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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16 00:10:50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
时间:2023-04-16 00:10:50     小编:

摘 要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在侵权领域分担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理论与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公平责任原则在现实中的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当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无法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公平原则在此时便能达到平衡各种利益的作用。本文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希望更加恰当地被理解公平责任原则与更加正确地将公平原则适用于现实生活中。

关键词 侵权 公平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

作者简介:刘方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说

现代公平责任最初产生于关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赔偿案件。公平责任在1911年由《瑞士债法典》确认为一项一般原则。对于公平责任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为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案件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对该案件的损害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公平责任中公平的性质上来看,它应当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公平的观念,在当事人双方对所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事人各种具体情况,利用公权力使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在前一种观点之下,将公平责任当做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类型,对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没有进行区分显然是不妥的,事实上这两个原则的区分界线是非常明确的,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所以法院在对无过错责任进行适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公平责任的适用却并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不仅是因为大量的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案件中可以将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因此我们可以在确定责任范围时把公平责任当作一项原则,从而普遍适用于具体案件。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结果必然会是不问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必定要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公平责任来说,不仅可以决定当事人负责任的可能性,更能决定在具体案件中对具体责任分担的确定情况。在后一种观点下,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且精确地概括了公平责任的基本功能,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区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与合理适用这一原则。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原则,即为当事人双方在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并衡量所造成的损害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对造成的损失在受害人与受益人或其他参与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摊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领域地位的争议

在我国侵权领域对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早已得到了大家的几乎一致的认可,但是公平责任原则是否为一项归责原则,在学术界一直存在这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争论:肯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时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否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时不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在笔者看来,公平责任原则在适用时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1.首先,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是不同的。因为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首先要存在当事人双方在主观上都没有过错的情况,这与过错责任相区别,且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它的适用被严格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导致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相区别。

2.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明确,有一定的价值。它是利益平衡的方法和结果,既体现了对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并重的同时又体现了侧重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最终损害的承担进行分配,其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价值,即只要是自己参与或受益的行为使他人受到了损害,即使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基于对正义的考虑,将此损害仅仅让受害人承担很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自己就要承担一部或全部的损害,通过对损害的补偿,从而使绝大多数的权利损害得到填补,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我国现行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等可以明确看出我国立法对公平责任原则被正确适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4.公平责任原则适应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发展和社会需要。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需对法律问题进行举证,而只需对事实问题进行举证即可。这一规定导致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把一切损害事实交给法官就够了,具体如何处理法官自有论断。因此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小心谨慎,既要用公平原则断案,又要顾及是否会被批判。所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必须需要进一步对公平责任原则的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之适用

接下来,笔者将利用一个案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分析。

上海舒适堡女子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适堡)是一家运用会员制经营方式的企业,吴晨华是舒适堡的会员,吴晨华于某天健身后准备到浴室洗澡,此时正当吴晨华冲淋完毕后而又欲去桑拿房时,在淋浴房内滑倒而导致受到伤害,此时舒适堡放置了防滑垫。经法院一审之后,查明吴晨华摔倒并受到伤害为意外事件,且在本案中,各当事人皆无过错。在本案中吴晨华在此消费,所以与舒适堡之间首先成立合同关系,因而舒适堡必然因此次吴晨华受伤而成为关系人。所以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由该事件中的各关系人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舒适堡女子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3.有严重损害事实发生,加害人如若不对损失进行分担则显失公平。通过比较公平原则与无过错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是一般的损害并不需要用公平原则来归责,此时我们只需要让当事人一方承担即可,但是如果是特别严重的损害,我们让任何一方单独承受都是不公平的,因为我们知道在公平责任中双方对损害都是无过错的,所以此时我们利用公权力来分担损失,便达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4.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在存在严重损失的情形下,加害行为与该严重损失必须有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该损害可能是多因一果的,所以公平责任中的加害行为必须是主要以及必要直接原因。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吴某的损失得不到分担,显失公平的情况就必然会出现。即使我们也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证明舒适堡就是损失的加害人,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否认舒适堡的行为与吴某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至少舒适堡是可能的侵权行为人。

5.此时不让加害人承担一定责任将导致明显的不公平。作为一个法律无知者都知道,如果对一个结果没有原因力则必然与该结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不能作此理解,因为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如果在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但是又不能查明也不能否定加害人有原因力的情况下,将一个严重的损害后果分摊给受害人则是明显不公平的,此时法律就应该发挥公平正义的价值,将损害分给各个当事人,既减轻了受害人负担,也实现了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舒适堡已放置了防滑垫,所以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责任。同时舒适堡对吴的滑到受伤也无法预见,并尽到了一般人的审慎和注意义务,所以舒适堡没有过错。同时吴晨华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损害后果也没有过错。所以对办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判决舒适堡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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