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始于上交所和深交所成立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通过研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美、英、日三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以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美英日 信息披露 法律监管
作者简介:刘艳玲,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王珊珊,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美、英、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现状
(一)美国法律监管体系
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SOX法》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对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 实践证明,《SOX法》对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发生了作用,它被世界众多国家吸收借鉴,为多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改革做出了贡献。
(二)英国法律监管体系
(三)日本的法律监管体系
(一)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律体系
从以上三个国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都构建了适合自己国情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体系。如日本在构建本国的证券市场法律时吸收借鉴了英国和美国的有关规定,日本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借鉴美国的《SOX法》建立的,被称为日本版的《SOX法》,但日本并未全盘照搬美国的制度,而是结合本国的国情加以改进,制定与本国相适应的制度,日本版《SOX法》与美国《SOX法》在风险管理方式、对内部控制不完善的区分及报告方式的不同等方面的不同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
(二)协调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
如果政府即是监管规范的制定者又是监管规范执行的监督者,那么政府的地位就不够独立。 由于自律监管机构能够较方便、快捷的获得有关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并快速的做出反应,因此自律监管机构应被赋予一定的规范制定权和监督权,这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减少财政支出。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退出监管体系,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自律监管如果脱离了政府的监管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为了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应协调发展。
(三)使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化,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将各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化,防止职权冲突。上述三国不仅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还设立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从而使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加的充分和协调;为了更好的监督证券市场,各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美国成立独立的PCAOB监管执行公司审计,英国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
(四)完善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特别笼统,没有明确会计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问题。而三国相关的规定则具体明确。如:日本金商法规定了责任主体,损失额的推定等等。美国相关的法律给予违规者相当严厉的处罚,除了损失赔偿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
上市公司信息真实、充分、及时的披露是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石。但是,纵观世界各国,披露假的会计信息问题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的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为此,各国都在不断地研究解决对策,从而可以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体系。本文通过对美、英、日三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研究分析,可以得到以下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启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我国文化的法律体系、协调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之间的关系、确定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权范围、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完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