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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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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高速公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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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迎接信息高速公路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自1993年 9月起,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建设信息高开始组织实施国民 经济 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

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 网络 涉及到“路”(网络)、“车”

( 应用 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

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

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

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

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 问题 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

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

“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

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

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

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

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

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 影响 。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 教育 部、能源部、财政

部、国家 科学 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 社会 的著作权与

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

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 法律 与技

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

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 工业 产权保护列

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

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

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

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 分析 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

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

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

省所属的知识产权 研究 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

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

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

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

告。*6

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

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

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

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

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 艺术 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

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 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 理论 与实践的 影响 。

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

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

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

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

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 网络 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

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

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 电子 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

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

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

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

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

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

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

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

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

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

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

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

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

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 历史 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 科学 技术的挑战

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

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

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

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

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

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

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

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

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

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

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

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

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

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

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

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

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

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

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

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

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

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

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

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

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

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

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

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 网络 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

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

电子 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 问题

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

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 发展 ,

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音乐 作品、动画作品、

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

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

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

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

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

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 影响 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

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

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

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

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

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

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

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

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

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

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

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

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

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

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

“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

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

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

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

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

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

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

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

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

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

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

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 目前 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

权人权利的 中国 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

如何从 法律 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

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

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

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 问题 是我们修改著

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 技术的迅速 发展 ,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

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

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

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

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

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

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

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

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

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

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

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

文学 艺术 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

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

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

定:“本同盟成员国 法律 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

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

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

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

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

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

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

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 参考 ,其界限更难

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

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

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

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

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

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

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

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

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

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

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

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

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 电子 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

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

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

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

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

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

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

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

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 网络 发送或发行作

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

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

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

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

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

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

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

(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 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 理论 作了准确的解

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

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

*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

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

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

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

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

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

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

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

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

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

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

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

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

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

,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

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

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

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

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 企业 间的网络上

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

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 学习 、 研究

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

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

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

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

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

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

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

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

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 法律 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

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

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

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 教育 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

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 经济 效益,如畅销

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

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

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

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

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

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 音乐

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

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

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

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 法律 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

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 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

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

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

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

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

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

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

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 问题 ,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

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

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

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

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

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

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

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

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

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

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 目前 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

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

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

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

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

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 中国 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

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

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

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 影响 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

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

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 方法 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

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 文献 。 电子 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

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

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

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 网络 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

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

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

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

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 内容 的文献在国内外公

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

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

以审定。那么, 电子 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

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 文献 的发行

量或公开使用程度 目前 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

(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 网络 或者 企业 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

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 问题 很难解决。而且某

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 内容 必须准确可靠。

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

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

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 影响 到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

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

早 研究 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

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

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

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

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

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

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

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

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又便

于商标局依照商品分类表具体核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按照商

品分类表准确填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服务类别及名称,并依法核

准授权,是商标权人有效行使其商标专有权的重要前提。然而,随着

信息高速公路的 发展 ,信息新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致使《尼斯协定》

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不堪使用。笔者建议在《尼斯协定》

修改以前,我国商标局应对现有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作适当扩充,

增设与信息新产品与服务相关商品的类目和名称,以方便信息新产品

与服务领域的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并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效率和商

标管理水平。

电子广告牌系统(BBS)大多与 Internet联通,它也是一种向网

上订户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电子网络。由于 BBS经营者不对工春订户

传输的信息内容和范围加以控制,所以因 BBS服务引发的侵权诉讼在

美国不断出现。在Playboy诉Frena一案中,原告Playboy鉴于Frena通

过其BBS显示Playboy的 170张版权照片的图像,诉称被告侵犯了著作

权*38。 此外,由于Frena在擅自传送Playboy照片的过程中,删掉了

某些照片上Playboy的“Playboy”和“Playmate”注册商标,法院认

为, Frena使用Playboy的上述两商标,把Playboy的版权照片作用其

BBS的一部分擅自加以传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Frena删掉原

告照片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在照片上刊登自己的广告,属于不正当竞

争,违犯了美国商标法第43条(a)款的规定。*39美国法院在另一案

中判定,被告侦听卫星传送的电缆电视编程广播时以可能引起混同的

方式冒用原告的商标和商号,同样构成违犯商标法第43条(a) 款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40。 在Sega诉M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BBS故意唆

使订户将原告录像节目复制带下载和上载,而且每次播放该复制带时,

原告的商标出现在显示屏上。因此向法院提出制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

当竞争的请求。*41

在Internet上,每个网上用户主页(Homepage)均拥有唯一的一

个域名(domainname)*42,通过它可以把接受和传送电子邮件(E-

mail)的不同公司或用户区别开来。从这种意义上讲,域名和商标一

样具有显著性。相对而言,传统的商标法允许不同商标专有权人在不

同地域内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即同一商标可以在不同地域由不同的

人同时使用。域名则不然,因为Internet的活动空间是全球性的,故

网上用户的域名具有绝对专有性或排他性,一个公司或用户只允许使

用一个域名。如果发生一个域名为同一网上多个用户共用,必然产生

纠纷或引起网上通讯混乱,并导致用户误认。

由于Internet代表一个潜在的巨大商业市场,当公司商号或者其

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时,对公司将产生重大的 影响 和 经济 价值。美国现

在大约三分之一的大公司用其商号或商标作为域名在Internet上注册。

我国 目前 很多大型 企业 的商标和商号被境外“抢注”为Internet

域名,国内对此出现两种不同的看法*43。 笔者认为,对于国内企业

的著名商标和商号被境外“抢注”为Internet域名一事不可掉以轻心。

如果按照现在国内某些人士的说法,当“亚都”被他人“抢注”为

“yadu.com. ”后,仅仅围绕yadu同边再注册若干子域名,比如

“yadu.cn( 中国 亚都).com”或者“yadugroup(亚都集团).com.”,

而不去通过 法律 手段主动争取夺回被“抢注”的域名*44, 则会陷入

非常被动的局面。因为这们做对于不熟悉“亚都”的网上用户来说,

他访问起“亚都”域名就比较困难,而且容易产生误解或误认,是一

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补救措施。如果国内网域名出现重名或“抢注”时

沿用上述 方法 ,鉴于国内网目前的通讯速度慢,信道拥挤,最终亦会

导致用户访问困难或误认,并且会使被“抢注”的企业或机构的网上

公众形象和业务活动造成潜在威胁。所以最佳方案是用企业单纯的商

标或商号直接作为域名的注册。

对于自己的商号或商标被他人“抢注”或者仿冒为域名,美国人

的担心在于*45:由于Internet域名通用于全球,具有绝对排他性,

一旦其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抢注”为Internet域名,他就不仅会在美

国,而且会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丧失在Internet上使用其商标或商

号的权利。因此,凡举其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抢注”或者仿冒为域名

的美国企业,无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在Internet上的商标或商号

使用权。举例说,鉴于前雇员利用域名“mtv.com”在 Internet上发

布摇滚乐方面的信息, MTV电缆网所有人对其提出发布禁令和损害赔

偿之诉,认为他侵犯了MTV的商标权,从事了不正当竞争。在另一案

件中,据Kaplan诉称,其竞争对手Princeton Riview因为在Internet

上注册了“Kaplan.com.”域名,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

当竞争。*46微软(Microsoft)公司针对一家称为Zero Micro

Software公司注册的“Micros0ft.com.”(将MicroSoft中的第二个

英语 字母“o”换成阿拉伯数字0)域名向法院提出诉讼,终于制止了

该公司对该域名的使用。*47

与域名“抢注”相关的以下几个 问题 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48:

①如果发生国内著名商标或商号被境外“抢注”为Internet域名的事

件,除向InterNIC等类似机构提出反“抢注”的争议要求外,怎样才

能有效制止境外继续使用侵权的域名?②当域名侵权纠纷发生在不同

国家的不同企业,他们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

标时,比如美国一公司在美国对个人电脑注册了某个商标,而中国一

公司同时在中国在个人电脑上注册了相同商标,那么美国公司在

Internet上将该商标用作域名是否侵犯了中国公司的同一商标的专用

权?③假如美国某家公司把一通用名称用作域名,而它在某些国家并

不视为通用名称,难道使用该通用名称作为其域名的美国该公司健儿

了以该通用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的某外国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除域名“抢注”与仿冒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外,英国不久前出现他

人擅自将著名商号“哈罗兹”用作Internet上 电子 地址的事件*49。

美国由于InterNIC未对电子地址加以管制,网上用户可能用“burger

@king.com.”作为电子地址,从而给人造成该用户经销汉堡包和肯德

鸡的印象。对于这种可能对 电子 邮件用户的商品与服务来源、赞助关

系或所属关系产生混同的行为,能否套用针对域名“抢注”的 方法 加

以制止,亦需我们研讨。

基于以上同样原因,电子地址中@前的用户标识符(ID)在

Internet上也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是网上用户彼此产生第一印象的

判断依据。若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或商号用作ID,也会妨碍他人在

Internet上有效行使其注册商标或商号使用权。

为避免域名纠纷,制止“抢注”与仿冒行为,美国国际商标协会

建议:*50首先对已注册域名征收年度维持费(类似于我国专利法规定

的专利权人有义务缴纳年费的做法),其作用在于使那些个人“抢注”

者须为之支付大笔费用,并有助于减少那些不再使用的注册域名数量。

其次,为防止域名重名,可在域名周边添加类似地理名称和产品与服

务叙词等其他信息。

后一建议相当于本文前述的再注册若干周边域名的做法,其弊病

前已提及,不再赘述。而前一建议对于杜绝境外恶意“抢注”我国的

著名商标和商号为Internet域名后,进而空置不用、待价而沽现象的

再度发生,确有借鉴价值。为保证注册域名的合法性,笔者建设在域

名注册后加以公布,此后设置异议程序。注册域名只有当他人在一定

期限内不表示异议或者异议请求不成立的情况下方才准予上网使用。

作为主管域名注册的国内信息 网络 中心,应健全域名注册管理制度,

尤其应对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生产经营资格严加

审查。当发生域名纠纷时,申请者应承担举证责任。从主动维护自身

权益的角度考虑, 企业 在以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注册时,可以借用联

合商标的做法,同时提出以其商标或商号为核心的附加域名的注册申

请。比如,“亚都”在提出申请注册“yadu.com.”的同时,亦可提

出“chinayadu.com.”,“yadugroup.com.”和“yudu.cn.com.”等

申请,以便尽可能覆盖他人企图“抢注”或仿冒的相同或近似域名。

既然商标可以作为Internet域名注册,那么域名本身可否作为商

标注册呢?美国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曾裁决在电脑终端用于数据传

输服务的一显著性标记准予注册,指出该标记在传输过程中显示在屏

幕上被打印出来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51。美国专利与商标

局认为:域名注册商标的关键是其能够用于商标或服务标记中。例如,

欲注册商标的域名应该主要出现在服务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中和商品

商标的包装和标签上。它还应单独分列为企业的地址信息,即在公司

地址中应详列街道地址、电话号码、电传号和Internet电子地址。而

且,商标标识“TM”(Trade Mark)应标示在域名上,以表明商标权

人对域名也主张了商标专用权。同理,电子地址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

申请商标注册。

由以上论述不难看出,美国在审查域名注册申请时主要考虑该域

名是否已经商业使用使用是联邦注册的前提。我国对商标采取注册在

先原则,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主要判断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

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类似。那么,我国

可否将域名或电子地址纳入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如果可行,审查

时怎么判断其显著性?笔者认为,将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子域名使用的

域名可以考虑商标注册,困为这种域名中含有的商标文字标识既是消

费者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帮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的重要标

志,又是商标局审查员借以判断该域名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他人

在先注册的域名混同的主要 参考 依据。至于未将商标或商号用作子域

名的域名,若经过市场流通获得其含议或“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后产生了显著性,仍然排除在注册商标之外,恐有失公允。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的网上用户利用电子地址向其他网上用户

发送各式各样的电子邮件,造成电子广告或垃圾邮件泛滥成灾。这些

电子广告中夹杂的淫秽、恐怖等不良信息的网上传播,以及种种虚假

制日报》1996年9月19日。

*37 前引*1,p.163-165.

*38 Levine,Establishing Legal Accountability for

Anonymous Communication in Cyberspace Columbia Law Review,D.Fla.19

9

3).

*40 Pacific & Soutbern Co.Inc.v.Satellite Broadcast

Networks Inc.,694f.Supp.1575(N.dD.Ga.19

8

8).

*41 Sega Enterprises Ltd.v.MAPHIA,857 F.Supp.679(N.D.

Cal.19

9

4).

*42 Internet用户接受和传送 电子 邮件时,必须拥有一个电子

(邮件)地址,比如“cheng@yadu.com.”,其中cheng为用户标识符;

@为分隔符;yadu.com.为电脑地址,它由用圆点隔开的若干(子)域

名构成。以上电子地址最右边界的域名系标准化的顶层域名,它在美

国表示类别,如com表示商业部门,edu表示 教育 机构。美国以外的顶

层域名则用两个字母表示国别地区,如cn表示 中国 。顶层域名的左侧

通常是以商标或商号命名的第二层以下的(子)域名,例如美国微软

公司的Internet域名为"Microsoft.com."根据在先申请原则,

Internet用户必须向InterNIC 网络 信息中心,RipeNCC网络信息中心

(欧洲Internet用户)和APNIC网络信息中心(亚太地区Internet用

户)申请注册第二层域名。我国国内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实行分层在

先申请注册制,不同层的域名由用户向不同的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

*43 参见张向宁:《 企业 ,你的‘域名’被抢注了吗》,《光明年2月22日。

*44 美国新近制订的域名注册规则规定:在注册一个新的域名前,

申请者须出具其有权使用该域名的证据,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

产权。若发生域名纠纷,申请者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有权使用该域

名。否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冻结其域名,直到纠纷解决。参见米

德:《 计算 机联网与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1996年第7期。

*45 *48 Kelly,Trade Marks: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the Information Super Highway,EiPR,1995,No.

10,p.484.

*47 参见张向宁:《互联网的门票到底有多贵?》。《 科技 日报》

*49 参见新华社:《世界名店在互联网络上打假》,《科技日报》

1996年8月26日。

*50 前引*4,p.485.

*51 前引*1,p.171.

*52 参见徐阳:《西方 社会 的电脑犯罪》,《光明日报》1996年7

月8日。

*53 [美]William:《Internet使用大全》,廖卫东译,清华大学

*54 参见王迁:《CCED5.0著作权保护中的 问题 及探讨》,《西北

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55 参见易丹:《我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上》,兵器 工业 出版社

1997年版,第312-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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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浅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浅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论文提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
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2-08-07
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不同的保护理念与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直并存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国家......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上)
发布时间:2023-02-15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上)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上)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上) 第一章 提出问题 一、一则典型案例[1] 著名画家刘继卣根据武松打虎的故事于1954年创作完成......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下)
发布时间:2022-12-20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下)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下) 论保护知识产权的民法方法(下) (二)侵害知识财产利益的侵权行为 在侵害知识财产利益的情形,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加以合理......
浅谈我国旅游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6-09-07
一、日益繁荣的中国旅游业 据国家旅游局《2013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国内旅游人数32.62亿人次,收入26276.12亿元人民币,分别比上年增长10.3%和15.7%;中国公民出境人数达到9818.52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8%;全年实现旅游业总......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0
摘 要:从世界经济上角度来看,在中国市场上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
信息与知识产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4
一、 关于“信息” 信息科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虽仍属年轻学科,但已形成诸多共识和定论,并日渐渗透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它研究领域。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借鉴、运用信息科学的原理时,就不能完全不顾及信息科学中已经实践检......
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内审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高速公路作为公路运输高度发展的产物,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本文围绕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内审工作如何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应对挑战,促进发展等问题,作了粗浅......
资产信用下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 要:当前,新公司法秉承资产信用理念,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标准和实缴要求,其突出法律意义在于废除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新形势下,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对债权人保......
试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建立,可促进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合作,现对此作出浅要分析。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科技档案;保护;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走上制......
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立场与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5-09-10
【摘要】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是必然趋势,其业已确立的和将要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值得深思。面对知识产权扩张问题,中国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国内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及时调整自身立......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3-12-19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 [摘 要]从投资法角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因为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是跨国......
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保护文献综述
发布时间:2023-03-02
【摘 要】文章强对知识产权开发的重要性,探讨了相关文章对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现状的分析,以及关于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相关定义的发展。 【关键词】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关于产业集聚、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内外不少......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29
摘 要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技术的核心,计算机软件关系到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学界不断争论的焦点。不论是版权保护还是专利权保护,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终究......
民间美术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09
[摘要]民间美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民族、族群,其权利主体的权利包含精神性权益和经济性权益;民间美术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民间美术作品。在民间美术知识产权的认定中,应坚持原真性原则和独创性原则。基于民间美术权利主体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我国,应建立个人、集体和国家三位一体的民间美术权利主体制度。[关键词]民间美术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原真性;独创性近20年来,民间美术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引起.........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2-09-26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产业是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重要产业,在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能够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型产业,但到目前为止,人们就计算机软件依据缺乏足够深入的认识,尤......
宪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23
一、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危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 草案) 》( 以下简称TRIPS 协议) 签订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制度设计日益细密、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整体保护水平日益提高的特征,突破了原有的以世界知......
入世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几个问题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8
入世后的中国法院要严格执行已经符合WTO规则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认真将法律的各项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实施。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28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1-04
广大朋友们,关于“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是由查字典论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
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摘 要]平行进口问题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文章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平行进口的基本概念及......
试论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存性。私产入宪不仅能强化公民各种有形财产的保护,而且能加大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将大大激发我国公民创造知识财富的热情,同时也将大力提高我......
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03
广大朋友们,关于“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是由查字典论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 involves va......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23-07-21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共同运作来实现的。由于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职能范围上的衔接,因此责任机构的双重性并未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同合作的处理机制。这样一来,当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面对同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
奥运会营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特许权运用
发布时间:2022-07-24
摘要:奥运会营销的成功得力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市场化运作,其中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日趋完备的保护,为国际奥委会和各组办国以特许经营的形式运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提高现代奥运会的价值和社会价值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7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 论文提要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既与传统的民法共同侵权理论密切联系,同时又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在对传统民法共同......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22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同时,也是许多公司赖以经营的重要手段和条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对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体系的若干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17
摘要:随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建成和投入运营,如何管好、用好高速公路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于是高速公路管理研究应运而生了,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由于缺乏经验,各地将普通公路的 交通 管理模式照搬到高速公路的管理上,但......
浅谈县乡公路发展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25
【摘要】县级道路和乡村道路是我国公路路网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保障地方经 济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县乡公路的发展,对保证和促进全国公路网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全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全国社会稳定,都具有......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
关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内审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高速公路作为公路运输高度发展的产物,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本文围绕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内审工作如何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应对挑战,促进发展等问题,作了......
企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05
摘要:各国际条约以及学者对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界定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鉴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文章提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概念及其意义。以美国华特迪士尼公司、美国孟山都公司、德国拜尔公司等国外企业的知识......
从归责原则角度论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进行规制,立法的完善应当从概念的掌握入手,了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切含义,才可以讨论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才能够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各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上的疑惑,以期完善......
小议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念
发布时间:2016-04-28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小议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念,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 网络知识产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基于网络载体而存在的......
关于老字号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23
摘 要 老字号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具有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我国悠久的历史。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老字号企业在面对各种机遇的同时也遭受到了很多的侵害,其中就包括字号侵权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声誉上的......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5
由于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也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1)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处理好权利人利益与网络应用所带来的公共利益的关系,已......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判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1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影响日深,但在对该法涉及的消费者的认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对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该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竞合等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上还存在着不少争议与失误,本文以相关典型案例为背......
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新探
发布时间:2023-01-31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为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智力成果,通过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间内知识的专有权,权利人可以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并限制和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的制度。对重阳文化而言,就目前来看,我国主要采取制定法律、专门的行政法规......
“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探讨
发布时间:2022-10-29
“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探讨 “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探讨 “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探讨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权,而知识产品可以看成是一种思想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