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扩大,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司已经成为了人类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公司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是巨大的,公司的发展关键在于公司内部的制度,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公司法在公司中的作用不言而喻。我国的现行公司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公司法的运行有效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
一、公司法发展的状况
(一)公司与政府相结合
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公司法中永远都是一个主要的关键词,并且贯穿于整个公司的立法当中。公司法的制定主要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政府对公司进行的调节。世界上自从有了公司开始,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一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而进行变化。近年来更是如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最终在法律的保护下确定下来了。公司立法的理念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与政府职能的扩大而进行更新的,公司法的演变过程也是随着其变化而变化的。
(二)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视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在公司权力机关当中的一种制约,也就是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与权力和义务有关的配置,能够在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将公司的利益提升到最大化。出现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前提条件是近代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1]。近代以来,由于公司的规模不断的进行扩大,股权也有所分散,导致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越来越难。另外,随着科技时代的到来,在企业的工业生产中科学水平越来越高,对于公司的专业管理技能要求也越来越严。在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下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公司的社会责任
在传统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而且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而存在。几年来这种理念应经被否定,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的是与公司有关其他利益,以及社会的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经营不应该只关注股东的利益,也应该对公司的消费者,员工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进行考虑。在公司中,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与公司治理结构两者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这种理念在西方国家被称之为“公司治理”。
二、我国公司法修改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提倡公司自治制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在对公司进行治理时应该尽量的放松资本管制,使企业的资本成本达到最低化,多鼓励人们群众进行投资。一个公司能够生存的最大优势在于将社会中的闲散资金进行集中利用,但是过严的管制会制约经济的发展。目前公司法主要就是为了鼓励人们群众进行投资,来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进行完善,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2]。在公司自治上应该取消一些对于公司发展不合理的规定,充分给予公司最大的自治空间。
(二)健全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在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关键在于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在此次的修改草案中,公司立法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有了重要性的补充,并且弥补了以前公司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使公司的发展更加顺利。例如在公司立法总则中提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规定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发展良好的今天,公司的社会责任对于社会的经济有着巨大的影响,并且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了目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公司法的总则中规定,每个公司都应该遵纪守法,公司遵纪守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方式。公司除了在进行合法营利以外,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这样在公司经营者为公司做决定时,也能够表现出公司社会责任的作用。
三、对于公司法修改草案的评介
从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可以看出,本次的修改对现行公司法做出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社会发展方面的不适应,针对我国本阶段的国情以及实际情况,并且借鉴了国外的立法而做出的修改,此次修改是根据许多专家学者的意见而进行的。
首先在修改草案中对于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有了重新的定位,对于企业自治的空间也进行了扩大,与此同时还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修改草案中的这些要求都与世界上公司法的观念相符合。另外草案的修改在实际中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针对性的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决。例如股东诉讼的问题在公司法上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草案的修改可以与国际上的规范相接轨,更加有利于公司日后的发展。在此次公司法修改草案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于具体规范的不明确,对于这些问题,修改草案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公司类型,目前仍然只是停留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这两种基本点公司形式,对于当今社会快速的发展需要目前已经跟不上其需求了。修改草案应当对无限公司以及两合公司进行明确的规范,这样一来对社会经济主义在选择公司形式的时候及其有利,同时还能够防止其他不利的情况出现。公司法修改草案的提出,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也有所提升,但是在公司章程的总则中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
四、结语
总之,公司法的修改草案中还有许多不足,虽然没有做到尽善尽美,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已经合乎了要求。此次公司法的修改草案已经符合了世界公司法的改革方向,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修改草案在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还具备了稳定性、创新性以及开放性,是一次较为成功的修改,但是离完美还有些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