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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村民委员会定位分析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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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村民委员会定位分析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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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现行村民自治制度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村民委员会定位问题上,需要坚持该法“村民自治”之立法主旨,对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和乡镇政府的关系等诸多重要问题做更详细而具体的明晰。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一、问题背景 2002年末,我国共有68.1万个村委会,528.6万个村民小组,村委会成员294.2万人,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579个,村民自治模范乡镇7457个,全国25个省开展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63万个村委会,近4亿多选民。村民自治目前已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农村。但是以村民委员会制度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实际运行并不十分理想。例如,2002年,由安徽省社科院、安徽省文化扶贫与村民自治研究实验中心等多家单位主办,由安徽省社科院辛秋水研究员主持,对五个县十二个村的3000份村民自治问卷调查,耗时一年多,终于在2003年底完成,该调查结果表明: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包括事先打招呼的,上级授意的,拉选票的,加起来有近60%;在村财务公开方面:群众中真正明白财务公开的不到30%,不太明白的百分之三十几,还有将近百分之二十根本不明白和不了解。安徽的情况,在全国也应当很有代表性。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2004年1月播出一期名为“村官告状”的节目[3],则提供了一个更典型且颇值得深思的村民自治案例:

2002年8月,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政府在惠南庄村小学主持召开了村委会和该村全体党员参加的特别会议,镇党委和镇政府宣布其研究决定:停止由该村民民主选举的村委会主任王华的工作,并停发其工资。镇党委和镇政府的理由是“王华不称职”——“目前村民还没有觉悟起来,不可能联合起来罢免王华,如果让王华这样的干部继续任职,势必会损害的老百姓的利益,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镇党委、政府只能这么做。”。但村官王华和部分村民却认为:作为尚在任期内的村委会主任,王华是村民通过合法程序的民主选举合法产生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自治组织,它跟镇政府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因此村委会主任和委员都只对村民负责,法律并没有要求村委会主任对上级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主任和委员不称职,只能由村民来启动罢免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镇党委和镇政府无权单方面罢免村委会主任。2003年1月,王华以大石窝镇党委和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过后,房山区人民法院向王华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理由是,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犯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主自治权利受到侵犯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一晃一年过去,大石窝镇党委书记说,“目前惠南庄很稳定,事实证明他们没有做错,下一步,镇里将尽快启动罢免程序来罢免王华”。而王华则表示将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诉。但此时,王华的村委会主任“任期”已经快满了。

在京城边上的村官王华算是很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但他仍然遭遇了镇党委和镇政府如此“处理”,此案例让人深思。但另外一方面,村民难以对授予村委会(成员)的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情形也并不少见。例如,各省一些“样板村”目前大多实行的是领导人“一言堂”和子承父业的“世袭制”,没有民主决策和民主治理的丝毫气息(沈延生,2002)。天津大邱庄禹作敏的“庄主制”就更是个别人“自治过度”的一个典型。

再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村公共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规定让镇党委、村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党支部因此困惑而不安,它们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事实上的双重身份也让它和村委会成员很困惑。一方面村委会受村民代表大会授权、监督并可能遭受其罢免,村委会及其成员自然应当也必须对全体村民负责;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又规定村委会要“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报酬补贴,实际的执行很大程度上已变成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村里)开展工作的“代表处”或“派出机构”。村委会这种“双重身份”常有冲突。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村民福利、村公共事务的公平和效率以及政府对乡村的行政目标。它们必须得到及时、合宜的清晰界定。

村委会制度现实运行中的上述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都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乡(民族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即村委会如何合理定位的问题紧密关联。由于村委会制度的主旨是村民自治,因此该问题必须在村民自治这个前提下来研究和讨论。因此我们仍有必要首先明确村民自治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确切内涵,虽然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主题。

二、村民自治是必然而合宜的选择 一个社会行政成本与民众负担的高低,可以从财政供养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员人数与相应辖区总人口数之比(即所谓“官民比例”)得到比较有效的反映。据《工人日报》1997年12月17日之专文研究,我国历史上的官民比例为:西汉时为1:7945,唐高宗时为1:3927,元成宗时为1:2613,清康熙时为1:911,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294。到了1978年我国“官民比例”则变为48:1,到1999年则更下降为1:30人,其中,陕西为1:34;河北为1:40;河南为1:41;山西为1:27;宁夏为1:24;青海为1:22(马晓玲,2002)。比较明" 显的统计特征是“经济越是落后,财政供养人口越多”(当然,我们或许可以把个现象解释为“二者互为原因和结果的恶性循环强化”的结果):在山西32个发不出基本工资的县中,有8个县官民比例在1:20以下,大宁县为1:13。更有甚者,陕西省黄龙县是9个农民供养1个干部。 由于乡镇政府机构吃财政饭的人员队伍庞大,目前我国乡镇政府产生了巨大负债。据《新闻周刊》从权威途径获悉1998年底湖南、浙江、安徽三个省份乡镇政府的负债情况是:湖南全省两千多个乡镇,负债面高达88.2%,乡镇负债总额为85.4亿元;浙江省乡镇政府负债36.4亿元,这个数字并不包括乡镇政府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下的债务;安徽省乡镇债务总额为59.23亿元。2000年,全国乡镇政府负债总额22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万元(郭书田,魏加宁)。如果再考虑村级债务,数字恐怕要翻一番。“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发债借贷,地方政府就只有‘非法创收’或盘剥农民了。”(魏加宁[4],2004)。

由此看来,我国行政成本与民众负担总体偏高,农村尤甚。因此,大幅度降低“官民比例”(尤其是农村),当成为未来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制度取向。

从政府角度而言,如果把村一级管理组织纳入国家行政组织范围,这意味着村一级公共管理人员将进入“公务员”范畴,其费用支出也自然应由政府财政负担。虽然我国村一级公共管理人员报酬相对较低,但其人数巨多,这笔新增支出地方政府事实上无力承担。因此,将村一级公共管理机构作为“自治组织”,也实属无奈之举。

村民自治是否提升政府对乡村的行政效率,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这涉及到对行政目标的界定,以及各种行政目标的考量层面、考量角度和考量途径的选择问题。权重选择更难有合理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事实上是不能分开考虑的,因为只有在行政成本一定的情况下,谈不同制度安排下不同的层面上的行政效率才有意义。所以,单方面针对不同的层面上的行政效率做实证研究是欠缺的。如果要加入行政成本一定这一约束,则考察样本将急剧减少,甚至退化到案例稀少的比较制度分析。由于决定各个层面的行政目标的现实行政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针对数量稀罕的案例要得到比较可靠的实证结论非常困难。

对此,一个直观的认识是,在任何社会中,在乡村一级(尤其是村一级)行政末梢,都存在不可免疫的“山高皇帝远”效应。如果最高行政当局强行实施由最上层直达最末端(村民个体)的“外加式”行政管理模式,巨大的行政费用将是几乎所有的政府都无法承受的(这也已经为我国过去和当前的经验所证实)。另外一方面,巨大的信息量和工作量,以及不可避免的行政代理人偷懒行为也将使得这种“外加式”行政管理模式的实际行政效率往往比“自治管理”模式更低下。这也是为什么古今中外,对于乡村管理几乎一律实行“自治管理”模式的天然原因。这一事实,完全可以被视作为“自治管理模式具有更高行政效率”命题充分的实证支持。乡村自治管理模式绝非我们今日之创举。[5]

在村民方面,按流行的分析范式,村民自治是否增进村民的福利和权益,也是一个需要做纵向和横向实证的重要问题。虽然不同程度地不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从各种途径的反映来看,村民自治对村民福利和权益的增进无疑是积极的,或者说非消极的。这一命题的反向实证是:如果村民自治对村民福利和权益总体而言不是增进而是使之恶化,古今中外,这项制度就不会得到“自治”的村民们的接受。“官不扰民,民自安;官不扰民,民自富。”,是对这一客观事实的精练总结。

总之,在我国的现行村民自治制度是必由之选择,合宜之选择。村民自治是我国“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村民自治的目的是在保证政府对农村的行政目标和行政效率的前提下,降低行政成本,增进村民福利和权益。在对“村民委员会”制度做正式分析前,做以上简要澄清是必要的,虽然这并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主题,但它是我们分析和讨论现行“村民委员会”制度在各个层面上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是否完善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必须始终清晰地认识到,需要讨论的不是要不要实行村民自治的问题(因为这已无需再讨论),而是要讨论如何完善和优化村民自治,并使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三、村民自治的确切含义

要落实村民自治,必先落实什么是“自治”。“自”,这里自然是指特定区域——“村”之特定群体——村民们“自己”、“本身”。“治”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和含义:第一是治理、统治;第二是设置治所之意;第三指官署所在地(黄观鸿,2003)。以上三方面内容,在“自治”中实际都应当包括,但“自治”之“治”,主要还在第一项,即“治理”和“统治”。把它们综合起来,作为一个行政概念和政治概念,“自治”的主要含义就是:(特定群体)自行管理或者处理(自身相关事务)。对“自治”做如此界定应当是合适的——从国家民政部对“自治”一词给出的如下解释[6]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证明。

【自治的含义】从字义上理解,自治就是自己管理自己。它应该是官治的反面,也就是说,自治就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而毋庸他人过问与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自治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就如同自由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一样。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一般来说,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由地方居民自己决定,以自己的意思,以自己的职权,利用自己的资源,建立自己的组织,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务,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自治一般由自治区域、自治组织、自治居民、自治事权等要素构成,其形式有多种,如地方自治、社会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和人民群众自治。

在此基础上,村民自治就是特定村落中的全体村民自行管理或者处理自身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

可以看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特定村落之全体村居民,而不是其中部分成员或外来组织或外来个人;村民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村民生活联系紧密的社区;村民自治的内容为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使村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处理、协调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村民自治的精髓在于:村民个人的事情由村民个人自主处理;村民集体的事情由全体村民按约定程序,集体民主商议处理。

在我国,落实村民自治的法律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被界定在四个方面:民主选举,即直选;民主决策,即通过村民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日常工作;民主管理,村委会按照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有关法律和制度,实施规范管理;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等。总体而言,我国法律对村民自治内容的上述界定,基本无大缺陷。关键在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可以由村民大会" 民主制定的自治章程详细落实更具体的自治细则,如何详细“自治”应当是村民内部的自治问题。

总之,以“四民主两公开”为核心内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宗旨是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以及乡镇党委、乡镇政府的合理关系界定,均需以此为主旨和前提。



四、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

作为唯一一部规范和落实农村基层自治的专门法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现“党”字的条文只有第三条。因此,第三条是我国法律确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党组织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三条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三条之规定,显然是为了明确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包括村党支部和乡镇党委)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也为在法律实施中具体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乡镇党委关系提供基本准则。与此同时第三条也是落实村委会如何定位,以及落实村民和他们民主选举的村委会如何(以及能否)依法自治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内容。但第三条的表术事实上是不清晰的。河北、天津、广东等省市地方人大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时,对第三条采取与其他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的解读和延伸规定[7],就是一个证明。

第三条强调:“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这似乎多余——因为党或党组织理所当然地应当“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但我们还是有必要仔细研读中国共产党章程,它是解读和执行本条款的直接辅助文件。

在2002年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提法只有两处:一处是在《党章》总纲中——“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另一处是《党章》第九章“党组”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章》并没有就总纲的“同级各种组织”之“组织”,以及上述第九章之“其他非党组织”,做解释或说明。这里,如何解读这两个“组织”是一个关键。如果这里的“发挥”做强制性解读,则两个“组织”的合理外延应当是党组织和政府组织(执政党原因),因为在各民主党派的党组织中,以至其他民间组织中,《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不应该也不可能规定自己对这些组织强制性地具有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属于政府行政机构范畴。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不在党章两处(强制性)“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之“组织”范畴。当然,如果“发挥”不作强制性解读,而仅作希望性、呼吁性解读,则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任何党派之党章都自可以呼吁和希望自己的党组在一切社会组织中去发挥“主导作用”或“领导作用”。但这仅仅是希望或呼吁而已。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是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而《党章》第五章是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专门章。因此,《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才应当被视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直接补充。在《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中,没有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相反,该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层党组织要“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由此看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后面所强调的“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与党章此处之强调是完全一致的。即,强调“村民自治”和村民及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利”。

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又明明白白地有党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之表述,这作何解释?这也应当是导致三个省市与其他省市不同解读和延伸,以及基层党组织和乡镇政府困惑不解的重要原由之所在。同样,这里“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之“发挥”如何解释是关键。“发挥”是做“强制性”解释,还是做“希望性” 解释,相差悬殊。如果做“强制性”解释,则意味着“行也得行,不行也得行”,即:无论基层党组织(尤其是村党支部)是否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得到村民的推举,它们都要对村委会工作,对村里的公共事务,“强制性”发挥领导作用。如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完全重合,或者不重合但意见总是一致(这几乎不可能),则罢;但如果不是这样,村里的公共事务究竟是在村委会的主导下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四民主两公开”,还是在村党支部(或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四民主两公开”,就会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在实际运行中,在这一问题上是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的;在许多地方,村党支部和乡党委都主张对村公共事务,甚至对村民委员会,拥有领导权。如果是做“希望性”解释,即仅仅是“希望”基层党组织(尤其是村党支部)“能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意味着,如果村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不能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也不“强制发挥”。“发挥”一词做强制性解释还是做呼吁性、希望性解释,这一点非常关键,不能够打马虎眼,法规制定机关必须对此做更清晰的界定和解释,以使法律能够得到更符合其立法主旨之实际执行。

因此,在村公共事务中,村委会主任和村支书,村委会和村党支部,谁是主导者,谁是“一把手”的问题,必须得到清晰。一些人认为: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个人不应当争谁是“一把手”,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而不是少数人的自治,更不是村干部的自治。这句话的后半句是正确的,但由此否定在村公共事务管理中没有“一把手”,不应争谁是“一把手”,则是一种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说法,因为如果真没有或不必存在“一把手”,就没有必要民主选举一位村委会主任了,而仅仅直接选举一些村委会委员就可以了(甚至连村委会委员也可以不选,而直接让全体村民自治)。但是毫无疑问,村委会委员自然不同于没有成为村委会委员的村民,村委会主任自然不同于村委会委员(否则就都不用选举了,更不用制定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了)。因此,(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民主选举的村委会主任当然是村民村务自治的“一把手”。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关键仅在于如何规范、监督和制约“一把手”的行为。但那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

事实上,该法第一条已有规定:(是)村民委员会(而非基层党组织或其他组织及机关)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结合第三条后面部分内容——“(基层当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当然包括本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事实上肯定了以村委会主任为“一把手”的村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所主导下的“四民主两公开”活动,就是村民的“自治活动”和“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基层党组织(村党支部和乡镇党委)应当支持和保障这些活动。由此而观之,河北、天津和广东等三省市的做法以及与此相类似之解读和执行,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之精神,也事实上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五、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在第四条规定。该法第四条全文如下: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 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除第四条之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现“政府”二字的条文全部如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注:这里的“机关”未说明是“政府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除第四条外,其余各条仅强调“政府接受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意见”,并将让有关机关(主要应当是人大和司法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在第四条中,“支持”和“帮助”应当是非常平等的语言;“指导”也应当做“非强制性”解读,否则就应当直接用“领导”一词(全国人大绝不会在这样应该使用“领导”的极端重要地方疏忽用词“指导”)。既然指导是非强制性,只要是在村民自治权益范围以内的事,对于乡镇政府的指导,村民和村委会觉得好就接受,觉得不好也可以不接受。——因为顿号之后马上紧接着说“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四民主两公开’以及依法制定并执行‘自治章程’)”。乡镇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做的事情,由此可以大致清晰了。作为执政党的基层组织,除前述第三条所涉及到的另有文件规定外,乡镇党委可以对村民委员会做的事情只应过同级政府进行,或向上级党政机关反映,而不具有直接行为的权力。这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乡镇政府不是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但在现实实践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在许多地方已经变成为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需要纠正的。

第四条的第二句话“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是对村民委员会责任和义务的确认,是村民委员会必须之行为要求。但是,如何协助、协助行为的具体内容该法并没有具体界定。这是一个很大的欠缺。界定不具体为该条款的执行留下了诸多不确定(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如此)。然而可以明确的是,“协助”不是“代表”或“代理”——“协助”,意味着主体还是乡镇政府,村委会处于相对从属的辅助、帮助地位;“代表”或“代理”,意味着村委会在为乡镇政府处理问题时是乡镇政府的全权代表,是法律意义的政府机构。但是,在现实实践中,在相当多的地方,都把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处理为代表和被代表的关系,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为乡镇政府处理相关行政事务”时的“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不相符。这种违反导致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时候,若出现与村民利益发生冲突,一方面作为村民利益的代表机构,另外一方面又作为乡镇政府事实上的代表机构,村民委员会很难作出合理的选择和取舍。这是需要特别明晰的。

从自治组织之原意而言,村民委员会自然应当主要站在村民立场,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首要行为原则(至于这些被维护的权利和利益合法与否当然只能是村民委员会自己以为,实际合法与否当由司法机构来裁决;乡镇政府作为当事一方,且不是司法机构,更不是该法的立法机构,自然不能单方面做合法与否之认定),在此原则和基础之上,再依法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反之,如果一律要求村民委员会首先在充分保证“协助乡镇政府的开展工作”的前提下,再谈维护村民权益,则可能发生村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在极端的情形下发生助纣为虐行为(乡镇政府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并且这些行为大多是由村委会“协助”或“直接代替”完成的),这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全体村民的“自治组织”身份不符,也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初衷不符。因此,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和政府之间的位置关系定位,还有待相关法律法规做更合理合宜,同时也更具体的明晰。

六、简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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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引言 中国乡村民主自治是史无前例的事件。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经验。......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6
" 论文关键词:选举 民主 权利 村委会组织法 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针对当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分析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法律基础,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
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特点、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3-05-07
" 一、呈现出的特点 第一,村民参选热情空前高涨。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迅速推进,群众渴望管理集体事务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正合人民群众的心意,村官由自......
村民自治研究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9
" 内容提要 村民自治研究有“政治民主”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两种视野:前者把村民自治看作是中国政治民主制度的起点或实验场;后者认为村民自治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转型提供了客观的活动空间。这两种研究范式遇到了中国村民自治由......
村民自治的绩效评估
发布时间:2022-11-28
" 【摘要】村民自治是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民主进程中的一个进而程碑。我们在评价其绩效的时候,除了直接关注社会实践上的表现外,还应关注它在制度和理论层面的表现形态。【关键词】村民自治;绩效;评估80年代初,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急剧......
浅谈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23-01-31
" 论文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已生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当中仍然问题多多,不容乐观,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农村政......
民主的理念与村民自治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3-01-17
"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会议上,不少地方民政部门的实际工作者指出,由于国家和地方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的限制,导致在一些地方,文盲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员、劳改劳教释放人员、违反......
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 ——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
发布时间:2023-07-12
" 内容提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级治理中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核心。本文通过对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一般图景及例外情况的考察,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能否发挥效能,不仅与制度建设有关,而且与特定的村庄基础有关。正......
浅析硬软法兼治的村民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4
一、软法和硬法的界定 ( 一) 软法和硬法的概念解析 1. 国内外学者对软法的定义 国外学者Francis Snyder 认为,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能产生社会实效的规范。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是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村民自治
发布时间:2023-01-14
" 内容提要:生产方式、经济制度决定着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催生了村民自治并推动其发展。 农村落实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管理成为必然要求,......
农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5
" 村民自治是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它起源于村民对本村事务和个人利益的关心,它发展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村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今天,村民自治远不是十几年前村民的自发性政治行为,而是为法律所保障的民主政治建设。去年11月......
三农问题背景中的村民自治
发布时间:2013-12-17
" 内容摘要: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宏观上的努力,更需要微观上的努力。村民自治,是中国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发展良好的村民自治的关键之一是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安排。本文系统分......
村民自治所面临的挑战
发布时间:2013-12-17
" 实行村民自治,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全国人大1998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近两年来,江苏省人大相继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
论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16
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是一个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矛盾多发、利益冲突愈加尖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被激发,过去被隐藏和压制的社会问题集中呈现,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为此,加快社会治理能......
村民自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2-09
"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各种各样民主的新形式,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新贡献。村民自治将重新塑造农村民主政治的主体、改变农村传统的政治文化、辐射城市民主化进程、加速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 ......
村民自治与政治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2022-09-27
" ——福建省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探索 摘要:村民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总结我国开展村民自治工作十余年来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
浅议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6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把“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下来,赋予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的历史使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在取得基本成效的基础上,不断解决我国农村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进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把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活动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如何.........
村民自治政策下的公民参与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22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村民自治政策下的公民参与研究”,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适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建设新农村与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
发布时间:2023-06-10
" 新农村建设,从制度创新看,应主要解决土地制度改革、公共服务体制建立和乡村治理结构建设这三大问题。撰写本文的目的则是通过对村民自治制度问题的探讨,力图在公共服务体制建立和乡村治理建设这两个目前学界讨论的比较少的关键问题......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发布时间:2013-12-17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18号公布并施行以来,已有二个多年头了。在这两年多来,随着村民民主法......
关于村民自治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16
" [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中国“三农”问题的焦点之一,它将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因此,笔者试对村民自治的必然性及如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进......
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和村民自治
发布时间:2023-06-27
" 中国的村民自治:被赐予的民主 当海内外对异军突起的乡村民主赞扬声不断的时候,一些学者已开始提出不同的看法。毛丹认为:“关于乡村民主,过于拘守流行的制度主义框架,偏重于制度文本分析,可能产生过于乐观的结论。......农......
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3-04-02
" 内部制度建设的不平衡和外部因素的滞后 编者按 新事物的发展并不总是—帆风顺的,基层民主建设这一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所进行的伟大创举,经过10多年的风风雨雨,暴露的问题与取得的成绩可能同样令人瞩目。困惑与希望同在......
村委会运作的系统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7
" 在我国,不搞好拥有9亿多人口的农村法制建设,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不发展农村的基层民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所以我国目前的基层民主建设被认为是继民主革命、农村改革开放的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战略。为了保障农......
村民委员会与镇(乡)政府:从附属型向合作型转变
发布时间:2023-03-04
" 以湖北省A市B镇为个案 内容摘要:本文以湖北省A市B镇为个案,通过历时三年跟踪调查该地区的村民自治的状况及乡村关系的变化,认为:⑴在该地区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的关系正从附属型向合作型转变;⑵要想建立稳定的合作型的乡村关系......
村民自治中选举参与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5-08-27
摘要:随着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持续推行,农村治理的绩效显著提高,村民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纵观来看学者们主要从宏观上政府与村庄关系、村庄发展状况和微观上经济理性、政治信任、社会资本和......
村民自治中的党“政”关系 及其出路
发布时间:2023-05-23
"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越来越走向了前台。本文通过对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解决对策的分析,意欲揭示实现二者之间关系规范化的努力方向,为中国农村......
国民政府农村自治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3-12-19
国民政府农村自治及启示 国民政府农村自治及启示 国民政府农村自治及启示 一、文献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对于 20 世纪 20、30 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近年来有些学者采用国家政权建设的分析框架进行研究,研究者或是从宏观......
回归自治:村民自治的新发展与新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14
〔摘要〕随着新世纪以来农村社会的发展变迁,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村民自治的通行做法陷入了日渐明显的困境,表现为行政村规模普遍较大,自治困难;行政村村委会行政色彩浓厚,自治能力弱;行政村层面自治,村民认同感不强,自治效果不佳等。对此,近年来一些地方创新乡村治理机制,作了将村民自治重心下沉的探索和实践,影响较大的有广东清远市的自然村自治模式、湖北秭归县的村落自治模式、广西河池市的屯级党群共治模式、广西贵港.........
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报告
发布时间:2023-04-17
"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二、广州市村民自治发展的基本判断1988年,我国农村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就是,撤社设乡、改队为村。当时的广东农村大部分实行了撤社设乡(镇),但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农村管理区,乡镇在农村管理区设办事处,作......
浅谈村民自治政策下的公民参与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22
行政法论文:浅谈村民自治政策下的公民参与研究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政策的背景下,以公共选择模型分析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并通过对公民参与理论的综述以及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
村民自治的功能及其合理性
发布时间:2023-06-24
" 开宗明义,针对当前出现的对村民自治的疑虑[1],笔者试图在本文中指出,在国家已经过十年试行而正式颁布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现在,最为重要的争论不再应该集中于是否实行村民自治这一政策判断上(当然,这并非是说不能再就此一政策......
宗族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2-12-07
" [摘要]宗族作为一种传统力量,随着改革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的转型而悄然复兴,成为嵌入村民自治的重要变量,对村民自治运作形成双重影响:一方面,积极推动村民自治的运作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对村民自治构成危害。 [关键词]村民自治;......
中部地区村民自治若干问题之法律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6
内容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是农村村民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它是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进程而出现的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经过2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这一基层民主制度逐步趋于......
农村民汉合校中小学校长的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16-07-22
现今我区农村学校大都呈现民汉合校,自合校之后校长的管理不到位问题时时凸现,校内民语教师的观念和汉语教师的观念彼此不够统一、在制度上教师的认识也缺乏主动性,另一些校长习惯了在校内指手画脚发号施令,不注重个人素养的提升,更......
浅析邓小平与村民自治的宪法精神
发布时间:2016-12-25
政社分开、村级去政府化与村民民主自治 村民自治入宪是从邓小平着力推动政社分开和基层民主开始的。村民自治入宪的过程和其中的言论深切地展现了村民自治的宪法精神。中国古代是皇权不下县。民国时期政府权力触角开始下延到乡。1958年......
试述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村民自治均衡发展
发布时间:2023-01-09
"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均衡发展;社会转型;新农村 [论文内容提要]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已经推行二十年,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喜人成绩。村民自治不仅在推动农村民主化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而且还是实现新农......
新村治构想:村民自治与合作社改革可以并轨
发布时间:2022-12-21
" 一、村民自治的困扰 村治,即乡村治理。村民自治是新时期村治的一种有益探索,但是遭遇重重困扰。首先,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从理论和法律上讲,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其经费也来自村民,循此毋庸置疑的合......
实施村务公开促进民主自治
发布时间:2013-12-17
" 我们许昌县委、县政府(河南省)坚持从本县农村实际出发,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不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有效地提高了村级管理水平,探索了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的根本途径,促进了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县呈现出综......
浅谈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缺陷
发布时间:2023-01-15
"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 法律制度 缺陷 论文摘要: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是整个中国稳定发展的基础,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农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也是中国民主建设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
法治视野中的村委会和党支部
发布时间:2013-12-17
" 村民自治、包产到户、乡镇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在农村取得的三项突破,也历来被视为农村改革的重大成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11月4日实施以来,有关村民自治的法规政策不断出台,制度不断完善,但两大基本矛盾......
村民“变身”持证船员
发布时间:2015-08-06
对于生活在东莞麻涌多年的华阳村村民麦灿辉而言,4月1日这个本该是愚人节的日子,却给他的生活打开了另一扇新门。这一天,他参加了由东莞海事局和麻涌镇政府联合推动举办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培训班,实现了从村民到船员、从待业到......
论地方政协委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22-09-25
摘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协委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进地方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深化政协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协委员的角色定位,把创新社会治理作为履行职责的着力点,把推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履行职责的立足点,把促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履行职责的切入点,创新委员履职活动方式,以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水平。关键词:政府治理;公共利益;政协委员;功能正位2013年11月,党的十.........
村级会计委派制的浅议分析
发布时间:2014-01-14
推行村级会计委派制是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了“村级会计委派制的浅议分析”村级会计委派制的浅议分析 近年来,为了整顿农村会计工作秩序,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治理腐败现象,各地农......
论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兼论中国乡村的民主政治改革
发布时间:2023-03-11
" 一、引论 中国乡村民主自治是史无前例的事件。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成功经验。我......
对我国落后地区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29
" [摘 要] 农民占我国人口总数的大多数,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引导农民规范化参与村民自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大局,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有一批高素质的、具有现代民主意识的村民。我国落后地区由于经济文......
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村民自治从开始实施到现在不过十多年时间,是正在实践中的一项年轻的事业,在其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诸多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知道,从一项法律制度的形成到实践该法律制度并使其成熟,必须经过长期、艰辛的努力。村民自治也不例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2-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
村民自治:理想制度与现实困境
发布时间:2023-05-06
" --对叶阿金“选民资格”案件的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的一起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案件的评论着手,对村委会选举中面临的困境之一--村民资格问题作出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
浅谈国民政府农村自治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2-10-25
浅谈国民政府农村自治及启示 浅谈国民政府农村自治及启示 浅谈国民政府农村自治及启示 文章 来源 一、文献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对于 20 世纪 20、30 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近年来有些学者采用国家政权建设的分析框架进......
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民自治:治理困境及其出路
发布时间:2023-01-29
" 城市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城市化进程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正相关性早已为人们所充分认识。但城市化进程也犹如一把双刃剑,对中国经济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这一点却少有人予以关注。本文从村民自治角度对城市化进程中所造......
实行村民自治是党对农村工作领导方式的创新
发布时间:2022-11-21
"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举,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它给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注入了生机和活力。站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高度,我们可以看到这种非常明显的互动作用。村民自治的探索、推进和发展的过程,也是我们党不断......
论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村庄基础
发布时间:2023-03-14
"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治理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十分重要。从理论上讲,在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效能较低,而在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传统制度也可能具有较高的效能。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种能够创造出村庄秩序巨大......
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失范的宏观体制根源
发布时间:2023-02-25
" 摘 要: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与推进,中国乡村社会形成了以国家行政管制和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乡政村治"政治格局。按照制度文本上的规定,乡镇政府是农村最低一级政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二者之间是"指导-协助"关系。然......
“村改居”转型社区文化建设中居民地位分析
发布时间:2023-07-18
【摘 要】 本文以湖北省仙桃市小南社区文化建设为例,分析了社区文化建设中居民参与现状及特点,提出了促进社区文化建设,提高居民参与度的对策。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大活动的宣传力度;创新文化活动形式,扩大对象覆盖面;社区带动居......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
发布时间:2023-02-19
" ——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 导 言 一、农村自治:历史演进与结构变迁 (一)乡村制度的历史演进 1.传统国家下的乡村社会 按照安东尼·吉登斯的《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的独特论述,世界社会发展史经过了三个特......
浅谈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辨析
发布时间:2023-07-28
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诞生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已有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民主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
论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发布时间:2023-05-04
" 摘 要 废除人民公社以后,中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并存。二者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必须实现有机的衔接。在现阶段,由于乡镇对农村社会管理的介入程度提高和村民政策参与意识的增强......
宪政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与村民自治
发布时间:2022-12-11
" 论文关键词:宪法意识 农村 自治 培养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迄今已有十一个年头,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出现了家族、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的渗入和横行,贿......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16-05-04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
自治区党委决定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年”活动
发布时间:2022-12-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推进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自治区党委......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3-04-17
" 村民自治组织是作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替代组织出现的。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后,人民公社对农村社会资源的掌握和生产经营失去了控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 经济、社会与政治一体的基础坍塌了,人民公社制度已经无法履行它的职......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中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们的性质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其自治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被现行法律确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从而不享有如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所具有的地方政......
计划生育与村民自治制度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7
" 一、引言 人口控制思想并不是现代社会独有的专利。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就曾描述过20世纪30年代江苏江村村民们自发进行人口控制的情景。在江村,尽管“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传宗接代”,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劳动对......
浅论村民自治的本体问题_宪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4
[摘要]村民自治的主体应是村民个人,而非村或村委会,基于此,村才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才能形成授权的关系;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应该被赋予法人的地位,这样才能明确村委会作为法人的执行机关的定位,并使法人代表合理存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发布时间:2023-01-05
" 【内容提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亟待解决以下六个问题: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解决村委会服务功能弱化问题;理顺乡村关系,解决“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问题;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解决基层党组织不适当地干......
法理学视野下的村民自治权:争议\歧见与解析
发布时间:2023-04-14
摘 要:作为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性命题,村民自治权的研究近年来逐渐引起人们重视,但我国学术界在村民自治权的内涵与法律性质、主体、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多歧见,存在多种不同学说。系统梳理这些不同观点,并从法理上对村民自治权......
从“村民”到公民
发布时间:2013-12-17
" [摘要] 中国农村现代化的核心是中国农民的现代化。而中国农民当前各方面的主要特征仍是“村民”,而不是公民。所以,中国农村现代化,实质是实现农民从体现传统社会特性的“村民”角色转变为体现代社会特性的公民角色。中国的客观现......
预防“村民自治”中少数人权利受侵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7
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的政府和制定的法律,需要对我们在发展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加强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它不仅关系到中国的社会稳......
我省城中村村民市民化中的思想教育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近年来河北省城中村的改造收获了累累硕果,完成了300多个城中村改造,10万多户村民“变身”市民。一排排破旧的平房被一座座挺拔的高楼大厦所取代,昔日的“贫民窟”变成了今日的现代化小区。村民的物质生活在短时间内发生了巨大......
浅论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地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是理论与实务中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在梳理国內学者对该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新颁布的《物权法》指出,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因而在目前条件下,业主委员会不能独立作为民事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7-13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1)各专门委员会是由......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四、自治权现代意义上的自治是法治下的自治,因此,自治权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保障民族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的自决权的性质。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政治性的,而自治权应当是在法律之下的自治权。另外,自治权的内容和自治范围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
新农村建设下农村公民心理素质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03
摘 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心理压力的大小和来源,缓解的途径,对心理保健知识推广的希望度等方面来考察新农村建设下农村公民的心理状况。总的来说,农村公民普遍存在心理压力,且主要来自工作和经济。他们希望通过建立心......
城市社区居委会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探析
发布时间:2023-07-18
【摘 要】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也由单位制逐步向街区制、社区制转变。因此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城市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亟待跟进。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体制的中心部门还存在着二元断离的倾向,......
村民自治章程的意义与绩效评估(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是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民主进程中的一个进而程碑。我们在评价其绩效的时候,除了直接关注社会实践上的表现外,还应关注它在制度和理论层面的表现形态。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绩效;评估 80年代初,中国乡村社会......
农村社会分化与边缘农民上访
发布时间:2015-08-18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学界对中国农村社会分化的程度尚存争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流动的日益加速,农民内部分化远甚于之前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日益分化的农村社会提醒我们,对农村问题的研究不可脱离农村阶层分化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