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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近代以来英国在宏观大学制度改革的历程中,大学和政府之间围绕大学自治和国家控制展开了长期的利益博弈。最终政府一步步介入大学之中,而大学在保留适度的自治权的同时,也接受了政府宏观政策和市场法则的调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一直是高等教育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坚决捍卫大学自治权;加快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正确处理制度创新和继承传统之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 宏观大学制度;英国;高等教育改革
大学制度不仅是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各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领域。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大学制度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微观大学制度指一所大学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而宏观大学制度则是指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制度,“它包括国家层面的办学体制、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总称”。近代以来,围绕着大学自治和国家控制,英国大学和政府之间展开了长期的利益博弈,推动宏观大学制度不断改革和发展。本文将通过追寻英国近代以来宏观大学制度改革的足迹,总结其改革的有益经验,以期为厘清当前我国新一轮高教改革中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一些借鉴。
一、 英国宏观大学制度改革回顾
近代以来英国宏观大学制度改革主要是围绕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断做出调整。从整体上看,英国宏观大学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了3个时期。
(一) 自由放任时期
(二) 政府干预机制建立时期
(三) 政府干预全面加强时期
二、 英国改革经验的透视
在英国宏观大学制度改革的历程中,政府一步步介入大学,而大学在保留适当自治权的同时,
也接受了政府宏观政策和市场法则的调控。大学、政府和市场三方先后确立了自身在大学发展中的地位,生动地展现了大学发展的历史逻辑。
(一) 高等教育中介人管理制度
在英国大学制度改革的历史中, UGC为世界各国树立了一个理想的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模型。在UGC存在的70年中,英国大学和政府度过了一段美满的蜜月期。UGC的成立在英国高等教育史上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首先,对政府而言,通过UGC为各大学拨款,政府可以对大学实施一定程度的指导和干预,引导大学为国家培养高级人才,开展高水平科研,提升英国的国际竞争力。各大学从此成为国家的事业,一个全国性的、制度化的大学系统建立起来了。其次,对大学而言,既可以通过UGC争取到大量的办学经费,又能免于遭受来自政府方面粗鲁的干涉。UGC并非官方机构,它给大学拨付经费的时候并不限定经费的使用方式。而当时已存在的大学学院拨款委员会和教育署都不具备这种性质。正是由于UGC在大学和政府之间发挥的缓冲器作用,大学才能“心安理得”地接受政府的拨款,而不必担心自治权的丧失。最后,UGC的这种中介人管理制度是英国大学制度的创新。英国大学自中世纪以来固有的学术“超然性”使得大学发展与国家需要和社会需求相脱节。如果政府强行介入大学内部事务,必然会破坏大学自治的传统,引起大学强烈的反抗。只有采用UGC这种中介人管理制度,政府间接干预和调控大学的发展,才能在维护大学适度“超然性”的同时,将大学的发展与国家需要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推动大学发展的社会化、现代化。英国的这种模式在英国之外广受好评。有些国家如印度、斯里兰卡也建立了大学拨款委员会或理事会,澳大利亚成立了高等教育理事会,“在大学和政府之间发挥类似缓冲器的作用”。
(二) 保障大学自治权
(三) 竞争性市场机制的引入
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决定成立UFC以取代UGC,其实质是要将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引入高等教育领域。从UGC发展到UFC,大学自治权缩小了,政府对大学的宏观控制能力大大增强。但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英国政府建立UFC也是为了把大学推向市场,政府在建立教育市场中充分地行使了它的中央权力,在这个过程中利用了多元市场结构中介”。政府对大学的宏观控制能力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的。UFC成立之后,政府拨给大学的经费锐减,大学为了寻求充足的经费,不得不与工业和企业界合作,以获取企业界的资助。与此同时,工业和企业界也能将自己的人才和技术需求信息更加直接地传递给大学,使大学能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这也使得大学发展与国家需要和社会需求紧密联系起来。
(四) 保守与超越并存
具有保守性的传统因素和具有超越性的现代因素共存于英国宏观大学制度改革的始终。保守性体现在英国大学近代以来多少有些过分的自治和大学与政府、社会发生联系的滞后性等方面。保守性因素虽然限制了英国大学教育的发展,但正是这些因素铸就了英国大学教育不可割舍的人文传统和古典情怀,是英国大学教育区别于其他欧美各国大学教育、形成英国特色的根本。超越性体现在英国特有的高等教育中介人管理制度等方面。超越性因素是在保守性因素基础上的制度创新。超越性因素最终将大学与政府、社会联系起来,推动大学教育发展的现代化。
三、 对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借鉴意义
首先,坚决捍卫大学自治权。与英国大学与生俱来的自治传统相反,我国大学自治的状况令人担忧。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一直处于政府部门附属机构的位置。改革开放以后,僵化的高等教育体制使大学成为了“计划经济时代最后的堡垒”,来自政府方面过多的控制束缚了大学的发展。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高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法律还规定高校依法享有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学科和专业、自主开展教学、自主开展科研、自主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管理内部人员设备以及自主使用学校财产7项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是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基础,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容。然而在现实操作中这些法律条文许多却无法落实,大学仍然严重依附于政府部门。更为令人痛心的是,近年来高校行政化愈演愈烈,大学的校长、院长以及其他校内管理人员,统统都有了行政级别。学生会发现许多站在讲台上的老师不再是单纯的学者,他们同时还是国家的官员。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压制学术权力,学者被边缘化,行政官员控制着大学。这更加使得我国公立大学都积极地依附于政府主管部门,丧失了本该拥有的独立自治地位。这次出台的《纲要》中明文规定,“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清楚地表明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大学都要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大学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依法自主办学。政府是大学的举办者和重要的投资者,政府对大学的干预只能限于宏观政策调控和方针上的引导。政府剥夺大学的自治权,虽然会使大学更加服从政府的改革意图,但却从根本上违背了大学自身的发展规律,“失去自主权的大学也就丧失了大学的灵魂与本质,从而导致改革既不能满足政府和社会的利益需求,也不能使大学获得真正的发展”。最终国家的高等教育改革也将走向失败。
其次,重视建立和发展高等教育中介机构。“保持大学的自主性就需要改变政府对大学采取直接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要改变这种管理方式首先在于建立一种科学的大学绩效评估机制。”我国新一轮的高教改革中也可以建立和发展高等教育中介人管理制度。这种高等教育中介机构首先要得到官方认可,但其性质必须是非官方的。同时,各大学也要积极参与组建中介机构,选出代表学校利益的人员进入其中。这种中介机构必须要通过广泛的研究、调查和讨论,一方面向大学有效传递政府和社会各个阶层的意图和思想,另一方面,及时向政府反馈大学的要求和愿望。这样既可以约束政府违背高等教育规律,对大学施行强制干预,又可以制约大学偏离政府方针和社会需求的发展趋势。另外,政府应根据这种中介机构经过广泛调查提交的对各大学的评估报告,科学合理地制定大学经费拨款计划。通过这类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在大学和政府之间发挥的沟通、协调作用,形成一块有利于大学的“保护带”,大学与政府之间“有尊严的边界”必将确立起来,大学服务于社会发展的职能也会得到充分发挥。
再次,加快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在不妨碍大学完成教学和科研使命的前提下,应鼓励大学积极走出去,与企业界开展合作。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正在深入进行,但大学总体上市场化程度较低。一方面,大学和公司、企业联系较少,培养的人才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大学也缺乏为所在地区服务的意识,没能为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这也造成了大学仍然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资金投入,而很少得到地方工业和企业支持的局面。今后必须要鼓励高校在履行自身使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同公司、企业的合作,并致力于开展所在地区经济社会改革研究,培养能为地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人才,承担起服务地区发展的责任。同时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投资办学。
最后,正确处理制度创新和继承传统之间的关系。当前新一轮高教改革中,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既要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和借鉴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经验,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也要将我国传统文化和高等教育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合理成分保存、传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