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快速发展,法律手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保护方式。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积累,目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数量众多,层级复杂。从不同的层级和部门划分来看,还呈现出多层次性和交叉性的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渊源进行认真梳理已经势在必行,关系到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也成为司法工作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
一、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立法基石,规定的是国家最为根本、最原则的国家制度。在保护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我国《宪法》明确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出了指导与指引,成为了下位立法的指引与基础。《宪法》的相关规定不仅从人权、民权、经济、商事等权利方面对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法律明确。而且,从行政机构设置及司法保护的层面上,《宪法》同时对各级政府部门进行了权力授予,赋予并责成有权部门负责文化事业的保护与推广。尽管没有在法律条文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具体提及,但《宪法》法制体系设置、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定下了基本的基础与依据。
二、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门法规
在我国的部门法规中有大量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在行政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国家土地管理以及防火规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包含有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4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1990年《著作权法》出台。《著作权法》首次提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权利,并明确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在国家立法层面首次明确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内容作品的法律保护,开创了相关立法的先河。《刑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未做专门性规定,但从《刑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文化产品同样施予保护。
四、国际条约
五、民族区域自治法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样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法律渊源的内容构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护和促进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了很全面的考虑。不仅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文化发展与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历史文化书籍、名胜古迹、传统医药、地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内容也都做了具体规定。而且,就相关内容的法律保护也设计的十分系统。包括保护的基本方针原则,行政机构的层级设置,部门间的权属协调及资金的调配使用,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文规定。相关内容也就构成自治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建设中重要的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