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名誉权是我国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人民人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关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近几年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网络在极大的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其应用对社会价值观念和现行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网络上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种种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拟通过对聊天室内名誉侵权的分析,从而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保护,建议
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经常容易被侵犯的权利之一。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对名誉权的保护随着时间的发展,立法上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尤其是网络科技的发展使得名誉侵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 建立健全多种有效机制,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势在必行。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网络名誉权予以切实的保护:
一、合理平衡网络中各种利益关系
名誉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了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日中国,通过对名誉权的保护,维护个人的精神利益,有利于实现个人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基本和谐。同时,法律对名誉权加以承认和保护,对于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使人免受精神痛苦也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聊天室中的名誉权是自然人人格权在网络中的延伸,应同样受到保护和重视。
在保护聊天室名誉权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到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间、网络发展和名誉权保护等利益关系的冲突。当不同的利益要求不能同时得到满足时,就需要我们做出相应的价值判断和利益估计。考虑到我国网络事业刚刚起步,在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时候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和借鉴欧美等国的立法经验和趋势,但应当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对名誉权保护的范围、对象、认定侵权标准上要和我国的传统习俗、价值观念相适应,而不能简单照抄他国法律。
我们在对聊天室内的名誉权进行保护的时候,既要充分尊重并保护个人名誉权,又要遵循网络权利保护的一般规律,要考虑到我国网络的发展现状,作者认为,从总体上应采取较为宽松的网络立法和司法态度,以保障并促进我国网络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挥社会伦理道德的制约作用,实现对网络名誉权的软保护
在社会主义中国,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在法律法规尚未规范或涉及的领域,社会伦理道德起到了法律、法规不可比拟的作用。伦理道德是人们以自身的评价标准而形成的规范体系,它不由任何机关制定,也不具有强制力,而受到内心准则、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它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世界,它对他人名誉权的保护力量来自于人内在驱动力,是自觉的、主动的、随时随刻的,这种保护作用具有广泛性和稳定性的特点。网络作为社会新兴的传播媒体,理应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与制约。在网络名誉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伦理道德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也会起到很大作用。
这种发自内心的对网络名誉权的尊重比外界强制力保护网络名誉权无疑具有更深刻的现实性。社会伦理道德在保护名誉权方面能够起到法律、技术和管理等手段所起不到的作用。加强对聊天室环境下语言的规范化引导,提倡文明礼貌的交流方式,对其中的不文明现象进行批评教育,净化聊天环境是从根本上解决聊天室不文明现象的最佳途径。
三、加快网络名誉权的立法工作的进程
借鉴欧美等国家成功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为了优先保障互联网的发展,在对网络环境下个人权利保护的时候,大都没进行全面、系统的联邦立法,深怕由于在没有把握之前仓促立法会阻碍网络的发展,目前主要靠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规范。
我国网络事业同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落后的地位,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我国的网络发展现状,借鉴美国的经验,对网络的立法如果过于严厉,势必会制约我国网络事业的发展,使的我国本来处于落后状况的网络事业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所以在对网络名誉权保护进行立法的时候,作者认为应当采取制定一般A名誉保护立法模式,即并不需要针对网络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而是制定包括多个领域的一般名誉保护法,这样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框架,而且也避免由于过多立法导致法律间的矛盾冲突。
四、加强行业自律,创建适合国情的网络名誉权保护的安全港模式
在我国,国民向来倾向于法律的权威,在行业规制时行业协会的地位与作用是比较有限的。我国网络发展的现状和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习惯决定了在我国宜采取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和政策引导为辅的方式来保护网络中的名誉权。让网络经营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可以促使经营者自觉的加强对网站管理,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语:总之,在人类文明进入信息时代后,对我国的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名誉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作为我国法律的保护对象,在网络上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引起政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 我们必须适应网络发展需要,结合网络特殊环境,在对网络环境下各种利益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尽量采取宽松的立法态度,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保护名誉权的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以法律保护为主,以行业自律及网民的自我约束、自我保护为辅的网络名誉权保护机制,只有这样,既能避免影响我国网络事业的发展,又能够实现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2]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2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