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在不同时代交替改变力量对比的互动关系。政府是慈善组织合法性的评判者,它监督管理、鼓励扶持慈善组织的活动;慈善组织并非消极被动地受政府干预及控制,它主动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修改及监督、评估过程,并争取自己发展的最大空间。
论文关键词:政府;慈善组织;互动
一、现实背景
慈善组织是指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慈善事业,通常是指众多的社会成员建立在志愿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无偿的、对不幸无助人群的救助行为。
它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助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可汇聚的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用于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受助者。这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的补充体系。
”慈善事业在我国古已有之,南北朝及唐宋时期,就已经陆续出现“六疾馆”、“孤独园”、“悲田养病坊”及福田院等慈善机构,明清时期慈善事业在江南地区发展尤为突出。这些古代慈善活动可分为政府对灾民的救济及有钱绅士地主对穷人或灾民的施舍两类,其内涵在近代也经历了由“养”到“教与养并重”的转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个时期,慈善事业被作为“维护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统治的伪善性、欺骗性工具”而遭到批判,由于强调阶级斗争为纲,慈善事业失去了其社会基础。1992年以来我国出现了“慈善万人行”等民间慈善活动,1993年1月全国第一家以慈善会命名的社会团体一吉林省慈善会正式建立,才使“慈善”一词重新回到官方话语之中并得到社会承认。
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之后,很多地方相继成立了慈善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2年,全国有172家慈善组织,截至2005年9月,全国各级慈善(总、协)会已有731个,其中全国性慈善总(协)会1个,省级慈善(总、协)会30个,地级慈善(总、协)会202个,县级慈善协会499个。 张奇林在《论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四大因素》一文中指出,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四大因素主要是道德因素、宗教因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
杨方方则在《淡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律和关系》中认为,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受到慈善意识、经济政治环境和慈善组织自身组织由深到浅三层因素的影响,其中,作为政治因素的象征符号——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影响早已被学者们公认。如许琳、张晖认为,“在影响慈善事业的诸因素中,政治因素的作用最直接、最明显,甚至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
在“政府—市场—社会”格局中,我国由于步入工业社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与市场已初步确定了各自的行动领域,而在社会与政府的关系中,社会仍处于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控制政治资源的强势之下,作为社会代表、非政府组织一员的慈善组织,其发展仍受到政府行动领域的影响,其从事的慈善事业被定位为我国政府社会救助体系的补充。时正新主编的《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研究》一书中就曾指出:“在任何一个国家,它(慈善事业)都不可能成为社会救助事业的主体。
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官办的社会救助现在是主体,今后一个时期,电是绝对主体。”观我国慈善事业,不难发现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慈善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行动领域的大小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体现着“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历程的转变,政府为慈善事业让渡空间可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侵占慈善事业的行动领域则可能造成慈善事业的萎缩甚至消亡。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历来是以政府为主导,但当出现“政府失灵”时,民间慈善机构便愈发显得活跃,其行动领域扩大,作用也更为突出,作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而存在。如宋王朝统治末期,社会处于乱世,官办的福利机构往往因为官员腐败或者经营不善而职能衰微,行动范围缩小,而民间慈善机构却在此时自发地兴起,承担了大量政府福利的职能;又如太平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