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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村民自治的本体问题_宪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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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村民自治的本体问题_宪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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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民自治的主体应是村民个人,而非村或村委会,基于此,村才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村民与村委会之间才能形成授权的关系;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应该被赋予法人的地位,这样才能明确村委会作为法人的执行机关的定位,并使法人代表合理存在,使法人之独立意思表示成为村民利益的保护;再者,村民选举村委会的行为是选举权的行使,而与之相对应的被选举权理应在资格要求上较选举权更为严格,尤其是被选举人的兼职和回避问题必须得到重视。本体问题的明确是构建村民自我治理的权力体系的基础,也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和以自治实现村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

[关键词]村民自治 本体问题 自治主体 村民自治是村民的自我治理的方式和组织以及规范的总和。西方国家制度中,农村的自治传统是其地方自治的基石和历史传承,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固有的价值追求,目前西方的村民自治已经或开始转化为乡镇、自治市、特别区、准政府组织等不同形式。

今日中国,“村民”与“自治”的结合,既是一种地域的表明,1也是自治主体的宣示。前者,反应了“无区域即无自治”,2后者,则需要我们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村民选举行为的性质和被选举权等关乎其本体的问题加以探讨。

一、村民自治的主体 村民自治的主体,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自治主体是村民个人,村民自治就是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第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三,实行自治的“村”应当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大多数学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原因在于只有如此才能解决自治主体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们认为第

二、第三两种观点有所偏差,在于将村委会的准行政管理权力视为自治权的内向,并先验地将它视为集合的村民权利的外向代表。首先,现代法律必须依托于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理念核心,法以自由为目的,秩序也须以自由的实现和正义之光的闪耀为依归。

自治必须体现权力控制和制衡的原则,而不能将自治权置于国家权力延伸和控制之下。其次,现代民主的三块基石——“代议制、选举制和政党制”。

村民委员会到底应该是一个议政组织还是执行机构,或者两者合二为一,目前我们很难界定,但是代议和选举放置于普通村落,仍有其重要意义。通过选举昭示出村委会和普通村民之间存在一个权力来源问题,根据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皆应有来自于权利拥有者通过选举权的运用来表达的明确授权,《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是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个体之间极为重要的一条组织原则。第三,《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目的欲以体现“草根”民主,意味着任何政府或负有执行政府委托的公共组织或团体应该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地组织起来的。

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让我们用美国《独立宣言》的几段话来诠释,“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

”因此,村民有权改变村委会的组织架构,而不是村委会可以凌驾于村民之上,这是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谨记的原则。如果不将村民自治的主体定位于村民个人,再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无此必要,势必造成“仆人”高于“主人”、“仆人”决定“主人”之局面,人为地将村委会或村这样拟制的组织的意志取代了村民个人意志,打破了村民与村委会组织的平衡关系,势必会造成掌握权力之人借“公共利益”而权力滥用、侵害村民个人合法利益的情况。

如村民陷入此境地,其抗争将首先在道德上遭到“不义”之指责,继而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权利救济。村民如非自治主体,则不具备资格动议罢免,参加自治事务的讨论和决策,而仅凭民事的侵权之诉的权利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第四,我们必须澄清一个悖论,“个人是不能单独行使自治权,村民自治是一种集体的自治权。”1村民自治权的行使的确具有集体性特点,但权利只有落实到个人才有意义。

如果村民个人利益遭受村组织以外的力量的侵害时,可以指望村委会代为出面以伸张正义,如果侵害者是村或村委会时,不具备自治主体资格的人尚称其为“人”乎?谁又来保护这些不是自治主体的人?村或村委会自行解决则违背了程序正义的理念,其结果难求公平;如果引入乡镇政府介入则损害自治之精神。再者村委会的组成来源于村民选举权的行使,其权力来源于村民个人意愿的外在表示,即授权。

选举权是村民自治的基础,自治却不是村民个人权利的简单集合,不能因为村民自治的集体性特点而将村民的自治主体地位混淆。 因此,村民自治的主体只能是村民个人,村应该基于人的组成而是自治组织,2而村委会只能作为自治机关之一是村民运用选举权所集合的公意的结果,二者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也是村民自治与选举权之间的关系所在。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文本中规定的主体身份有三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该被视为地方性的社会团体而不是村镇的派出机关。

日本地方团体以区域为组织要素,为谋公益而成立的地方团体被称为一般的地方团体,但日本的一般地方团体具有法人地位。有学者认为《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是村里的法人代表,换而言之,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村委会是法人的执行机关——法定代表人。

不尽然矣! 首先,社会团体和法人涵义不同。其次,《宪法》与《村委会组织法》的规范没有明确村委会的法人地位,仅仅是给自治组织确立了性质、自治功能和运作原则。

第三,尽管“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3但是,我国法人的成立须经过成立和设立两道程序,成立阶段要满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团法人还应满足“自愿和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要求。我国对社团法人的设立或采取特许设立主义,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或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如果村民自治组织要最终成为法人,要么经过设立主义方式,要么采取特许设立方式,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实践中村委会也从未履行过登记手续,那么“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没有法人,何来法人代表?第四,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村委会是哪种机关,我们暂不界定,但村委会只能是法人机关之一,而不能是法人,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经过权力机关明确授权的一个人或几个人,1因此,村委会以整体名义不能担任“村法人代表”。

第五,从行政管理的令状主义角度来看,村办的公司只要合法登记都能够领有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但“村”还没有被哪家法定机构颁发过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因此,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地方社会团体,但不具备法人资格,村委会是社会团体的机关,而非社会团体法人的机关之一,这也是村民自治组织目前所面临的“应然”和“实然”状态的矛盾。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具备法人代表地位的村民委员又能够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代表履行维护组织自身利益的职责,比如“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琼头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海地、滩涂、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案”,2似乎让我们感到,既然村民自治组织不具备法人地位,村委会也不是自治机关,但社会现实中一样能起到履行维护组织公共利益的作用,因此村民自治组织有无法人资格的赋予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 其实,社会团体法人与社会团体大有不同。

首先,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社会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3显然,社会团体基于个体的自愿组成,我们是否可以假设,如果某个村民不愿意加入社团性的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加入后执意退出,那么社团性的村民自治组织首先不能强制其加入或者不准其退出,也就不能将其他村民的共同意志强加于该村民身上,如村统筹。

但是,该村民又与其他村民共同居住于一个村落,也同样享受村自治组织所给予的交通便利和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根据税负平等的原则,该村民是否也应该交纳公平的费用?这样不但不利于村落的管理,也违背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即“地方团体对于区域所包含之地,即为自治权所到达之地,无论团体内住民、非团体内住民均当受其支配……地方团体自治权与区域有互相存在之观念”,1这里的地方自治团体与我们说的村民自治组织概念相通,但前者具有法人地位。

如果我们在上述要素之外再加上中国特色的户籍管理制度,那么原住村民将没有选择加入或退出的权利,外来居民也必须服从法人在自治范围内做的各种意思表达,如乡规民约,照章承担公共设施之公平费用等。 其次,“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2法人可以做出独立意思表示,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法人的首要关键就在于“独立”两个字。

对于社会团体,我国采取的是特许设立主义或行政许可主义,它的成立要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因此它的政府主导色彩比较浓重,其本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成立后的开展的业务很难摆脱国家的干预,事实上我国的社会团体往往承担的就是经国家授权和委托的各项行政管理任务,如妇联、工会和各种协会等,如果村民组织仅仅被视为社会团体,那么村委会将不得不以承担政府授权和委托的事务为主,而非以为村民自治服务为己任,那么乡镇政府的干涉将堂而皇之并使自治停留在纸面上。但是,村民自治组织一旦获得法人之认可后,随着它的设立不可避免地向登记主义转型,它和国家以及乡镇政府之间就有了一道“可以触摸却看不见的篱笆”,村与乡镇政府的权力分配关系也将随之明晰,迫使国家行政机关和村民自治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之下进行运作并相互制约。

目前,尽管《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且不得干预”,但实际的操作中村委会已逐渐异化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肩负着乡政府所委托的任务。村民自治是国家监督下的自治,村民自治机关有义务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国家任务并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其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事务,但是乡镇所委派的各项事务究竟有多少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近些年来,村民或村委会面对上级政府部门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各种侵害其权利的事情,除了更多地采取“上访”伸冤的方式和少量的“民告官”诉讼之外,何曾有底气有胆量对利益的被践踏说一声“不”?如果自治组织成为法人,则村委会作为自治机关将可以代表村民自治组织在法律范围内做独立意思表示,包括有权拒绝执行乡镇委托的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务,当然这种拒绝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家或本地区处于紧急状态情况下。

对于非法或非规定范围内或临时性的来自于县乡镇的各种税费摊派,村委会也有权拒绝,或提交村权力机关讨论。一方面,村民自治的法人地位使得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臻于完整和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也迫使乡镇政府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

我们总是听到村民们对乡镇干部粗犷的工作作风的无奈抱怨,但是我们又不能把让村民们幸福生活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某个人或某些人个人的职业荣誉感和道德情操的自我觉醒和自我坚守。这种寄望于“人治”、依赖于“人治”的思想应该被以权利对抗权力的思想取代,使“法治”的能量为村民的自由生活带来的希望。

第三,从《村委会组织法》看,村委会的地位更接近于村民的管理人和村资源的所有人和分配者,是高于村民的施教者。如果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法人地位,那么基于民意授权而成立的村委会将还原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应当以服务村民、管理村民公共事务为首要,一旦其不作为,村民或村其他有权的组织可以即时诘难之,督促其改变不作为之施政形态。

当前现实村民除了到换届之时有可能通过选举而除之,平时发动罢免几乎难上加难,而鲜有成功者。事实上动辄罢免极其不利于村秩序的稳定,而以日常之督促而循序渐进乃为上策,这需要制度对民意反映和作用渠道的预先设置。

综上所述,赋予村民自治组织以法人地位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时,将村民自治组织的法人地位准确定位后,我们才能明确村委会应具有的执行机构定位和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架构和体系进行勾勒。

三、村民选举行为的性质和被选举资格 既然村民自治委员会的成员和权力来自于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村民个人的授权,那么,我们需要知道村民个人在村委会上的选举和被选举行为是权利行使还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是后者,则不带来法律效力,则村委会的合法性何在?如果基于前者的考量,则面临着基本权利行使对象方面的尴尬,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村民选举村委会的行为的性质。

(一)性质 所谓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一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二是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即法律规定由选举而产生的公职人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特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1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只到达了乡镇一级,村作为自治组织显然不在选举范围之内。但是,选举制度,不一定只在政治制度下才有,尤其没必要当作选出议会议员的制度来考虑,1因此选举权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学者们认为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有资格的成员,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择某人担任自己的代表或某一职务的行为。广义的选举不但存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组织,如政党、工会、行业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均可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自己的领导机构或成员。

虽然宪法规定的选举对象只是狭义的范畴,但我们不能顾名思义地说,村民选举自治机构的行为就是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要将广义范畴的村民选举村委会的选举行为纳入宪法学的考察范围内,为其得到宪法保护和救济奠定理论基础,就需要进一步分析。 首先,开放性的宪法学本身为“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行为是行使选举权”这一论点留有空间。

就选举权与权力的关系而言,从选举权产生的过程看,选举权产生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相对性是权力的基本特征;从选举权的目的看,合理地组织权力和有效地控制权力是选举权的基本功能;从选举权产生的社会效果看,选举权直接影响社会生活;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看,强调选举权与权力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提高选民的法律地位,摆正“主仆关系”。同时,利益是选举权结构中实际存在的不可缺少的因素,不能给选民带来利益的选举对选民来说是没有吸引力的。

2村民选举村委会的行为过程赋予了村委会未来的一系列权力活动和其对村社会生活的影响和效果的正当性,使村委会的存在目的确定为实现村民的群体目标,如共同富裕等,农村基层的权力关系也因此得以稳定。通过选举,完成了村民向村委会授权,昭示了村委会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要受到村民监督的必然,符合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

更为重要的是,村民的选举行为是围绕着自身的实际利益展开,代表着其自身的一定目的,如对脱贫致富、村务公开、抵制非法税费等的要求,这些都符合选举权的性质。 其次,从《宪法》第111条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村委会要办理本居住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村委会组织法》第4条也显示了村委会有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实践中,村委会除办理村公共事务外,还必须承担相当多的由乡镇下派的各种任务,如治安、救助款、扶贫款的申请,以及“催粮、要钱、要命(计划生育)”等,其地位类似于中国古代的保长或胥吏,实践中往往有许多人称它为一级政府组织,或称“村政府”。

既然村委会承担国家意志和村公共利益的实现两个使命,那么选举其人员组成符合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 第三,村委会选举是我国参与面最广的选举,选举对象虽然不是国家代议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但同样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部分,如果方法得当,其很可能成为我国权利保护瓶颈的突破口,能够为整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近年来农村选举实践中的诸多成功案例已经印证了这一判断。

因此,村民选举村委会的行为是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选举权的行为,尽管它不属于宪法学当前对选举权所下的狭义的定义范畴,但与其有着自然的相通之处,也应该被宪法学纳入考察的范围之内。这样使得《村委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的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宪法学和宪法文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以统一于一个相对同质的语境当中。

事实上学界也开始将其纳入我国宪法学研究的范围,“(本文)不包括基层自治组织的选举,当然它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部分”。1也只有清楚村选举权问题,才能完整和准确地构建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村民的选举权利,建设和促进村民自治。

(二)被选举权 在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作为同等概念来使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说”一直是学界之通说,与选举权相对应的被选举权也是一项基本权利而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二者共为村民自治的起点和重要保证。《村委会组织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此作了规定。

但是,基于候选人在当选后要决策和管理公共事务,其能否胜任取决于自身的才能大小,故候选人资格要件要远较选举人资格严格。对于被选举人的资格,各国都以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的形式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其中积极要件包括国籍、年龄、学历、经历等,消极要件包括能力上(如禁治产者)、道德上(如特定罪行、政治权利、特别惩戒而予以限制)、职务上等。

可见,具有选举权的村民未必具有被选举人资格。综合我国《宪法》第34条,关于村民自治中的被候选人的各项资格的规定体现了平等性原则的同时基本具备了各项积极条件的规定,但在经历条件中对于在本村或本地域中的离开时间和已居住时间的条件没有规定,这样可能使已嫁出的本村女性或者外出务工时间很长又未迁出户籍的村民,在工作地不具备资格参加选举,又没有能力在原居住地参加选举,造成公民不能有效和顺利行使权利的尴尬局面;在消极条件中的个人能力方面,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对禁治产者的适当限制,“有恒产者有恒心”,对此的限制其实并不违背宪法的平等性原则,这是对宪法精神的理解有误,在此不做讨论。

但是,我们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对一些例外情况,如对不得兼职于上级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和回避做出规定,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如日本在市町村会之组织的选举中规定,如父兄为市参事会员,町村长或助役,子弟不得有被选举权;父子兄弟同时不得被选为议员,这样避免了“亲属间上下其手、徇私枉法、不谋公益而为其私”的弊病。

当今现实,县以下往往出现村与乡镇、县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纠葛在一起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常常成为危害村民自治的各种行为的保护网,使得被侵害权利的普通村民的救济成为难事。如“村霸”经常有着本身担任或在村委或支部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亲属背景,村民对村干部敢怒而不敢言的原因之一就是“人家在县(乡)里有人”,且经常夹杂着宗族和黑恶势力的因素,使得村民自治成为普通村民的恶魇。

因此,我们应特别重视被选举人资格的回避问题,并在未来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时立法者应考虑并完备之。 总之,村民自治意味着村是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而村民自治的主体出于人民主权之原则而只能是村民个人,而不是村或村委会,否则授权问题无法解决;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应该被赋予法人的地位,这样才能满足自治组织独立意思表示之品格要求,才能使自治保护村民之合法利益,符合权力制约之宪法原则;再者,村民选举村委会的行为是选举权的行使,而与之相对应的被选举权理应在资格要求上较选举权更为严格,尤其是被选举人的兼职和回避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上述有关村民自治的本体问题的明确是构建村民自我治理的权力体系的基础,也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和以自治实现村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1《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 [日]吉村源太郎:《地方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1 陈纯柱:《村庄法人理念的确立与中国宪政制度的创新》,《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2 本文对村民自治组织应是村而非村委会不做讨论。

3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1 参见王利明:《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5页。

2 胡锦光:《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3 王利明:《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1 [日]吉村源太郎:《地方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页。 2 王利明:《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1 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1 [日]森口繁治,刘光华译:《选举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2 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4页。 1 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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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适用机制,积极推进宪法适用。 从广义上讲,宪法的适用是指宪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64]它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由特定国家机构进行的违宪审查活动,以及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当然,在一些国家,违宪审......
自由贸易体制与我国宪法价值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传统政治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司法保证下的领土、主权、政治合法性的合一形态。但是,自由贸易体系的扩展削弱着主权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自由贸易体系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空间......
浅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文的重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对目前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
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0
三、宪法自主性发展的路径 宪法的自主性发展不仅要排除外在的干扰乃至限制,最为关键的还是要有一套健全的自我发展机制。所谓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是指内在于宪法,并推进宪法不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方法或手段等构成的有机体系。说它内......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4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胡锦涛总书记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
论宪法和民法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6
----以宪法特质的三重性为视角 摘要 就宪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目前学界虽有多次讨论,但仍欠成熟。不光理论上仍未能全面澄清这一关系,并且还进而导致对相关法律实践的误导。因此,继续讨论这一问题仍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在本文......
宪政、自由与正义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政治与正义的价值性关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人是一种政治性的动物,在政治生活中,生命才有意义。宪政作为一种法治的社会政治制度,它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合法性的制度保障。为什么宪政与个人的自由、权利有如此的关系,这就......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5)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4
第二步借鉴美国模式和欧陆模式,根据我国现今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及法官素质不高等客观原因,在重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实行分级......
公民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的发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4
“公民”概念是指称与具有完整主权特征的现代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作为主权国家构成要素之一的“居民”个人。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味着个人属于一个具有独立完整主权、有一整套合法有序运作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的“政治国家”,“公民”......
关于宪法学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应把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认识1.民主是有阶级性的。在一个国家里,当一个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无不将其争得的民主政治制度化,也就是说,有了政权,就有了这个阶级的民主。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掌握政权是资产阶级民主;工人阶......
自由贸易体制与我国宪法价值(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1
其二,加强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社会权利保障,促进公民的决策参与,修补受到影响的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源于全球化形成的民主的困境提出了许多问题。一是在一国内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需要开通更多的国内民主。由于越......
宪法司法化若干问题研究(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第三,宪法的不直接适用性削弱了宪法的权威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宪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宪法规范......
民法中权利设定的几个基本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1
民法是关于权利的法律,理解民法的权利设定技术是理解整个民法的基础。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阐述。 一、民法中的概念 民法对权利的设定是通过民法规范而成就的,而民法规范则又是由概念组成,对......
略论中国农民问题|中国农村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29
作者: yewei 第一章 引题:论述我国农村问题 第1节 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是减免农业税吗? 最近全国媒体杂志、报纸上刊载关于农民问题的文章可谓不少。自从去年朱总理谈到加入WTO后最担心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到去年底召......
浅析宪法权利救济问题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2
[论文关健字」可适用法 协调 条件 [论文摘要」宪法权利在我国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实现得很不全面?其中宪法规范不能直接适用是一个重要因紊。随肴我国民主法治的推进?这一方面的理论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本......
回归自治:村民自治的新发展与新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14
〔摘要〕随着新世纪以来农村社会的发展变迁,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村民自治的通行做法陷入了日渐明显的困境,表现为行政村规模普遍较大,自治困难;行政村村委会行政色彩浓厚,自治能力弱;行政村层面自治,村民认同感不强,自治效果不佳等。对此,近年来一些地方创新乡村治理机制,作了将村民自治重心下沉的探索和实践,影响较大的有广东清远市的自然村自治模式、湖北秭归县的村落自治模式、广西河池市的屯级党群共治模式、广西贵港.........
依据宪法治国的思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9
从一九九六年三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在党的十五大则更加明确的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一时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对依法治国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
浅论民环境权宪(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7
【论文关键词】宪法 基本权利 公民环境权 可持续发展 论文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尽快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护。本文指出环境权只有在宪法中的地位得到确立,才能......
宪法:从政治法到治政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7
【论文摘要】:将宪法称为政治法,虽然由来久、流传广,但弊病多、危害深,不宜继续提倡。政治事务虽然由宪法集中规范,但宪法不只是规范政治事务。单纯从宪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讲,宪法不是政治统治法、被政治控制之法,而是控制政治之法、......
试论宪法基本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宪法基本原则 价值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 【论文摘要】本文围绕宪法保障人权、限制政府权力这一功能,由此产生宪法的价值取向正当性问题和实现宪法的辅助生工具手段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是可......
宪政、自由与正义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要素,并非在近代以来才第一次出现,它在人类早期的政治法律上就作为一个环节出现了。在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中,作为城邦的公民,在罗马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作为罗马私法所保障的个体,在中世纪神权政治中,作为基......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人们常说,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可惜实施不到三年就受到反右斗争的冲击和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基本上被废弃。1982年宪法是被主流学说认为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遗憾的是,宪法实施20年来,没有处理过一起违宪事件。我们为......
宪政、自由与正义 (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应该指出,上述三个维度的正义是从价值性来说的,它们涉及的是政治、法律等内容背后的价值内涵。而且,即便是政治正义的价值内涵,也不是单向度的,而是三维的,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人们从价值上探讨社会的政治法律内容,往往易于从一个......
宪政、自由与正义 (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30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
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
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27
【论文摘要】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规范国家机关活动、实现公民权利的最高准则。宪法以人民总契约的形式出现,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公民的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正是通过这种契约机制,才能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的手中。通过......
浅谈宪法监督是依宪治国的关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1
【论文关键词】宪法监督 关键 缺漏 建议 【论文内容提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规范.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监督制度。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国......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宪法适用问题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作为“母法”的宪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得不到适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适用宪法仅仅是法官们的习惯,并无法律及政策上的依据。自1988年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起,宪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个例陆续出现......
三农问题背景中的村民自治
发布时间:2013-12-17
" 内容摘要: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宏观上的努力,更需要微观上的努力。村民自治,是中国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发展良好的村民自治的关键之一是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安排。本文系统分......
规范等级体系中的宪法与民法 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1
〔摘要〕考察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有多个角度,但是从规范等级体系理论考察,对于一国的法律实践更有现实意义。在规范等级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民法作为普通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是民法作为调......
农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05
" 村民自治是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它起源于村民对本村事务和个人利益的关心,它发展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村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在今天,村民自治远不是十几年前村民的自发性政治行为,而是为法律所保障的民主政治建设。去年11月......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6
内容提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
论宪法监督是依宪治国的关键(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14
论文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规范.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监督制度。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沿着宪政轨道健康发......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6
三、失去制衡的国家权力:对国家机构职权的解剖 宪政的基本精神就是有限政府、权力制约。宪法不仅要授予国家以必要的权力,还应当有效的制约这种权力,授予权力的目的是为了限定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
浅谈收养的相关问题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2
「内容提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本文将一一具体阐述。 「......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五、现行宪法矫正的路径:以产权与政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为出发点 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没有在根本上动摇现行宪法的结构,宪法与宪政的张力仍然持久地存在。化解宪法与宪政的持久张力的最好办法莫过于:以一次关键性的修宪,真正解决宪法应......
现行宪法文本的缺失言说(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没有贯彻的邓小平理论:对修宪的评述 邓小平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邓小平站在历史的高度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用朴实无华的语言,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问题。邓小平理论体系的核心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新五......
浅析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胡锦涛总书记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论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2016-05-04
一、法律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及职能定位 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既有《宪法》,又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
宪法解释是政治法律化的基本途径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2
关键词: 宪法解释/政治法律化/司法释宪 内容提要: 政治法律化的中心内涵是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治生活,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解释 是实现政治法律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司法释宪受制于形式化的司法程序与规则, 在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消......
论美国宪法的民主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6
论文摘要:美国人崇敬他们的宪法,监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国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苦;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么多......
村民自治章程的意义与绩效评估(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8
【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是8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民主进程中的一个进而程碑。我们在评价其绩效的时候,除了直接关注社会实践上的表现外,还应关注它在制度和理论层面的表现形态。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绩效;评估 80年代初,中国乡村社会......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1
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曾三次大规模修宪,先后产生了1975年的“文革宪法”、1978年的“四个现代化宪法”及1982年的“改革开放宪法”。1982年的修宪方式类似于制宪,不仅设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而且还采行了公开讨论程序、将改......
论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3
[论文关键词]法治国家 公民 宪法意识 [论文摘要]法治国家不仅应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还应包括所有公民应有的宪法意识,两者同样重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要通过宪法教育来进行,还必须结合社会生活和宪法实践来进行。 法治是一......
浅谈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7
现实中的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的冲突问题言论自由对于维持民主政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在现代,言论自由的范围已受到极大扩充,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 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公民法制观念和当家作主的欲望......
浅论纳税人宪法义务的整体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纳税人的宪法义务是纳税人享受纳税权利后应该支付的代价,作为组成国家的基本个体,纳税人的身份是重要的,但对履行纳税义务是整体的,不能分割或者选择履行。宪法上没有规定其他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可以认为是宪法规范的缺失......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3)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是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除了改进了概念表述之外,其主要内容是:承认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政治方面增加了“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内容,把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论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16
从计划经济进入市场经济是一个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矛盾多发、利益冲突愈加尖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被激发,过去被隐藏和压制的社会问题集中呈现,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层出不穷。为此,加快社会治理能......
浅析硬软法兼治的村民自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14
一、软法和硬法的界定 ( 一) 软法和硬法的概念解析 1. 国内外学者对软法的定义 国外学者Francis Snyder 认为,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能产生社会实效的规范。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是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
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下]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立法体例应作哪些调整 要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必然涉及到是否对其基本立法体例进行调整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总体上的思路应当是:除了应......
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缺陷,其已难以满足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加之立法解释的严重萎缩、司法解释的不当扩张以及违法改革的持续泛滥,更使其在实践中几近名存实亡,因此必须尽快对其予以全面修订,且从理论准备、实务总结等......
浅析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2
〔论文关键词〕:违宪监督;司法监督 ; 复合监督 【论文摘要】:多年来,法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种设想和见解。我们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同时又要坚持改革与开放的观点,吸取和借鉴其他国......
宪法论文浅谈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的体现
发布时间:2023-03-24
宪法论文:浅谈人民主权原则在越南宪法中的体现怎么写呢,请看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对国家制度的原则性规范,原则性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人民主权原则,就是在人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国家......
宪法监督与民主的关系刍议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08
【内容提要】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现的措施,但在实施宪法监督特别是由代表机关以外的机关来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过程中出现了所谓“反多数难题”,引出了宪法监督与民主的争论。实际上通过分析我们得出宪法监督并不违反民主的实质和精神。 ......
浅析宪法的基本价值与言论自由
发布时间:2017-01-19
一、言论自由不同层面的理解 政治层面。宪法确认和保障言论自由的目的,就在于为人们言论的发表设定明确的法律界限,使其从封建专制的随意束缚和钳制中解放出来,从而在政治秩序的范围以内为社会成员个性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政治层面......
宪政基本价值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8
[英 文 名] On the Vital Value of Constitutionalism[内容摘要] 宪政价值的特点有三:第一,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第二,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第三,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宪政价值的社会性、客观性和绝对性,意味着宪政具有......
浅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5
【论文关键词】宪法 公民基本义务 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义务是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也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在宪法中规......
浅谈根本违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合同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主客观世界纷繁复杂,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者不按当事人 设计履行的状况履行时有发生,因......
论民主中德治与法治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2011年,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明澍进行了“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查与研究”,他选取了北京、深圳、孝感、榆树4个地区的1750个样本,回答了“中国人想要什么样的民主”、“中国政治文化的特征”等问题。其中得出的结论......
论宪法权力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4
内容提要: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公共权力的出现具有其必然性。一方面,公共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共权力 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在人类的政治实践活动中,将公共权力转化为宪......
试论美国宪法的民主反思(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美国人崇敬他们的宪法,监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国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苦;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
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7
一、弱势群体概念解说 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表达各不相同,有的使用"社会弱者",有的称为"社会弱势群体"或"脆弱群体"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在界定时,由于其研究视角和目的、方法各不相同,因而具体定义存在一些差别。目前,界定较多的是社......
论制宪权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0
一、制宪权序说制宪权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近代西方立宪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这种法律现象描述了一种适应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宪政秩序。制宪权的确立彻底摧毁了神权、君权产生国家的神话,重塑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12-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
浅析我国宪法权利保障的问题与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6
【论文关键词】宪法权利;权利保障;宪政理念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权利的保障是宪法的永恒主题。我国近年来在宪法权利的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我国的宪法权利保障还存在内容缺失和权利虚置等不足......
试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论文论文摘要:人民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主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却总是受到各方面的阻碍。本文以宪法基本权利在私法中的效力为视角,试图通过基本权利的私法化途径来解决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效力缺乏保障的状况。并在对国外相关理论和......
浅谈宪法的司法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6
【论文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生长因素 优越性 论文论文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随着法制化社会的建立,宪法司法化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论中国宪法私法化-兼论宪法解释体制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9
【论文关键词】宪法私法化 基本权利 宪法解释 论文论文摘要:所谓“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诞生,引起了国内理论界热烈的讨论,其中最重要的论题之一就是宪法在私法领域的适用。本文将在前辈讨论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中国宪法私法化的......
生命权损害赔偿中的基本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生命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上帝赐予每个自然人的最初财产,这种重要无论怎么夸大都不显得过分。私法上的生命权主要是指以生命安全为内容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侵犯生命权则是指不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伤害他人致死。......
浅谈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问题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摘 要】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最初主要是因为为董事会职权弱化,董事未能为股东的利益勤勉尽职,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高层管理人员手中,因此对董事会的职能进行改革,重新配置并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建立起引进外部董事、赋予董事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