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反腐也逐渐兴盛起来。网络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反腐平台,对于揭露官员腐败有重要意义,但是网络反腐也增加了官员隐私权被侵犯的几率。官员因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也具有特殊性。本文通过对官员隐私权范围进行界定,实现反腐败与官员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 网络反腐 隐私权范围 公共利益 权利保护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反腐成为一种新的反腐手段而兴起。网络给公民提供了表达民意的平台,也是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对于监督官员的行为、揭露官员腐败现象有深刻的意义。与此同时,由于人们在网络上言论自由权的空前扩张,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在利用网络进行反腐时常常出现侵犯官员隐私权的现象。
一、网络反腐的现状
(一)网络反腐成为反腐的重要手段
(二)网络反腐对官员隐私权的影响
二、官员隐私权范围的界定
(一)隐私权的一般概念和规定
(二)官员隐私权的界定
在我国官员主要是指公共官员,即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占据一定的社会资源而处理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的人员。官员的身份虽具有特殊性,从本质上说官员仍然是自然人,仍应享有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且我国《宪法》也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官员作为普通的公民也应享有隐私权。但是官员的隐私权和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又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官员的特殊属性,官员的某些隐私权可能直接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而不能作为普通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我们在对官员隐私权进行界定时,常常涉及公共利益,即对官员隐私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加以限制。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公共利益呢?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文化关系下,从国家、社会的基本需要出发,一定的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以合乎目的性的方式确认一定范围内多数成员的利益。⑥公共利益往往受到人们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判断公共利益常常有两个标准:第一从数量上进行界定,所谓的公共利益涉及的利益主体要是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大多数人。第二是从所涉及的利益的重要性进行分析,那些对于公众的需要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即为公共利益。笔者认为第二个标准更加具有合理性,利益涉及主体的的数量在判断上往往存在困难,而且单纯从数量进行考量而不是考虑到公众的具体的需要无法揭示公共利益的真正内涵。 官员与普通公民享有平等而又有区别的隐私权,官员占据一定的社会公共资源,其运用权力时往往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官员隐私权的范围必然要受到一些限制。在考虑到官员隐私权界定时我们既要兼顾公共利益、公众的知情权和属于官员个人的隐私的保护。一方面,官员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官员的某些隐私权直接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例如官员的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直接影响人们对其进行廉洁度的判断,官员的工作经历和官员的照片等也是公众知情权的范畴,因此这些隐私权并不属于保护的范围。而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个人事项则应作为官员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如家庭住址、私人电话号码、子女父母的信息等。
三、官员隐私权的保护
(一)坚持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在网络反腐中主要是指在对官员进行监督时兼顾官员的隐私权、公民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当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时对官员的隐私权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他们的相对平衡。网络反腐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其实是两种价值选择的冲突。一方面网络反腐代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隐私权代表个人的自由,即官员的私人生活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当公共利益和自由之间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要求牺牲个人自由保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也不能为了个人的自由而过分减损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坚持比例原则要求我们找到两种价值选择的平衡点。一方面公共利益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能够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需求,必然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的价值即保障自由――保护作为社会组成单元的个人的自由。当自由和秩序的矛盾难以调和时,首先要求禁止公民权利滥用,限制过度的自由,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对官员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负有不侵害他人的合法的利益和社会国家的公共利益的义务。这对在网络反腐中公民的具体要求是:公民在网络上举报、爆料官员的腐败行为时,而且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故意夸大歪曲事实。同时对于那些与秩序无关或者对于秩序影响甚小的个人自由,必须加以保护。具体要求是对于官员纯粹个人的隐私利益不能加以侵犯,对影响公共利益甚小的隐私利益不予以公开。
(二)立法层次的保护
首先对于官员的隐私权的限制主要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但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本身就具有抽象性,而且往往带有个人主观情感色彩,以此没有统一的结论。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直接导致了官员隐私权的范围不明,对其保护的困难加大,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对公共利益进行准确的区分,对于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列举和说明,如果无法进行列举或者进行列举确有困难的,应制定统一的划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标准,使得人们依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加以判断的。
其次对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也应加以明确,根据上文的论述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侵权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之中。但是纵观法律的规定,对于隐私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从立法层面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是我们确定官员隐私权的范围的重要前提,因此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刻不容缓。
最后对官员的隐私权的概念作出具体的规定,官员因其身份特殊,其隐私权和民法中的公民的隐私权必然存在着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官员的隐私权作出统一的界定并提出官员隐私权被侵害的救济手段。在立法层面进行此项规定,借助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让公民认识到在网络上对官员进行监督哪些是属于不能向网民公开的事项。
(三) 完善官员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即官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获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自己和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⑦官员财产申报已经成为各国官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近年来也开始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目前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官员的财产申报仍然不透明,公众的知情权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主要表现在:第一目前官员的财产申报受到一些官员的阻挠,一些官员以隐私权为由拒绝申报财产。许多官员认为自己作为普通的公民,应该享有隐私权,公民的个人财产是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官员的个人财产也应该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应区别对待。而且一些官员认为在社会诚信缺失的今天,即使他们申报自己的财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也比较低。第二现在我国官员申报财产还没有全面公开,只有个别官员把自己的财产公开,而多数的官员的财产仍然是没有完全公开的,而且公众查询的渠道也不完善。此外国内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还不完善也没有配套的实施方案。和国外相比,虽然现在官员财产申报如火如荼进行,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给财产申报带来诸多困难。
笔者认为完善目前的财产申报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法律的规定,对于哪些官员需要申报财产、申报财产的类别、以及申报材料如何公开等进行具体的规定,让申报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官员需要申报财产、官员腐败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缺失,官员和社会公众诚信的缺失,彼此缺乏信任,使得官员即使申报财产,也很难得到社会公共的认可,所以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是当务之急。
四、结语
在网络反腐中出现官员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目前我们对于官员隐私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公共利益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等等,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保护官员隐私权的体系,同时还要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增强官员的廉洁度和公众对官员工作的认同感。此外坚持比例原则,运用哲学中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理论,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自由之间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