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现状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造成了强大的冲击,著作权也不例外。由此在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对于网络信息的维护是否仍旧可以应用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如果适用,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刚刚兴起,网络世界似乎就和现实世界不同,在于其不受法律约束,一些业内人士也不主张法律介入互联网,他们担心法律参与网络的约束和规范容易造成信息不流通,使网络这一新生事物过快的夭折,阻碍信息产业带动人类文明的进步。由于网络的便捷和信息传播量大的特点,网络中充斥着各种抄袭伪造等消极影响,至今网络上仍然大量存在。然而有很多人认为网络作为新的事物,在其发展之初应接受法律的规范,新事物的产生必然存在消极成分或因素,而某些因素是单凭借网络自身无法克服和消除的,比如网络文章的转载和信息的广泛波及。如果著作权在网络世界无法实现有效保护,必然造成著作权人创作动力减弱,著作权人减少创作的直接结果是网络信息的滞后和停滞。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出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这样阐释: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便可以归纳出它的四个基本特征:
其一,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只有在著作权人的准许或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作者许可,在网络上私自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以及新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其二,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方式限于互联网和其他网络。
其三,作品在网络上公开传播,公众可看到其著作,并且对其进行分析。
其四,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互相的,公众特定的时间、地点可以随时凭个人意愿获取,获取形式是主动的,而非被动。著作权法给与著作权人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也给与乐和著作人相关分工协作者,例如网络页面制作者相应的权利。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演变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努力为网络提供宽松的环境,给予网络自由转载和复制的权利,在法律赋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带动网络信息的发展。但是,网络上转载、摘录很容易且保存容易丢失,加上网络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又存在着:如何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著作权法》更侧重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只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才能真正带动网络信息的发展,社会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解释为:报刊之间可以无须征得作者同意相互转载,其他方式的转载都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