明其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

六、责任承担范围

要解决虚假广告的责任问题, 还必须明确损失赔偿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将损失分为3类,即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在《侵权责任法》中,我国只保护直接经济损失,不保护间接经济损失,譬如在交通事故中,侵害者只赔偿受害人直接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损失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直接经济损失, 而不赔偿受害人如果安全到达目的地而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不保护间接经济损失。至于可得利益,则只存在于合同关系中,且赔偿额不超过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利益。本文的立论在于,虚假广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虽然购买行为也是一种合同关系,看似应该适用《合同法》中规定的可得利益的赔偿,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合同只适用于特定主体之间。在虚假广告中,相对方是不特定的主体,故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行为致人损害的,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虚假广告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也应只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则应当综合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代言发布广告收取的费用, 以及代言人是否相应履行了注意义务和代言人对于消费者做出选择所起的作用来综合判断。例如某人宣传其一直服用产品而获得了相关疗效, 则应该承担极高的注意义务。而某人仅仅是通过其形象对该产品进行了推荐, 并未明确其本人使用该产品或者宣称其本人的特质是通过使用该产品获得的, 则仅需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此外,还应根据广告中出演者的实际情况,包括其身份、知名度、经历、专攻领域以及出演的情境来确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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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5
论文摘要:在现实社会活动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
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之合理构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9
关键词: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父母;其他监管人;连带责任 内容提要: 未成年人具有平等的侵权责任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现代民法基础和理念的应有之义,是合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同时也......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谈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了一则司法解释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本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
分析网络约租车的侵权责任分担机制
发布时间:2022-10-21
引言:不幸的事情依然会发生 以大数据分析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模式,通过对市场中供需双方信息的广泛收集、整理和精准匹配,开创了一种真正属于信息时代的,更为精细与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实践中,随着共享经济在社会生活......
国家侵权更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自本人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对国家侵权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一直便有些大惑不解。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面临修改之际,关于国家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自然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广大法律学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论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3-01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以公司资产或公司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公司法》(2004年修正)严格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而《公司法》(2005年修订)和《公司法》(2013年修正)都放开了限制,允许......
论票据代行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16
一、构成有效代行的责任承担 有效的票据代行责任承担很明确。本人授权代行人为票据行为,代行人在授权范围内完成了票据行为,这样,由于代行人所为的签章是本人的签章,因此,票据关系中无从得知代行人也进行过票据行为,基于票据的......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15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 虚假陈述侵权的认定及赔偿 内容提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需符合特定的标准: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其是否符合......
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1
摘 要 2012年,丹东下辖的一个县发生了一起集体甲型肝炎大爆发事件,人数多达上百人,究其原因,是这个人群都服用了当地医保诊所出售的一种虚假药品,而这个药品的主要宣传渠道就是当地广播电视媒体,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有人免职,有人......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4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确定规则。从这两个条文的相似性可以看出,虽然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主要差别在于数个侵权责任人是否对外连带地承担责任,但均适用类似的规则确......
论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发布时间:2023-02-24
论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论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论 专 利 侵 权 责 任 内容提要: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
比较广告侵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3
比较广告侵权研究 比较广告侵权研究 比较广告侵权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广告作为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手段,在我们生活的究竟中几乎无处不在,但随之而来的广告侵权也频频出现,......
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见之于《侵权责任法》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该章着重解决的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该章规制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1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浅析手机短信的侵权责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广大公民不可缺少的工作和生活必需品,因手机短信的便捷和实惠,人们之间的短信......
浅析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7-22
浅析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浅析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浅析储蓄存款被冒领的责任承担 「论文摘要」 目前储户存款被冒领的现象时有发生,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常因此引发纠纷而诉诸法院。为......
抛掷物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24
抛掷物侵权责任 抛掷物侵权责任 抛掷物侵权责任 一、争议点及解题进路 公民因建筑物上抛掷之物遭受损害,如其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者,此时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抛掷人对自......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发布时间:2023-06-10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共同侵权责任十论 引言 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过去侧重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方面,以“共同侵权行为”为基本出发点,以“连带责任”为最终归属。在我们看来,讨......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发布时间:2023-02-10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内容摘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
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要件及警告函对销售商主观过错的证明作用
发布时间:2022-11-14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被指控知识产权侵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不正当竞争之诉,这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实施发警告函这一策略中应当加以考虑的因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份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摘要》归纳出了50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再审申请人孙俊义与被申请人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036号.........
浅析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发布时间:2022-10-26
浅析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浅析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浅析承担责任之监护人的诉讼地位 论 文 提 要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损害赔偿......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受害人过错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分配正义 受偿不能风险 内容提要: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
抛掷物侵权责任[1]
发布时间:2023-03-25
抛掷物侵权责任[1] 抛掷物侵权责任[1] 抛掷物侵权责任[1] 一、争议点及解题进路 公民因建筑物上抛掷之物遭受损害,如其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者,此时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试论虚假广告的认定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8
论文摘要:社会中一些不法主体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然而《广告法》对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拟从认定虚假广告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从广告的陈述和表示必须有欺诈消费者的倾向......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09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在民法的发展中.除了古代人的同态复仇外,侵权责任.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 推定一公平责任一无过失责任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浅析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割裂与内在联系
发布时间:2022-11-22
摘要:侵权行为的发生意味着侵权责任的承担。在侵权法领域内,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二位一体的,然而,替代责任割裂了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外在存在形式,使得侵权行为实行和侵权责任承担表现在不同的人身上。本文主要讨论监护人替代......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发布时间:2023-03-21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从词义上讲,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
安全事故监理无力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08-02
一、监理人员的职责不含施工安全 二、监理人员承担安全责任不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极大地推动了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也使建设监理依法而被确立,同时,在第五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所强调的安全内容,......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01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一 侵扰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 “侵扰”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发布时间:2023-05-21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研究是建立在自然人民......
工亡事故引发的责任承担分析
发布时间:2023-01-10
一、【案情】 二、【审判】 庭审中,徐某辩称其并非胡某的雇主,调解协议书对他也无约束力,追偿应向吴某主张,而不是他;并提出胡某中暑死亡系工伤,制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请求法院驳回。诉讼中,制造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
浅谈性侵幼女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10-04
关键词 性侵 幼女保护 刑事责任 一、性侵幼女案件频发现状 近年来,随着性侵幼女案件的报道频出,性侵幼女行为有如洪水猛兽般的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法制之基。海南校长、官员带小学女生“开房”案尤为令人义愤填膺,以至于“校......
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1)
发布时间:2023-03-20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
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3-04-05
【摘 要】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意识的觉醒,性骚扰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性骚扰的侵权责任由行为人实施的性骚扰行为、行为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损害和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构成。性骚扰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赔礼......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8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责任的内涵 在分析比较研究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前,似乎有......
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与风险分担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论文摘要】 医疗侵权诉讼的许多问题突出反映在证明责任分配之中。通过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将私法与社会保障法相衔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讨论,勾绘出了一个客观评判医疗侵权,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的理论框架。最高人......
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
发布时间:2022-08-17
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 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 绝对权请求权或侵权责任方式 [内容摘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从请求权的角度着眼,系物上请求权乃至绝对权的请求......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5-07-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已由最初的一元化向现在的多元化发展,呈现出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格局。因此,在实践中多元化的救助机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
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当性探析
发布时间:2023-03-10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有较大的争论。虽大多学者对社会责任的存在持赞同态度,我国公司法也出现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就其涵义来看,企业作为社会责任承担的主体更应当对其有深刻的认识。此文试图从企业角度,......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05
这是一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的内容,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以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探析
发布时间:2023-02-19
注册 会计 师作为 现代 社会 的 经济 警察、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其作用的发挥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减少财务报告舞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客观地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
机构投资者应多承担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5-12-22
机构投资者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其股东或实际控制者的社会公众形象,是资本市场上的一个社会公民,其存在的价值绝不仅仅是盈利,对于维护整个资本市场的稳定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股市投资交易仍以中小散户为主......
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15
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古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Spokesman的解释为“......
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23-03-13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解决您在写刑法论文中的难题 试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我国社会......
烟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06-27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20个国家或地区种植烟草,种植种类主要为烤烟、白肋烟、香料烟、晾晒烟等四类,每类中的具体品种很多。全球各种烟草品种的种植面积每年约在7000万亩左右。全世界主要的烟叶生产国有:中国、美国、巴西、津巴布韦、印......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
发布时间:2016-04-06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解释
发布时间:2023-02-02
一、问题的由来:基于司法实务的困惑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将该条文定位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认为它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但是就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
微博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21
摘 要 实践中微博侵权案件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三类:微博写作者、微博运营商、微博转发者。追究微博写作者的责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其中夹杂着侵权人身份、成本等一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在学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究竟是主观说还是客观说问题,以及连带责任应当遵循何种规则的问题。这些规......
简谈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6-08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依据的归责原则。它不仅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且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使人负损害......
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
国际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及其责任分配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17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现状 传统的国际法责任将国家不法行为作为国家承担国际法责任的前提条件,但随着经济、科学技术、工业化和交通运输业一体化以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传统理念认识上的国家不法行为作为责任基础的国际习惯法已经不......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02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科 论文摘要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4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好象学者们对加害人在承担侵权责任时,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并没有给予太多的关......
侵权责任制度的博弈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10
按照宪政经济学的理论,规则对于规则下的行为选择具有重要的影响。[1]在侵权责任制度中,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它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行为导向。其中,以交通事故中的行人和司机模型最为典型,不同的归责原则,会......
浅谈“相对分离原则”下的保险合同与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2-09-08
随着各种损害事故不断出现,人们对于保险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关系探讨也越来越深入,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领域中发挥相应作用,例如保险合同主要针对的是各种损害赔偿的事前保护,而侵权责任则主要针对的是各种损害的事后补偿,这两种责任......
公司注册资金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2-11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金确定、维持、不变,三个原则。资本确定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维持是指......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发布时间:2022-12-13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下) 三、责任能力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出生主义标准立法例 (二)识别主义......
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动机分析
发布时间:2022-09-11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大量涌入,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中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然而,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和贫富悬殊问题等使得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和呼声日益高涨。伴随着经济全......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14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文章 来源 于 教 育 网 「内容提要」 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有限责任公司歇业后民事责任的承担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9
【摘 要】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服判决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撤销生效判决,同时裁定发回重审,原债务人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法院认为再审法院的裁定并无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3-07-06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案情介绍 被告沈某以原告谢某的真实姓名及与谢家近似的背景,写了一篇短篇讽刺小说《头奖》,发表在当地日报副刊......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2
摘要: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该法条所规定的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法理上与情理上都不具有其正当性。除此之外,其在构成......
明星代言人虚假宣传责任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我国新《消法》施行前有关明星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在新《消法》施行之前,我国法律关于明星虚假宣传的规定比较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 侵权法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笔谈(上) 一、概念界定 (一)有同学认为,应该如下界定侵权法的责任能力。 首先,......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1)
发布时间:2022-12-21
论文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影响亦不例外。网络服务商作为因特网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与者,它的地位和......
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9
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占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 Spokesman的解释为one who sp......
浅析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对策
发布时间:2016-09-07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职能、行使新闻自由权利在社会中影响日益扩大。然而新闻自由在日益彰显的同时,新闻侵权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也在逐渐扩大。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己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
马化腾:愿做“开放接口” 承担更多责任
发布时间:2022-07-23
到2014年,腾讯已经16岁了,正是一个花样的年华。 在腾讯成长的过程中,我们一直面临“做什么样的产品,做什么样的服务,有怎样的社会价值”的命题,这里面涉及无数的抉择,而我们的依据只有一个――我们的用户。基于用户的需求,很......
相邻而居 应否对围墙倒塌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07-21
相邻而居 应否对围墙倒塌承担责任 相邻而居 应否对围墙倒塌承担责任 相邻而居 应否对围墙倒塌承担责任 某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与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经委)为南北相邻单位......
论挂靠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3-13
摘 要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开始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挂靠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在裁量时的自由度较高,使得相关案件的审判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5-08-19
编辑同志: 读者 薛朝保 薛朝保读者: 张某与化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存在顶撞厂方主管的情况,但事出有因,化工厂以张某严重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频频见诸各媒体之端,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4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内容提要」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不可能获得民法上的救济。就生命权所体现的死者人格利益而言,只能......
简析交通侵权责任的法律经济
发布时间:2023-06-09
法律是社会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权利义务矛盾的最后救济手段,侵权法以及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给社会制定某种规则,通过对社会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使得司法部门对当事人的冲突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成本......
担当:一份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17
自然万物,总有一些东西需要担当、需要承受,才能凝聚力量去夯实立足的根基……担当,是一种义务,是一种责任,也是我们人生路上前进的阶梯。它根植于我们的心灵,却能时刻激励我们克难奋进、披荆斩棘。 雄鹰因为敢于担当蓝天的洗礼......
论专利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内容提要: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责任。以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目录:......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摘 要]本文从介绍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责任保险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对其原则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