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1-25 01:03:37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22-11-25 01:03:37     小编: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迄今为止,国内有关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算得上丰富,其中不少颇具启发性。然而,此类研究往往存在致命的缺陷,即或者没有找准厘清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争论的关键线索而流于就事论事的论证;或者未能顾及前提设定与分析结论之间的内在关联,致使所提见解顾此失彼而无法在逻辑上达到自洽。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性质,诸多问题相互纠结在一起,且往往具有逻辑上的呼应性。比如,倘若将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解读为基于法律追究的目的,则势必得出“逃逸”属于作为的结论。与此同时,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就可能会被认为涉嫌重复评价而不成立自首中的自动投案。反之,如果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所以加重处罚是为防止升高伤者的伤亡危险,则必定要主张从不救助的不作为的角度来理解“逃逸”。而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也因为与不逃逸并不重合而有成立自首中自动投案的余地。此外,若是认定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除救助伤者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附属目的(如保护事故现场或防止新的公共危险等),则没有提升伤者的伤亡危险的单纯逃逸也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而“逃逸致人死亡”除因不救助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之外,也将包括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他人死亡。相反,如果认为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仅在于救助伤者的法益,则没有提升伤者的伤亡危险的单纯逃逸便需排除在交通肇事“逃逸”之外,而“逃逸致人死亡”必定只能限于因不救助而导致伤者死亡的情形。要在一团乱麻中理出头绪,以使与逃逸相关的问题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至关重要的便是找到其中的关键线索。笔者认为,讨论交通肇事罪中与逃逸相关的问题最为重要的线索有两条:一是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或加重处罚根据);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涉及的行为结构。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犹如一条经线,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涉及的行为结构则犹如一条纬线。缺乏规范保护目的这条经线,对交通肇事罪中与逃逸相关的问题的解答便只能是支离破碎的;而没有对其行为结构的分析,逃逸问题的症结也无法被真正破解。鉴于学界对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问题已做过较为充分的研究,本文选择从行为结构人手加以展开。

一、交通肇事逃逸场合的行为结构

逃逸行为是否具有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特性?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基准进行分析,逃逸行为具有双重的特点,既服务于法定刑的升格又作为定罪的要件存在。从逻辑上讲,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意味着逃逸行为具有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能够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包容,故逃逸行为不具有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意义。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逃逸,则意味着逃逸行为虽不能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容纳,但可被评价为是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或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既然如此,逃逸行为自然也不具有相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独立性。对此本文持否定的态度。

首先,逃逸行为无法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所包容。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并因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旦事故酿成,危害结果出现,行为的性质即已确定,不可能因为行为人事后留在现场或逃逸而改变行为的定性。因而,逃逸行为不可能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包容。如同甲基于一般的伤害故意对乙实施伤害,但只造成轻微伤,对此,人们不可能声称如果甲在伤害行为完毕之后留在现场,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甲在伤害行为完毕之后逃逸,则前述导致轻微伤的行为就要按故意伤害罪进行定处。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是逃逸还是留在现场;可能只影响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成立,而不可能反过去影响乃至决定已经实施完毕的行为的定性。“当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因果关系已经形成,肇事是原因,伤害是结果。……如果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由伤害发展为死亡,那么,致死的原因是肇事行为加不救助的不作为行为,仍然不是逃跑行为。既然逃跑行为不是伤害或死亡结果的原因,它就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⑴

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包括逃逸致人死亡)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因基本犯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出现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在结果加重犯中必然只涉及一个犯罪行为(基本行为),而加重结果本身乃是由基本行为所造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如果未产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则因未出现加重结果而并无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余地。一旦出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则该结果显然不是由交通肇事的基本行为所导致,而是由新的独立的行为,即逃逸行为所造成。即使因逃逸致人死亡被认为是结果加重犯,那也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结果加重犯,而非交通肇事罪本身的结果加重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在肇事后故意不予救助,分明是在新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另一独立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不可能归入结果加重犯的范畴。刑法理论上不承认基本行为过失加重结果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类型,正是因为在基本行为过失的情况下,如果加重结果系故意所致,势必突破作为基本行为的过失行为的范围,而要求存在新的独立行为。而一旦加重结果乃是由独立于基本行为的另一行为所致,便绝无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可能。按照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原理,加重结果必须由基本行为造成,且必须是基本犯结果的加重,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⑵

再次,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从形式上看,现行刑法因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而加重其刑,似乎可以将逃逸行为视为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加重情节。然而,一般所谓的情节加重犯,其犯罪构成需以基本犯的犯罪构成为前提,二者具有罪质上的同一性,只不过在法益侵害的量上表现出差异,加重犯因加重或增加法益侵害而致使法定刑升格。这意味着并不是犯罪过程中的任何情节都是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只有属于基本犯罪状内容的情节加重才宜认定为情节加重犯。⑶就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而言,逃逸本身既不是交通肇事行为的情节,也不是其造成的结果。它本质上是不作为意义上的故意不救助,已然超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与后者在罪质上欠缺同一性。“凡超出其罪质的范围,则该情节构成其他犯罪。这时,应当解决的是犯罪的单复数问题,而不是情节加重犯的问题。”⑷是故,不能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

最后,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成立转化犯。有论者提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肇事者基于其先前的过失行为而有义务防止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当其故意不履行作为义务使结果加重时,可按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处理,只定一个故意罪。⑸这样的观点存在问题。人们对转化犯的理解虽不尽一致,但至少在一点上存在共识,即成立转化犯不仅要求是较轻犯罪向较重犯罪的转化,并按转化后的较重犯罪一罪处理,而且要求罪的转化必须存在法律的明确规定。毕竟,转化犯的概念是学者们对刑法的某种立法形式的理论概括,而并非对现实的犯罪形态的理论抽象。

⑹我国《刑法》第269条有关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及第238条第2款有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等,均应归入转化犯的范畴。这意味着如果刑法未就罪的转化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要求适用转化后的较重罪名,便不能成立转化犯。刑法中有关转化犯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原本应当适用较轻罪名或需作独立评价的两个行为,在立法上被拟制为一个较重犯罪来处理。拟制规定与注意规定的区别之处在于:“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⑺因而,论者所提及的前述情形不可能成立转化犯。按《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不是按后一行为定性,而是仍成立交通肇事罪,根本不存在罪的转化问题。前述情形实际上涉及的是普通的犯意转化问题。在犯意转化的情形中,如果转化之前的先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后行为,无法为后行为的犯罪构成所包容,则理应对两行为分别作出独立的评价,在二者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需实行数罪并罚,不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便没有得到充分评价。

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既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也不成立转化犯。从行为结构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交通肇事行为,二是逃逸行为。交通肇事行为是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犯。逃逸行为则涉及不作为。行为人因先前的肇事行为而处于保证人地位,对于事故的伤者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不履行救助义务,在规范上便有被评价为不作为犯罪的余地。由于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并不存在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余地,在行为复数的情况下,便应考虑成立犯罪复数。换言之,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如果先前的肇事行为本身已成立交通肇事罪,则肇事者必将成立实质的数罪。若非《刑法》第133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本来应当数罪并罚。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或结果加重犯的见解,根本上是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场合所涉及的行为个数作了错误的判断,没有看到逃逸行为具有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性质。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实质的数罪,并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只有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才有重复评价可言,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分明涉及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实进行分别的评价,何谈重复评价?况且,即使是存在论上的同一行为,也未必不能作出多次评价。比如,想象竞合犯诚然在存在论意义上只涉及一个行为,但鉴于其造成多个法益侵害且实现复数犯罪构成的事实,从罪刑公正的要求来看,即使作出实质数罪的评价,也未见得就不合理。⑻这是因为,所谓禁止重复评价并非绝对禁止对存在论上的同一行为或同一情节要素进行重复使用,其所针对的是对本质上反映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的同一行为或者同一情节要素的重复考量。⑼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形中,传统刑法理论基于一行为的前提而采取从一重罪处断规则,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存在缺陷,它“不但使得其他构成要件的法定刑,无由共同参与法律效果的决定,更因法律效果的吸收关系,使得反应实现复数规范的一行为,其可罚性之具体内容,变得格外模糊不清,连带也使得复数构成要件所共同决定的不法内涵,丧失其非价判断的意义。”⑽竞合论的根本目的是要对行为人的所有行为作出充分而不过度、不重复的评价,过度或重复评价固然应当禁止,评价不足同样有违竞合论的宗旨。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与理解

(一)“逃逸”的含义与成立条件

交通肇事罪的法条共有两处涉及“逃逸”概念的使用:一是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二是适用第三档法定刑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逃逸”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对两处的“逃逸”是否应作不同的解释?

对此,有学者提出,《刑法》第133条第二档与第三档分别规定的两个“逃逸”在性质和作用上并不相同,二者虽然文字相同,但含义却完全不同。第二档规定的“逃逸”,是没有致人死亡的逃逸,它专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档规定的“逃逸”是“致人死亡的”逃逸,其真实意思不是逃逸,而是“不救助被害人”。⑾此外,也有研究者虽声称应对两个“逃逸”作相同的解释,但实际上,根据其理论设定必将得出各处“逃逸”含义并不相同的结论。比如,在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问题上持“逃避法律追究”说,认为各处的逃逸均应理解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同时又认为,在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一个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并不存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救助义务的前提;适用第二个加重情节时则以存在要求行为人履行必要救助义务的前提。未进行及时的救助只是逃逸行为的衍生状态,因而,只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才是两个“逃逸”行为含义的连接点。⑿

冯亚东教授关于两个“逃逸”的界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为防止因诉讼上的证明困难而使“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被虚置,其一方面主张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的理解应保持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相一致,认为在此定式下才可能展开有意义成共识的分析;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因逃逸而致先前肇事的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在性质上基本等同于第二罪刑单位(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且在诉讼中难以证明,为保持三个量刑单位的逻辑递进关系,应当将其归入作为第二罪刑单位。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仅仅是指在逃逸过程中又致新的被害人死亡,由于是两次肇事,情节更恶劣于第二量刑单位,故应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⒀按此种见解,既然交通肇事后不救助导致伤者死亡的情形应归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则说明该处的“逃逸”指的是对先前交通肇事中的伤者不进行救助,因而提升了既有伤者的伤亡危险。相反,“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则无疑指的是逃跑的行为创造了新的公共危险,而致新的被害人死亡正是此种公共危险的现实化的结果。不难发现,冯教授实际上对两处“逃逸”的规范目的作了不同的界定,由此而使得两处“逃逸”在内容上完全相异,从而背离了其自身所设定的论证前提。

对交通肇事罪中的两个“逃逸”作不同解释,其合理性值得质疑。根据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对同一法律中相同的概念原则上应作相同的理解。在例外情形下,若需对相同概念作不同的解释,则理应提供足够有说服力的理由。然而,就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概念的解释而言,并不存在任何这样的理由或根据,这既是由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所决定,也是遵循常情常理与体系解释的必然结论。

首先,刑法不可能仅因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加重其刑。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后主动接受法律追究,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也是为什么自首的行为人能够在刑罚适用上得到优待的实质根据所在。况且,比交通肇事罪性质更为严重的其他犯罪,其行为人在犯罪之后逃逸都不成立加重情节,根据当然解释的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更没有理由对交通肇事中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加重处罚。立法者惩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显然不是基于对行为人事后逃避法律追究的态度的考虑,而是因为逃逸行为极可能进一步扩大既有的法益侵害范围或加剧其程度。

其次,只要承认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是对伤者的救助义务,则“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的解释之重心必定要落在不救助上。“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逃逸本身对死亡结果并无作用力,关键是肇事者的不救助。只有不救助才内在地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现实可能性,而逃逸行为并不必然具有这样的危险特性。比如,在肇事者将受伤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后逃逸的情形中,该逃逸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成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因此也无法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

再次,“避免条文虚设的解释困境”不足以成为对两处“逃逸”作不同解释的依据。应当承认,将因逃逸而致先前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归入交通肇事罪的第二罪刑单位,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仅限于因逃逸又致其他的被害人死亡,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因诉讼上的证明困难而导致“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被虚置。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是因交通肇事行为而死亡还是因肇事者的不及时救助而死亡,有时确实面临证明上的困难。然而,这样的证明困难显然是现有立法模式的预期结果。正如犯意方面的证明困难不足以否定犯意作为构成要件的地位一样,仅因证明困难而对两处“逃逸”的内容及其规范保护目的作不同的界定,并不合理。一则肇事者在逃逸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新的被害人死亡时,很难否认逃逸行为与新的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将此种结果也归责于肇事者,并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太过苛厉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则倘若认为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包含对新的公共危险的防止,会造成交通肇事罪与刑法中其他法条之间的不协调,出现违反体系解释原理的解释结论。在交通肇事既致人伤害又使危险物外漏而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按前述对规范目的的理解,即使爆炸行为导致多名被害人死亡,也只能评价为《刑法》第133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的结论不仅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将导致交通肇事罪与爆炸罪的法条不相协调。因为爆炸罪的法定刑远高于加重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爆炸罪不可能为加重的交通肇事罪所包容。

最后,对两个“逃逸”作不同解释会人为地增加混乱。这种混乱表现为:其一,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与“逃逸”含义之间在逻辑上的不相呼应。一方面认为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在于对伤者的救助,另一方面却又将不涉及救助的单纯逃逸情形也按“逃逸”来处理。其二,与自首的认定相冲突,使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变得异常复杂,并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比如,若是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理解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则行为人在肇事后留在现场履行义务、接受处理的行为便无法成立自首。这样的结论不仅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法益,亦不当地限制了自首制度的适用。⒁其三,使交通肇事罪的法益保护范围缺乏必要的限定,过于扩张“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范围。如学者所言,从刑法对“逃逸致死”的规定来看,在“逃逸”后马上规定“逃逸致死”,说明在对逃逸进行解释时,必须考虑“逃逸”与“逃逸致死”能否协调;如果认为“逃逸”包含对新的风险的防止,从而扩大保护法益的口子,会使对“逃逸致死”的判断发生混乱,比如将因交通肇事致危险物外溢,或者因“没有保护现场”而导致开车经过的司机因路面状况不良发生新的交通事故,造成其他人员死亡的情形,也视为“因逃逸致人死亡”。⒂

对交通肇事罪中的两个“逃逸”应作相同的解释。“逃逸”的核心内涵在于不救助,因不救助行为会升高伤者的伤亡风险,并由此加剧或扩大既有的法益侵害程度或范围,故“逃逸”本质上属于不作为的遗弃(对于为什么不应包含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下文会对此作出交待)。传统刑法理论认为遗弃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⒃或“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⒄相应地,遗弃罪被限定为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过,如此狭隘地理解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解释,论的立场看来并不具有合理性,这会导致不必要的处罚漏洞。鉴于遗弃罪在1997年刑法修正时已由原先的“妨害婚姻家庭罪”被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从社会连带主义的需要与严密刑法之网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作扩张的解释。这样的扩张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刑法》第261条所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完全可将一般的具有救助义务而不予救助的情形包含在内,而不至于突破“扶养”概念的外延。也正是基于此,当前有力的学说认为,遗弃罪的主体与对象不需要是同一家庭成员。就实施作为形式的移置行为而言,遗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就实施不作为形式的单纯不保护行为而言,只要是对他人的生命、身体负有扶助救助义务的人即可,而是否具有扶养义务,不能仅根据婚姻法等,而应根据不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与实践来确定。⒅

如果承认对遗弃罪的扩张解释有其合理性,则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便会因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其对因肇事行为而陷于危险状态的被害人不予救助的行为就有成立遗弃罪的余地。由于遗弃罪是一种针对生命与身体健康的危险犯,这意味着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之后,必须存在需待救助的伤者。如果没有这样的伤者,被害人在肇事者逃逸之前即已死亡或逃逸行为只是导致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便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当然,后一情形可能有成立《刑法》第133条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能。

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前述界定,有别于交通运输管理法对“逃逸”的认定。这是由二者的规范目的存在重大差异所致。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故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着眼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威胁或侵害,而交通运输管理法上的“逃逸”则意在便利对事故中各方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以有效地处理交通事故。因而,后者的“逃逸”在内涵与外延上均较前者宽泛。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基于此,即使肇事者是在救助伤者后再行逃逸,由于没有履行保护现场等义务,其行为仍构成行政法上的“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该条涉及事故责任的推定,即只要当事人逃逸,即使是无过错的一方逃离事故现场,也会在行政法上被认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这样的规定正是为了便利对当事各方在行政法上的事故责任的认定,而根本没有考虑刑事责任的根据与条件。道路交通法上有关责任认定的推定不能照搬到刑法之中。一个根本没有违反交通规范而是出于意外撞死被害人的司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即使在行政法上被认定需对事故承担全责,也不应由此承担刑事责任。正是基于此,张明楷教授强调,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而应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⒆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认定,还要求以存在救助可能为前提。这由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使然:不作为犯的成立,需以具有作为可能性为要件。因而,单纯的逃逸若是没有加剧或提升被害人的伤亡危险,便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而在逃逸行为是否加剧被害人伤亡危险的问题上,应采取一般人的判断标准。这样的界定不仅与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相吻合,与自首的认定相协调,也可使相关问题得到合理的处理。在交通肇事本身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后再逃跑的行为和肇事后对伤者不管不顾而逃跑的行为,应作不同的处理:前者不成立“逃逸”,适用基础法定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者成立“逃逸”,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行为人肇事后既履行救助义务又主动接受法律追究的,则在适用基础法定刑的前提下,应同时适用自首的规定。

(二)加重构成中的“逃逸”的认定

1.作为结合犯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前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涉及行为复数,即存在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不救助)两个独立的实行行为。由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其中的交通肇事行为必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又由于逃逸行为本身也成立不作为犯罪,这便使得行为复数有进一步评价为犯罪复数的必要。

犯罪复数的情形一般应以数罪并罚为准则,有时会因立法的特殊规定而存在例外。立法者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将本来应作数罪并罚的情形规定为一罪,这便是刑法理论上所谓的结合犯。尽管典型的结合犯表现为“甲罪+乙罪=丙罪”的情形,但这不意味着这是结合犯的唯一类型,“甲罪+乙罪=加重的甲罪(或乙罪)”同样可归入结合犯的范畴。正如学者所言,结合犯的概念应根据本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究竟是将甲罪与乙罪结合为丙罪,还是将甲罪与乙罪结合为某罪的加重情形,并不存在实质差异。是否结合为新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罪名的理解与确定。⒇

《刑法》第133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便属于“甲罪+乙罪=加重的甲罪”的情形,其中的甲罪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乙罪则是遗弃罪,二者结合成立加重的交通肇事罪。值得思考的是,就逃逸行为(不救助)本身而言,尽管一般情况下成立遗弃罪,但也存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可能。那么,为什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限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合,而不是或不包括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呢?

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交通肇事罪与(基本犯)遗弃罪的结合,既是基于对其法定刑考虑的结果,也是为了避免出现与其他法条之间的不协调。首先,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理解为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结合,会导致其与《刑法》第232条的法定刑不相协调。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我国刑法配置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即使考虑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较作为的故意杀人性质为轻,并且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未出现因致人死亡的结果为前提,也不可能对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实质数罪仅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然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既实施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实施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在处罚上反而远较另一仅实施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为轻。对于后者而言,即使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从轻或减轻的规定,其法定刑也至少在7年以上(从10年有期徒刑下降一格)有期徒刑。其次,立法者也没有理由将故意杀人这样性质严重的犯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二者在法益侵害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

对前述结合犯的立法方式,刑法理论上存在反对意见。有学者提出,这种将两个罪名合并(杂糅)规定的方式极不合理,既反映出立法水平的粗糙,也引起许多新的问题,导致不必要的理论争议。(21)还有学者认为,立法将不同罪质的行为作为一罪规定,不能充分反映该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立法者加重刑罚的意图和初衷,影响该立法规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22)笔者认为,是否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独立的犯罪是一个立法选择问题。如果立法上将此种行为单独成罪,则有些理论上的争议的确可以避免。不过现行刑法选择以结合犯的形式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作为加重的交通肇事罪来处理,也未必不合理。交通肇事后逃逸可谓一种犯罪学上的类型,只要满足适当的条件,将犯罪学上的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属于立法者的权限范围,并无可指责之处。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当作加重的交通肇事罪来处理,既符合罪刑均衡的原理,在认定上也比数罪并罚更为容易。因而,正如绑架杀人可以作为加重的绑架罪处理一样,从类型的典型性、罪刑的均衡性、认定的容易性与法条的协调性角度看,(23)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作为加重的交通肇事罪处理也难说不当。

2.“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从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仅在于救助伤者的前提出发会得到这样的推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仅限于既有的伤者,而不包括之后发生逃逸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致新的被害人死亡。这也是对两个“逃逸”作相同解释的必然结论。由于现有立法在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后,紧接着又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前一“逃逸”的核心内涵被认为是不救助,则后一“逃逸”很难在逻辑上作其他的解释。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场合,“逃逸”之所以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是因为肇事者不救助的行为不法地升高了既有事故中伤者的伤亡风险;而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法定刑再次升格乃是缘于前述风险已经现实化为具体的侵害结果。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包括甚至只限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新的被害人的观点,(24)显然没有注意到两处“逃逸”规定在逻辑上的内在关联性。

承认对两个“逃逸”作相同的解释,意味着“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结果。由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是作为以结合犯出现的加重的交通肇事罪,因而,“因逃逸致人死亡”可谓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可以合理地对交通肇事罪中两个加重构成的关系作出解释。此处,基本犯行为乃是表现为逃逸的遗弃行为,基本犯的结果是遗弃行为给事故的伤者所带来的重大伤亡的危险,加重结果则为因遗弃导致伤者死亡的结果。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便是在表达遗弃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

此外,从法定刑的设定上也可印证将“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理解为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的观点。不妨将“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形进行拆解:它同样包含两个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且同样成立犯罪复数,即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同,“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场合还出现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如前所述,交通肇事罪加重构成中的“逃逸”应当排除不救助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所以,其结果加重犯应仅限于因遗弃而过失致人死亡。出现加重结果时,该结合犯不仅涉及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还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从所涉各罪来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遗弃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三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加便是15年,而15年有期徒刑恰恰是对“因逃逸而致人死亡”所适用的最高法定刑。可见,从法定刑的角度来看,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的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具有合理性。

不少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加重构成(尤其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应包括(甚至主要是)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25)有的学者还据此批评现行的立法,认为将本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存在理论上的错误,并以此为据而建议立法论上应作修正。(26)主张“因逃逸而致人死亡”中的“逃逸”包括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情形的观点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导致法定刑上的不协调。发生在交通肇事领域的不作为故意杀人仅适用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一般的不作为杀人除非情节较轻,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是逻辑上陷于混乱。如果“因逃逸而致人死亡”中的“逃逸”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则在没有出现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的情况下,仅逃逸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未遂。这些批评与建议虽有一定的意义,但如果解释论能解决问题,则没有理由非得求助于立法论。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而言,只要将之限于遗弃致人死亡(即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包括故意杀人,便可使问题得到妥当的处理。如果逃逸行为本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进行数罪并罚。这种二元分流的处理方式,不仅使对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的追究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存在指使逃逸的情况下,也有助于肇事者与指使人之间的责任平衡。比如,若是认为“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成立或包括故意杀人罪,便会出现对正犯的处罚轻于对共犯的处罚的结果:对逃逸的肇事者(正犯)按加重的交通肇事罪定处,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指使人则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

根据《解释》第2条第2款与第3条的规定,在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不超过三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如果行为人具备“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不管是否出现致人死亡的情形,均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此处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一般被称为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鉴于在不具备逃逸情节时,行为人之前的肇事行为并不当作犯罪来处理,因而,刑法理论上倾向于将此种逃逸界定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认为司法解释改变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罪状。

对此,有学者给出这样的诠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理解,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是一个过失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故意犯罪。也即在过失引起了一定结果(比如过失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场合,如果又故意逃逸的话,就构成交通肇事罪。(27)此种见解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作重新的理解,力图使《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化。不过即使承认交通肇事罪可由故意构成,这样的理解也有违教义学的基本原理,因为它使交通肇事罪成为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为维持该解释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有观点提出,“重伤一人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行为,原本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只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以逃逸等因素限制处罚范围而已。(28)如此一来,便可避免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故意构成的不合理的推论。然而,这样的理解也并非没有问题。首先,只要承认过失犯罪可成立先行行为,肇事者便因处于保证人的地位而对伤者有救助的义务,没有理由对其后的不作为不作独立的评价。其次,如果逃逸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那它究竟处于什么地位?这恐怕也是刑法理论上不得不直面的问题。认为它有别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客观处罚条件,并没有合理地解决其间的争议。其一,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下,并无所谓的客观处罚条件存在的余地。其二,在德日刑法学中,传统观点所主张的独立于犯罪概念之外,但对犯罪处罚具有重要影响的客观处罚条件概念正在消失,逐渐被看作为存在于犯罪概念当中说明行为违法性的要素之一。(29)换言之,当前德日的刑法理论认为,客观处罚条件会影响行为的不法性及其程度,故理应归入违法构成要件的范畴。其三,为什么在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逸就从客观处罚条件一跃成为加重构成的要素?

笔者认为,《解释》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或定罪情节的做法,无法在刑法教义学层面找到合理的根据。导致理论上产生解释困境的主要是《解释》第2条对交通肇事罪入罪的条件作了过于严格的限定,即在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只有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如果只是导致一人或两人重伤,则必须另外具备“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对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作如此严格的限定,缺乏基本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并导致交通肇事罪与《刑法》第235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的不协调。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过失致一人重伤即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交通肇事罪作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业务过失犯罪,有什么理由在入罪的条件上规定得比过失致人重伤罪更为严格?即使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将业务过失当作更加严格的过失类型,至少也应当将其与一般过失等同视之,规定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相同的入罪标准。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解决理论上的困境,也有助于实现《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与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协调。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实有必要重新斟酌《解释》第2条规定的妥当性。如学者所言,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法定刑设置比过失致人死亡罪及过失致人重伤罪低,从立法论上本身就值得检讨,而司法解释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还进行了不合理的突破,更是加剧了定罪处刑的不均衡,严重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30)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上能保持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一致,则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的,便同样可以运用前述结合犯的理论来理解,即肇事者成立实质的数罪(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遗弃罪),这样才是真正有助于走出当前理论困境和避免不必要混乱的理想方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对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作出修改之前,权宜之计只能是认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或两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场合,肇事者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逃逸无法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包容,便需要对其作独立的评价,视情况按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处理。既然拟制是为立法者所专享,《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便不能理解为是拟制。无论如何,司法解释无权擅自改变逃逸行为的定性,将原本应当认定为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不管逃逸是作为加重构成的要素还是定罪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均成立行为复数。只不过在逃逸作为加重构成的要素时,数行为进一步成立实质的数罪,因立法特别规定结合犯而作为一罪来处理。而在逃逸作为定罪情节时,数行为中作为前行为的交通肇事行为按现行的司法解释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只有作为后行为的逃逸行为成立犯罪。就行为结构来看,过失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形同样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实行行为,即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重伤的后果)与基于故意的遗弃行为(不进行救助的不作为)。如果认为致一人重伤本身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入罪的条件,则因前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便不存在认定为加重的交通肇事罪的可能,需要对其逃逸行为作单独的评价。由于过失行为可以成立先行行为,肇事者对事故中受重伤的被害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因而,其逃逸行为一般成立遗弃罪,在肇事者对被害人的法益保护处于排他性支配地位时,则有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可能。

三、指使逃逸行为的处理

在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中,指使逃逸的行为如何定性也颇令人头痛。《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对于《解释》有关对指使逃逸行为按交通肇事罪处理的规定有失妥当的认识在刑法学界基本已成共识。理由在于:其一,我国现行刑法并不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在立法明确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解释》却要求对指使逃逸的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处理,这样的解释未免有越权之嫌。其二,即使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由于指使逃逸的行为发生在交通事故结束之后,指使人并未参与交通肇事的过程,事后的指使逃逸无论是理解为教唆行为还是帮助行为,都不可能再与已实行终了的前行为一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既然正犯所实施的犯罪已经结束,第三人便绝不可能再就该罪实施教唆行为,根本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的类型。因而,《解释》第5条不仅在逻辑上陷于混乱,也违背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此外,由于只限于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指使逃逸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所以《解释》第5条至少还存在不周延的缺陷。首先,在指使人实施指使逃逸的行为并因此升高被害人伤亡风险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按照第5条的规定,不可能认定指使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那么,此种行为究竟是无罪还是成立他罪?司法解释对此未置可否。其次,在指使人虽实施指使逃逸的行为但并未因此升高被害人的伤亡风险时,比如,在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后指使人再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根据《解释》第5条,指使人并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为该条要求出现“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对于此种行为如何认定,司法解释亦未提及。

对于《解释》第5条的规定,有学者曾以《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为依据,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对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仅限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或两人重伤,行为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因为司法解释已使此种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罪不再属于过失犯罪,而成立故意犯罪;在其他完全以所造成的后果作为定罪情节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下便不可能认为成立共同犯罪。(31)然而,认为指使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仅限于逃逸作为定罪情节的情形的见解并不合理。即使不考虑该论者的见解会使交通肇事罪成为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点,这样的解释也违背当然解释中的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如果在交通肇事致一人或两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指使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都构成共同犯罪,那么在交通肇事致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等造成更为严重结果的场合,指使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怎么反而不成立犯罪?

正是因为认识到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来认定指使逃逸行为的做法不可行,所以有学者才试图另辟蹊径,以指使他人逃逸违反的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不得制造障碍与妨碍司法追诉的要求为由,认为对指使人应以窝藏罪定性。(32)能跳脱交通肇事罪的范围来思考指使人的刑事责任,应该说有值得肯定的一面。然而,这样的观点明显误读了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且在理论逻辑上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实际上,只要承认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的核心在于对伤者进行救助,对指使逃逸行为的禁止便绝不只是为了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正常活动,因为在存在需要救助的伤者的场合,指使逃逸的行为势必提升了伤者死亡的危险。

《解释》第5条之所以遭人诟病,是因为人们未能正确认识交通肇事后逃逸场合的行为结构,误以为其间仅涉及行为单数,所以才会张冠李戴地犯将逃逸行为当作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行为的错误。这样的错误也常存在于对《解释》第5条展开批评的论述之中。

在指使逃逸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显然并非作为先行为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而是由作为后行为的故意“逃逸”行为所导致。指使逃逸行为的处理根本不涉及过失共同犯罪的问题,也无需以承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为前提,因而只要讨论故意为之的逃逸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问题。任何从过失犯罪的角度展开对指使逃逸行为探讨的做法都会出现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结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涉及行为复数,即存在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两个行为。指使人既然仅参与后一行为,自然仅需对逃逸行为承担责任。如果逃逸行为本身构成犯罪,则肇事者与指使人在逃逸行为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肇事者因其先行行为而对伤者承担救助义务,处于保证人地位,因而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正犯地位;指使人因不处于保证人地位,故不可能成立正犯,但其指使肇事者逃跑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逃逸行为的教唆或帮助行为(视肇事者的逃逸意思是否由指使行为引起而定)。

在前一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对作为正犯的肇事者而言,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三种可能:(1)在逃逸行为升高伤者的伤亡危险且肇事者客观上对伤者的法益保护欠缺排他性的支配地位时,该逃逸行为在性质上成立遗弃罪。由于《刑法》第133条已将交通肇事罪与遗弃罪结合为加重的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应以加重的交通肇事者论处,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与否,分别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2)在逃逸行为升高伤者的伤亡危险且肇事者在客观上对伤者的法益保护处于排他性的支配地位时,该逃逸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故意杀人罪不能为加重的交通肇事罪所包容,对肇事者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则将影响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3)在逃逸行为未升高伤者的伤亡危险的情况下,该逃逸行为没有独立的意义,不影响对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认定(充其量影响自首的成立),对其仅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一罪论处。

相应地,对作为共犯的指使人应视情况作不同的处理:(1)在逃逸行为升高伤者的伤亡危险且肇事者客观上对伤者的法益保护欠缺排他性的支配地位时,肇事者与指使人在遗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肇事者构成加重的交通肇事罪,而对指使人则以遗弃罪进行处罚。《刑法》第133条关于结合犯的规定乃是一种立法拟制,它不能推广适用在其他的场合。既然指使人未参与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不符合成立结合犯的条件(交通肇事罪+遗弃罪=加重的交通肇事罪),对其便不能以加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而只能按逃逸行为本身的性质认定其构成遗弃罪。这样的处理符合结合犯与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在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结合犯中,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形,对共同犯罪的正犯与共犯适用不同的罪名。比如,甲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了丙,在绑架过程中又决意杀害丙;在甲杀害丙的过程中,未参与之前绑架的甲之朋友乙帮忙按住丙,导致丙最终被甲杀死。该案中,甲与乙只在故意杀人的范围之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属于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因《刑法》第239条第2款将绑架杀人拟制规定为加重的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甲虽在实质上实施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但并不进行数罪并罚,而是按加重的绑架罪论处。乙仅参与故意杀人的行为,自然不可能适用前述拟制规定以加重的绑架罪论处,而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2)在逃逸行为升高伤者的伤亡危险且肇事者在客观上对伤者的法益保护处于排他性的支配地位时,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加重构成中的“逃逸”,其与指使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对指使人则相应地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进行处罚。(3)在逃逸行为并未提升被害人的伤亡风险的情况下,肇事者的逃逸属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其仅因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而承担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刑事责任;指使人明知肇事者实施犯罪而指使其逃逸,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10条中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的规定,构成窝藏罪(正犯)。指使人成立窝藏罪具体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升高也不可能升高被害人的伤亡危险,比如,交通肇事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或者被害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二是肇事者在履行救助义务以后,行为人才实施指使逃逸行为,比如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或者在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指使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

值得指出的是,在前述第(1)种和第(2)种情形之下,指使人可能成立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因为其指使逃逸的行为除评价为遗弃或故意杀人的共犯行为之外,也存在同时被评价为窝藏罪中的帮助逃匿行为的可能。此时便需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理规则来决定对指使逃逸行为的定性。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理,一般情况下应将指使逃逸行为认定为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当然,如果对指使逃逸行为按窝藏罪的正犯处罚比按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处罚要轻,则应当按窝藏罪对指使人进行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

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类型与性质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据相关资料统计,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
对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司法适用辨析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5条第2款中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成立的......
论交通肇事赔偿项目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交通肇事赔偿项目 论交通肇事赔偿项目 论交通肇事赔偿项目 文章 来 源 教 育 网 发生交通事故后,轻者会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重者可能会导致数人死亡或巨额财产损失,构成特大安全事故。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会......
城市轨道交通折返线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4
摘 要 全面 分析 了折返线各类布置形式,探讨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分析比较了专设折返线折返与采用简单的渡线折返之间的差异。对于行车密度高的轨道 交通 线,折返线折返应成为首选模式。提出了折返线优化布置方案决策 理论 模型和模型求解......
王某交通肇事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3-02-18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被害人朱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农贸交易市场路口处向左拐弯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朱某脸部擦伤,因路口人多,后王某......
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
发布时间:2016-04-06
“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试论交通肇事罪探析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认定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交通肇事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
刑法论文3500字: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22-11-22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刑法论文3500字。 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致4死1伤,2009年7月......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2-10-27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及其相关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内容提要】武汉市公安局颁行的新“交通事故定责规则”,引起社会关注。该规......
交通经济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1
一.总论 1. 交通 运输与城市 经济 交通运输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人之所以出行,是因为移动使一些 社会 的、娱乐的、 教育 的、职业的或其他机会的益处可以实现;同样,货物运输为生产带来高效率,使社会分......
浅谈交通肇事责任中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6-27
浅谈交通肇事责任中的责任承担 浅谈交通肇事责任中的责任承担 浅谈交通肇事责任中的责任承担 2002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7题: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
手机通信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6
一、手机通信概述 手机通信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尤其进入4G时代以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离不开手机,手机通信指的以手机作为媒介展开的即时通话、短信发送接收、语音视频交流等终端服务。近年来,智能手机飞速普及,手......
凭银行保函交付货物相关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08
一、案情介绍 2002年5月2日,甲所属某货轮在香港承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甲签发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乙。5月3日,货轮抵达目的港珠海,甲公司通知乙提货,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甲船公司拒绝交货。5月9日,乙向......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据我国官方报道,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均在1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为300人以上。这个数目是触目惊心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5
摘要: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问题一直都是一个较为新型的课题,在2009年我国政法委、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等出台了对该问题的若干意见。截止到2012年下半年,我国已经有二十多个省和自治区以及一百三十多个地、市具体出台......
新时期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防治分析
发布时间:2015-08-20
【摘 要】伴随着人们出行方式的多样化,交通肇事事故也在逐年增加,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其它触犯刑法的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逐渐增大趋势。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犯罪与其他的刑法类案件相比具有危害性强,社会影响大等诸多不良因素。......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
关于城区交通拥挤问题改善措施的相关思考
发布时间:2015-09-09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动化水平不断增加,加上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城市土地资源的紧急短缺,各个城区的交通拥挤问题也越来越为严重,对人们的生活和城市经济的发展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为严重。基于此,探讨城区交......
浅析交通事故责任问题
发布时间:2016-04-08
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整理了浅析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简论交强险理赔范围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7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简论交强险理赔范围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交强险理赔对象 《条例》第三条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
交通事故定义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 关键词:事件 事故 交通 事故 交通肇事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 经济 的不断进步和 发展 ,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
简论交强险理赔范围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10
论文摘要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其后国务院又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
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3
摘 要 信息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越发引人关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证据中均增加了电子数据这类证据,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文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电子证据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解决......
民法典制定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28
我国古代的民法发展进程:由于中国古代更大程度上采取重农抑商的国策,强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君权概念,在婚姻家庭领域则强调夫尊妻卑的传统观念,因此古代中国的立法无论在民事领域的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都没有得到长足发展。尤......
有关轨道交通站点影响域边缘空间相关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23-02-20
1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 如果把城市比作一个复杂的巨系统,那城市交通就是它的循环系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交通工具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也对城市的宏观格局和微观空间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但城市交通对机动车的过度依赖,......
轨道交通与城市空间有序增长相关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15
摘 要 从土地利用和 交通 相互关系入手,从 理论 上探讨城市轨道交通与空间有序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公交主导 发展 ( TOD) 策略的理念和内涵以及相应的城市空间规划 方法 。在此基础上,还提出我国实施TOD 策略的特大城市应采取的相......
关于北京轨道交通投融资问题的研究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目前 北京新建城市轨道 交通 线路超过120km,总投资达400多亿元。中远期北京轨道交通总长度将超过1000km,总投资达几千亿元以上,北京地铁面临巨大的挑战和 历史 发展 机遇。本文提出解决北京轨道交通(以下或简称为“......
艺术品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8
保险是在我们的平常生活中经常呈现的词汇,意思是稳妥或有掌握。但是在保险学中则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入的含义,也是一个日常生活经常议论的话题。就中国艺术品保险现状爲零的状况下,正处于成熟形态的欧洲、美国、新加坡等兴旺国度停止......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讨论
发布时间:2015-08-07
【摘 要】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致使这些非盈利的事业单位组织的地位得到了提升。本文主要通过对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的必要性进行研究,探讨出适合事业单位的评估绩效方法,从而更好地转变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推动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 要】 本文分析了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悬殊的原因及其危害,提出了合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问题的对策。要遵循法治原则,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原意;秉持公正严格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做好释法明理工作......
关于关联方交易相关会计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22
论文关键词:关联方交易 非公允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论文摘要:交易是否公允已成为企业的债权人、股东和其他企业信息使用着日益关注的问题。在我国 市场 上,为数不少的 上市公司 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交易。本文利用盈余 管理 的相关......
现代文学研究困扰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5
【摘要】困扰现代文学研究的主要问题当属过度解释“现代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本文将结合“现代性”过度阐释现状,对困扰现代文学研究的问题进行研究。【关键词】现代文学;现代性问题;困扰;意识形态批判视角引言中国社会在现代文学学科研究中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我国也建立起了以年轻学者为核心的全新现代文学学术研究格局。但是,困扰现代文学研究进展的问题也必须予以重视。一、基于意识形态批判视角分析现代文学的“现代.........
对财务分析师相关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7
" 财务分析师在美国一般称为注册财务分析师(或称注册金融分析师,Chartered Finance Analyst,简称CFA),是指执有特许从业证书,服务于证券发行承销交易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及其他机构......
缔约过错责任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5
缔约过错责任的相关问题研究 缔约过错责任的相关问题研究 缔约过错责任的相关问题研究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
房地产税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6
房地产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和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房地产息息相关的房地产税的开征,也一直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房地产税涉及面比较广且内容复杂,因此应该结合实际,对房地产......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04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入刑的规定,介绍了国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道路交通类犯罪”的规定,梳理了国外关于此类犯罪法律规定的特点,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
国库集中支付与交通管理关系及相关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15
" [摘 要] 本课题通过分析国内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一般做法,分析我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现状,在研究交通行业的本质属性和业务特点及资金来源和支出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关系基础上,为配合我国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为交通行业即......
冷冻胚胎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一、问题的提出 有资料显示,20年前我国的不孕不育率处于世界较低水平,在育龄人群中仅为3%。随着生活压力、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加剧,不孕不育人数也随之增加。目前,全国平均每8对育龄夫妇中就有1对面临生育方面的困难,......
关于高校内部控制问题的相关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9
一、高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2014年1月起,高校正式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1)内部控制意识较弱。由于我国高校内控建设起步较晚,目前一些高校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不强,导致......
财务报表舞弊相关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7
摘要:随着的,财务舞弊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为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必须对舞弊展开行动以查处并减少舞弊。因此,对财务舞弊相关问题的研究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在理论上加强对财务舞弊的基础研究,对于在推行风险导向审计是至关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定位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定位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定位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定位问题 更多内容源自 幼 儿 一、当前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定位的争议 依照证据法理论和三大诉讼法规定,只有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上市公司审计问题相关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22
上市公司审计问题相关研究 一、公司治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晌 (一)完善的公司治理对会计信息质的影响 1、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促进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内、外部控制机制的存在, 通过加强对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问题研究 文 章来 源 自 教育 网 摘要:在当今席卷全球的合并浪潮下,企业合并特别是控股合并将成为新世纪中国经济的重要特征之......
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25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作为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提高交通行驶着的安全意识、预防道路交通问题发生以及促进城市交通舒畅运行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我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一个......
研究交通事故定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发生,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消极的影响。当前,对交通事故这一现象的成因、防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论文关键词:事件 事故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一事......
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11
摘 要: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作为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之一。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中,对于少年儿童的危害社会行为,主要以教育、改造为主。体现出我国刑法的合理化、科学化的原则。本文通过刑......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研究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研究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问题研究 李海飞 谢颖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
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23
摘要:在当今的社会之中,人事档案对于个人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历来重视人事档案的管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管理模式和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当今的需要,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需要进行发展和完善。本文将对当今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
混交林营造技术的相关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21
摘要:混交林营造中树种选择、混交方式优化和混交比例确定是技术性的关键,需要引起从事混交林营造每个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在混交林营造过程中还需对营造过程进行适当的调整,进而发挥混交林生态、功能上的最佳效果。关键词:混交林;营造技术当前混交林营林是人工造林方式的主体,特别在天保、三北和生态工程中人工营林的绝大多数为混交林。混交林具有高效利用空间和资源,有效抵御各种侵害,提高造林的综合效益等综合优势,是林.........
我国环境税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2-30
一、环境税的立法价值 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一部《穹顶之下》的记录片让我们意识到自身是处在一个何等危险的环境中,无论是学者还是国家相关部门都意识到了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资源配置机制及政府的政策命令及管控手段已......
新时期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09
【摘 要】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涉及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军队建设、法制建设、外交方略、改革开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方面面,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提高和增强法治观念,是当前依法治国当中的......
配偶权与名誉权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配偶权与名誉权相关问题研究 配偶权与名誉权相关问题研究 配偶权与名誉权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 通过对配偶权和名誉权在权利性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等三个方面区别的分析,认为妨碍婚......
会计档案电子化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0
随着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不断改革发展,会计工作逐步由电算化向信息化转变,同时,会计档案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纸质版会计档案管理已经无法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因此,实现会计档案电子化将是顺......
互通立交设计有关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1-18
【摘要】互通立交,实质上就是一种交通道路转换的形式,是道路交通建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主要针对互通立交设计中的互通立交选型、变速车道设计等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字】互通立交、设计 一、前言 互通立......
热能与动力工程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24
【摘 要】我国已然进入动力发展社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热能和动能的利用范围也不断加大。本文对热能与动力工程的相关研究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就热能与动力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式了简要的探讨,希望热能与动力工程能够促进更多技术......
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04
[摘 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条件救济、立法支持等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营销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与......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3
[摘 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是一项不可替代的管理手段,它在监督单位内部活动和规范单位内部人员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本文主要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问......
浅谈交通经济学相关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0
交通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发展与使用交通设施和运输工具,以满足社会需要的科学,它研究交通经济的发展及它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律。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经济学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经济学相关论文范文一:交......
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 要】 分析 了我国城市轨道 交通 建设投融资现状,在归纳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城市轨道交通融资租赁方式及土地开发 问题 , 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的新途径。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 投融资; 融......
高校校园道路的交通执法授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9
【摘要】伴随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负产物之一即是城市交通状况的不断恶化,交通拥堵、事故频发、环境污染等城市“病症”凸显。高校作为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保持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校园秩序是必须的。如何按照科学发......
燕文化分期研究的现状与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0
【关键词】燕文化;墓葬;陶器分期;对比分析 【摘 要】文章首先介绍了燕文化分期研究的简史,在对比主要分期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目前的燕文化分期研究集中在东周燕文化墓葬陶器分期方面,并重点分析该部分内容。最后,阐述笔者关于......
城市环境管理相关问题的控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7
近年来我国城市污染越来越严重,再加之雾霾席卷大半个中国,这也更加剧了城市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所以改善环境,解决城市环境污染已迫在眉睫。面对当前城市环境的形势,我们需要找到解决的途径,加强城市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是通过运用计......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0
摘 要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一直是跨国公司的必争之地。随着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跨国公司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越来越强大的助力,但同时跨国腐败在中国也愈演愈烈,已经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文章以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例为依......
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01
摘要:文章首先从电力企业实际工作状况的角度出发,对于其税收筹划工作在该体系中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当前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整体太低均展开了必要的分析,而后以此作为出发点,进一步就如何在电力企业环境中建立起有序的税收筹划体系......
上海药品带量采购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 要 本文对上海药品带量采购的主要做法尤其是突出的亮点比如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采购结算流通进行总结和分析。发现上海药品带量采购真正实现了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降价效果显著,有利于推动我国医药产业优化升级,鼓励生产企业提高......
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25
经费是科研项目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是支撑科研工作必不可少的元素。科研项目经费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加强对科研经费的高效分配与管理是当前面临的重要工作,也是国有企业科研管理部门备受考验的一项重大课题。为此,本......
客运专线综合交通枢纽中换乘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 要】 客运专线综合 交通 枢纽中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换乘 问题 ,是实现一体化运输的重要环节。在简要 分析 国外综合交通枢纽换乘 发展 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客运专线综合交通枢纽换乘体系。通过分析以铁路客运专线和铁路干线为中心......
无压水工隧洞设计中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02
近年来,我国穿山铁路公路建设不断发展,小水电等建设也取得较人的突破,因此隧洞的需求量不断增人。传统的水工隧洞的方法对环境造成严峻的挑战,因此为了现实情况的需要,无压水工隧洞技术方案和设计模式也在建设中受到投资者的普遍关......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3-12-19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高 原 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免除道路交通......
民行交叉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20
摘要:近几年,随着行政权逐渐向传统的私法领域扩张,民法和行政法交叉、重合的情形增多。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大量涌现,如何处理该类交叉案件也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从民行交叉......
初高中生物实验教学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8
摘 要: 生物实验是高中生物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初高中教学不连续性,以及生物知识更理论化、系统化,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重视初高中生物教材的内在联系,摒弃原有教学方法,从学生心理和思维角度出发,做好初、高中生物教学衔接......
浅论实施双证书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双证书 双证融通 课程标准 职业标准 [论文摘要]双证融通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实施双证书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职业教育改革,沟通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双证融通的实质是将职业标准融入课程标准,实施就业导向的职业......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13
1 法定依据及适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是指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道路运输企业的差别主要在于投资主体及形式,道路运输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基本相同......
关于交通资源优化配置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交通资源,资源优化配置 交通基础设施有公益性及经营性双重特征,在经济学领域被划分为准公共用品。公益性要求交通运输系统的投资及建设必须站在公众、国家和 社会 利益的屯场来制定规划;而经营性则决定了交通资源的流动......
室内环境监测与治理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18
一、室内环境检测对象 (一)氡 氡通常的单质形态是氡气,为无色、无嗅、无味的惰性气体,具有放射性。当人吸入体内后,氡发生衰变的阿尔法粒子可在人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损伤,引发肺癌。而建筑材料是室内氡的最主要来源。如花岗岩、砖......
研究经济法与民法相关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0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玉玺 摘要:在转轨时期,新制度经济学最近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其理论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在我们的制度构建中。新制度经济学同样对于包括经济司法在内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试图通过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基......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1
【摘 要】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对于反洗钱工作逐渐朝着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方向有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处理中仍存在着信息审阅不严格、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以及监管对象众多等问题,或多或少的......
公路交通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3
公路交通运输能够降低直接生产所需要的活动成本,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挥具有一定先行与促进的作用,在增长宏观经济、升华生活质量等方面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为了铺设公路交通运输网,生态的开发与环境的破坏成为不可规避的消极面,......
基于区域性电力市场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4
[论文关键词] 区域性 电力 市场 ;省间壁垒;输电阻塞;系统可靠性 [论文摘 要] 在电力市场的发展中,区域性电力市场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它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 的价值。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建立区域电......
轨道交通规划中诱增交通量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综述了国内外 交通 规划中交通流量预测的 研究 成果及 应用 ,介绍了有关诱增交通量的研究现状。指出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预测环节中,关于诱增交通量的研究还存在诸如诱增交通量的界定、 影响 轨道交通诱增交通量的相关因素、......
关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相关问题的探索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0
民法调整对象问题,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曾引起至少两次大的举国争论。该问题之所以持续地引发学者的关注,最关键的原因在于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是关于民事立法的总则性、前置性、基础性问题,该问题的妥善处理与否,直接关系民法的作用范围......
公路交通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发布时间:2022-10-30
摘要:经济系统是一个巨大的系统,社会劳动分工的不同形成了各个生产部门,交通运输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它有机地联系了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的各个环节,是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公......
工程地质勘查中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分析
发布时间:2017-01-21
1、工程地质勘查简要 工程地质勘查[1]为调查工作,进行是为了研究影响建筑的地质因素,水文条件、一些天然的地质现象、岩土的力学性质及地质构造为地质勘查的主要因素。依据具体工程需求及建筑物的地质所处环境,进行科学的分析工作,......
企业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05
【摘要】 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内部控制审计在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的内部控制审计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不足,避免企业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我们应......
浅析刑事诉讼搜查制度中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14
刑事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侦查程序作为一种国家权力的表现手段,在证实、打击犯罪方面有很大的作用,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端。如果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看成一座大楼,侦查程序就是这座大厦的根......
关于随机事件相容性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23
摘要:相容性是概率统计学描述事件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概念,正确理解相容性是解决概率统计问题的关键之一。本文从随机事件相容性的概念入手,讨论了它与事件的互逆、独立性和零概率事件间的关系,并结合实例阐明随机事件相容性的应用。关键词:随机事件相容性互逆独立性零概率事件为了探讨复杂随机现象的统计规律性,我们需要研究随机事件间的关系。而随机事件间的关系中,事件的互不相容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正确理解其意义.........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5
摘要:事业单位指的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一个从事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它起着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作用,承担着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重任。本文主要针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出现的问......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的会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09
伴随现代经济市场发展,企业正在逐渐扩大规模,企业的所有交易行为中关联交易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及使用信息的其他人员正倍加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问题。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现状受关联交易不同程度与形式各样的影响,......
新时期人事档案管理相关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为了充分的发挥人才的作用,要加强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合理利用档案,从而进行资源优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效益。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对于人事档案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无法充分的发挥出人事档......
针对生态水利工程设计相关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26
1生态水利工程设计的特点在水利工程设计与发展过程当中,为了保障人与自然能够实现和谐发展,对于水利工程设计来说就不能只是局限于传统的方式,而是要将一些现代化的理念融入的设计过程当中,其中生态学就是一种适合于现代发展的一种理念,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于仁义节奏为环境形成影响,相对于传统的设计方式来说,不信教传统的水利工程所有的功能能够进行继承,还能够在其他周围环境保护以及植物多样性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