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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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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
时间:2023-06-22 00:55:40     小编:

摘要:近年来临床输血感染致害求偿机制普受社会关注。《侵权责任法》将血液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并列,并就其致害侵权设定相同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但血液与血液制品不同。《药品管理法》明确将血液制品纳入药品的范畴,而血液既非药品,亦非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在法律政策上,血站和医疗机构并非营利性组织,血液流转亦非商业销售。血液致害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该过错系属客观过错,即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宜改弦易张。法律应平衡患方、医疗机构及血站的利益保护,不宜规定医疗机构与血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血液;血液制品;输血感染;药品;血站;医疗机构;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3.7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输血感染引起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热点话题。就我国而言,近三十年来,因输血感染各种传染病的案件时有发生。故而,血液安全问题及血液致害求偿机制的构建一直倍受关注。

在立法层面,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已就此做出原则性规定。该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可见,《侵权责任法》已将“血液”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并列,并规定了相同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

至此,法解释学上的疑问已显现无遗:其一,输血感染致害责任的性质为何?具体而言包括:血液是医疗产品吗?血液致害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如是过错责任,应归属一般过错责任还是具有特殊性的医疗损害责任?如是无过错责任,应定性为产品责任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特殊元过错责任?其二,输血感染致害责任最终应当如何承担?具体而言包括:医疗机构与血站是经营者吗?在输血感染致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与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吗?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既可能影响现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也必然有益于将来我国血液致害求偿机制的完善。

二、血液是医疗产品吗?

(一)血液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并未规定何为“血液”,因此其概念界定成为法律释学的首要任务。

查词典,“血液”即“血”,是指“人和高等动物体内循环系统中的液体组织,红色,有腥气,由血浆、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组成;作用是把养分和激素输送给体内各个组织,收集废物送到排泄器官,调节体温和抵御疾病等”。可以肯定,《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血液”并不包含动物血液在内。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血液,为广义的血液,既包括“人体内循环系统中的液体组织”,也包括脐带血在内。根据我国《血站管理办法》第65条的规定,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脐带血则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该《办法》第4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之规范对象乃医疗产品缺陷致害或临床输血感染致害的侵权责任,因而,该条所指“血液”之外延,应当既包括离开人体成为医疗资源的血液,也包括脐带血。

(二)血液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产品

关于血液是否属于产品,无论是在我国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的典型代表是杨立新教授和于敏研究员。杨立新根据人体组织脱离人体即成为物的原理立论阐释血液的产品属性。他指出,血液乃人体组织,人体组成部分与人体分离之后,就成为特殊的物,且血液的所有权属于血液提供机构,将其出卖于医院,医院又将其出卖给患者,完全具有产品的特征,应当视为产品。王岳等从“产品”的定义出发,认为血液在使用之前经过加工,存在加工、制作的过程,血站按照一定的价格将血液交付医院,是一个等价交换的过程;因此,临床用血已具备了产品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特点,进而认为血液属于产品。于敏则基于“血液是药品”论证血液是产品这一命题。他指出:“血液是紧急救助时的重要手段,也是治疗某些血液疾病的关键药品”。也有人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以“用于销售”界定产品的范围本身并不科学,应以“流通”代替之,因而“血液”属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范畴。

否定说的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梁先生认为:“血液不是加工、制作的,迄今的科学技术和工业的发展,还不能制造血液。根据经济学基本知识,劳动可以创造产品、财富,但劳动不能创造血液。制造血液是活人身体的机能。”因此,“世界上的主要发达国家均未将输血用血作为产品责任法的对象”。

(三)血液不同于血液制品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血液制品是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以血浆为原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物学技术和分离技术控制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的生物活性制剂,包括人血白蛋白、丙种球蛋白和凝血因子。通常认为,血液制品应界定为产品。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是经营者吗?

(一)血站和医疗机构的指向

1 “血液提供机构”是指血站吗?

首先需要解释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血液提供机构”是何指?一般认为“血液提供机构”是指血站。但是恐怕并不尽然。

2 血站的基本类型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在本文援引的一些文献中,可能会出现“血库”、“血液中心”等用语,为表述方便,本文统称其为“血站”,如此统称的法律依据为《血站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即“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惟需注意,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参见《血站管理办法》第10条)。因而,中心血库虽然设置于县级综合医院之内,但其性质仍为独立的血站,担负着“血液提供机构”之职能,而并非医院的下属部门。

3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吗?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具体而言,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参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由此可见,虽然我们一般习惯性地认为医疗机构即医院,但实际上医疗机构是比医院外延更广的法律概念。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的非商属性

根据《献血法》第8条及《血站管理办法》第2条之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因而,血站作为公益性组织,与作为营利性经营组织的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之生产者的性质截然不同。

据了解,在美国,非营利性医院是医疗机构的一种基础性类别。关于我国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经营者或法律意义上的商人,则未见法律之明文规定。从法律解释上看,似应作否定判断为宜。我国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成为“产品销售者”,乃我国法律政策的一贯立场。法律解释上医疗机构“非商”性质的确定,显然不能与实践中医疗机构“为商”的非正常现象混为一谈。根据法律规定,非商的医疗机构之成立及提供医疗服务的准入,并不像一般商事主体那样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在卫生部门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基于此,在法律政策上难谓医疗机构为逐利之“商人”。

(三)血液流转的非商业化

医疗机构在临床中将血液使用于患者,也不是买卖或销售行为。根据《献血法》第14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据此,血站或医疗机构并不能从用血患者处牟利。从法律后果上考虑,“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参见《献血法》第18条)。

从比较法上观察,《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322.1条A款亦有相同的立场,该款规定:“任何种类的人体血液和血液成分的筛选、采集、处理、分配、输送或者医疗使用,以及任何人体器官、人体组织或者由外科医生、牙科医生、医院、医院血液银行和宣称非营利的社区血液银行认可的动物组织的移植或医疗使用,不管为何目的,外科医生、牙科医生、医院、医院血液银行和宣称非营利的社区血液银行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被视为也不得被宣称为销售。”

四、输血感染致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一)输血感染致害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梁慧星教授曾有力地论证过输血感染案件不适用严格产品责任法的理由:其一,严格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针对机械化、批量化的工业产品,输血用血液不在该立法目的范围之内;其二,输血用血液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的产品定义,血液的分装、储存、保管、运输及加入抗凝剂,不构成“加工”;其三,血液不是劳动生产的成果,输血也不同于产品销售;其四,鉴于法政策上的理由,对输血案件适用严格责任,将不利于输血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笔者赞同梁慧星教授的观点。由于“血液”不是产品,且血站乃公益机构,血液之流转亦禁止商业化,故而,“对于输血感染案件,由血液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同理,对于输血感染案件,医疗机构仅在有过错时始负其责。从比较法上观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已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输血感染案件不适用严格责任而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失责任。查《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322.1条A款,它规定:“严格责任和任何除疏忽以外的担保不适用于上述提供医疗服务的人。”而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19条(c)项所概括美国法院的立场,因输血感染的损害“不宜适用严格责任”。在美国判例法上,医院感染侵权责任之所以难以成立,主要障碍在于原告必须在诉讼中承担侵权构成要素的举证责任,而多数情况下,原告很难证明医院过失及医院过失与感染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就血液致害和医疗产品致害规定相同的归责规则。笔者认为,此种规定显属不妥。其实,当患方以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医疗机构本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进行抗辩,即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医疗机构却应当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与第60条构成“体系违反”,并不科学,应予以修正。

(二)关于医疗机构责任的其他观点及评析

在输血感染致害的案件中,就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性质,学界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 1 无责任说。有人认为,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医疗机构仅有义务对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进行形式上的检测,而没有对血液中是否含有病毒进行实质检测的义务,故当患者输血被感染疾病时,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其仅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输血感染艾滋病并非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故而,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人认为,输血具有客观存在的风险性,而这一风险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尚无法控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因而输血风险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对输血风险的承担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07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2 产品责任说。如前述,由于一些学者认为血液是产品或者药品,因此,他们认为,血液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产品责任。

3 医疗事故责任说。有人认为,因医疗机构为病人输入有病毒的血液,主观上有过失,应按医疗事故承担责任。但这些学者并未就医疗事故责任的性质做进一步的阐释。据其他学者的考察,关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之性质,又有三种观点:一是合同责任说,这种观点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较为盛行,认为医疗单位或医生与病人之间存在诊疗合同关系,因此医疗事故责任应为合同责任;二是侵权责任说,认为导致医疗事故的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应是一种侵权行为,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持此观点;三是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受害人因发生医疗事故既享有合同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享有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在两种请求权之间选择适用。

4 违反附随义务责任说。有人认为,医院应当承担保证输血患者不被感染的“结果性附随义务”,如患者被感染,则医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反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

笔者不赞同第一种观点。医疗机构虽不能保证血站提供的血液合格,但使用合格血液并在使用前履行检测等义务却是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医疗机构履行检测等义务即可能避免患者损害发生;医疗机构违反检测等义务即构成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医疗机构使用合格血液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测,乃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附随义务,违之产生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输血感染艾滋病并非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以及“输血风险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观点不能成立。

笔者也不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笔者不赞同将血液定性为产品。第三种观点亦不恰当。民事责任早已自成体系,尽管该体系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但始终不曾包括医疗事故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即不应继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即便过去适用该《条例》之规定,因医疗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仍应归人民事责任(见该《条例》第五章)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见该《条例》第六章)。

(三)医疗机构和血站过错的“客观化”

按照民法一般理论,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加以举证证明,于是法律预先设定判断故意或者过失的标准,在损害发生时司法机关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此即“过错的客观化”。此种学说在实务中亦被认可。譬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沪高法民一[2005]17号)第3条规定:“医方是否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客观标准。它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医方各个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具体标准。医方对患者进行的医疗活动,是否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是否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是判断医疗过失行为的抽象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亦有类似规定。

基于医疗机构和血站过错的客观化,在因输血感染致害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案件还是有些区别的。一般而言,医疗机构或血站的过错应由原告即患方予以证明。因为过错推定为特殊法律制度,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适用。但是,医疗机构与血站应就其已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如检测、核查)之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五、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是否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因输血感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将医疗机构和血站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判决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譬如,前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曾规定,血站或医疗机构均有过错的,明确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应赔偿的份额,并判决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59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与血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值得检讨。

这里需要考虑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制度价值,也要考虑血液致害与医疗产品致害时患方维权的实际差异。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复数的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冠以限定语“不真正”,乃是因为它与连带责任存在实质区别:就连带责任而言,赔偿责任最终须在各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分摊;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的是“中间责任”,但“最终责任”却仅归于真正责任主体本身,并不存在赔偿责任分摊的问题。可见,无论是连带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就对外关系而言,均已突破传统民法之“自己责任”原则,故在立法上须有正当理由方可规定,在司法上则须有明文规定方可适用。

在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中确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就立法本意而言,乃在于方便患方维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为此,该制度在医疗产品致害案件应属必要,但在血液致害案件却并无适用之空问。在医疗产品致害的案件,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可能与医疗机构并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甚至可能远在国外,因而,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患方维权具有实质意义。从法律的激励引导功能上看,这一责任规则也堪称“悬在医疗机构头上的利剑”,以约束医疗机构在选择医疗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将来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风险,进而高度注意并谨慎选择。这把“利剑”对医患双方均有益无害。

但在血液致害的场合却有实质区别。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因此,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一般应属同一行政区域,由患方直接要求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血站承担责任,不会给患方带来额外的负担或困难。因而,笔者并不赞同规定医疗机构与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据笔者观察,主张不真正连带责任者最强有力的理由莫过于患者利益保护。他们认为,输血感染案件中是受害人与血液提供机构相比,是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弱者,因此,对于血液是否为产品不宜机械考虑,即使血液不是产品,亦应将其视为产品,由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医疗机构或血站乃公益单位,同样值得法律保护,我们没有理由“厚此薄彼”。为实现二者的平衡保护,丹麦已通过国家立法,建立无过错赔偿基金。同样,英国等国家就已向感染HIV的血友病患者提供无过错政府补偿。美国1998年通过《Ricky Ray血友病救挤基金法》。至此,18个西方发达国家对这类情况全部建立起无过错政府补偿制度。国外经验表明,通过责任保险或者赔偿基金制度,由社会分担输血损害的风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方法,符合现代社会处理此类涉及广大民众利益的侵权纠纷的发展方向。故而,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之通行做法,“由政府从社会保障系统中设立专项基金,向所有受输血感染损害的受害者全额赔偿。”此外,在保险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的“风险社会”,也可同时考虑推广移转医疗机构、血站风险的输血责任保险及实现患者风险分散的用血商业保险。

六、结语:《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之修改

一般过错责任通常是元需在《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之中特别列举规定的,直接适用该法第6条第一款(一般条款)即可。但是,输血感染致害往往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关,这就涉及到医疗机构与血液提供机构的责任划分问题,因而需在《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中特别规定。就特别规定的位置安排而言,按照立法机关目前的选择,置于《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是相对合理的方案。但是,笔者认为,在第七章中规定血液致害时,应当单独设置一个条文,而不宜与医疗产品规定在同一法条之中,毕竟血液并非医疗产品。

从内容上考虑,《侵权责任法》第59条可以修正并分解为如下两个条文: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该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医疗机构追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医疗机构不能指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医疗产品的供货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0条: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有过错的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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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法律公平的实现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法律公平的实现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法律公平的实现 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适用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以及时救济受害人并促进机动车驾......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美满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规......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第三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12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婚姻关系维系家庭稳定,夫妻忠实是维系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根本。因而研究夫妻忠实关系,以期合理解决婚姻案件、指引正确的婚姻观成为古今中外执政者的重要政策和目标。我国社会当前较普遍存在的“第三者”现象......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目 次 前言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与各国立法现状 二、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沿革 三、机动车与道路交通事故 四、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 五、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六......
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初探
发布时间:2022-08-07
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初探 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初探 人工降雨损害财产赔偿责任初探 “呼风唤雨”是古代人的一个梦想,现如今梦想已经成真。人们在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面对旱情......
再论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所谓归责原则,乃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失责任或......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九、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以上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篇幅阐述了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不谈清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有了上述的理论体系作依托,探讨机动车损害赔......
浅谈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保险 论文摘要: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民事责任。但学校作为一个公益性的教育机构,不宜过多地进行赔偿。实行学校体......
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的形态及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29
摘要: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樽约涸鹑巍⒉徽嬲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关键词:错误登记;责任形态;归责.........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23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学界探讨的难点与重点,因为......
再论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新二元论”说
发布时间:2023-06-09
再论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新二元论”说 再论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新二元论”说 再论民事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新二元论”说 一 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我国......
浅析校园伤害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析校园伤害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适用 浅析校园伤害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适用 浅析校园伤害事故案件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归责原则的适用 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深入研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领域的各项制度 虽然我国每年都处理大量的交通事故,但在认真地进行理论上的分类探讨,使实务中的各项制度成熟完善,发挥解决纠纷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方面做得不够,许......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23-03-06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论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引言 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中,公平责任......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从民事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就要对双方进行过失有无的判断,判断过失的基准是注意义务的有无及其性质,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见和回避损害的发生,行政法规违反行为的有无只是这种注意义务有无中的一项内容,还有损害事故发生当时的现场情况......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6] 西原春夫:《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3页。 [37] 关于"信赖原则"的详细情况,请参照前引拙著第8章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信赖原则。能够阅读日文的读者,可直接阅读西原春夫先生所著《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成文......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2.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性质 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一个非常......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这里,我们举两个大陆法系国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条文: A 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机动车运行之际,致人死亡,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或者物品受到损坏时,该机动车的保有者(Halter),对受害人负担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的义务(......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七、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论 实际上,通过上面对国外和我国实务和学说的考察,我们已经看到,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其成立不以责任人(无论保有人与驾驶人同一,还是分离)主观......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1
[60] 案情报道见2001年10月17日《北京晚报》。 [61] 吉村良一:《侵权行为法》,有斐阁2000年版,第155页以下。 [62] 《交通事故证明书》名古屋名东区警察署,事故记录番号第0112号。加害人代理人保险公司为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上述这4项都是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需要进行研究,但却没有引起我们重视的领域。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领域,但它却涉及到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日本战后侵权行为法学的学术成果,正是判例和学说......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4
只有依靠法官与学者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合作,拿出符合法治原则的科学的研究成果,才能扭转这种常年的积习,实现侵权行为法制度的法治化(可能有人会问:怎么侵权行为法制度还有什么"法治化......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于"在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样对并非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可以及时地进行处理。 尽管我国现行法中没有直接的......
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26
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 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 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 导 论血液是生命的源泉和动力,自从输血技术临床应用以来,输血行为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但同时也成为传播疾病的一个重要途径。相......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有学者曾结合环境污染的实例从学理上对无过失责任主义进行过探讨,他指出,过失责任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如果这样,那么,工厂排放的煤烟造成附近农村耕地土质劣化使农业减产和工矿有毒废水的排放造成人身损害,以企业......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上述各国的规定,同我国"残疾人用机动车"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实际上,那些残疾人机动车辆,如果按照公安部解释规定的"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这一要件(这种作为非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的限制时速的监查落实,是政府的职责),......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改革开放以后,上一世纪80年代重开民法典编纂工作时,"交通运输工具"被作为单独的条文加以规定。在1980年8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五、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方向,总体而言是强化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更加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最能代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发展趋势的,是进入本世纪之后的德国《第2损害赔偿法规定修正法》。该......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244页。 [12]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29页。 [13]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83页。 [14]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617......
论作为新型国家责任的国际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25
摘 要:传统的国家责任建立在国际不法行为的基础上,是一种过错责任。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一种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方式的新型国家责任出现了,即国际损害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传统国家责任之外,专门就国际损害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09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内容摘要] 本文从一个深受社会......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浅析
发布时间:2016-09-20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根据这一要求,购买服务将成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在购买公共服......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25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
论危险源不当存在损害责任的归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危险源不当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因责任构成(义务要求)和因果关系多重性而纷繁复杂。困扰司法实务的一个突出难题就是归责问题。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侵权归责、违约归责和其他损害赔偿归责的集合和抽象的表现形式。......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一 从一部侵权赔偿责任的书谈起 张新宝教授翻译的德国冯•巴尔所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①一书,是了解与研究外国这一领域法学的一部不可多得的好书。其作者是西欧侵权法的权威之一;其译者,则是中国侵权法领域的权威之一。......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有关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问题的几点思考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①,他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3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日渐活跃,人们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呈现增多趋势,而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具体情形也更趋复杂。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但现行法律对此种关系的规定却很有限,尤其是在认定雇佣关系后在雇......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立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人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我国刑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侵权(除专利侵权外),情节严重的,均须负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情节严重”,绝不仅仅是说“损害赔偿责任”越大、赔偿数额越高的,越要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不像有的学者论述的那样,发生了......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10)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3] 当然,查找这类辞典,一是要找英文版,以避免被水平不高的中文版译者误导;二是要找最新版本。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在第六版之前,尚缺少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专门解释。过去我们有的只懂中文的教授在资料中找不到外国有关商标“反向假冒”的法......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另一方面是Infringement问题。这一术语,才真正应译成“侵权”。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之类绝对权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侵害。这种侵害的行为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但远远不限于)损害赔......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法、德这两条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基本相同的。许多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与这两条是“相同”或“近似......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3-12-19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谈赔偿请求权的选择 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论国内外产品责任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31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含义及功能 惩罚性赔偿也称报复性赔偿,是指为了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责令被告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或是财产权利的损害的事实在承担了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再额......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6)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于我们的“侵权法”在基础理论上,将Infringement的责任与Tort的责任混淆为一,将确实适用于Tort的“过错”前提套在了全部Infringement上面,我国相应的诉讼中缺少了“协助侵权”概念(Contribut......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们的一部分民法研究者及一部分侵权法教科书,将仅仅可以戴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狭义侵权责任或Tort责任)上的小帽子———“侵权构成四要件”,硬要戴到侵权责任(即广义侵权责任或Infringe ment责任)上去,已经给正常的司......
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8)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法院在侵权纠纷的判决书中,如果不先声明“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是绝不敢接下来判其停止侵害的。即使那事实上明明白白是侵害,判决书中至多敢讲“不法侵害”,绝不敢确认这种“不法侵害”实质上就是“侵权”。这几乎近似......
小议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目的是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分清见义勇为责任与无因管理责任,笔者认为通过对见义勇为给......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原因及责任归属
发布时间:2022-08-27
" 论文摘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由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造成的,它所涉及了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原则和刑事法律,因此,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和学生应该采取有利的措施,加强法律意识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减......
关于日本核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07
一、损害赔偿法的双重目的 196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该法律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对受害者的保护;另一个是有助于核电事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律对于核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做出了规定,发生事故的核电站或者核......
论公平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23-06-21
论公平责任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 论公平责任原则 [内容提要]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本文从公平责......
医疗损害的相关责任辨析
发布时间:2023-02-01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本法条可知:(1)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而非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医疗机构的雇员......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部法律并不是法条的机械排列组合,而是一个有机体。法律的生命力依靠其概念、规则、原则、制度等构成要素之间的完美结合(外在体系),并具有统一的思想(内在体系),形成有机的体系。学说的任务之一便是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与思想,正如医......
试论我国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初探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归责原则是处理体育伤害事故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事故的关键所在。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立足于我国民事法基本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
探析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30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日渐活跃,人们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呈现增多趋势,而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具体情形也更趋复杂。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但现行法律对此种关系的规定却很有限,尤其是在认定雇佣关系后......
适用过错原则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体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5
[摘要]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决定了国家赔偿的依据和标准,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过去一向是以单一的违法归则原则为主的,但目前的国际趋势却是以过错归则原则为主的。本文首先阐述过错归责原则在国际赔偿法中的定义及其作用。然后通......
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
发布时间:2022-07-22
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 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 非财产上损害与合同责任 一、引言 损害赔偿法上所谓的损害可分为财产上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 ,也有人称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财产上损害是指于......
新闻侵权归责原则探析
发布时间:2023-04-22
【摘 要】目前,新闻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新闻侵权成为新闻业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新闻业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笔者认为,为平衡新闻传播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应在《新闻法》......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
也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也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也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也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关于我国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三种理论学说:一元论,即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中处于唯一和绝对的地......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05-2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全案的事实情况,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国际油污责任赔偿体系/损害赔偿范围/污染损害 内容提要: 伴随着全球海上油类运输的日益频繁,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和严重性也随之递增。一起重大油污事故往往会导致成千上万起的索赔,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便成为建立责任主......
浅析环境健康损害补偿责任主体及补偿方式的多元化
发布时间:2016-09-26
在环境法领域,环境损害赔偿通常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致他人财产、生态环境破坏(污染)、人身伤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环境损害赔偿作为救济受害人利益损失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补救性手段,在环境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针对人身伤......
国家赔偿责任对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6-09-19
一、公有公共设施的涵义 公有公共设施是指国家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设施,既包括人造设施(公路、桥梁、机场等),也包括在国家管理之下的自然设施。 二、我国目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现状及弊端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出现国......
试论缺陷医疗器械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近年来由缺陷医疗器械引起的侵权责任日益增多,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是先确定缺陷医疗器械损害责任是产品责任,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亦或是兼具两者。在确定缺陷医疗器械损害责任的性质的前提下,进而分析其责任构成,使符合构成要......
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29
【摘要】海洋石油污染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一直是国际上普遍关注的问题。纯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引起的。本文着眼于海洋石油污染侵权责任中的纯经......
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重点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2-11-30
经济 责任审计是从审计监督的角度,运用审计理论和方法,检查、确认和评价被审计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一种审计制度,是强化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保证。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原则 ......
论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04
摘 要 医患关系与人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是在医方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所形成一种性命相托的依赖关系。这种关系的良性运转,需要在一个稳定、合理的法律环境与制度基础之上。《侵权责任法》颁布已有接近六年之久,随着医学技术的日益......
雇佣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9
雇佣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 雇佣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 雇佣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 人类进入资本主义之后,雇用关系因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两条件形成而形成了。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