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通知》要求,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同时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适当减免审计费用,提供公益审计服务。