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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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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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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 「提要」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态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将制定的物权法应选取怎样的结构原则呢?论文通过详细、深入的探讨得出了如下结论:因物权具有绝对性,故应以物权的绝对性为结构原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应排斥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

一、引言

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离不开人们对于财产的直接支配,也就是离不开物权法的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如此。急社会实际生活之所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八五”立法规划,今年开始草拟。制定一部优秀的物权法需要完成许多工作,确定合理的物权法体系结构为其中之一。物权法体系结构以物权法结构原则为其支柱,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体系结构的态样,结构原则不同,体系结构即有差异。例如,在物权的种类上,物权法若取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类型体系就是确定的和相对封闭的;若采物权放任主义,物权的类型体系就是变动的和开放的,物权类型随时因当事人的自由创设而增加。再如,在物权的客体方面,物权法若采客体特定主义,每个物上就只存在一个物权,或存在二个以上性质相容的物权,后者场合以位序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如此,“使法律关系明确,便以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

(1)]反之,物权法若不要求物权客体特定,就会使同一物之上层层叠设物权,公示困难,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不易具体落实,物权自由大打折扣,物权人之间的关系随之复杂,第三人了解不易。还如,在物权变动方面,物权法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不但导致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不同,而且使得整个民法的体系结构呈现出差异。

正因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因而欲科学地制定我国物权法,就不得不考察研讨物权法的结构原则,以合理确定我国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最终建成辉煌壮丽的物权法殿堂。

二、我国物权法与物权法定主义

制定我国物权法,必然遇到应该确认哪些物权类型的问题。从原则的角度着眼,便是物权法定主义或者是放任主义。罗马法采取前者,法国、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加以继受,认为除民法或其他特别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民法学说认为这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和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2)]由于我国民法承认物权的绝对性,奉行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原则,加上亦有整理物权类型的必要,因此,自然应该确认物权法定主义,而不是放任主义。尽管我国现行民法尚无明文规定物权法定主义,但民法学者无不赞成这一原则。可以断言,我国物权法确认物权法定主义当不成问题。有疑问的是,应如何界定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怎样认识习惯创设物权?法律行为创设“物权”应如何评价?我国物权的类型体系应如何构建?

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说认为,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系指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命令不包括在内。“盖因物权有关人之权利义务者甚大,许以命令创设,殊不适宜”。[

(3)]这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全面。在我国物权法上,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应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而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不包括国务院各个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不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不包括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规章。之所以如此界定,理由有三:第一,从我国现行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看,包括民事法律在内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均无权制定法律,更不必说是基本法律。关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属于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能降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调整。第二,从法律效力的位阶关系上看,上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优先于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下位阶法律规范同上位阶法律规范相抵触者无效。上位阶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的,下位阶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能超越其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发布的行政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若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就超出了权限范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应该无效。第三,从价值判断来看,物权对一般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极大,法律在设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时,必须缜密考虑,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因受立法者的视野范围、利益牵制、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相对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能够合理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周到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则易有疏漏。就这点而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也应由法律规定,而不宜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创设。

既然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仅指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等,既然物权法定主义的目的在于限制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那么它也就不包括习惯在内。

但是,若绝对贯彻这种含义的物权法定主义,有时会将实际上普遍存在的但法无明文的物权类型视为非法。这既难以被人们所接受,又不利于社会程序的稳定。尤其是自建国始直至实行改革开放这一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制定的法律非常有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欠缺典权等规范,但是典权早已被习惯所承认,随之又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认可。在此场合,就不宜再固守物权法定主义所言之“法”非成文法不可的观念。其实,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习惯创设物权,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符合经济关系法律化的过程。关于这一点,下述观点颇有见地:“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之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同时旧习惯之物权,虽因不合现行法之规定,而被抹煞,但行之自若者,亦非无有,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将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视若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以掩耳盗铃之讥。”[

(4)]物权法定主义反对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因而不允许当事人以法律行为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例如,不允许在他人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不允许当事人以法律行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例如,不允许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但是,民事主体在实际中却有设定“物权”的需要。对此需要,可由债权行为而获得满足。例如,承包经营权由承包合同设置,在我国《民法通则》未将其作为物权加以规范时,按物权法定主义衡量,它虽不发生物权效力,却可以产生债的效力,即基于承包合同,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交付承包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承包物,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还有住房有限产权,基于标准价购房合同而产生。迄今为止,只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地方规章对此有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尚未规范。按照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衡量,住房有限产权亦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只能有债权的性质。

应该看到,这样解决问题具有不圆满性,作权宜之计尚可理解,长久如此则不能尽如人意。因为第一,债权毕竟只有相对性,而无对世的效力,在我国现行法尚未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背景下,仅承认承包经营权、住房有限产权等为债权,难以有效地抵御第三人的不法侵害。第二,债权仅具有请求力、保持力、执行力、处分权能等,而无支配力。将承包经营权、住房有限产权视为债权,仅仅着眼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售房人与购房人之间的相对关系,却忽视了承包物交由承包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忽略了住房登记于购房人名下,由购房人占有、使用、收益及至处分这种主体对标的物的支配关系,即实质上的物权关系。对承包经营权、住房有限产权等所具有的物权之实,法律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违反事理,不能谓之为善法。只有当法律将具有物权之实,却以债权形式表现出来的承包经营权、住房有限产权等,除去债权形式,还其物权的本来面目,使经济关系的本质要求与法律的最佳保护真正统一起来之时,才算较为圆满地解决了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赋予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后,情况大为改观,即为明证。

但应明确:第一,法律行为创设的事实上的“物权”转化为合法有效的物权,其进程应尽量缩短,亦即物权立法应及时进行。住房有限产权至今尚未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所规范,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缺乏强有力的保障。第二,法律行为设定的“物权”在社会上比较普遍化以后,形成习惯时,只要有适当的公示方法,即应承认此类物权。第三,我国法学理论认为,党的政策是立法的指导依据,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定型化和法律化。“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或者要有不与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具体依据。”[

(5)]就是说,当法律行为设定的“物权”已被党的政策所肯定时,亦可成为有效的物权。承包经营权就是以法律行为创设之后又被中共中央文件所肯定,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在实践中获得保护的。

物权法定!我国法律规定了哪些物权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抵押权和留置权。我国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或认可了宅基地使用权和典权。这种物权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应予改进的地方:其一,物权的种类尚不完整,例如,地役权就尚付阙如。其二,物权配置欠缺严密的衔接和配合,有些类型的物权在适用范围上界限不清。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区分?就难以准确回答。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后者与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就有交叉。其三,我国新创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法律效力残缺不全,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均未规定完整。其四,借鉴采用的传统物权,如抵押权、典权,其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如何取舍缺乏明确规定。其五,从法律规范目的看,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属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可从其语义上分析,它应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租赁。使用土地使用权这个概念,需将它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租赁诸概念相区别时,难以简洁地表述。其六,国有企业经营权已不能满足国有企业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的全部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用财产权取代了经营权,许多学者解释说,此处之财产权实际上就是法人所有权。笔者赞同法人所有权说。其七,抵押权与质权不分,致使两者在成立要件、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差别方面或多或少地模糊了,人们在表述时也颇费笔墨。

鉴于上述,笔者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时应重新整理物权类型,并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构相对开放的物权体系。据此要求,该物权法应规定如下物权类型:

(一)所有权。它包括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权。前者从主体角度着眼,应包括国家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从限制性角度看应包括住房有限产权,此外还有集专有权、共有权和社员权为一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二)地上权。它包括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三)农用权(承包经营权)。农用权,亦可沿用我国现行法所称之承包经营权,系指农用权人(承包人)以耕作、牧畜或经营其他农业商品项目为目的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之权。农用权包括我国现行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部。农用权与地上权主要在目的上加以区别。

(四)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以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之所以要增设该物权,是因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相邻关系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能尽如人意地满足实际需要。相邻关系“乃法律上当然而生之最小限度的利用之调节,仍未出所有权之范围,而地役权乃超越此最小限度外之一种更宽泛的调节,亦即依当事人之约定,而存于所有权之外一种从属性的物权,对于相邻关系之规定,常具有弥补其不足之功能。”[

(6)]土地使用权租赁排斥了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使用权的利用,不如地役权能使双方当事人都可利用土地,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租赁替代不了地役权。

(五)典权(内容略)

(六)采矿权、水权、渔业权。这三种物权由特别法加以详细规定。其中采矿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矿产资源享有占有、开采和收益之权。水权是指全民所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对地面水、地下水占有、使用和收益之权。渔业权是安置渔业权、区划渔业权、专用渔业权的总称。

(七)抵押权。它包括约定抵押、法定抵押、权利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证券抵押及至所有人抵押。

(八)质权。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九)留置权(内容略)

(十)优先权。优先权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特殊债权之人可从债务人的总财产、特定动产、特定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权、共有场合的优先购买权等均属此类。

(十一)占有。占有是对物的管领、控制。占有虽为一种事实状态,但应有一定法律效果。如推定权利、善意取得、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善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等。

总之,物权需要法定,以保护交易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呼唤着符合其需要的新型物权出现时,又应对法律行为设立的“物权”在普遍化,甚至形成习惯时,予以适时的法律承认,以满足实际生活的需要。这决定了物权类型体系的稳定性不能是绝对的,应有开放性的一面,依据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容纳新型物权。

三、我国物权法与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一权主义,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物权法所承认的结构原则,我国物权法也应如此。理由如下:其一,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又达不成共识,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违反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其二,从交易安全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使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

(7)]。其三,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多权,无法明确划分每一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而采取一物一权主义则能克服这一缺点。

作为物权的客体,物必须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这既是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需要,也是物权公示的需要。但是,这种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与其说是物理上的,莫不如说是社会的一般观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就是说,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固然为特定性和独立性之物,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即使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在交易上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之物,法律即可加以确认,允许它成为物权客体。例如,一望无垠的土地似应为一独立之物,某一部分在物理上似无特定性和独立性可言,但在法律上将其划分为若干部分,通过登记的方法确定其坐落位置、四至范围,即可成为交易上的对象,具有了交易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亦可成为物权客体。再如,一栋楼房在物理上本为一物,但在法律上将其区分,形成数个可独立使用的部分,亦即可独立使用的空间,并通过登记而公示于众,每个被区分的空间均可成为独立的交易物,成为法律上的特定物、独立物,即可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作为物体的客体,物的典型形态为单一物和合成物,集合物一般不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因它系由数个独立之物集合而成,物权仅可以存在于各个独立物之上。但是,当集合物在交易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时,法律仍可将它视为一个物,于其上设立一个物权。如以一个公司的全部财产设定一个财团抵押权,就是著例。

在建房屋似乎算不上独立之物,但当它能遮风挡雨,具有独立的经济使用目的、经济价值,在交易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时,即可成为物权并且为不动产物权的客体。如果在建房屋不具有上述独立性,就只能成为动产物权的客体。

物的成分有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之别。当物的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性质不能分离时,该部分就为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栋梁、土地的石墙,即属此类。重要成分事关物的经济价值,与物不能分离,所以,不能视为独立之物,不能单独为物权的客体。至于非重要成分,与物分离无碍大局,可以单独成为物权客体。

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与原物结合为一个物,无特定性和独立性,不能单独成为物权客体。如果天然孳息已经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之物时,可以作为物权客体。

四、我国物权法与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本质在于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据此当然发生优先效力。因而,我国物权法必须承认物权的优先效力这一结构原则。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所以优先于债以,在于“物权系属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而债权非有债务人之行为介入,则不能直接支配其物,二者性质上有此不同,故物权有优先效力也。”[

(8)]物权优先于债权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所有权与债权冲突时,前者优先于后者获得实现。这多发生于一物数卖场合,先获得买卖物所有权者可对抗其他债权人。

(二)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前者优先于后者。例如,甲借某地给乙无偿使用,其后甲将该地设土地使用权于丙,丙可主张乙返还土地使用权,乙的借用权终止。

(三)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前者的效力优先。上述原则的例外,是租赁权的物权化,先成立的租赁权优先于物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不相容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因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有数个同一内容的物权并存其上,所以除善意取得等情况外,先发生者具有优先性,或者说先发生的物权排斥后设定的“物权”。但由于地上权(包括现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用权(包括现行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部)以地表及一定的上空为客体,采矿权以地下矿藏为标的物,因此地上权、农用权可以与采矿权同时并存。

五、我国物权法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系德国法系确立的物权法结构原则,独具特色。近几年,我国有些学者也主张我国物权法应承继这一原则。这种主张有无道理呢?需加以探讨。

所谓物权行为,是指当事人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行为概念及制度的产生,使得每一项买卖或财产转移交易均由三项独立的法律行为组成:一为债权行为(买卖契约),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三为转移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这就产生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按照德国法系的理论,债权行为的效力仅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产生债权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要发生这一效果尚需物权行为。这种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在观念上截然分开,赋予两者以完全独立意义的原则即为物权行为独立性原则。物权行为多以履行基于债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履行债务为物权行为的原因,而债务的存在系取决于债权行为是否有效成立,所以债权行为便成了物权行为的原因行为。将该原因或原因行为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不以原因或原因行为的欠缺或不存在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11)]

上述制度自诞生以来,一直受到强烈的批评,奉行这种理论的立法后来也在极力限制其适用范围,甚至主张取消它。因为它一不符合生活常情,把一个交易行为割裂为一个债权行为,二个物权行为;二是依此制度,买卖合同即使不成立或无效,物权行为仍不受其影响,买方仍取得所有权,卖方仅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地位由物权人降为普通债权人,对其利益的保护不周到;三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确有必要,但在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上,它便失去存在的必要。[

(12)]我国学者也指出:“那种认为我国民法有独立物权行为的观点,不符合现行立法规定精神,且与法律发展潮流相悖,是不足取的。”[

(13)]“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公平后果根源于这一原则对物权行为独立效力性的一般确认,这一原则并非单纯基于法制实践的要求而设置,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论抽象的产物。因此,与其对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加以限制解释和修补,不若舍弃这一理论原则,以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为基础重新协调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14)]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表明我国现行法承认了物权行为制度。其实,“物权行为就其固有意义言,仅指当事人欲使发生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15)],并不包括登记或交付在内。从各国立法例看,以登记、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的立法及理论,不一定就是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例如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州法和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也采形式主义,但其所属之范畴与德国者并不一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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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摘 要]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物权对社会......
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3
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摘 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总体精神,当今世界各国均采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一物......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 [摘 要]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现代的社会,法律对物的保护已逐步由......
论物权法定原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22
19世纪末期以戴雪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对行政法怀有一种“近乎顽固”的偏见,认为行政法与英国的法治、普通法和宪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来日益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戴雪等人的观点显然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误解,行政法在英国的存在已经基本上为英国......
毕业论文的结构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顺理成章,依理定形 一般来说,文章采用的基本推理形式,决定着文章的内在结构形式。例如,一篇文章主要是想探讨某一事物产生的原因,反映在结构上,必然有因果关系的两个部分。或者由结果推断原因,或者由原因推断结果,缺一不可......
一物一权原则质疑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为物权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物权性质的确认,是坚持一物一权原则,还是改采物权绝对原则,抑或将其分解为多项原则,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对一物一权主义的多种阐释进行分析后认为,......
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摘 要 公有权即国家和集体所有权,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权的物权法构建是我国物权立法或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体制结构性难点。国家所有权物权法构建的基本问题,是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及其与国有财产占有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问......
再论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9
「摘 要」 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通过对“优越论”观点的冷静分析发现,这两者制度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定位。在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行......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3-02-12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摘 要」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我国学者存在争......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物权立法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一、优先权制度概观 (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发布时间:2022-08-30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摘 要]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种物权变动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与意思主义相对的,本文......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3-02-06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摘 要]本文从让与担保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谈起,从罗马市民法的Fiducia、日尔曼法的Treuha......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发布时间:2022-11-17
2014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
论物权法定原则(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3、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规定是:第4条: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或者其它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不能传神地表达出物权法定的思想。对一些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很不明确。 四、......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
透析《物权法》第5条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内容提要:与债权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对,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此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物权法》第5条亦规定了该项原则。盖凡法律之原则,皆具高度抽象性及概括性,故为适用则有必要对其具体事项加以细化。本文对物......
选题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2-10-22
要能够正确而恰当地选题,首先要明确选题的原则,明确了选题原则,就能比较容易地选定一个既有一定学术价值,又符合自己志趣,适合个人研究能力,因而较有成功把握的题目。一般来说,选择毕业论文题目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一、理论联系实......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法律与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定要遵循经济规律。经济分析法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研究方法。高层建筑物与构筑物是现代城市的一大特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也随之而来。有侵权就有救济。然而,在救济中采取何种归责原......
物权的配置与效率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7
提要: 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配置物权所应达到的一个目的。在物权的成立要件、变动模式、效力范围、救济方式,物权的形式,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权的让与性,程序与实体的协调等方面,效率原则都要发挥作用。 关键词: 效率 物权......
略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6-09-13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教育应该是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原则是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会合点。宪法的原则也......
历史微故事的选取原则以及在初中历史课堂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3-01-22
历史课最大的特点就是枯燥乏味,难以提高学生对学习历史的积极性,如何解决问题一直是困扰业界探讨的话题,如何吸引学生的兴趣,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历史知识,对于教师来说,如何打破困境,让课堂氛围活跃起来一直是一大难点,历史微故......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的类型之一,研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务,特别是研究掌握这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与著......
物权公示原则的多重视角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公示原则的多重视角 物权公示原则的多重视角 物权公示原则的多重视角 物权公示对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对于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在大陆法系内部,关于物......
简析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3-03-12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经济摩擦不可避免,各国在本国利益的基础上普遍适用反倾销措施以应对别国的恶意倾销。为了完善反倾销法的价值口标,规避自身局限性,公共利益原则应运而生。虽然WTO的《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公......
浅谈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結構設計的目的、結構設計的四項基本原則。[關鍵字]剛柔相濟、多道防線、抓大放小、打通關節、建築結構。 結構的設計的目的是使建築物安全和能夠適應使用的要求。結構設計還要遵循結構設計的主要要求是結構安全可靠(節省資金也......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3-01-04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物权法体系构造之我见 [摘 要]科学的体系构造是一部科学的法律的重要保障。本文首先宏观地探讨了物权法体系构造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即从中国实际出发、......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05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与消灭。按照一般的理论,物权变动的意思需公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
中国物权法总则编之评析
发布时间:2022-10-27
中国物权法总则编之评析 中国物权法总则编之评析 中国物权法总则编之评析 [摘 要]今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本文以二审审议稿为蓝本,针对其总则编进行......
优先权制度应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中
发布时间:2013-12-19
优先权制度应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中 优先权制度应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中 优先权制度应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中 [摘 要]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上有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立法上关于优先权仅在一些特别法中有零......
我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2-12-09
我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 我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 我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 [摘 要]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两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用益物权制度中值得探讨......
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原则
发布时间:2022-11-27
简介: 城市道路绿化是一个城市的形象与特色,良好的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空间的延续,也是市区生态环境的良好保障,本文对不同等级的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做了一一阐述,对具体的道路提出了不同的绿化原则。关键字:植物配植 道路绿化 绿带......
我国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原则(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同时它指导着财务会计实务并受会计环境的影响。文章通过介绍财务会计目标的基本内涵和财务会计目标理论的两大学派,阐述了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定位现状,最后提出我国财务会计目标的构建......
尊敬人权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01
[论文关 键 词] 尊重人权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主权原则。[论文内容摘要] 在联合国的宪章和序言及相关的条款中尊重人权虽有多处提起,但未成为宪章基本原则的范围,同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理解存有争议,......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09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 本文简单回顾了物权法的由来以及其形成和发展的概况 ,从理论上对现代物权......
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 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 我国应制定以用益为中心的物权法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实,分析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发布时间:2023-07-22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摘 要]传统民法将所有权之外的权利统统“主观拟制”为无体物,从而导致了权利体系的混乱。并将......
浅论动产物权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发布时间:2023-02-12
一、问题之提出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8......
构建职业教育结构体系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2-11-12
" 摘要:职业教育结构体系是职业教育体系的主体。构建职业教育结构体系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要构建职业教育体系需正确把握一些基本原则。 关键词:职业教育 结构体系 基本原则 在职业教育发展壮大过程中,依......
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12
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 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 论物权公示与公信力原则 [摘 要]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发布时间:2022-07-21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内容提要】有利益之争,才有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生存的空间。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都是以这个简单的推导公式为逻辑起点演绎而来的。......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他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限制性物权,它与自物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了民法中完整的物权体系。......
选择焊条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7
同类钢材焊接 一、考虑因素为焊件物理、化学性能和化学成分选择原则: 1.根据等强度观点,选择满足母材力学性能的焊条,或结合母材力学性能的焊条,或强合母材的可焊性,改用非强度 而焊接性好的焊条,但考虑焊缝结构型式,以满足等强度等刚度要......
建构国家主权原则:一种文化路径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16
" 我国国际关系学界对主权问题的分析大多限于国家主权概念的历史、归属、性质、限制以及与人权的关系等方面,目前趋于一致的看法是国家主权受到愈来愈多的制约,传统的主权观念应予以灵活的变化。而系统地从学理,尤其是从一种形而上哲......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30
综上,我们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 ”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
毕业选题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07-18
要能够正确而恰当地选题,首先要明确选题的原则,明确了选题原则,就能比较容易地选定一个既有一定学术价值,又符合自己志趣,适合个人研究能力,因而较有成功把握的题目。一般来说,选择毕业论文题目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理论联系......
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所有权体系
发布时间:2023-07-24
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所有权体系 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所有权体系 论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的所有权体系 [摘 要]物权立法中,作为物权核心权利的所有权,其体系如何构建,学者们之间,以及与立法机关......
适用过错原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5
[摘要]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决定了国家赔偿的依据和标准,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过去一向是以单一的违法归则原则为主的,但目前的国际趋势却是以过错归则原则为主的。本文首先阐述过错归责原则在国际赔偿法中的定义及其作用。然后通......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取向-综合新能源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气候变化已成为2007年的一个热门话题,以全球变暖为特征的气候变化并非空穴来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最新评估报告表明,目前的地表平均温度比工业革命前上升了0.79度,而且在未来,还将呈加速态势......
论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发布时间:2023-03-27
论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论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论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内容提要]: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系民法的基石之一,他以自身的抽象性逻辑性而深受一些学者的......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 [摘 要]物权法的财产法性质和物权的支配性特征决定了应将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确立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3
[摘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实行市场经济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商品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是有着完备的商法。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商法才逐渐从民法和经济法中分立出来,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发布时间:2023-02-03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摘要: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问题,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
关于高校权力解构与分权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高校权力所具有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特点,决定了从单一维度无法准确解析权力构成与相互关系,只有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三维解构,才能揭示高校内部各种权力的内涵和界限。按照大学的职能要求和学科的发展特点,合理地确......
小议我国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07
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西方的法律体系,这一原则包含了各国及国际上处理契约在经济领域、法律和相应的商业实践中发生变更所应当遵守的一些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在各个国家广泛地适用,例如在美国,依照“商业不现实”理论,在德国,遵循“交......
浅谈我国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时间:2023-06-22
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西方的法律体系,这一原则包含了各国及国际上处理契约在经济领域、法律和相应的商业实践中发生变更所应当遵守的一些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在各个国家广泛地适用,例如在美国,依照商业不现实理论,在德国,遵循交易基础......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3-12-19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我国物权法中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摘 要]从罗马法以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与实践中就有居住权这一制度。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是用所有权......
浅谈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4
[摘 要]結構設計的目的、結構設計的四項基本原則。[關鍵字]剛柔相濟、多道防線、抓大放小、打通關節、建築結構。 結構的設計的目的是使建築物安全和能夠適應使用的要求。結構設計還要遵循結構設計的主要要求是結構安全可靠(節省資金也是......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应当规定法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07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例;法源;不得拒绝裁判;法律适用方法 作者简介:杨立新,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
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重点和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10
" 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重点和措施 1998年底,中央经过慎重分析,作出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判断。其主要标志,就是农产品供给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随后,为了解决进入新阶段......
从Grokster案看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2005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GM诉Grokster案中以9票对0票判决:撤销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维持联邦地区法院简易判决的判决,发回重审。 该判决做出以后,在国际上产生很大影响。本文拟从该案着手对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理......
我国的税制结构应与时俱进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的税制结构应与时俱进 我国的税制结构应与时俱进 我国的税制结构应与时俱进 税制结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不同税类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层次是同一税类内部和不同税类的各个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
高甲戏传统曲牌的结构原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3
高甲戏又叫戈甲戏、九角戏等,主要流行于闽南方言区和台湾省,现有传统剧目九百多个,音乐唱腔兼用“南曲”、“傀儡调”和民间小调。高甲戏传统曲牌大概有三百余首,多以一部曲式为主,常运用变奏手法展示不同的情绪。 高甲戏是闽南......
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
发布时间:2023-03-01
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 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 浅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存在 [摘 要]在物权法起草之际,关于物权基本原则可谓众说纷纭,但是物权公示公信作为我国物权法的一......
交易安全作为物权法重要原则的反价值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09
摘 要 本文旨在分析在物权法中以交易安全为目的设立制度,并不能实现其初衷。反而,以交易安全直接相关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上设立规范时,对于交易安全考量过于提前;商品交易对于交易人真正的价值非在于交易安全;强调交易安全,会有......
高层建筑结构中关于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选取和设计建议
发布时间:2023-06-11
摘要:文章阐述了高层建筑结构嵌固部位的基本概念,并以2010版新规范《抗规》及《高规》的要求及基本思想为出发点,介绍了在运用结构计算软件进行电算分析时,如何确定高层建筑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一些处理办法,尤其在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问题上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对与之相关的主要技术措施及实际工程应用作出一些设计建议。关键词:高层建筑结构;上部结构嵌固部位;设计建议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结构,在运用计算.........
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26
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我国物权法中不应规定间接占有制度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关于是否规定间接占有制度的争议,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评......
高层建筑结构嵌固端的选取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1-08
摘 要:高层建筑结构嵌固端的确定对结构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正确选取结构嵌固端并对其在结构布又和配筋构造方面给予一定的必要保障,是结构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对高层建筑结构嵌固端的选择进行了探讨,......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关于制定我国物权法的探讨 关于我国物权法的整体结构,我们认为应以传统物权法的体系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具体包括: 1.总则......
产权主体利益与资本结构选择
发布时间:2022-12-08
" 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是要素投入者之间签订的一组契约的连接,企业的资本结构是与企业相关的各产权主体之间交易的结果。由于交易的连续性和动态性,企业也是一个再谈判的过程,不同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不同,各产......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3-12-19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摘要]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物权法编......
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
发布时间:2023-03-24
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 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 论我国物权立法思想的错位 [摘 要]物权法作为私法之重要部分,应以权利为本位,张扬个人自治。为此传统物权立法思想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
尊敬人权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4
[论文关 键 词] 尊重人权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主权原则。 [论文内容摘要] 在联合国的宪章和序言及相关的条款中尊重人权虽有多处提起,但未成为宪章基本原则的范围,同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理解存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