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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的互动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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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的互动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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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任保险的观念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third party 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责任保险为填补损害的财产保险的一种。损害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直接损害或积极损害)、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间接损害)以及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的不利益(消极损害)。

被保险人致他人损害,而对他人所受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财产利益的付出而发生经济上的不利益(消极损害),其结果是被保险人的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应当有妥当的途径予以填补。保险制度上所称“填补损害”,不仅具有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所受直接损失的含义,而且具有填补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消极损失的意义。

因此,被保险人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为保险填补损害的固有内容。“填补损害(indemnity)的含义,不以保护受补偿的人免受第三人索赔而发生的损失为限;即使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索赔,它还包括对受补偿的一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填补损害的保险以其承保的风险类型和保险标的的性质,可以分为二种基本类型:第一人保险(first party insurance)和第三人保险(third party insurance)。 第一人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事故为承保危险的保险。

被保险人利用第一人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其自身免受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该意外事件的发生并不考虑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人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给付为承保危险的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第三人保险的范畴。第一人保险的保险危险,若其发生必将立即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的灭失或减损,以致被保险人将失去利用它们的机会;第三人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则是被保险人向其他第三人移转某种利益或为给付的责任。

在这个意义上,第一人保险和第三人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有显著的区别。再者,第一人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该财产或利益因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受到直接的损失;第三人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给付赔偿而受利益的消极损失,该损失并不因意外事故的发生而直接发生。

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liability to third persons or parties),被保险人因有责任保险,可免受承担责任而发生财产上的损失。在这一点上,责任保险与以被保险人自身发生的损害为保障范围的意外保险不同。

英国的布鲁斯法官(Bruce J.)在有关雇主责任保险的判例中认为,保险人给付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之基础,是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的死亡或所受人身伤害负有责任;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或所受的人身伤害若因自然原因(natural causes)所致,不发生保险单约定的保险给付,除非雇员的死亡或所受人身伤害因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原因所致,被保险人并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单约定的保险给付,不是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而是对被保险人因索赔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填补;保险给付的发生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其一,雇员死亡或受到人身伤害;其二,被保险人对雇员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责任保险作为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之第三人保险,不得将其填补损害的功能作绝对的理解:被保险人在实际赔偿受害人前无损害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早期的责任保险,确实以填补被保险人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开始扩大其承保范围,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受雇人视同被保险人予以承保,将受害人列为第三受益人,责任保险逐步确立起保护受害人的立场,责任保险所填补的损害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因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二 责任保险的存在价值 责任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客观现实。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但其还有一个主要的益处,即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免受因必须抗辩受害人提出的各种形式的索赔而不得不承受的紧张(strain)、不便(inconvenience)和劳顿(harassment)。

民事责任制度要求加害人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急剧变化的时代,民事责任制度也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

特别是在侵权责任领域,无过失责任有日益扩大其范围的趋势,过错推定责任具有了比以往更有意义的普及,损害赔偿的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呼声日渐高涨,必须寻求妥当的途径迎合侵权责任制度所发生的历史性变化。再者,民事责任以其发生原因可以类型化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在诸多的领域使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发生重合,以致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利用责任竞合(concurrent liabilities)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可以选择利用更有利于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违约责任制度时,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迅速膨胀,对其民事责任承担的估计出现难以预料的局面,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寻找可以转化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方法或途径。

以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能够满足民事责任制度急剧变化而出现的分散责任的社会需求。 十九世纪以来,意外事故有增无减,完全由加害人个人承担意外事故的损害,往往难以负担。

责任保险自十九世纪产生以来,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于成为人们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人行为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加害人不能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受害人的赔偿利益不能通过民事责任制度实现。

责任保险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致人损害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上增强了加害人赔偿损害的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责任保险以收取廉价的保险费而不过分加重个人或企业财务负担的形式,使得受害人获得补偿,将损失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对双方当事人、对整个社会都是非常有利的。

责任保险实际上强化了侵权责任的赔偿功能。事实上,在工业化国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不再是赔偿人身损害的主要资金来源(source),甚至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的赔偿起着次要的作用,对于因为工业事故而造成的雇员的损害赔偿,尤为如此。

例如,美国1960年因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付出的赔偿费用,侵权责任赔偿仅占7.9%,个人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6.5%,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提供的补偿占18.1%,再加上其他诸如劳工损害、社会公共卫生福利等的补偿,整个社会保障的补偿体制共承担着50.6%;1967年,美国因交通事故而对受害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额,侵权责任赔偿仅占32%,私营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9%,社会保障提供的补偿占29%。因此,责任保险的存在,可以提高加害人填补受害人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有助于受害人的赔偿利益的满足,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的功能,符合社会公益。

有责任保险的存在,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改进的实践基础。民事责任制度正向有利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其结果势必加重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负担,若没有责任保险的存在,加害人承担过重的民事责任,对于个人资源的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增长均会产生重大影响,以至于人们担心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愿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进行生产。

若有责任保险可资利用,加害人在其民事责任加重的同时,可以利用责任保险而分散其责任,使得加害人不致因为负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受影响。因此,责任保险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创造了条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责任保险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的机能,采取更为积极的步骤朝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方向发展。 但是,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责任保险并非推动民事责任制度改进的原动力,仅仅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创造了一些积极的条件。

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有其自身的内在动因,更有其他分散赔偿责任的方法可资利用。因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改进,固然应当考虑有无责任保险可供利用,但这并不表示必须以责任保险的存在为前提;即使尚无责任保险,加害人还有分散损害的其他方法可以利用,同时,责任保险也会应运而生。

责任保险的利用,使致人损害而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享受到了第三人索赔的诉讼程序上的诸多便利。首先,责任保险对法院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判决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加害人是否投保有责任保险,成为影响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迫于法院不利判决的压力,大量的以被保险人为被告的索赔案件以法院外的和解结案,特别是索赔金额不大的诉讼,保险公司更愿意采用和解方式终止诉讼的进行。

[12]其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会漠不关心,因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直接关系到保险人承担之保险责任,因此,若有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照责任保险单约定的抗辩与和解的控制条款,必将积极参加对第三人的索赔的抗辩,可以使得被保险人免受抗辩索赔的劳苦。保险人参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并相应承担了索赔抗辩的诉讼费用。

最后,现代责任保险的发展,已经将抗辩第三人的索赔之责任交给了责任保险人,而使其负有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索赔抗辩的义务。[13]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若有一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必须承担抗辩的义务。

[14]在此体制下,被保险人在抗辩第三人的索赔方面,享受到了免受诉讼拖累的利益。而且,愈来愈多的立法对受害人直接起诉责任保险人的权利予以充分肯定,例如汽车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这又使得致人损害而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几乎置身于索赔诉讼之外。

三 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 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免受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因此,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保障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具有特殊的安定社会的效能。

[15]民事责任对加害人具有道德评价作用,但该作用应当服从于对受害人的赔偿的充分、有效的客观需求;若加害人没有客观的手段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民事责任的道德评价也将失去其意义。这就是说,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或基本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依照现代的赔偿责任理论,立法者或法院在决定何人应当负担侵权责任时,政策上所考虑的,不是加害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可资非难,而是他是否能够依市场上的价格机能和责任保险制度,将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由大家共同承担。[16]凡能够提升民事责任的填补损害功能的任何设计,均应当得到充分的肯定。

责任保险的基础意义在于,加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有助于因被保险人而受害的第三人提起赔偿诉讼,并能通过胜诉而取得切实赔偿。[17]所以,责任保险使得加害人具备了较佳的分散损害的能力,有助于实现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目的。

人们在肯定责任保险具有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认为责任保险具有消弱民事责任制度的惩戒和教育等社会作用,促使民事责任的功能发生变化。责任保险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使法院在决定某些侵权行为责任的根据时,常常考虑的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行为人有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能否将损失通过保险和损失分担制度而转嫁给公众,从而使侵权责任所具有的惩罚、教育不法行为人等职能的存在受到了威胁。

”[18]“损害赔偿判决的第一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以便尽可能地使之恢复到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前的状态。然而损害赔偿还有另一个目的:通过使侵权行为人根据损害赔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法院力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的侵权过错。

责任保险消弱了损害赔偿的第二个目的,同时又附带地保证了第一个目的更为经常地实现。”[19]责任保险的出现,进一步消弱了无过错责任对侵权责任所包含的道德评价和对不法行为具有的遏制作用,若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行为结果对加害人而言,仅仅意味着增加一点保险费的支出;[20]加害人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负赔偿责任,使得民事责任制度名存实亡,责任保险促使个人责任走向没落。

[21]总之,社会保障和保险的出现,使得人们承担的致人损害的责任消失了。[22] 对责任保险所存在的上述忧虑,实际为对责任保险的不信任,似乎责任保险可能助长被保险人淡化对社会的责任感,以致引发更多的危险或损害。

对任何事物的分析,均应当一分为二,不能仅看到事物的一个方面。特别是,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能具有十全十美的功能,均会存在制度上的缺陷,甚至有些缺陷,是任何法律制度均无法避免的。

例如,现行的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彻底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民事责任制度对于不法行为的道德评价作用以及遏制作用,仅具有相对的意义,且其本身就有相当的局限性。

“侵权责任对于防止损害的发生并不特别有效。因为只有在造成损害后才会有赔偿的发生,逃避侵权责任的过失(negligence)的案件大量存在。

再者,损害赔偿与过失的程度并不具有等比例的关系,而是根据应当补偿的受害人的损失计算的。……甚至还有一个缺陷,大量的不法行为人生活在一种绝对不可能实际赔偿受害人的状态。

”[23]民事责任制度所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不能寄希望于责任保险,何必对责任保险又有所责难呢? 事实经验证明,责任保险不会助长反社会的行为,行为人因为投保有责任保险而故意降低其注意程度,以致造成损害的事故,实际并不常见。在现实生活中,基本的生活准则以及其他约束人们行为的各种机制(包括法律制度),促使人们为行为时应当有所注意,有意降低注意程度而造成他人损害,不仅会受到来自伦理道德的评价,而且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例如,瑞典的法律规定,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尽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并且受强制责任保险的保护,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仅在其造成的损害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额或者允许代位求偿的情形下,才有赔偿受害人之损害的责任,实际上等于废除了侵权责任;但没有任何理由得以证实:汽车责任保险的存在导致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多(swell the number of automobile accidents)。而且,还有诸多的因素得以促使被保险人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会造成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本人的伤害;各种各样的刑事或行政制裁措施以及安全措施;以差别保险费率促使遵守注意义务的机制等。

[24]汽车责任保险的主要好处在于,它使得汽车驾驶人和所有人承担着财务上的责任,就阻止危险的驾驶(dangerous driving)而言,侵权责任保险的效果尚不十分清楚,但它可以阻止不良驾驶(bad driving),因为有不良驾驶记录的汽车驾驶人获得保险保障是较为困难和昂贵的。若驾驶人的记录不良足以使其成为制造危险的人,则表明其要付出较高的保险费。

[25]因此,没有理由对责任保险持敌对的怀疑态度,而认为责任保险可能会助长被保险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之发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不会仅因为投保有责任保险而故意降低其注意程度,以致造成损害事故;行为人故意降低注意程度造成损害,因涉及有利害关系而不能这样做;若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加害者自己要承担灾祸,而且还要受刑事或行政上的制裁。

加害人利用责任保险逃避民事责任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例如保险公司可以提高保险费率,或者依照法律或约定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加害人行使求偿权等。[26]

四、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的互动 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促动作用,但不能夸大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冲击。责任保险制度出现后,企业对特定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法而分散其加害责任,但责任保险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扩张究竟有何基础意义?有学者认为,无过失责任的发展是与责任保险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责任保险制度成功地减轻并分散了加害人的负担,为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27]责任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具有互动作用,责任保险提供了无过失责任制度之实际基础,而无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大,更促进责任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达。[28] 责任保险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扩张有促进作用,但并非民事责任制度扩张(如无过失责任的采用)的基础,责任保险的适用并不能必然推动民事责任制度的扩张(如扩大无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29]民事责任制度之所以进行扩张,完全是因为社会具有对损害提供救济的实际需要,而既存的民事责任制度不能满足损害赔偿的需求。责任保险只能在民事责任制度已经确立的基础上得以存在和发展。

“受害人遭受损害时,自认倒楣,不为请求;或为请求时,欠缺法律上周到的保障,而无法请求或获得实际效果。……责任保险,不仅发展缓慢,亦将不会被重视。

”[30]因此,“虽然在一些社会里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但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不可能撇开侵权行为法而单独适用责任保险合同。认定侵权责任之构成、确定实际损害的范围仍然需要借助侵权行为法,而保险合同不过在责任的最终分担(由保险公司负担)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31]特别是,当民事责任制度的扩张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时,保险公司会采取拒绝承保某种民事责任的立场,以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例如,本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美国的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环境(公害)责任,而且对环境(公害)责任的承保并没有附加限制;但是,随着环境污染诉讼的急剧增加以及立法例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各保险公司开始限制承保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损害,以至于在所有的公众责任保险单中约定全面的环境污染责任除外条款,发展到七十年代末期,美国仅有两家保险公司继续承保环境责任风险。

[32] 民事责任的核心为损害赔偿,民事赔偿的基础为过错责任。但是,随着工业化生产和新发明、新技术的应用,以过错责任解决民事赔偿不能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时,立法者和法院开始采用过错推定,对受害人提供赔偿救济。

当过错推定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时,无过错责任相继发生。民事责任制度的逐步扩张,目的无不在于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但是,民事责任在解决赔偿问题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

(1)加害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

(2)加害人恶意拒绝赔偿而隐匿财产,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

(3)赔偿的主体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为社会的个体,赔偿能力有限;对于巨额赔偿,难以承受,若为承受,加害人的生存基础将发生巨大变化,以至于影响加害人的生存,并影响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尽管已经有所扩张,但其不可能在所有的场合都能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其主要的障碍在于侵权法不能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切实的赔偿金支付:当致害人没有支付能力或其恶意拒绝支付赔偿,受害人不能取得赔偿,且受害人还须承担进行索赔诉讼的费用风险;现代工业生产和发明的利用,所造成的损害数额极为巨大,例如因为核能的利用造成的损害,加害人往往难以承受巨额赔偿。

[33]对于上述民事责任制度所不能解决的赔偿问题,责任保险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弥补民事赔偿的机能之不足。“社会已前进到了保险被普遍利用的一个发展阶段。

保险应当被作为一个妥当的手段,以之解决先前通过扩张侵权责任的方式所希望解决的问题。”[34] 需要说明的是,责任保险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但是,责任保险不可能替代民事责任制度,对受害人提供全面、有效的赔偿。 首先,责任保险的赔偿不能够取代侵权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给付仅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加害人对其造成的受害人的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害,应当自行承担填补损害的责任。

在责任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不可能承担起填补加害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而且,保险公司因为民事责任的急剧扩张而面临巨额赔偿的压力,会采取限制责任范围的有效步骤,以降低自己的风险。

例如,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为营业而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但随着环境事故的增加、具有溯及效力的严格责任(retrospective strict liability)的采用,因环境责任而索赔的事件大量增加,公众责任保险开始限制其承保范围,逐步将环境责任作为除外责任加以约定。[35] 再者,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存在为基础,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未能依照民事责任制度确立的归责原则加以确定,依照民事责任制度,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不应当负担受害人的损失。

责任保险的任何变化,以民事责任制度本身的变化为基础,而且落后于民事责任制度的变化;若民事责任制度本身不发生变化,责任保险对民事责任制度的变化将不产生影响。 最后,责任保险对民事责任所具有的道德评价与对不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并不构成实质的消弱。

被保险人若依赖于保险人的赔偿,其在法律上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道德上对受害人承担填补损害的永久责任;对其故意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填补的责任而需要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对超出保险金额的损害,被保险人亦须自行承担。而且,对于民事责任制度扩张后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会依照其经营需要而将之作为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对待,以至于通过另收保险费而开展专门的责任保险业务,这样,被保险人有多付出保险费的负担。

例如,环境(公害)责任起初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但现今被保险人必须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分散其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否则,被保险人应当自己承担环境赔偿责任。总之,民事责任制度仍然以其规范机能发挥着其应有的道德评价和对不法行为的惩戒作用。

Policyholders Protection Board v. Official Receiver, [1976] 1 W.L.R.452. Marc A. Franklin, Injuries and Remedie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Tort Law and Alternatives, 2nd ed., The Foundation Press, 1979, p.708. W.I.B. Enright, 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 Sweet & Maxwell, 1996, p.77. 参见苏文斌:《意外保险》,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96页。 Lancashire Ins. Co.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1889] 1 Q.B.358. Jay F. Christ, Fundamental Business Law, American Technology Society, 1944, p.276. John G. Flemi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orts, Clarendon Press•Oxford, 1968, p.9. Se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 XI, Torts, 1983, pp.5-6.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 XI, Torts, 1983, p.5. 责任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因为故意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责任保险确实具有满足受害人的赔偿利益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若结合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而将之作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之有效手段,不失为一种可行的简单方法,因故意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亦可纳入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See Jan Hellner, Tort Liabili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1962, Volume 6, p.161.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12]John G. Flemi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orts, Clarendon Press•Oxford, 1968, p.16. [13]关于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祥见后述之“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14]Marc A. Franklin, Injuries and Remedie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Tort Law and Alternatives, 2nd ed., The Foundation Press, 1979, p.740. [15]吴荣清:《财产保险概要》,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25页。 [16]王泽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的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

[17]Kenneth Cannar, Essential Cases in Insurance Law, Woodhead-Faulkner, 1985, p.98. [18]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9]转引自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38页。

[20]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38页。 [2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22]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40页。 [23]Ivar Strahl, Tort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1959, Volume 3, p.212. [24]Ivar Strahl, Tort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1959, Volume 3, pp.212-213. [25]Robert E. Keeton & Jeffery O’Connell, Basic Protection - A Proposal for Improving Automobile Claims Systems, Harvard Law Review, Vol.78, 1964, p.340. [26]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2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5页。 [28]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1968年版,第8页。

[29]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并不发达,但无过失责任的适用在世界范围内却是领先的。责任保险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方面,仍然远远滞后于我国的民事责任制度。

[30]吴荣清:《财产保险概要》,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23页。 [3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32]Nick Lockett,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Liability, Cameron May, 1996, pp.74-75. [33]See Ivar Strahl, Tort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1959, Volume 3, p.210. [34]Ivar Strahl, Tort Liability and Insurance,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1959, Volume 3, p.213. [35]Nick Lockett,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Liability, Cameron May, 1996, pp.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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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9
在我国,对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规则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着较大分歧。鉴于此,本文试图准确解释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并阐释其分配规则。 一、理解民事举证责任 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既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原则的诉讼制度的必然内......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形态简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历史考察,以逻辑划分的手段提出了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形态,即动态与静态、裁量与法定、经验与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构建深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研究。 ......
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 内容提要: 为了强化董事责任,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确立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而我国立法上并未规定此项制度,这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未来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在责任的......
个人合伙的特征及其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6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
误导的民事责任宜定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误导的民事责任宜定违约责任 误导的民事责任宜定违约责任 误导的民事责任宜定违约责任 误导,即期货经纪商在期货交易中向客户(交易者)提供使之误解为确有盈利的断定性判断或信息而引诱其委托的......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环境民事责任体制(Environmental liability regime)与环境行政责任体制、环境刑事责任体制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体制,其中环境民事责任体制是最基础、最重要也是迄今最薄弱的体制。研究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概念、特征、范围和历史......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国际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发展概况 1. 关于民事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 目前已经签订一系列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专门的国际条约。例如,在核能方面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有:1960年关于核能领域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巴黎公约,被1964......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条件和方式 健全的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全面效果有赖于相关条件和保障体系。 (一)促进司法诉讼[31]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与传统损害相反)的效力取决于行政和司法当局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以及公众可以提起......
保险学论文: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15-12-18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它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责任保险,它具有强制性。受害第三人指的是受到被保险机动车的侵害后,有权利对......
论缔约过错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4
一、缔约过错责任的概念 (一)定义 在传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原理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侵权、违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行为。在合同责任中,也是单独规定和研究违约责任,对于契约无效或者根本不成立,似乎无由归责。1861年,......
论专利侵权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内容提要: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规则原则、构成要件等,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责任。以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目录:......
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1
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大致有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由是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出的。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耶林在该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0
四、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与因素 一般认为,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有二,即举证的难易和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宗旨。 笔者认为,与举证责任“正置”是法律基本价值作用的结果不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与补充规则,......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8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
从个案看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依法办事,足额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公司法......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4
内容提要:文章针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展开全面研究,并兼论举证责任“正置”,以立足二者的对立关系追求论述的清晰透彻。文章首先对主张这一长期未受到应有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明确了主张与举证责任的......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的再思考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传统的以行为能力为前提,识别能力为核心的民事责任能力理论与民法的诸多制度和理论产生了冲突和矛盾。现代侵权法的发展为我们重新定位民事责任能力的地位创造了条件。民事责任能力属于权利能力的结论既合乎理论,又切合实际。以识别......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探析
发布时间:2023-06-10
摘 要 在证券法律的责任体制里,民事类型的证券责任处于系统的核心地位,自然就是证券法律管理体制的重中之重。要保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和运行效率还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要确保民事证券责任的落实。民事证券责任是证券司法规范的最后......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1
内容提要婚姻使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一个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双方当事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夫或妻合法权利,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 四、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条件和方式 健全的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全面效果有赖于相关条件和保障体系。 (一)促......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
发布时间:2022-08-27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上) 环境民事责任体制(Environmental liability regime)与环境行政责任体制、环境刑事责任体制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22-12-21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负担 摘 要: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将二者罗列在一个“举证责任”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2
—兼谈法院裁判方法论问题论文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结合实践,阐明了现代证明责任概念的本质,指出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区别;在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错误与缺憾之后,从裁判方法论的角度出发......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
发布时间:2023-06-09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中) (三)国际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发展概况 1. 关于民事责任和赔偿的国际公约 2. 《罗加诺公约》所建立的环境责任制......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上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 自我责任 程序保障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责任主要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下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当事人 自我责任 程序保障 内容提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其诉讼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自我责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的程序法原理。自我责任主要通过为当事人设定行为......
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与风险分担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论文摘要】 医疗侵权诉讼的许多问题突出反映在证明责任分配之中。通过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将私法与社会保障法相衔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讨论,勾绘出了一个客观评判医疗侵权,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的理论框架。最高人......
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自然人民事责任人能力作为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理论界以此并没有达成共识目前的研究多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界定,难说妥当本文认为应从中国实在法出发,将民事责任能力限定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论文关键词:......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 言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掀起了一场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工作日程,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使审判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上发挥更大......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05
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日益分离成两个独立的群体,各司其职,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壮大作出贡献。作为直接管理者,公司高管运用手中权力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相较于公司其他人员,也屡见不鲜。不少公司高管,正是利用其......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09
关键词: 举证责任的分配;盖然性说;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对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多种学说。我国民事诉讼......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占支配地位的组织形式,其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其独立的法人人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以其出资额度对公......
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代理人说 特殊侵权 主观过错 特殊情形 内容提要: 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侵权等行为时应该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该责任性质宜采特殊侵权行为说,要求经理具有主观过错。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拖欠职工退休金以......
论危险源不当存在损害责任的归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危险源不当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因责任构成(义务要求)和因果关系多重性而纷繁复杂。困扰司法实务的一个突出难题就是归责问题。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侵权归责、违约归责和其他损害赔偿归责的集合和抽象的表现形式。......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责任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5 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单项选择题第22题的题目是:“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浅析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
发布时间:2015-07-2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常见、频发。工伤事故的救济方法已由最初的一元化向现在的多元化发展,呈现出工伤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格局。因此,在实践中多元化的救助机制之间的冲突是在所难免的。 一、工伤赔偿责任与民......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反垄断法;经营者;企业高管;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指出除了经营者外,经营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经营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也须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企业高管承担垄断......
论刑事责任年龄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论文摘要一、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06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雇佣人的民事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雇佣人应当承......
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 要]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
谈吊销企业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02
谈吊销企业的民事责任 谈吊销企业的民事责任 谈吊销企业的民事责任 一个依法成立并正常运行的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中看来并无处理上的难度,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正常处理就......
浅谈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论文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论文摘要: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很少有人去注意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差别,在一般教科书中,往往认为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又名证明责任。5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名称的差别,源于历史上移译过程中产生的讹。6 但是正是这种讹,不仅帮助我们认识到在民......
浅论我国的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3-07-22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也早已与银行业、证灰狄黄鸪晌我国金融的三大支柱。其中,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重要分支,是责任......
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关系
发布时间:2022-10-24
法律通过规范社会个体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法律便是经济法与民商法,其二者在经济发展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立法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对法律主体的区分是通过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考量的,对处于不同地位的主体权利与义务都加以规制,以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从宏观上调整社会经济建行发展,避免寡头的出现,保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相对较弱的群体。而民商法主要是对平等.........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关于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思考 关于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思考 关于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思考 一、关于民事责任新体系思考的根据 前苏联民法学说的启示与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 ......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初探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特殊责任制度,我国早期民事立法及新合同法对此也作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理论争议较大,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践产生了一些歧异。本文拟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一 从一部侵权赔偿责任的书谈起 张新宝教授翻译的德国冯•巴尔所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①一书,是了解与研究外国这一领域法学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好书。其作者是西欧侵权法的权威之一;其译者,则是中国侵权法领域的权威之一。......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发布时间:2023-02-12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一、民事责任的立法例及其发展--责任与债从融合到分离 《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页629。) ......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 内容提要:传统观点认为只有部分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冲突。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考虑自然......
论董事责任(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4 董事责任形态之四:宣告违法合同无效 宣告违法合同无效,一般是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和董事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情形。在董事与公司进行抵触利益交易的情形,若他与公司所订的合同已被公司董事会批准,则该合同已属合法有效的......
论董事责任(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4.2 董事责任豁免之二:公司章程约定 除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商事判断规则免除董事的责任外,美国的许多州也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限制或者免除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或者规定或通过其他文件规定或约定,当董事因其所做的决定而......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5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09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内容摘要] 本文从一个深受社会......
探析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适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7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近几年当中,这......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3] 当然,查找这类辞典,一是要找英文版,以避免被水平不高的中文版译者误导;二是要找最新版本。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在第六版之前,尚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门解释。过去我们有的只懂中文的教授在资料中找不到外国有关商标“反向假冒”的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另一方面是Infringement问题。这一术语,才真正应译成“侵权”。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之类绝对权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侵害。这种侵害的行为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但远远不限于)损害赔......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法、德这两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基本相同的。许多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与这两条是“相同”或“近似......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我国刑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除专利侵权外),情节严重的,均须负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情节严重”,绝不仅仅是说“损害赔偿责任”越大、赔偿数额越高的,越要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像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发生了......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们的一部分民法研究者及一部分侵权法教科书,将仅仅可以戴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狭义侵权责任或Tort责任)上的小帽子———“侵权构成四要件”,硬要戴到侵权责任(即广义侵权责任或Infringe ment责任)上去,已经给正常的司......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法院在侵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如果不先声明“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是绝不敢接下来判其停止侵害的。即使那事实上明明白白是侵害,判决书中至多敢讲“不法侵害”,绝不敢确认这种“不法侵害”实质上就是“侵权”。这几乎近似......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7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
试论水污染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3-05-12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恶劣的影响。最近发生的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影响至今仍未消除。为了分散、分摊企业水污染赔偿责任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水污染侵权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1
关键词: 事实推定 证明责任 证据法 内容提要: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5-02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试析侵害物权的民事责任 科 论文摘要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涵
发布时间:2023-02-09
摘 要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为了胜诉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法官为了裁判而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活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而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内涵进行研究,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证明标准 证明失败 证......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2
内容论文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
论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1)
发布时间:2023-03-20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我们的“侵权法”在基础理论上,将Infringement的责任与Tort的责任混淆为一,将确实适用于Tort的“过错”前提套在了全部Infringement上面,我国相应的诉讼中缺少了“协助侵权”概念(Contribut......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本文以国外公司法理为依据,认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包括董事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董事违反特定情况......
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5
论文摘要:在现实社会活动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
刑事责任年龄界定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确定从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法立法中的极为重要的问题。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关于这个问题均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据这一情况,本文从古今中外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现行刑......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发布时间:2013-12-19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掀起了一场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上)
发布时间:2023-03-05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上)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上)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上) 内容提要:文章针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展开全面研究,并兼论举证责任“正......
论我国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我国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 论我国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 论我国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 [内容摘要]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上一项重要责任制度。是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
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论述
发布时间:2023-03-14
【摘 要】虚假广告日益增多,这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还破坏了正常运行的市场经济。由于我国关于虚假广告代言人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并不健全,消费者的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在当今的社会形势下,虚假广告并未得到控......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下)
发布时间:2022-08-29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下)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下)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研究(下) 四、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与因素 一般认为,制约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有二,即举证的难易和是否有利于实现......
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侵权行为所致。然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因而,在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国家承担责任,国家责任与公务员责任有何关系等问题值得探讨。在许多国家,由于存......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