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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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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如何避免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时间:2023-05-26 00:10:20     小编:

今天我讲的题目是新闻侵权的问题。我觉得对新闻单位来说,研究新闻侵权,更多的是怎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跟我们研究的问题不一样。

我们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研究新闻侵权,是研究新闻单位侵害人家权利怎样构成侵权,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怎么进行赔偿。这样的角度是不一样的。

从新闻从业人员来说,研究新闻侵权应该研究怎么样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正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才先要研究什么样的行为是新闻侵权行为。

如果认识到了某种行为构成新闻侵权,我们就采取办法不这样做,不去实施这样的行为。这样一个题目,其实对新闻从业人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当然,我们在研究民法的时候,新闻侵权这个题目是一个很小的题目。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是一个权利保护法,只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民法是规定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些权利人们怎么去行使,在行使权利的过程当中,有人侵害了合法的权利时应当怎么办?在这里,最后这个问题讲的才是侵权行为法的问题。所以侵权行为法,我们也把它叫做权利保护法。

大家可能知道,立法机关正在起草《民法典》,在这个《民法典》草案当中,侵权法放在第八编,规定在所有的民事权利的规定之后,再规定侵权行为法,这样的做法,就是把它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法。而新闻侵权仅仅是侵权行为当中的一个具体的内容,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

所以在民法当中,它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是,在我们新闻媒体,在我们的新闻从业人员来说,新闻侵权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现实就是这样。如果我们没有触犯法律的时候,可能法律与我们都很远,但是一旦你有一个问题涉及到法律问题,在你逃不掉的时候,法律就会找到你,可能你就要吃官司。

所以说我觉得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注意研究新闻侵权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选这个题目作为我们十二频道的法治频道人员法律培训第一课,我觉得也很重要。

我想分这么几个题目来说。第一个题目是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问题。

这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第二题目是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具有什么样的要件才能构成新闻侵权。

第三个问题讲什么呢,就讲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比方我的这个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但是如果你要能够找出具体的法定抗辩事由的时候,可以免除你的侵权责任。要讲的第四个问题则比较简单,说一说怎么样解决新闻侵权的纠纷,是有关程序的问题。

一、关于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问题 先说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保护。我们所有的新闻从业人员,都有一个追求真理的思想。

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记者为了拍一个东西,拼死拼活地做,去采集这个新闻,甚至不惜流血牺牲,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这些都表达了新闻从业人员对于新闻真实的这样一个高尚的追求。 在新闻法规定的新闻媒体的权利当中,就有一个最重要的概念,就是新闻自由。

我们现在通常不讲新闻自由,中国人现在比较敏感,一提到自由就容易被人家说成自由化。所以我们搞了五十多年,到今天也没有搞出来一部新闻法,没有搞出来一部出版法。

我的分析是这样的,我们现在要搞新闻法,第一件事情就非得要规定新闻自由不可。但是,现在很多人都害怕自由这个词,所以也不敢搞。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的时候,说要把新闻侵权法好好写一写。有人就说,新闻自由不敢写,新闻侵权你倒是很敢写是不是?当然也确实涉及到这样的问题。

不过,在规定新闻侵权的规则时,很好的写好新闻侵权的要件,严格掌握,也会保护好媒体的权利,并不是说侵权行为法就是要专门盯住新闻媒体不放。 我们现在不讲新闻自由,而讲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实际上就是新闻自由的另一种说法。新闻自由在舆论监督这个问题上表现,就表现在新闻自由当中的新闻批评自由。

新闻自由就包括新闻报道自由和新闻批评自由。 我们现在所说的舆论监督,就是讲的新闻批评自由。

新闻批评自由或者说新闻自由,它的法律的来源在哪里?有人说新闻法没有写新闻自由这句话,其实这个是存在的。新闻自由的母体,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

既然你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么新闻单位就享有新闻自由的权利。享有新闻自由就享有新闻批评自由,这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现在说舆论监督,这个概念说的其实就是新闻批评自由。假如说新闻仅仅报道现在发生了一个什么样的事情,而不行使新闻批评权利的话,那么新闻是没有生命的,是没有战斗力的。

所以新闻更多的是要干预生活,批评生活,引导生活向更美好的方向去发展,这才是新闻。所以,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一个最基本的权利保障。

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 在我们的这个题目当中,还提到了一个概念,就是人格权的保护。

在我们现在的社会当中,在我们现行的法制当中,人格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这样的权利。当你作为一个公民,作为社会的主体的时候,就都享有这样的权利。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是每一个人,作为一个人享有的资格的权利,关于做人的资格的权利,就是人格权。这样一种人格权,它比较复杂,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

在现在的民法当中,《民法通则》规定了一些人格权。还有,在司法实践当中,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实践,根据现实的社会和生活的实际情况,又规定了一些新的人格权。

这样一些权利,要把它集中起来说,这些权利大概就这么十二种主要的权利。这十二种主要的人格权,把它分一下,大概分成这么四组。

第一组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三个权利我们把它表述为物质性的人格权。

作为一个人,就自己的身体的物质组成部分,享有三个权利,一个是生命,生命权就是维护活着的权利,维护生命存续的权利。不因为你的行为而造成我的死亡,造成我的生命的丧失,这是讲的一个生命权。

健康权是维护自己身体功能完善性发挥的一个权利。我的身体组成部分在正常地运作,这个运作使我保持一种健康的状况,保持身体功能的完善性发挥,健康权保护的就是这个内容,这就是健康权。

身体权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我身体是这样一个东西,这样一个组成部分,你不能让我随便缺少。这三个权利,与我们新闻从业人员关系不大,和新闻侵权关系不大,但是作为一个人,一个物质的形式的人,这三个人格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这是一组。 下面还有三组,都叫做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进行新闻活动的时候,这些权利差不多都和我们新闻工作都有关系,都涉及到这些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第二组就是标表型的人格权。

就是标志和表示人格的意思,标表一个人的人格和另外一个人不同。有三个权利。

这三个权利中,一个就是姓名权,一个是名称权,一个是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是讲一个人或者一个法人的文字性的人格标识。

肖像权是讲的一个形象的人格标识,是你这个人和别人形象上的区别。这三方面的人格权,就是这三个权利,这三个权利的客体都是标表性的人格利益。

媒体工作特别要注意的是保护肖像权。特别是我们搞电视工作的,肖像权的问题更为重要。

拍摄电视,回避不了肖像权的问题。一旦侵害了人家的肖像权,侵害了被拍摄人的肖像权,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搞电视影像的新闻工作,最重要的要注意肖像权保护问题。 我要特别说明一下肖像权的问题。

肖像权有三个内容,一个是制作的专有权,制作我的肖像是我的权利,被人无权干涉。第二个权利,是肖像的使用的权利。

我自己的肖像,我做出来以后,可以自己去使用,未经本人允许,他人不得使用。第三个权利,就是一个有限度的转让使用权的权利,就是部分转让自己的肖像权使用权。

这三个权利是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在这些情况下,都涉及到我们电视业这方面的保护。

你拍摄人家的肖像的时候,要经过人家的同意。人家不同意的话,就可能涉及到侵权问题。

还有就是你使用人家肖像的时候,一要经过人家的同意。这两个方面都是要特别注意的。

我记得前几年,记者协会召开法律研讨会的时候讨论过一个问题,就是隐型采访问题。这个问题讲的很多,最主要的是讲的电视这种做法。

带一个隐性的摄像头,就采访,把人家拍下来用,这种东西违法不违法?在讨论会上,我说如果出于某种公共利益的目的的话,可能使你免除责任。后来报纸在说这个问题的时候,因为那时候我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厅长,报纸的标题就说“杨厅长给记者支招”。

这就是说,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果是有正当的理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不是说所有的隐型采访都可以侵权,如果有一个正当的公众利益的抗辩事由,就可以免除责任。

在新闻侵权中,肖像权是最重要的一个要考虑的权益。这是第二组。

第三组人格权也和我们新闻机构和人员的关系很大。第三组人格权讲的是一种评价性的人格权,也是三个权利,一个是名誉权,一个是信用权,还有一个是荣誉权。

作为新闻工作者,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前两个权,名誉权和信用权。当然荣誉权可能有时候也出现问题,但不是太常见。

要特别考虑前两个人格权的保护问题。这三个权利都是讲的保护一种评价。

名誉其实就是一种评价。名誉评价是什么呢,一个人,社会对他的评价是一般的、客观的、综合的评价。

整个社会对人的评价,综合起来就是他的名誉。名誉就把这个综合的评价处于一个正常的值,不让人为的行为使它降低。

当我们报道一个事件,报道一个事实,你没有真实地去报道它的时候,这个时候可能就使他的评价降低了,人家没偷东西,你说他偷东西,这种失实的新闻,会使人的正常的评价降低。这就构成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的、客观的评价。法律就保护这种客观的评价,不使人的行为使它受到降低,这就是保护名誉权。

我们在新闻侵权当中,大多数的侵权新闻,都是涉及到名誉权的侵权。 第二个人格权是信用权。

《民法通则》没有专门规定信用权,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特别规定。因此,现在的信用权是包含在名誉权当中。

因为信用也是一种评价。在人大常委会编的民法典草案当中,它把信用权单独拿出来,从名誉权拿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权利。

我们现代社会存在一个信用的危机,我们现在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是相当的差,所以要更多地去强调信用的问题。所以对信用权单独规定一个人格权来保护,也是很有道理的。

信用权也是一种评价,是关于一个人的经济能力方面的评价。一个主体是不是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不是诚实守信,这方面的评价就是信用。

法律就是保护这种信用权。 还有一种就是荣誉权。

荣誉也是一种评价,这是一个正式的评价,积极的评价,组织上给予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评价。 这三个权利就是我们说的评价型的人格权,这三个权的内容差不多,都有各自的保护范围。

这三个权利当中,前两个权,特别是名誉权很容易受到侵害。从1987年1月1号《民法通则》开始实施以后,绝大多数告记者的案件,告报社的案件,告媒体的案件,都是讲的名誉权。

所以新闻侵权的案件,多数是名誉侵权案件。所以大家都说,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话,应该特别地注意研究名誉权,这是讲的三个权益。

还有最后一组人格权,其中也有很重要的,涉及到我们新闻侵权的。这一组权利里面包含三个权利,第一个是人身自由权,第二个是隐私权,第三个是性自主权。

这三个权利我们把它叫自由型的人格权,这三个权利的内容中,都是讲的自由。人身自由,是讲的身体运动的自由。

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就把你抓起来送到监狱里关起来了,你的人身受到了非法限制,这就是一个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人身自由权当中,还有一个概念就是精神自由,讲的就是思维的自由,考虑决策的自由。

这两个自由合起来,就是人身自由权,一个是身体行动的自由,一个是意志的自由、思维的自由。思维的自由说起来比较抽象,怎么样才能构成侵害意志自由、思维的自由呢?比如说,有一个人是浙江人,他哥哥在黑龙江工作,那是在一九八几年的时候,有一天他家突然接到一个电报,说他哥哥在黑龙江遭遇车祸,生命垂危,他们一家人赶紧坐火车跑到了黑龙江呼兰县,一去看什么都没有,其实是有一个人跟他打架,戏弄他。

这就是非法干预他人的意志自由,你给我一个错误信息,让我按照你的错误信息去思想、考虑问题,造成我的损害就是侵害意志自由,这和我们新闻侵权没有什么太大关系。 这一组权利当中的第二个权利,就涉及到我们了。

新闻侵权也是针对这个权利的,这就是隐私权。隐私权里头,保护的是人的私生活的秘密。

就是隐私,隐私从界定上考虑,它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就是私人信息,第二个叫私人活动,第三个叫私人空间。这三个方面,差不多构成了全部的隐私的内容。

这个隐私当中,私人信息讲的是一个人个人的一些资料、资讯。比方说你的帐户,你的工资收入,特别是女同志的年龄。

现在社会都到了这个程度了,说谁要问女同志年龄的时候,就会被认为是非常不礼貌的问题,你在刺探人家的隐私。这是讲的这种资讯。

第二个就是私人活动。私人活动只要是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没有关系的活动,都是私人活动,都受隐私权保护。

比方说现在社会比较宽容了,不像过去你要有点什么桃色新闻,就说你作风问题,给你处分,现在的社会比较宽容了,晚上下班以后,跟谁秘密约会什么的,大家不会特别地在意。假如说你特别感兴趣,你就要跟踪我,到底是怎么回事,你要是跟他没有什么特别关系的话,你就是在刺探人家的隐私,这种私人活动也是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第三个内容就是私人空间。这表现在两个方面,这种私人空间是实体的空间,我的住宅,我的卧室,我们带的包,这都是私人空间,随随便便我想看看你的包里有什么东西,打开看看,那不行。

特别女同志的包,我也要看看,那你就太不礼貌了。这是一个空间。

还有一个空间就是思想的空间。思想的空间我们把它叫做抽象的空间,这个空间讲的是什么,讲的是日记。

一个人思想不会被别人所知道。但是日记是记录思想的一个东西。

你说我想要偷偷摸摸看人家的日记,可能是构成侵权。特别是你把私人的日记的内容公布出去,那可能就更是侵权的问题了。

所以对隐私权的保护,在今天这个社会里,在现在的这个社会里,在人格权当中大概是特别特别敏感的,特别特别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所以像我们这种十二频道的法制节目,更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当然你们不太容易造成这种侵权的情况。

因为我觉得在做过的节目中,大家都特别谨慎,这不敢说,那不敢说,只要涉及到界限的问题,都不说。但是有一个问题,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的时候,也要特别地小心。

因为可能我们说,对你没有什么特别的评价,可能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人家不愿意报道的东西,人家属于隐私这方面的问题,你要给人家报道出来的话,涉及到侵权问题。对于隐私问题的报道,要特别小心。

还有一个权利就是性自主权。这个和我们大概没什么关系,就是人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

刚才说你对自己的性利益取向,有自己的标准,只要不违反公众道德就可以的。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很多的问题,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性权利,受害人要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不允许。

像深圳的那个案件,一个女孩子被一个人强奸了,把这个犯罪分子抓起来判了12年,要求判决赔偿,一审判决赔偿,二审法院说最高人民法院不允许赔偿,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不对的,因为法院无权限制人民的权利。

刚才我说的这些都是人格权。总体上讲的是这些权利,12个权利。

除了这12个权利之外,还有一个特别的概念,就是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比较抽象的,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把它解释为人格尊严和其他人格利益。

一个侵权行为侵害了一个人的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是这十二种权利都不能包括进去,这个时候看是不是涉及到了人格尊严,是不是侵害了其他人格利益。最早提出来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1992年,两个女大学生到一个超级市场去,保安认为她买了东西没有交钱,把他们弄到办公室开始搜身,《中国青年报》报道以后,那时候正在起草《消法》,舆论认为这种强制搜身就是侵害了人格尊严。

因此,在《消法》当中,就对人格尊严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侵害人格尊严就是侵害人的权利。涉及到这种,没有说侵害你具体的权利,但是对人格尊严有损害的时候,可以认定为侵权。

我们通常说的人格尊严是什么?就是拿人不当人嘛!没拿你当成个人来看待,使人格尊严受到损害。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件,发生在宝鸡,一个人上饭店去吃饭,另外一个人领着一个狗坐到他对面,买了一些饭坐在他对面喂狗,这个人说我怎么能跟狗在一起吃饭呢,我不就跟狗一样了吗,他起诉说侵害了他的人格尊严。

涉及到侵害人格尊严的时候,也可能构成侵权。 还有一个概念是其他人格利益,这是一个非常弹性的概念。

可能对你明确规定的权利,都没有涉及到这种人格利益,但是只要是一个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需要进行保护,就可以认定为侵害了其他人格利益,认为是侵权行为。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北京有一家人,都是山西人,都爱买醋喝,有一次当一瓶醋喝完以后,发现下面有一个小老鼠,再也不敢喝了,后来找到消协,消协要求陈醋厂赔偿。

这种行为侵害了什么?这就是侵害了其他人格利益。 涉及到人格权,就是刚才我说的这些,除了那12种人格权以外,再加上人格尊严,加上其他的人格利益。

在进行新闻活动的时候,要考虑到权利保护的时候,这些方面都应该考虑到。比方说肖像权,比方说名誉权,隐私权,这几方面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新闻侵权表现也是最多的,其他的时候,有的也可能出现。

前面我讲的第一个小题目是新闻自由,第二个小题目介绍的是人格权。现在介绍第三个小题目,介绍的是在新闻自由和人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倾向到哪一方? 新闻自由的权利是一个公权利,而不是公权力,后者是政府权力,前者是宪法上规定的权利。

我也参加过几次新闻界的法律讨论会,有的时候大家讲新闻法的时候,讲媒体的权利是第三权力还是第几权力,说新闻的权力应该是权力。我说这是不行的,那是政府的权力,不是那个意思。

我们所讲的新闻自由权利,是权利而不是权力。这个权利没有那个权力的强制性,新闻自由没有强制性。

即使是如此,新闻自由还是可以做,尽管媒体对社会没有强制力,但是通过媒体的批评,可以促进这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个新闻批评的权利。这样一个权利,它的根本内容是一个自由。

自由一定是相对的。 而人格权是个绝对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在一起,要行使新闻批评自由权利的时候,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权。你要是正当行使新闻批评自由,你批评他也是对的,但是你离开了这个范围,批评得不是事实,那你就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在这样一个平衡上,新闻自由、新闻批评的自由和人格权的保护,这两个权利的平衡上,更多的要倾向于对权利的保护。

媒体的地位毕竟要比个人要高得多。我们现在愿意用“弱势群体”的概念,每一个人其实在法律上他的地位并不是那么强大,作为媒体,有这么大的机构,这么多的法律保护它,这样一个情况下,更多地要倾向于对人格权的保护。

平衡这样一个新闻批评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要正当地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永远是正确的;超出了这个范围,你就是侵权的。在这样一个关系当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更多的是要保护人的权利。

批评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这个必要的范围是什么,就是要真实。

刚才介绍的这一个题目的内容,引出我的下一个题目,就是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新闻侵权。

二、关于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 第二个题目我想介绍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 在讲新闻侵权的时候,先要说一说新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现在说的新闻侵权大概有这么几种形式: 一个就是诽谤,在报纸上、电台上、电视台上公然去诽谤一个人的名誉。

这是一种,叫诽谤。 第二种是侮辱,拿人家的缺陷,拿人家的一些和一般人不太一样的东西来嘲笑他,恶心他,其实我记得很早以前,《今日说法》刚开播的时候,是我做的第一个节目,讲的是对一个算命先生的批评。

有一个记者,上街头偷拍算命先生,把这个片子拍完了以后,在当地电视台播出来了,算命先生说侵害他的名誉权,后来法院判决说没构成侵权。当时做这个节目还是从正面,从肯定的方面说,是不构成侵权的结论。

但是,我跟编导说,可以维护法院判决的说法,但是这个拍法其实是不太好的,有侮辱的成分。片子把人家拍得很丑陋不堪,镜头对着这个人的裆部晃来荡去,我说这个片子说你构成侮辱是可以的,不能这么去拍人,哪儿都不拍,你干吗拍裆部嘛!后来把镜头剪一剪还差不多,不能侮辱他人,侮辱就是侮辱人的人格尊严。

第三种是不正当评论。可能事实没有问题,但是你去评论的时候有问题。

用这些超出了批评界限的一些侮辱诽谤性的言词,构成了不正当批评。比方说在评论当中谩骂,等等。

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叫做“好一朵蔷薇花案”,这是1988年发生的案件,一个人叫王某某,是在河北省的抚宁县农机公司做一个职员,她有一个爱好当业余的“纪检组长”,天天盯着领导,今天请谁吃饭,明天给谁送礼,就揭发这个。当时不像现在这么腐败,请人吃顿饭当时就算很腐败了,她就监督这个,向纪委揭发。

然后这领导就会受到批评,领导也就给她找小鞋穿,收拾她。她就给人民日报写信,当时正好是搞反对不正之风的时候,人民日报找记者做调查,说王发英真是好同志,写了一篇很长的特写,叫《蔷薇怨》,说她就是一朵有刺的蔷薇,她批评人家,给人家收拾成这样。

人民日报记者写文章批评这个县的领导,把抚宁县搞得很狼狈,说人民日报都点评批评了。后来河北省作家协会的副主席刘真去采访,她本来是采风、体验生活,听到这个事,说王某某到底是什么样的人,说她这人其实很不好,占小便宜,在公司里头当职员干部,给大家分福利的时候,把好的都留起来,坏的分给大家,最后自己把好的拿走,买菜的时候,让人家给添一点,人家不添她抓一把就拿走。

后来这个作家很生气,说这样一种人,怎么还能表扬她呢?就写一篇“及时记实小说”,叫《好一朵蔷薇花》,把所有的事情调查清楚,非常真实地写出来了,写得很丑陋,但是都是事实,后来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说侵害她的名誉权。这篇文章整个事实是真的,但是有14处谩骂的语言,叫一个“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说她“大妖怪、小妖精?,说是一个“南方出产的怪味鸡”等,用这样的语言来说。

法院就认定,就这14处语言构成侵权,事实不构成侵权。这种差不多就相当于我说的不正当的评论,所以是一种侵权的行为。

第四种是宣扬他人隐私,刺探他人隐私,这也是侵权行为。 第五种是非法使用他人肖像,这样一些侵权行为,其实都是我们新闻侵权当中的主要的表现形式。

比方像我们以拍摄人的形象,就是我们的工作。在这种工作的时候,稍微不注意,可能引起侵权问题,像张艺谋拍电影,拍《秋菊打官司》时拍一个老太太卖冰棍,拍了十几秒,在电影里面放出来以后,人家说你侵权,这构成侵权,你没有经过人家同意,拍人家的肖像,构成侵权。

但是在新闻当中,在电视新闻当中,往往不存在这个问题。后面我还要讲一个问题,就是新闻性的问题。

新闻性是新闻侵权的一个抗辩的事由。如果你是在拍一个新闻,这个事件本身具有新闻性的时候,在拍它的时候就不会有侵害肖像权的问题。

刘晓庆原来有一个肖像权的官司,在她回老家到自贡去,参加正月十五的灯会,当地的记者拍了,在报纸上用这个片子了,刘晓庆说侵害她的肖像权了,后来法院判决没有构成侵权。一个人在处于一个新闻事件当中的时候,这时候他的肖像是不受保护的,用新闻性来覆盖它,新闻性构成一个合法的抗辩,不构成侵权。

这是讲的肖像的使用。

(二)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 我列举的都是新闻侵权行为的一些表现,研究新闻侵权行为的时候,还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是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有三个,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讲的归责原则的体系。 归责原则,是说在判断一个行为构不构成侵权的时候,先要有一个标准,根据这样的标准,判断你是不是符合这样的标准。

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这就是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就是过错。

一个人在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时候,如果有过错,就构成侵权,在没有过错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中,三个原则当中,第一和第二个都是讲的过错,第三个讲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有一个特别的适用范围,和我们新闻从业者没有关系。

无过错责任,包括产品侵权,例如下班回家买啤酒喝,瓶子爆炸了,把人炸伤了,就是产品侵权。还有高度危险作业,像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放射性这样一些作业,对周围有特别的危险,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害的时候,叫高度危险作业。

还有环境污染,还有动物造成损害。这四个方面讲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这四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时候,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你有过错没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叫做无过错责任原则,新闻侵权不适用这个归责原则。 新闻侵权是要有过错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新闻侵权是一般侵权行为,是侵害人格的侵权行为,应该说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不是过错推定原则。它们的区别在哪里?现在很多人都会用这个词,叫举证责任倒置,过错责任原则,它的举证责任是正常的,所有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都要是由原告证明,作为被告不用举证。

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过错这个要件不用原告证明,要由被告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我是原告,告你侵权,所有的侵权责任要件都要我证明。但是过错推定这种原则,过错是推定的,不用原告证明,反过来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时候,要举证责任倒置,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

这两个归责原则的区别在这里。 我们主张新闻侵权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对新闻单位是有好处的。

新闻单位不用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比之下,医院就不可以了,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过错是推定的,患者认为是医疗事故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根本不用证明医院有过错。

医院要说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要自己举证。所以医院这一方的压力比较大。

我们适用这样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对新闻单位还是比较合适的。 过错责任原则它的要求是什么呢?第一,它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分别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构成新闻侵权就一定要有四个要件。第二个,它的举证责任是正常的,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就是讲的是举证责任问题。第三个是责任形式。

在过错责任这种情况下,责任形式是什么,我们在理论上说就是自己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是说,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要自己承担责任。和自己的责任相对应的就是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比方说我是一个雇工,是个汽车司机,受人家雇佣,给人家开车,我在行驶当中造成交通事故,使别人受伤了,受害人找谁赔偿?当然,是我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但是这个雇工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就是替代责任,我是行为人,但是并不承担责任,而是跟我有特定关系的人,由他承担责任,这就是替代责任。

我们新闻侵权都是自己的责任。我们施行过错责任原则,要有四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和责任形式问题。

第四个最重要的必须要有过错,有过错才赔偿,没有过错不赔偿。你在报道的过程当中,要想说我侵权,必须证明我有过错,而且这个过错是要由原告证明,不要新闻单位自己证明。

这是讲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第二个小问题。

(三)新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个小问题讲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刚才说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个方面的要件都要具备,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

我把这里面主要的问题说一说,因果关系我不说,因果关系在新闻侵权案件当中没有特别的要求,你报道一个行为,造成一些损害,这个因果关系没有特别的要求,我就不说这个要件。 第一,行为方面要有违法性。

违法性在新闻侵权当中,主要表现违反了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方面是疏于审查。

中央电视台节目审查我觉得挺严格的,有好几层审查,有一点点问题都赶紧去核实。新闻单位的审查义务要特别注意,现在在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在最高法院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做了一个规定。

对新闻出版单位用的一个概念是“报刊社”,它相当于出版单位和我们的媒体,对于稿件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新闻单位对你发表的一切作品,对它的真实性,对它内容上有没有不妥当的地方,你都要有审查的义务,违反了这个审查义务,就构成了违法性。

你就具有违法性,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的第一个要件你就具备了。第二个就是发表侵权作品之后的道歉、更正义务。

一旦媒体发表了这样的侵权作品,你必须进行道歉和更正。道歉和更正做了以后,如果你构成侵权了,可以减轻你的责任。

如果原来发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话,没有道歉和更正的本身就构成侵权。这也是一个义务。

这两个义务都是媒体必须做到的。这两个义务是这么一个关系,第一步你疏于审查,这个时候可能构成违法性。

但是有的时候不构成违法性,疏于审查构成了违法性所针对的是什么呢?是真实性的作品。像新闻都是真实性的作品。

除非像电视散文,电视小说、电视剧这样的作品,不是真实性的作品。疏于审查构成侵权的违法性,一定是真实性的作品。

凡是真实性的作品,你疏于审查,内容有问题的,本身就构成违法性。但是发表侵权作品之后,这个时候它是分成两部分的,一部分是真实作品。

因为你原来已经就侵权了,真实性的作品使你的侵权责任更重。非真实性的作品呢?它没有一个真实性的审查义务。

这个时候你道歉、更正的义务没有履行,它本身就构成侵权。比方说我们播一个电视剧,电视剧是一个文学的作品,不是一个真实的作品,你播的时候,编导部门,我们的电视台对于这个作品的真实性,你并不负审查的义务,但是你要播出了以后,产生一个这样的责任,如果你播出的是一个侵权的作品,这时候你也要有更正、道歉的义务。

最典型的案件就是重庆的那个案件,就是《傻儿司令》那个案件,那是一个电视剧。这个电视剧播出了以后,傻儿司令的儿子和女儿向法院起诉说构成了侵权。

播的行为,这个侵权是作品的侵权,播并不构成侵权。但是播了以后不道歉,这就构成侵权。

因为你的行为使侵权作品发表了,你应该有个道歉,你不道歉的时候,不道歉行为构成侵权。所以这里头这两个义务,要特别注意。

有一个特别典型性的案件,那1989年的一个案件,最高法院也是在这个案件当中确立的这个原则。有一个作家叫唐某,是一个青年作家,她写的一个小说叫《太姥山妖氛》。

她在插队的时候,那个生产队长如何如何混蛋,如何把女知青怎么怎么样,她写的是这样一个故事。这个故事写得比较离谱,写的这个生产队长王某某特别特别坏,插队青年去了,对女知识青年有非分的行为,后来这个人得了暴病而亡。

他死的时候,在他垂死挣扎的时候,生产队的母牛难产,他在这边挣扎,母牛在那边挣扎,等他这边死了不挣扎了,那边母牛也生出来了。寓意是作坏事死后投胎成了畜生。

故事继续说,王的夫人也知道牛是他老公托生的,对这牛就产生了感情,对这牛特别特别好,一直把它“养大成牛”怎么怎么样。这个小说发表以后,在《青春》杂志社发表的。

发表以后,王夫人起诉,要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诽谤罪,经最高法院批准,判了一年徒刑。后来这个案件备受批评,说这就是一个侵权,干嘛要把人家抓起来。

这是发表的小说,《青春》杂志社的发表行为不构成侵权,是作者自己的责任。但是把唐抓起来以后,王夫人仍然不算完,还要求《青春》杂志社必须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要把作品追回来不能再继续发行。

《青春》杂志社本来就不服,凭什么?本来我们就应该保护作者的权利,你们把人还给抓起来了!因此就坚决不赔礼道歉。后来王夫人向南京中级法院起诉,最高法院做了一个批复,1993年做的批复,杂志社没有履行更正道歉义务,是侵权的,《青春》杂志社承担侵权的责任。

新闻侵权行为一定要有违法性,这当中特别注意的表现就是疏于审查,一个是事后不赔礼道歉,这两个是特别重要的。 其他的方面,违法性表现在哪儿?

1、违反法定义务;

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3、违背善良风俗。我们是用三个方面判断违法性。

一个就是违反法定义务。我们说这个法定义务,刚才我讲的,媒体的法定义务,那两个特别的法定义务,也是这种。

违反法定义务,是具有违法性。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也具有违法性。

当法律对某一种利益加以特别保护的时候,有明文规定的时候,这个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也构成违法性。比方说我们前年,2009年的时候,张生记饭店有一个人,也是中央台的一个记者,掉到那个饭店的楼底下造成死亡的后果,饭店就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消法》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经营者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使消费者受到侵害,就构成了侵权。还有一个违背善良风俗,可能这个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但是这个行为的实质是违反法律的。

这种情况听起来比较难理解。我搞侵权行为法到今年正好是25年,在这25年当中,我就只碰到了一个案件是违反善良风俗的,也和我们今天讲的没有关系,我说说大家听。

有两个年轻人,租了街上挨到一起的两个房子,两个人都开饭店,甲也开,乙也开。甲开饭店特别有招,把饭店搞得特别火。

乙呢,开饭店就不太会。两个人在一起开店,这边就门庭若市,这边就冷冷清清,没有人吃饭。

乙就很生气,不行,竞争不过你我不开饭店了,我卖花圈店,这就不干扰了。但是卖花圈也不火,生意还是冷冷清清,他就生气,这时候他想了一招,把花圈都挪到两家相邻的界限这一边,甲饭店的门挨着这个界限,把花圈都摆到他的门边上,人家一来吃饭一看,是办丧事的谁也不进来。

老板在家里坐着,这么长时间怎么没有人来吃饭啊?一看花圈都在我门口,但是都在界限的人家那一边,没办法,就弄一张席子把花圈挡上了。乙老板一看,你还知道挡,就把花圈支起来了。

这个老板又挡上一块席子挡上了,乙老板就把花圈吊到房檐下,没有办法遮挡了。甲老板向法院起诉,说乙老板妨害经营,构成侵权。

乙老板摆花圈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但是他用这种不违法的行为故意妨碍人家的经营,就是违背善良风俗。违背善良风俗也具有违法性,一般判断违法性,就是这样三个标准,这是第一个要件。

第二个要件要有损害事实。新闻事件当中,损害事实比较特殊,不是表现的要有具体的损害事实。

我们说造成伤害应该有伤害的后果,侵害生命权要有死亡的后果,那是一种物质的表现形式,我们说新闻侵权,所侵害的这些权利都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比方说肖像权,名誉权,特别是名誉权。

它的这个损害后果,表现得不是那么特别地实在,比较虚。所以侵权行为法,在司法实践当中判断的时候,往往不是说一定要有什么样的结果,比方说原来刚刚开始,民法通则刚刚实施的时候,我刚才说的王某某的那个案件,原告主张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

法官问说有什么损害,有什么痛苦,要有证据。法院就去了解,王到底痛苦不痛苦啊?很多人说,王没痛苦,她天天跟她老公散步看电影,没有痛苦。

损害事实不是讲的这个意思,侵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权利,其损害后果不要求这种具体的表现。 比方说侵害名誉权,它的后果要求是什么?就是不实之词被公布,要被第三人知道。

这就是损害后果了。侮辱、诽谤的事实只要被第三人知道了,那就构成侵权。

例如拍一个片子,这片子有侮辱他人的内容,一播出了,被别人知道了,马上构成侵权,不一定看被损害到什么程度,有损害是情节问题,轻重问题,公布就是损害。比方说侵害肖像权,使用就是侵权。

你使用,他本人不同意,这就是损害,没有别的要求,你只要使用了,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那就构成损害了。还比方说隐私权,非法收集他人隐私也是侵权。

人家的隐私和社会利益没有关系,你去搜集人家的隐私,这本身就构成侵权,当然公布更是侵权,公布他人的隐私更是侵权。所以在这些方面,在判断损害事实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不要去考察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行为本身就可以证明是否损害。

所以新闻单位在处理新闻作品的时候,要特别地小心。这是第二个要件。

第三个要件是过错。过错主要是讲两个问题,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

在新闻侵权当中,从媒体这个方面来讲,故意侵权的极少。作为一个媒体想通过一个作品去侵害人家权利,这种情况很少见,一般不会有这种情况。

所以新闻侵权,主要的过错形式是过失。过失在民法中怎么解释呢?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我们解释就说,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就是过失。一个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即使是批评的时候,也要注意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是没有注意到,造成了权利后果的损害,那就有过失了。

这种过失分成两种,一种是重大过失,一个是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什么呢?就是连普通人的注意都没有达到。

你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当用专业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但是你不仅连专业的注意都没有达到,连普通人的注意也没有达到,这就是重大过失。讲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别的时候,50年代就讲这样的案例,有一个人上商店买东西,买玻璃制品,给服务员交了钱以后,服务员就把玻璃制品给他了,他就装到纸袋子里头放到地下,那边就算钱呢。

但这时又有一个人进商店,看东西,逛街,看货架,没注意到脚下,一脚把这些商品踢翻了,全给打碎了。这时候就判断,谁是重大过失谁是一般过失,你自己的东西,要很好地保管,又是易碎品,怎么能随随便便放到地下呢,尽管是让这个顾客给弄碎的,但是你自己有重大过失。

踢碎的这个人,说你怎么不看脚下,有没有过失,有过失,但是一般人上商店都看柜台,不会说我先看地下有没有东西,我再去看柜台,那个人就太谨慎了。这个事情,可以看出一个重大过失与一个一般过失的区别,后者仅仅是个一般的过失,前者是重大过失。

我们判断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时候,大概就是这样的情况。 新闻侵权当中,不论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过错侵权,所以新闻从业人员要特别小心,防止这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这三个问题,都是讲的新闻侵权责任构成当中一些特别的要件,稍微有点儿特殊的地方。做新闻作品的时候,要特别地注意这样一些情况。

以上是第二个问题说完了。

三、新闻从业人员如何保护自己 第三个问题,我想讲一讲新闻从业人员在这个领域中怎么样保护自己。这个问题也就是新闻侵权的抗辩。

抗辩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如果行为人有一个正当的合法事由,就可以用这个合法事由来对抗原告提出来的侵权责任构成的控告。一个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我的抗辩,提出正当事由,破坏这个构成。

原告举证四个事由都存在了,我可以破坏它。可以针对个别的构成要件进行破坏,也可以对抗整个的侵权责任构成。

从理论上说,原告起诉说中央电视台侵害我的名誉权,他要提出四个方面的证明,证明四个要件的存在。我们提出抗辩,可以针对某一个要件,说你不存在,把这个要件破坏掉了,侵权责任就不构成,或者说尽管四个要件都成立,但是我有一个理由,对抗你所有的要件,你也不构成。

抗辩事由的机理就是这样的。 被告依照法律提出一个正当事由,破坏侵权责任的构成,或者破坏它个别要件,或者破坏它的整个构成,只要你达到了目的,就免除你的侵权责任。

这就叫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在侵权行为法当中,分成一般的事由,这种情况和新闻侵权没有太大的关系,比如说不可抗力,比方说正当防卫,比方说紧急避险,这样抗辩事由它所针对的都是那种有形的损害,比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研究新闻侵权的时候,抗辩事由和这个内容不一样。我列举这么几个大家可以说的,就是关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第一个就是新闻性。新闻性我已经简单说过了,像刘晓庆的那个案件,当你要报道的这个事件,具有新闻性的时候,你使用这个照片就不构成侵权。

比方说正在发生一个新闻,你去拍了很多照片,有他在,他提出你侵犯我的肖像权了,但是有新闻性就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但是这个新闻性,它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一般就针对的是肖像权的使用,对名誉权不管用,对隐私权也不管用。

不能说因为这是个新闻事件,就可以把他人的隐私都抖落出来,也不行。新闻性主要针对的就是肖像权的侵害。

第二个是正当评论。一个正当评论,大概不会构成侵权侵害。

这个抗辩事由主要是针对名誉权。前一段我看报纸上炒的沈阳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有人说她怎么怎么样子,《中国青年报》某个记者写的文章,说她这个事情,构成侵权。

一个说的是正当评论的问题,还讲的是一个转述,我借别人的新闻来转述,这种情况,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侵权。我不敢说,看是否构成正当评论,如果是正当评论就不构成侵权。

正当评论就是说,你言词可能很犀利,但是没有涉及到人格贬损,侮辱的言词的时候,就是正当评论。 第三个也是新闻侵权当中非常重要的抗辩事由,就是权威消息来源。

权威消息来源对新闻业特别重要。比方说像一个政府部门,它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个新闻,你根据它的新闻做出的新闻,后来证明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新闻是假的,人家追究侵权责任的时候,这时候你可以用权威消息来源来对抗。

构成权威消息来源,媒体不承担责任,而是找新闻发布的机关。前几年,我还在最高检察院工作的时候,有一个案件是起诉深圳市检察院,有一个人被深圳市检察院抓起来了,还没移送起诉的时候就开了新闻发布会,谁谁谁怎么样,已经被逮捕了,犯贪污罪。

后来等到过了一段时间,经过核实,说这个人抓错了,把这人就给放了。出来以后他告这个检察院,说检察院侵权,这种情况构不构成侵权,说不构成,当时讲的是真实的,现在把你放了也是真实的,不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

根据检察院发布的消息,在媒体上报道出来的新闻,媒体没有侵权的问题,要有责任也是深圳市检察院的责任。对这个案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也商量了,认为不构成侵权。

这是报道过程,报道的是案件进展的情况。 这就说到第四个抗辩事由,就是连续报道,也是一个抗辩事由。

最典型的是范志毅的假球案,有一次我到今日说法做这个节目,说那一天国家足球队踢输了,有一个报纸说范志毅已经接受人家多少多少钱,所以才踢出假球,上海的体育报纸发布这个消息接下来又连续报道了四次,最后这一次说查清楚了,确确实实没有这么一回事。后来范志毅起诉,说侵权,拿第一个消息起诉的。

后来我们说,一个连续报道,要以最终报道为准,可能有的话说得不对,但是最后都纠正过来了,就应该是一个正常的报道。 第五个,是一个重要的抗辩的事由,就是受害人承诺。

这个承诺是受害人承诺,是说他自己同意。作为一个被报道人,已经同意报道了。

你既然同意,那么在新闻侵权领域当中,只要你同意进行报道,同意公布,同意怎么怎么样的时候,就不能够再反悔,再反过来告我侵权。关于这一点,我们做节目要特别注意,我们使用人家的肖像或是什么,这时候要记录在案。

要报道他的隐私,他同意,应该有个承诺,有个表示,要把这些表示记载下来以后,在他将来反悔的时候,也可以使媒体自己不会处于被动的局面。我接触的一个案件,讲的就是这么个情况。

2001年还是2009年的时候,福建的摄影家协会搞了第一次全国第一届人体摄影大奖赛,有一个肖像发生争议,就一个人拍了另外一个人的脸,拍了一半,一个人体的照片,脸的主要部分没有,拍了身体和鼻子以下的部位,后来发生侵权的争议,构不构成侵权。人体摄影大奖赛的组委会很严的,要求每一个作者申报的时候,第一要有肖像模特的承诺,第二要有作者没有著作权争议的承诺,必须有这两个承诺以后才可以申报。

但是这个作品题目叫《美姿》,这个作品其实是作者骗模特拍的。这个小孩是江西人,在海南打工,春节回家过年的时候,在路上碰到了这个摄影家,摄影家开一个影楼,他当时想找一个模特,拍了片子参加人体摄影大奖赛,后来看到她,觉得她就可以当模特,可能女孩子长得很不错。

他说我给你拍一套写真怎么样。对方问你为什么给我拍呀?他说因为认识,长的漂亮。

女孩子就同意了。摄影家为她拍了36张照片,说过两天我做好了给你。

结果过两天来了以后,给她做了一个非常漂亮的34张相册给她了,女孩子非常高兴,走了。后来,摄影家就把那最好的两张拿去评奖,没有模特的同意,后来组委会说没有肖像权人的承诺不行,摄影家就说这小孩已经出国了,在加拿大没有办法联系,绝对不会有模特的肖像权的纠纷问题。

组委会也是特别喜欢这个照片,网开一面。之后,那模特就把组委会给告了,构成侵权。

所以在这个方面,媒体该做的工作要做好,才能够避免侵权的麻烦。这个组委会有了这样一个疏忽,最后吃了官司。

还有两个抗辩事由,一个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为了本人的利益。 第六个,是公共利益,像我刚才说的,比如隐性采访,这个采访在电视里也是比较常用的。

按道理说,没有经过人家的同意,就去拍人家的东西,中央电视台有好几个那种节目,都很有战斗性,伪装得特别严密,采访,把人家的公路收费站丑态都给拍下来了,按道理说这是侵权,但是有一个正当批评的目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不认为你是侵权。最早的案件,有一个人在动物园前面的那条路,当时路中间有一个护栏,有一个人就跳护栏,飞身而过,被记者拍下来,登在《北京晚报》进行批评。

这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这是揭露一种违法的行为,是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是为了社会公共的目的。这个可以作为正当的抗辩,来对抗侵权责任。

第七个,是为了本人的利益。有的时候新闻单位也可能会遇到,但是不是一个典型的。

最主要的讲,比方说肖像权的使用要经过本人同意,没有经过本人同意的时候,比方说寻人启事,谁找不到了,为了找到他,用他的照片登启事,谁看到了告诉我。这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使用。

还有比如说逃犯跑了,网上公布这种照片,让大家去找,这就是为了公共目的。这也是正当的抗辩。

这些都是有了侵权诉讼以后,怎么样保护自己。不是说要你逃避责任,而是你有正当的事由的时候,就可以免去责任,行为就是正当的。

我们要考虑到怎么样保护好自己,那就要把这些抗辩事由予以充分的运用。这是第三个问题。

四、关于新闻侵权的程序问题 第四个问题,就是新闻侵权诉讼和新闻侵权的处理。 在新闻侵权发生了以后,应当怎么样解决?现在要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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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3
关键词: 侵权法;结果责任;经济分析;矫正正义;理性不及 内容提要: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出现,以及无过错责任的日益壮大,传统侵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也成为英美侵权法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
论我国侵权法上危险责任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要: 危险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归责依据是基于风险分担的原理。美国、法国和德国等多数国家关于危险责任的立法已相当完善,而中国的相关立法尚显薄弱。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选择民法典上的一般条款与特别......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1)
发布时间:2022-12-21
论文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 ,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影响亦不例外。网络服务商作为因特网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与者,它的地位和......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已......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8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侵权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的比较分析 (一)责任的内涵 在分析比较研究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前,似乎有......
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6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 )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
论合同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各样的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但同时,不履行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合同责任的性......
论违约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2
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02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科 论文摘要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
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的互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 责任保险的观念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01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一 侵扰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 “侵扰”是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这种侵权行为形式有不同的......
传统媒体如何打造新闻“网红”
发布时间:2023-02-16
传统媒体如何打造新闻网红传统媒体应进一步思考如何借用网络传播理念和营销思维来打造新闻网红,在内容生产、传播模式上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品牌效益,挖掘内在价值,提升核心竞争力。一、善于把握受众特征网红所代表和衍生的个人品牌、粉丝效应、传播模式等彰显了这样一个事实:网红成为互联网+浪潮下一种全新的文化现象,受众的内容消费观也正在悄然发生转变,他们不仅需要接收信息,还要通过参与来释放生活的压力。新闻网红的个.........
浅论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4
(三)从司法解释的基础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根据现行法律特殊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或适用过错推定或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但本司法解释要求医院同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损害后果与己无关对医疗机构过于苛刻。本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可......
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1
内容提要: 随着新闻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新闻侵权纠纷日渐增多,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对新闻侵权制度进行合理规制,促使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能正确利用大众......
合同免责事由探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内容论文摘要: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阻碍等诸多原因,带来了诸多的纠纷,当事人在法院审理中往往以免责进行抗辩,以期免除其责任。对免责事由的认定差异,是法官从不同利益角度考虑......
烂尾新闻的危害和避免
发布时间:2023-01-06
烂尾新闻的特点 “‘烂尾新闻’是指媒体对一些事件的报道,开始时声势很大,但最终对事件的发展结果却不再关注,导致对一个连续发展的新闻事件的报道有头无尾,无疾而终。”①烂尾新闻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同时期报道数量多且频......
微博侵权的责任主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21
摘 要 实践中微博侵权案件的归责主体主要有三类:微博写作者、微博运营商、微博转发者。追究微博写作者的责任往往不是一帆风顺,其中夹杂着侵权人身份、成本等一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微博运营商的侵权行为在学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析垫付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前言 在民法通则当中未对垫付责任作出规定。然而在一些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却对其作出了规定,相关民事主体实实在在的将其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受着,这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如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的类型之一,研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务,特别是研究掌握这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与著......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9
一、环境侵权免责事由概述 (一)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概念 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因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文所指的环境侵权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而又不具备免责事由,......
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最终责任份额的确定方式(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侵权责任法》第12条、第14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中的最终责任确定规则。从这两个条文的相似性可以看出,虽然按份责任形态与连带责任形态的主要差别在于数个侵权责任人是否对外连带地承担责任,但均适用类似的规则确......
研究美国《通讯法》中互联网站的侵权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9
论文摘要:重新审视了美国《通讯法》第230条,探讨了该法条的立法原意。网站作为一种特殊实体的民事法律主体性质需要明确。互联网站作为网络内容发表服务提供商从其经营模式,法律主体地位来讲,应当在不适用第230条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负......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不可抗力抗辩及其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0
关键词: 不可抗力 灾事纠纷 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法 内容提要: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抗辩事由,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作有明确规定,但对其理解与适用仍有不少模糊之处。在侵权法领域,不可抗力抗辩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特定主体在多大......
垃圾短信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6
一、垃圾短信侵权的概述 (一)垃圾短信的概念 由于我国法学界没有对垃圾短信这一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故有学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收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收者通信......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12-09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简论侵权责任的归责的原则 在民法的发展中.除了古代人的同态复仇外,侵权责任.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 推定一公平责任一无过失责任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发布时间:2023-01-14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条款 文章 来源 于 教 育 网 「内容提要」 在成文法国家,规定侵权法一般都要设置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形式有两种,重视德法式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抛掷物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24
抛掷物侵权责任 抛掷物侵权责任 抛掷物侵权责任 一、争议点及解题进路 公民因建筑物上抛掷之物遭受损害,如其能确定真正的抛掷者,此时仅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抛掷人对自......
全媒体时代新闻记者社会责任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15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用48个字精辟概括了新形势下新闻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体现了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的统一。在高度信息化的全媒体时代,新闻记者明确社会责任、牢记媒体使命有着特殊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政治意义。本文从总结全媒体时代新闻工作的基本特点出发,探讨当前新闻记者履职时面临的困境,分析归纳新闻记者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以及提高履职能力的途径。一、全媒体时代.........
新闻媒体在党建工作中的舆论引导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23-01-15
摘 要 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做好党的舆论宣传引导工作的重要阵地。在党建工作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共识。本文就如何发挥好新闻媒体在党建工作中的舆论引导作用进行 探讨。 关键词 新闻......
过失为故意侵权提供必要条件行为的民事责任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侵权的形态是丰富而复杂的,同时由于我国侵权行为法还没有制定,因此对于侵权形态的类型化、法律责任的承担、侵权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还有很多模糊的法律问题有待探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内容提要: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之一,其设立目的的主要是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如何裁判问题。所以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第都一向重视该制度的研究、运用。但由于受传统审判理念的影响,我国对该制度重视不够。审......
新闻节目主持人如何选择好新媒体的新闻评语
发布时间:2023-06-26
随着媒体的发展,新闻也是铺天盖地地进入人们的生活。主持人作为一个节目的代表早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相应对其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挑战在于新媒体传递的新闻影响着在特定的时间内特定人群的听觉。新媒体深刻改变了人们接收消息的......
论缔约过错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一、缔约过错责任的概念 (一)定义 在传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原理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侵权、违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行为。在合同责任中,也是单独规定和研究违约责任,对于契约无效或者根本不成立,似乎无由归责。1861年,......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
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环境民事责任体制(Environmental liability regime)与环境行政责任体制、环境刑事责任体制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体制,其中环境民事责任体制是最基础、最重要也是迄今最薄弱的体制。研究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概念、特征、范围和历史......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国际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发展概况 1. 关于民事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 目前已经签订一系列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专门的国际条约。例如,在核能方面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有:1960年关于核能领域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巴黎公约,被1964......
探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8
摘要: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善的,但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如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规定有矛盾;精神赔偿、“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没有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受害人救济的途径和保障存在不足等等。......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条件和方式 健全的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全面效果有赖于相关条件和保障体系。 (一)促进司法诉讼[31]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与传统损害相反)的效力取决于行政和司法当局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以及公众可以提起......
论产品代言人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15
一、产品代言人的内涵 代言人在《新华字典》里的解释是“代表某方面发表言论的人”。“代言”在古汉语中谓之代天子草拟诏书,现代则演变为代表某方面发言。代言人在英文中翻译为spokesman,根据《韦伯英语词典》,Spokesman的解释为“......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民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26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人网络版权的案件大量发生,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分析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过错认定,并从保护版权人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探讨网络服务商侵犯版权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及......
论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受害人过错 数人侵权责任分担 分配正义 受偿不能风险 内容提要: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2
摘要: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该法条所规定的这种侵权行为的存在在法理上与情理上都不具有其正当性。除此之外,其在构成......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摘 要]本文从介绍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责任保险从一个崭新的角度被引入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对其原则和理......
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摘要:进入新经济时代以后,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被人们称为第四媒体,它对人类生活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是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5-07-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已由最初的一元化向现在的多元化发展,呈现出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格局。因此,在实践中多元化的救助机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
公民新闻运动与专业新闻人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17-08-23
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已经逐渐实现向公民新闻时代的转变,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新闻媒体实现与普通大众层面的有机结合。公民新闻可帮助新闻参与者在真真正意义上的参与新闻传播与制作,因此我们必须实现对新闻运动以及新闻人责任的保证。这不仅对新闻行业的自身建设与发展有重要作用,同时对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公民新闻运动的含义实现对公民新闻的有效了解是研究新闻人责任与问题的基础与前提。从新闻行业的发.........
论政府侵犯农民集体所有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5
论文摘要: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其他土地国家所有。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与国家所有土地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农民只得30年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土地就永远不归农民私有,也不归集体公有。政府拿农民的土地卖......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3-03-06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引言 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中,公平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发布时间:2023-03-21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 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从词义上讲,竞合就是指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发布时间:2023-02-10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内容摘要」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
注重工业产权 避免贸易风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8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对外贸易中工业产权纠纷越发凸显。各种侵权案件不断出现。本文试图从案例的角度切入,分析我国入世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外贸企业在进出口经营中经历的各种工业产权侵权现象及问题,着重从工业产权的两大......
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摘 要]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难选择;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所为,只有侵权人才知道自己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相对......
商标侵权归责任原则及损害赔偿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4
【内容摘要】 商标在商吕经济中的普遍使用,既涉及国家利益,又涉及商品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可谓不重要。然而,商标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并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造成......
国家侵权更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自本人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对国家侵权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一直便有些大惑不解。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面临修改之际,关于国家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自然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广大法律学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